浅析网络云盘中的侵权问题论文_潘肖

浅析网络云盘中的侵权问题论文_潘肖

(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教育学院,陕西 西安 710000)

摘要:随着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云计算的出现以及随之而来的云储存的商业化,云盘服务已经成为当前网络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面,云盘服务的一大特点就是可以实现云盘使用户之间的资源共享。云盘用户通过向他人分享云端资源的链接实现分享在云盘中储存的各种文件,这种分享便捷高效且几乎无任何费用,甚至可能因此获利。但这种资源共享方式不可避免地会涉及产品的侵权,会侵犯作者的著作权等知识产权,因此认定相关行为的法律关系,对云盘中的侵权问题以及云盘服务的良性发展都至关重要。

关键词:云盘服务;云储存;资源共享

一、网络云盘服务的概述

(一)网络云盘的简介

网络云盘(以下简称“云盘”)是基于云计算而衍生出来的一种网络存储服务。在当前信息大爆炸的时代,虽然已有U盘和移动硬盘帮助我们存储和分享文件资料,但是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云盘以其便捷性和安全性逐渐取代了物理存储介质而成为当前人们储存和分享文件资料的首选。

云盘的使用者只需通过注册账号即可享受大容量的网络存储服务,这种存储服务相比物理存储介质具有以下优势:首先,云盘的使用者可以自行决定所上传的文件内容,且在账号、密码的保护下未经使用者许可,他人无法获取或者变更云盘使用者所存储的信息,这是网络云盘私密性保护的体现;其次,云盘的使用者可以通过生成分享链接,将自己所存储的资源分享给其他云盘用户,他人只需点击链接即可获取被分享的资源,这是网络云盘分享的便利性和高效性的体现。

(二)网络云盘分享资源的现状

信息大爆炸所带来的不仅仅是庞杂的信息数量,还为信息赋予了更高的经济价值。信息之间交流速度的急剧加快与社会商业模式的不断创新,使得信息的经济价值日益彰显,云盘间资源的分享作为一种信息交流的方式,也因此拥有极高的商业价值。

云盘间资源分享的便捷性和私密性为盗版资源的传播提供了一个新的渠道,云盘已然成为盗版资源泛滥的“重灾区”。例如2017年热播的反腐大剧《人民的名义》以及近期热播的穿越剧《庆余年》,在正版尚未全部播出之际,因全集影片的泄露。盗版影片通过网盘等途径在全国范围内迅速传播,影片制片方、发售方因此遭受居大的经济损失。云盘资源的分享也成为网购产业的链条之一,人们通过淘宝等网络交易平台用低廉的价格购买很多资料,如研究生考试、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等类似的考试,应考者可以通过淘宝以远低于正当渠道的价格购买到各种类型考试培训机构所出售的培训复习资料、授课视频等,而资料拥有者将一份资料多次出售从而赚取巨额利润,交易内容只是一个云盘的分享链接与提取码。正规培训机构因此损失诸多利润。

二、网络云盘分享行为的分析

(一)网络云盘使用者的分享行为的分析

作为云盘的使用者,如果想要分享云盘里的资源,首先需要将资源上传到云盘上,那这种上传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呢?

首先,能否认为上传行为是一种复制行为?云盘用户将资源上传是将原文件资料拷贝一份至云盘经营商所提供的服务器上,而原资源并不因此消灭,上传行为是否是属于复制呢?早在2000年北京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大学生》杂志社诉被告北京京讯公共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李翔侵犯著作权纠纷案,判决中明确了将文字作品数字化处理后通过网络传输已经成为一种新的作品传播使用方式,而将他人作品数字化上载的行为亦属于对他人作品的复制,对于这种使用作品形式仍应依据著作权法规定的权利保护原则加以限制和规范。因此云盘的上传行为也构成对他人作品的复制。

其次,既然上传行为可以认定为复制行为,那么不经权利人许可上传他人享有著作权的文件资料是否构成对著作权侵权呢?虽然一般情况下未经权利人许可的复制、出版、发行的行为都可能构成侵犯他人的著作权,但法律亦规定了12种“合理使用”的行为,其中一种行为是:“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因此,只要云盘用户处于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的目的上传资料文件,其行为符上述规定,就不构成侵犯著作权。

再次,通过云盘链接分享资源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呢?云盘资源分享是以云盘服务器为平台,通过互联网的方式进行传播,这种行为属于信息网络传播,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十二款对于信息网络传播权做了如下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云盘的分享是大都以分享链接的方式进行,他人可通过链接进入分享页面,而后保存至自己的云盘空间里,此种分享是一对一的,如果没有分享链接或者没有提取码,他人是不可能获得分享者云盘里的资源的,因此分享链接具有一定的私密性,并不符合信息网络传播权里的“公众”的要求。但是随着商业活动的创新,新的商业模式的出现,“不特定”的购买者只需要向“特定”的拥有资源的云盘用户支付一定的费用,即可获得云盘的分享链接及提取码,这种分享行为也因此具有了公众性。例如一些“迷你影吧”通过再微信公众号有偿发布影片,用户支付相应费用后即可获得该影片的云盘分享链接以及提取码,关注微信公众号的用户都属于“不特定”的公众,因此这种分享行为也具有了公开的性质,由此构成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

因此,云盘使用者的分享行为是否侵权,一方面,看其上传行为是否侵犯了著作权,同时还要考虑云盘的使用者使用侵犯作者著作权的作品行为是否符合我国著作权法中的“合理使用”的情节,只有云盘使用者的上传行为侵犯了著作权并且无“合理使用”才构成侵著作权;另一方面,在构成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之后的分享行为是否构成侵权,需要注意的是其分享的人群是否是“不特定”的公众,如果只是分享给“特定”的家庭成员和朋友,或被分享人只要构成“合理使用”也不会构成侵权。因此,只有上传行为即侵犯著作权且不存在“合理使用”情形,以及分享给“不特定”多数人才构成侵权。

(二)网络云盘服务商的行为分析

云盘相对于传统的网络服务相比具有高度的私密性和封闭性,私密性是其核心,只有通过链接分享时才能获取其云盘内容,因此云盘服务商的任何行为都是建立在保护云盘用户隐私的基础上的。

当云盘使用者的上传行为和分享行为可能构成侵权时,云盘服务商应该通过何种行为来预防和阻止侵权行为的发生,这是云盘服务商所面临的重要问题。

如上述所言,云盘的服务商的行为是建立在保护云盘使用者的隐私的基础上,那么其预防和阻止侵权行为也在此基础上。但服务商如果想获知云盘用户上传和分享的内容涉嫌侵权,则必须对其上传和分享的内容进行审查,而这种审查行为必然会侵犯云盘使用者的隐私,预防行为和保护隐私不可避免相互冲突,如何正确处理这个矛盾,或者说如何平衡内容审查与隐私保护是服务商所面临的问题。

云盘服务商的审查大致可以分为事先审查和事后注意两种方式。事先审查顾名思义就是在云盘用户上传文件资料时就对其进行审查;事后注意则是指侵权行为发生后被侵权人告知云盘服务商,云盘服务商对侵权文件资料及时移除。这两种审查方式各有优劣,还需根据实际情况再次分析。

随着云盘的发展壮大,造就过了云盘上资料的浩渺庞杂,如要求云盘服务商对上传文件资料进行事先审查无疑是不切实际的,云盘用户也不希望自己上传的文件资料被他人审查,这无疑加大破坏了云盘的隐私性,且云盘用户及储存资料的不断增加使得审查成本太过巨大。因此,事先审查不符合云盘发展的实际需求。

事后注意是我国版权局明确要求的内容:“云盘运营者应给予著作权人维护自身权利之合理途径,并且遵守相关规定,及时断开侵权链接等”,且能兼顾云盘用户的隐私,操作难度低,是当前一种比较理想的审查方式。但事后注意仍有不足之处,如被侵权人通知云盘服务商发生侵权行为后云盘服务商认为不构成侵权,其是否构成侵权行为的间接帮助者,如要追究云盘服务商的责任又该如何确定其是否具有主观故意。这些都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既要确定被侵权人的通知内容能否明确侵权行为的实际发生,也要确定云盘运营商在接到通知后的处理行为是否达到注意义务的程度。

因此,云盘运营商应对云盘的侵权行为具有事后的注意义务,对侵权文件和链接及时进行删除和屏蔽,如果云盘运营商没有实际履行此项义务,也可能构成间接侵权,需要对其追究相应的责任。

结语

中国已经全面进入互联网时代,对互联网的相关应用已经成为中国人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而随着技术的发展,新的商业模式也应运而生,人们的生活方式也随之改变。技术本身并无好坏,关键在于运用技术的人。一方面我们可以享受技术进步所带来的便利,另一方面也需要关注利用新技术进行不法行为。通过对社会问题的分析与研究,为新技术的良性发展建立一套相应的体制,这既是科技进步的要求,也是社会发展的需要。

参考文献

[1]姚捷、肖志锋:《网络云盘侵犯著作权成因及对策》,长江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年04期.

[2]田小军、柏玉:《我国网络版权制度演化的现状、挑战与应对》,中国版权,2016年03期.

[3]刘硕:《云盘服务商著作权间接侵权认定规则探讨》,法制与经济,2016年第04期.

[4]司晓、刘政操:《网络云盘版权侵权问题及规制对策》,中国版权,2015年06期.

[5]王诚翊:《云盘用户信息分享特征研究》,兰州大学2016年硕士论文.

作者简介:潘肖(1990-),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教育学院,2017级法律硕士。

论文作者:潘肖

论文发表刊物:《知识-力量》2019年12月60期

论文发表时间:202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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