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广东省世界银行贷款业务办公室——加强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债务管理

《案例》:广东省世界银行贷款业务办公室——加强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债务管理

阮凤微[1]2002年在《《案例》:广东省世界银行贷款业务办公室》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本文由案例及案例分析两部分组成。 案例部分以广东省世界银行贷款业务办公室管理的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为主线,介绍了世界主要的国际金融组织及其贷款背景资料,广东省世界银行贷款业务办公室成长的历史,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在广东的管理由混乱到一统天下的过程,广东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现状及面临的新环境,提出广东省需要从多方面加强对这些贷款的管理,才可以避免债务问题的加深。案例分析部分通过分析出现债务拖欠问题的项目找出问题形成的原因;分析广东省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管理模式、项目投向、资产的处置方法,提出有利于贷款管理、解决债务问题的建议。通过分析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承担的金融风险,提出广东省规避和降低债务风险的对策。

丛大林[2]2012年在《国际金融组织对华贷款中的转贷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是我国利用外资并与世界相联系的一个重要途径,以世界银行为代表的国际金融组织在一定程度上对我国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起到了推动作用。我国作为借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比较多的国家,除了对外的沟通和谈判之外,国内的政策和程序构建也十分重要。本文着眼于国际金融组织对华贷款的国内转贷问题,在介绍现行的转贷流程并梳理国内相关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对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转贷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给出制度构建和法规修订方面的合理建议。此外,本文亦关注实践中有关国际金融组织转贷款的争议解决问题,通过对已有案例的分析,归纳出转贷中政府部门、转贷行以及项目单位为避免争议或合法维护自身权益所应注意的事项,并对司法机关的案件审理给出建议。本文分为五个部分。第一章主要介绍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包括对国际金融组织的介绍、对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特点的分析和对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基本法律文件的梳理。第二章在追溯我国借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基础上,对我国借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内部和外部程序进行总结。第叁章为本文重点,详细分析我国借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国内转贷问题,包括对概念的澄清、对实践的总结和对诸多法律问题的探讨。第四章为案例分析,在对两个典型案例详细介绍的基础上,笔者将对其中关键问题进行分析并给出建议。最后是结论。

刘杰[3]2015年在《中国近代银行业的公债经营与制度变迁(1897-1937)》文中研究说明公债作为一种新的财政收入形式为中国近代政府所长期使用。晚清政府以“息借商款”形式为财政筹募资金开创了中国近代政府发行公债的滥觞。此后北京政府、南京国民政府更是多次以公债作为调节财政收支的重要手段。与此同时,近代政府公债的运行离不开金融市场的支撑。由于近代中国金融市场发展的不完善,特别是完备的金融债券市场的发展相对迟滞,政府大多数时候摒弃“公募法”,采取间接募集法由金融机构特别是华资银行业来负责公债的发行、承募及偿还。以近代金融史长时段演变轨迹来管窥近代公债的发行历程,银行业与公债演进构成了复杂多样的关系。近代政府公债无论是对于政府财政本身功能的拓展还是对银行的经营与制度变迁都产生了重要的影响。然而长期以来学界关注的是“公债”本身所呈现的问题,“就债论债”居多且多以政府层面和财政角度出发去阐释,对于“公债与金融”这一主题却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和关注。因此,本文更加关注于近代公债“观念”——“行为实践”——“制度变迁”的演进轨迹,力图通过“经营公债”的视角窥视近代银行业在公债发行、整理、政策调整之中的具体行为以及引起的制度变迁。具体则是通过银行业经营公债分析,从银行业视角,来进一步观察公债政策乃至制度的建立与调适的过程。通过银行业经营公债角度继而审视近代银政关系以及近代国家信用构建的历史镜像。从“公债”知识传播与观念源流来看,现代意义上的公债及其制度内涵自清末西学传播热潮之中传入中国。“公债”知识经历了古今词义转换与中外对接历史过程。公债知识在中国的引介、传播对晚清政商界人士都产生了重要影响。从近代公债与金融演变轨迹上看,外债与外资银行的产生与发展均早于内债与华资银行。在这一独特背景下,清末政府举借外债进一步刺激了外资银行在华的发展。随着晚清政府公债的实践与新式华资银行的成立,早期华资银行正式启动了对政府公债的经营。近代华资银行业经营公债的具体实践受到了国家公债政策、银政制度安排以及近代证券交易市场发展等环境因素的影响。随着国家公债制度以及金融环境的改善,华资银行业在民国时期政府公债承销之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公债对银行业的影响可以从其对银行业的发展作用角度进行考察。实证分析证明公债对近代银行业资力以及盈利有着直接的影响,但对银行数量的变动并不构成直接影响。在具体经营过程之中,华资银行在政治、市场与行业利益之上与政府展开了复合型博弈。同时经营公债对其本身业务制度形成起到了促进作用。与近代商业性质银行相对应的是,近代中央银行的建立、发展与政府公债亦存在密切的关联。公债成为了国家创立中央银行重要的原始资本来源。中央银行亦获得政府授权经理公债、公开买卖公债以及参与对公债的保管等具体事务。受限于近代中国特殊的金融发展环境,从效应上看,近代中央银行以公债调控金融市场的具体实效较为有限。公债风险是近代华资银行经营公债需要面对的另一个重要问题。计量实证进一步表明近代银行业经营公债面临着市场与政治的双重风险。银行业对公债经营的风险应对主要是从投资的选择以及内控制度的构建着手。为合理规避公债风险,银行业在调整自身经营、对政府债务政策发声、谋求信用保障之余,其自身亦进行了多层组织搭建与制度设计。近代华资银行业在经营公债之中还积极参与了政府叁次公债整理。其中银行公会是公债整理的重要力量,银行公会积极协助银行业与政府进行交涉、同时联络商人团体共同参与公债整理并谋划公债基金的稳固,在公债整理之中发挥着联动作用。从制度变迁角度看,近代华资银行在经营公债过程中直接促进了近代公债法制建设以及国家公债基金制度的建立与演进。银行与政府协商博弈建立了新的公债管理组织,在制度创新上集中体现在银政“债权共同体”的构建。从债权信用角度上看,银行经营公债与近代国家财政、金融信用存在紧密关系,对推进近代国家财政、金融信用的构建起到了一定作用。中国近代银行业经营公债自始终在于对信用秩序的追求。而在其具体经营公债过程之中推进了中国近代国家信用的构建与金融制度的变迁。

郭军[4]2013年在《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可持续发展研究》文中研究表明近年来,随着我国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入,农村金融服务质量及水平已有较大改善。但是,农村金融整个服务体系的建设与加快农村经济发展的要求相比仍存在较大差距,机构网点覆盖率低,体制机制不完善,服务供给不充分,特别是农民“贷款难”的问题仍没有得到根本性改变,严重制约了“叁农”的发展。因此,自2006年以来,我国启动了新一轮农村金融体制改革,按照“低门槛、严监管”原则,引导各类资本到农村地区投资设立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和小额贷款公司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以此增加农村地区金融供给。从全国情况看,六年多的试建与发展所取得的成效佐证了此项改革举措的应时性。然而,四类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在其试建营运发展中依然面临许多困难或障碍。因此,深入研究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可持续发展问题,对于深化农村金融改革,提升农村金融服务水平,建立普惠性金融体系,支持“叁农”和小微企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指导意义。本文综合运用调查法、实证分析与规范分析相结合、整体分析与案例研究相结合等研究方法,梳理了国内外关于微型金融机构可持续发展理论方面的最新研究成果,科学界定了我国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可持续发展的内涵与外延,归纳与比较借鉴了国外典型微型金融机构可持续发展的经验;全面分析了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运行现状,分析了它们在发展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构建了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可持续发展能力评价指标体系,利用调研数据,以小额贷款公司为例,对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可持续发展能力进行了实证分析,剖析了制约其可持续发展的问题的成因;最后,系统阐明了有效提升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可持续发展能力的对策。主要研究结论如下:⑴世界各国的发展经验表明,微型金融对于农户乃至整个国家经济的发展异常重要。国际上一些已成功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典型微型金融机构的主要成功经验是:①以市场需求为导向设计产品和服务,提高竞争优势;②采用市场化利率;③利用商业化渠道融通资金;④政府支持是微型金融获得成功的关键;⑤商业上的可持续经营是微型金融机构发展的趋势。⑵自2006年底以来,我国在农村地区开展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试点建设工作,四类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试建与发展,有效地缓解了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覆盖率低、金融供给不足、竞争不充分等问题。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有助于缓解信息不对称现象、降低交易成本、促进契约的有效执行、促进社会经济效益的增加,同商业银行相比,具有较高的市场效率。⑶通过对山东省辖内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发展现状调查发现,其发展势头良好,尤以小额贷款公司发展最为迅猛。同时,在发展过程中也面临许多障碍:①资金来源渠道狭窄;②社会认同度较低,提供的信贷产品和服务单一,服务对象多是“次级”客户,运营成本高昂,导致盈利能力有限;③内控机制不够建全,面临的风险较高;④人力资源状况堪忧;⑤国家政策扶持力度不够等。⑷在构建了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可持续发展能力评价指标体系基础上,以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为例,对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可持续发展能力进行了实证分析。分析结果表明小额贷款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相对偏低,影响其可持续发展能力的主要因素排序为:规模扩张能力、盈利能力、安全性、外部环境以及人力资源等。⑸在对造成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可持续发展能力低下的内外部原因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提出了提高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可持续发展能力的对策:第一,增强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自身可持续发展能力。主要措施有:①准确进行市场定位,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提高核心竞争力;②建立合理高效的人力资源管理体系;③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风险管控体系,提高公司治理水平;④塑造良好品牌形象,提高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美誉度。第二,优化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外部环境。包括:①科学扶持,营造公平的竞争环境;②加强农村金融法律体系建设;③创新监管模式,提升监管水平;④完善农村信用体系和风险补偿机制,构建良好金融生态环境。

杨振东[5]2011年在《信用卡民商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信用卡集循环信贷与支付结算工具于一身,因而是商业银行综合性最强、关系最复杂的业务种类之一。信用卡产业是现代金融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国民经济中占据重要地位,因此需要从更高、更广的视角来正确认识信用卡产业的功能与作用。居民个人、企事业单位均可通过信用卡与商业银行建立起民商法律关系,并且从传统借贷合同关系扩展到委托代理及信托法律关系。信用卡领用协议的法律本质为两层次的信贷协议组合体系,各自成立与生效过程均有特别之处,并对持卡人与发卡机构之间的法律关系产生不同的影响。发卡银行通过信用卡格式合同中的明示或默示条款,使得持卡人承担了很多不公平的财产负担与义务,同时它在履行先合同义务、贷款人的连带责任以及其它诚信义务方面又缺少法律的约束力。信用卡领域出现的很多新型问题,如发行联名(认同)卡、积分计划、违规套现等,需要在法律的基础分析层面给予逐一阐明,并揭示其在为持卡人提供法律保护方面的现实意义。在信用卡侵权与信用卡犯罪的分界方面,也迫切需要从理论和实践两个层面来分析和解决问题,以防止对信用卡违法行为追究刑事责任扩大化的情形蔓延。针对信用卡侵权行为,实务中在民事归责原则、责任承担及救济渠道方面,都是有利于发卡银行而不利于持卡人。我国关于信用卡的民商事上位法律严重稀缺,在司法审判中发卡银行的行业惯例还在发挥主要作用,故难以向持卡人提供全方位的法律保护。从国际范围看,持卡人财务负担较重,除了发卡机构收取高额利息、费用的原因以外,还与信用卡国际组织的全球垄断经营特别是行业法律规则制定的垄断权有关,主权国家与信用卡国际组织之间的角力,反映出国际信用卡领域中反不正当竞争和消费者权益保护层面矛盾的复杂性和斗争的艰巨性。中国的持卡人消费者与中国银联在跨国消费和经营的过程中也需要遵守国际通用的游戏规则,同时也面临如何有效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问题。对于因信用卡跨国使用而引发的争议和纠纷,应优先运用谈判、调解、仲裁等非诉讼的手段,践行国际信用卡领域的私法意思自治原则,在保护持卡人利益的前提下提高争议解决效率。面对法律适用和司法管辖权的冲突,对因信用卡跨国使用而提起的法律诉讼应实行以消费者保护为中心、以保护性管辖为主要原则的模式。本文借鉴西方发达国家有关信用卡发展的成功经验和失败教训,立足于中国实际,主要从民商法的角度,以持卡人权益保护为中心,重点关注法律影响持卡人消费者民商事权益的重点环节及重大问题,力图从总体上探讨和把握我国信用卡立法、执法、司法实践的正确方向。从信用卡国内立法与司法理论及实践出发,持卡人权益保护均应成为优先目标。全面廓清信用卡有关的民商事法律问题,还有助于更好地规划和引领我国信用卡产业的整体进程,迎接信用卡产业健康发展的未来。

麦强盛[6]2011年在《基于宏观审慎监管的银行业系统性风险研究》文中提出2008年美国金融危机的爆发突显了关注系统性风险、维护宏观金融稳定的重要性。银行业系统性风险是指由经济周期、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变动、外部金融冲击等风险因素引起的一国银行体系发生激烈动荡的可能性,这种风险具有强力的隐匿性、积累性和传染性,对国际金融体系和全球实体经济都会产生巨大的负外部性效应,并且系统性风险不能通过一般的风险管理手段相互抵消或者削弱,即系统性风险只能防止其积累和爆发,但不能根本消除。系统性风险会呈现出许多与一般风险不同的特征,系统性风险一般很隐匿、较难察觉和评估,当系统性风险累积到一定程度时则会急速暴露,迅速变为系统性危机,且极具传染性和破坏力。全球银行机构紧密互联,一国银行体系对全球银行体系具有巨大的溢出成本,全球银行机构已明显呈现出系统性关联的风险(Too-Connected-to-Fail, TCTF),该风险属于系统性风险的一种演化类型。本文引入了基于资产负债表的网络传导模型,并对我国17家主要商业银行进行网络传导研究。研究结果发现,尽管我国主要商业银行没有出现如国外银行那样高度的系统关联度,但也呈现出较为明显的TCTF风险,尤其是中国银行。同时也发现TCTF脆弱性机构,如中国光大银行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其脆弱性较强。网络传导研究也验证了资金冲击比信用冲击更能破坏银行业的稳定,说明监管部门需更加关注银行业的流动性风险。本文基于银行宏观稳定角度,提出银行业系统性风险综合评价指标体系的子系统包括经济子系统、银行子系统、国际收支子系统和证券市场子系统。通过对我国银行业的实证研究,验证了所选取的评价指标是适宜的,模型结果具有较强的解释力。基于银行宏观审慎监管的角度来研究银行业系统性风险一直是学术界研究的盲区,2008年美国金融危机的爆发深刻警醒学术界,太过专注银行微观审慎监管只会使研究者的视野变得狭隘,看不清银行业系统性风险的本质,无法准确测量其风险规模和冲击影响,更无法提示监管当局应该采取何种防范手段。本文对比了宏观审慎监管和微观审慎监管的异同点,总结了我国银行业成功抵御金融危机、维持国内银行稳定的宏观审慎监管经验,并构建了银行业系统性风险的宏观审慎监管框架,展望未来银行业的监管。

陈琼[7]2002年在《《案例》:广东省财政厅世行办》文中研究表明本文分为案例正文和案例分析两部分。 案例正文简介了世界银行贷款的性质和特点,描述了广东省财政厅世界银行贷款办公室管理全省世界银行贷款项目的做法、经验与教训。通过近十年的探索,该办积累了一定的经验,也形成了一套相对成熟的管理办法。在实际管理工作他们遇到了有关项目筛选、设计、执行、成本、管理和发展六个典型问题,并提出了在新形势和新挑战下,该办应如何解决这些问题、迎接新挑战的疑问。 案例分析中运用服务市场营销理论和战略管理的有关理论,对该办在管理世界银行贷款项目的经验和问题进行了分析,并对其定位及应采取的策略进行了初步探讨。研究表明,只有运用淡化管理色彩,树立服务者形象等叁个措施,并通过缩小服务质量差异模型在五个方面的差距,强化服务功能,该办才能与时俱进,扮演好管理我省世界银行贷款项目的管理者角色。

胡国强[8]2005年在《中国财政安全与预警研究》文中认为财政安全问题已经成为当今世界大多数国家经济发展中的一个重大问题。经过20几年改革的中国,随着国家经济的全面发展,财政取得的成就是有目共睹的,但问题和困难也很多,时至今日,虽然经过了几轮改革,但财政困难问题并没有根本好转,许多深层次的问题还没有得到解决,国家财政能力与它所承担的使命很不相称,财政安全面临严峻的考验。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以来,发展中国家连续发生大的金融危机,从墨西哥金融危机到东南亚金融危机,以及随后发生的俄罗斯金融危机和巴西金融风暴等等。近几年来,我国财政也出现了新的问题,一是社会财力逐渐由政府向民间转移,两级财政收入占GDP的比例总的趋势在下降,国家财政对经济的调控能力也有所降低;二是自从东南亚危机以后,为了走出通货紧缩的困境,我国实行了积极的财政政策,但随之而来的是国债负担的增加和财政赤字的增大。这种趋势如果持续下去,隐患会越来越大,危及我国的财政安全。传统的财政,主要是消费性财政,对经济的调控能力比较弱。自秦代至清代,中国集权官僚制国家的财政除了维系庞大官僚机器的开支需要外,还有一个重要的职能是担负水利工程、道路修建等公共建设,小农经济承担不了的事业都由财政承担。但这种财政职能决不是现代意义上的财政宏观调控职能。欧洲重商主义时期,为了谋求霸权和应对战争需要,国家财政的主要任务是筹集财政收入,并不是以促进经济发展为目标。到了自由资本主义时期,正如亚当·斯密所讲,国家只是充当了一个守夜人的作用,经济的发展依赖市场机制这只“看不见的手”来调节,而财政这只“看得见的手”未受到重视。以罗斯福新政和苏联计划经济为实践基础而引发的凯恩斯学说,开始重视财政在经济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历史证明,财政既是一种经济手段,同时也应是目的,如果财政自身的安全得不到保障,其手段和作用也就无法发挥。 本文总结财政与经济发展相互关系的历史经验,力图建立一个较为完善的概念体系,对财政安全、财政隐患、财政风险、财政危机、财政安全预警、财政风险化解、债务安全等概念做进一步的改造或规定,并按照从抽象到具体的论述体系要求,形成本文的基本论述结构。 本文从理论和实践上通过对国家财政安全问题进行必要的理论探讨,在全面考察我国财政制度和财政运行的内部和外部风险因素的基础上,提出国家财政安全战略的初步设想及国家财政安全的预警系统。其中一些观点尚未成熟,对财政安全、财政风险的量化分析等也显得不够。 论文共分为六章。 第一章,导论。重点讨论对国家财政安全的认识,研究了中国财政安全的问题,分析我国国家财政安全的研究现状。 第二章,财政风险与财政安全。本章探讨了财政风险的概念、特征及与财政安全的关系,从财政赤字、国债、财政制度以及财政体制等几个方面对财政安全的影响入手,分析了财政风险所带来的财政安全问题。 第叁章,金融风险与财政安全。主要论述金融风险对财政安全的影响,分析了金融风险的财政化,提出了金融风险的控制措施。 第四章,国企改革与财政安全。重点从国企改革与国家财政安全的一般关系、国企改革对国家财政安全的直接影响、国企改革对国家财政安全的间接作用,以及国企改革中财政安全的控制等四个方面论述了国有企业对财政安全的重要作用。 第五章,经济全球化与国家财政安全。分析了经济全球化条件下的国家财政主权、国家财政政策能力以及经济全球化条件下我国的财政危机问题。 第六章,预防财政风险构建预警系统。本章是论文的重点也是落脚点,介绍了国外财政风险的管理经验,提出关于我国财政安全战略措施和构建财政风险预警系统的思路,分析了财政安全态势的指标体系与监测预警系统,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完善我国财政赤字与债务规模预警系统,建立金融危机预警系统。关键词中国,财政安全,预警,研究一》

赵亮[9]2012年在《我国助学贷款法律关系的宪政之维》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助学贷款制度建设问题是国内教育资助领域的难点,至今尚无严格意义上的法律出台,这一方面使得依靠行政手段全面推行的助学贷款政策面临着合法性危机,另一方面也使得各方主体利用政策缺陷谋求自身利益最大化,不利于助学贷款工作的有效推进。面对实践困境,目前国内的理论研究在经济学、管理学、教育学等学科领域均取得了深入发展,研究内容主要集中于银行放贷、学生还贷,以及政府如何提高各方积极性叁个方面,整体上属于“风险控制型”的研究模式。但以往研究要么过分倚重经济学上的实证分析方法,容易导向一种工具理性的研究范式,从而忽视助学贷款制度本身的价值维度;要么属于一种法律分析,运用法律来剪裁事实,不能有效应对贫困大学生的权利保障问题。由于尽快制定助学贷款相关法律已成为当前理论界与实务界的基本共识,法又是以权利义务关系(即法律关系)为核心内容的,所以,本文确立了以助学贷款法律关系为研究领域,基于法理分析的“权利保障型”研究模式。而教育资助政策实际上体现的是一个有关国民收入再分配的宪政问题,政府如何对待贫困大学生的受助权问题其实就是政府如何保障公民社会权的宪政问题,由此进一步确立了本文的中心论点:助学贷款法律关系之确立虽受客观物质条件的制约,但更须以宪政为前提和基础,以贫困大学生受助权为原点,实现制度建设从“风险控制”到“权利保障”的根本转型。在研究领域、研究模式、中心论点的统领下,本文以社会主义宪政原理与教育资助政策的关系为主线,首先以法律关系为分类依据,对我国的助学贷款政策进行了实证分析:从政策文本上看,助学贷款行政立法呈现出一种“管理法”特征,不仅公民权利的实现以政府行政为根本前提,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完全处于政府行政权控制之下,而且政府的权力与责任存在明显偏差。从政策实践上看,助学贷款管理运作呈现出一种“对抗型”特征,包括行政与法的对抗、行政相对人与行政主体的对抗、行政主体间的对抗。其次,对国内有关助学贷款制度影响因素的研究进行了实证分析,明晰了已有研究的整体进展。并对我国助学贷款制度建设的宏观背景进行考察,从财政体制改革、金融体制改革、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等方面,对府际关系、府银关系、府校关系、校生关系的发展趋势进行总结,指出:必须在公共财政理念下完善高等教育投入体制;必须由政策性银行承担助学贷款业务;助学贷款府校关系是需要保留的内部行政法律关系;助学贷款校生关系则属于外部行政法律关系。而从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的发展趋势来看,“社会法”是国内理论与实践领域所公认的、面向民生领域的最重要的法律部门。然后,对贫困生受助权的社会权属性,以及助学贷款法的社会法属性作法理分析。贫困生不仅经济贫困、心理贫困,最重要的是权利贫困,是典型的弱势群体。受教育权是我国明确的一项基本人权,但贫困生的人权问题并非是受教育权的享有意义上的,而是受教育权的保障意义上的。作为社会权的受教育权之实现,需要以贫困生的受助权之实现为前提,要求国家必须力所能及地为公民受教育权的有效行使提供充分的条件保障,以此促进个体的发展和整个社会的进步。而助学贷款法在调整目的、手段、原则等方面都具有特殊性,不同于行政法、民商法和经济法,应属社会法部门。再次,以宪政视角重新审视了作为我国助学贷款制度建设最重要参考源的美国学生贷款制度建设。美国法律意义上的学生资助制度始于冷战时期,是出于国家安全的考虑而做出的制度安排,并非完全基于受教育权之实现的考虑。美国的学生资助政策已经偏离了原定目标,脱离了低收入家庭的现实需要。近二十年美国学生贷款违约率的大幅下跌与再次上涨,其主要影响因素一是经济大环境的变迁,二是营利性高校违约率的起伏。但美国的营利性高校定位于终身教育体系,而我国助学贷款制度所覆盖的高校则是定位于高等教育大众化,两者有本质的不同。美国助学贷款的市场化运作暴露出了种种弊端,奥巴马政府也因此再度将贷款权收归政府。总体来看,美国宪政体制下的政党政治、选举制度、利益集团等因素,是美国学生贷款政策越来越偏向于中产阶级,且缺乏连贯性,并继而影响违约率的重要原因。最后,在前文已有的实证分析、法理分析、比较分析基础上,以宪政视角重新审视我国助学贷款制度建设的基本定位。首先明确了受教育权在我国所具有的独立的宪法权利地位,受教育权的实现与社会主义的政治根基紧密相连,是公民有效参与治理国家和社会的根本前提。其次,明确宪政虽来源于西方,且在我国发展坎坷,但却是理论和实践领域公认的必然发展方向。而宪政的中国式内涵则决定了我国公民的受教育权保障问题就是宪政问题,决定着国家的义务形式和法治建设路径。再次,指出现阶段我国的贫困生受助权的保障不仅仅是实现教育公平的问题,更是符合社会主义本质要求的体现,是以最终实现共同富裕为目标的国家反贫困战略的关键环节。最后,通过法理分析从服务行政下的助学贷款国家给付义务、贫困生受助权的救济途径两方面阐述了有关贫困生受助权保障的宪政安排问题。

王海英[10]2016年在《增量改革及产业政治:中国银行业金融形态变迁的历史制度分析(1984-2015)》文中认为近年来,互联网金融作为一种新兴的金融形态异军突起,引发了学术界的广泛关注和讨论。与那些强调技术创新特质的观点有所区别,本研究试图以互联网金融为引子,将其发展放置到中国银行业金融体系的长时段变迁进程中,探寻(包含互联网金融在内的)中国银行业金融形态变迁的历史制度逻辑。中国银行业金融体系自1980年代中期初步确立起体制框架以来,其形态先后经历了叁个阶段的重要变迁:一是1984-2007年间从国有银行专业化分割垄断向多元商业化银行体系的转变;二是2008-2012年间民间金融的再度兴起与制度化发展;叁是2013-2015年间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作为一种宏大的产业制度变迁过程,中国银行业金融体系形态叁十多年间的变迁一定程度上折射了我国经济体制的改革转型。关于我国银行业金融体系的发展变迁,既有研究大致从叁个主要脉络展开分析研究:一是从金融抑制或金融深化的角度辨析我国金融体制对银行业发展的影响;二是从产权结构与市场结构的争论出发,讨论我国银行业金融体制变革的应然路径;叁是从强制性制度变迁与诱致性制度变迁的二元对立出发,讨论我国银行业金融体系制度变迁的推动力量及变迁性质。从这些脉络出发的相关研究为我们理解中国银行业金融体系的发展变迁提供了重要的理论分析框架与观察视角,但是,既有研究不能为我们揭示出中国银行业金融形态变迁背后深层的历史制度逻辑,不能为我们理解诸如互联网金融等一系列复杂或新兴的金融现象给予有洞见力的解释框架。为此,本研究试图运用经济社会学历史制度主义的相关理论视角及推论工具,对1984-2015年间我国银行业金融形态叁阶段的重要变迁提供一种制度性的分析与解释。在分析框架上,本研究主要从决策者认知、增量式战略构建、产业政治叁个逻辑上紧密联系的维度出发,对不同阶段我国银行业金融形态的变迁进行具体而深入的实证分析,并试图勾勒或揭示出从体制内银行的变革、民间金融的再度兴起到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之间内含的一致性的历史制度逻辑。研究发现,1984-2015年间我国银行业金融形态的变迁本质上是由国家所主(引)导的产业制度变迁过程。从早期银行业金融体系的多元化发展到民间金融的再度兴起与制度化发展,再到互联网金融的异军突起,每一个阶段都持续性或贯穿性地呈现出国家所主导的银行业金融体系增量式变革的一致性历史制度逻辑。即第一阶段是以股份制银行等为代表的变革发展实现了相对于国有银行体系的增量式变革;第二阶段民间金融的兴起与制度化发展,实现了相对于以国有银行、股份制银行等为主体的正规金融体系的增量式变革;第叁阶段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实现了相对于传统金融模式的增量式变革。正是通过上述一系列的增量式变革,国家试图持续推动我国银行业金融体系的适应性发展,更好地服务于我国经济社会的转型发展,更好地满足多层次的金融资源与服务需求。

参考文献:

[1]. 《案例》:广东省世界银行贷款业务办公室[D]. 阮凤微. 暨南大学. 2002

[2]. 国际金融组织对华贷款中的转贷法律问题研究[D]. 丛大林. 复旦大学. 2012

[3]. 中国近代银行业的公债经营与制度变迁(1897-1937)[D]. 刘杰. 华中师范大学. 2015

[4]. 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可持续发展研究[D]. 郭军. 山东农业大学. 2013

[5]. 信用卡民商法律问题研究[D]. 杨振东. 中国政法大学. 2011

[6]. 基于宏观审慎监管的银行业系统性风险研究[D]. 麦强盛. 暨南大学. 2011

[7]. 《案例》:广东省财政厅世行办[D]. 陈琼. 暨南大学. 2002

[8]. 中国财政安全与预警研究[D]. 胡国强. 中央民族大学. 2005

[9]. 我国助学贷款法律关系的宪政之维[D]. 赵亮. 华东师范大学. 2012

[10]. 增量改革及产业政治:中国银行业金融形态变迁的历史制度分析(1984-2015)[D]. 王海英. 上海大学.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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