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企业产权与连锁经营的发展_连锁经营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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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企业产权与连锁店的发展,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连锁店论文,试论论文,产权论文,企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连锁经营是若干个同行业店铺联合起来共享规模优势的一种经营形式,八十年代中期开始传入我国,近几年获得了一定的发展。但是,连锁经营在我国的发展并不顺利,而且,连锁效益也不明显。究其根本原因,在于对连锁经营的发展与企业产权关系,这一理论认识的模糊,这就是本文探讨的中心论题。

一、产权关系与企业经营形式的选择

对于一个企业来说,经营效益的好坏是多种复杂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单从产权和经营形式来分析,产权表明企业财产的归属关系,是企业取得效益的动力基础;经营形式表明企业的存在形式,是企业借以获取利润的载体。目前,我国国有企业,尤其是中小型国有企业经济效益低下,其根本原因是产权问题,还是经营形式问题呢?这是我们在推行连锁经营形式时必须先要搞清的问题。

(一)某种经营形式产生的前提条件是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从经济发达国家来看,历史上曾经出现过三次商业革命,每次革命都随之产生一种或几种新的经营形式,并以此作为标志之一。纵观世界上各种经营形式产生的背景,我们可以看到,各种经营形式的出现都需要一定的社会经济条件,或者说,不同的经营形式产生于不同的社会经济环境之中。经营形式的产生主要取决于三个方面的因素:一是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二是社会消费水平和消费习惯、价值观念等等;三是社会经济体制状况。具体到连锁店的产生和发展所需要的基本条件:一是商品供应比较丰富,已经出现了买方市场,并且能够提供连锁经营所要求的品种繁多、可供选择的不同包装和规格的商品;二是人们的收入达到一定的程度,具有较强的日常消费品的购买能力,而且从人们的消费观念上能够接受这种方式;三是较好的硬件设施,如计算机联网、通讯、运输条件等,以使总部与连锁店之间能够迅速地传递信息、配送商品。日本的连锁店就是在六十年代初“经济起飞”时期出现了“大量生产体制”和“大众消费市场”的条件下产生的。近年来,我国在经济比较发达的沿海地区或大中城市,连锁店有了较快发展。超级市场的出现也有其特定的社会经济条件,按照一些发达国家的经验,一般情况下,人均GNP达到3000美元时,超级市场才有可能较大规模地发展。八十年代中期我国一度出现了百余家超市(当时叫自选商店),仅北京一地就有50余家,但后来纷纷关闭转向柜台销售。分析原因,主要是当时还不具备发展超市的宏观环境。当时尚未彻底打破的计划经济体制以及尚不发达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都严重制约着超级市场的生存与发展:其一,是买方市场尚未形成,市场商品还不够丰富,消费者选择的余地很小;其二,是超级市场的管理水平比较低,缺乏相应的管理手段和设施;其三,是消费者素质不高,商品的丢失和残损率很高。可见,一种新的经营形式的产生,是一个国家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对某种经营形式人为地推进或阻碍都会受到客观经济规律的制裁。

(二)经营形式具体选择的依据是企业的经营条件。经济社会的发展水平,是某种经营形式产生的宏观环境,但是企业对于某种具体经营形式的选择,取决于本企业自身的经营条件。一个国家具备了某种经营形式生存的土壤,只是为企业运用这种经营形式提供了可能和前提,某个企业是否选择某种经营形式,要看企业的具体条件,要看选择这一经营形式以后对于企业经济效益的预期结果。每一种经营形式都有其特定的适用范围,只有当企业的经营条件符合某种经营形式的要求时,企业才可以选择某种经营形式。企业的经营条件,包括:企业经营的商品属性、经营商品的消费方式、企业的目标市场、企业所处的地理位置、企业的人力资源和技术条件、企业的经营管理能力等等。无论是百货店、专业店,还是连锁店、超级市场、方便店等等,它们都有其存在的客观条件,一种形式的出现决不排斥另一种形式的发展。连锁店是众多经营形式中的一种,它是中小型商业企业摆脱困境、求得发展的一种较好的选择,但不是唯一的选择,企业是否选择这种经营形式,最终取决于企业自身条件。

(三)明晰产权关系是决定企业经营形式的根本。产权明晰,利润分割才能明晰,利益是动力之本。因此,产权是一切不同社会、不同时期、不同经营形式企业的经营基础和前提是影响企业经济效益的第一层次因素,而企业的具体经营形式则是第二层次因素。产权从三个方面制约和决定着经营形式:一是决定企业有无动力去选择某种经营形式;二是决定企业有无权力去选择某种经营形式;三是直接影响经营形式运转的效果。在产权明晰及规范的市场经济条件下,选择何种经营形式完全是企业的经营权力,属企业自主权的范围。如果在不明晰的产权关系下,由某个政府部门或主管单位来确定企业的某种经营形式,无疑是对企业自主权的一种侵犯。那么,某种经营形式可能产生的效果也很难显示出来。为此,国有企业改革的当务之急是在明晰产权关系的基础上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当然,我们必须看到,经营形式的变革是当前我国国有商业企业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但是,任何一种经营形式的优势和效果的充分发挥,最终必然要受到产权关系的制约,因此,产权改革是国有企业改革的关键。同时,也是企业选择某种经营形式的基础。

二、产权改革与连锁店的发展

产权是如何影响我国连锁店发展的呢?这要从分析连锁店的主要特点和优势谈起。

连锁店经营产生于美国,迄今已有130多年的历史,世界上一般分为正规连锁、特许连锁和自由连锁三种类型。“正规连锁”是同属于一个资本的店铺统一经营,总部对各店铺拥有完全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实行人、财、物、产、供、销等方面的完全统一管理。“特许连锁”也称“合同连锁”、“契约连锁”,是总部同加盟店签定合同,使加盟店在一定时间内经营总部的某种商品、商标或服务标记,加盟店对店铺拥有所有权,但经营权集中于总部,并按销售额或毛利的一定比例向总部支付特许权使用费。“自由连锁”是各店铺保持单个资本所有权的联合经营,本部与店铺之间是协商和服务关系,统一订货和送货,统一使用信息和广告宣传,统一制订销售战略,各店铺不仅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人事安排自主,而且在经营品种、经营方式、经营策略上也有很大的自主权,但要按每年销售额或毛利的一定比例向本部上交加盟金。连锁经营的最大优势是众多店铺统一经营的规模优势,主要体现在商品、服务、店名、店貌等商业活动的标准化、统一化,采购、送货、销售、经营决策等职能的专业化,商流、物流、信息流等功能的集中化,各个环节各个岗位的商业活动的简单化,在连锁经营条件下,发挥出了最大的经济效益。职能分离,有利于提高企业的经营水平,店铺数量多,有利于技术共享效益的最大化,有利于均摊成本,降低费用。这种优势,是任何单个企业所无法比拟的。由此可见,连锁经营优势主要表现在规模效益方面。

在发达国家,连锁经营是在产权明晰的基础上产生的。“正规连锁”是一个产权主体经营的“多店铺”商店,无疑这是产权统一下的分散经营。“自由连锁”和“特许连锁”是多个产权主体通过无形资产或契约连结的一种经营形式,其连结的前提是它们各自具有明确的产权主体地位。“特许连锁”中总部允许其加盟店使用自己的商标、服务标记的前提是总部对其商标等无形资产所具有的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等权利。因此,连锁经营形式所产生的规模效益的扩张,主要来自公司的资本实力,来自明晰的产权关系。目前我国所引进的连锁形式,大多是从一开始就建立在产权模糊的基础上,其规模效益扩大的障碍不仅是资金短缺、缺乏经验,而且反映更为强烈的是产权障碍。目前有一些连锁商店效益提高,主要是靠经营品种增加、营业时间延长、服务和购物环境的改善,而不是来自连锁的规模经营。产权不清,一是淡化了企业加入连锁店的内在经济动力。二是地区、行业、主管部门均以国有企业所有者的身份,对企业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加盟连锁店强加干涉和限制。一些主管部门宁可所属企业亏损发不出工资,也不同意其加盟归属其他部门的连锁企业。三是即便将一些隶属于同一地区、同一部门的企业改造为“连锁商店”,也大多是“翻牌”而已,难逃传统体制下“基层店”的老模式,内部也难以按照连锁经营来运作。实际上,不规范连锁的发展不仅损害了连锁商店的形象,而且制约着连锁规模效益的发挥。

影响我国连锁店发展的因素是多方面的,但产权是其深层次的、最根本的原因。从理论上说,发展连锁店应该首先明晰产权关系,同时坚持企业自愿和规范操作的原则。但是,全面的产权改革并非一朝一夕之事,连锁店的发展应当与产权关系改造同步进行。在明晰产权关系的同时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尤其是中小型商业企业走连锁经营的道路。通过连锁这种联合经营形式,解决当前企业经营困难、合力不够和竞争力不强的问题。

为推进国有商业产权制度的改革,发挥连锁经营的优势,我们认为可以考虑采取如下一些措施:

(一)加快政府职能分解,推进政企职责分离,明晰企业法人财产权利。当前国有商业产权制度的改革,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是政府作为国有资产所有者代表的职能和作为社会管理者的职能应当分开,国有资产终极所有权与企业法人所有权应当分开。在此基础上,企业自主选择其经营形式。政府和主管部门作为财产的最终所有者,无权干预企业的这种选择。

(二)建立开放式的连锁经营制。我国目前是一个多种经营形式并存的格局,发展连锁不能以所有制性质为界限,应该在遵循国家统一的产业政策的前提下,提高同行业或具有某种经营联系的企业的组织化程度,克服行业内部各地区、各部门、各种所有制形式的独立发展和分散无序的状态,以免形成内耗式竞争,重复发展,浪费社会资源,加大市场管理难度。为此,国有、合作、个体等各种经济形式的企业结成自由连锁或特许连锁组织,形成混合经济形式,对于深化商业流通体制改革,转换国有企业的经营机制,实现国有商业的主导作用,提高市场的法制化、规模化程度,具有重要的作用。

(三)坚持规范经营的原则。目前大多数连锁店不够规模,有的简单地将联购分销称为连锁,有的连集中供货这类连锁经营所必备的基本条件都不具备,只是将若干店铺使用同一名称而已。规模的连锁,应当做到:第一,总部与各店铺职能分工。这种分工与我国传统的管理型公司下属企业的关系不一样。不是上下级关系,仅仅是职能分工的关系。总部的职能包括组织和领导企业经营,管理店铺销售行为,开发推广经营技术,进行企业整体形象设计等,各店铺只进行具体的销售操作。第二,统一进货和供货。建立配送中心是必要的,暂时不具备条件的可由总店代行其职能,其目标是要实行统一供货制度。一是为了保证连锁店的统一特色;二是为了实现批量进货,降低成本;三是在专业化分工的基础上提高经营效益。第三,建立信息网络。连锁经营职能分工的高度专业化,使各个店铺对总部、对配送中心的依赖程度到了决定其生命的程度。这样一种关系,没有一套有效的信息网络及时传递信息,以便及时调整经营结构、及时进行加工、配货和送货等等,将难以发挥连锁的经营效益,甚至可能危及连锁企业的生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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