循环经济范式研究_经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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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世纪新阶段,中国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局,提出要转变发展观念,创新发展模式,提高发展质量,把科学发展理念落实到“十一五”规划的各个方面和全过程,建设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经济优质、自主创新、社会和谐的小康社会。发展循环经济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经济增长方式和消费方式根本性转变的重要途径,如果不大力发展循环经济,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和消费方式,我国的资源能源将难以支撑,生态环境将难以承受,国家竞争力将难以持续,国家安全也将难以保证。

一、循环经济是一种发展模式

循环经济不仅是一种新的经济发展模式,也是一种新的经济增长方式。所谓循环经济,就是按照自然生态物质循环方式运行的经济模式,它要求遵循生态学规律,合理利用自然资源和环境容量,在物质不断循环利用的基础上发展经济,使经济系统和谐地纳入到自然生态系统的物质循环过程中,实现经济活动的生态化。其本质上是一种生态经济,倡导的是一种与环境和谐的经济发展模式,遵循“减量化、再使用、资源化”原则,采用全过程处理模式,以达到减少进入生产流程的物质量、以不同方式多次反复使用某种物品和废弃物的资源化目的,是一个“资源—产品—再生资源”的闭环反馈式循环过程,实现从“排除废物”到“净化废物”再到“利用废物”的过程,达到“最佳生产,最适消费,最少废弃”。

在处理与自然界的关系上,人类经历了三个阶段:崇拜自然、征服自然和协调自然。在人类社会的早期,由于生产力极其低下,原始人群在生产中软弱乏力,因而对自然是一种恐惧和依赖的状况,处在崇拜自然的阶段。当人类历史进入16世纪后,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和第一次工业革命的出现,人类进入了大规模征服自然的阶段。在这个阶段,人类依靠科学技术的力量,不断发展生产力,使人类社会发生了深刻而迅速的变化。同时,环境污染、生态失衡、能源短缺、城市臃肿、交通紊乱、人口膨胀和粮食不足等一系列问题,也日益严重地困扰着人类。环境破坏和生态失衡已经成为 21世纪人类面临的严重危机之一。我国在这方面存在的问题也应引起高度重视,为有效遏制此类现象的继续蔓延,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必须落实科学发展观,限制能源、资源的过度消耗,否则,环境的过度污染将严重阻碍社会经济发展、危害人民健康、损害中国产品的国际声誉。“眼界原从经历来”。地球至今存在了46亿年,生命诞生于30亿年前,人类出现了约200万年,产业革命不到300年,人类还太年轻,经历还太浅,因此,人类对待自然的态度,既不能妄自菲薄,也不能过于张扬,要善待自然,以求得与自然的和谐共处,永续发展。严酷的事实,迫使人类自己在对待自然的态度上,作一次全面的反省:人类发展只有合理地利用自然界,才能维护和发展人类所创造的文明,人类应当既注意代内需求,也应当关注代际公平,与自然界共生共荣、协调发展,求得“人与自然共同发展”的和谐目标。

基于对生态环境的理解和认识,人类社会在经济发展过程中经历了三种模式,代表了三个不同的层次。第一种是传统经济模式。它对人类与环境关系的处理模式是,人类从自然中获取资源,又不加任何处理地向环境排放废弃物,是一种“资源—产品—污染排放”的单向线性开放式经济过程。在早期阶段,由于人类对自然的开发能力有限,以及环境本身的自净能力还较强,所以人类活动对环境的影响并不凸显。但是,后来随着工业的发展、生产规模的扩大和人口的增长,环境的自净能力削弱乃至丧失,这种发展模式导致的环境问题日益严重,资源短缺的危机愈发突出。这是不考虑环境代价的必然结果。第二种是“生产过程末端治理”模式。它开始注意环境问题,但其具体做法是“先污染,后治理”,强调在生产过程的末端采取措施治理污染。这种办法在遏制污染过程中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随着经济规模的不断扩大,治理的技术难度也增大,不但治理成本畸高,而且生态恶化难以遏制,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都很难达到预期目的。第三种就是循环经济模式,也称为全过程治理模式。

在现实操作中,循环经济遵循的基本指导原则包括:减量化原则、再使用原则、资源化原则。减量化原则要求用较少原料和能源,特别是控制使用有害于环境的资源来达到既定的生产目的或消费目的,从而在经济活动的源头就注意节约资源和减少污染。在生产中减量化原则常常表现为要求产品体积小型化和产品重量轻型化。再使用原则要求制造的产品和包装容器能够以初始的形式被多次使用和反复使用,而不是用过一次就丢弃。因此,再使用原则要求生产者应该将产品及其包装当作一种日常生活器具来设计,以达到再三使用的目的。再使用原则还要求制造商应尽量延长产品的使用期,而不是非常快地由于更新换代而淘汰原产品。资源化原则要求生产出来的产品在完成其使用功能后能重新变成可以利用的资源而不是不可恢复的垃圾。按照循环经济的思想,生产者的责任应该包括解决废弃产品的处理问题,即生产出一件产品只能算是完成了一半任务,关键的任务是要提供产品的使用功能耗尽后如何处理的设计。

发展循环经济有企业、产业园区、城市和区域等层次,这些层次是由小到大依次递进的,前者是后者的基础,后者是前者的平台。

在企业层次,循环型企业通过在企业内部交换物流和能流,建立生态产业链,使得企业实现内部资源利用最大化、环境污染最小化的集约性经营和内涵性增长,获得企业效益。

在产业园区层次,生态工业园是一种新型工业组织形态,通过模拟自然生态系统来设计工业园区的物流和能流。园区内采用废物交换、清洁生产等手段把一个企业产生的副产品或废物作为另一个企业的投入或原材料,实现物质闭路循环和能量多级利用,形成相互依存、类似自然生态系统食物链的工业生态系统,达到物质能量利用最大化和废物排放最小化的目的。

在城市和区域层次,循环型城市和循环型区域通常以污染预防为出发点,以物质循环流动为特征,以社会、经济、环境可持续发展为最终目标,最大限度地高效利用资源和能源,减少污染物排放。循环型城市和循环型区域有四大要素:产业体系、城市基础设施、人文生态和社会消费。首先,构建以工业共生和物质循环为特征的循环经济产业体系;其次,建设包括水循环利用保护体系、清洁能源体系、清洁公共交通运营体系等在内的基础设施;第三,致力于规划绿色化、景观绿色化和建筑绿色化的人文生态建设;第四,努力倡导和实施绿色销售、绿色消费。

循环经济就是立足于循环型企业、生态工业园区、循环型城市和循环型区域,通过立法、教育、文化建设以及宏观调控,在全社会范围内树立天人调谐观念,实现可持续发展。

二、循环经济立法的法理研究

当前,我国循环经济还处于起步阶段,发展循环经济仍面临一些严重障碍。这些障碍需要运用行政、经济、法律等手段方可克服。而法律手段具有规范性、稳定性、强制性、公开性和极大的权威性,是国家调控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最高形式,其作用和力度是其他手段无法达到和替代的。因此,发展循环经济必须加快制定循环经济法。

循环经济法应该是一部以战略的高度、全局的眼光制定的带有基本法性质的法律,应当完整准确地体现经济社会与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在循环经济立法过程中,有以下四个法理原则值得注意。

(一)重估自然资源的价值

循环经济范式强调,任何一种经济都需要四种类型的资源来维持其运转:即以劳动、智力、文化和组织形式出现的人力资源;由现金、投资和货币手段构成的金融资源;包括基础设施、机器、工具和工厂在内的加工资源;由资源、生命系统和生态系统构成的自然资源。在末端治理范式中,是用前三种资源来开发自然资源,自然资源始终处于被动的、从属的地位。而循环经济范式中将自然资源列为最重要的资源形式,认为自然资源是人类社会最大的资源储备,提高资源生产率是解决环境问题的关键。

自然资源可以理解为自然界中具有一定的时间空间格局、对人类生存和生活直接间接地产生影响的所有自然因素的总和。自然资源包括一切具有现实价值和潜在价值的自然因素,不以是否已经被人类所认识、是否被人类开发利用为前提。自然资源对于人类的生存与发展及满足人类多方面的需求,有着其重要的功用价值,除了具有显而易见的经济价值外,其功能和用途的多样性还决定了具有生态价值和社会价值。主要体现在:(1)自然生态为人类提供最基本的生活与生存需要的“维生价值”;(2)自然资源作为人类利用自然、改造自然的对象物,为人类提供“经济价值”;(3)自然资源为人类提供“经济”作用的同时,还提供“生态价值”。虽不能直接在市场上进行交换,体现的是潜在价值、间接使用价值,如森林所提供的防护、救灾、净化、涵养水源头等生态价值;(4)自然为人类满足精神及文化上的享受而提供“精神价值”,体现的是存在价值或文化价值,如自然景观、珍稀物种、自然遗产等所体现的精神性价值;(5)自然为满足人类探索未知而提供“科学研究价值”等。

自然资源的经济价值、生态价值、社会价值等是统一的和不可分割的整体,如果不顾及其他因素不断开发经济价值,必然会引起生态价值和社会价值的流失和缺损,比如森林的无制约采伐在获得巨大经济效益的同时,也会导致森林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损失甚至毁灭,进而引发难以恢复的生态和环境问题,也反过来约束着经济效益的获取。自然资源的价值是其经济价值和“服务价值”(生态价值、社会价值等)的总和;自然资源的服务价值是其经济价值的基础,对经济价值起着制约作用;人类对于自然资源的利用是对其各种价值利用的叠加,当人类经历对自然资源的经济价值的着重利用阶段之后,将会进入更加偏重于对自然资源的服务价值利用的发展阶段。随着人类发展水平的提高,人类对自然资源的服务价值的需求会越来越高,自然资源的生态价值和人文价值也会显得越来越重要(王庆礼等,2001,转引自钟茂初著作)。

有不少的学者对“自然资源”的“服务价值”进行了实证性的评估(岸根卓郎,1999),评估方法和结果未必很可靠,但至少反映了“自然”服务价值与经济价值的一种直观对比,至少说明了在现代社会的经济生活中“自然”的服务价值是不可忽视的。克斯坦兹(R.Costanza)等人的研究(1997年)表明:全球森林每年所产生的“服务价值”为33万亿美元,而全球每年的CNP仅为18万亿美元;日本林业厅的研究(1972年)表明:日本森林每年所产生的生态价值为12.8万亿日元,与该国当年的经济预算持平;候元凯等人的研究(1996年)表明:中国长江流域森林资源每年所产生的生态服务价值为2.1万亿元,而同期森林资源的直接利用价值仅为0.197万亿元。

在末端治理范式中,往往认为自然资源是无价值的,这种理论观念及其在实践活动中的作用,导致了资源的无偿占用、掠夺性耗竭性开发,以至造成资源的浪费、资源的损毁、生态环境的破坏和恶化,成为可持续发展的关键性制约因素。具体体现为:

1.导致自然资源处于低效率的配置和使用之中 由于自然资源不计价值,可以无偿、无序地使用,使得自然资源使用者总是力图多占多用,缺乏节约资源、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的主动性、积极性和约束机制,因而造成自然资源无效益、无效率的破坏与浪费。

2.导致财富分配的不公平及经济竞争的不平等 由于自然资源不计价值和价格,它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取得都不是通过市场竞争得到的,而是通过权力、关系等因素得到的,得到丰裕资源的群体和个人就获得较多的财富,获得了经济竞争的优越地位,这种资源分配不公平和竞争的不平等往往会掩盖资源利用的低效率问题。

3.导致环境问题的恶化 自然资源的使用往往伴随着环境问题的产生,如生态环境的破坏、废物的排放等,既然自然资源的使用是无价的,那么其伴生的问题也是无价的,这必然加剧由于资源使用不当而导致的环境问题。

4.导致自然资源的价值随着被使用而下降 由于理论上认为自然资源是无价值的,那么对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应有的补偿就无从谈起,反而往往会认为保护自然资源、补偿自然资源是非生产性的投资,是额外的负担,是无法回收及得到报偿的。

5.导致国民财富的失真 如果自然本没有价值,那么就不会计入国民财富之中,如此一来,经济活动中的各主体(国家、群体、企业、个人)在追求财富增加的过程中,都不会去关注自然资源的保护和补偿,反而不惜损害自然资源的内在价值,去增加其他方面的财富。

6.导致公共收入的流失 自然资源多数是公共所有品,其所产生的价值理应成为公共收入的重要来源。但如果自然资源没有价值、使用者无须支付,那么公共所有者就得不到任何报偿,反而需要支付有关保护和维护自然资源的各种费用,这个过程是资源不公平配置、财富不公平分配的过程(钟茂初,2004)。

长期以来,资源的过度消耗和浪费随处可见,据说浪费的资源比实际使用的要多10倍以上。有研究表明,我们所购买和消耗的物资中有93%根本没有物尽其用,80%的产品经一次使用后就被弃置了,现在美国商品生产或包含在商品中的原材料的99%在销售的6周内就变成了废物。每年全世界对资源的浪费竟有10万亿美元!在过去,发展仅仅是劳动生产率的增加,而在知识经济时代,资源生产率的提高被赋予同等重要的地位,作为最优先考虑的追求目标,并被认为是解决环境问题的关键。通过技术进步和知识创新,提高生产效率,以一半的资源消耗创造双倍的财富,实现四倍跃进。这并不是痴人说梦,厄恩斯特·冯·魏茨察克等三位国际著名专家在《四倍跃进——一半的资源消耗创造双倍的财富》中,列举了50个令人鼓舞的四倍跃进的效率革命的例子。

我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虽然劳动力资源廉价、丰富,但资源和能源相对缺乏、生态环境问题较为突出,在这种情况下必须汲取发达国家的经验教训,重视资源生产率革命,一方面依托现有最佳实用技术,淘汰落后技术,推动产业升级,实现技术进步与效率改善;另一方面在绿色化学技术开发、减物质化设计、(有毒化学品)就地制造、精益制造、闭环制造等领域,寻求技术突破,以更大限度地提高资源生产率。只有将资源生产率置于技术发展的中心地位,最大限度地利用人力来减少资源消耗,才有可能减少中国与发达国家的差距,真正实现科学发展。

此外,要充分发挥自然资源的作用,一是通过向自然资源投资来恢复和扩大自然资源存量;二是运用生态学模式重新设计工业;三是开展服务和流通经济,改变原来的生产和消费方式。

(二)关注不同生态伦理的整合与提升

生态伦理,是关于人与自然关系的伦理。由末端治理范式发展到循环经济范式,在生态伦理基础上,经历了从“人类中心主义”向“生命中心主义”、“生态中心主义”的转变,并实现了三种生态伦理观的整合与提升(图1)。

图1 人类生态伦理三种描述

资料来源:《生态工业理论与实践》,第149页。

人类中心主义生态伦理观认为,人类是世界存在的最高目标,人类的价值是最崇高的且是唯一的,其他物种的价值只有在人类使用它们的时候才表现出来,也就是它们自身并没有价值。因而一切从人类的利益出发,维护人的价值和权利就成为人类活动的最根本的出发点或最终价值依据,按照这样的出发点和价值标准来衡量人的行为,只是看它能否给人类带来好处,至于是否伤害了其他物种均可不予理睬。人类经过多年的努力,将伦理的范围逐渐自人类扩展至非人类,即所谓对自然界的生物体给予道德考虑,此类学说通称为生命中心主义,其认为,所有生命,特别是动物,都有价值,判别善恶以是否伤害生命为标准,导致生物痛苦的行为是不道德的。后来,生态伦理又有了新的发展,产生了生态中心伦理的主张,认为,天下万物,包括无生命的岩石等,都是有价值的,生态系统是一个整体,休戚与共,对局部或个体的破坏就是对整体的伤害,不能够为了局部的利益伤害整体。

人类中心主义的伦理观产生了传统的生产—消费模式,这就是:大量使用地球资源—无节制地大量生产,不计环境代价与成本—无限制地满足消费欲望,大量消费和奢侈消费—生产和生活废弃物大量排放。这一传统模式的最终结果导致了地球资源的严重枯竭、环境恶化和生态灾难频繁发生。在人们意识到了问题的严重性后,开始着手治理环境问题,采取生产末端治理的方式,行政、法律和经济等多种手段并用,对环境污染问题大开杀戒。结果,环境污染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遏制,短期内取得了较好的治理效果。但是,从长期看,生产末端治理的方式不能从根本上缓和与遏止资源日趋枯竭的进程,人与自然的矛盾仍然日益突出。为了使地球上现有为人类所认识的资源能够被使用更长的时间,将地球资源的有限性和人类繁衍、文明进步的无限性协调统一起来,实现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循环经济作为一种新的经济社会发展范式应运而生。

循环经济有自己的生态伦理基础,但这个基础不简单地等于生态中心主义的生态伦理,它兼容平衡与发展两种取向,既符合人类利益,又符合生态规律的要求。也就是说,人类行为既有益于维护生态平衡,维护地球基本生态过程,保护生物多样性;又有益于维护人类利益,益于人类生存,改善人类生活质量。

生态伦理的不同理论,从不同的视角思考生态伦理问题,既有合理的因素,又有不足的方面。现代人类中心主义的生态伦理,以人类利益为标准,但利益平等的原则要延伸到子孙后代,对保护自然承担责任,因为保护自然符合人的利益;污染环境是损害他人的利益。人类中心主义,高扬对人类包括子孙后代利益的关心,高扬人类理性和智慧,信仰人类的伟大潜力,发挥人类的主动性和创造积极性,这是完全正确的。但是,它大多只承认人类价值,否认自然价值,在伦理理论上有不完善之处。

生命中心主义的生态伦理,善还是恶以是否伤害生物为标准,如辛格认为,苦乐的能力是获得平等权利的根本特征,是判别善恶的标准,因而导致生物痛苦的行为是不道德的。生命中心主义,推崇尊重生命,信奉生物平等主义,这是一种高尚的道德境界。这种道德理想或信仰,对于人类的道德完善是必要的。但是,这种生命中心主义世界观缺乏可操作性。

生态中心主义的生态伦理,以生物共同体的健全为标准,“一件事情,它有助于保护生物共同体的和谐、稳定和美丽时,它是正确的;否则,就是错误的。”生态中心主义,基于生态系统整体性观点,对人类道德提供了一种科学的整体论思维;但是,它的物种和生态系统优先的道德原则,同样带有太多信仰成分。

发展循环经济,要求不同伦理从分立走向整合,建立以人与人、人与自然和谐发展为道德目标的伦理,这应该是一种开放的、统一的伦理,它需要一种伦理整合与提升。上述三大生态伦理存在整合的基础,那就是,它们一致认为,人类道德扩展是必要的,道德对象的范围从人和社会的领域扩展到生命和自然界,这是人类道德的完善;它们一致认为,生态伦理的道德目标为:维护生物多样性、保护环境,这是符合人类包括子孙后代的利益的;它们的理论具有各自的合理成分。因而在这样的基础上,发挥不同伦理的理论优势,综合它们的合理思想,建立一种同时包含人类中心主义、生命中心主义和生态中心主义的合理成分,补充其不完善的方面,既开放又统一的生态伦理学,这是必要和可能的。

这种整合与提升的要求,既关注环境道德中的人与自然的生态关系,又关注其中人与社会的社会关系,由此经过综合和创新、扬弃和整合,形成了循环经济的生态伦理基础。它强调“生态价值”的全面回归,主张在生产领域和消费领域向生态化转向,承认“生态位”的存在和尊重自然权利。在这个范式里,人类不应该是自然的征服者和主宰者,而应是自然的一部分,既要维护人类的利益,又要维护整个生态系统的平衡。维护和管理好自然是人类的神圣使命,人类必须在道德规范、政府管理、社会生活等方面转变原有的观念、做法和组织方式,倡导人类福利的代内公平和代际公正,实施减量化、再利用和资源化生产,开展无害环境管理和环境友好消费。

(三)深化对生态阈值的研究

循环经济范式的基本前提之一是认为生态阈值是客观存在的。环境的净化能力和承载力是有限的,一旦社会经济发展超越了生态阈值,就可能发生波及整个人类的灾难性后果,并且这个后果是不可逆的。

传统工业社会的增长方式呈指数规律,工业革命后100年间,人类所创造的财富比有史以来此前创造的全部财富之和还多,但与此同时,环境污染与破坏也是登峰造极的,自然财富的负增长也呈指数规律,例如不可再生资源的消耗、生物物种的减少、大气中温室气体积累和臭氧层破坏等。这种增长方式若用曲线表示,形状类似字母J,可称之为J增长。J增长是生态学上种群在无限环境(没有环境条件制约)中的增长方式。人类似乎忘记了地球的边界,以为地球真的是“取之不尽,用之不竭”,但地球是有限的,她所提供的资源、所能容纳的污染都是有限的,在一个有限的环境中趋向无限的指数增长必然导致增长的陡减,以至系统的崩溃。生态学上种群在有限环境中的增长方式,用曲线表示,形似字母S,可称之为S增长。客观上,人类作为地球生态系统中的一个种群,也必然遵循这一规律,理应呈现S增长。

图2描述了财富增长的“镜像”,随着人类财富的J增长,自然财富的减少也呈现J增长,此消彼长形成一组“镜像”。图中的虚线代表着“生态界限”,是一个死亡界限,是不可逾越的,即生态阈值。很显然,如若人类财富增长曲线与自然财富减少曲线相交于这条死亡界限,则意味着人类财富增长系统的崩溃。J增长就类似于癌症,细胞增殖失控,即某些局部的细胞组织疯狂地、无休止地增殖、分化,无度地“发展”,J增长就是无“度”的工业化发展。因此,人类财富的J增长是不可持续的,理性的人类不应让这种J增长继续下去。

J增长并不是长久之计,实际上它只是S增长的一个阶段而已,必然回归于S增长规律。人类当前正处在J增长向S增长转变的“拐点”上,已经造成的生态破坏不可逃避,但人类应及时转向,如图2所示,实现人类与自然协同演进的另一组“镜像”。

生存与发展的辩证关系表明,在一定限度内,发展是对生存的完善和促进,但超过这一限度,发展就反过来构成了对生存的威胁。发展有度,有临界点,越过度,接近或超过临界点,就会危及人类自身的生存。这个“度”,既包括发展规模,也包括发展速度,映射在自然界,就是地球生态系统吐故纳新、自我修复的能力范围,也就是生态阈值。

图2 财富增长的“镜像”

资料来源:《生态工业理论与实践》,第147页。

生态阈值,即环境容量,是指某一环境区域内对人类活动造成的影响的最大容纳量。大气、土地、动植物等都有承受污染物的最高限制,就环境污染而言,污染物存在的数量超过最大容纳量,这一环境的生态平衡和正常功能就会遭到破坏。“十五”期间,我国开始编制环境容量指标,国家环保总局制定了环境容量总额,然后按年度分配给各省市区,各省市区再往各地市分解,每年的环境容量指标都要往下削减。

在我国“十一五”规划纲要中,根据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现有开发密度和发展潜力等条件,将我国国土空间划分为优化开发、重点开发、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四类主体功能区,并按照主体功能定位实行分类管理的区域政策,在其财政政策、投资政策、产业政策、土地政策和人口管理政策以及绩效评价和政绩考核等方面有所区别,从而规范空间开发秩序,形成合理的空间开发结构。这里提到的“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实际上就是对生态阈值、环境容量的存在的肯定。

国家对这四类具有不同生态阈值、环境容量的区域,分别制定了不同的发展方向:优化开发区域是指国土开发密度已经较高、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开始减弱的区域。要改变依靠大量占用土地、大量消耗资源和大量排放污染实现经济较快增长的模式,把提高增长质量和效益放在首位,提升参与全球分工与竞争的层次,继续成为带动全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龙头和我国参与经济全球化的主体区域;重点开发区域是指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较强、经济和人口集聚条件较好的区域。要充实基础设施,改善投资创业环境,促进产业集群发展,壮大经济规模,加快工业化和城镇化,承接优化开发区域的产业转移,承接限制开发区域和禁止开发区域的人口转移,逐步成为支撑全国经济发展和人口集聚的重要载体;限制开发区域是指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较弱、大规模集聚经济和人口条件不够好并关系到全国或较大区域范围生态安全的区域。要坚持保护优先、适度开发、点状发展,因地制宜发展资源环境可承载的特色产业,加强生态修复和环境保护,引导超载人口逐步有序转移,逐步成为全国或区域性的重要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域是指依法设立的各类自然保护区域。要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相关规划实行强制性保护,控制人为因素对自然生态的干扰,严禁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开发活动。

规划纲要中还提出要保护修复自然生态,生态保护和建设的重点要从事后治理向事前保护转变,这也包含了生态系统存在边界、阈值的观念。按照生态存在阈值的观点,我国相当一部分的国土属于生态环境脆弱区域,其自然状况将难以支撑现有的且不断增长的人口过上人均3000美元的小康生活。对这类区域来讲,实现第一个翻番,达到人均1000美元,生态环境已经不堪重负;若仍按原有模式实现第二个翻番,达到人均3000美元,则势必大大超出其生态环境承载能力,带来生态环境的更大破坏。

循环经济范式强调在生态阈值的范围内,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从原来的仅对人力生产率的重视转向在根本上提高资源生产率,使“财富翻一番,资源使用减少一半”,在尊重自然的基础上切实有力地保护生态系统的自组织能力,达到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双赢”目的。

(四)深层生态学的研究与追问

浅层生态学关注环境问题,但只是就环境论环境,过分地依赖技术,认为技术万能。可是,一旦技术不能解救生态阈值,则束手束脚,拿不出解决的办法,甚至产生反对经济增长的消极想法。而循环经济模式是一种深层生态学,它不仅强调技术进步,而是将制度、体制、管理、文化等因素通盘考虑,注重观念创新和生产、消费方式的变革。它防微杜渐,标本兼治,从源头上防止破坏环境因素的出现。

“深层生态学”的概念是由挪威学者阿奈·伦斯提出来的,是指对生态问题的“深层追问”。当人类逐步认识到自身生存环境的重要性时,人们对于人类与自然的关系必然进行更加深层的思考。如,以人类的生存与发展为目的进行“人类—社会—自然”相互作用的生态学思考,对人与生态环境及社会环境之间的关系、人类活动对自然界的作用、环境对人和社会的反作用、人类对环境的适应与选择等问题进行生态学思考。这样的思考,使得生态学思想向哲学领域扩展,发展了生态系统整体性观点和生态价值概念,摈弃了人类统治自然的价值观、而树立了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价值观,从而出现了“生态哲学”或“生态学世界观”。

浅层生态学与深层生态学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1.在自然观方面 浅层生态学认为:人与自然是分离和对立的;人类能够支配自然使它为自身的利益服务;人类能够也应该用自然(科学)规律来开发利用自然。而深层生态学则认为:人是自然的一部分,人与自然不是对立的;人类必须尊重和保护自然,自然有自身价值,而不只是它对人有价值,人要与自然和谐相处;人类利用自然必须服从自然规律,比如要遵从生态阈值。

2.在价值观方面 浅层生态学认为:自然界的多样性是一种资源,对人类来说是有价值的;离开人类,自然界无所谓价值可言;物种有遗传资源的价值,因而应当受到保护;人类天生具有侵略性和竞争性,人类社会天生就是也必须是等级社会;人类社会的进步主要体现在人们拥有更多的财富和更复杂的技术,可用物质财富衡量个人的社会地位;逻辑与理性比情感和直觉更有效、更可靠,只能相信事实和科学证据。而深层生态学认为:自然界的多样性具有自身的内在价值;把价值等同于人类的价值是极大的偏见;物种是由于具有内在价值(而不是对人类有用)应受到保护;人天生具有合作精神,社会等级是反自然的、可避免的;生活中精神质量和爱的关系比物质财富更重要;情感和直觉至少与其他知识同等重要和有效,无论如何都不可能有客观的“事实”。

3.在经济观方面 浅层生态学认为:“资源”是人类的资源;如果“污染”影响到经济增长,就应当减少;生产与服务的目的是使资本被投向更高产出的生产和服务中,最终使每个人受益;降低产品和服务成本是提高生产过程的经济效益,经济增长永远是好的,它未必影响环境;为了增长的最大化,必须对物质循环和控制污染的程度加以限制;经济计划是短期的,投资者要看到合理的回报,否则经济就是非竞争性的;国家和地区间通过贸易而发展进步;机械化、自动化、大规模生产是更好更有效的生产方式;充分就业是一种理想。而深层生态学认为:“资源”是所有生物的资源;减少污染应优先于经济增长;应为社会需要而生产和服务,而不是基于有利与否;效益应当以提供充分的环境、良好的工作,用尽可能少的资源满足人类适度的物质需求为标准;不加区别的经济增长是不好的,会因耗尽有限资源和产生污染而不能持续;所有生产都应当是物质最小的消耗和循环利用,从长远来说这是最有效的;经济计划的时间跨度应该是几百年;国家间和地区间的贸易应当减少,全球应当是自给自足的共同体;小规模的、局部控制的、手工的生产是更好的生产方式;每个人都应该有活干,但这不必是常规的工作。

4.在技术观方面 浅层生态学认为:科学技术能够解决环境问题,需要不断完善科技;正是技术进步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社会和经济的变革;大规模的高技术是进步的标志;通过分析把问题分解为若干部分就可以把问题解决。深层生态学则认为:不能依赖科学技术、而必须寻求解决环境问题的其他途径;应该按人类的要求来改变社会和经济,而不是随着技术的变革而变革;中间的、适宜的、民主的技术(如可再生资源技术)是进步的标志;通过综合、把所有部分看作一个整体的解决问题的观念和方法,人对自然和社会的认识是整体观。

5.在社会观方面 浅层生态学认为:人们不能忍受生活标准的大幅度下降;消费主义生活方式是必然的;发展中国家威胁到生态平衡。而深层生态学认为:人们不应当忍受生活质量的大幅度下降,但可忍受高度发达国家生活标准的大幅度下降;应采取适度消费和再生利用的生活方式;世界人口增长到目前水平威胁到生态系统,工业化国家的人口与行为更具威胁(雷毅,2001)。

综合起来,深层生态学在生态环境方面的认识由浅层向深层的发展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1)由关注小范围的污染问题在小范围及短期内可能的危险性,发展到以解决环境问题为契机,以推动人类社会经济的变革;(2)由关注废弃物的净化处理发展到关注废弃物的减少及控制;(3)由“先污染后治理”的“经济发展规律”,转变为采取“可持续发展”途径,在发展的同时达到环境保护;(4)由环境资源对人类有价值的认识,发展到自然界具有自身价值的认识;(5)由有限度地利用自然、反对掠夺自然,发展到通过价值观的改变、改变人类生产和生活方式;(6)由分析性、线性思维发展到整体性、非线性和循环思维。

三、循环经济立法的若干问题

发展循环经济亟需法律的支持和保障。2005年3月,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央人口资源环境座谈会上明确提出,要大力宣传循环经济理念,加快制定循环经济法律。国家“十一五”规划也提出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健全相应的法律法规。全国人大常委会十分重视循环经济立法工作。2005年7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启动立法程序,责成全国人大环资委组织起草循环经济法草案。现全国人大环资委已经成立了立法起草领导小组,在政府有关部门的共同参与下,正在抓紧起草工作,争取在 2007年将法律草案提请人大常委会审议。近几个月来,全国人大环资委会同有关单位多次进行立法调研,先后赴北京、上海等省市的循环经济试点企业进行调研,并与当地人大、政府、企业进行座谈,在此基础上,又经专家反复研究论证,已形成循环经济法草案的初步框架设想稿。

(一)循环经济法的立法目标

循环经济法草案的初步框架设想稿拟将立法目的明确为: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建设,保障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可以理解为三重目标:一是节约和高效利用资源;二是保护环境;三是促进经济发展。

(二)循环经济法的指导思想

制定循环经济法的指导思想应体现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要切实贯彻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二是要从我国的实际出发,要突出重点,着力解决主要矛盾;三是要在求新、管用上多下工夫,真正为企业和社会发展循环经济提供便利条件。

(三)循环经济法的适用范围

循环经济法的适用范围,既不能过宽,也不能过窄。现在社会上把循环经济一词炒得很热。可以说循环经济是个筐,什么都可以往里装。但是,如果把循环经济概念定得过宽,这个法就失去了特定的调整对象,这个法就立不起来。但又不能把循环经济的概念定得过窄,仅仅理解为垃圾处理问题。这个问题的解决要从我国的国情出发,其适用范围拟包括以下内容:适用的主体应该包括企业、政府、公民个人以及企业之外的其他社会组织,都应当受到循环经济法的调整,应该按照循环经济法的要求,节约资源,保护环境;调整的行为主要应该包括三种行为,一是清洁生产行为,二是综合利用行为,三是可持续消费行为。

(四)循环经济法的基本框架

循环经济法的框架如何构建,是起草中争论最大的问题之一。我们认为,循环经济法的框架应当结构合理,逻辑清晰,能够准确体现出立法的指导思想和目标,能够涵括各项主要制度,能够便于操作和遵守,拟应包括以下七个部分:

第一章为总则。本章主要对事关发展循环经济全局的、重大的、原则性的事项进行规定,内容包括:立法目的、循环经济的法律定义、法律适用范围、基本原则、管理体制、循环经济宣传教育、循环经济发展示范、循环经济的公众参与、循环经济奖励等。

第二章为职责与管理。本章主要规定政府等主体在发展循环经济中的职责,以及发展循环经济的基本法律制度。发展循环经济的基本法律制度应包括:循环经济规划制度,鼓励、限制、禁止的名录制度,循环利用产品的优先准入制度,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循环经济绩效评价与考核制度等。

第三章为生产和建设中的循环经济。本章主要针对生产建设阶段存在的突出问题,重点规定生产建设中发展循环经济的一般要求、资源消耗和废物排放限额管理、矿产资源开采中的循环利用、工业生产中废物的循环利用、产品或包装物材料标识、产品包装物设计和生产、发展循环农业等方面的制度和措施。

第四章为流通和消费中的循环经济。本章主要规定了利用和处置废物的基本顺序、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包装押金、废旧物资的进口管理、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资质认定、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经营管理、废旧汽车及机电设备回收、废旧家用电器回收、生活垃圾及废旧物品回收、资源性产品定额、服务业消费品节约使用、可持续消费等内容。

第五章为鼓励与扶持措施。循环经济法要建立有利于循环经济发展的政策与经济扶持措施。这些措施主要包括税收优惠、国家投资倾斜、循环经济专项资金、财政贴息、政府绿色采购、合理定价等内容。

第六章为法律责任。对违反义务性和禁止性规定的,本章将规定严格的制裁措施。

第七章为附则。本章主要规定相关术语的定义、实施细则、循环经济法与我国参加的国际公约的关系、生效日期等内容。

按照在不同的阶段如何贯彻减量化、再使用、资源化的原则来设计立法框架,层次比较清晰,重点比较突出,既明确了各类社会主体在发展循环经济中的权利和义务,又体现了不同阶段对发展循环经济的不同要求。这样的制度安排,使循环经济的发展有章可循,有法可依,解决了循环经济法的可操作性问题。

(五)循环经济法的主要法律制度和措施

1.循环经济法的基本法律制度 循环经济法的制度设计必须既突出调整重点问题,着力解决主要矛盾,又突出法律制度的可操作性,贯彻“减量化、再使用、资源化”原则,注重制度的实际效果。经初步考虑,主要法律制度包括:

(1)循环经济规划制度。国务院综合经济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全国循环经济发展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实施,循环经济发展规划确定的约束性指标应当分解到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的部门,建立责任制。

(2)鼓励、限制、禁止名录规定。综合经济管理部门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不定期制定和公布国家鼓励、限制和禁止的工艺、产品目录,对消耗高、污染重、效率低的落后工艺、设备实行强制淘汰制度。现行产业政策对淘汰落后有目标和要求,但没有措施和具体办法,没有法律依据,主要依靠行政手段,因此实施的效果不好。在该法中明确该项制度,为淘汰落后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省、自治区、直辖市综合经济管理部门,根据自愿申请,对符合循环经济发展产业政策、采用国家鼓励发展的生产工艺或生产符合目录中鼓励发展工艺、产品的单位、项目进行认定。经认定的企业、项目依法适用国家规定的各项扶持措施。

(3)资源节约及循环利用产品的优先准入制度。凡是利用各种废物生产的再生产品,市场优先准入。对企业利用余热、余压、生物质能、垃圾热能、沼气等所发的电力,电网必须无条件收购,并给予一定时期的幅度不同的价格优惠;国家对利用生产、建设和生活中产生的废物生产循环利用产品的项目,给予优先立项、财政补贴、投资倾斜等优惠政策。

(4)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鼓励生产企业实施绿色设计,降低回收处理成本。生产或进口者应当对列入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承担回收利用的责任,产品销售者应当按照产销合同承担回收废旧物品和包装物的连带责任。行业协会可以组织建立本行业的废弃产品及其包装物回收、处置服务体系。

(5)循环经济绩效评价与考核制度。国家有关部门确定资源生产率、资源循环利用率等循环经济绩效评价和考核指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循环经济绩效评价和考核指标,对企业发展循环经济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定期向社会公布。

2.生产建设、流通消费中资源节约与循环利用的法律制度

(1)生产和建设中的资源节约与循环利用。贯彻节约优先的方针,针对在生产建设环节突出的资源浪费问题,应重点规定生产建设中资源节约与循环利用的一般要求、资源消耗限额管理、矿产资源开采中的循环利用、工业生产中废物的循环利用、产品或包装物材料标识、产品包装物设计和生产、循环农业等方面的法律制度。

第一,资源消耗限额管理。在生产建设环节,应突出减量化的要求。建设项目要优先考虑节源、节水、节约土地、综合利用等消耗定额指标;对重点行业、重点产品的资源消耗实行限额管理。这是实现资源生产率这一循环经济重要指标的基础。要制定一整套审核制度,如能源消耗的审核制度。对超过资源消耗限额的生产者,应当限期达标。在规定期限内仍超过资源消耗限额的生产者,应当停产或者转产。

第二,矿产资源开采中的资源循环利用。地质勘查部门在地质勘探报告中应有资源循环利用篇章;矿产开发利用设计部门在确定开采方案的同时,应当提出切实可行的共生、伴生矿回收利用方案、矿井水循环利用方案、尾矿循环利用和安全处置方案。

第三,工业生产中废物的资源循环利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渣、废水(液)、废气、余热、余压及边角余料或者残次产品,生产者应当尽可能进行再利用或者再生利用。对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废物,本单位不具备综合利用条件的,应当支持其他具备条件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综合利用。生产者对其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物,经加工处理后达到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可以提供给废物利用企业有偿使用;未经加工的废物提供给废物利用企业,产生废物的单位不得收取费用。

第四,产品或者包装物的材料标识及包装物的生产、设计要求。企业应当在产品或者包装物的显著位置标明产品或者包装物的名称、重量、成分、特性、被最终使用后进行再利用或者处置的方法及其他必要信息。为抑制过度包装,规定:一是包装物不能大于被包装物体积的百分之十;二是包装物总成本应当低于被包装物价物值的百分之二十;三是要求包装物使用再生、循环利用的材料。

第五,循环农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农业经济结构调整和生态环境建设,推进农村土地集约利用,采用节水、节能、节肥、节种的先进种植和养殖技术,优先发展生态农业,并建设农业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生产基地。推广资源循环利用的生态种植和养殖模式,开展农副产品深加工和农业废物的综合利用,延长农业产业链和产品链;推广沼气、秸秆利用、秸秆还田等资源循环利用技术,建立农业废物循环利用体系和农村清洁能源保障体系。

(2)流通和消费中的资源循环利用。从利用处置废物的基本顺序、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包装押金、废旧物资的进口管理、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资质认定、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经营管理、废旧汽车及机电设备回收、废旧家用电器回收、生活垃圾及废旧物品回收、可持续消费、资源性产品定额、服务业消费品节约使用等几个方面规定发展循环经济的具体制度。

第一,利用处置废物的基本顺序。产品生产过程中应当尽可能地减少废物的产生,延长产品的使用寿命,并将废物回收或者维修后重复使用;不可回收利用或者修理再用的产品,应当进行再生利用;不可再生利用的物质应当通过焚烧回收其热能;对无法利用的废物,应当进行安全清洁处置,防止造成二次污染。

第二,押金制度。对重点产品,如废电池和包装物可实行回收押金制度。销售者可按产品价格的一定比例对重点产品和包装物收取回收押金。消费者交回废旧产品和包装物后,销售者必须全额退回押金。

第三,废旧物资的进口管理。对可以用作原料的废旧物资实行进口许可或者备案制度。禁止进口列入禁止进口目录的废旧物资。进口列入限制进口目录的废旧物资,应当经有关部门审查许可。进口列入备案进口目录的废旧物资,应当依法办理备案手续。

第四,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的资质及经营管理。对从事废旧物资回收利用和进口的单位实行资质认证制度,如报废汽车、废旧家电的回收、拆解。未取得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资质认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废旧物资回收利用和进口业务。从事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各类偷盗物品及国家禁止流通的物品。

第五,废旧机电设备、家用电器及生活垃圾的回收。报废汽车、船舶及铁路机车等涉及公共安全的产品必须拆解回收,严禁重新拼装或翻新投入营运。对家用电器以及危害环境的电池类产品实行收旧售新制度。生活垃圾和废旧物品的产生者应当对可回收的生活垃圾和废旧物品进行收集分类,交给回收利用网点,集中进行回收再利用。

第六,资源性产品的消费定额管理。提倡勤俭节约、适度消费,鼓励购买或使用再生产品、可重复利用产品。对水、电、天然气(煤气)等资源性产品实行消费定额制度。超出消费定额的部分,按消费越多价格递增的原则实行累进制收费。餐馆消费逐步实行累进税制。

3.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鼓励与扶持措施 循环经济法要建立有利于循环经济发展的鼓励与经济扶持措施,同时也为现有的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提供法律依据。鼓励和扶持政策主要包括税收优惠、投资倾斜、循环经济专项资金、财政贴息、政府绿色采购制度、合理定价等方面的内容。

(1)税收政策。总的调整方向是由控制好事情向控制坏事情转移,实行鼓励节约与惩罚浪费相结合的税收政策。国家对于符合循环经济发展的产业政策的单位、项目给予抵扣增值进项税、减免企业所得税等税收优惠。为了减少原生材料的消耗和废物的排放,国家可以适时开征资源消费税、原生材料(土地、水、木材等)税等新税种。

(2)投资倾斜与专项资金。有关部门应当将有利于循环经济发展的项目列为重点领域,优先立项,加大投资支持力度。国家及各级财政部门要设立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用于鼓励和支持重点领域的循环经济发展的重大项目。

(3)财政贴息及合理定价。符合循环经济发展的产业政策和信贷条件的,金融机构可以提供有财政贴息的优惠贷款。逐步建立能够反映资源稀缺性、资源性产品供求关系和资源开采成本的价格形成机制。对资源循环利用产品,在一定时期内要有价格优惠。

(4)政府绿色采购。使用国家财政拨款资金的单位进行政府采购的,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选购再生资源产品;在公务活动和公共活动中,应当优先使用符合标准的再生资源产品,形成全社会可持续消费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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循环经济范式研究_经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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