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社会化服务问题初探_农民论文

农业社会化服务问题初探_农民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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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社会化服务,指的是专业经济部门、乡村合作经济组织和社会其他方面为农、林、牧、渔等各业发展所提供的服务。建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西方国家称之为农业的“支持系统”),是任何国家发展农业都必须高度重视的问题。农业发达的美国、日本、泰国、加拿大及欧共体等国家,都已实现了农业的现代化服务。日本的农业协同组合(简称农协),以其独具特色的服务,促成了农业生产产前、产中、产后的结合,产、供、销的结合,生产指导与生活指导的结合,长远战略规划与当前建设规划的结合,从而使农户在某种程度上摆脱盲目性,得以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生产经营活动,使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分散的小生产者的组织性和对市场的抗衡能力得到加强,促进了规模经营的发展。泰国的以自我服务为中心的互助合作、现代企业与分散农户联结而成的一体化生产集团,有效地解决了分散的小生产与大市场的矛盾,发展了规模经营,提高了农民的组织化程度,使农户家庭经济在市场经济环境中得以生存和发展。

我国农业在实现了第一步经济体制改革之后,商品经济有了较大的发展,家庭联产承包制的确立,家庭经营的现代化发展,土地小规模分散经营,农业产业发展和科技进步的现实要求,迫使农业社会化服务成为农村商品经济进一步发展的重要内容。随着改革的深入和商品经济的不断发展,农户在从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从自然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化过程中,必然会遇到一些从前没有遇到且靠自身力量难以解决的新问题,如农副产品的加工、储运、销售,新农业生产技术的推广应用,扩大生产规模和开发新的生产领域等等,这些都需要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为其提供完备的服务。正是适应这种客观现实的要求,全国各地才迅速出现了多种形式的为千家万户生产经营提供服务的经济实体。特别是一些集体经济实力比较强的地方,已经由提供单项服务向提供系列化服务发展。通过社会化服务,把千家万户的分散经营联结起来,完善了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把家庭经营的积极性与集体统一经营的优越性结合起来,进一步解放了农业生产力,深受广大农民的欢迎。

(一)农业社会化服务的内容。农业社会化服务包括为农民提供的产前、产中和产后的全过程综合配套服务。根据农民生产需求的多样性和复杂性,我们可以把农业社会化服务内容大体概括为10个方面:①供应服务。主要是化肥、种子、农药的供应,资金的供应,农机配件和农电供应,以及农业生产中的其他买难问题。②销售服务。农民最担心的是生产的产品卖不掉,投入的劳动、生产资料、资金收不回来,没法继续生产,要求解决卖难问题。③加工服务。主要是畜禽饲料加工,农产品的初级加工、保鲜加工。④储运设施服务。主要是修筑道路,开通航道,组织好农产品运输。⑤科技服务。包括水利、农机、畜牧兽医、作物栽培、良种繁育、植物保护,以及发展乡镇工业所需要的技术指导,重点是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承包。⑥信息服务。主要是农户家庭经营中所需要的产品供求信息、价格信息等。⑦法律服务。主要是法律咨询、契约公证、合同仲裁和提供诉讼方便,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⑧经营决策服务。包括生产计划的安排,项目选定,产品的销向和经营方面的意见、建议等。⑨生活方面的服务。包括乡村生活环境的治理、保护、文化设施建设,生活用品的采购等方面。⑩社会保障服务。包括合作医疗、财产和人身保险等方面。

从上述内容可以看到,农民需要的社会化服务是多方面的,又是迫切的。积极发展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是大有可为的。

(二)农业社会化服务的组织形式。从各地的实践来看主要有以下几种:①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服务组织。这是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基础。它主要是开展以统一机耕、供种、灌溉、植保、收割、运输等为主要内容的内部服务。它根据自己的实力,从农民急需的生产服务项目入手,并随着经济实力的增长,逐步扩展服务内容,由单项向多项直到系列化服务;同时,积极发挥集体的优势,发挥协调组织的作用,起到内联广大农户,外联国家经济技术部门和其他服务组织的纽带作用。②国家经济技术部门的服务组织。这是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骨干力量。它主要包括国家经济技术部门设在农村的农技站、农机站、水利(水保)站、林业站、畜牧兽医站、经营管理站和气象服务网等,主要提供以技术推广和科学管理为重点的服务。这些部门凭借人、财、物优势和政治优势,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政策、方针、法规;凭借技术、信息等优势,筹集调配生产要素,解决生产所需,保证农业生产的顺利进行。这些部门对农业提供的服务体现了国家对农业的支持,又是国家对农业进行指导和调控的一个重要手段。所以,它们的服务应是国家支持农业发展的社会性、公益性服务。③大中专院校、科研单位的服务组织。这是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主要开展以技术咨询、指导人员培训、集团承包等为重点的服务。农业技术集团承包融政技物于一体,可以有效地解决农业技术承包中物资不配套、技术措施难落实、承包政策难兑现等问题。④联合体、个体的服务组织。这也是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主要包括供销社、信用社、农业技术协会和各种农产品经销、加工企业,以及农民自愿组成的服务实体。这些服务组织是商品生产社会分工的必然产物,大都根据生产需要自愿组织起来。它们有的在农户与市场之间架起桥梁,既组织农民发展专业生产,又为农民销售产品服务;有的上联科研单位,下联农村千家万户,把农村的专业户、科技示范户、能工巧匠及各种人才聚集在组织之内,发展社会化服务,推广新技术、新成果,促进农业生产力的发展。

(三)农业服务类型。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中,由于产业、产品的特点不同,农民的要求不同,因而具体的服务形式和内容也不尽相同。从一些地方的经验看,比较多的是主要有5种服务类型:①网式服务。即县、乡、村三级都有服务主渠道专业服务网点,其触角伸到千家万户。例如,农业技术推广服务,县有中心,乡镇有站,村有农技员,从县到村、到户形成服务网络。②龙式服务。即以拳头产品为“龙头”,以外贸、供销合作社、商业部门或某一服务组织为依托,组建服务实体,用公司加农户的形式,把农村商品的生产、加工、流通诸环节联结起来。公司对农户的生产提供从良种供应、生产资料供应、技术指导、产品收购销售等系列化服务。公司与农民结成利益共同体,自我调节利益,同舟共济。有的还与农户签订产品最低保护价收购合同,保护农民的生产积极性。③桥式服务。即国有商业、外贸、药材、供销合作社等部门为农副产品的批量销售牵线搭桥,建立批发市场,在大城市设“窗口”,沟通供求渠道,促进农副产品货畅其流。④统式服务。即主要围绕种植业的发展,实行区域化连片种植,以便于生产管理,提高经营水平。有的由县牵头,更多的是由乡村牵头,对农户统一提供良种、生产资料供应、科技、农田水利、农机5个方面的服务,形成统一服务、分户经营的区域化种植。⑤包式服务。即由某个部门或由相关联的业务部门组成承包集团,承包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主要服务工作,实行互相协作,提高农业综合开发效益。

从总体上来看,我国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还很不健全,有待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笔者认为,要健全和完善我国农业社会化体系,必须着重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各级领导要当好农村经济“大合唱”的指挥。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是个系统工程,涉及社会的方方面面;而且随着经济的发展,农村市场经济发展所需要的服务范围将不断扩展,涉及的部门也将越来越多。因此,加强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工作的组织和协调工作,就显得尤为重要和迫切。要使各种服务组织充分发挥作用,各级领导就应使各个方面的服务做到互相补充,协调配合,形成农村经济的“大合唱”,并当好这个“大合唱”的指挥。通过领导的组织协调,实现各服务组织的功能配套,优势互补,真正形成一支全心全意为农业、农村、农民服务的体系。所以,各级领导应把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的领导、组织和督促协调工作摆在重要位置,常抓不懈,努力使农业各生产环节上的服务工作环环相扣。

(二)要坚持自愿的原则。提供的服务,不但要适应农民需要,而且使农民愿意接受。服务组织要引导农民走优质、高产、高效的生产门路,并依靠服务质量和效益吸引农民。不要强迫农民接受不需要或需要但暂不能接受的服务,也不要代替农民去做那些农户自己可以干好的事情。各类服务组织都要坚持为农业服务、为农民服务的宗旨,不断提高服务人员素质,端正服务态度,谨防衙门作风和官僚作风;既不能给农民带来不便,更不能借服务之名,行吃农、坑农之实。农业社会化服务是一种劳动交换,一般应实行有偿服务的原则,但不要以盈利为目的,要提倡开展一些低偿或无偿服务。属于国家和经济组织对农民的扶持以及协调组织方面的工作,应实行无偿服务。

(三)要坚持量力而行、因地制宜的原则。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受经济发展水平和生产专业化分工程度的制约。农村地域辽阔,各地自然条件、经济发展水平千差万别,商品生产项目多寡不一,每种产业、每项生产都有自身的特点,从而决定了社会化服务的规模、内容、形式不可能完全一样,不能千篇一律,搞一个模式,必须因地、因产业、因时、因生产项目制宜,需要什么服务,能提供什么服务,就发展哪方面的服务。

(四)要有必要的优惠政策来扶持。我国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还处于起步阶段,原则上要有必要的扶持,特别是对经济落后的地区。在资金方面,除主要依靠集体经济组织和服务组织的自身积累外,国家应给以必要的支持。在信贷上,银行要把服务体系建设作为投资的重点,并根据发展的需要,逐步增加新的农贷资金和规模。对乡村集体服务组织要方便开户和结算,对办服务实体所贷款的自有资金比重可适当降低。在税收方面,对经营有困难的和新开办的服务组织,以及乡村集体服务组织为解决经费开支、减轻农民负担而创办的组织,应给以税收优惠。此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各类服务实体办注册登记时,应给以方便和照顾,为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创造条件。

(五)要健全法制体系。农业社会化活动要正常进行,还须有法律、法规、政策和规章作保障。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所从事的服务活动,哪些该收费,哪些该无偿,其收费标准、内部核算和管理、服务组织之间的专业分工和交叉竞争等,都要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对各种服务组织的经济性质、地位、作用等,要有相应的法律和法规给予确认;对服务组织的税收、工商管理、资金和物资供给等,要有配套的政策。只有健全的法制,才能保证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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