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金融与我国商业银行业务创新_节能减排论文

碳金融与我国商业银行业务创新_节能减排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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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年6月,联合国环境发展大会签署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公约根据公平原则以及“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要求工业化国家首先采取行动,把大气中的温室气体浓度稳定在一个安全水平。为落实公约,工业化国家于1997年12月正式通过《京都议定书》,规定在2008~2012年的承诺期内,将温室气体排放量从1990年的排放水平平均降低大约5.2%。《京都议定书》建立了三个合作机制:国际排放贸易(IET),允许工业化国家(附件Ⅰ国家)之间相互转让它们的部分“容许的排放量”(也称“排放配额单位”);联合履行机制(JI),允许附件Ⅰ国家从其在其他工业化国家的投资项目产生的减排量中获取减排信用;清洁发展机制(CDM),允许附件Ⅰ国家的投资者从其在发展中国家实施的、有利于发展中国家可持续发展的减排项目中获取“经核证的减排量”(CER)。清洁发展机制的目的在于通过促进工业化国家的政府机构以及商业组织对发展中国家的环境友好投资,帮助发展中国家实现经济、社会、环境以及可持续发展的目标,诸如更清洁的空气和水资源、改善土地利用方式等,以及实现促进农村发展、就业、消除贫困、降低对矿物燃料的进口依存度等,从而实现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双赢。

本文将介绍由此形成的碳金融的内容、相关功能以及全球碳排放交易市场的发展,指出开展碳金融业务对发展我国新能源产业和推动我国商业银行经营战略转型具有重大的意义。中国碳排放交易市场有着巨大的金融需求和盈利商机,对此我国商业银行要克服观望的心态。本文最后还将讨论目前我国一些商业银行开展碳金融业务的实践和存在的问题,并将在此基础上,提出推动我国商业银行碳金融业务发展的相关对策和建议。

一、碳金融的内容及相关功能

顾名思义,碳金融就是与碳有关系的金融活动,也可以叫碳融资,大体上可以说是环保项目投融资的代名词,也可以简单地把碳金融看成对碳物质的买卖。碳物质主要是与上述清洁发展机制中的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有关的环境污染物,这些污染物可以在上述机制中进行买卖交易、投资或投机,所筹集的资金可用来投资于减少CO[,2]等排放的环境保护项目。一个被公约限制温室气体排放量的国家,凡是超标排放就要进行经济补偿,可以“出钱购买”排放权,由此温室气体减排量的国际贸易形成了一个特殊的金融市场。碳金融发展的基础是全球碳市场,这个市场由两个不同但又相关的交易系统组成:一种是以配额为基础的交易,在欧盟、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芝加哥气候交易所和英国等排放交易市场创造碳排放许可权;另一种是以项目为基础的减排量交易,通过清洁发展机制、联合履行以及其他减排义务获得的减排信用交易额。自《京都议定书》生效以来,碳交易规模显著增长,2007年达到640亿美元,相当于2005年的6倍,碳市场发展成为全球最具发展潜力的商品交易市场。碳金融包含了市场、机构、产品和服务等要素,是金融体系应对气候变化的重要环节,为实现可持续发展、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灾害管理三重目标提供了一个成本有效的途径,其主要功能有:

1.减排的成本收益转化功能。碳排放具有外部性,其影响不易直接在市场交易的成本和价格上体现。碳交易发挥了市场机制应对气候变化的基础作用,使碳价格能够反映资源稀缺程度和治理污染成本。在碳交易机制下,碳排放权具有商品属性,其价格信号功能引导经济主体把碳排放成本作为投资决策的一个重要因素,促使环境外部成本内部化。随着碳市场交易规模扩大,碳货币化程度提高,碳排放权进一步衍生为具有流动性的金融资产。积极有效的碳资产管理已经成为促进经济发展的碳成本向碳收益转化的有效手段。

2.能源链转型的资金融通功能。不同经济发展阶段的国家能源链差异很大,对减排目标约束的适应能力也不同。而要从根本上改变一国经济发展对碳素能源的过度依赖,一个重要途径是加快清洁能源、减排技术的研发和产业化。项目融资、风险投资和私募基金等多元化融资方式具有动员金融资源、促进可持续能源发展的能力,有利于改变能源消费对化石燃料的依赖惯性,使能源链从高碳环节向低碳环节转移。

3.气候风险管理和转移功能。气候变化增加了天气不确定性,造成气象灾害增加。不同产业受到的影响和适应能力有所不同,但大部分都要通过金融市场这个载体来转移和分散气候风险。1997年以来,天气衍生品和巨灾债券市场成为金融市场适应和减缓气候变化的新增长极。能源产业利用天气期权等天气衍生品来规避价格波动风险。农业则通过天气指数及相关的保险产品,把天气风险转嫁给有风险吸纳能力的交易者。巨灾债券发挥了资本市场对灾害损失的经济补偿和转移分担功能,使风险从保险业向资本市场转移。

4.国际贸易投资促进功能。碳交易特别是清洁发展机制在降低发达国家减排成本的同时,促进减排的资金和技术向发展中国家转移。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减排上的合作符合双方利益,为国际贸易投资和技术转移提供了便利。据世界银行估计,从2007~2012年,清洁发展机制每年为发展中国家提供大约40亿美元的资金,而这些资金一般会形成6~8倍的投资拉动效应(王宇等,2008)。

二、我国商业银行开展碳金融业务的重要性和发展前景

(一)重要性

1.促进中国经济的健康发展。商业银行信贷投向应逐渐向符合CDM项目要求的领域和行业倾斜,带动中国CDM项目的发展,以实现短期保持经济增长和长期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双重目标的有机结合。此外,通过促进低碳经济的发展以带动实体经济发展并逐渐摆脱危机已成为当前各国的共识,中国通过发展CDM项目,尤其是水能、风能和太阳能等项目无疑可以带动中国新能源行业的发展,顺应国际经济发展的潮流。

2.推动商业银行经营战略转型。首先,CDM项目中蕴含着对金融中介服务的巨大需求,商业银行通过提供融资租赁、财务顾问、资金账户管理、基金托管等业务,可以拓宽中间业务收入来源,逐步优化商业银行的收入结构;其次,碳金融作为一项全新的业务,客观要求商业银行创新业务运作模式、金融产品服务和风险管理方式,因而可以促进我国商业银行创新能力的提升;再次,CDM项目往往需要两个甚至多个国家的金融机构之间合作,我国商业银行可以借此提高参与国际业务的议价技巧,加强与国际金融机构之间的业务往来,不断积累国际化经营的经验(王元龙,2009)。

3.有利于我国商业银行的可持续发展。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开展碳金融业务,一方面挖掘现有合作框架下的巨大商机,另一方面则同时实现了人才的储备和经验的积累,为应对未来碳金融业务模式的改变进行必要的前期准备工作。全球最大温室气体排放国的事实决定了我国碳金融巨大的市场空间,商业银行进行必要的准备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碳金融业务的开展也有利于践行银行社会责任,从而使我国商业银行积极探索可持续金融发展的实践。

4.提升我国商业银行的国际竞争力。与国外金融机构相比,碳金融业务是我国商业银行的一个短板,直接制约了我国商业银行相关业务的开展。因此,我国商业银行如果不能顺应这种趋势和潮流,进而及时改变经营战略、积极开拓碳金融业务,就会直接导致我国商业银行丧失在未来国际金融领域开展业务的基本技能,也不利于我国商业银行国际竞争力的提高,将严重制约我国商业银行国际化经营的步伐。

5.树立我国商业银行良好的社会形象。由于涉及就业和社会稳定,中国经济必须以一定的速度增长,但在目前高能耗的情况下,节能减排压力很大,而碳交易就是环境治理的一种创新。商业银行积极参与碳交易首先意味着绿色信贷的延伸,因为追逐碳排放权交易利润客观上促进了绿色经济的发展。因此开展碳排放金融业务也有利于提升商业银行的社会形象,增强商业银行的公信力和美誉度(周剑初,2008a)。

(二)发展前景

1.根据国家发改委《节能中长期规划》测算,“十一五”期间,中国的节能投资总额累计可达6 000亿元以上,如果按50%资金来源于银行贷款测算,节能融资市场有3 000亿元的规模。另一方面,节能减排融资可望从目前技改项目融资延伸到碳金融等新兴业务。

2.由于我国目前还不是附件Ⅰ国家,还没有承担温室气体减排的义务,因此我国理论上是CER的净出口方。同时,我国是目前世界上最具有潜力的碳减排市场,是世界最大的CDM项目供应方,每年可提供1.5亿-2.25亿吨CO[,2]核定减排额度,这意味着每年碳减排交易额可高达22.5亿美元。由于在发达国家完成二氧化碳排放项目的成本比在发展中国家高出数倍,所以发达国家愿意向发展中国家转移资金、技术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可持续发展能力,以此履行《京都议定书》规定的义务。因此我国碳金融市场的发展前景十分广阔,预示着巨大的金融需求和盈利商机。由于自身规模和业务范围的限制,作为碳排放权的出售方,国内清洁发展项目的业主直接与欧洲碳基金、国际知名投资银行等国际市场上碳排放权购买方开展业务的经验较少,在与买家的合作中处于不利的地位;同时,买卖双方的信息不对称,缺乏相互了解的机制和中介服务。这为以财务顾问为代表的投资银行业务提供了广阔的空间。此外,减排项目也需要资金和技术方面的巨大投入,传统的信贷业务也可对整个项目的运作形成有益的补充。

三、我国商业银行碳金融业务实践及存在的问题

(一)兴业银行模式

2006年5月,兴业银行与国际金融公司签订首次合作协议,国际金融公司向兴业银行提供了2 500万美元的本金损失分担,以支持兴业银行最高达4.6亿元人民币的贷款组合,兴业银行则以国际金融公司认定的节能环保型企业和项目为基础发放贷款,国际金融公司为整个项目提供技术援助。截至2007年底,兴业银行发放的节能减排项目贷款达到38笔,金额达6.63亿元,远远超过了双方一期的合作额度。2008年2月,双方签订二期合作协议。与一期相比,除了贷款总额度扩大外,单笔贷款额度也从不能超过1 600万元人民币变为没有上限。

两年的实践,让兴业银行获得不少商业利益。一方面,由于这类产品的独特价值,产品的议价能力比较高,贷款利率上浮带来较多的利差收入;另一方面,节能减排项目贷款培育了一批忠实客户,带动了负债和中间业务发展。由于节能减排贷款是一个服务于整个产业链的操作过程,因此在产品推出两年时间里,兴业银行形成了多种细分产品,针对不同的利益方提供不同的服务模式。如在把款贷给节能服务公司或终端用户帮助盘活项目的同时,利用掌握的客户财务状况给设备商提供终端客户还款能力的咨询服务;通过贷款盘活项目为设备商提供营销产品的服务等。目前在绿色信贷方面,兴业银行总共能提供7种融资模式:企业节能技术改造项目贷款模式;节能服务商或能源合同管理公司融资模式;节能减排设备供应商增产模式;节能减排设备买方信贷模式;融资租赁模式;公用事业服务商模式;碳金融模式。这7类模式几乎覆盖了所有参与方的需求。通过两年的探索,兴业银行强化了对细分市场的产品开发和专业服务能力,并已经初步形成了一种可持续、可复制、具有强大生命力的节能减排融资模式,能够在能源生产、能源出售、能源使用和新能源替代开发和利用等环节,为生产商、能效设备供应商、节能服务商等各种参与者提供融资服务(朱琼,2008)。

(二)存在的问题

1.对CDM和碳金融的认识尚不到位。CDM和“碳金融”是随着国际碳交易市场的兴起而走入我国的,在我国传播的时间有限,国内许多企业还没有认识到其中蕴藏着巨大商机;同时,国内金融机构对“碳金融”的价值、操作模式、项目开发、交易规则等尚不熟悉,目前关注“碳金融”的除少数商业银行外,其他金融机构鲜有涉及。

2.CDM项目开发时间长、风险因素多。与一般的投资项目相比,CDM项目需要经历较为复杂的审批程序,这导致CDM项目开发周期比较长,并带来额外的交易成本。此外,开发CDM项目涉及风险因素较多,主要有政策风险、项目风险、CDM特有风险和周期风险等。项目风险主要是工程建设风险,如项目是否按期建成投产,资源能否按预期产生等。而在项目可行性认定上,能效贷款较一般性贷款也更为专业,银行人员的专业技术判断能力不足(成万牍,2008)。

3.中介市场发育不完全。CDM机制项下的碳减排额是一种虚拟商品,其交易规则十分严格,开发程序也比较复杂,销售合同涉及境外客户,合同期限很长,非专业机构难以具备此类项目的开发和执行能力。在国外,CDM项目的评估及排放权的购买大多数是由中介机构完成,而我国本土的中介机构尚处于起步阶段,难以开发、消化大量的项目。另外,也缺乏专业的技术咨询体系来帮助金融机构分析、评估、规避项目风险和交易风险。

四、推动我国商业银行碳金融业务发展的建议

我国的金融服务业在应对气候变化上应发挥着双重作用:既要减缓气候变化对经济金融体系的负面效应,又要在适应气候变化中把握机遇,提供管理气候风险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最终实现减排目标。近年来,我国政府高度重视气候变化对经济和社会的影响,制定了国家气候变化政策,建立中国CDM基金,在北京和上海两地成立环境交易所。国内金融业也把握气候变化领域的金融创新机会,制定和执行绿色信贷政策,开发能效贷款、碳排放挂钩产品。但总的来看,这些局部意义上的碳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无论深度、广度还是规模,都与我国碳市场潜力不相符。因此我国商业银行要把握机遇,推动碳金融业务的发展。

1.碳金融业务需要政策支持。碳金融业务主要涉及的能效项目改造多存在于“两高一资”行业,因为越是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性的行业就越需要提高能源效率,减少污染和使用可再生资源。但银监会在统计贷款投向时并没有专门的能效行业,因此,商业银行发放的贷款往往被统计进了“两高一资”行业。能效融资项目期限长、管理成本高,在近几年央行对商业银行的信贷投放规模严格限制的情况下,银行可能会选择将有限的信贷规模资源用在流动性更好、收益更丰厚的信贷项目中去。因此,需要我国央行在制定窗口指导规模时,对能效贷款不计规模。为了鼓励商业银行办理碳金融业务的积极性,建议降低商业银行办理碳金融相关业务的税率,比照中小企业试行信贷人员尽职免责等。同时,银监会需要制订碳金融业务和节能减排工作的指导意见,指导金融机构如何为节能减排工作服务,并制定具体措施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碳金融业务及节能减排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周明,2007)。

2.坚决落实我国商业银行绿色信贷政策。商业银行担负着定位稀缺资源投向的重任,在贯彻落实节能减排政策上,商业银行除了与其他企业一样控制自身日常运营所排放的温室气体总量和影响以外,更关键的是要充分而有效地发挥其资金转化和资源优化配置功能,通过信贷和投资行为,间接地影响各个行业、企业或项目的能源消耗、温室气体排放、废水废弃物排放,同时为企业节能减排创造良好的环境,引导推动经济从“高碳”向“低碳”转型。2007年7月,环保部、人民银行和银监会联合发布了《关于落实环保政策法规,防范信贷风险的意见》,标志着绿色信贷全面进入节能减排的主战场。政策发布后,国内大部分地区的金融系统和环保部门纷纷响应,出台有关绿色信贷的实施方案和具体细则。当前,国内部分商业银行应对节能减排主要采取两方面举措:一是调整授信结构,积极支持节能减排项目,增加对节能减排等环保领域的授信投放,并控制高耗能、高污染行业授信。二是积极寻求国际合作。我国环境风险评估起步较晚,2007年首次提出绿色信贷。目前国内商业银行已开始寻求国际合作,探索环境风险管理,国内商业银行中参与国际合作较早的主要是兴业银行和招商银行。

3.结合节能减排项目开展碳权质押融资贷款。商业银行的信贷资金投向,这些年确实遇到一些问题,就是国内部分行业出现产能过剩,一些传统意义上的贷款好项目现在也不保险了,如电力行业就是一个明显的例证。为此,商业银行必须寻求新的突破,碳排放权交易即CDM项目就是一个很好的领域。据了解,我国开展CDM项目主要涉及化工废气分解减排、煤层气回收利用、节能与提高能效、可再生能源利用、造林和再造林、工业废热回收利用以及垃圾焚烧发电等多个领域。尽管程序复杂,一般耗时超过一年,但效益可观。对于商业银行来说,碳金融业务风险较大,担保抵押是防止贷款资金不能回收的一道防线。但对于想融资的企业来说,寻找抵押担保品又是一件非常艰难的事。不是银行不想贷款,是因为没有认可的抵押品。对于节能减排项目,往往也会因为缺乏抵押担保品而难以获取银行贷款。这时就必须进行金融创新,如针对中小企业的知识产权质押,出口企业的出口退税质押贷款模式,对于CDM项目自然可以用碳权质押贷款。随着CDM项目的进一步发展,商业银行应被允许接受碳权质押,对CDM项目提供贷款支持,进而推动绿色经济的发展(周剑初,2008b)。

4.加快发展我国环境金融创新。除了积极落实“绿色信贷”政策,我国还应加快在环境金融创新上的发展。国际上气候交易的市场化形式,对中国节能减排是一个重要借鉴。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通过市场化机制解决环境问题是有生命力的手段,它符合经济学内在的规律,激发节能减排者自愿采取行动,推动节能减排新技术的不断进步。目前财政部、环保部和税务总局组成的联合小组和有关专家已经对碳排放征税进行了一年的研究,并将推出碳征税时间表,但是这种通过税收减排或行政手段进行的节能减排往往是被动的。实际上中国有很多节能减排项目,但业主缺乏碳交易意识和认识,没有发现碳及其衍生产品的价值。我国可以借鉴国际上的碳交易机制,探索发展排放配额制和排放配额交易市场,在北京、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的基础上发挥市场在减排上的作用,开展碳交易和气候衍生产品交易,提高交易的规模和相关金融资产的流动性,鼓励各金融机构设立碳金融相关业务部门,积极倡导专注于碳管理技术和低碳技术开发领域投资的碳产业基金,支持节能减排和环保项目债券的发行。最终实现我国产业结构升级、资源可持续利用、金融服务业创新战略协同发展,达到共赢的局面(赖嘉凌等,2009)。

5.积极参与和促进碳排放交易中介组织的建设。据报道,2008年纽约泛欧交易所与法国国有金融机构信托投资局展开合作,已共同建立起一个二氧化碳排放权的全球交易平台,并在2008年第二季度设立期货市场,开发各种与环境有关的金融衍生品交易。在此之前,欧洲、加拿大、新加坡、东京都建立了CO[,2]排放权交易机制,亚洲还通过电子交易系统来进行交易。相比之下,当前我国碳排放业务中的一条短腿就是中介组织缺失。作为碳排放的出售方,中国目前与欧洲碳基金、国际投资银行等碳排放权购买方之间的交易往往缺乏经验,在谈判中容易处于弱势地位。买卖双方信息不对称,又缺乏对项目比较了解的中介服务,这两点严重制约了碳排放业务的开展。碳排放在碳交易机制下被赋予了资产价值,但由于我国的CDM项目分散、中介程序复杂、审核周期长,市场交易机制不完善,降低了碳资产的价值转化效率。因此,国内商业银行的投资银行部门应积极与国外投行沟通合作,在中国发挥润滑剂的作用。同时,银行自身可充当财务顾问,提供碳金融咨询业务以获取手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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