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光复的正义与合法性_波茨坦公告论文

台湾光复的正义与合法性_波茨坦公告论文

台湾光复的正义性与合法性,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正义性论文,台湾论文,合法性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K265.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63(2010)01-0144-08

台湾一些学者及政界人士为台湾独立寻找法律依据,搬出《旧金山和约》,无视日本战败投降及台湾回归中国的事实,称《开罗宣言》不具有国际法约束力,二战结束后日本在法律上未将台湾交还中国,进而鼓吹“台湾地位未定”,企图否定台湾光复的正义性与合法性。谎言重复一千遍就会变成真理。为了以正视听,笔者还是从大量史料入手,来反驳中国对台湾“军事占领说”,台湾光复的正义性与合法性确凿无疑,不容歪曲。

《开罗宣言》的法律约束力

无论从历史、法律和实际管辖方面看,中国都享有对台湾的绝对主权。台湾地位早经确定,是中国固有之领土。

1894年,日本挑起甲午战争。1895年4月17日,李鸿章被迫签订丧权辱国的《马关条约》,其第二款规定,中国将“台湾全岛及所有附属各岛屿”以及“澎湖列岛”,并该地方“所有堡垒、军器工厂及一切属公物件,永远让与日本”。①事实上,日本通过武力侵占台湾,中国根本不曾主动将台湾“让与日本”。

在资本主义国家对外殖民扩张时期,为适应瓜分和掠夺别国领土的需要,资产阶级学者按照罗马法中关于私有财产取得的规则,把领土的变更视同私有财产的变动,将国家取得领土的方式分为先占、时效、添附、割让、征服。

割让(cession)俗称割地,是领土所有国根据条约将领土移转给其他国家。割让可以是和平谈判的结果,也可以是战争和武力胁迫的结果。在实践中大量的、严格意义上的割让,就是指强制性割让,是战胜国对战败国的兼并和掠夺,即通过战争战胜国签订和约强迫他国割地。强制性割让曾在传统国际法中视为合法,至1928年《巴黎非战公约》,特别是1945年《联合国宪章》宣告废除战争和各国有互不侵犯别国领土完整的义务时,因已失去合法性才被现代国际法完全禁止。《国际法原则宣言》明确宣布:使用威胁或武力取得之领土不得承认为合法。由征服而取得的领土在法律上是无效的。②

《马关条约》是不平等条约,侵犯了中国主权,破坏了中国领土完整。虽然清政府在日本的枪炮下被迫签订,但是中国人民一直反对这个条约。为收复包括台湾在内的中国失地,中国人民从没有放弃努力。等待时机成熟恢复对台湾行使主权,是中国人民的共同愿望和神圣责任。

世界反法西斯战争为中国收复失地提供了契机。1941年12月8日,珍珠港事件爆发。次日,中华民国国民政府主席林森发布《国民政府对日宣战文》,“正式对日宣战,昭告中外,所有一切条约协定合同,有涉及中日间之关系者,一律废止,特此布告。”③据此,中日过去所订的条约当然废弃,《马关条约》对国民政府的束缚完全消失。中国对日本清算已追溯到甲午战争前,台湾是中国的老沦陷区,台湾与东北四省及“七七”后沦陷区性质完全相同。

国际法主张,原领土所属国收回被别国侵占的领土而恢复其对该领土的历史性权利的领土变更方式包括用武力的和非武力的两种。习惯上将非武力方法收复称为恢复历史性权利(restitution in the right),指通过国际公约、国际组织决议、当事国谈判等方法让非法占有国归还侵占的领土。以武力方法恢复称为收复失地(regain of lost territory),指通过武力手段将被外国非法占去的领土主权收回。④

为协商反法西斯作战,在罗斯福总统及丘吉尔首相的邀请下,1943年11月,蒋介石赴开罗参加中美英三国首脑会议。11月27日,蒋介石委员长与美国总统罗斯福、英国首相丘吉尔在开罗联合发表《对日作战之目的与决心之公报》,也就是通称的《开罗宣言》,明确宣示:“三国之宗旨,在剥夺日本自从一九一四年第一次世界大战开始后在太平洋上所夺得或占领之一切岛屿。在使日本所窃取于中国之领土,例如东北四省、台湾、澎湖群岛等,归还中华民国。”⑤

国民政府通过外交上的努力,解决台湾在日本战败后的归属问题,粉碎了台湾国际共管论调,为中国最终收复台湾奠定国际法的依据,特别是对可能率先登陆台湾的美军具有强烈的约束力,维护了国家的主权和领土的完整。

《开罗宣言》从其名称、内容及表达方式,属新闻公报。个别人以《开罗宣言》是新闻公报,只是中、美、英三国表达的意愿,不是严谨的国际条约,来断定《开罗宣言》不具有国际法约束力。其实,这是在误读国际法,是在抹杀《开罗宣言》的国际法性质。

国际法上的国际条约(international treaty)或协议是一个内涵丰富的概念,可用各种不同的形式表述,如条约、公约、协定、宣言、协定书、换文、文件。不成文国际法规定,条约具有形成条约的条件,就是当事国“有意识地表达意愿”,即使是口头协议,亦可成立并与条约具有同等的约束力。成文的条约法(treaty law)中,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和1978年《关于国家在条约方面的继承的维也纳条约》均规定仅适用于国家间的条约:“称‘条约’者,是指国家间所缔结而以国际法为准之国际书面协定,不论其载于一项单独文书或两项以上相互有关之文书内,亦不论其特定名称如何。”关于公约、条约、协定、议定书、盟约、宣言,甚至换文、备忘录、宣告、同意之声明等,一般国际法教科书根据具体内容,可以列为条约或与条约具同等效力之承诺。

宣言(declaration)表达的内容较复杂,有时是条约,有时不是条约。大体可分为三种情况:(1)如果两国或数国于会谈后,就重大国际问题所发表的是不规定具体权利和义务的宣言,则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条约。(2)不仅就重大问题发表声明,而且还规定了某种权利和义务者,即具有条约的性质。(3)有的宣言本身就是一个条约,规定了国家的行为规则。如1856年《巴黎海战宣言》规定了海战四原则。

联合公报(joint communique)、联合声明(joint statement)指两国或数国领导人在会谈后,就会谈进程、经过及达成的协议所共同发表的正式文件。它也有条约与非条约之分;一般来说,若该文件仅为阐明当事国的立场、合作目的和原则,宣布会谈结果,即不属于条约。若该文件意在创立、变更或废止当事方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则属于条约。如《中英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中美建交公报》就是条约。⑥

《开罗宣言》是三大国对日作战发表联合声明,以文字的形式表明了三大国的权利和义务,具有条约的性质。《开罗宣言》经三大国领袖确认后立即昭告世人,表明了三大国对日作战的决心、意志与诉求,对美国、英国、中国就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如果《开罗宣言》对美国、英国没有约束力,美国、英国何必要与中国共同发表这个《对日作战之目的与决心之公报》呢?从广义上讲,《开罗宣言》具有国际条约的约束力。《开罗宣言》没有采用一般的法律文件的形式,三国领袖未签署,因而对中美英三国就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是毫无道理的。这种论断无论就国际成文法还是习惯法,都是站不住脚的。

德国投降后,日本战败指日可待。1945年7月26日,美、英、中三国发表《促令日本投降之波茨坦公告》(Potsdam Proclamation),宣布(第八条)“开罗宣言之条件必将实施,而日本之主权必将限于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国及吾人所决定其他小岛之内”。⑦

条约的加入(accession),又称附入,是指没有在多边条约上签字的国家或国际组织,于多边条约签署后参加该条约并接受其拘束的正式法律行为。即非缔约方接受条约的权利和义务,成为条约的当事方。

《波茨坦公告》不仅将包括台澎归还中国之内容的《开罗宣言》正式列为日本无条件投降所须遵守的规定之一,还由于其后不久苏联的加入,使该公告成为四强的共同保证,对四国都有约束力。

8月14日,日本政府宣布接受《波茨坦公告》。次日,日本天皇广播投降诏书。9月2日,日本在向各同盟国投降而签署的无条件投降书中表示“接受中美英三国共同签署的、后来又有苏联参加的1945年7月26日的波茨坦公告中的条款”。⑧

接受(acceptance)和赞同(adherence)同批准、加入一样,都是国家或国际组织表示同意承受条约约束的方式,具有相同的法律效果。但它们适用的场合不同。日本在投降书中已清楚表明接受《波茨坦公告》中的条款,日本也就无条件地接受了《开罗宣言》并履行必须将台澎归还中国的规定。

《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日本降书》中关于台湾属于中国领土以及日本必须将侵占中国的领土归还中国得到中国、美国、英国、苏联的确认以及日本的接受,环环相扣,构成了国际法的有效约束力。中国政府正是根据《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日本降书》中相关内容,恢复对台湾行使主权,将台湾重新划归为中华民国一行省,进行有效治理。

美军准备军事占领台湾

《开罗宣言》发表后,国民政府开始筹划台湾的收复工作。1944年3月中旬,蒋介石在中央设计局辖下成立台湾调查委员会(下简称“台调会”),作为研究收复台湾工作的职能机构,任命陈仪为主任委员。

奉蒋介石手令,行政院秘书长张厉生等人拟具收复台湾的具体办法。1944年3月15日,张厉生等人向蒋介石送上办法要点:“(1)收复台湾时第一步办法,依盟军所采用之方式,自为军政府之组织,此项军政府似应由我国主持,目前拟即由行政院令饬外交部相机与英美等国商洽于收复台湾时,由我国前往组织军政府之具体办法,俾便将来实施。(2)台湾收复后,我国自应于该地恢复以前行省的组织,惟在目前似应先成立一过渡性之机构,称为‘台湾设省筹备委员会’(如台湾将来之政治组织与内地之省政府不尽相同,则可改称为‘收复台湾筹备委员会’),以为准备。”⑨

对张厉生等人拟具的收复台湾意见,6月2日,蒋介石批复:“(1)查开罗会议时,我方在‘关于远东之问题’节略中丙项‘日本领土暨联合国领土被占领或克复时之临时管理问题’曾建议如下:‘(2)中、英、美领土被收复时由占领军队暂负军事责任,该地之行政由该地原主权国负责。彼此相关事项由占领军与行政机构协商行之。(3)其他联合国领土被收复时,由占领军暂负军事责任,由该地原主权国负行政之责,但受占领军机关之节制(即照英美所拟关于欧洲战区之办法)。’故关于将来台湾克复后军事及行政之负责管理问题可根据开罗会议时我方提出之原建议,先向美国商洽,俟有相当结果,再与英国商洽。”⑩

蒋介石主要考虑到台湾何时回归难定,即使日本战败,最先登上台湾岛的可能是美军,中国政府至多负责行政事务,未来台湾军政府的设计牵涉到盟国的利益,中国单方面无权决定,故在中央设计局辖下成立台调会,为收复台湾做准备。

收复台湾大致有两种途径,日本投降归还中国,或由盟军军事占领后转交中国。当时国民政府估计后一种途径可能性更大。

台调会规划未来台湾行政体制及各种机构接收办法,拟定《台湾接管计划纲要》,又制定《台湾地政接管计划草案》、《台湾金融接管计划草案》、《台湾警政接管计划草案》、《台湾教育接管计划草案》,作为该纲要的试行细则。

《台湾接管计划纲要》规定:“(1)台湾接管后一切设施,以实行国父遗教、秉承总裁训示、力谋台民福利、铲除敌人势力为目的。(2)接管后之政治设施:消极方面,当注意扫除敌国势力,肃清反叛,革除旧染(如压制、腐败、贪污、苛税、酷刑等恶政及吸鸦片等恶习),安定秩序;积极方面,当注重强化行政机关,增强工作效率,预备实施宪政,建立民权基础。”强调“民国一切法令,均通用于台湾,必要时得制颁暂行法规。日本占领时代之法令,除压榨、钳制台民、抵制三民主义及民国法令者应悉予废止外,其余暂行有效,视事实之需要,逐渐修订之。”关于地方政制,“以台湾为省,接管时正式成立省政府”,“接管后之省政府,应由中央政府以委托行使之方式赋以较大之权力”,“接管后应积极推广地方自治。”(11)

台调会关于战后台湾的设计集中于行政方面,设想盟军攻克台湾后,建立军政府,由中国负责行政方面的事务,故制定“接管”计划,是要从盟军或日军手中接管台湾。《台湾接管计划纲要》没有中国派军队攻克台湾一节,也没有设立台湾省警备总司令部的内容,关于“军事”只有:“(21)台湾应分区驻扎相当部队,以根绝敌人残余势力。(22)军港、要塞、营房、仓库、兵工厂、飞机厂、造船厂及其他军事设备、器械、原料接管后应即加修整。”(12)当时国民政府根本不敢设想派几十万大军去攻克台湾。台调会所有的计划均为“接管”、“接收”台湾,而不是“攻克”、“占领”台湾,就是期待盟国落实《开罗宣言》。国民政府对战后台湾的设计,是去恢复行使主权,而非去对台湾实行军事占领。

随着美军在太平洋战场上的胜利,麦克阿瑟将军坚持要回到菲律宾,计划从南方向北跳岛进攻,直驱吕宋岛。海军上将尼米兹主张直接攻克台湾和中国大陆沿岸地区,为攻击日本本土铺平道路。盟军占领台湾后,可将日本西太平洋战场补给线拦腰斩断,掩护向日本本土移动的军舰,也可作为空袭日本本土的基地,以瘫痪日本在中国大陆的军事行动。1943年底,美国海军军部着手加强对台湾攻击的准备,制定“铺道”计划。(13)

台岛面积3.6万平方公里,日本苦心经营近50年,驻扎近20万精锐的日本陆海空军,美军若强攻台湾,势必旷日持久,损失惨重。1944年10月,美军决定优先攻克吕宋、琉璜岛、琉球群岛,“铺道”作战计划暂缓。尼米兹受命迂回台湾,争取在1945年3月1日前,攻克琉球。(14)

1944年日军打通大陆交通线,直接威胁美军在中国西南地区的空军基地。为减弱驻台日军的袭击力量,1944年10月,美国第三舰队连续轰炸台湾各地,日本联合舰队司令官丰田副武在台湾指挥作战,展开了台湾有史以来最大的一次战争。至1945年5月,美国空军对台湾展开连番大规模轰炸,集中袭击机场、军火库、军营,以及海港、工厂、铁路交叉点。美军的潜水艇徘徊台湾附近海面,切断台湾与日本本土的航线,台湾米糖难以外运,经济几近崩溃。

1945年2月,美国十四航空队到广东兴宁设立办事处,国民党直属台湾党部委员丘念台受命与美军合作。圣佛尔少校请丘念台协助他招募台籍人士作登陆台湾的向导,取录标准是:“离台不要超过十五年而熟识地形环境者,尤其最需要住过台湾东部的人,因为美军是准备用潜艇载人在台湾东部登陆的。”丘念台带圣佛尔少校到福建龙岩,秘密招募了8位去过台东的青年。后来又在梅县协助圣少校招募了另8位台人,共计16位,候命集训。美军登陆琉球成功后,已无登陆台湾作战的必要,美方对已招募的台湾人一律发给遣散费解散。(15)

国民政府没有组建登陆台湾的军队,而是根据开罗会议的安排,准备接管台湾行政。“台独”人士根本不知美军准备军事占领台湾这段历史,从想当然出发,称中国派军队去占领台湾,实在是高估了当时国军的力量,也是对美军准备攻占台湾的无知。

台湾光复是践行《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

派军队赴台是中国政府对台湾恢复行使主权的关键举措。因考虑到台湾可能是被美军率先占领,蒋介石没有组建攻克台湾的军队。

1945年8月,日本突然宣布无条件投降。面对军事占领日本的巨大事务,麦克阿瑟实无暇顾及台湾,决定由中国派军接收台湾日军投降,分担原先拟由美军承担的军事任务。8月17日,麦克阿瑟以联合国最高统帅第一号命令规定“在中华民国(东三省除外)台湾与越南北纬十六度以北地区内之日本全部陆海空军与辅助部队应向中国战区统帅蒋委员长投降”,明确了将严格履行开罗会议以来的有关国际承诺、台湾立即归还中国的安排。

日本宣布无条件投降后,中国收复台湾进入实施阶段。8月27日,蒋介石正式任命陈仪为台湾省行政长官。9月7日,国民政府“特派陈仪兼台湾省警备总司令”。日本台湾总督既为日本驻台湾最高行政长官,又为台湾地区最高军事负责人。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实际上沿袭了战时日本台湾总督府的模式。

当美军不在台湾登陆,改由中国派军队登陆,蒋介石正忙于派精锐部队赴东北等地受降,对赴台部队的素质未予重视,而陈仪不想让其他派系的部队染指,请求蒋介石,派70军前去接收。这支部队由福建保安团改编而成,军风军纪较差,战斗力不强,蒋介石不及深虑,就照准了。由于70军的素质较低,赴台未做准备,与台胞心目中的祖国精锐之师相比,有很大落差。

台湾省警备总司令部奉令统一接收台湾(包括澎湖列岛)地区军事工作。9月1日,在重庆国府路第140号,台湾省警备总司令部临时办事处开始办公,由柯远芬负责主持,向各军事机关、学校商调工作人员,罗致干部。

9月3日,中国陆军总司令部致冈村宁次《中字第十八号备忘录》:“一、本总司令部中字第十二号备忘录计达。二、奉中国战区最高统帅蒋委员长命令派陈仪将军为台湾及澎湖列岛受降主官。三、关于受降日期及详细规定另行电知,希贵官查照并转台湾及澎湖列岛日军最高指挥官知照。”(16)在盟军的协助下,中国政府派军赴台。

10月25日上午10时,在台北市公会堂(今中山堂)举行中国战区台湾省受降典礼。盟军代表顾德里上校、柏克上校、和礼上校等,及台湾人民代表林献堂、陈忻、杜聪明、林茂生等人,新闻记者李万居、叶明勋等人参加。(17)

中华民国台湾省行政长官兼警备总司令陈仪致日本台湾总督兼日军第十方面军司令安藤利吉《第一号命令》:“遵照中国战区最高统帅兼中华民国国民政府主席蒋及何总司令命令,及何总司令致冈村宁次大将中字各项备忘录,指定本官及本官所指定之部队及行政人员,接受台湾、澎湖列岛地区日本陆海空军,及其辅助部队之投降,并接收台湾、澎湖列岛之领土、人民、治权、军政设施及资产。”(18)

日本台湾总督兼第十方面军司令官陆军大将安藤利吉签具受领证:“今收到中国战区台湾省行政长官兼警备总司令署部第一号命令一份,当遵照执行,并立即转达所属及代表各政治、军事机关及部队之各级官长士兵遵照。”(19)

陈仪接受日军投降,包括“接受台湾、澎湖列岛地区日本陆海空军,及其辅助部队之投降”和“接收台湾、澎湖列岛之领土、人民、治权、军政设施及资产”两个组成部分。只强调陈仪接受台湾日军投降而忽视陈仪“接收台湾、澎湖列岛之领土、人民、治权、军政设施及资产”,完全是在歪曲历史事实。

至此,日本将甲午战争后从中国窃据的台湾、澎湖列岛交还中国。陈仪郑重广播:“本人奉中国陆军总司令何转奉中国战区最高统帅蒋之命令,为台湾受降主管。此次受降典礼,经于中华民国三十四年十月二十五日上午十时,在台北市中山堂举行,均已顺利完成。从今天起,台湾及澎湖列岛,已正式重入中国版图,所有一切土地、人民、政事皆已置于中华民国国民政府主权之下,这种具有历史意义的事实,本人特报告给中国全体同胞,及全世界周知。”(20)

台湾光复包括接受日军投降和中国恢复对台湾行使主权两个方面。陈仪以台湾省警备总司令接收台湾日军投降,是奉联合国中国战区总司令蒋介石之令,承接台湾的军事设防权,实际上分担了盟军原先设想的直接军事占领任务。同时,陈仪又是中华民国台湾省行政公署长官,接收台湾、澎湖列岛的领土、人民、治权、军政设施及资产,这是日本侵占台湾后中国人民从未放弃的使命,对于中国人民而言,是收复失地。从《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的法律约束力看,此举又属恢复行使主权。

交战国间有关领土移转的处理,一般经和平会议及和约加以决定。这主要涉及领土割让。《奥本海国际法》关于“割让的形式”认为:“实行割让的唯一形式是由让与国和取得国以条约成立协议,或者是在包括让与国与受让国在内的几个国家之间达成协议。后者通常是割让成为和平解决的一部分的情况,因为割让可以是和平谈判的结果,也可以是战争的结果。”(21)可见,被割让领土的法律地位要由和约加以确立,在和约订立及生效前,即使让与国与取得国之间存在关于领土割让的意向或协议,这些领土的法律地位亦不能确定。

台湾光复不是领土割让(cession),而是收复失地(regain of lost territory),是恢复历史性权利(restitution in the right),是对战败的侵略者进行制裁。这是现代国际法实践中领土变动的方式之一,不是基于旧国际法上的战胜国权利制度,而是基于对侵略者的制裁,或是对历史上非正义行为的合理纠正,具有强烈的正义性。中国的这种权利应得到作为反侵略战争成果的和平条约的尊重和保证。在日本投降前,台湾归还中国已经国际协议确认。中国政府恢复对台湾行使主权得到盟国承认和支持,是在践行《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具有强烈的合法性。

作为中国一行省的台湾

台湾回归祖国,当然要使用我国传统的省县乡镇制度。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接管台北、新竹、台中、台南、高雄五州,台东、花莲港、澎湖三厅,台北、新竹、台中、彰化、嘉义、台南、高雄、屏东、宜兰、基隆、花莲十一市,澎湖、花莲二支厅。为保持稳定,便于政令推行,仍按照原有州厅区域,设置8县,就原有11市,设置9省辖市,2县辖市。这样的行政区划安排,照顾到台湾的实际情况,有利于社会的稳定。

恢复台胞的汉姓汉名是去殖民地化的重要标志。1945年12月12日公布,1946年5月修正《台湾省人民回复原有姓名办法要点》,规定:“凡台湾人民使用之姓名为日本式者,统准予在三个月内向所在村(里)办公处申请回复原有姓名,山地同胞无原有姓名者,准参照中国式姓名方式自定姓名。”(22)台胞纷纷改回原有汉姓汉名。

台籍精英组成“光复致敬团”,到陕西省遥祭黄帝陵,与南京国民政府各部门沟通,向蒋介石表示敬意,推选制宪国大代表、国民参政员,为国家建设献计献策。广大台胞要求设立台湾实验省,同样表明台湾在中国的行省地位。

在二次大战中,日军征召近20万台湾人参战,充当士兵、民工、翻译、军医等。日本战败后,盟军在遣返台胞过程中发生视台胞为日俘、日侨的事情。1946年1月12日,中华民国行政院颁布《恢复台湾同胞国籍令》:“查台湾人民,原系我国国民,受敌人侵略,致丧失国籍。兹国土重光,其原有我国国籍之人民,自1945年10月25日起,应即一律恢复我国国籍。”(23)

滞留东南亚的台胞在请求返台时,英国、荷兰殖民者以其国籍不明,待与日本政府协商后再行解决,致使大批台胞有家难归。台胞及其家属向国民政府请愿,要求尽快设法解决他们的国籍问题。1946年6月22日,行政院又公布《在外台侨处理办法》:“台侨自1945年10月25日起,即恢复为中华民国国籍,应由外交部分电各驻外使馆,请各该驻在国政府查照,并转知其各属地当局。恢复中国国籍之在外台侨,其法律地位与待遇,应与一般华侨完全相同。”(24)

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对台湾省土地及其人民的这些制度安排与措施,充分证实中华民国政府是在自己的领土上实施有效治理,决非占领国政府对军事占领地的临时管辖。

按照美英等国的安排,台湾的地位必须等到对日和会的总解决。对日和约本应根据《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对中国政府对台湾恢复行使主权加以追认,履行法律上、技术上的程序,而不能推翻先前的承诺,以对日和约来否定《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的法律约束力。

二二八事件期间,美国操纵的舆论错误解读广大台胞的省政改革诉求,称其是要“托管”、“独立”。关于台湾的法律地位,1947年5月5日,台北《新生报》发表社论,做出了明确回应,指出“此次大战期间,中国政府曾于对日宣战文告中声明,过去与日本所订约即日作废;故马关条约的约束当时即已解除,中国对台湾的主权亦同时自然恢复。开罗宣言的发表,使中国这一主权更获得确实的保障。抗战胜利后,我政府更已在台湾实际行使主权,一年半来各国固已视中国重新领有台湾,为当然之事。将来对日和会召开,台湾归还中国,不过补作形式上之签定而已。为上所述,台湾托管之说,在规定国际托治制的联合国宪章上,实在找不到丝毫根据。”(25)

1949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宣告成立,承接了中华民国的领土与主权。蒋介石集团败退台岛。美国为了维护其西太平洋的战略利益,阴谋干涉中国内政。1950年6月,朝鲜战争爆发,杜鲁门总统宣布,命令第七舰队驶入台湾海峡,阻止国共双方的相互进攻,“台湾未来地位的决定必须等太平洋安全的恢复,对日和约的签订或经由联合国的考虑”。此时,美国政府公开否决关于台湾归属的战时协议及美国自己在其中的承诺,企图剥夺中国收回失地的权利和对台湾的领土主权。

为了阻止解放军攻占台湾,美国调整先前对台湾法律地位的一系列承诺,制造模糊空间。1950年8月25日,美国驻联合国代表奥斯汀致函联合国秘书长赖伊,称“该岛的实际地位是:它是一块由于盟军在太平洋的胜利而从日本手里接收过来的领土。像其他这样的土地一样,它的法律地位在国际上采取行动决定它的前途之前是不能够确定的。中国政府经盟国要求接受了该岛日本军队的投降,这就是现在中国人在那里的原因。”(26)他们想要表明:中国政府接收和管辖台湾,是受盟国委托的一种临时性质的管理,不构成台湾主权的移转;在对日和约决定其未来地位之前,台湾仍属军事占领地。

1951年9月,美国在旧金山召开“对日和约”会议,48国代表签署《对日和约》,申明“日本放弃对台湾及澎湖列岛的一切权利、权利根据和要求”,却未明确其归属,制造出所谓的“台湾地位未定论”。(27)

海峡两岸中国人没有受邀参加旧金山会议。1951年9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长周恩来昭告世人:“《旧金山对日和约》由于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准备,拟制和签订,中央人民政府认为是非法的,无效的,因而是绝对不能承认的。”(28)

“台湾地位未定论”试图在国际法上造成一种错觉,似乎台湾在法律程序上仍没有回归中国。回顾其出笼的经过,不难发现,它是美国出于政治、军事需要的某一个阶段对华政策的产物。1979年美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正式建立外交关系并承认台湾是中国领土的一部分。之后,始作俑者美国政府已经不再提及破坏中国收复台湾正义性与合法性的“台湾地位未定论”。

然而,近20年来,随着台湾岛内分离势力的坐大,“台独”分子对“台湾地位未定论”却如获至宝,作为鼓吹“一中一台”、“台湾独立”的法律依据,编入科教书,欺骗台湾民众,一直至今,并有愈演愈烈之势。对“台独”分子借《旧金山和约》来替代《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日本降书》的法律约束力,否定台湾光复的正义性与合法性,为“台独”制造法律依据,我们必须高度警惕,驳其言、阻其行。

综上所述,日本强迫清政府签订《马关条约》,侵占台湾。《马关条约》是不平等条约,日本窃取台湾是非正义的。中国人民从未放弃收复失地。通过《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美国、英国承认台湾为中国失地并支持中国从日本手中收复台湾。1945年10月,台湾光复,中国政府恢复对台湾行使主权,是在践行《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具有强烈的正义性与合法性。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在台湾省实行有效治理。因中国内战导致台湾与大陆再次分离。美国为干涉中国内政,借《旧金山和约》,制造“台湾地位未定论”,遭到中国人民的坚决反对。《旧金山和约》改变不了台湾作为中国一部分的历史事实与法律依据。美国早已放弃了“台湾地位未定论”,“台独”分子却借口“台湾地位未定”,图谋分裂国家领土,是在开历史倒车,不得人心,也是注定不会得逞的。

注释:

①《马关条约》,褚德新、梁德主编《中外约章汇要(1689-1949)》,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267-268页。

②有关“割让”的论述,参见詹宁斯、瓦茨修订《奥本海国际法》第九版第一卷第二分册,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中译本,第70-73页。另参见慕亚平等《当代国际法论》,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252-257页。

③《国民政府对日宣战文》,张瑞成编《抗战时期收复台湾之重要言论》,(台北)近代中国出版社1990年版,第2-3页。

④慕亚平等:《当代国际法论》,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258页。

⑤《开罗会议政治问题会商经过》,张瑞成编《光复台湾之筹划与受降接收》,(台北)近代中国出版社1990年版,第31页。

⑥有关“宣言”及“国际条约”的论述,参见詹宁斯、瓦茨修订《奥本海国际法》第九版第一卷第二分册,第613-616页、625-640页。另参见慕亚平等《当代国际法论》,第472-474页。

⑦《波茨坦公告》,《国际条约集(1945-1947)》,世界知识出版社1959年版,第77-78页。

⑧《日本投降条款》,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研究局编《台湾问题文献资料选编》,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852页。

⑨《“行政院”秘书处签呈》,陈鸣钟、陈兴唐主编《台湾光复和光复后五年省情》(上),南京出版社1989年版,第1页。

⑩《蒋介石复电》,《台湾光复和光复后五年省情》(上),第2-3页。

(11)(12)《台湾接管计划纲要》,《台湾光复和光复后五年省情》(上),第49-51、51-52页。

(13)(14)【美】柯·乔治:《被出卖的台湾》,陈荣成译,(台北)1980年代后期,第30、33页。

(15)丘念台:《岭海微飙》,(台北)海峡学术出版社2002年版,第223页。

(16)《中国陆军总司令部致冈村宁次中字第十八号备忘录》,《光复台湾之筹划与受降接收》,第185页。

(17)《台湾省警备总司令部接收总报告》,《台湾光复和光复后五年省情》(上),第161页。

(18)《行政长官致日方代表第一号命令》,《光复台湾之筹划与受降接收》,第202-203页。

(19)《日方代表签具之受领证》,《光复台湾之筹划与受降接收》,第203页。

(20)《陈仪正式宣布台湾日军投降广播词》,《光复台湾之筹划与受降接收》,第201-202页。

(21)关于“割让的形式”,参见詹宁斯、瓦茨修订《奥本海国际法》第九版第一卷第二分册,第71页。

(22)《台湾省人民回复原有姓名办法要点》,《光复台湾之筹划与受降接收》,第209页。

(23)《“行政院”恢复台湾同胞国籍令》,《光复台湾之筹划与受降接收》,第211-212页。

(24)《在外台侨处理办法》,《光复台湾之筹划与受降接收》,第222-223页。

(25)《台湾“托管”吗?》,台北《新生报》1947年5月5日第二版。

(26)参见《美国驻联合国代表奥斯汀致赖伊的信》,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研究局编《台湾问题文献资料选编》,第866页。

(27)《旧金山对日和约》,世界知识出版社编辑《国际条约集(1950-1952)》,世界知识出版社1959年版,第335页。

(28)《周恩来外长关于美国及其仆从国家签订旧金山对日和约的声明》,《人民日报》1951年9月19日。

标签:;  ;  ;  ;  ;  ;  ;  ;  ;  ;  ;  ;  ;  ;  ;  ;  

台湾光复的正义与合法性_波茨坦公告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