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制度研究

独立董事制度研究

喻晓文[1]2007年在《中国公司治理之独立董事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所谓公司治理,概括而言,指公司内部股东、董事、经理的权力、职责分配机制。公司的管理水平、公司的经营绩效和公司的治理结构之间存在着非常密切的关系。独立董事制度于20世纪30年代产生于美国,20世纪90年代基本成熟的独立董事制度为美国公司优化治理、提高管理绩效作出了积极的贡献。正因为此,世界各国纷纷效仿。我国公司繁荣始于20世纪90年代,发展之初即遇上如何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解决大股东控制公司(内部人控制),完善监督机制,提高公司绩效等诸多的问题。20世纪90年代中国由政府牵头并大力推进在上市公司中引进独立董事制度,《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是这一制度建立的标志。由政府牵头并快速推进的独立董事制度在解决上述问题上起到了很好的作用,但因为制度建立和实践的时间短,加上制度建立之初更多采用的是拿来主义的做法,所以制度本身不可避免的存在一些问题,如合理性、科学性和与中国公司国情、中国现有公司法律制度的协调性等问题。本文在分析独立董事制度特点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国公司的实际问题,探讨了我国独立董事制度存在的问题和解决这些问题的思路。

贺海强[2]2007年在《完善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研究》文中研究指明独立董事是董事的一种,但又不同于一般董事而具有一般董事所不具备的品格、特征和属性:即独立董事具有独立性的特征。作为公司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独立董事制度是20世纪初美国公司治理结构由“股东(大会)中心主义”过渡到“董事会中心主义”以后,在股东大会逐步形式化、董事会运转失灵以及“内部人控制”不断失控的过程中产生的,其作用在于强化董事会的内部监督职能、维护股东及公司的整体利益。独立董事制度在不同的公司治理机制下,功能定位不同。中国引进和移植独立董事制度可以借鉴英美国家公司治理上的先进经验。但必须联系中国的实际情况,处理好独立董事制度本土化过程中的一系列问题,特别是要协调好和监事会之间的关系,最终才能实现我国引进该项制度的初衷:完善公司治理机制,保护中小股东合法利益。本文的研究主要分为六个部分。第一部分简单说明研究背景与意义,以及研究框架和研究方法。第二部分主要叙述了研究的主要理论基础。第叁部分从美国公司治理结构的演变过程简单介绍了独立董事制度的产生的背景以及其在英美国家的演进过程,并介绍了关于独立董事制度研究的文献综述。第四部分阐述了独立董事制度在引入我国时的背景以及独立董事制度在我国的实践。根据江苏省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调查资料了解独立董事制度在江苏实施后的基本情况,进而说明独立董事制度在中国的生存现状。第五部分主要是针对我国移植独立董事制度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层次的分析。第六部分是对完善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的思考和建议:独立董事制度在移植过程中,需要结合中国现有的公司治理结构的现实,进行科学的制度设计和创新,这样才能真正提高我国的公司治理效率。

王京涛[3]2007年在《中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比例影响因素的实证研究》文中研究指明独立董事制度发源于美国,从上个世纪70年代开始在美国实质性推行,90年代风靡全球,随着其实践的发展,成为学术研究热点。2001年,独立董事制度也正式在中国推行,迄今已将近5年。独立董事制度实际上就是指在公司董事会中引进独立董事成员,独立董事独立于其他相关利益者,能对公司的经营管理起到一个监督作用,有效防止公司内部人控制,保障公司健康发展。于是,董事会当中应该设立多少独立董事成员,也就是说独立董事在公司董事会中应该占到一个多大比例才可以形成一个有效的董事会结构,成为国外学术界一个争论的焦点。独立董事制度刚刚在我国发展,有关独立董事比例的问题也有着深远的研究意义。第一,本文系统总结了独立董事制度产生原因及其在世界各国发展的基本情况,并对典型公司治理模式下独立董事制度做了对比研究,不同的公司治理模式下的独立董事制度有其不同的特征,根源在于设立独立董事制度的各个国家文化背景、经济发展水平、法律法规的差异化。第二,本文对设立独立董事的各个国家的有关独立董事比例的规定情况做了系统的比较分析,尤其对美国和中国独立董事比例的发展实际情况做了总结,本文认为一个符合国情的独立董事比例设置是需要时间和实践来证实的。第叁,本文对国内外有关独立董事比例的研究情况做了较为全面的文献综述分析,发现独立董事比例的影响因素主要集中在四个方面:股权结构、股东权益保护、公司绩效、管理层。第四,本文基于国内外的文献综述,并结合我国的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对独立董事比例影响因素做了相关的实证研究和理论研究,研究了独立董事比例与股权结构、管理层、公司领导的外部性、公司绩效、股东权益保护之间的关系。结果发现: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控股人类型、管理层对独立董事比例的确存在着一定的影响,独立董事比例对公司绩效和股东权益保护也存在着较为积极的作用,但独立董事比例对公司领导的外部性没有影响。本文结合相关的研究结果,对独立董事制度的建设以及独立董事比例的设置提出了相关的对策分析,认为独立董事制度在中国的建设和独立董事比例的设置,应该基于一个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权变态度,从宏观和微观的两个角度去考虑独立董事在我国的发展情况。

赵大伟[4]2017年在《中国上市公司监事会制度改革论》文中研究表明公司治理向来受到公司法学者的高度重视,也是公司法理论研究的热点问题之一。公司治理结构的优化,关键在于建立科学有效的公司监督机制,监事会为我国《公司法》规定的上市公司必设的监督机关,上市公司监事会制度的改革就成为上市公司监督机制优化的重中之重。学界目前关于上市公司监事会制度改革的讨论存在研究视角局部化、解决方案碎片化的问题,尽管具体的改革建议有利于推动公司监督机制中个别监督问题的解决,但未能为中国上市公司监事会制度改革提供系统化、科学化的解决方案。其中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对不同监督模式理解不够透彻的局限,也有对本土人文环境认识不深的禁锢,还有在既有的立法框架下对现有问题进行完善与修补的路径依赖,但更可能是个别现实法律问题的解决相对于系统化的改革方案更有可能被立法者接受。本文以公司监督机制问题和矛盾最为集中的中国上市公司监事会制度为研究对象,试图以上市公司监事会监督主体制度、监督客体制度以及监督方式的改革为路径,系统化地提出上市公司监事会制度改革方案,为完善中国上市公司监督机制、建立良好公司治理、提高中国上市公司的国际竞争力提供有益尝试。我国上市公司监事会制度之所以需要进行改革,是因为2005年的公司法改革尽管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了监事会的监督能力,但改革并不彻底。为此,学者们展开了理论批判,总结起来大家仍然认为我国公司立法所规定的上市公司监事会制度法律文本仍然比较粗糙,监督权利无法保证,与独立董事制度之间还存在重复监督、迭床架屋的问题,最终导致上市公司的监督虚化。为此就有必要根据上市公司监事会的改革目标和功能定位,对我国上市公司监事会制度进行系统化改革。我国上市公司监事会制度改革应该以保护股东利益、改善公司治理、提高中国上市公司的国际竞争力为目标,在允许上市公司自主选择监督模式、降低上市公司监督成本的基础上,在独立监督原则、专业监督原则、积极监督原则、有力监督原则的指导下,通过上市公司监事会主体制度改革强化上市公司监事会的独立性,通过上市公司监事会客体制度改革提高上市公司监督的精确性,通过上市公司监事会监督方式改革,使上市公司监事会的监督更加具有专业性、展望性与合作性,进而补强上市公司监事会的监督功能、职工参与功能和战略管理功能。我国上市公司监事会制度改革首先应该解决的一个问题是监事会的独立性问题。上市公司监事会主体制度改革就是要解决上市公司监事会缺少独立性的问题。当前,在我国上市公司治理体系中,独立性有两个问题需要解决,一个是监事会的自身独立问题,一个是与独立董事的协调问题,在解决我国上市公司监事会自身独立性之前,首先需要解决的是上市公司监事会与独立董事的协调问题。两种监督机制并存、监督职权缺少精确区分甚至部分监督职权重迭、冲突大大增加了上市公司的监督成本,本文主张在分别完善监事会制度和独立董事制度的基础上,借鉴日本公司立法的思路,允许上市公司在监事会制度和独立董事制度之间进行自由选择,通过公司监督机关的单一化和监督职权的明晰化减少上市公司的监督成本;通过公司法文本竞争为各公司参与方提供最优的法律产品,进而减省各公司参与方的交易成本。目前,我国上市公司监事会无论是在组织上,还是在意思上均没有实现充分的独立,这具体表现在监事会及其组成人员对于其监督对象——董事会及其他公司高管——存在人身和财产上的依附,同时,上市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不完善,也使得控制股东或者大股东可以通过其代言人恣意控制、扭曲公司监督机关的意思,使公司监事机关成为大股东、控制股东不当利益合法化的平台。为此,在我国未来的公司立法改革中,应该从组织和意思两个方面增强监事会的独立性,减少董事会对监事任免的影响力,使监事会的薪酬、财务支配等不受董事会及经理层的控制,完善监事会议事规则,通过完善的程序规定保证监事会的意思免受公司其他机关和个人的不当干预。上市公司监事会客体制度改革亦即如何保证上市公司监事会进行精确监督的问题。尽管在法理学中,有学者将法律对象与法律客体通用,但本文将监督对象与监督客体进行严格的区分,监督对象指上市公司监事会监督的公司机关和个人,监督客体则是指监督对象所从事的经营管理活动。上市公司监事会监督对象的准确厘定是上市公司监事会客体制度变革的重要前提。首先,出于管理信任因素的考量,公司经理和其他公司高管应该由具有公司独立经营领导权的董事会进行监督,上市公司监事会的监督对象仅为公司董事会。其次,上市公司监事会的监督客体仅为董事会的经营管理,而非董事的职务行为,因为董事会的经营管理行为可以涵盖董事的职务行为,相反,董事的职务行为却不能涵盖董事会的经营管理活动。同时,上市公司监事会的监督应该同时包括适法性监督和妥当性监督,为此,作者呼吁我国未来《公司法》立法改革须对上市公司监事会监督对象和客体制度进行相应调整,并须明确规定上市公司监事会的妥当性监督权和行使要件。上市公司监事会的监督方式改革主要是关于上市公司监事会的存在方式或者说是上市公司监事会与董事会以何种方式共存、互动的问题。我国上市公司监事会欲实现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有效监督,其监督方式须进行全面调整:须由非专业监督向专业监督转变,实现财务监督和自我组织的专业化;须由回顾式监督向展望式监督转变,通过增设董事会报告义务增加监事会的监督信息供给,通过增设公司重大事项同意保留权强化监事会对公司经营决策的影响力,通过增设监事会的风险控制监督义务使监事会与董事会共同防范公司经营风险;须由对立式监督向合作式监督转变,在充分尊重董事会对公司经营管理独立领导权的基础上,通过增设监事会的协商权实现监事会与董事会之间的良性互动,通过明确监事会与董事会的连带责任增强监事履行监督职责的敏感性,从而彻底扭转我国上市公司监事会监督无力的局面。

文学[5]2008年在《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独立性问题研究》文中提出在公司治理结构中,董事会作为核心,上承投资人,由股东选出并对股东负责;下接经理层,任免高级管理人员并承担公司的战略管理职能。借助董事会传统上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这一重要地位,引入独立董事,确保其外部独立的身份,通过独立董事对董事会进行监督和评估,提高董事会决策能力,进而实现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独立性是独立董事的根本属性,是独立董事最基本的、核心的品格,是其任职和行权的基础,失去了独立性,独立董事即失去了其存在的价值,其效能自然也就无从谈起。独立董事制度之所以被认为有助于企业经营的监督、管理,其主要原因在于这些独立董事与公司股东及公司经理人之间并无实质的利害关系,在董事业务的执行上被认为较能公正、客观地行使其职权。同时,独立董事的存在要能够真正地在公司的运营中发挥积极作用,还必须赋予独立董事参与企业经营的实质权利,必须对于独立董事的选任加以严格要求,并予以充分的授权。目前我国的上市公司中存在着比较普遍的所有者缺位和内部人控制现象,难以形成有效的约束、制衡机制。因此,在我国独立董事的独立性保障问题就更加突出。本文以独立董事独立性为研究对象,从完善我国公司治理的角度出发,首先分析了独立董事制度的产生和发展的历史轨迹,提出在我国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必要性,然后对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进行界定,进而利用案例分析说明加强独立董事独立性的重要性,最后较为系统地分析了在我国目前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方面存在的问题以及解决措施,为完善公司治理中所采用的这项制度贡献笔者的主张。全文共分六章,约5万余字。该项研究的基本结构:第一章绪论,交代研究背景以及意义、文献综述、研究的思路与方法、内容和框架、特色与创新等;第二章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产生的背景分析,主要介绍了独立董事制度的起源、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现状以及我国上市公司引入独立董事制度的必要性等;第叁章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界定,主要从经济学以及法学角度对独立性进行界定,并对独立董事独立性进行简要分析;第四章案例分析,主要通过对美国安然公司以及我国科龙公司事件的分析,阐述加强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必要性;第五章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存在的问题分析,主要从任职资格、激励约束、以及责任保险等方面进行独立董事独立性分析;第六章完善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建议,主要针对上一章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独立建议;最后得出结论。通过分析,笔者认为,可以从厘清独立董事与监事会的关系入手,促进二者的有效结合,构建中国特色的监管模式。就独立董事资格任选制度来看,由于我国上市公司大多存在一个处于绝对控股地位的大股东,其实际控制着董事会和经理层,这种情况使得独立董事的资格、提名选举、整体独立性以及更换等都有可能受制于内部人,使当选的独立董事的独立性无法得到保证。因此我们应当强化独立董事的资格认定、规范独立董事的提名与选举、适当提高独立董事的比例以及限制独立董事的任期。就独立董事激励约束机制来看,目前独立董事的薪酬主要由津贴和车马费构成,并由任职公司决定薪酬数额,这一方面不利于激励独立董事更加努力工作,另一方面又可能会使独立董事因经济上的依附关系而不能独立,因此,应当规范薪酬的支付方式,采用物质激励与声誉激励相结合的办法,并建立独立董事工作效率评价体系,由第叁方机构根据独立董事的工作绩效决定其薪酬。另外,目前独立董事权力与责任不对等造成了独立董事有权无责,缺乏法律约束和市场约束,因此在有关法律中明确独立董事的责任、建立独立董事协会进行管理,更有利于保证独立董事发挥其独立性。就责任保险角度来看,由于我国目前没有涉及独立董事责任保险的问题,使得独立董事不能依靠其独立性完全正常履行其职责,因此我国应当逐步推行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以分散其风险,使其在行权中更能保持其独立性,使独立董事能够真正代表全体股东的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我国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创建过程同时也是制度创新的过程,是一项紧迫而艰巨的系统工程,需要参与各方良好的沟通和有效地配合,而建立富有效率、充满生机的独立董事制度也必将有力的促进参与各方同舟共济、共享繁荣。

张凤丽[6]2008年在《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独立董事制度产生于上个世纪70年代的美国,并且在叁十年间得到迅速发展,形成了一套比较成熟的法律制度。实践证明独立董事制度已经是英美国家公司治理的重要手段之一,其作用在于通过在公司设立独立董事来实现对经营者的有效监督,防止内部人控制,维护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此外独立董事制度由于其人员几乎都是某个领域的专家,可以为公司的决策提供参考意见,从而保证公司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我国从2001年8月16日证监会颁布《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部门规章的形式明确要求上市公司引入独立董事制度,到2006年1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叁条规定: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立法确认,其间经历了不断尝试实践摸索的六余载历程。虽然在理论和实践上都取得了一些成绩,但总的来说独立董事制度目前在我国还处于起步和探索阶段,理论研究和实证分析还不够成熟,立法环节更加薄弱。为此,本文在占有大量资料的基础上运用比较和实证分析方法论证我国独立董事制度存在的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并对这些问题提出自己的见解。本文的创新之处是,在阐述独立董事制度在我国存在的理论基础时,结合我国自身情况提出了监控失灵论、弱示群体利益保护论和国有资产保护论。此外,本文摒弃了传统论文的结构形式,即在一章中分析存在问题,在下一章中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而是将每个问题在一章中进行分析,并提出解决对策,这样使文章结构更加严谨。本文在结构上分为五章,其内容如下:第一部分:导论。主要介绍我国独立董事制度课题研究的目的及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和本文研究方法和创新之处。第二部分:独立董事制度一般理论分析及其现实意义。主要对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的相关理论进行评介、分析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的主体、权利、义务以及责任,最后阐述我国引入独立董事制度的现实意义。第叁部分: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的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主要从立法和实践两方面介绍我国独立董事制度发展现状并指出我国独立董事制度存在的问题。第四部分: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独立性问题。探讨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独立性难以实现的制度障碍和文化障碍,并提出强化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独立性的措施。第五部分:我国独立董事与监事会的关系。从分析我国现行监事会制度的缺陷着手,阐述监事会和独立董事两者之间的职责冲突,提出进一步完善监事会与独立董事并存的有中国特色的监管模式。

姜喜臣[7]2007年在《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特征及与公司业绩相关性实证研究》文中研究指明独立董事制度起源于美国。作为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的一项制度创新,上个世纪末被移植到了中国,并且从一开始就成为国内学术界研究的焦点。从国内外独立董事的发展来看,政府、监管部门甚至上市公司通过完善独立董事制度来强化董事会的独立性和规范性、提高公司治理效率、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初衷和愿望不容怀疑。但是,关于独立董事的作用问题,特别是究竟是否有助于改善公司业绩问题仍然有待讨论。不过我国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毕竟已成为客观现实,因此现在最应该关心的是独立董事制度与公司业绩之间究竟存在着哪些细微关系以及影响独立董事制度特征和治理绩效的因素究竟有哪些等等问题,对这些问题的研究显然有助于相关部门在推行或完善独立董事制度过程中有所侧重。本文通过选择独立董事制度特征及与公司业绩相关关系作为研究内容,通过规范研究和实证研究相结合的方法,根据我国上市公司最新的数据信息,全面系统地了解、评价和分析目前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特征情况,分析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特征与公司业绩之间存在的相关关系以及相关环境因素对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特征及其治理绩效的影响,从而摸清我国目前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实施的情况、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进而针对性地提出完善独立董事制度的相关改进性对策和建议。为了实现论文的研究目的,本文选择了规范研究与实证研究相结合的研究方法。通过比较、归纳等方法,从理论上对与独立董事制度相关的现代企业治理理论、我国引入独立董事制度的动机、我国独立董事的职能与角色定位、独立董事制度影响公司业绩的内在机理以及影响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特征及治理绩效的若干特殊环境因素进行了分析和研究,从而从为后面的实证研究做出了必要的理论分析和铺垫。通过实证研究方法对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特征与公司业绩的相关关系进行了实证检验,并通过两分法的方式检验了不同股权结构下独立董事制度与公司业绩的相关性,以及独立董事制度不同设立方式对独立董事治理绩效的影响。在论文的最后,根据理论分析、现实情况分析以及实证检验分析发现的问题,特别是限制独立董事制度有效性发挥的问题,针对性地提出了完善独立董事制度的相关对策和建议。

李德青[8]2007年在《我国独立董事监督职能相关法律制度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本论文主要分为叁大部分。第一部分,公司治理机制及公司内部监督机制。该部分主要介绍公司治理机制的含义、构成,以及公司内部监督机制的有关内容。独立董事制度是公司内部监督机制的重要内容之一,该部分内容从根本上揭示了独立董事制度的内涵、外延。第二部分,独立董事制度的概述。该部分主要包括独立董事的含义、特征、职能、产生发展以及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的引入等内容。第叁部分,我国独立董事监督职能相关法律制度的问题及完善。该部分是本论文最重要的部分。该部分从以下六个方面对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进行分析论述:(一)完善独立董事资格制度;(二)完善独立董事选任制度,确保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叁)合理界定与完善我国独立董事与监事会的职权,理顺独立董事与监事会关系;(四)建立健全独立董事薪酬制度;(五)明确独立董事义务与责任,建立独立董事义务与责任制度;(六)设立独立董事协会,建立独立董事人才库。该部分内容通过对上述六个方面进行分析论述,指出了我国独立董事监督职能相关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并从法律角度对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监督职能的完善提出了相应的措施。

马军卫[9]2007年在《我国独立董事法律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说明独立董事法律制度起源于美国。此后,英美法系的其他国家或地区在不同程度上逐步采纳和推行了独立董事法律制度。相比于英美国家,大陆法系国家独立董事法律制度的发展相对缓慢。但是包括我国在内,也已经或者一定范围、一定程度上借鉴、接受了独立董事法律制度。独立董事法律制度产生于“一元制”公司内部治理模式的背景,在解决“内部人控制”以及由此延伸的其他弊端的初衷下,独立董事法律制度的功能主要集中于决策和监督两个方面。从价值判断上讲,一方面独立董事法律制度有其积极的作用,另一方面,独立董事法律制度要臻于完善,也要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并不断发展。独立董事法律制度在我国的移植与发展,可以从实践历程和立法建构两个角度予以分析,而立法建构在时间上又可以分为叁个阶段。概括地讲,我国独立董事法律制度的移植和发展过程,呈现出了法律移植的必然性、政府职能部门的主导性以及引进独立董事法律制度的嵌合性特点。从必要性的角度分析,由于我国在公司治理中“一股独大”、“内部人控制”等突出问题的存在,移植和实行独立董事法律制度,对于改善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公司的专业化运作以及强化董事会的制约机制、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等具有同样重要的意义。从可行性的角度分析,相比于“选择制”模式或者“借鉴改造”监事会等模式,我国所实际体现的“嵌入制”模式,无论从制度协调的宗旨理念、优势互补,以及减少移植成本、实际效果等方面看,也是现实可行的。尽管独立董事法律制度在我国以“嵌入制”模式的移植和实行,是必要并且可行的,但是,我国实行独立董事制度仍旧存在诸多问题。一是功能定位立法与实践的脱节,在立法角度,体现出了对监督功能的倾向,而在实践角度则过多地体现出(参与)决策功能的倾向;二是预期效用仍显不足;叁是外部环境的欠缺、制度层面的不协调以及独立董事“独立性”不足。由此,发展和完善我国的独立董事法律制度,首先是要做到立法和实践功能定位的统一,价值理念的趋同;其次是要重点做好独立董事制度与监事会制度的协调,以及与其他相关规范的互动:再次是要尽快完善独立董事具体制度的构建,包括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制度,任免制度,独立董事的权利、激励与薪酬制度,义务、约束与责任制度,以及董事会专业委员会制度,独立董事协会,补偿保护与责任保险制度等,同时也要整合立法,从而保障实现其根本价值。

唐跃军, 肖国忠[10]2004年在《独立董事制度的移植及其本土化——基于对500家中国上市公司的问卷调查》文中研究说明中国公司治理中存在的某些问题,决定了移植独立董事制度的必要性;但是,"二元制"的公司治理及"一股独大"等特殊国情,又决定了中国必须实现独立董事制度的本土化而不能不加改造地全盘照搬国外的做法。基于这样的认识,文章首先介绍独立董事制度的产生和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有关作用。然后分析中国移植独立董事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能性。最后,从基于中国实际的叁个方面,着重探讨如何实现独立董事制度在中国的本土化。

参考文献:

[1]. 中国公司治理之独立董事制度研究[D]. 喻晓文.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07

[2]. 完善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研究[D]. 贺海强. 南京林业大学. 2007

[3]. 中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比例影响因素的实证研究[D]. 王京涛. 四川大学. 2007

[4]. 中国上市公司监事会制度改革论[D]. 赵大伟. 吉林大学. 2017

[5]. 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独立性问题研究[D]. 文学. 西南大学. 2008

[6]. 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研究[D]. 张凤丽. 天津财经大学. 2008

[7]. 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特征及与公司业绩相关性实证研究[D]. 姜喜臣. 重庆工学院. 2007

[8]. 我国独立董事监督职能相关法律制度研究[D]. 李德青.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07

[9]. 我国独立董事法律制度研究[D]. 马军卫. 山东大学. 2007

[10]. 独立董事制度的移植及其本土化——基于对500家中国上市公司的问卷调查[J]. 唐跃军, 肖国忠. 财经研究.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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