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媒体事件的民主思考_网络与新媒体论文

新媒体事件的民主思考_网络与新媒体论文

商议民主视野下的新媒体事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视野论文,民主论文,事件论文,媒体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G21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63(2010)07-0112-05

1995年的世界电信日(5月19日),中国邮政部宣布向公众开放因特网,因特网由此进入中国人的日常生活。2003年的黄静“裸死”案件、孙志刚事件、东北宝马车肇事案让中国人第一次看到了网络民意对主流社会的重大影响,甚至包括国家政策与法律的修订。比如孙志刚事件终结了中国针对流动人口实施的暂住证制度以及收容法规,暂住证制度的终结标志着中国人口流动的全面合法化以及流动人口与常住人口平等化时代的到来。这些新媒体事件从网络走向现实空间,标志着新媒体事件成为民众表达社会认识,参与公共事务的重要渠道。2005年发生的芙蓉姐姐、天仙妹妹事件,以及2006年的“恶搞”事件,标志着草根开始了网络隐私营销而成名的另类娱乐消费时代,意味着网络多元文化时代的全面来临,网络成为异质文化共同体。另一方面新媒体也日益成为传统媒介的议程设置者,显示了更强的现实动员能力。从2008年的邓玉娇事件到2009年的新疆建设兵团“最牛”团长事件到广西来宾韩峰的日记事件,新媒体事件在现实空间中尘埃落定的速度越来越快。如新疆建设兵团的“最牛团长”事件,该事件从10月8日在新华网发展论坛及红网论坛等网上发布,到10月12日晚,以落款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办公室”的处理决定出现在网上社区,短短4天时间内,引起数万网民关注的事件得到了政府的迅速回应,以至于网民在跟帖中感叹“网络的力量真的很大”。①

一、新媒体事件之“新”

目前学界对新媒体事件依然还没有统一的界定,根据近10年来中国发生的新媒体事件,本文尝试对新媒体事件进行界定:所谓新媒体事件是以网络、手机为代表的开放式媒介技术为基础,通过公民新闻运动产生的具有重大社会影响力的媒体事件。新媒体事件作为网络舆论的集中表达形式,就其表达主体的结构、信息结构以及传播机制等方面,与戴伊和卡茨当年在《媒介事件》中研究的卫星电视时代的媒介事件具有质的变化,这是学界首次系统研究传统大众媒介时代的媒介事件。该书出版于1992年,此时正值全球资本主义一体化的形成时期,可以看到两位学者对卫星电视作为全球共识的建构媒介充满了信心。

首先,卫星电视时代的媒介事件是针对电视的节日性收看,主要是那些令国人乃至世人屏息驻足观看的通过电视直播的重大历史事件,这些事件都是关乎国家大事。这种媒介事件有三类:竞赛、征服、加冕。在他们看来,强大的政治组织与经济团体通过策划与传播“竞技、征战、加冕”三类电视节目,将电视节目制造为“电视仪式”,散居各地的观众因观看同样的电视节目从而在异质空间中似乎举行了一场全球性的狂欢活动,参与观看的受众也会产生参与历史表演的幻象。由此,卫星电视时代的媒介事件是集体记忆的塑造者,从而也就成为社会共识的制造者。在这种自上而下的电视节目生产以及“狂欢活动”仪式的制造中,由于卫星电视巨大的空间穿越能力,为异质空间的观众制造了我们同时“在现场”的幻象,通过观看行为,观众也就成为重大历史事件的“现场”参与者,也就给观众制造了参与历史表演的幻象。但是,这却是一种自上而下、有计划、有预谋的节目生产,观众依然是一个虚拟的历史主体。

以网络为代表的新媒体,作为一种开放式媒介,它具备了商议民主建设空间的技术基础。新媒体事件一般由知情网民在论坛、博客、SNS等个体能够发言的空间发布信息,然后有网民做推手最终制造成为具有社会影响力的事件,进而获得相关部门的关注,达到了真相的揭示或者问题的解决,新媒体事件由此成为普通公民自我赋权的重要途径。这是一种自下而上的信息生产方式,它消减了卫星时代的电视媒体事件的政治集团或者经济集团操控的生产本质。在网络这样的开放式媒介中,普通民众已经具有相当的表达机会与表达空间。

据《第25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止2009年底,中国网民已经达到3.84亿,互联网普及率达到28.9%。其中农村网民规模达到10681万,占整体网民的27.8%,低学历人员、无业人员、农民群体等网民比重小幅增长,越来越多的弱势群体也开始使用互联网。在这个意义上,新媒体事件的民主性再次彰显了媒介技术的发展带来的文明进步。

其次,新媒体事件与卫星电视时代的媒介事件的传播机制也有极大的差异。卫星电视时代的媒介事件是经过提前策划、宣布与广告宣传,然后“邀请”大众来参加的一种“电视仪式”或者“文化表演”,它不具备重大新闻和突发事件的突发性与时效性,而是电视节目制作者的“预谋”生产,观众只是在前期强大宣传攻势以及节目本身的宏大的“召唤结构”下被动参与事件的观看,这是一种自上而下的传播机制,其传播动力在于给观众制造一种“我们都是历史的见证者与参与者”的幻象。新媒体事件与重大新闻和突发事件相比,依然不具有突发性和时效性。从近年来发生的新媒体事件的类型以及各类型的数量比来看,主要集中于社会弱势阶层的权益抗争与对社会资源、权力分配不公平的批判方面。前者比如2003年的孙志刚事件、2008年的邓玉娇事件等,后者以2003年的宝马车肇事案、2008年的南京天价烟事件、2009年的新疆建设兵团的最牛团长事件、2010年的韩峰日记门事件。两种类型的事件往往也有交叉的地方,在弱势阶层的权益抗争事件中往往也包含了对社会资源与权力分配不公平的批判。比如孙志刚事件、邓玉娇事件等。

从2003年的东北宝马车肇事案到的韩峰日记门事件,都体现了网民对腐败官僚以及所谓的“为富不仁”的富商等社会强势群体的批判,凡是触及到这种集体情绪的事件,都会以超快的速度在网络中蔓延,网络舆论往往在政府权力机构之前就预先做出了他们的“判决”。比如当年的宝马车肇事案,在法院审判之前,媒体几乎都一致认定肇事者的主观犯罪,媒体的“判决”与法院最后的机械事故认定实则大相径庭。

重庆最近发生的“马三”妹肇事案的传播过程则是上述传播机制的典型案例。3月11日晚,重庆的沙滨路上发生一起车祸,一辆“马三”将横穿马路的一位中年女士撞飞,由于车速过快(据说140码),造成了受害者的尸体被分为两截。由于车祸的惨烈,该事件在天涯重庆论坛发布之后,迅速引来了无数的表达愤怒的跟帖,肇事者也迅速被“人肉”,猫扑贴贴等论坛也旋即转发了该事件,成为本地一周内传统媒体与新媒体的热点话题。浏览天涯论坛的帖子与跟帖,发现该事件之所以能够成为一周内本地的热点事件,是因为该事件的核心传播动力在于事件发生初期,多数网民都认为这又是一位“富二代”任意妄为的“出位”行为导致的惨祸,或者至少是一位官宦子弟“草菅人命”,天涯论坛的网民对肇事者以及肇事者的家庭背景尤其好奇。事发7天后,肇事者的父亲通过传统媒体正式通告了家庭状况,他们的真实身份完全超出了网民之前给予的标签:“官宦”背景或者“富二代”,肇事者仅仅只是一个比较富裕的市民家庭,肇事者真实的身份颠覆了网民最初的想象。在他们的身份得到核实之后,尽管交警部门的处理结果尚未公布,论坛帖子在第二天就急剧下滑,且情绪明显趋于理性。网民在猜测肇事者的“富二代”或者“官宦子弟”身份的时候,非常明显地对这两个群体表示了超常的愤怒,也正是这种情绪成为“马三妹”交通肇事案的传播动力,由此促成了本地媒体持续10天的媒体事件。

二、新媒体事件的“悖论”

新媒体时代的到来,令不少社会学家看到人类自由、民主的曙光,尤其是在缺乏民主传统的中国。作为开放式媒介的网络,就其技术基础来说可以吸纳更多的人参与,而且也应该是异质群体理性交往的空间。但是“网络舆论作为中国公众情绪一种真实、广泛然而并不全面的表达,对中国的政治讨论和决策的重要性正在增加。但是,就此断言互联网将在中国促发西方式的民主恐怕是一厢情愿,言之尚早。”②

近年来发生的新媒体事件都表明了这并不是异质群体交流对话的平台,而是弱势群体或者声称公平与正义维护者所构建的被戴维斯(Davis,Richard)界定的“壁垒化论坛”。③ 在这种“壁垒化论坛”中,聚集的都是态度一致的人,而持不同意见者的声音则被淹没,这就造成了论坛中持同样态度的大多数意见将对少数意见者的舆论压制,也即论坛中的“沉默螺旋”效应。比如2003年的东北宝马车肇事案,该事件超过了当年的非典事件的点击率。一件普通的交通肇事案能够在当年成为网络中最受关注的事件,其根本原因在于事主丈夫事后点明的:如果她开的不是宝马,此事或许就不会引发网民的群集。正是社会的“仇富”情结造就了这桩交通肇事案成为当年的媒体事件。当新媒体越来越成为生活中心的时代,网络舆论在现实世界中的影响力也越来越大,但是这种“壁垒化论坛”产生的舆论对事件的全面与真实的展示却还相距甚远。

按照乌尔利希·贝克(Ulrich Beck)对个人存在状态的认识,他认为全球现代性就是意味着“制度使然的个人化”。在这种高度个人化的现代社会中,戴伊和卡茨所谓的媒介事件间歇性发挥大规模的社会整合作用。近年,戴伊也丰富了以前的3-Cs(contest竞技、conquest征战、coronation加冕)的阐述,他认为全球化环境下的媒介事件更具有复合型特质,既有原型类打造社会共识的一面,同时也是充满了倾轨(Derailment)、幻灭(Disenchantment)、冲突(Disruption)等分离倾向。中国的新媒体事件从产生之日就具备了戴伊所谓的3-Ds特质,因为中国的新媒体面临着与西方不同的媒介生态环境。中国的新媒体始终参与了中国的现代化与全球化的进程。当前中国的现代化已经进入关键时期,开始面临西方曾经遭遇的社会阶层的分化以及贫富差距等现代化的恶果,在这种媒介生态环境中出现的中国的新媒体事件就具有自身的特殊性:即它们的产生以及传播的动力机制在于这些事件包孕了某些社会阶层的集体情绪,这些事件成为这种集体情绪的公共表达,在这种表达中,它实现的是“在常态中较为孤立的个人在媒介事件中重新认同大群体。”④ 因此,新媒体事件成为这种集体情绪的宣泄,在这种自下而上的新媒体事件的生产中,参与者与观看者完成了自身的社会阶层的确认以及表达。

鉴于中国新媒体面临的特殊媒介生态环境,中国新媒体事件所表达的网络民意与真实的民意或许还有相当的距离。根据《第25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当前中国网民占全国人口的28.9%,与韩国、日本、美国74%以上的普及率相比,中国网络普及率还较低;农村网民占整体网民的27.8%,远远低于农村人口在全国人口的比例,女性网民占比略低于全国人口中女性的比例。在网络社区中,男性的比例更是大大高于女性网民,网络论坛基本上就是男性主导的“壁垒化”讨论,这种讨论往往也就限于男性内部的讨论。这种“壁垒化”论坛却是当前新媒体事件主要的传播机制与传播空间。

这种“壁垒化论坛”的形成完全与商议民主精神背离,这将成为中国民主化进程的障碍。所谓的商议民主就如席拉·班赫比说的:“参与商议的过程由平等性和对称性的规范所支配;所有人都拥有展开言语行为、质疑、提问和进行辩论的机会;所有人都有权质疑预先定好的对话题目;所有人都有权发起对话程序规则及其被采用或实施的方式的反思性论辩。”⑤ 按照潘忠党先生的研究,商议民主作为公共事件的决策和论证模式,它应该具备以下几点:首先是决策依据的公开性;其次按照这种方式做出的决策在一定时间内具有约束力;最后,则还应有一个不断修正的动态过程。由于中国的新媒体发展又恰逢现代化的负面效应初步显现的时刻,因而,具备理性交往空间建构技术基础的新媒体,却成为当前阶层群落化的媒介。

当年戴伊和卡茨也在该书说到,一种新媒介的引入,不仅能够转化一个“信息”,转化反应的性质,而且还会转化整个社会结构。⑥ 这也是他们看到了卫星电视在资本主义全球一体化进程中的效果期待,从当年的卫星电视到当下的新媒体,新媒体也悄悄在改变社会权力结构。卫星电视时代的媒介事件的主体依然是掌握传播权力的政治或者经济团体,在他们制造的具备强大吸引力的电视节目的“召唤结构”中,受众其实是被动地参与了这种戏剧性的演出,在“协商”或者“被动”的观看中与电视节目的生产者共同制造了“电视仪式”。从卫星电视时代的观众到新媒体事件中的信息生产者与传播者,新媒体事件已经成为普通民众自我赋权的重要途径,也是他们表达个人对社会认识,以及参与公共事务的重要形式。在这些新媒体事件中,网民作为历史的主体参与了社会的进程以及历史的书写。随着网络对于现实生活越来越强的动员能力,作为集体情绪以及阶层身份表达与确认方式的新媒体事件,已经逐渐成为新媒体时代的一种社会运动,它的表达机制与传播动力将对中国的现代化进程以及民主的建设产生重大的影响。

除去像“芙蓉姐姐”“贾君鹏”与“凤姐”之类,主要由经济之手推动制造的新媒体事件之外,具有政治或者社会诉求的新媒体事件中,大多数是充满了当前社会阶层的对立情绪。比如以腐败官僚为代表的权势阶层与普通大众之间的紧张,富裕阶层与弱势阶层之间的情绪对立等,阶层对立情绪是这些事件能够得以在新媒体上迅速传播的动力。网民在参与观看这些事件的过程也就是一种群落化的过程,在发帖、跟帖、以及浏览中,网民完成的是自身的社会群体与阶层的确认,他们的网络讨论也就成为集体身份的公共表达与确认。

与西方的新媒体相比,中国的新媒体参与了中国的现代化进程,这是中国新媒体特殊的媒介生态环境。戴伊与卡茨在分析卫星电视时代的媒介事件时,着重指出了其构建集体记忆的社会效果,主要表现在:其一,媒介事件是民众的电子纪念碑,因为媒介事件产生的情感体验与往往与该事件紧密联系在一起,比如对民众关于肯尼迪总统的记忆与电视上他的葬礼场面紧紧联系在一起。其次是媒介事件还提供了个人历史与集体历史的桥梁。因此,在他们看来,卫星电视时代的媒介事件由此就完成了涂尔干所说的异质成员的“机械团结”。

面临特殊媒介生态环境中的中国新媒体事件塑造的不是社会共识,而是某个阶层或者群落的集体身份的确认与集体意识的塑造。在这种集体情绪的公共表达的新媒体事件中,现实世界的弱势阶层演变为虚拟世界中的舆论强势阶层,现实世界的强势阶层转化为虚拟世界中的舆论弱势阶层,在两个世界阶层身份的转化过程中,我们看到了新媒体在为弱势阶层维护权益提供了话语空间,这是媒介技术带来的社会解放力。另一方面,我们也应该看到在这种虚拟世界中舆论身份与真实世界的现实身份的转化过程中,新媒体事件所包孕的社会革命思想,正是这种社会革命思想的钳制,造成了新媒体事件双方信息的不对称。比如邓玉娇事件、韩峰事件中的另一方信息的缺席,出现在事件中的仅仅是被网络舆论抽象化的形象,在这种不对称的信息结构中,事件的主体往往被塑造为类型化的形象:诸如现代烈女、“堕落腐败”的官僚、“为富不仁”的富商或者“富二代”等,新媒体事件中的类型化形象缺乏现实生活中个体事件应该具备的丰富性和个体性。这种类型化事件形象塑造的同时也就是对事件本身的片面展示。新媒体事件中的不对称信息结构所造成的舆论暴力问题至今尚未引起学界的重视,这实际上是违背了民主精神,其形成与传播机制都与商议民主相距甚远。就如甘地说的:“无法包容的本身,就是一种暴力,也是真正民主精神成长的障碍。”⑦

注释:

① http://comment.news.163.corn/news__shehui2__bbs/5LGMJ9OG00011229.html,2010年3月17日访问。

② 范士明:《新媒体与中国政治表达》,《二十一世纪》,(香港)2008年3月。

③⑤ 引自胡泳《众声喧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217、215页。

④ 马杰伟、陈韬文等:《新媒体与媒介事件研究新方向》,《传播与社会学刊》第9期。

⑥ 丹尼尔·戴扬、伊莱休·卡茨:《历史的现场直播:媒介事件》,麻争旗译,北京广播学院出版社2000年版,第251页。

⑦ 引自民主简介:http://usinfo.org/zhcn/GB/PUBS/DemocracyBrief/characteristics.htm,2010年3月24日访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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