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与清洁能源技术转让对发展中国家的影响_技术转移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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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再生能源是解决人类未来能源问题的希望,也是应对气候变化的重要手段。世界许多国家都在致力于可再生能源技术的研发与推广。《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中呼吁发达国家积极向发展中国家转移相关技术,然而,发展中国家在获得这些技术时可能遇到一个重大的阻碍,即知识产权问题。为此,国际贸易和可持续发展中心(ICTSD)委托曾任英国知识产权委员会主席的斯坦福大学法学院荣誉退休教授John H.Barton就此问题进行了专门研究,并发表了题为《知识产权与发展中国家对清洁能源技术的获取:太阳能、生物燃料和风能技术分析》(Intellectual Property and Access to Clean Energy Technologies in Developing Countries:An Analysis of Solar Photovoltaic,Biofuel and Wind Technologies)的研究报告,重点探讨了知识产权是否会成为太阳能、生物燃料和风能领域技术转移的障碍,并考察了太阳能光伏、生物质能和风能三个部门的工业结构,主要关注对象是中国、印度和巴西等科技相对先进的发展中国家。

一、当前清洁能源技术的转移方式

技术转移有多种方式。一种是供应有技术含量的产品,如对臭氧层无害的冷却剂组分或用于离网供电的光伏面板。另一种是向本土或合资企业授权,使其具有生产这类产品的能力,光伏和风能产业中都有这样的例子。还有一种是支持发展中国家获得独立于授权人的研究和生产能力(或至少与授权人地位相对平等)。

在某些情况中,本地市场规模、运输成本以及经济规模之间的联系将会导致倾向于某种技术转移方式。显然,技术援助国通常希望用第一种或第二种方式,因为这样援助国工业界可从他们提供的任何援助中受益。事实上,“限制性援助”(tied aid,意味着援助取决于受援国购买援助国产品)已被用于可再生能源领域。发展中国家从有利于就业和工业能力出发,根据其规模和研究能力,更偏好第三种技术转移方式,其次为第二种,最后才是第一种。

一般而言,公共部门技术转移计划是通过援助国和发展中国家之间的最初协议来贯彻实施的。该协议构建了政府层面的合作框架,一般为分析发展中国家的需求以及选择受援助国家能源计划中的特定领域。随后,通过一揽子协议实施所选择的新材料、设备或技术的转移。这一揽子协议可能包括了如培训支持、市场激励制定和项目融资等提议。

清洁发展机制(CDM)的运作方式又有所不同。尽管存在着不同的方式,但都会由需要碳信用额度的特定发达国家实体与能满足这一要求的发展中国家实体之间签订协议,并由CDM执行理事会评议。评议调查确定发展中国家产生的碳减排是真实有效的,然后这一协议才得以实行。发展中国家在具体实现减排时获得发达国家实体的援助,这一过程可能包括技术转移。一家日本电力企业和瑞典能源机构援助中国修建风电场就是一个例子,项目文件表述了提议修建的风电场,揭示了涉及不同组织和政府之间谈判的过程,并且详细分析了利用CDM执行理事会提出的方法学减少CO[,2]排放的数量。值得注意的是,在这一特定案例中,风机制造商——丹麦Vestas是通过公开招标选中的。

同时也存在着以相对传统的方式进行直接私有技术转移,即某个发达国家的企业向一家发展中国家企业授权。在这种情况中,技术提供者拥有准确说明其权利的专利会有助于推动授权谈判的进行(即使know- how也有可能连同专利一起被授权)。尽管国家知识产权法规效力的大小很难评判,但如果技术拥有者坚信技术能够受到保护的话,他们仍愿意将知识产权授权给他人。而且现在还出现了一些发展中国家企业收购发达国家企业的案例,收购方是为了能获得被收购方的技术、甚至市场和生产能力。在这些案例中,知识产权体系有助于确保发展中国家的收购企业可真正获得其想要的技术。因此,一项专利可能并不会如通常所想的那样成为发展中国家使用这项技术的障碍,还有可能推动该技术的利用。

与医药领域相比,知识产权保护在可再生能源领域通常起到大不相同的作用。一般而言,在医药领域,一项专利可能有非常重大的影响,因为一种特效药可能不会有其他替代品。在这种情况下,专利持有者拥有非常强大的市场地位,并且会为其专利产品制定一个远远高于生产成本的价格。相反,本文中探讨的三个可再生能源领域(以及在其他工业领域)中,解决具体技术问题的基本方法一直以来是非专利的,通常申请专利的是特有的改进方法或特征。因此,在很多专利产品之间就存在着竞争,而竞争的结果通常是使价格下跌到专利权使用费之下,降低了由于垄断造成价格提升的可能性。对本文所讨论的三个可再生能源领域的产品而言尤其如此,因为这里的竞争不仅存在于特定行业内的企业之间,还存在于行业以及燃料或电力替代资源之间。技术带来的利益也将分担到最终消费者身上。此外,在某些情况中,企业间存在着交叉授权(cross- licenses),使各个企业都能够采用其他企业开发的某些技术要素。不过,这种理想的结果并不常见,因为有时企业会从技术或相关产品中找出不多的一些为大家所需的部分,使之成为显著排他性的基础,下文将讨论的某个生物乙醇工艺中一种酶的应用就是一个例子,但这种情形还是很少见的。

二、公共资助在清洁能源技术研发中所起的作用

一些可再生能源技术,特别是光伏技术在普遍应用中的成本还比较高昂。因此,企业对自行开展重要的研究会感到犹豫,而藉由有大量补贴的领域节省费用,如现在美国兴盛的乙醇行业。这样,这些领域的大部分研究都是由政府资助。出现这种情况的基本经济原因是工业界不能获得替代能源带来的社会效益。在缺乏例如可对私营部门产生激励的碳税的情况下,政府必须资助研究。至少就美国的情况而言,这些研究大部分以获得专利权保护而告终。当这些研究获得授权后就更有利于美国的制造商。

所有资助机构中最重要的是美国能源部,在2008财年预算提案中就为本文探讨的三种(可再生能源)技术领域提供了至少约3.56亿美元。但是公共部门的重要性不仅仅是表现在美国。研究表明,欧盟范围内开展的可再生能源研究中,公共部门所占比例略超过总数的一半:2002年公共部门投入为3.493亿欧元,而私营部门投资为3.4亿欧元。本文讨论的三个领域都是公共支出的主要领域。

三、光伏领域工业结构和知识产权问题

光伏面板的生产成本较高,而且需要大规模的精密制造能力。尽管如此,这是一个颇有些分散的行业,如表1所示。表中列出了2005年出货量超过50MWp的所有企业,以及发展中国家出货量较小的企业。

从表中看出,4家领导企业占到约45%的市场份额。另一项研究同样采用2005年的数据,列出有5家企业(Sharp、Kyocera、Shell Solar、BP Solar和Schott Solar)占到市场份额的60%。20世纪90年代,该产业经历了剧烈的重整。目前的企业大部分集中在发达国家,不过也有5家企业在发展中国家,这5家企业每家产量至少为10MWp。

光伏设备也有众多的制造商,如Baccini、Meyer Berger、Spire和GT Solar等。Baccini拥有超过30项专利,后两者可提供整条生产线的交钥匙工程。而且在生产过程的某些部分还存在着其他专利。如Solaicx公司正在为其提高硅晶圆产量的技术申请专利。

1997年到2002年,在欧洲专利局登记的光伏专利申请有着大幅增加:从约1000件增加到超过2000件。每一家主要企业都有着不同的技术,因此一般每家企业都会为其技术申请专利。更新的薄膜技术的专利申请要比硅片技术多得多。发达国家企业之间存在着专利纠纷,光伏应用产品如手持计算器和夜视设备也存在着专利纠纷。尽管有关专利的诉讼可能会影响特定企业的地位,但从发展中国家的观点来看,似乎不太可能影响大规模电力生产的经济性。

还需要进一步指出的是逆变器产业也存在着专利问题。逆变器产业拥有许多小型企业。但比光伏产业显得要稍微集中一些。尽管生产逆变器的企业为数众多,三家领导企业(SMA、Xantrex和 Sharp)在美国占据了73%的市场份额,而欧洲市场的三家领导企业(SMA、Fronius和Studer)占据了69%的份额。由于需要降低光伏成本以确保市场渗透,专利权使用费很可能不会很高。

在光伏领域,发展中国家面临着市场供应垄断的情况。但是随着众多的企业进入该领域,情况有所变化。即使面临着专利问题,基础技术(如硅片)仍可能会为发展中国家带来利益。目前尚不清楚包含的各种专利是否同在发达国家一样,也在发展中国家取得了专利权,所以发展中国家企业有可能可以复制技术以在本地应用。但是,就算是他们作为生产者进入这个领域时面临着专利问题,他们也可能以合理的条件获得授权,因为该行业存在着大量的企业。下面的两个例子展示了进入该领域的可能性:Tata- Bp太阳能公司。一家基于合资的印度企业;中国尚德公司(Suntech),基于自身技术与收购发达国家企业相结合。

四、生物燃料领域工业结构和知识产权问题

生物燃料领域的工业结构与光伏领域有很大不同。对现有技术而言,生物质的基本转化在单独的转化工厂进行:原料运入工厂,随后被转化为燃料。由于将生物质运输到生产工厂的经济因素,转化工厂的布局是分散的,然而在所有权层面却相当集中。在美国,ADM公司占有全美乙醇产量的17%(又一说为25%),前5家企业所占份额为37%。并且还有跨国公司提供当地转化工厂的设计和建造服务。例如ADM和嘉吉公司都在巴西投资。不过仍有本地的发展中国家企业可建造乙醇工厂,如巴西本土的工程公司Dedini是巴西主要的糖类和乙醇设备供应商,可提供完整的基于糖类和乙醇的“交钥匙”工厂。

在1973年石油危机后,巴西于1975年制定了巴西国家乙醇计划,随后进行了重大的修订。2003年开始强制要求汽油中掺杂25%的乙醇。巴西目前生产两种类型的燃料乙醇:一种无水的掺入汽油中;另一种含水的销售给消费者直接使用,也可以掺入发动机中。巴西正在着手开发自己的先进技术,例如H- BIO工艺——将源自生物质的燃料与柴油相混合。

在其他许多发展中国家也存在着大量的乙醇产业,包括中国(建有世界上最大的工厂)、印度、巴基斯坦、日本、泰国和马来西亚等。另外,美国和巴西都在向其他拉丁美洲国家的乙醇产业投资。这也意味着进入这个领域几乎不存在技术性难题。

生物柴油行业也同样如此,主要的生产商集中在欧洲。但在泰国、印度、印度尼西亚和马来西亚也有生产者,阿根廷也建立了相关产业。对于这些国家,由于当地使用的原料(基于农作物和热带作物)不同于欧洲,因此原料加工工艺的技术问题也有所变化。当地企业试图将其产品出口到发达国家,但通常要面临着基于关税、补贴和标准等贸易障碍。

专利问题可能主要与新一代技术有关,因为第一代技术长期以来是非专利的,而且新的领域专利申请活动非常活跃。例如,最近一项关于生物柴油技术的研究发现,这一领域的专利在1998年仅有2件,而到2005年就增加到了88件。另外,对更加传统技术的改进工作可能也受限于知识产权。例如,一家新企业Catalin从爱荷华州立大学获得授权转让的技术,利用废油脂和其他油类作为生物燃料生产的原料。

在利用藻类作为燃料原料方面也出现了技术竞争。一些企业,如Solix生物燃料公司、LiveFuels公司和XL Tech-Group公司均对该领域产生了兴趣,而且科罗拉多州立大学和亚利桑那州立大学也对外提供相关技术。

目前,似乎发展中国家也能顺利获得现代生物燃料技术。这一技术相当传统,而且有很多公司有意将技术引进发展中国家。更多的疑问是关于下一代生物燃料技术。很可能有人将可分解木质素的方法、酶或新的微生物申请专利。然而,同样也很有可能的是这些专利的持有者将很乐意向各地授权这些技术的使用,而且这些技术的专利费用也不太可能在长期内保持很高的价位。生物燃料和其他燃料之间肯定存在着竞争,因此授权费用不可能高到成为发展中国家获得技术为本国或为出口生产生物燃料的障碍。因此,关键的障碍不太可能与专利相关,而是涉及到国际糖类和乙醇市场的关税和其他限制因素。例如,由于巴西产乙醇相较美国的玉米乙醇更加经济、环保,具有更强的竞争力,为防止对本地乙醇产业造成影响,美国便对巴西产乙醇的进口设置了关税障碍。

五、风能领域工业结构和知识产权问题

风能领域已经形成了一批有竞争力的企业。表2给出了2006年风能领域的领导企业。由于2006~2007年期间发生了重要的合并行为,该表可能很快就会过时。排在第5位的是印度企业,而第10位的是中国企业。

同乙醇产业类似,风能领域存在着专门从事于建造大型风能园区,聚合土地、资本和设备等资源以及制造连接电网的所有必需装置的中间企业(intermediate firms)。西班牙Acciona Energia就是一个例子,该公司意欲成为世界上最重要的风场开发商,其已在10个国家修建了163个风场,摩洛哥是其中唯一的一个发展中国家。

风能行业是文中探讨的3个领域中集中化程度最高的一个。前4家企业占到全球市场份额的约3/4。2003年发生了一系列重要的合并。还存在着许多引人注意的专利纠纷和授权讨论,所有这些都对美国市场产生了较大的影响。1996年,Enercon公司向美国出口风力轮机受阻,因为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认定该公司侵犯了一项美国专利,涉及到的专利是关于控制逆变器的特殊方法,Lachman Goldman风险投资公司控股的一家技术投资与专利持有公司Kinetech拥有该专利。最近,Gamesa与GE公司也就控制风力机转速的一项专利产生了纠纷。

风能领域竞争非常激烈,发展中国家可从全球市场获得设备建立风场,而无需支付巨额的知识产权费用。然而,发展中国家想进入全球风力轮机市场要难得多,现有的工业领先者实力强大,并且担心产生新的竞争者,因而在分享他们的领先技术方面犹豫不决。此外,试图开创自有技术的新企业必须面对收回研究和开发成本的定价问题。刚开始,新创业的销售额比全球竞争者可能要更少。虽然存在着这些障碍,中国和印这两个发展中国家还是在过去10年内成功建立起了大型企业。印度的领导企业(Sulzcm)已经成功收购了发达国家的竞争者。

六、总体影响

表3对知识产权对3个可再生能源领域的影响进行了归纳。

1.对发展中国家的影响

对发展中国家而言可再生能源有多种不同市场。最明显一种就是可使本国二氧化碳排放降低的市场(目前尚不是国际法律所要求的,但是可能将来是必需的)。其次是提供《京都议定书》清洁发展机制(CDM)框架下的碳抵消市场。第三是可再生能源产品出口市场,如生物燃料(或可能是生物质电力)和设备(如风力轮机),发展中国家工业作为供应商融入到全球工业中。

就CO[,2]减排市场或为发达国家提供排放抵消的市场而言,知识产权不太可能成为发展中国家获得技术利益的重要障碍。而对于出口市场,包括光伏电池、乙醇(或其他可再生燃料)或风力轮机等,情况要略显复杂。当然,对乙醇而言,关键的顾虑因素将是关税及类似的障碍,而不是知识产权障碍。对于光伏,知识产权体系仍不太可能是一个重要障碍。而在风能领域,问题虽不是那么明朗,但仍可能几乎不存在知识产权问题。在所有这三个领域,发展中国家企业都已成功进入了市场领导集团。实际上,在某些情况下,专利可能会推动技术转移的进行。专利纠纷一般可以通过交叉授权或以非垄断行业常见的方式进行产品改造而得到解决。然而,由于某些领域的全球集中程度高,所有国这都应该警惕企业垄断行为的风险。

还有一些问题对发展中国家开拓这些行业非常重要。他们是否应该加强其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使得国外投资者更愿意转移技术?有迹象表明,力度更大的知识产权保护将有助于科技更加先进的发展中国家,并且几乎不存在风险。而在更加落后的国家结果就不同。

本地贸易壁垒究竟是有助于还是有害于发展这些产业?中国和印度均对光伏和风能技术征收关税(中国为8%~10%,印度为15%)。这些关税更像是作为在新生行业中保护本土企业的一种方式,并可能造成经济上的低效率。要得到更确切的分析还需要更详细的经济数据。但已有数据显示,反对关税的观点更有可能占上风。

现有的证据不足以说明国家资助研究计划带来了多大的成效,这些研究计划是以帮助本国企业获得参与全球竞争所必需的技术为导向的。显然,发达国家的这些研究带来了显著的利益,而发展中国家研究计划的成功与否并不确定。巴西的国家计划有助于巴西的生物乙醇,而在光伏和风能技术方面,外国企业提供的技术似乎要比本国政府支持的技术重要得多。任何一个国家考虑研究和技术转移计划应该以鼓励技术向民族工业转移的方式谨慎使用知识产权,而不是加以妨碍。

2.对贷款机构和援助机构的影响

对于贷款机构和援助机构,在“软件”方面存在着一系列关键问题,例如在制定使得可再生能源经济可行所必需的补助或法律规定方面。何时应该运用上述手段以及发达国家何时应该为通常是不明显的补贴出资,在这方面做出明智的决定无疑是很重要的。另外确保在电网私有化过程中考虑上述安排也很重要。

援助机构应该确保这些补助特别是研究补助要顾及发展中国家的需要。风能领域的新研究或许不是个大问题,但在光伏领域却是意义重大,发展中国家的(光伏)离网应用可能要比发达国家重要得多。在生物燃料领域这一问题也是至关紧要的,因为不同的国家可能拥有不同的原料。

3.对于国际谈判的影响

一般而言,在知识产权领域本质上没有特殊的新问题。这是由于不同领域内不同供应商之间的竞争意味着可能将专利权使用费降到最低程度。有可能出现的最严重的专利问题应该是由新技术引起的,在新技术存在着这样一种风险,即某些覆盖面较广的专利可能会使新的更高效或成本更低廉技术的开发变得复杂化。风能是最可能存在风险的领域,该领域内专利已被用于试图保护市场免受外国竞争的威胁,而且该领域的行业集中度也是文中所考虑的三种可再生能源里面最高的。

集中度本身也展现了一个重要问题:少部分的供应商是否会以一种违反竞争法原则的方式相互合作。因此应该研究可确保能及时发现这类行为的方法,特别是在那些各国都希望帮助国内领导企业的行业。

在技术得到开发之后,提高可再生能源的经济性通常需要政府的公共支持。发展中国家政府倾向于确保从研究成果中获得专利,并使本国企业通过授权转让获益。实质上,技术支持的部分政治基础也是希望帮助本国制造者(这也是有条件援助的用意之一)。不过,解决这一问题仍然有显著的可能,可以要求发达国家同意在授权转让得到公共资助的发明时放弃本国利益,至少是那些对全球环境有重要意义的技术。这与医学和农业领域中的“人道主义许可”非常相似。

更理想的情况是发达国家开展更进一步的工作,并且致力于将其技术开发工作的一部分作为满足发展中国家的特定需求之用。发达国家还可以确保发展中国家企业有机会参与这类工作。在任何这类的协议中,多样的研究计划为不同的策略留有余地以共同发展是非常重要的。协议可以以下列两种方式之一进行协商:一种可作为气候变化谈判的一部分,在谈判中应包括使得技术更易于得到利用的承诺,或许可作为对发展中国家更严格的环境约束的一种交换。这将需要比典型的全球环境协议更有力的承诺。另一种方式则是作为一份独立技术协议的一部分,平等交换基于研究资助者之间的互惠原则。

几乎可以肯定的是,最重要的是取消这些领域不必要的贸易壁垒,如美国对巴西乙醇的限制。在可再生能源这样的行业中,为了全球环境而保留一些补贴是经济明智的。尽管补贴是为环保目标服务,但其制定也经常反映出国内的担忧,特别是国内农业的担忧,并可能最后会产生歧视发展中国家的结果。理想情况是以一种不会扭曲贸易或歧视发展中国家企业的方式来制定补助。这将是一项非常困难的谈判,但却是值得追求的、非常有价值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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