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体育赛事正式设置现状的分析与思考_国家体育总局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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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六大提出,要“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改进管理方式”,“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这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这一宏伟目标,对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提出的现实要求。所以,我们在工作实践中要进一步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把制度创新摆在突出位置,努力突破影响生产力发展的体制性障碍,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规范行政行为,提高行政效率,改善政务环境,促进社会经济发展。

2001年,国家体育总局贯彻执行中央国务院《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对现有所属的16项体育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严格的清理整顿,决定取消3项,保留11项,改变管理方式2项。在国家体育总局保留的11项行政审批当中,有关竞技体育方面的有裁判员技术等级授予、运动员技术等级授予、我国正式开展体育项目设立的审批、全国性和国际性体育赛事和活动审批、体育运动全国纪录审批共5项行政审批。

一、我国正式开展体育项目设立的现状

(一)目前我国正式开展的体育项目设立的基本情况

截止2003年12月底,经国家体育总局批准,我国设立正式开展的体育项目共有99项。大体可以划分为以下类型:

1.奥运会项目。指被列为奥运会的正式比赛,并在我国正式设立开展的体育项目。

(1)夏季奥运会项目:34项(注:大项,相对2004年雅典奥运会为28大项)。具体是:田径、游泳、跳水、水球、花样游泳、体操、艺术体操、蹦床、举重、拳击、摔跤、柔道、跆拳道、自行车、击剑、马术、现代五项、铁人三项、射击、射箭、赛艇、皮划艇、帆船(板)、足球、篮球、排球、沙滩排球、乒乓球、羽毛球、网球、手球、曲棍球、棒球、垒球。

(2)冬季奥运会项目:10项。具体是:速度滑冰、短道速滑、花样滑冰、冰球、冰壶、高山滑雪、越野滑雪、跳台滑雪、自由式滑雪、冬季两项。

2.非奥运会项目。指现在奥运会未进行比赛的体育项目。我国共有55个项目。具体是:技巧、健美操、软式网球、武术、滑水、潜泳(含蹼泳)、摩托艇、围棋、国际象棋、中国象棋、桥牌、登山、攀岩、摩托车、汽车、高尔夫球、保龄球、地掷球、台球、藤球、壁球、橄榄球、轮滑、毽球、门球、舞龙舞狮、龙舟、钓鱼、风筝、信鸽、体育舞蹈、健美、拔河、飞镖、救生、健身气功、公开水域游水、电子竞技、车辆模型、航海模型、定向、航空模型、航天模型、飞机跳伞、悬挂滑翔、滑翔机、滑翔伞、动力伞、牵引机、轻型飞机、超轻型飞机、热气球、飞艇、无线电测向、业余无线电。

(二)目前国际奥委会在奥运会上比赛项目设立的基本情况

1.夏季奥运会项目(以2004年雅典奥运会为例):大项28个,小项301项。小项中,男子165个,女子124个,混合12个。

具体设项如下:

田径:46项(男24项,女22项);游泳:44项(男16项,女16项),另含跳水:8项(男4项,女4项),水球:2项(男1项,女1项),花样游泳:2项(女子);赛艇:14项(男8项,女6项);皮划艇(含急流回旋):16项(男12项,女4项);帆船(帆板):11项(男3项,女3项,混合5项);自行车:18项(男11项,女7项);体操:18项(男8项,女6项),另含蹦床:2项(男1项,女1项),艺术体操:2项(女子);摔跤:18项(男14项,女4项);射击:17项(男10项,女7项);举重:15项(男8项,女7项);柔道:14项(男7项,女7项);拳击:11项(男子);击剑;10项(男6项,女4项);跆拳道:8项(男4项,女4项);马术:6项(超越障碍2项,盛装舞步2项,三项赛2项);羽毛球:5项(男2项,女2项,混1项);网球:4项(男2项,女2项);乒乓球:4项(男2项,女2项);射箭:4项(男2项,女2项);排球:4项(男1项,女1项),另含沙滩排球:2项(男1项,女1项);篮球:2项(男1项,女1项);足球:2项(男1项,女1项);手球:2项(男1项,女1项);曲棍球:2项(男1项,女1项);现代五项:2项(男1项,女1项);铁人三项:2项(男1项,女1项);棒球:1项(男子);垒球:1项(女子)。

2.冬季奥运会项目(以2002年盐湖城奥运会为例):共设15个大项,78个小项。它们是:速度滑冰(10项)、短道速滑(8项)、花样滑冰(4项)、冰球(2项)、冰壶(2项)、冰橇(1项)、高山滑雪(10项)、越野滑雪(12项)、高台滑雪(3项)、北欧两项(3项)、自由式滑雪(4项)、滑板滑雪(4项)、冬季两项(8项)、雪车(5项)、雪橇(2项)。

盐湖城冬奥会我国只参加了其中的7个大项(速度滑冰、短道速滑、花样滑冰、冰球、越野滑雪、自由式滑雪、冬季两项),38个小项。

二、我国正式开展体育项目设立的历史沿革和行政法律依据

(一)我国正式开展体育项目设立的历史沿革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正式开展体育项目的设立大致划分为以下三个阶段:第一阶段,1949年-1978年,为创建起步阶段。当时新中国刚成立,百废待兴,原国家体委于1952年11月成立,由政府设立专业机构管理体育,权力高度集中,采用行政手段从宏观到微观对全国各层次体育业务进行全面管理。这种管理方式有利于集中有限的体育资源实现预期目标。在此期间,共有篮球、排球、田径、游泳、体操、乒乓球等共34项体育项目在我国正式设立开展;第二阶段,1978年底~1992年初,为我国体育项目迅速发展阶段。在此阶段我国新设立开展的体育项目有近55项之多。这个时期是我国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转型期,国家和行政手段在配置体育资源中仍扮演主要角色。由于体育管理体制上的限制,体育项目的设立和发展以满足政府的需求为主要动力。第三阶段,1992年3月以后至今,为深化改革阶段。中国的社会与经济改革全面走向深入,体育体制改革的步伐加快,社会对体育的需求越来越大,体育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也发生很大变化。1994年,以足球职业化、产业化和协会实体化改革为突破口,带动运动项目管理的全面改革。1997年原国家体委业务司全部撤销,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相继成立,运动项目管理向实体化、产业化、社会化迈进。除完成奥运争光任务外,项目的发展以社会和市场的需求为主要动力。在此期间又新设立项目12项,使我国正式开展的体育项目达到99个。

(二)我国正式开展体育项目设立的行政法律依据

我国正式开展体育项目的设立是国家体育总局竞技体育业务方面的一项行政审批。所谓行政审批,是指行政审批机关(包括有行政审批权的其他组织)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出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认可其资格资质、确认特定民事关系或者特定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行为。当前,党中央国务院一再强调进行清理整顿,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核心是坚持执行好以下原则:一是合法原则,指行政审批权的设定和实施必须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决定、命令等,并不得与其相抵触。二是合理原则,是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设定和实施行政审批必须有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有利于政府实施有效管理。三是效能原则,即行政审批作为行政管理的手段之一,应当以较小的行政资源的投入实现最佳的政府工作目标。要合理划分和调整部门之间的行政审批职能,简化程序,减少环节,加强并改善管理,提高效率,强化服务。四是责任原则,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在赋予行政机关行政审批权时,要规定其相应的责任。五是监督原则,指通过法律手段,对行政审批机关行使行政审批权进行监督制约,保证合法、合理、公正地行使行政审批权,维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目前关于我国正式开展的体育项目设立的审批业务执行工作由竞体司具体负责。在2001年12月由国家体育总局上报国务院行政审批项目情况登记表中明确说明,此立项的主要审批对象是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审批方式为单独审批,审批类型为审批。审批设定依据有二:一是部门规章,即2000年3月16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3号《全国体育竞赛管理办法(试行)》第三条:“体育竞赛项目由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确定。开展新的体育竞赛项目必须报经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批准立项,……”。二是部门文件,即国家体育总局体竞字[2001]43号文件《关于我国设立正式开展体育项目的管理办法》。在此文件中界定,“正式开展的体育项目”,是指奥运会比赛项目的大项及小项;单项世界锦标赛比赛项目的大项及小项;洲际比赛项目的大项及小项;在我国群众中普及的项目和民族传统性项目。

关于设立正式开展的体育项目要遵循的原则,在体竞字[2001]43号文中曾明确规定,设立正式开展的体育项目要遵循普及与提高相结合的原则,既要考虑到群众喜爱和普及程度,又要考虑到参加国际比赛为国争光的需要。

在我国设立正式开展的体育项目必须符合以下6个条件:

1.在我国已开展3年以上;

2.从国际上引进到我国的体育项目,必须有该项目单项国际(亚洲)体育组织,有统一的名称并设有正式的国际和洲际比赛;

3.有竞赛规则和裁判法;

4.拥有运动员和教练员队伍以及精通竞赛规则和裁判法的管理人员和裁判员队伍;

5.有能力自筹经费举办比赛;

6.必须是健康、文明不含迷信色彩和有悖人道的成份。

设立正式开展的体育项目的审批程序是:拟申请设立为我国正式开展的体育项目,必须经各项目管理中心(或全国性的单项体育协会)按条件要求申报(书面申请报告),报国家体育总局竞技体育司审核,最后由国家体育总局批准。总局批准后,由竞技体育司行文批复公布。

在体竞字[2001]43号文中还明确规定,未经批准列为我国正式开展的体育项目,不得冠以“全国锦标赛”或“全国冠军赛”的名称,不得授予运动员、裁判员运动技术等级称号。

在国家体育总局上报国务院对此项行政审批的处理意见和理由中还注明:除了奥运会项目外,更多存在的是非奥运会项目。这些项目是否适合在中国正式开展,不是随便哪个人、哪个组织可以随意确定的。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根据世界体育发展趋势和在中国的实际开展情况及发展前景,对运动项目的设立进行审批,之后才可以举办全国性、国际性体育竞赛。

三、目前我国设立正式开展的体育项目分类与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在分类与项目设置上与国际开展的体育项目尚未完全接轨。在项目分类上,与国际上不一致。以奥运会为例,2004年雅典夏季奥运会共设有28个大项,而按我国传统分法则为34个大项,我国将跳水、花样游泳、水球、艺术体操、蹦床、沙滩排球单独设立为大项。冬季项目的设立和分类方法与国际上也不统一,使得我们在项目的统计上不规范,与国际标准不一致。

(二)立项管理规定主要是针对奥运会比赛项目和非奥竞技体育项目而拟定的。随着形势的发展其设立条件难以达到科学界定和规范管理。目前,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人民健康生活水平的提高,企业热衷投资,群众积极参与的新兴项目不少,相关中心已提出“木球”、“建筑模型”、“五子棋”等设项的要求。此类项目在管理上应同奥运会项目有所区别,但目前管理上尚未分层次,仍是“一刀切”。

(三)少数民族地区普遍开展的项目和全国民运会开展的部分项目,在我国尚未列入正式开展的体育项目。究竟如何界定,也存在问题。

(四)奥运会、亚运会的设项和分类方法,主要依据各单项运动协会提出的请求,而我国究竟依据什么,尚确乏明确的依据。

(五)目前一些综合性的新兴项目,如“极限”、“户外运动”等概念的内涵和外延尚不十分明了,如何归口分类管理也不十分清楚。现在旅游、教育部门也组织活动介入,如不立项,有可能造成体育资源的流失。另外,一些群众喜欢又客观存在的项目缺乏明确的指导和引导,如何立项更缺乏依据,如“竞技麻将”、扑克的“升级”、“拱猪”等。

(六)在项目管辖权上,与其他部门有交叉,职责权限尚未理清。如钓鱼项目管理与农业部有交叉,台球项目管理与文化部有交叉,蹦极、卡丁车的设备安全管理与国家质检总局有交叉。这些关系均亟待理顺。

四、对我国正式开展体育项目设立的思考

处理好体育项目设立、分类和科学管理问题,对整合资源、规范行为、提高效益以及对体育事业的可持续性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将会影响体育事业的发展。因此,急待制定出我国体育项目设立、分类的科学标准,加强对我国正式开展体育项目的科学、规范管理。

(一)加强和领导对我国现有正式开展的体育项目进行全面调查研究,进行综合分析。对现有的管理办法进行修订,研究制定出设立和管理我国体育项目的规范管理办法和科学对策。

(二)进行项目审批立项的相关配套政策的研究,特别是运动员、教练员技术级别制度的研究,建立层次管理、分类指导的政策机制。

(三)对于非奥运项目的发展,应当走运动项目产业化道路,要与国际体育发展的商业化、职业化、社会化的发展趋势相适应,改革过去过分集中于国家办的体育体制,将工作重点真正转移到宏观调控上来。对运动项目管理,要进一步下放权力,放开搞活,使项目管理逐步走向协会实体化的道路。

(四)调整项目制订政策,防止体育资源流失和多头管理。对新兴的、群众喜爱、参与广泛的公益性、民族性强的项目应加以重视,扶植发展,帮助创造条件,以利于正式开展,扩充和开发体育资源。

(五)对一些有争议的项目问题,既要解放思想,与时俱进,又要结合国情,事实求是,可以采取一些特殊政策和方法鼓励其开展,如关于“户外运动”立项的问题。“户外运动”涉及到登山攀岩、山地越野、野外生存、峡谷运动、定向越野、漂流、划船、翼伞滑翔、自然水域泅渡等运动项目。项目立项可以先申请单项立项,或者在单项间进行组合,如,“户外五项”、“户外七项”,使原本不够明晰的“户外运动”能够进行清楚的界定,依据“铁人三项运动”设项模式,设置竞赛规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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