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羊传”主体注释新探_公羊传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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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公羊传》是正文训诂的范式,在训诂内容、方法和术语等方面都为训诂学的日臻完善奠定了坚实基础。它解释《春秋》词语,重指称义,更重附加义;其训诂方法灵活多样,包括因声求义、直陈语义和据境索义;其训诂术语初具后世训诂学规模,不但有一定的分工,而且基本规范。

关键词 《公羊传》 正文训诂 指称义 附加义

正文训诂是文献典籍本身所含的解释形式。它是传统训诂学的源头,在《周易》中已出现,到《春秋三传》发展成熟。此后这类形式的训诂逐渐减少,对这类形式训诂材料的研究也被人们忽视。陆宗达先生在《训诂简论》中说:“我们如果把这方面的资料收集起来,总结它的规则,阐明它的条例,以进一步理解训诂的意义,探讨解释的奥妙,对于训诂学的发展一定有较大的帮助。”笔者正是基于这种思想,对正文训诂材料比较集中的《公羊传》进行解剖,力图通过对其训诂内容、方法和术语的总结,以显现正文训诂在整个训诂学发展史上的作用和地位。

传统训诂学以释词为核心。从语义角度看,《公羊传》解释《春秋》词语,不仅对其指称义加以揭示,而且对其附加义的揭示更是其他正文体训诂甚至后世训诂所无法比拟的。

(一)指称意义

词的指称意义是词的特定语音形式所指称的那部分内容,它包括所指称的事物和人们对该事物的理性认识。从指称内容看,《公羊传》中词的指称意义主要体现在三方面:

1.关于名位、祭祀、军事、外交、婚丧等领域专门用语的指称意义。其中不少与名位等级、典章制度密切相关,《公羊传》从儒家正名思想出发,做到“辨物之理以正其名,名物如其真,不失秋毫之末。”(董仲舒:《春秋繁露·深察名号篇》)例如:

(1)郑杀其大夫申侯。其称国以杀何?称国以杀者,君杀大夫之辞也。(僖公七年)

(2)大袷者何?合祭也。其合祭何?毁庙之主陈于大祖,未毁庙之主皆合食于大祖,五年而再殷祭。(文公二年)。

(3)诸侯来曰朝,大夫来曰聘。(隐公十一年)

2.关于道德规范方面抽象名词的指称意义。《公羊传》大多结合上下文,突出这类概念的某些本质属性。例如:

(1)权者何?反于经然后有善者也。(桓公十一年)。

(2)使死者反生,生者不愧乎其言,则可谓信矣。(僖公十年)

3.关于一般常用词语的指称意义。《公羊传》对这类词语往往结合具体语境训释,尽管其中有些不一定合乎规范,但在具体语境中可以成立。例如:

(1)母弟称弟,母兄称兄。(隐公五年)

(2)春者何?岁之始也。(隐公二年)

由于《公羊传》结合具体语境对词语进行训释,同一词在不同语境中往往有不同的解释,体现出《公羊传》据境释义的灵活性,如:“师”:

(1)将卑师从,称师。(隐公五年)

(2)师者何?众也。(桓公九年)

(二)附加意义

拉迪斯拉夫·兹古斯塔在《词典学概论》中指出:“词义的所有其他成分(除了其使用范围之外),凡不属于指称作用的(其他功能按指称功能的模式处理),都可以统称为附加含义。我们可以更加肯定地把附加含义描写为词义在基本的指称功能上附加某种对比含义的一切成分。”《春秋》“上明三王之道,下辨人事之纪,别嫌疑,明是非,定犹豫,善善恶恶,贤贤贱不肖”(《史记·太史公自序》引董仲舒语)。其文以一字为褒贬,其词义在基本指称功能上必然被附加了这种表褒贬的意义成分。《公羊传》从儒家正名思想出发,辨上下以定名分,寓褒贬以明是非,对词语附加色彩义无疑要加以揭示。

1.感情色彩义。感情色彩义是人们认识客观事物或作用于客观事物时产生的对客观事物的反映,它附着在词上,同指称意义同时存在。《春秋》“一字之褒,荣于华衮;一字之贬,严于斧钺。”其词义带有丰富的感情色彩。在《公羊传》中主要表现在褒、贬、讥、讳四方面。

1)褒扬肯定。例如:

仪父者何?邾娄之君也。何以名?字也。曷为称字?褒之也。(隐公元年)

按:《春秋释例》云:“名重于字,是以《春秋》之义,贬责书其名,斥所重也;褒厚显其字,辟所讳也。”“仪父”是邾娄君王之字,经文称字,是为褒扬。

2)贬抑否定。例如:

尹氏者何?天子之大夫也。其称尹氏何?贬。曷为贬?讥世卿,世卿非礼也。(隐公三年)

按:尹氏是天子之大夫,天子之大夫卒,例当书卒。经仅称尹氏而不书名,即是夫子贬辞。因为尹氏为世卿,礼制要求公、卿、大夫、士皆选贤用之,世卿不合礼制,所以当贬。

3)微言讥讽。例如:

武氏子者何?天子之大夫也。其称武氏子何?讥。何讥尔?父卒,子未命也。(隐公三年)

按:武氏子已袭大夫之爵,父刚死,尚未毕丧,不在家守孝却出使,当讥。

4)婉顺讳避。《公羊传》认为“《春秋》为贤者讳,为尊者讳。”讳的感情色彩是多元的,包括褒、贬、讥三种。例如:

纪侯大去其国。大去者何?灭也。孰灭之?齐灭之。曷为不言齐灭之?为襄公讳也。春秋为贤者讳。何贤乎襄公?复仇也。(庄公四年)

按:齐襄九世祖哀公为纪之先祖谮于周夷王而遭烹,故齐襄于此时灭纪以复九世之仇,夫子因其尽心事祖祢,故以贤者讳恶之例,书之以示褒奖。此为褒例。

秋,七月,丙申,及齐高傒盟于防。齐高傒者何?贵大夫也。曷为就吾微者而盟?公也。公则曷为不言公?讳与大夫盟也。(庄公二十二年)

按:公羊以为鲁庄公以国君身份与外国大夫为盟,有丧国家体面,故经讳不书公以示贬抑。此为贬例。

九月,考仲子之宫。初献六羽。……六羽者何?舞也。初献六羽,何以书?讥。何讥尔?讥始僭诸公也。(隐公五年)

按:公羊以为鲁之庙舞前此皆用八佾,僭天子之礼,因为国讳,不可明言,此用六佾,乃僭诸公之礼,其罪小,故经明言以示讥。此为讥例。

《公羊传》中词的指称意义比较稳定,感情色彩义容易发生变化,主要是受春秋义法影响的缘故。表现在以下两方面:

第一,词义原来带有褒贬色彩,后来褒贬向反面转化。例如:

(1)秋,七月,癸已,公子牙卒。何以不称弟?杀也。杀则曷为不言刺?为季子讳杀也。(庄公三十二年)

按:经书叔牙卒,是为季友讳,因季友杀母兄,有违亲亲之义,但为了君臣之义,不得不忍痛杀之。今经书卒,使托若以病死,而讳季友行诛于兄之行,以全其亲亲之道。这是感情色彩由贬转化为褒。

(2)晋卻缺帅师伐蔡,戊申入蔡。入不言伐,此其言伐何?至之日也。其日何?至之日也。(文公十五年)

按:“伐”《公羊传》庄公十年:“者曰侵,精者曰伐。”《左传》庄公二十九年:“凡师有钟鼓曰伐。”《左传通例》:“声罪致伐曰伐。”“伐”带有褒义色彩,但晋师不宣而战,故当贬,何休云:“用兵之道,当先至竟侵责之,不服乃伐之。今日至便以今日伐之,故曰以起其暴也。”这是感情色彩由褒转化为贬。

第二,词义原未带褒贬色彩,后来发生演变带上褒贬色彩。例如:

(1)秋,师还。还者何?善辞也。(庄公八年)

按:鲁师伐同姓,自正月次于郎,秋季才还,实在疲困。公羊以经书“师还”,是善师之还。“还”本为中性词,《说文·辵部》:“复也。”《尔雅·释诂》:“返也。”在《公羊传》中带上褒义色彩,这是感情色彩由中性转化为褒义。

(2)齐小白入于齐。……其言入何?篡辞也。(庄公九年)

按:公羊以经书“齐小白”是以国为氏,揭示小白蓄意谋国。言“入”是著其篡夺之罪。“入”原为中性词,《公羊传》中却带上贬义色彩。这是感情色彩由中性转化为贬义。

2.雅俗色彩义。词的雅俗色彩义是为了适应不同的交际场合,满足不同交际对象的需求,而依附在词的指称义之上,表示态度的庄谐、身份的尊卑、主客的敬让、内外的亲疏等内容的附加义。《春秋》以正名为本,辨上下以定名分,别异同以正名字,使其词义带有丰富的雅俗色彩义。《公羊传》揭示出其雅俗色彩义相当丰富的内容和重要的表意价值。例如:

(1)天子曰崩,诸侯曰薨,大夫曰卒,士曰不禄。(隐公三年)

(2)君死于位曰灭,生得曰获,大夫生死皆曰获。(昭公二十三年)

(3)君存称世子,君薨称子某,既葬称子,逾年称公。(庄公三十二年)

(4)周公称太庙,鲁公称世室,群公称宫。(文公十三年)

按:中国封建社会是宗法制社会,有一套金字塔式等级制度。同是死,不同等级有其各自特定的称谓(见(1)),何休注云:“皆所以别尊卑也,葬不别者,从恩杀略也。”(隐公三年)从不同角度考察,不同等级亦有其各自特定的称谓(见(2))。同一等级,生前死后称谓不同,死后因时间有不同,亦有其特定称谓(见(3))。不同等级,死后宗庙称谓同样也是不同的(见(4))。以此可见《公羊传》正名之精细。

综上所述,《公羊传》在正文中诠释词语指称义时,所涉及的内容十分宽泛,特别是涉及到社会生活重要方面的词语十分丰富,如名位、婚丧、军事、祭祀、天文等,反映出那个时代社会生活的特点。在正文中诠释附加义时,语言环境决定了通过指称义,或显示感情色彩,或显示雅俗色彩,也就是“一字之中寓褒贬”,表现出《公羊传》使用语言的独到之处。

为适应阐发经义的需要,《公羊传》常在正文中夹杂一些解释性的字词。其释义方法和方式灵活多样,且运用自如,主要有因声求义、直陈语义和据境索义三种。

(一)因声求义

因声求义就是通过语音寻求语义。从释词和被释词关系看,主要有以下两类:

1.音同相训,即利用语音相同的字释义。

1)以同字为训。例如:

孙犹孙也。(庄公元年)孙,心母文韵。

2)以被释字偏旁为训。例如:

娣者何?弟也。(庄公十九年)娣、弟,定母脂韵。

3)以后起字为训。例如:

成者何?盛也。(庄公九年)成、盛,禅母耕韵。

4)以同声符字为训。例如:

锡者何、赐也。(庄公元年)锡、赐,心母锡韵。

2.音近相训,即利用语音相近的字解释。例如:

肆者何?跌也。(庄公二十年)肆,心母质韵;跌,定母质韵。

会,犹最也。(隐公元年)会,匣母月韵;最,精母月韵。

(二)直陈语义

直陈语义就是不借助音和形,直接揭示词义。《公羊传》释词以此法居多,从释词和被释词关系看,主要有以下几类:

1.同义相训。

直训。例如:

初者何?始也。(隐公元年)

用方言释通语,此为《公羊传》特例。例如:

大灾者何?大瘠也。何注:“瘠,病也,齐人语也。”(庄公二十年)

2.反义相训。例如:

用者,不宜用也。致者,不宜致也。(僖公八年)

3.设立界说。例如:

元年者何?君之始年也。(隐公元年)

使用义界释义,须用精炼语言准确揭示出拟释对象的内涵,让它与相邻概念明确区分开来。

《公羊传》往往对一个词的含义从多方面解释,“举一字而穷其义”,力图把其含义说全说透。例如:

京师者何?天子之居也。京者何?大也。师者何?众也,天子之居必以众大之辞言之。(桓公九年)

4.辨析法。《公羊传》从正名思想出发,别异同以正名字。从辨析角度看,主要有以下几种:

1)方式不同。例如:

者曰侵,精者曰伐。(庄公十年)

2)对象(包括施事和受事对象)不同。例如:

莅盟者何?往盟于彼也。其言来盟者何?来盟于我也。(僖公三年)

3)程度不同。例如:

大者曰灾,小者曰火。(襄公九年)

4)时间不同。例如:

春曰祠,夏曰礿,秋曰尝,冬曰烝。(桓公八年)

5)地点、范围不同。例如:

女在其国称女,在途称妇人,入国称夫人。(隐公二年)

6)地位(等级)不同。例如:

天子曰崩,诸侯曰薨,大夫曰卒,士曰不禄。(隐公三年)

7)性质特征不同。例如:

上平曰平,下平曰隰。(昭公元年)

(三)据境索义

据境索义就是根据词语所处的语言环境,以推求词语的准确解释,在《公羊传》中主要表现在以下两方面:

1.根据上下文训释。《公羊传》这类训释受语境制约性强,随意性大。其解释不一定合乎规范,但由于处于正文中,与上下文意是贯通的,在具体的语境中,这类训释可以成立。例如:

克之者何?杀之也。(隐公元年)

按:“克”《尔雅·释言》:“能也。”《公羊传》释为“杀”,是“大郑伯之恶也”。虽不甚规范,于文意却通。

2.根据修辞手段训释。词语在句子中,由于受修辞手段的支配,词义往往发生独特的变化。因此,考察词义一定要顾及修辞手段。例如:

雨螽者何?死而坠也。(文公三年)

按:“雨螽”使用比喻手段,即螽像雨一样从天坠下,何休注云:“雨螽者,本飞从地上而下至地,似雨尤醇。”

训诂学在发展过程中,形成了较为系统的一系列术语,其主要术语在春秋时期正文体训诂中已初具规模,在《公羊传》中主要表现在以下诸方面:

(一)也;……者,……也

1.也

基本形式是“甲,乙也。”例如:

会,期辞也。(桓公九年)

甲、乙、丙,……丁也。这种形式是“甲,乙也”的变式,对几个意义相同或相近的词统而释之,被释词之间是同训关系。例如:

会、及、暨,皆与也。(隐公元年)

2.……者,……也

1)甲者,乙也。这是“……者,……也”的基本类型。用判断句形式解释词语意义。例如:

社者,封也。(哀公四年)

可以给事物下义界,揭示事物主要特点。例如:

骊姬者,国色也。(僖公十年)

2)甲者,乙者也。主要解释词义。例如:

灭者,上下之同力者也。(僖公五年)

3)甲者何?乙也。采用设问句形式,可解释词义。例如:

段者何?郑伯之弟也。(隐公元年)

4)甲者何?乙也,丙也。这种形式用于被释词语意义较宽,只用一个解释词义有未尽,须用两个乃至更多意义相关的词语或句子才能准确全面解释被释词之义。例如:

遇者何?不期也,一君出,一君要之也。(隐公四年)

5)甲者何?乙也。乙者何?丙也。这种形式采用递训方式对词语加以解释。例如:

喷泉者何?直泉也。直泉者何?涌泉也。(昭公五年)

6)甲者何?乙焉者也。这种形式用以解释词语意义。例如:

自者何?有力焉者也。(僖公二十八年)

(二) 曰、为、称

“曰”、“为”、“称”用作训诂术语,都是动词,大致相当现代汉语的“叫”或“叫作”。其共同点是:1.均以下定义为释;2.被释词在术语后。它们的基本形式是“甲曰乙”、“甲为乙”、“甲称乙”。例如:

君死乎位曰灭。(庄公二十六年)

约言为信。(襄公二十七年)

败者称师。(庄公二十八年)

“曰”、“为”、“称”分别连用,往往是对一组意义相同或相近的词比较词义。例如:

春曰苗,秋曰蒐,冬曰狩。(桓公四年)

大火为大辰,伐为大辰,北辰亦为大辰。(昭公十七年)

田多邑少称田,邑多田少称邑。(桓公元年)

(三)谓、谓之、谓……曰……

1.谓

“谓”大致相当现代汉语的“指”或“指的是”。《公羊传》主要用它解释词语,说明被释词在句中特指某一人或事物。被释词主要是专有名词。它的基本形式是“甲者孰谓?谓乙也。”例如:

王者孰谓?谓文王也。(隐公元年)

2谓甲曰乙

“谓甲曰乙”是连动结构,表解释的词主要是“曰”,“曰”字后是被解释的词,大致相当于“称甲为乙”或“把甲叫作乙”。《公羊传》中这种用例极少。例如:

妇人谓嫁曰归。(隐公二年)

3谓之

“谓之”大致相当于“称它作”,基本形式是“甲,谓之乙。”“甲”是解释语言,“乙”是被解释对象。“之”是代词,与“乙”构成双宾语。主要用于解释词语意义,或立界说。例如:

内讳杀大夫,谓之刺之也。(僖公二十八年)

器之与人,非有即尔,宋地以不义取之,故谓之郜鼎。(桓公二年)

4言

“言”大致相当于“说”,其基本形式是“其言甲何?乙也。”或“曷为不言甲?乙也。”其中“甲”是被解释对象,“乙”是解释语言。在《公羊传》常用来串讲句义。例如:

《公羊传·昭公四年》经:“执齐庆封杀之。”传:“此伐吴也,其言执齐庆封何?为齐诛也。其为齐诛奈何?庆封走之吴,吴封之于防,然则曷为不言伐防?不与诸侯专封也。庆封之罪何?胁齐君而乱齐国也。”

“言”可以解释句子间的逻辑关系,例如:

《公羊传·僖公二十八年》经:“春,晋侯侵曹,晋侯伐卫。”传:“曷为再言晋侯?非两之也。然则何以不言遂?未侵曹也。未侵曹,其言侵曹何?致其意也。”

“言”也可以解说省文。例如:

《公羊传·庄公二十三年》经:“秋,七月,丙申,及齐高傒盟于防。”传:“公则曷为不言公?讳与大夫盟也。”

“言”可以解释词语在句中的具体意义。例如:

《公羊传·昭公四年》经:“九月,取■。”传:“其言取之何?灭之也。”

5犹

“犹”大致相当于“相当于”、“等于”。主要有“甲,犹乙也”一种形式。可以解释词语的引申义。例如:

世室犹世室也,世世不毁也。(文公十三年)

“犹”可以破假借,以本字释借字。例如:

孙犹孙也,内讳奔谓之孙。何休注云:“孙犹遁也。”(庄公元年)

“犹”可以叠音词释单音词。例如:

及,犹汲汲也:暨,犹暨暨也。(隐公元年)

“犹”与“曰”连用,大致相当于“等于说”,主要解释词语的意义。例如:

震之者何?犹曰振振然,矜之者何?犹曰莫若我也。(僖公九年)

可见,《公羊传》训诂术语初具后世训诂学规模,后世一些常用的术语在《公羊传》中已经出现,不但有一定的分工,而且基本规范。但尚欠完备,像破假借,使用“读为”、“读曰”较为科学,《公羊传》尚无此术语,用“甲者何?乙也。”或“甲犹乙也”表示。有些术语尚未有严格的科学分工,像“谓甲曰乙”这种复杂形式。

总之,《公羊传》是正文训诂的一个范式,在训诂内容、方法和术语等方面,都为训诂学的日益发展和完善留下优良的传统,打下坚实的基础。正文训诂本身是一种历史现象,它的大量出现和逐渐消失,有其历史的必然性。总结其规律,汲取其经验,有利于训诂学的深入研究和不断发展。

收稿日期:1994-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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