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农产品市场运作的基本特征及政府政策_农产品论文

西部农产品市场运作的基本特征及政府政策_农产品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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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市场是农业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市场经济是按照客观规律特别是价值规律运行的,农产品市场的运作也不例外。为了搞活农产品市场,发展农村市场经济,必须遵循客观经济规律办事。实行市场经济的西方国家,在这方面积累了许多有益的经验,在我们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变的过程中,借鉴他们的经验是有益的。

一、农产品市场运转的基本原则和特点

(一)农产品市场运行的基本原则是自由贸易

自由贸易是西方国家农产品市场运行的基本原则。所谓自由贸易包含着两层意思。第一层意思是所有权明晰。所谓“所有权”,是指农场主对实物或劳务的处置权。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一切经济活动都是在市场上由现有经济人员之间进行自愿交换和契约交换的,这就要求交易者对交易物品有明确专一和可以自由处置的权利,以便使所有者主体的个人活动代价与经济利益联系起来,调动他们的积极性,从而形成有效的刺激机制。第二层意思是在全国范围内必须形成统一市场,各级地方政府不设关卡,不干预市场的自主权。在这里,不存在地方贸易壁垒,产品可以按照价值规律在合同范围内自由流通。全国统一市场,可以调节和弥补区域性商品之不足,不仅使各地区产品供给得到保障,也使商品供需大体保持在基本平衡的水平上。

在西方国家里,契约自由是实施农产品自由贸易的保证。在现代化的农业生产过程中,农场主为了保证生产的顺利进行,不仅要与农业生产的产前部门签订合同或协议,以得到各种农业生产资料和投入物的供应,而且要与农业生产的产中部门签订合同或协议,以便为农民的直接生产活动提供各种服务。另外,农场主还需与农业生产的产后部门签订合同或协议,以便使农产品及时得到运输、烘干、分等分级、储存加工、包装和最终产品的销售等各种服务。在这些生产活动中,农场主挑选哪些部门或企业为缔约对象,是订立长期合同,还是短期合同,合同包括具体内容是多是少,完全由农场主与缔约对象自行决定,国家或其他个人无权干涉。契约自由的原则,从动机来说,契约当事人希望通过契约关系获取各自最大的经济利益。因此,无论在法律上还是在社会上,不仅契约当事人的地位是对等的,而且一旦契约生效,就必须遵守信用,彻底执行合同或协议规定的内容。如果合同或协议的某一方不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就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二)农产品市场运行的基本特点

第一,公平竞争。公平竞争是西方国家农产品市场有效运行的基本保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所有产品必须进入市场,通过激烈的竞争才能实现其价值。因此,西方经济学家认为,市场与交换制度的核心是完全竞争的经济制度。这是因为,市场经济以尊重个人自由和财产私有为基础。每个人都可以凭借其聪明才干在市场上公开竞争。正是这种竞争才促进创新,产生高效率,增强社会经济活力,推动农业市场的运行。但是,这种竞争如果让其自由放任,就会出现垄断。在完全自由放任的机制下出现的垄断,则会产生负效应。这是因为,垄断价格必然会破坏自由市场价格,导致市场机制不能正常发挥作用。所以,不少西方国家为了保护市场的正常运行,特别制订了反垄断法。

第二,产供销一体化。在农业现代化过程中,由于农业专业化、商品化以及农业工业化的程度不断提高,农业内部的分工越来越细,生产一种农产品往往需要许多农业企业之间的密切合作,于是,这种一体化的趋势也体现在产品的销售之中,形成了产供销的一体化。所谓产供销一体化,是指在农产品销售中将三方面业务有机地结合起来,亦称农业生产综合经营,它是50年代初产生于美国,然后传入欧洲各国和日本的。目前,在发达国家里,产供销一体化大体可以分为完全的一体化和不完全的一体化两种类型。完全的一体化,将生产资料的生产、农业生产和农产品加工销售等不同部门,以入股入社或签订合同的形式,把它们纳入一个统一经营的体制内,组成一个农业综合体。不完全一体化则是指松散的合同关系。它多半是由食品加工厂或农产品销售商和农场主签订合同,按商妥的价格、数量和时间收购农产品的一种经营形式。这种产供销一体化,由于农产品的产、供、销属于同一公司领导,便于根据需要来安排农业生产,从而使农业生产更好地适应迅速变化着的社会需要。而且,由于这种企业减少了农产品流通中的许多环节,加快了农产品加工和投入市场的速度,更加有利于企业在竞争中获胜。

第三,合作社销售。合作社是西方国家农业中普遍采用的组织形式。合作组织只有对参与者服务的义务,而无控制任何参与者自由的权利。农业合作组织最明显的特征是:为全体社员所有,社员拥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经营的利润除部分返还给社员外,其他部分用于合作社的再发展。合作社的服务可惠及非合作社农民,但他们不能分享合作社的利润。

农产品销售合作社是供销合作社的一种。供销合作社无论从合作社的数目、参加的人数,还是从营业额来看,在西方国家农业合作社中都占有最重要的地位。而农产品销售合作社又在供销合作社中占有最重要的地位。如美国1982年,合作社销售的农产品中,营业额最大的是谷物和大豆及大豆制品、乳制品、牲畜和畜产品、水果和蔬菜,其中每一种的营业额分别占当年供销合作社营业总额的41.8%、27.4%、8.5%和9.7%①。由此可见,合作社销售在西方农产品市场运行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第四,突破国界。由于科学技术的进步和国际劳动的分工,发达国家的农业都不同程度地纳入了世界农业的范围,逐步走上国际专业化的道路,突破国界,形成农业国际化。而且,随着国际劳动分工的深化,发达国家的世界农产品贸易的地区得到空前扩大,结构也发生了一定的变化。这种农业国际化,有利于各国根据自然条件、国内外的食品和农产品原料需求,组织本国的专业生产与扩大经营规模,因而有利于通过参加国际交换来发展本国经济和满足本国居民的需要。目前,从世界农产品贸易额的情况来看,无论是进口额还是出口额,都主要集中在发达国家或地区。

二、农产品市场的主要交易方式

从结构上来看,农产品市场主要包括农村集市贸易、城市农产品市场、现货批发市场和期货交易所。其中农村集市贸易与城市农产品市场是低层次的零售市场,现货批发市场和期货交易所则是较高层次的市场。后者是贩运商、批发商和零售商之间的批发交易,对农产品市场的规模和秩序起着决定性的作用。西方农产品市场的交易方式主要有现货批发市场交易和期货交易两种。

(一)现货批发市场交易

现货批发市场分为规范的中央批发市场、地方批发市场和区域性自由批发市场。批发市场的概念最早来源于日本,是19世纪20年代日本颁布的《中央批发市场法》首先提出来的。它是指为批发新鲜副食品而设置的批发市场、汽车存车场及其他为新鲜副食品的交易和销售所必须的设施。所谓“新鲜副食品”是指:蔬菜、水果、鱼类、肉类等可供一般消费者日常生活用的副食品(包括由政府规定的,与一般消费者日常生活有密切关系的其他农产品、水产品)。很明显,这里所指的批发市场就是为批发商进行大量交易所提供的场所。

批发市场的主要职能是:(1)集散农产品。农产品批发市场将生产者与零售商联系在一起,因此起到了加速商品流通的作用。如日本,从1923年发布第一部《中央批发市场法》至目前为止,47个都、道、府、县的56个地区已建立中央批发市场88个,地方批发市场1611个,具备规定面积的市场(即自由批发市场)902个。1985年,经过批发市场的生鲜食品流通量占社会流通总量的比重分别为:蔬菜89%,水果81%,水产品77%,花卉78%;在全部批发市场的成交额中,中央批发市场占52%,地方批发市场占45%,自由批发市场占3%。(2)形成价格。在批发市场上,供需双方通过公平竞争和讨价还价,迅速形成双方都能接受的价格。这种价格完全反映并及时调整供求关系,起到稳定价格的作用。(3)发布信息。批发市场的管理者,每天必须及时公布上市农产品的品种、数量、成交量和成交价格,为全社会提供信息服务,提高市场透明度。(4)业务结算。批发市场内一般有两种结算机构。一种是专业结算公司,它以第三者身分接受买卖双方委托,代为结算。另一种是买卖双方均参加的信用合作社,负责为本组织成员进行结算。

农产品批发市场的交易方式有委托制和拍卖制两种。所谓委托销售,是指农产品生产者将其产品委托代销商出售,代销商收取手续费。批发业者为了不断扩大委托销售业务,必须拥有一定的经济实力,遵守市场法规,诚实经营,恪守信誉,才能在市场中站住脚,以赢得生产者的信任。农产品批发市场价格的形成主要靠拍卖制。所谓拍卖制,指是市场管理人员将农产品的产地、数量、价格,以及鲜度、质量、外形、包装等标准规格公布后(当今用电子显示板)进行拍卖。中间批发商和参加买卖者通过激烈竞争,以最高价买取某一种商品。在批发市场中,一种产品一般有两个以上的批发公司,他们分别主持拍卖,以利于竞争机制的运行。

(二)期货交易

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生产规模和市场范围日益扩大。在交易量增加和交易次数日益频繁的情况下,单有现金交易的方式不能满足需要,因此信用交易就产生和发展起来了。最初应运而生的是赊购赊销方式,买卖双方只交收一张延期支付的票据,这种票据在到期之前可作为支付手段流通。信用交易方式虽然在一定程度上适应了商品经济发展的要求,但商品生产者在大规模生产条件下,为了少担风险,使商品在生产过程开始之前就能找到买主,因此就产生了远期合同交易,即买卖双方用合同的方式,约定在未来一定时期交出商品,付清货款。在这种交易方式下,不仅货款延期支付,商品的让渡也可延期。

远期合同交易方式虽然保证了供求平衡,解决了交易者之间的供求风险转移问题,但是,价格风险的转移问题并没有得到解决。就是说,没有中间人承担市场风险。随着商品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市场条件进一步复杂,在远期合同交易的期限内,市场价格剧烈波动,甚至出现难以预测的大起大落。在这种情况下,到期履行合同将对其中一方产生不利。为了通过合同转移方式将风险转移给第三者,因此就有了收回和转让远期合同交易的要求。但由于远期合同的签订价格和转让价格之间有一个差价,再加上对市场发展预测不可能十分准确,于是,就有人专门从事买卖远期合同的交易,以至现代意义上的期货市场便产生了。期货市场以远期合同为交易对象,合同到期并不进行实物交割,只需买进或卖出一张同样的合同即为交易的终结。

期货交易的主要经济功能是,产品的生产者和使用者通过买卖期货合约来转移价格风险,同时又通过供需双方的公开竞争实现所谓“价格发现”,即形成竞争性、世界性价格。参与期货交易的人,除商品的生产者和使用者外,还有投机者,他们的目的在于借价格风险从事风险投资以赚取利润。正是由于有了投机者承担商品生产者和使用者的价格风险,期货市场才得以存在。

期货市场是以期货合同为交易对象的。期货合同的内容,除价格之外,对商品的品种、等级、规格、数量等都有统一的规定。如美国芝加哥期货交易所的小麦期货合同,规定美国2号软红冬小麦,蛋白质含量13.5%,每张合约5000薄式尔。合同的标准化,为自由转让提供了方便条件,使买卖双方不必为合同条款的具体内容进行协商,只要在价格上取得一致意见,就可以成交。由于期货合同可以自由转让并实行冲抵制度,合同持有者完全不必保持合同到期而进行实物交割。同样,合同的出售者也不必拥有商品实物,只要在期货合同到期前卖出或买进同样数量的合同冲抵平仓,然后收取或交付买卖的差价,交易即可终止。

期货市场由于使农产品供需双方在交易中实现了套期保值,躲避价格风险的目的,因此,它不仅促进了经济秩序的稳定,也给予供需双方明显的价格信号,有利于生产者对产品品种和数量作出决策。但是,另一方面,如期货市场的投机过热,也会造成价格扭曲。为了克服这一弊端,世界各国的期货市场制订了一系列比较完善的交易规则、交易制度和交易程序。如在保证期货市场的流动性、公开性方面,主要有合同冲抵制、保证金制度、结算所制度、经纪行制度、公开报价制度等。在防止市场风险扩大,限制过度投机方面,主要有日清月结、分层负担风险(即客户—经纪行—结算所—期货保证公司,分别由后者为前者担保)、价格限制、最高交易数量限制等等。这些都是为了防止大投机者操纵市场。

随着期货交易的出现,期货清算应运而生。清算公司作为交易所的第三方,既负责解决多次交易跟踪结算的问题,又能使最初期货合约的卖方顺利找到买主。同时,清算公司每日负责清算保证金(如由于价格下跌,引起期货交易亏损,清算公司便要求交易者在交易后的次日补齐保证金),对及时处理当日期权交易的盈亏,分散和减少期货市场的风险,起了重要的作用。

三、各国政府为保证农产品市场正常运行而采取的政策措施

西方国家在农产品市场运行方面,都有一个共同特点,那就是各国政府都制订了一系列政策措施,不同程度地对农产品的流通进行宏观调控,以确保农产品市场的正常运行。这些调控措施的主要内容是:

(一)根据市场预测确定生产计划

促进农产品市场正常运行的必要条件之一是以需定产,限制供应,通过对生产的限制使供求大致维持平衡。为此,西方国家根据市场需求预测确定生产计划,并对计划实行严格管理。如美国对主要农产品谷物、棉花、烟草和花生等,分别制订“农产品计划”,即价格和收入支持政策。这一政策的基本内容是:根据当年某一农产品供求和年终库存情况及对下一年度国内外市场需求的估计,确定下一年度该产品的播种面积和总产量,确定休耕土地面积的比例以及农场主因休耕土地而遭受损失应给予补贴的比例。政府补贴款大小取决于对下一年度市场供求关系的估计,如果估计需求大,政府补贴就低,为的是吸引农场主耕种较多的耕地;如果估计需求不大,补贴就高些,这样可以鼓励农场主休耕更多的土地,减少下一年度的产量。农场主则根据政府补贴的多少,决定自己是否参加政府计划。政府还通过生产控制使价格维持在一定的水平上,这样既促使农场主可以取得合理的利润,又可防止因农产品涨价过多而损害消费者的利益。

法国是通过制订一套复杂的价格体系来调控生产的。它包括目标价格、招标价格、保证价格和干预价格等。目标价格是指农产品在若干年后达到的价格,它是与产量目标联系在一起的。如果都希望某种农产品在若干年后增产,目标价格就定得高一些,反之就定得低一些。招标价格是生产者希望得到的价格,生产者据此判断并做出最有利的生产安排。保证价格是保证生产者获得合理利润的价格,凡在计划招标内的农产品,国家按保证价格收购,跌价时政府给予补贴,超计划招标的,既不收购,也不准在欧洲共同体内销售,由自己想办法出口。干预价格是保证生产者得到的价格。政府规定,产品的市价只能在招标价格和干预价格之间自由波动,因此,当市价高于招标价格或低于干预价格时,有关部门则进行干预,以保证农产品的供求平衡。

加拿大对小麦的生产计划是以制订生产者配额政策来实施的。生产者配额政策,指是小麦委员会为了使每个生产者机会均等地销售自己的产品。实施这一政策,旨在控制每个生产者在特定时期内交售某种谷物的数量,以便调节进入小麦局系统的谷物种类和数量。根据生产者配额政策,每个生产者交售的数量按配额面积和小麦局宣布的配额标准确定。加拿大的牛奶生产计划,也是按生产配额制来实现的。具体做法是:由加拿大乳品委员会确定全国的牛奶生产配额,并将配额通过农民组成的乳品加工合作社分配给奶牛生产者,奶牛生产者按配额生产和交售牛奶。

(二)利用各种经济杠杆调节市场供需

经济杠杆一般是指价格、税收、利率、信贷、汇率和财政补贴等。西方国家农产品市场是依靠经济规律(首先是价格规律)的作用和物质利益原则把农产品的生产和运输、加工及销售等服务部门联系起来,顺利地进行运转。各种经济杠杆的变化是影响生产者和经营者获取利润大小的重要因素,各级政府可以利用它的这种变化来达到调节农产品市场运行的目的。

1.价格。在西方国家,一些重要农产品的流通都不同程度地受到政府直接或间接的价格调控。他们采取的主要方法是:(1)干预价格。如欧共体国家对谷物实施这种价格。所谓干预价格,是指以欧共体最大的产粮区——法国的奥尔姆地区的谷物生产成本为标准价格。当市场价格低于干预价格时,政府则以干预价格进行收购,使市场价格回升,以保护生产者的利益。当市场价格居高不下,政府则以干预价格出售谷物,使市场价格回落。与此同时,政府还对谷物实行季节差价制度,即以新粮收获后第一个月的价格为基础,以后逐月上调1%,至第9个月为止。实施季节差价制度,可以鼓励农民自储粮食,推迟粮食流通上市时间,以避免因粮食集中上市而影响市场价格。(2)协商定价。这种方式主要是日本用于对大米价格的确定。在大米进入流通前,“政府米”的价格由农林水产大臣指定的法人和批发业者团体,根据具体情况协商确定。而“自主流通米”的价格则参照“政府米”的价格水平确定。(3)目标价格。美国从本世纪30年代开始,政府就以保护价格收购大量过剩粮食,以支持粮农增加收入。进入70年代后,政府不再采用这种办法,而是规定粮食的目标价格,即如市场价高于目标价格,农民就可将粮食自由出售,获取利润。如市场价低于目标价格,则由政府为农民补足差额。美国政府采用这种办法调控市场,受到农场主、基层收购站、合作社、专业粮食经营公司的欢迎,一般均参照芝加哥粮食期货市场的价格水平进行交易。(4)区别定价。加拿大根据国会和政府的要求,小麦局在销售小麦时,把国内定价与国际定价分开考虑,以保护国内小麦市场价格免受国际市场波动的影响。在这种定价政策下,生产者向国内提供合同小麦的价格被限制在一定的幅度内,小麦局对国际贸易中的定价拥有自主权。它拥有专门的信息管理部门,通过各种渠道搜集有关小麦价格的各种信息,并有权每天在24小时内向世界各地报价,并将信息传递给购买者。

2.财政补贴。在西方国家,农产品流通领域实施财政补贴的方法大致分为以下几类。(1)建立基础设施方面的补贴。如欧共体国家为了促进农产品市场运行的畅通,每年要使用一部分财力修建道路、码头、仓库(包括冷库)和市场,以及建筑设施等。并且规定,对建造有利于农产品运输、储存加工和销售的项目,给予一定补贴。其补贴额占欧共体农业基金的25%,在基础设施差的地区补贴可达30-50%。(2)对农产品流通过程的补贴。日本政府规定,对“政府米”和小麦的委托收购单位给予收购手续费、运杂费、保管费、事务费和利息等方面的补贴。对全国农协和经营“自主流通米”的商人则给予一笔包括促进流通奖金、销售费、优质米奖金、完成计划奖励金等方面的补贴。(3)出口补贴。如美国为减轻剩余农产品对市场的压力,采取一系列鼓励出口的措施。凡按政府小麦、饲料谷物计划进行生产的生产者,在完成各自规定的出口任务后,可从政府获得现金或实物奖励。为抵消外国政府农产品出口补贴、进口限额以及其他“非公平交易”措施对美国出口造成的不利影响,国会授权农业部长在每个财政年度提出一定金额用于对出口商的补贴。为使一些缺乏支付手段的国家能进口美国农产品,美国政府在每个财政年度提供一定数额的短期出口信贷保证。欧共体也从欧洲农业指导和保证基金中专门划拨出用于出口价格补贴的资金,以解决市场农产品供货过剩问题。

3.信贷支持。美国政府为稳定农产品价格,保证农民收入,保障食品供应和保持农村地区的活力,对农产品流通实行信贷支持。其具体做法是:在播种季节,农民以农产品作抵押,从商品信贷公司获得一笔价格支持贷款。这项开支被列入农业部预算。农民偿还价格支持贷款的方式是最后把农产品交售给政府,从收入中扣除贷款。政府有时也把收购的农产品存放在出售者手里,然后仅以支付贮存费的方式抵消全部贷款。在发放价格支持贷款时所定的支持价格,低于农产品的市场价格,更低于政府所定的目标价格,其差额部分由政府以差额的形式补足。此外,为了解决发展生产过程中所需的部分资金,美国政府在1916-1933年期间,先后领导农场主组织了包括各种信贷功能的三种信贷合作社,鼓励他们联合起来,相互调剂。1933年后,政府又先后成立几个农业信贷机构,以直接贷款支持农场主的生产活动,资助建立农产品贮存设施,逐步扩大它们的信贷业务。同时,政府还为私人银行提供农业信贷保证等等。日本和欧共体国家也都对粮食流通所需的资金予以信贷保证。

(三)建立食品储存和价格平准基金

粮食储存制度是西方国家用来调节市场供需关系,保证国内粮食安全的重要手段之一。西方国家粮食供需情况大体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供大于求的粮食过剩型,另一类是需大于供的短缺型。前者以美国、加拿大、法国和澳大利亚为代表,后者以日本和联邦德国为代表。

多年来,美国的粮食产量、出口量和期末库存量一直占世界第一位。这就意味着,美国粮食生产的丰歉,不仅直接影响国内粮食的供应,而且影响世界粮食供求的变化。美国政府为了减轻这种变化对国内外市场的影响,确保其对世界粮食市场的控制地位,实行政府储备和农民自有储备并举的政策。政府的粮食储备一般是通过商品信贷公司进行的。商品信贷公司保持着多年的谷物储备,并且只能以略高于支持价格的市场价格出售。商品信贷公司的储备被看作是最后的缓冲储备,只有当市场价格超过农民自有储备的叫价时,才将它投放市场,它在市场的最低销售价格必须高于农民自有储备叫价的5%。与此同时,为了减轻国家储备粮食的压力,美国政府鼓励农民储粮,对于农民自有储备实行各种优惠。如给予农民粮食储备补贴、低于市场利率的贷款等。此外,美国政府每年确定休耕地的比例,其实质也是粮食储存政策的一部分,一旦需要,即可减少休耕地的比例,扩大耕种面积,增加产量,供应市场。

欧共体国家为了储备食品,建立了“共同农业基金”,对过剩农产品实行政府收购和储备。因此欧共体国家用于平抑市场的农产品储备足、品种多。

日本是一个较典型的粮食短缺型国家,除大米可以自给外,小麦的90%,饲料粮的80%均依赖进口。日本是个工业化经济强国,工业品大量出口,外汇收入多,国际支付能力强,而且从国际市场上进口粮食比在国内收购粮食价格便宜,与美国的关系又较稳定,运输方便,所以日本是用大量进口粮食的政策来保证粮食安全的。

目前,农业生产仍然受气候条件变化的影响,即使在科学技术高度发达的西方国家也仍然是这样。因此,建立农产品平准基金来保护农民的利益和保证市场供应是十分必要的。日本根据《蔬菜生产上市稳定法》和《畜产品价格稳定法》的规定,当蔬菜、加工用水果、小牛肉、仔猪、蛋类等产品,市场价格跌到政府规定的目标价格以下时,则从农产品平准基金中给予生产者部分价格补贴。价格平准基金是由政府、农协和生产者共同筹措的。这部分资金的运用,对稳定日本农产品市场起到不小的作用。

(四)利用立法和行政手段加强对市场的宏观管理

1.立法手段。西方国家采用立法手段对农产品市场进行宏观管理是有其深远基础的。因为西方国家的资本主义发展已有几百年的历史,它们在经济发展中积累了大量的经验。其中大多已逐步成为发展经济的基本政策,并具备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的条件。同时,由于西方国家大多实行多党轮流执政,执政党的更替,政策的变化,往往引起经济的波动。如将发展经济的基本政策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则可在一定程度上减轻因政府的更替对经济产生的影响。而且西方国家的立法权独立于行政,一项法律的制订要经过许多程序。在立法过程中,各种利益集团通过种种渠道对立法者施加压力,对一些重要法律还要举行全民公决。因此,为了减少影响,对一些基本的法律也需要用立法的形式固定下来。此外,农业是一个社会效益高而经济效益比较低的产业,农民是一个人数较多而自我保护能力较弱的社会阶层,如用法律的形式来约束各方面的行为,保护农民的利益,对农产品市场进行调控、指导、规范和监督,同样也是十分必要的。在发达国家,除了制订保证自由竞争的反垄断法(或称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外,还制订了一系列具体的法规。

西方国家运用法律手段进行宏观管理具有以下两个特点:(1)基本法规和专业法规成龙配套。如日本农林水产省以《农业基本法》为主干,分门别类制订了若干法规,如《土地改良法》、《水利资源促进法》、《耕地培养法》、《农振法》、《肥料价格稳定法》、《农业生产者年度基金法》、《农用地促进法》、《生物系稳定产业技术研究推进机构法》、《粮食管理法》、《蔬菜生产上市稳定法》、《畜产品价格稳定法》等等。对农业经济管理的诸方面,如机构、职权、人员、宏观管理、微观运作、产业结构、投资建设、资源、环境保护等均作了严格的规定,经报请国会审议发布后,作为各级农业机构对农产品市场进行全面管理的依据。它形成了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农业法律调控体系。(2)政府部门设立相应机构保证重要法规的实施。如加拿大,根据《加拿大谷物法》设立“加拿大谷物委员会”;根据《加拿大小麦局法》设立“加拿大小麦局”;根据《农场信贷法》设立“加拿大农场信贷公司”等等。采取这一措施,有利于法律的贯彻落实。

2.行政手段。虽然西方国家属于市场经济国家,但不排除用行政手段调节农产品市场的必要。如美国联邦农业部农产品市场服务局,其职能就是以农产品流通为中心,通过各种有效服务,使政府的农产品流通分配政策得以实施。具体说来,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职能:一是免费指导蔬菜、瓜果的销售规程和计划;二是制订和公布农产品及其加工品的质量等级标准,评出产品的等级和质量检测;三是提供市场产品销售动向,发布市场价格信息,包括当时价格、短期价格和长期预测价格;四是提供农产品仓储、运输、包装设施的技术设计指导和实施标准监督;五是做好各类农产品销售机构的组织和协调工作,仲裁市场交易中的矛盾和冲突,保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六是向社会各界介绍农产品市场,使农产品交易更为通达。

注释:

①[美]《农业统计》198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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