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市场化与市场化--大型国有企业组织制度创新模式的比较与选择_纵向一体化论文

内部市场化与市场化--大型国有企业组织制度创新模式的比较与选择_纵向一体化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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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经济规律办事,是国有企业改革的客观要求,也是改革能否成功的关键。在国有企业的改革中,大型国有企业的改革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本文研究的对象是大型国有企业,研究的目标是其组织制度在创新中的机制和模式选择问题。使制度体制更有利于企业获得更多的利润,是企业改制的主要目的。在生产规模形成、生产正常进行、生产制造成本一定的既定条件下,企业改制必须考虑同时实现两个目标:一是尽可能地承担最低风险责任;二是尽可能地负担最低交易成本。这就涉及到制度经济学和产权理论中的两个重要问题:一是责任有限问题;二是交易费用问题。这两个问题既有区别也有联系。从本质上看,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目的主要是解决最小经营风险问题。即,当公司盈利时,可以无限扩大;但一旦亏损以致破产时,投资者只承担有限责任。重视交易费用,主要考虑的是经营效果问题。即,如何以最小的交易成本获得最大的经营利润问题。我国大型国有企业在深化改革的实践中,都不可避免地需要回答怎样恰当地处理好二者关系并作出理性选择。本文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对这两个问题进行探讨。

一、最低风险责任——机制选择:“内部市场化”,模式取向:“横向的企业联合”

本文讨论的所谓“内部市场化”的概念,是相对于现行大型国有企业特别是大型联合企业将内部组织结构改制成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趋势而言的。在这类企业集团内部,各子公司之间的经营关系,是完全的市场交易关系。因此,相对于企业集团而言,是集团内部的市场化。现在,越来越多的企业集团作出了这样的选择。对于由国家行政指挥下产生的具有“大而全,小而全”功能、效率低下的大型国有企业来说,这个改革无疑是一次重大的解放。因此,实行有限责任制度成为投资者希望承担最低风险责任的最直接的选择。

(一)有限责任制度缘何方兴未艾

以有限责任为核心的公司制度是在中世纪后期和市场经济同时萌发,并在随后的几百年市场经济的发展中,通过人们不断的尝试和改变,逐渐演变发展为以所有和控制某种程度或某些方面的分离为特征的现代公司。吴敬琏教授指出,“现代企业制度有两个要点:第一,它是一个法人组织。第二,它是一个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来经营管理。”可以说,公司制的精髓在于能够体现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制衡关系的一种“治理结构”。无数次的兼并、破产的经历,使有限责任成为必要,有限责任公司应运而生。具有明显的优越性和社会进步性,是企业组织制度史上的一大创举。

萨缪尔森在《经济学》中简炼地表述了公司制的优点。指出,“最重要的是,每一个公司的股东现在具有有限的债务责任”、“大公司的主要优点是可以筹集大量资本以进行有效率的大规模生产”、“对投资者而言,大公司是一个有利的方式来分摊企业经营的不可避免的风险”,认为“这就是被称为公司的法定实体在经济上的合理性”。

有限责任制度的第一个特点是投资者只承担有限责任风险。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关键在于“有限责任”,在于投资者在其投资额的限度之内承担企业的经营风险。真正按照“有限责任”制度建立的企业,在市场竞争中是独立的利益主体,面对的是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规律,时刻有生死存亡的危机。而出资者作为企业的所有者,则没有这样的危机。无论这个所有者是自然人、法人还是政府,他对有限责任公司的经营风险不负连带责任。有限责任制度分散了投资者的风险,为更多的人创造了参与投资的制度环境和安全保障。同时它实现了投资者和经营者的分工,投资者承担有限的责任风险,取得相应的投资受益;经营者承担经营风险,取得相应的工作报酬。这种制度,直接激励与鞭策了所有者和经营者尽最大努力高效率使用所支配的资源。

有限责任制度的第二个特点是可以筹集大量资金用于企业发展。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资本是经济发展的第一推动力。有限责任制度能有效地将分散的资本动员起来,集中配置到社会急需发展的产业和最能产生利润的企业。组建有限责任公司不仅有利于吸收小资本,集成大资本,形成投资者的资本联合;而且可以通过发行股票,借助于金融市场集中社会的闲散小资本用于扩大公司经营规模。有限责任制度使资本从单个企业的运动、积累、增大,演化为以公司组织来提高其集中度,动员和利用社会资本扩大生产规模,提高资本利用率成为可能和现实。正如马克思说的“假如必须等待积累去使某些单个资本增加到能够修建铁路的程度,那么恐怕直到今天世界上还没有铁路。但是,集中通过股份公司转瞬之间就把这件事完成了”。“通过集中而在一夜之间集合起来的资本量,同其他资本量一样,不断地再生产和增大,只是速度更快,从而成为社会积累的强有力的杠杆”。有限责任公司削弱了早期无限责任制度的残酷性,在投资者的基本生存得以保证的同时,形成了一种通过保护投资者来动员社会资本的有效途径,实现了资本配置的革命性变革。

这就是以有限责任为核心内容的公司制“治理结构”的生命力所在。它是确保企业战略目标得以确立,并按一定运行规则实现这些目标的企业制度的有效安排。经济发达国家企业发展的历史表明,它更能适应商品经济发展的需要,更能反映社会化大生产的客观需要。因而在各国经济发展过程中,虽然公司制度在具体设计和运行上各有特色,各国企业的治理结构也有很大的差别,但经过工业发展的自然历史过程的选择,其他企业形式都被逐渐淘汰掉或被排挤到次要地位上,唯独公司制度的基本原理最终在各国无一例外地成了企业的主要组织形式。

(二)“内部市场化”益处何在

我国经过近20年的探索和实践,一步步地认识到,要从根本上解决国有企业效益不高的问题,关键是要进行企业制度的创新。建立起符合社会化大生产要求的、适应市场经济“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特征、依法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就国有大中型企业而言,公司制必然成为主要组织形式。按照《公司法》,改革后的国有企业将是:改革现行企业组织制度,建立科学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使所有者代表进入企业,以法定形式行使选择经营者、重大决策和资本收益的权利,行使资本所有者的有限责任,从根本上改变国有资产无人负责的状态;通过企业内的权力机构、决策机构、监督机制和执行机构形成所有者、经营者和劳动者相互激励、相互制衡的机制;形成科学的领导体制及决策程序,使三者的权利得到保障,行为得到约束,从而在国有企业真正建立起自负盈亏、优胜劣汰以及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运作制度和治理结构。我国大型国有企业的组织创新的一个基本走势是:将承担无限责任的巨型公司改制成为有限责任公司,这种“内部市场化”趋势,是国有资产管理和经营的巨大进步,是国有企业承担最低风险责任的基本途径。其意义十分明显:

一是降低国有资本的经营风险。在有限责任制度中,企业拥有独立的法人财产权。出资者一旦投资成为公司的股东之后,就仅成为由全体股东投资所组成的公司法人的成员。股东无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虽然都是权利主体,但仅仅是成员。股东既享有公司法规定和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股东权,也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公司作为法人,是依法进行经济活动的主体,具有法人财产权,即具有对其拥有的财产进行实际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理并排除他人干预的权利。出资者与法人之间的产权边界比较清楚,双方的权利和责任比较明确,企业完全能够围绕企业的经营目标制定发展战略,能够对企业的债权债务负责。从政府方面看,只要是改制后的公司制企业,无论是独资公司还是上市公司,作为出资者,只能行使出资权,可以监督但不能干预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股权(所有权)的实现主要体现在出资者对经营者的有效监督和制约,体现在剩余索取权以及由此延伸的其他相关权利,出资者可以通过出卖股票、宣布破产、中止合约等形式行使自己的“退出权”,以此作为对资本使用不当的惩罚,从而使自身的权利与利益得到保障。改制后的有限责任公司与原来意义上的国有企业的根本区别在于使国有股权有限化。原有的国有企业长期政企不分,各级政府一方面希望企业盈利,另一方面为企业设置许多体现社会一般要求的规则。则多级政府管理大型国有企业的体制,决定了地方政府往往出于地方利益等因素的驱动,常常以牺牲企业的效率来实现当地政府的目标。结果使国有企业原本应是有限的责任变为无限责任。当企业经营陷入困境、资不抵债时,政府通过行使退出权来惩罚企业经营的低效率行为的权力实际上是不存在的。政府即使宣布其破产或出让股权、撤资,还得寻求银行支持,对企业经营风险承担连带责任。因此,使国有股权有限化,不仅确保了所有者(国家)的投资权、监督权、转让权和剩余索取权,强化了产权约束,提高了资本运营效益,而且大大降低了国有资本的经营风险。国有资本既存在保值增值的可能,也避免了连带经济损失。

二是分解了国有资本的民事风险。公司是企业,不同于政府行政机构。因此,必须切断政府与企业之间的“行政隶属脐带”,政府的股权职能交由国家授权的控股公司承担,政府对授权经营的投资公司或控股公司只承担有限责任;投资公司对其投资控股或参股的公司也只承担有限责任。从而使所有者职能与国家政权职能分离。改制后的有限责任公司,将实行所有者职能与政府的一般行政管理职能分离,国有资本营运职能与政府对国有资本的管理职能分离,体现国家资本收益和利润收入的目标与体现政府社会行政管理职能的公共财政收入分离。行使国有资产营运职能的机构是拥有独立法人财产的经济实体,而不具有政府的行政管理职能。这样的法人实体,才能真正按照有限责任行使出资者和债权人对公司的有效产权约束,才能真正实现行政权与所有权的分离,在组织结构上实现了政企分开。改制后的有阴责任公司,对其经营风险以企业法人财产为限,以其法人资格承担民事责任和法律义务。这种结构安排,使政府逐步退出了直接承担经营风险责任的角色,大大分解了国有资本的民事责任风险。一旦企业亏损甚至破产,作为所有者的政府只承担有限的民事责任。

三是提高了国有资本的经营效率。改制后的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一个独立的经济实体,其主要职能是以生产经营为基本活动,以盈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是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由于具有充分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企业可以不必事必请示政府,自主地、及时地根据市场变化情况作出决断,大大提高经营管理效率,大大提高国有资本的经营效率。改制后,分离独立的公司分解了原大型企业的无限责任;企业原先承担的许多社会职能,如医院、学校等将实施分离;企业长期积淀的大量富余人员、承担的在职职工和离、退休职工的医疗、福利等社会保障职能将交由社会管理。分离企业办社会的职能,分流企业富余人员,使企业轻装进入公平竞争的发展环境。这无疑使企业增强活力,既降低了国有资本的经营风险,又提高了国有资本的经营效率,保证了国家作为所有者的合法收入和企业的经济效益。

通过对大型国有企业的分立改制,把国有企业改制成为集团内部的若干个有限责任公司,实现了无限责任向有限责任的转变。这种治理结构,在运营机制上,实行“内部市场化”,集团内各公司之间的利益关系,是完全市场条件下的交易关系;在模式取向上,是企业集团中的法人横向联合体,是“横向的企业联合”。这是国有企业改制中组织创新的一种重要选择。把国家对企业的无限责任转变成为有限责任,企业集团对所属企业同样由无限责任转变为有限责任,其经营风险责任降低到最低限度。由此,大型国有企业改制的目标之一;承担最低风险责任得以实现。建立有限责任公司成为大型国有企业改制的主要取向。

二、最低交易成本——机制选择:“市场内部化”,模式取向:“纵向的联合企业”

经济学家对交易费用理论的深入研究只有半个世纪的历史,而在我国则是近20年的事,企业界则尚未引起足够的重视。虽然在实践中已经有了不少的经验(如著名的邯钢经验),但在理论上加以探讨则显得不足。虽然经济学家对交易费用理论的研究角度和认识有许多差别,但对在经济运行中,确实存在着的市场交易费用(边际交易成本)和企业组织费用(边际组织成本)的比较和选择的认识,并无本质的不同。本文试图从纷繁复杂的产权理论、契约理论、制度经济学理论中理出一些有可能对当前我国大型国有企业实践有参考意义的线条,加以讨论。以下,将按照交易费用理论及其相关问题展开讨论。

(一)“企业替代市场”是否存在

交易费用的概念是美国经济学家科思教授于1937年首次提出的。在古典的市场经济理论中,交易是瞬间完成的,也就是交易费用为零,资源配置只取决于最初的权利界定,而与生产的组织结构无关。根据这个理论,可以完全忽略交易费用这个概念。

科思教授突破了这个假定。在《企业的性质》论文里,科思解释了企业的出现或纵向一体化的原因在于交易费用的存在,他认为“市场的运行是有成本的,通过形成一个组织,并允许某个权威(一个‘企业家’)来支配资源,就能节约某些市场运行成本”。在这个意义上说,科思认为,市场机制和企业组织是可以相互替代的;两种机制的运行都是有成本的。市场机制耗费交易费用,企业组织耗费组织费用。企业组织对市场机制取代的程度取决于一笔交易的边际组织成本和边际交易成本的比较。在这种比较中,企业的最显著特征之一就是有可能作为市场机制的替代物而出现。简言之,企业是市场制度的一种替代。例如,某企业要购买一批矿石,首先买方需要了解各地矿山的价格、质量和产量,获得这些信息需要到处进入市场进行咨询和调查;其次确定卖方后还要就交易的细节进行谈判、验收和签约;一旦一方发生违约现象则要诉诸仲裁机关要求赔偿等等。交易的一系列过程均需当事人注入精力、时间和财物,支付信息费用和连带的其他一切开支。假设,这座矿山属于这个企业内部,它们之间的交易按内部的转移价格结算,其“组织费用”(相当于我国通常的企业管理费)要比完全按市场价格和市场交易所发生的费用低许多。也就是说,企业的出现和存在正是为了节约交易费用。即用费用较低的企业内部交易替代费用较高的市场交易。由此又引发出,在相继生产阶段或相继产业之间,既存在横向合同关系(市场交易),又存在纵向一体化现象(企业内部交易);存在着两种交易相互替代的可能性。似乎,在理论上表现为非专业化倾向与专业化分工倾向的对立。但在现实经济生活中,既有相互对立的一面,又有相互替代的一面,这两种倾向都是存在的。这种专业化和一体化互相交替的情况,周而复始,没有止境。

所谓交易费用,是指生产成本以外的费用。具体包括:界定和保护产权的费用、搜寻交易对象和确定恰当交易价格的费用、谈判和签约的费用、执行交易的费用、监督和惩罚的费用等等非生产性支出。据有关资料介绍,这是科思教授提出的关于交易费用的规范的定义。从广义上讲,交易费用包括经济体系内各要素相互作用、相互运动时耗费的一切资源。在这种宽泛的观点下,组织费用也是交易费用的一种表现形式。

从理论上说,交易费用是对社会资源的一种无谓消费。威廉姆森形象地将交易费用比喻为经济运行中的一种摩擦力。交易费用是对社会资源的浪费,但一个经济系统内只要存在生产价格运行机制,交易费用就不可能减缩为零。

在既定的产权制度环境里,交易费用的高低与下列几个因素有关:(1)市场的不确定性。在市场竞争不完全的情况下,有关价格、质量、交易对象等信息是难以捕捉的,市场不确定性越大,交易费用越高。(2)潜在交易对象的数量。交易人数的减少会增加交易的“搜寻”和“等待”成本,增加契约谈判成功的难度。所以,潜在的交易对象越少,交易费用越高。(3)人的理性有限程度与机会主义倾向。人们的理性有限性的程度越高,机会主义动机越强烈,用于讨价还价、验证、监督契约施行的支出及违约的风险越大,交易费用越高。(4)在企业内部结构(横向一体化)的激励问题(代理和监督成本),存在与市场交易费用进行比较进而作出选择的必要。(5)市场变量、资源变量、生产要素配置方式及其交易形式,对交易费用的高低有重大和直接的影响。

交易费用与产权制度和产权结构有关。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交易费用的高低取决于这个系统的产权制度安排和组织结构。后者的某些变动能够降低系统运行的交易费用,提高交易的效率。这是一种来自经济体系内部的促进力量。市场经济史中的产权制度演进和企业组织的创新正是这种力量作用的结果。随着人类社会发展进程,专业化和社会分工程度日益提高,交易费用有增加的趋势。产权制度的创新旨在减少社会经济体制运行的摩擦,降低交易费用对社会资源的耗费。有学者甚至认为,交易活动不仅是有成本的,而且这一成本在实际中构成了人的经济活动成本的主要部分,往往比生产活动的成本更为重要。具有关资料介绍,香港经济学家张五常教授在一次讲演中说,估计交易费用占香港国民生产总值的80%。因此,一个企业的成本,不仅取决于自身的行为,还取决于交易对象和竞争对手的行为,取决于采取何种交易方式。对于企业来说,客观存在着一个“是从市场上买产品还是自己生产产品”的成本选择问题。对此,斯蒂格利茨在《经济学》中特举了福特汽车公司是“购买钢铁还是自己生产钢铁”的例子,专门讨论了交易成本问题,并进而指出:“能降低经济相互依存的成本从而使市场和组织(企业)运作更为有效同样是重要的。”

可见,交易费用问题是影响企业竞争力的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进言之,是企业组织选择中不可避免与必须回答的问题。当然,我国的国有企业改革同样需要正视和回答这个问题。

(二)“企业替代市场”有无界限

这里涉及到企业与市场的起源问题。按照科思的理论,企业和市场是两种可以相互替代的资源配置机制。我不赞成绝对把企业与市场分为两种不同的机制的观点。实际上没有企业也就无所谓市场,没有市场也就无所谓企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把企业与市场截然分开,似乎是不可思议的。张维迎的观点是:“市场交易和企业式交易一直在同步扩张”,他认为“在微观层次上市场和企业可以相互替代,而在宏观层次上二者则是互补关系”。同时他认为,“企业组织可以从多方面降低使用市场的交易费用”。我较接受这种观点。但若从交易的角度看,“用企业代替市场”,则是完全可以成立的。这是因为利用市场机制要付出交易成本,也就是搜寻信息、谈判、签约和履约等活动引起的成本。如果建立和运转企业所需要的组织费用小于利用市场机制的交易成本,那么用企业替代市场就是有利可图的。这就是科斯所述的企业的起因。因此可以说,企业内部的组织费用低于市场交易成本,这就是企业替代市场的界限。科思讨论的还只是单一单位、管理权和所有权合一的古典式企业。另一位经济学家钱德勒在《看得见的手》一书中,叙述了古典式企业逐渐扩张为多单位直到现代工商企业的历史,并把企业(管理指导的有形的手)替代市场(市场力量的无形的手)的过程定义为“市场内部化趋势”。

企业的目标就是追求收益最大化。同时,企业的收益最大化问题与成本最小化问题是等价的。企业降低成本有多种途径。其中,主要通过技术创新减少生产费用,主要通过组织创新减少交易费用。需要说明的是,由于成本概念是一个复杂的概念,本文所述的“组织费用”和“交易费用”的概念,若按照我国《会计准则》和《财务通则》关于企业成本的规定,既在直接支出中发生,也在间接支出中发生。即,既涉及到生产成本,也涉及到中间费用(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和财务费用)。为了讨论方便,在此,我们运用经济学的“成本”范畴,与企业的成本范畴有所差别。

企业效率边界的扩张与收缩都是服务于最大限度节约成本的目的。这个成本既包括交易成本,也包括生产成本。但企业与市场在节约成本方面的效应是有区别的:在既定条件下,市场在生产成本控制方面占优势,企业组织在交易成本控制方面占优势。也就是说:决定一种企业组织形式和该企业组织发展的最根本的要求在于效率的提高和成本的节约;市场和企业组织是两种可以相互替代的协调机制,两种协调机制选择的“关节点”或“临界点”是交易费用在成本中所占比重的大小。关于企业替代市场的界限问题,威廉姆森提出了组织商业交易的指导准则是节约交易费用,并阐述了有效率的组织结构设计的资产专用性原则和外部效应原则。

资产专用性原则是指资产的专用性越高,就越难于从一种用途转移到另一种用途,这样在市场上完成一笔交易要花费搜寻价格和交易对象的成本,而且任何一方违约都会给对方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因此,交易双方必须了解合同的细节,并且在谈判和签约时要强调和确保合同的完全履行,为此就要付出更多的谈判和执行费用。为了降低交易费用,企业机制就趋于替代市场机制。所以资产专用性原则表明,资产的专用性越高,企业取代市场的趋势越强。

外部效应原则通常与市场交易中当事人的行为对他人利益造成的影响和侵害有关。如果交易的外部效应很强,那么双方为了避免执行合同中受到侵害的潜在危险,交易合同的谈判和签约就会耗费当事人极多的时间和精力。出于节约交易费用的目的,市场交易趋于内部化,即以科层结构的一个契约替代一系列市场契约,也就是所谓“纵向一体化”。只要交易内部化所节约的边际交易费用大于在企业内部组织同笔交易的边际组织费用,纵向一体化的规模就会扩大,直到交易费用和组织费用在边际上相等为止。因此,外部效应原则意味着如果交易的外部效应越强,企业组织越趋于替代市场组织;反之,交易的外部效应越弱,市场组织越趋于取代企业组织。

关于企业替代市场的界限,我们作个简要归纳:在既定条件下,当组织费用=交易费用时,则可根据经营者的偏好和企业管理习惯作出选择;当组织费用>交易费用时,则可考虑将内部单位分立为有限责任公司,以“横向的企业联合”为主要取向;当组织费用<交易费用时,则可考虑改进和加强“纵向一体化”,实行有效的“纵向整合”,以“纵向的联合企业”为主要取向。

(三)“市场内部化”有无基本模式

交易费用理论显示:企业的出现即纵向一体化的发展节约了实现一定专业化程度的交易费用,然而同时在更高的层次上将各个专业化的生产者集中到一起,表现为一种一体化倾向。市场的进一步扩张,会使企业内部的某些职能操作又有了独立出来的条件,也会使企业直接采取扩大规模的对策。这种专业化和一体化互相交替、周而复始的情况说明,较理想的降低交易费用的模式即科斯所说的“使外部性内在化”,是所谓“纵向一体化”。通览《看得见的手》,人们会惊奇地发现,这部以半个多世纪的详尽资料记载和分析的美国企业发展历史,竟然简直就是一部企业“交易内部化”的历史。钱德勒将这种“把以前由几个经营单位进行的活动及其交易内部化”总结为现代工商企业8个基本特性的第一点,强调指出,“此种内部化给扩大了的企业带来了许多好处,由于单位间交易之例行化,交易成本即降低”,“最重要的是,多单位的内部化使商品自一单位至他单位的流量得以在管理上进行协调。……此种协调所造成的节约,要比降低信息和交易的成本所造成的节约大得多。”他认为这种“纵向(向前的和向后的)的结合”就是用“管理上的看得见的手取代了市场机制的看不见的手”。在他看来,这就是“美国企业的管理革命”。本文把这种由多个企业通过联合或合并成为一个企业的趋势称作“市场内部化”。

“市场内部化”即“纵向一体化”是企业参加市场竞争的一项基本战略。《MBA十日读》在“战略篇”中论述了“价值链”和“纵向一体化”战略问题。对此,哈佛大学教授波特在他的被誉为“企业家的圣经”的《竞争战略》一书有非常精彩的论述。波特分析,决定竞争强度的5种作用力的结构因素中,有转移成本和再转换成本的问题。指出:“转移成本的存在构成一种进入壁垒,即买方由从原供应商处采购产品转换到另一供应商那里时所遇到的一次性成本。转移成本可以包括雇员重新培训成本、新的辅助设备成本、检测考核新资源所需的时间及成本,由于依赖供应方工程支持而产生的对技术帮助的需要、产品重新设计,甚至包括中断老关系需付出的心理代价。”这种转移成本就是变动中的交易成本。值得重视的是,这里不仅仅提出的是转换供应商的问题,实际上还有转换销售商的问题。这些“一次性成本”都属于交易费用的范畴。

波特着重分析了以价值链概念为中心的成本控制,提出要克服“成本领先陷阱”的9种常见的错误。其中指出:“提起‘成本’大多数管理者都会自然而然地想到生产。然而,总成本中即使不是绝大部分,也是相当大一部分产生于诸如市场营销、销售、服务、技术开发和基础设施等活动,但它们在成本分析中通常却很少得到重视。考察一下整个价值链,通常会得出能显著削减成本的相对简单的步骤。”他指出,形成成本竞争优势,需根据市场变化的情况,要认真研究“共享价值链”(以降低协调成本、妥协成本和僵化成本),要“整合价值链”(组织结构服从最佳价值链的需要),必要时,还需“重构价值链”和“重构上游”、“重构下游”(当然包括重构交易类型和交易组织),其根本出发点都是提示人们需时时刻刻高度重视降低交易成本。

波特在“纵向整合的战略分析”一章中,对“纵向一体化”做了全面论述。他指出:纵向整合“表示了企业在决定用内部的或行政管理上的交易来代替市场交易去实现其经济目的”。他特别指出:“纵向整合的利益和成本的战略意义和重要性不仅仅体现在直接的经济范畴内,而且还间接地影响它的组织,这是决策的实质。”他认为,“如果产量足够达到有效的规模经济,纵向整合最通常的好处是在整合生产、销售、购买、控制和其他领域里获得经济效益或节约费用”,具有“合并作业的经济性”、“内部控制和协调的经济性”、“信息的经济性”、“回避市场的经济性”、“稳定关系的经济性”等突出竞争优势。波特在另一本著作《竞争优势》中还详细分析了“捆绑式经营的竞争战略”,其核心考虑仍然是降低交易成本。

波特在分析“企业战略和竞争优势”时,对企业的业务“关联”及其相互运行中必然发生的“共享费用”进行了精彩的分析。它认为,共享价值活动的成本可分成三种类型:协调成本、妥协成本和僵化成本。指出,“共享一项活动的竞争优势一定要与协调、妥协和僵化的成本进行衡量,以确定共享的净竞争优势”,强调要形成整个企业各业务单位的净竞争优势之和。同时他对在理论上可以形成的“共享优势”,在实践中却存在很多“障碍”,诸如“利益不对称”、“失去自主权和控制权”等等也进行了分析。因此,要衡量得失,需要在“自主经营”和“整合优势”之间进行审慎的比较和判断。

在实践方面,当今国际上许多著名的大企业都有十分成功的案例。篇幅所限,不一一赘述。德国施塔尔的《企业控制学》提供了重要的启示。他从企业实际经验总结的角度论述和实证了建立一个有效的间接费用控制系统的必要性和可操作性,指出“成本控制的有效性,因过粗的成本部门划分而大打折扣”,详细分析了必须用间接费用控制的手段来监督组织费用或交易费用的内容。

交易费用理论提示了我们:针对国有企业原本已经为纵向一体化的“内部交易”的客观存在,我们是否可以避免舍近求远?也就是说,我们需要研究的是,本身已经是大型联合企业的国有企业,在改制中,是否有必要不加区别地一概将其下属公司统统改为有限责任公司?从理论和法律的角度看,所有依法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它们之间的交易应当完全是市场行为。它们之间的交易价格是以市场价格为依据,它们必须依法纳税(相对于原有企业而言,重复纳税不可避免)。起码,对于原本为一个联合企业的公司来说,重复交纳的税费无疑是新增的支出(在科斯那里,缴纳销售税等政府管制是导致企业存在的理由和目的)。这也是当前大型企业改制后一律要求国家给予“集团内部统一纳税”的原因。实际上,一方面国家也不可能对所有的国有企业改制后都实行“统一纳税的优惠政策”;另一方面,从严格意义上看,一部分企业得到“优惠政策”而另一部分企业却得不到,是与规范的市场竞争法则相违背的。因此,对于国有企业来说,就存在着一个是否将原本交易费用较低的“市场内部化”不加分析地统统改制成交易费用急剧增加的“内部市场化”的模式选择问题了。

由此得到的启示是:在发达的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企业尚有市场内部化的趋势,我们原本就具有“市场内部化”性质的国有企业在改革中如能清醒判断,进而因势利导,通过内部机制的转换,认真研究企业内部“纵向一体化”需要解决的问题,尽可能地发挥“市场内部化”的优势,大大降低内部组织成本,其效果可能会比盲目地“刮风”“改制”而导致市场交易费用的大幅度增加更好得多。

当然,现实经济生活中,现在已经成为“纵向一体化”的国有企业并不少见,其内部的管理费用很高,效率低下。这种现象,如果仅仅用交易费用理论来解释,显然是不足的。同时需要指出,我们这里主要是从企业与市场的关系的角度来讨论效率(交易费用)问题,并不意味着企业内部的效率问题已经解决(实际上企业的内部组织结构同样存在组织成本或监督成本有效降低的问题,这也是国有企业必须改革的动因之一)。事实上,企业的最终选择除了理论的考虑外,自身能否实现理论上讲得通但在实践中较难办得到的较低的组织成本来替代市场交易费用,还取决于很多因素,尤其是本身的工作水平和质量。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只有能够降低交易费用的产权结构才是有效率的”这一命题不能成立。在其他既定条件基本确立的前提下(如国家已选择了素质较高的经营者、企业享有生产经营自主权等),交易费用理论为国有企业制度创新提供了新的视角,也可以理解为提供了选择的尺度。由此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高度重视改制后的组织结构是增加了交易费用还是降低了交易费用这个基本问题,是国有企业改革实际上必须回答的现实问题,在二者之间作出选择是客观存在的一条经济规律。

看来,这个讨论起来让人颇费时间的交易费用问题,不仅仅是理论问题,而且是经济生活中天天发生的实践问题。只不过这个问题尚未引起各方面(特别是企业界)从理论的高度足够重视而已。

现实要求我们,在操作大型国有企业的组织制度改革时,非常有必要认真地对待“内部市场化”和“市场内部化”的研究。理论上的澄清,将使我们少走许多弯路。正确的选择将使国有企业改革的成本大大降低。更重要的是,可能使复杂的事情相对简单化,使国有企业的领导人,更易于冷静地作出决断,以便把注意力更多地集中到最重要的方向上去——“三改一加强”、工艺结构调整、技术和产品创新、市场开发。

三、选择实践中的难点

组织创新实际上是一个经济体系为降低经营风险、减少交易费用而进行的企业组织形态上的比较与选择的结果。组织创新的最终目的是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组织创新是联结产权配置和资源配置的枢纽。而在对现有的大型国有企业进行组织创新的改革中,由于有限责任制度的明显优点,由于交易费用的客观存在,就有一个在“内部市场化”还是“市场内部化”两种运行机制、“企业联合”还是“联合企业”两种组织结构模式之间作出选择的问题。

当然,任何一种制度安排都会是有利有弊。如:(1)将企业集团内部的二级单位都改为有限责任公司,最大的弊端是内部关联交易量大幅度增加,利益驱动机制和完全的市场交易行为使得企业集团内部协调增加了难度;各内部企业考虑问题的出发点具有不可避免的局限性,很难完全从集团整体利益出发作出决策。(2)“纵向一体化”的最大弊端是层次过多、效率低下。无论是私有制基础上发展形成的大型企业,还是我国在计划经济基础上产生的大型企业,一旦成为大型企业,其内部的交易效率由企业科层(等级)组织的效率所左右。由于企业下属单位和人数的增加,使得企业内上下级和平行之间的关系非线性地增加,使得管理层次增加,进而使得管理效率降低,增加了企业内部的交易费用。大型企业的“科层病”(诸如上下级之间的信息交流不对称、确定性风险的增加、资源集中下的资源分散、同级关系中的“扯皮”现象等),使得运行结果往往与企业决策者的初衷大相径庭。

因而,在实践中,要真正作出选择,确不是一件轻而易举的事,仍需作深入的探讨。我认为,其难点主要在于对以下几个方面情况的恰当区别及其度的把握上。

(一)交易方式和类型的不同

美国制度经济学家康芒斯将交易分为三类:(1)买卖的交易,表现为人与人之间的自愿交换关系;(2)管理的交易,表现为长期契约规定的上下级之间的命令和服从关系;(3)限额的交易,表现为法律意义上的上下级之间的关系。按照这种看法,可以把这三种交易方式分别称之为市场交易、企业内部交易和政府(或有权力的联合经济组织)直接参与或干预下的交易。它们分别对应于现代社会中的三种基本的制度安排:市场、企业和政府(或权威性的联合经济组织):这三种不同的交易得到不同比例的组合,构成了不同的经济体系。不同的交易方式之间,基本存在着两种关系:互替和互补关系。在实现交易活动的不同功能时,三种交易方式之间存在着互补关系;在实现交易活动的同一功能时,三种交易方式之间存在着互替关系。互补关系一般为共同消长,互替关系一般为你消我长。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有了极大的发展,但就交易方式而言,从某种程度上说,仍难以将三种交易方式的交织完全分割开来。交易方式的交织(包括长期的政企不分,近年来形成的地方、部门、企业新的利益格局等),使大型国有企业组织制度创新的复杂程度增大。

同时,资产专用性原则和外部效应原则还揭示,在交易技术结构和组织结构最优匹配上,存在着一种特定的匹配模式,使交易费用最代。这表明,即使在同一种交易方式里,还存在着不同的交易类型:(1)具有极高交易费用的交易类型。这种类型包括以下几种情况:资产专用性极高、外部效应极强、地理位置极远、或自然垄断,适合于采取联合企业的组织形式,可以在企业内部实行某些产权调整,如承包制、托管、内部模拟市场等。如铁路运输业、邮电业、电力业等。(2)具有较低交易费用的交易类型。这是指资产专用性和外部效应性较弱,交易的频率和数量较多,地理位置较近的交易,适于采取中间性组织或法人的联合体。这样的组织在一个有限的时间内可以对交易双方的行为作出较为详细的规定,从而降低市场的不确定性。(3)具有很低交易费用的交易类型。这是指接近于通用性资产,外部效应很低,交易对象和数量很多,地理位置很近的交易,应该采用市场组织,即完全使交易摆脱科层组织的限制,仅仅通过市场机制加以调节和引导。市场机制具有最强的激励功能和多样性、灵活性,所以,在交易费用很低的情况下,采用市场组织是最有效率的。

因此,大型国有企业在改制时,必须认真分析本企业受现行的和拟议中的交易方式和交易类型影响的程度,审慎决断。

(二)企业形成历史的不同

对我国的大型国有企业形成的历史进行分析,我们会发现:我国国有企业的起源,迥于资本主义国家的企业。它的发源地不是市场,而是国家行为。十分有意思的是,我国国有企业的发展、演变与发源于市场经济的一般企业的发展、演变方向恰好相反。如下分析:

经典的私有制企业大体经历的过程:个人经营(独立法人,内部只有成本核算;组织费用很低)——合伙经营(一个法人,股东承担有限责任;组织费用低)——中型公司(一个法人的有限责任公司;交易在市场上进行,交易费用升高)——大型公司(多个法人的有限责任公司;各公司之间交易完全在市场上进行,交易费用很高)——大型公司(根据交易理论,撤销部分法人;实行公司内部交易市场化)。

我国大型国有企业演变大体经历的过程:大型联合企业(国家公司,只承担生产任务,不承担法律责任;二级单位交易完全在内部进行,交易成本较低)——大型联合企业(一个法人,承担无限责任;二级单位交易模拟市场,交易费用升高)——大型企业集团(内部分立若干个法人,各法人承担有限责任;相互交易进入市场,交易费用更高。国家为了照顾其既得利益,对部分集团公司特别批准集团内部实行统一纳增值税和所得税)。

对私有制大型企业形成发展轨迹和我国大型国有企业形成发展轨迹的简略比较,为我们的思维提供了一个新视角:在国有企业内部,原本就存在“企业替代市场”的情况,很多大型企业从一开始就设计为“大而全,小而全”、万事不求人的内部交易模式。从交易费用的角度看,客观上就存在内部组织成本(交易成本)低于市场交易费用的可能。“踏破铁鞋无觅处,拾来全不费功夫”,我国大型国有企业的特殊历程在某些方面也许已具有市场经济的先天优势,只不过我们尚未走进“自由王国”而已。我国企业中党的领导,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基本方针,以艰苦奋斗、勤俭节约为核心的企业创业精神等政治优势,都是大型国有企业的文化积淀和精神财富。一旦机制转换过来,国有企业的已有优势充分发挥出来,工人阶级的生产积极性充分调动起来,所谓“科层”结构的负作用是能够得到克服的。这已经为许多国有企业的实践所证明。

(三)工艺技术类型的不同

美国权变理论学派代表洛希指出:“每一种有着类似目的和类似工艺技术的生产系统都有其独特的组织模式和管理原则。一个企业的目的指其产品和市场,这些目的决定将具有的生产工艺技术。凡是成功的企业都是组织结构适合于工艺技术的。”因此,必须根据企业所处产业特别是企业所取的工艺技术特征,对其制度创新作出恰当的选择。要慎重考虑工艺技术对组织成本或交易费用选择的影响:如,特大型钢铁联合企业中的主体生产系统(其典型的工艺结构为:原料厂——烧结厂——炼铁厂——炼钢厂——轧钢厂,以及密不可分的供水厂、供气厂、计量厂、铁路运输系统等),就不适宜分解成互为独立法人的有限责任公司。原因是,第一,它们之间每天都进行着连续不断的上下工序般的作业,如果把它们完全分散成若干个独立法人,让其完全在市场条件下运行,相互之间的产品都作为商品来交易,那么,这个公司的交易费用巨大是无疑的。第二,如果简单从有限责任的角度考虑问题,也是不现实的。假设,将某中间环节工艺,如炼钢厂分立为独立法人;同时假设,其因生产经营不善出现亏损将不得不倒闭——从有限责任的角度看,炼钢厂倒闭,投资者只承担有限责任,似乎没有什么问题。实际上,炼钢厂的倒闭同时决定了整个钢铁联合企业的倒闭。因为如果缺少炼钢这个环节,整个钢铁联合企业无法运行是肯定无疑的。原先设想的只负责炼钢厂倒闭的有限责任,实际上必然同时承担整个联合企业倒闭的全部责任。因此,特大型钢铁联合企业制度创新的最佳选择,只能是以主体生产线为核心组成一个有限责任公司,其内部的交易可以用模拟市场的办法实行成本管理。这就是无论是美国、日本,还是法国、德国,其特大型钢铁联合企业大多都是一个独立法人的原因。德鲁克把其称为“模拟分权制结构”:“这种组织结构主要应用于一些大型的化学工业、原料工业、银行等企业。这些企业由于规模大,不宜采用集权的职能制结构,而其本身的生产过程或经营活动的整体性又较强,不宜采用分权制,于是就模拟分权制。各个单位之间按内部的转移价格进行产品交换并计算‘利润’,进行模拟性的独立核算,促进经营管理的改善。”因此,我们在试图搞好大型国有企业的时候,不要刮风,不要一谈责任制,就简单的认为把现在的大型国有企业一味地分立为有限责任公司即为最佳模式。

同时,大型联合企业中的许多部分分立成为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有限责任公司又是必要的。这部分单位是那些为主体生产线服务的单位,如检修、零星运输、生活服务、医院等,这些单位与集团公司有关联交易,也发生交易费用,但对于联合企业来说,往往在市场上比价采购或选择,其成本比自己本单位的价格要低得多。因此,大型国有企业把原有的生活服务系统改制成有限责任公司,让这些单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是合算的。交易费用理论在这里得到很好的印证。我认为,这正是我国大型钢铁联合企业必须大力实施“精干主体、分离辅助”的理论根据。

(四)企业经济规模的不同

企业一般都追求规模经济。但企业现有的经济规模未必已形成了规模经济。平狄克和鲁宾费尔德在《微观经济学》中分析指出:“我们认为企业喜欢规模经济,它可以以低于双倍的成本获得双倍的产出。相应地,当双倍的产出需要双倍以上的投入时,就存在规模不经济。”也就是说,一定的经济规模,既可能形成规模经济,也有可能形成规模不经济。因此,对已经形成一定经济规模的企业进行改制,要从边际成本小于还是大于平均成本的比较中,判断其是否处于规模经济状态。影响形成规模经济的因素很多,其中,“大而全,小而全”、低水平的重复建设是我国大型国有企业的通病。“大则全,小而全”的企业由于片面求全,而未必具有规模经济;低水平的重复建设也未必是最佳经济规模。另外,讨论规模经济还应重视“范围经济程度”的概念。“范围经济存在于单个企业的联合产出超过两个各自生产一种产品的企业所能达到的产量之时”、“在范围经济的情况下,联合成本低于各自单独成本之和”。要对企业制度选择作出正确判断,必须综合分析比较上述因素。 (五)产品生命周期的不同

是选择“市场内部化”还是“内部市场化”模式,还有一个重要的因素必须加以考虑,即产品生命周期问题。几乎所有的经济学家都重视对产品生命周期理论的论述。产品生命周期一般为:微弱增长的幼年期、快速增长的少年期、增长缓慢的成长期、增长迟钝的衰落期。产品生命周期又因产业的不同有很大的区别。如原料加工业的产品寿命周期相对比较长。我认为,对于这类产业中的大型国有企业集团采用“市场内部化”模式较为适宜。而对于产品寿命周期较短的企业集团则采用“内部市场化”的模式更具优势。

(六)当时宏观环境的不同

还应当认真分析企业实施改革时所处的宏观环境。本文所指的宏观环境包括宏观经济环境与企业所处的地理环境、社会环境等。重点考虑:一是市场变量和资源变量的状态。在供大于求的市场状态下,大型国有企业的成本压力很大,需十分慎重地研究交易费用问题,市场交易费用过大的,必须尽可能地实施“市场内部化”的组织模式。二是当时的金融状况。在货币贬值时期,是低成本扩张的好时机,这个时期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是比较适宜的。因为,虽然交易成本仍然较高,但企业的资本扩张成本很低,而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子公司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优势可以较快地得到发挥。特别是跨地区甚至跨国进行低成本扩张时,必须不失时机地将兼并的企业改制成为有限责任公司。反之,应较多地考虑交易成本问题。三是企业的竞争战略及竞争对手的情况。是采取成本领先战略还是产品差异战略,本企业目前与竞争对手在市场中所处的地位等,都是应重视的重要因素。一般来说,采取成本领先战略的企业较宜实施“纵向一体化”模式;而采取产品差异战略的企业较宜实施独立法人的经营模式。四是企业所处的地域条件,是处在经济发达地区还是处在相对落后地区、原料和运输等条件,都是影响交易费用的重要因素,都必须认真进行比较和研究。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对于大型国有企业改制中的组织创新模式的选择,应充分考虑经营风险和交易成本这两大因素,并尽可能地灵活运用两种机制。在市场变量、资源变量和生产要素既定的条件下,选择的基本尺度是:最小经营风险+最低交易成本。应充分研究“市场内部化”和“内部市场化”两种机制的优点和缺陷,从实际出发,实现企业组织结构在横向和纵向关系上的最佳搭配。对基本经济理论的深刻理解、对企业实际状况和背景的深刻了解,对以充分认证为依据的科学分析的清醒把握,将帮助我们作出正确的选择。我们坚信,我国大型国有企业的管理体制和运行制度一定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的过程中应运而生,并必将充满着勃勃生机和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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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市场化与市场化--大型国有企业组织制度创新模式的比较与选择_纵向一体化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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