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转型期市场规则的构建_企业经济论文

论转型期市场规则的构建_企业经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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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市场规则的约束力度与效果同过渡时期的特殊环境密切相关,尤其是竞争不充分、规模不经济等环境要素对市场规则的实施效果显示鲜明的约束效力。为此,过渡时期实施市场规则的战略是:1.在处理建立市场规则同实施现行政策的关系时,确实将经济政策给定的优惠待遇体现在经济客体上;对经济主体的优惠转向由地方政府承担。2.合理界定体制过渡期市场规则“高度立法”和“低度立法”的动态界限。3.市场规则体系应增加选择性制约的市场规则比重。

一、过渡时期实施市场规则的特殊制约因素

中央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轨要求国家转变经济调节职能。这集中表现为政府的经济调节职能将分解为动态调节和静态约束两种形式,其中动态调节的活动范围应当显著缩小。八十年代以来,我国围绕企业制度、宏观调节和市场体系等领域展开的多方面变革及其对中央计划经济体制的冲击,无一不是缩小政府动态调节范围的改革实践。政府动态调节范围的逐步缩小,已成为改革的必然趋势。代之以静态约束的政府职能将更为普遍,而静态约束则是通过市场规则规范市场主体的经济行为。市场规则的约束力度与效果又同过渡时期的特殊环境密切相关,尤其是以下几方面的环境要素对市场规则的实施效果显示鲜明的约束效力。

1.竞争不充分。体制转轨期的竞争不充分是约束市场规则效力的一大障碍。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本质上是一种特许经营的体制,其开放程度最低,封闭性最强,不仅缺乏外部竞争,而且内部竞争也极度缺乏。若将计划经济的封闭体制同其他经济体制(根据对外经济发展战略划分)相比较,我们可以得出如下情况:

内部竞争外部竞争

计划经济体制

无 无

进口替代型市场经济体制 有 无

出口导向型市场经济体制 有 有

由此可以看出,计划经济的封闭体制竞争程度最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将显著提高其竞争程度。但这毕竟是一个渐进过程,从而在相当长时期内使得体制转型类国家的竞争水平较低。这种较低的竞争水平将对市场规则的实施产生明显影响。

市场的竞争水平低主要是由于政府特许经营所占比重较高形成的。政府特许经营在经济活动中的比重过大,通过行政垄断否定和排除了竞争,使得市场规则的实施同整个经济体制的改革进程密切相关,经济体制改革的推进需要建立相应的市场规则。否则,就会形成一个“公共规范误区”。例如,在我国当前的经济运行中,以计划经济为主要形式的政府动态调节范围大大缩小,而市场规则却尚未健全,形成企业外部制约的真空。不仅出现人们普遍批评的不公平竞争盛行,而且还出现了不少市场规则的误区。例如,贸易和金融是经济活动的基本分工,发达国家银行业可向生产和贸易企业参股控股,但市场规则不允许其作为法人单位直接从事贸易活动。但在经济生活实践中,有的银行为了获得从资金利息到商品差价的一揽子经济利益,直接从事某些大宗商品的经营,从而打乱了正常的经营程序。

同时,政府的特许经营居于强势比重使得市场运行的无序现象多缘于普遍的产权界定失序,这又使得市场规则的建立及其实施效果密切依赖经济体制的改革。因为政府特许经营在利益分配和资源使用方面具有较为明显的“公共产品”性质,特别是由于体制方面的原因,一些边界清晰的利益集团逐步形成,而资源使用中的产权界定又模糊不清,必然导致市场运行的混乱。在改革初始阶段出现的价格双轨制现象,保留了一部分政府的特许经营,同时也放开了一部分商品的经营。政府的特许经营部分同放开的部分甚至并存于同一产品的经营。这种独特的竞争状况必然大大降低市场规则的约束力度。尽管我们取消了商品市场的绝大多数计划控制,但要素市场和资金市场发育仍相当迟缓,土地二级市场的宏观管理同一级市场的直接控制的脱节现象还较严重。这也必然妨碍市场规则的约束力度。

2.规模不经济。中国的计划经济体制是模仿前苏联模式建立起来的。但中国计划经济体制同苏联模式的一个明显差异表现为地方政府的权力居于优势地位,部门权力弱于苏联模式。同时,中央计划经济奉行的实际上是一条模仿发达国家工业化道路的封闭型经济发展战略。再加上社会主义国家全民所有制经济又是部门所有制和地方所有制。这样一来,中国计划经济的M型决策结构使独立的工业化目标分解成若干区域级目标。为了获得外汇和资金,一些地区封锁市场防止外地工业品的流入和资源产品的流出,通过资源产品载体吸付高额加工工业利润,以避免不利的价格制度造成资源产品生产的价低利微、加工工业产品价高利大对资源地区同时也是加工工业落后地区收入地位变动的消极影响,由此形成许多地区靠近初级产品环节的加工工业重复建设,形成规模不经济。

在改革过渡期,区域级独立的工业化目标被区域级以经济发展速度为标志的综合经济发展目标取代。尽管在传统的经济体制条件下形成的畸形价格结构正在逐步消除,但初级产品生产的收益递减以及加工工业生产收益递增的生产率变动特征仍然对某些地区的发展十分不利。因此,在体制过渡期我国广泛存在的规模不经济现象仍然盛行不衰。

在我国现阶段的规模不经济对实施市场规则的约束主要表现在:

(1)经济生活中对竞争的威胁更多地来自不公平竞争,而并非来自市场份额过高所形成的垄断现象。从某种意义上说,不公平竞争造成的资源浪费比垄断条件下的资源闲置形成的社会成本更加昂贵。因为垄断降低资源配置效率主要表现为资源闲置,而不公平竞争造成资源浪费却完全是社会资源净损失。

(2)某些在国际惯例中被当作垄断现象加以规范的市场行为在中国已失去其垄断性质。由于经济规模的分散和狭小,区域级独立的工业化目标和经济发展目标的驱动,以及经济发展初级阶段出口供给可能性约束,导致企业出口价格在一个时期内明显下降。这一行为其实并非国际贸易规范所关注的运用低价竞销方式挤垮进口国同类产业的限制性商业惯例,而是在出口资源产品居强热比重的条件下,由于资源产品的本身均质性较强(即产品品种、规格、功能等使用价值特征),较为单一产品本身使用价值的开发前景亦较单一,试图利用产品的异质性实施产品多样化竞争的机遇较小,许多企业出口价格指数剧烈下降。显然,这一行为的实质并非限制性商业惯例所描述的行为过程。在价格竞争活动中几乎没有企业试图在降低价格战胜竞争对手之后,抬高价格减少产量获得高额垄断利润。再加上规模不经济,使得进入市场的卖方主体众多,也不同于垄断市场结构中卖方主体的数量特征。

(3)企业行为不规范。在体制转型期,企业的各种行为特征既不同于旧体制下的企业行为特征,又缺乏市场经济条件下有效的行为规范的约束,再加上长期短缺的市场环境中买方竞争成为竞争的主要形态,使得企业行为在转轨时期呈现出极不规范的状况。

二、过渡时期实施市场规则的战略

市场规则的全面而迅速的确立是加快市场经济体制建立的重要方面。但是,我们不能不看到,同西方发达国家市场经济成长的漫长历史进程相比较,过渡时期又是一个相对激进的制度变迁过程;同时,在体制过渡期的制度变迁中又表现了鲜明的政府指导的作用,而政府指导就是通过政策支持实现的,政府政策同市场规则之间的矛盾与消长的关系如何认识、解决,就构成过渡时期市场规则实施的一对矛盾。而且市场规则的建立必须考虑其面临的特殊环境制约,环境制约着市场规则的实施效果。如果不考虑市场规则的实施效果,市场规则本身就会形同虚设,它带来的重大危害是形成一种淡化法纪观念的社会文化意识。

1.市场规则的建立同现行政策实施的关系。中国的经济体制改革是从农村改革起步,然后带动城市体制改革的。若将政府作为一个改革进程中的认识主体来看待,中国的经济体制改革更是一个从自发改革到自觉改革的过程。政府自觉地支持改革的早期形态就是一系列优惠政策。对部分地区和经济主体实施优惠政策实质上是我国渐进式和梯度改革战略的组成部分,通过梯度改革战略率先赋予部分地区的经济参数反映均衡水平的政策环境,以便利用这些地区的区位优势吸引境外资金,从而显示强烈的发展效应。同时,也为后续改革地区提供经验教训,具有降低后续改革的学习成本曲线的功能。因而,在改革的某一阶段,实施并保留对部分地区的政策优惠是完成改革大业所必要的。但是,对一部分经济主体或地区的优惠实际上就是对另部分经济主体与地区的歧视。这种歧视显著地破坏了经济主体与地区间的平等竞争条件。例如,最早实行的外汇留成制度,主要体现了地区和经济类型之间的差别。经济特区和三资企业可实行全额留成,其他地区留成1/4,而国内企业仅留成1/8。在外汇调剂价格明显高于人民币牌价的情况下,这就构造了企业间的不平等竞争条件。在经营活动中,相同的换汇成本,经济特区出口收益大大高于内地。由于这一因素的重要作用,经济特区的企业就到内地以高于当地外贸企业的收购价格抢购各种出口货源,由此形成的市场无序在很大程度上归因于对非开放地区的政策歧视。这种市场运行的无序现象是同市场规则的实施效果及其目的相背离的。可喜的是,随着九十年代经济体制改革的推进,特别是1994年以来几项改革措施的出台已在一定程度上消除地区和经济类型之间的政策歧视,但上述进程尚待进一步完善。在处理市场规则建立与现行政策实施的关系。应当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1)确实将经济政策给定的优惠待遇由经济主体间的优惠转向经济客体间的优惠,这样就可使经济政策所应体现的经济导向原则同市场规则所要求的公平竞争原则得到统一。经济政策调节的本质功能应当体现在经济客体间的差别待遇上。只有使经济政策给定的优惠待遇体现在经济客体上,才能最终实现经济政策调节的目的。因为体现在经济主体间的优惠政策最终只能通过投资流向体现出来,即投入环节的要素配置,甚至在再投资这一环节中,若无多重鼓励措施,尚不能够保证已获得的投资利润用于再投资。体现在经济客体上的优惠政策否定了着眼于经济主体实施优惠政策所形成的起点不平等,这同市场规则所要求的公平竞争原则是一致的。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推进,改革的重点已从传统体制的弊病转向体制转型初期出现的广义双轨制现象,开始取消对经济主体的差别性待遇,转向对经济客体实行差别性优惠待遇,即由地区和所有制倾斜转向产业倾斜。笔者认为,还应进一步将产业性优惠转向功能性优惠。倾斜政策中所谓功能性优惠,举例来说,凡是有防止污染、自创优质品牌、增加出口、改善技术和弥补短线产品缺口等功能即可获得奖励。功能性政策导向可对符合宏观意图的每一边际增量给予等同奖励,从而可对政策实施范围内的各地区、部门和企业产生普遍的激励效应。例如,根据贸易政策导向制定对外商投资的功能性优惠倾斜,要求以出口创汇实绩和进口替代中技术含量为依据对贸易流量进行连续微分式激励。运用这一思想指导我国外资税收制度的改革,就要求改革针对所得税的地区或部门的政策优惠,并应在进出口环节的间接税充分计退、关税减免直至符合国际惯例的合理补贴环节上寻求间接税对出口激励的最佳效应。过去我们也曾确定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外销比率和进口替代的技术标准,从而在不同程度上体现了贸易政策导向,但这一制度终归是以企业为对象实施激励,而非贸易流量的均匀激励,又表现了贸易政策规范的不彻底和不完全。例如,1988年我国合资企业中出口产品企业比和产品外销比几乎相同,分别为20.92%和20.75%。这意味着非产品出口企业实现着相当于产品出口企业内销份额的出口实绩,恰恰这一部分产品却不能享受产品出口企业的所得税减免等政策优惠,也不能达到最大限度地释放外商投资企业出口潜能的目的。

(2)对主体的优惠转向由地方政府承担。由于种种原因,在改革过渡期乃至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以后,可能仍需保留部分经济主体的政策优惠。为使这一必要的最低限度的政策优惠同市场规则的实施不相抵触,应当鼓励由地方政府承担由此形成的减收增支因素。由于政策优惠所带来的经济发展效应有一定的区域界限,主要表现为该区域内的就业扩大、投资增加、经济发展和市场繁荣,形成了经济发展的赶超效应。受益主体主要说来是一定限界内的地方政府。由地方政府承担减收增支因素,实际上是由受益主体承担政策优惠形成的政策成本。同时,由地方政府承担部分主体的政策优惠,实际上鼓励地方政策用自己可能获得的财政收入用于再投资,这是符合市场规则的根本原则的。另一方面,对经济主体的政策优惠所形成的政策成本由地方政府承担也符合市场规则中的平等竞争的原则。

2.合理界定体制过渡期市场规则“高度立法”和“低度立法”的动态界限。台湾在制定公平交易法的大论战中,经济学家们曾经激烈讨论过是采取高度立法原则还是低度立法原则。所谓低度立法系指:规范对象由少到多;容许例外由多到少;习惯式判例发展成法律条文;处罚由轻到重。高度立法原则则相反。在我国市场经济建立的过程,如何稳步地推进市场规则的建立,能否照搬西方发达国家的市场规则模式,实际上关系到我国建立市场规则进程的高度立法和低度立法战略选择。如果按照西方发达国家成熟的市场规则建立我国当前的市场规则,那么我们实际上选择的是一条高度立法的市场规则战略。

台湾建立市场规则的实践中,选择的就是一条低度立法战略。我们不难发现,“低度立法”适合经济发展初期大量企业行为不规范条件下逐步培养市场立法的法律意识(台湾在经济发展的初级阶段,大约有10年的时间,假冒伪劣商品盛行)。同时,低度立法由少到多,容许例外由多到少,处罚由轻到重的规范力度的动态变化过程,能够确保市场规则的动态有效性。中国有“法不责众”的古训,一旦大多数市场主体行为被已有的市场规则认定为不规范,那么该项市场规则的有效性就会大打折扣,市场规则就有可能形同虚设,导致大量的“有法不依”的现象。这一现象一旦蔓延,对市场规则建立和实施的影响将是长期的、消极的。

在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实践中,实际上也不自觉地采取了低度立法的战略。例如,在实施商标管理的初期,工商管理部门对某些产品的新商标允许暂不实施登记管理,新商标使用一段时期后再实施登记管理。在我国对外贸易法草案讨论中,人们曾认为应对贸易配额的使用和发放作出严格的法律规定,但考虑到体制过渡期,有许多不可控因素发挥作用,严格的法律规定不允许有必要的例外,因此,最后决定将进出口配额的使用和发放办法规定为由国务院有关部门选择的一项行政权力,这就增加了对外贸易法中关于配额使用的较大的例外空间。

我们应当认真研究西方发达国家的长期立法实践,研究我国企业行为的多方面特征,选择发达国家建立市场规则的立法初期同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和企业行为特征相适应的阶段性立法经验。因此,我们主张选择的是一条“低度立法”的建立市场规则战略。

这里应当强调说明的是所谓“低度立法”决不意味着市场规则的规范对象越少越好,而是要选择能够充分有效地发挥市场规则对市场行为规范力度的规范对象数量。同时,“立法度”也不能照搬西方发达国家某些市场规则,而应根据市场规则保护对象的具体情况,确定必要的保护水平。例如,在西方发达国家市场上,由于充分的卖方竞争,通过小额商品的欺诈行为牟取暴利从而导致消费者权益受损的现象已不多见,为了降低立法成本,欧共体曾将消费者投诉的起点规定为800欧洲货币单位。如果我们照搬EEC的法律规定,我国消费者的绝大多数商品均在保护范围之外,而由于我国市场上卖方竞争尚不充分,这些商品的消费者恰恰容易受到来自卖方的不法侵害。

3.市场规则体系应增加选择性制约型市场规则比重。

在国外市场规则实践和国际贸易惯例中,不仅有大量的强制性制约的市场规则,而且还有大量选择性制约的市场规则。它提供了多种可供选择的条款列入合同,作为交易双方共同遵守的行为规范。例如,《联合国销售货物合同》、《价格术语》等。这使市场规则本身提供了更多的竞争机会,又使市场规则的规范性同企业经营的灵活性结合起来。它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于市场规则立法的本质要求。

增加和广大选择性制约的市场规则的比重,应当注意培育中介组织,运用中介组织提供贸易惯例的功能。同时还应加强立法、司法和行政机关同中介组织之间的合作,共同承担建立选择性制约的市场规则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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