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的合法性及其法制化战略_英国退出欧盟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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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 D81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006-9550(2016)02-0089-15

       一、问题的提出

       在世界历史中,政治学的主体经历过城邦、帝国及民族国家等,尽管国家研究经历沉浮,当前民族国家仍是研究的核心,其中一个核心问题是民族国家的合法性(化)。不过,在全球化与碎片化的背景下,类似欧盟这样的地区性组织也同样面临合法性和合法化问题。作为一个缺少暴力强制力量的行为体,欧盟的合法性对其生存和发展格外重要。一方面,作为地区组织的欧盟,其民众认同感要弱于民族国家;另一方面,作为规制国家的欧盟,它也不具有很强的强制执行力(尽管欧洲法院的裁决具有一定的强制性)。①合法性不等同于民主或政治合法性,民主并非合法性的必要条件。在欧盟的例子中,代议制民主并不足以满足欧盟的合法性,珍妮特·马瑟(Janet Mather)认为参与民主或有效绩效是增进欧盟合法性的因素。②为了更好地定义欧盟的合法性,马克斯·韦伯(Max Weber)区分实质合法性与程序合法性,即政府的行为被接受或是因为实现了什么(实质合法性)或者因为如何实现(程序合法性);③弗里茨·沙普夫(Fritz W.Scharpf)区分了输入合法性与输出合法性,前者强调民众对政策制定的参与程度,④后者强调某项政策符合民众利益的程度。但是欧盟的多层治理框架不能适用于此类二分法。⑤保罗·马涅特(Paul Magnette)区分了四种合法性,⑥即非直接合法性,是指从国家层面转移到欧盟机构的民主合法性;议会合法性,是指国家议会机构及欧洲议会在欧盟决策过程中的影响和控制功能;技术合法性,是指系统满足民众的需求和技术上解决问题的效率和有效性;程序合法性,是指不同行为体与机构间的协调程度。理查德·贝拉米(Richard Bellamy)和达里奥·卡斯蒂廖内(Dario Castiglione)区分了合法性的内部与外部维度,⑦内部维度主要指欧盟认同的塑造及欧盟公共空间的形成,外部维度与民主赤字相关。

       尽管欧盟合法性的讨论伴随着欧洲一体化进程,但是对于不同种类的合法性之间的结合或联系仍未详细分析,更多的是分析欧盟合法性的内部维度(政治合法性),较少从合法性的外部维度来论述,特别是涉及欧盟的发展与(国际)合法化策略。一方面,欧盟仍在发展过程中,研究主要涉及欧盟政治(民主)合法性;另一方面,合法性的国际维度还未得到充分重视。但是欧盟一方面利用国际规范来保证其行为的正当性,得到内部与外部的承认;另一方面,通过合法化策略,引起潜在成员国与地区组织的共鸣与认同,巩固并进一步促进欧盟的发展,体现在欧盟的扩大、欧盟被世界社会的认可、欧盟在全球社会中的影响力等。本文将剖析欧盟这一新兴的国际行为体的合法性维度与合法化策略,即回答:欧盟的合法性内外维度的关系是什么?合法化策略包括哪几个层面?欧盟合法化策略发挥作用的功能与机制是什么?

       二、评估欧盟合法性的两个维度

       合法性是社会科学各学科一直关注的重要概念,特别是对政治学而言,因为政治合法性涉及社会权力关系的根本问题,即如何能够获得和维系统治/治理地位和权威。具体而言,政治合法性涵盖两个层面:合法性的来源及合法性的功能。根据韦伯的观点,合法性的来源基础包括传统型、法理型和魅力型三种。⑧合法性的功能主要体现为政治统治或治理的一种有效工具。但是合法性除了国内维度以外,国际关系中的合法性仍是值得关注的一个维度。由于国际关系(研究)主要是建立在无政府状态的前提假设之上并且合法性主要涉及统治(治理)的权力,即在一个缺乏政府机构的政治领域,无从谈起合法性,所以国际关系的合法性并未得到充分重视。随着学理和实践上的发展,如英国学派和建构主义的发展及无政府状态的进化与国际社会的发展,合法性的外部维度逐渐被重视。在分析合法性的外部维度之前,应该简要论述合法性的内部维度。

       (一)合法性的内部维度

       合法性的内部维度伴随着国家概念及理论的发展而发展,西摩·马丁·李普塞特(Seymour Martin Lipset)认为合法性是指“政治系统使人们产生和坚持现存政治制度是社会的最适宜制度之信仰的能力”,⑨是对政治系统的结构、程序、行为、决定和政策的认可与承认。相比合法性的静止维度,当前合法性的研究仍主要是基于经验,强调合法性的可变动性及规范性,即合法性被承认的维度。合法性是国内社会对国家权力的认同情况。对于合法性的功效,韦伯认为合法性是统治或治理的工具,减少权力运作遇到的阻力,追求较高的收益,维持稳定与发展,达成帕累托最优状态。韦伯的理论将合法性的维度扩展到治理主体对治理行为体的自我论证以及规范内化与扩散。

       欧盟合法性的内部维度已有很多研究,⑩比如根据合法性研究的传统路径来分析欧盟合法性,即欧盟是否存在合法性危机、欧盟合法性的来源等问题。这些研究主要涉及民主合法性维度,即强调合法性是政治参与者通过让渡权力而达成共识。尽管欧盟成员国在欧洲一体化起初通过让渡权力而达成共识,组成超国家组织,但在欧盟宪法危机后,合法性问题占据欧盟政治研究的核心,特别是关于欧盟宪法是否能够将成员国宪政原则与制度顺利让渡为欧盟机制、欧盟公民是否认可欧盟制度与规范、欧盟的社会性基础等问题。《里斯本条约》之后,伴随着制度与程序层面的完善,欧盟内部合法性问题一定程度上得到缓解。一方面,欧盟内部的权力愈益集中于欧盟机构,尽管成员国仍享有诸多话语权;另一方面,欧盟外交政策制度与决策方式的完善,促成欧盟作为国际关系行为体得到外界的认可。本文赞同阿兰·密尔沃德(Alan Milward)的观点,他认为欧盟的存在拯救了成员国。(11)欧盟具有的合法性是其成长与发展的关键,能够帮助欧盟获取所需的其他资源。但既有的成员国制度会限制欧盟的行为,成为其合法性约束。从输出合法性维度来说,20世纪60—80年代,由于欧洲一体化促使欧洲经济迅速发展,欧洲民众许可欧共体的专家进行技术统治,形成“宽容共识”。(12)但在欧债危机时代,民众对欧盟的认同度则明显降低,出现希腊退出欧元区、英国退出欧盟的倾向,如沙普夫所强调的经济表现差会导致输出合法性下降。欧盟输出合法性维度依赖于欧盟解决问题的能力,但欧盟各政策领域发展不均衡,该维度合法性亦存在问题。正如安德烈亚斯·福尔斯达尔(Andreas Follesdal)和西蒙·希克斯(Simon Hix)所批评的,欧盟就算以民主政体最低标准来衡量,也存在内部(民主)合法性问题。(13)

       合法性的内部维度与外部维度密切相连。欧盟内部合法性是指欧盟成员国让渡权力至欧盟层面,民众对欧盟的认同、政治参与等。在本文中,欧盟被界定为一种新兴的国际社会行为体,一方面,欧盟面临着合法性内部维度的完善;另一方面,欧盟需要合法性外部维度的巩固,欧盟的成长与发展依赖于这两个维度的良性互动。具体而言,合法性包含三个维度:理念维度、规制维度和有效性维度。欧盟需要提高这三个维度的合法性。首先,理念维度即欧盟的“安身立命”之本,涉及意识形态、道德、政治思想与哲学等。从内部而言,欧盟需要为其社会成员提供理念准备,欧盟民众越能接受这些理念,欧盟就越有内部合法性;从外部而言,欧盟在与其他国际行为体打交道时总会涉及意识形态因素,理念维度为欧盟在国际社会中的行为与权力赋予越高话语权,欧盟就能取得国际社会越高的认同。其次,规制维度即欧盟的规则、制度和程序等。从内部而言,欧盟越与成员国在制度、规则方面达成一致,欧盟内部维度的合法性就越高;从外部而言,欧盟需要与国际社会的准则及程序有一定的契合度,契合度越高,欧盟外部维度的合法性就越高。最后,有效性维度即欧盟的“政治产品”。从内部而言,欧盟为其成员国与民众提供越多的公共物品,那么欧盟内部维度的合法性就越高;从外部而言,如果欧盟的政治权力越满足国际社会的需要并贡献越多,欧盟就有较高的有效性,那么欧盟外部维度合法性就越高。考虑到欧盟不同于民族国家,其合法性要求亦不同于民族国家,这就需要欧盟更注重合法性的外部维度。

       (二)合法性的外部维度

       相比合法性的内部维度,合法性的外部维度并未受到足够重视。国际层面的合法性是指“国际社会的成员在观念上达成的共识,而对这种共识的寻求会受到既有规范的引导和约束”。(14)国际合法性的来源在于国际社会成员的共识,当越多的国际社会成员就某一行为或与某一行为体达成共识,那么这一行为或这一行为体越具有合法性,而获取合法性的过程是通过共识而得到授权的过程。根据伊恩·克拉克(Ian Clark)的观点,国际社会存在两种形式的合法性,即作为权威的合法性与作为秩序的合法性。前者主要涉及国际社会成员对既定规则和权力关系的接受和遵守程度,后者主要是指谁能拥有国际社会合法成员身份。(15)

       在现实主义者眼中,合法性在世界政治中没有位置。(16)但是在英国学派与建构主义眼中,合法性在完成某一政策目标或维护整体利益时的作用极为重要。(17)除此之外,一种基于合法性的秩序比基于强制的秩序更为稳固,(18)而这种国际社会的稳定不是来自物质的均衡或均势,而是来自对共识的遵照,共同遵守特定行为规则。亨利·基辛格(Henry Kissinger)曾指出,稳定并非来自对和平的追求而是来自普遍达成的合法性,而一种秩序的构架被所有大国接受是合法性的。(19)总体而言,其一,当前的国际体系并不存在一种统一的规范,而是多种合法性竞争的场所。其二,规范等社会性因素在国际社会中作用的凸显也为国际合法性研究提供了理论基础。其三,国际社会的同质化与异质化为国际合法性研究提供了制度平台。国际合法性应被理解为某一特定文化系统在特定时间下的规范,所以合法性的生命周期成为历史变迁的基础,系统变化被视为政治合法性维度的变迁。合法性概念在国际关系与国际社会中具有重要作用,首先,它为世界历史及国际社会变迁提供了一个解释渠道。其次,它强调了国际社会中规范的作用与角色。最后,它与国际秩序的稳定与改变密切相关。基于此,国际关系的合法性有了研究的可能性与必要性。(20)

       合法性的外部维度主要指在国际社会中,国际行为体的政治权力得到国际社会的认同并且其制度、政策被其他国际行为体模仿与学习。通过内外维度合法性的互动,欧盟在空间、制度和身份三个方面得到成长与发展。其一,欧盟得到国际社会的承认,成为国际社会行为体,体现在欧盟与世界其他国家建立外交关系,也体现在欧盟本身在国际舞台中的行为,如欧洲一体化进程的发展、欧盟成员国数量的增加、欧盟成为联合国的观察员国、欧盟委员会代表其成员国在世界贸易组织中与世界其他国家博弈等。其二,欧盟的制度框架被其他地区性组织所模仿学习,承认其制度设计,如东盟、非盟等均学习欧盟的制度框架。其三,欧盟的身份成长与强化体现在国际社会中,与之打交道的行为体尊重欧盟的价值规范,特别是在气候变化领域及二十国集团(G20)等国际平台中的行为。通过合法性的内外维度的互动,欧盟拥有一定国际地位,即重要性和影响力,这反过来又强化欧盟的合法性来源。

       欧盟获得外界承认能够增强欧盟的权威,从而使得欧盟有更多的权力。外界对欧盟的高度评价或对欧盟的高度期待会增加欧盟民众对欧盟的支持力度,从而获得内部合法性。合法性是权力的主要来源。如果权力去塑造(国际或地区)秩序,合法性因素将在该秩序的构建、维持和解体中发挥显著作用。对于权力与合法性的关系,诸多学者已有论述,克里斯蒂安·罗伊—施密特(Christian Reus-Smit)指出合法性本身是一个规范性的、主体间的概念,强调适当性逻辑,即一个行为体的规制、规范、规则等被他者认为是可取的和适当的。合法性是指各国所内化的国际(地区)规范和制度安排。伊恩·亨德(Ian Hund)认为强迫、自利与正当性是促使国家遵循国际规范的主要原因,正当性能够产生权威,对规范的顺从行为最为重要。权威来源问题是国际关系中的一个重要问题。权威与权力密切相关,权威的获得来自权力,而权力产生的重要来源是合法性。(21)对于任何政治行为体而言,合法性的内部维度是第一原则,外部维度是第二原则,因为国际关系行为体的存在必须首先建立在符合国内利益与国内民众的需求基础上,才能谈及国际关系行为体所面对的国际观众。当规范与规则被其他国家或其他地区组织所内化,那么该类规范就会形成权威,反过来增强欧盟的合法性地位。

      

       图1 欧盟合法性建设表

       资料来源:笔者自制。

       三、欧盟的合法化策略

       合法化不同于合法性,它是一个动态过程,是一种获得合法性与提高合法性水平的过程,从内部看是寻求共识并由此产生合法性的过程,从外部看是国际社会行为体的合法性取得和维持的过程。合法化的过程充满着不同规范之间的竞争和协调,并且合法性本身也会在国际社会的演进过程中不断调整和变化。合法化所面对的客体既可以是某个特定的权力地位,也可以是某个特定的行为。前者强调行为体拥有某一特定地位的合法性的过程,后者强调行为体使某一特定行为拥有合法性的过程。一般而言,合法化所面对的客体是互相联结的,即特定地位与特定行为很难分开。欧盟作为国际社会身份地位的存在,其行为与其身份、地位密切联系。合法性与合法化问题都是围绕主权或治理而言,以合法性内部维度为主。合法化策略还应涵盖外部维度,包括外部对其政策与身份的承认、外部对其政策的内化学习。所以合法化策略存在承认、扩散、内部与外部的分类。

       对于国际合法化策略,有学者研究崛起国家的合法化策略,如关注崛起国家通过借助合法化战略规避制衡,即“崛起国利用现行的国际规范和规则使其改变现状行为具有正当性和合理性的过程”。(22)如斯泰斯·戈达德(Stacie E.Goddard)认为,普鲁士的合法化策略包括三个部分:释放自我约束并遵守现有规范的信号、设置言辞上的圈套使得潜在制衡国无法找到反对其扩张的理由、将其扩张行为表达成与潜在制衡国自身的价值取向一致的行为。(23)郭树勇指出,大国成长的合法化策略是“合秩序性发展”(现状政策与均势外交、国际制度的融入与创新、主流认同与伙伴关系),“合法性战争”(时代战争、自卫战争、依法战争、多边战争)及“大国形象”(现代身份、世界贡献、战略意志、特殊责任、区域治理)。(24)除去崛起国,现实主义学者更侧重霸权国的合法性(化)研究,现实主义者强调霸权国通过借助合法性维持其主导地位及获得合法性过程。根据罗伯特·吉尔平(Robert Gilpin)的观点,霸权国的合法性取决于“该国在上次霸权战争中取得胜利,并展示出能够将自己的意愿强加于其他国家的能力;为国际社会提供公共物品;意识形态、宗教及价值观方面得到其他国家的支持”。(25)王逸舟指出,美国的成功不仅通过强制和实力,还通过提供思想观念、领导示范获得。(26)而欧盟合法化策略存在两个阶段:一方面,一个特定的行为符合与获得既有的国际规范、规则与程序的要求或认可,即欧盟积极融入现行国际社会,以现行国际规制来合法化其行为,得到欧盟内部的认可及国际社会的承认;另一方面,欧盟会通过强化其规范与规则而获得更多的合法性基础,即欧盟积极推广其规范,特别是向周边国家及其他地区性组织施展合法化策略。

      

       (一)欧盟的内部合法化策略

       欧盟内部合法化策略是维持和提高欧盟合法性的过程,依赖于主权让渡与欧洲化。合法化是一种规范与适当性的表达,透过规范可以对不守规范者予以惩罚。欧盟规范是重要一环,对内而言,有其内部需求,能够贴近欧盟公民,提高欧盟政策的正当性;对外而言,有助于欧盟在特定领域的国际平台提倡理念、论述政策、建构规制及立法输出,从而促进欧盟柔性领导地位的发展。制度主义学派认为欧盟应根据制度情境选择合法化策略。根据新制度主义,在战略层面,欧盟通过服从或改变社会环境使两者趋同而获得合法性;在操作层面,合法化策略是了解关键资源持有者(即成员国及其民众)的制度观。《欧洲联盟条约》(《马斯特里赫特条约》)指出,欧盟在强化欧洲各民族间团结的同时,将尊重它们的历史、文化与传统,以追求异中求同的目标,提高欧盟政策的透明性、民主性及治理的正当性。(27)欧盟宪法危机之后,合法性问题占据欧盟政治研究的核心,特别是欧盟宪法是否能够将成员国的宪政原则与制度顺利过渡为欧盟机制、欧盟公民是否认可欧盟制度与规范以及欧盟的社会性基础等。

       在《里斯本条约》签署之后,伴随着制度与程序层面的完善,欧盟内部合法性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得到缓解。一方面,欧盟内部的权力愈益集中于欧盟机构,尽管成员国仍享有诸多话语权;另一方面,欧盟政策制度与决策方式的完善,如开放式协调法,(28)促成欧盟作为国际关系行为体得到外界的认可。例如,2009年12月1日《里斯本条约》宣布欧盟具有法人资格;《里斯本条约》将2000年签订的《欧盟基本人权宪章》合法化,规定欧盟成员国及公民的权利,从而促使欧盟内部价值观念的一体化。《里斯本条约》增补《欧盟宪法条约》的内容,设立首脑会主席,创立欧盟外交和安全事务高级代表(欧盟外长)及欧盟对外行动署,从决策制度与程序上保证民主合法性与制度有效性。欧洲议会也被赋予更多话语权,如首脑会通过有效多数原则投票,议会在决策过程中具有同等作用。再比如,考虑到欧盟并非一个主权国家,无法打破国家界限、建立单一欧洲社会福利体制以及欧盟民众自由迁徙与社会给付请求权存在差距,于是欧盟在尊重各成员国政治、经济和社会等历史经验与发展条件的差异下,追求一种社会市场经济体系与多元社会福利模式的社会权利保障,也就是说,欧盟力图通过社会参与和树立文化象征来建设一种对欧盟认可的情感意向。

       总体而言,欧盟首先通过入盟国家的主权让渡获得合法性地位,然后通过欧洲化巩固与提升合法性水平,(29)即通过欧盟整合或欧盟运作,对欧洲各国国内体制、过程与政策带来影响。(30)具体体现为立法强制,比如欧盟成员国受到欧洲法院案例法外溢的政策和机构影响。除此之外,欧盟也提供刺激手段,如财政制裁、社会化与劝说等,欧盟会利用法律建设、物质补偿等代替入盟条件作为主要的刺激手段。(31)欧盟利用其规范为新旧入盟国家设立法律、政策标准,这作为“权力的规范”(32)使欧盟获得内部合法性。

       (二)欧盟的外部合法化策略

       就像欧盟内部合法化策略一样,欧盟的外部合法化策略可分为两个层面:一个是承认层面,另一个是规范扩散层面。本文主要涉及欧盟被国际社会承认之后的外部合法化策略问题。欧盟向外扩散价值规范是其外交政策的重要一环,也是欧盟国际合法化策略的核心。其一,对于申请入盟国家,必须符合一定的法律要求和哥本哈根标准。比如,保加利亚为了满足欧盟制度要求,加大对腐败的控制和司法改革。而对于那些暂时入盟无望的国家而言,欧盟一般采用能力建设与社会化的方式来施展合法化策略,前者主要通过技术与资金援助,后者主要通过政治对话与技术合作而实现。欧盟的政策与制度在地中海国家的影响尽管比较缓和,但并不是不存在的。(33)南高加索国家引入了与欧盟相近的国内制度,从而满足欧盟反腐败的要求并且出现了行为上的变化。有学者指出,距离欧盟越远,行为体对欧盟政策与机构欧洲化适当性的接受程度越低。但欧盟的合法化策略不是通过主动地扩散其模式,而是依赖于对象国的制度需求,比如,采用欧盟的政策、规范或制度具有比较优势,能够解决某一特定问题,或者有助于获得欧盟的对外援助和对外直接投资。

       其二,对于其他地区性组织,欧盟作为促进其制度、规范的地区组织来发挥影响。(34)欧盟的机构被其他地区组织视为地区建设的主要样板,(35)因此很多地区组织具有一定程度上的欧盟规制烙印,这特别体现在地区合作与一体化过程中。尽管地区存在着多样化,但南方共同体市场(Mercosur)、南部非洲发展共同体(SADC)和东南亚国家联盟(ASEAN)仍吸纳欧盟机构的主要制度构架,从而加速各自地区的一体化进程。(36)比如,2008年《东盟宪章》就受到欧盟条约的影响。除此之外,欧盟的一些标准与规范,如欧洲法院的超国家法院的“金本位”(37)及争端解决机制至少在11个国际或地区法院中出现并被采用。总体而言,欧盟对于其周边国家及其他地区组织的影响是存在的,尽管并非完全按照欧盟的构架运作。但是,与欧洲化过程相比,欧盟的影响更是处于一种等级化不明显甚至不存在的状况。(38)有学者指出,某些地区化组织尽管遇到一些功能性问题,如经济运行的减退、地区合作欲求的增加等,它们并非理性地追求最佳制度方案,而是以经验汲取、规范模仿等方式自动地学习欧盟,认为欧盟是一个具有合法性的或成功的模式。(39)

       其三,对于中国、俄罗斯等新兴国家,欧盟的合法化策略会遇到挑战。首先,新兴国家的物质崛起会伴随着规范制定者身份的出现,不仅表达对未来世界秩序的看法,还积极地参与重塑世界秩序。其次,欧盟合法化策略特别是其规范扩散过程中采用的双重标准、欧盟规范扩散的欧盟中心主义容易与其他规范观念产生冲突。最后,虽然欧盟被认为是一个国际关系行为体,但欧盟在外界看来有不同的界定,如规范性行为体、民事性力量或者经济行为体等。欧盟在其周边国家或某些国家看来,是一个规范性力量,但是大部分国际行为体认为欧盟是一个经济力量。(40)相比伊恩·曼纳斯(Ian Manners)强调的欧盟九大规范内涵,(41)欧盟的规范对于地区性大国而言更多的是一个调节者或和解者的身份。对于亚洲一体化而言,中国、日本和韩国较多利用欧洲一体化经验解决民族主义竞争,强化地区认同高于民族认同,地区团结在各国发展中起到关键作用。但是总体而言,欧盟作为一个地区性力量,一方面与新兴国家的矛盾并非零和性的,因为欧盟并不挑战民族国家的国际格局,而是希望在该秩序内获得更多的权威和领导权;另一方面与新兴国家有共同的诉求,特别是在全球治理等领域。

       四、合法化策略的机制

       欧盟开展合法化策略的目的是为了欧盟的成长与发展,即经济与社会成长的统一,涉及欧盟获得内部及国际社会认可的程度及其规范制度被接受的程度。一个国际行为体的成长是主动与被动的统一,不仅符合国际主流规制的要求,而且主动传播与释放其规制和规范,继而达到其自身的强大与发展。欧盟的成长与发展体现在欧洲一体化的继续、欧盟身份的强化及欧盟规范的扩散等。但具体而言,欧盟合法化策略机制分为内部与外部,内部主要基于一种等级制或条件性的框架下,倾向于采用一种强制性的手段来施展合法化策略;外部主要是在一种非等级制的条件下,欧盟倾向于采用规范性扩散的手段来施展合法化策略。

       欧盟在国际社会的行为,其最终目的是同日常社会中的个体一样,都是要求他者承认其所具有的某种身份或角色。(42)具体而言,身份是内在的,其目标在于重塑自我和他者之间的差异,“身份是通过扮演社会角色来实现的,社会角色给予身份以意义”。(43)尽管欧盟通过扮演角色来证明其特定身份,但大部分社会行动是以身份为基础的,因此这种行动需要社会角色的预先存在,这样才能同时使行动本身与(潜在)身份具有社会性意义。国际法主体,是指独立参加国际关系并直接在国际法上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并具有独立进行国际求偿能力的集合体,从这个意义上来看,欧盟在一定程度上已是国际法主体。具备国际法主体地位并不意味着欧盟就完成了合法化策略,而只是意味着欧盟具有了开展合法化策略的平台。

       外部合法化策略的开展必须依赖于他者的存在,如果认为制度的变动甚至制度内部和围绕制度的规范扩散过程都只是强国实施的过程,这是一个严重的误导。事实上,还有更广泛的社会力量在起作用。国际关系中存在着多种观众,而要获得这些观众的承认,往往需要不同的行为。在面对不同的观众的时候,人们通常采用不同的方式传递信息并且寻求通过不同的方式来说服不同的人,而这样做的最终目的是为了获得他者的承认。(44)换句话说,一个国际行为体的出现与发展并不是一件完全客观之事,还涉及“观察者的群我关系之深层需要”。(45)群我关系的形成与认知须靠规范形塑,进而使行为主体形成对欧盟合法化策略与欧盟发展的认识角度。

       欧盟的合法化策略要受到目标对象国/地区的影响,主要是目标体及其社会结构与制度(见表2)。具体而言,强制性机制(非武力性手段)主要应用于成员国,很少应用于入盟候选国;理性计算机制通过正负面诱导入盟候选国或欧盟周边国家,特别是通过影响其国内民众;社会化机制的受众较多,主要有欧盟成员国、入盟候选国及欧盟周边国家,该机制也主要通过劝说和社会学习等手段影响国内行为体,如规范倡导者、倡议联盟及认识共同体等;劝说机制主要应用于入盟候选国、欧盟周边国家和其他有对外关系的第三国(或地区),基于沟通理性的政治对话是其有效手段;学习与模仿机制是受众更为主动地学习欧盟的规制与规范等,而对欧盟来说这是更为非直接性的手段施展合法化策略。由于其他国家或地区组织视欧盟的规则或规则制定机构具有适当性并倾向于遵守其政策、制度设计等,这就促使欧盟的成长与发展。

      

       欧盟合法化策略依赖于两个因素:第一,欧盟力图合法化的地位是否威胁到主权国家的核心利益,这主要涉及国际秩序的主权地位层面。第二,欧盟合法化策略所强调的规范与规则是否得到潜在目标的认同,即其内部民众的支持。第一个因素主要涉及欧盟的内部合法化策略,而第二个因素主要涉及欧盟的外部合法性维度。欧盟选择适当的国际规范作为其行为的法理依据并将其自身规范告知对象(国)的决策者与内部观众。对象(国)的内部观众支持欧盟的规范与规制,即表明其在一定程度上认同欧盟的行为与地位。随着行为体互动使合法化策略得到成功,某一合法性问题会得以解决,但这不是一劳永逸的,从长时段看,新一轮的合法化策略会随着互动的持续再次出现。欧盟合法化策略并不是整齐划一的,不同于欧洲化研究中强调国内结构作为干涉变量,在欧盟合法化策略过程中有四个可能性因素影响到欧盟合法化策略的成效:(46)(1)国内诱因,比如国内规范倡议者利用欧盟的规范维护其利益诉求,或者统治精英利用欧盟规范开展其政治议程或强化其权力;(2)国家地位水平,比如能力不足的国家难以采用欧盟的规范进行国内制度变化,或者非国家行为体没有能力推进改革议程;(3)政体类型,比如民主化程度较高的国家采用欧盟规范的成本较低,或者一个地区的民主化国家越多采用欧盟规制的可能性越高;(4)权力对等性,比如目标体与欧盟物质、观念资源的分配影响到目标体采用欧盟规制的程度。

       五、结论

       欧盟作为新兴的国际行为体,合法性仍是其存在的前提之一。如何获得合法性是任何国际行为体都必然面对的课题。对于欧盟而言,欧盟既要力争得到承认(无论是内部还是外部),也要应对承认之后的规范扩散对合法性的巩固。也就是说,欧盟一方面要通过内部合法化策略获得内部合法性,另一方面要通过外部合法化策略获得外部合法性。当具备一个具有合法性的主体资格之后,欧盟继续采取内部合法化策略维护其治理合法性资格,更采用外部合法化策略实现其规制、政策等的扩散,从而增强其合法性,继而促成欧盟的成长与发展。国际合法性在秩序变迁与秩序重塑过程中有重要作用,而保证国际合法性需要合法化策略的开展。欧盟的成长与发展取决于社会支持的适当程度,也取决于具体行动取得的合法性支持。所以欧盟在周边国家或地区的外部合法化策略更为有效,欧盟对地区性组织的合法化策略更为有效。

       当欧盟在面对其他大国时,其外部合法化策略仍值得去检验与分析。在当前国际社会,主要大国承载着人类文明创新的共同愿景,这就导致规范与话语权的竞争。欧盟通过合法化策略强化他者(其他国家或地区行为体)对欧盟的规制与政策的适当性的理解,从而建构他者的身份与利益。根据尼古拉斯·奥努夫(Nicholas Onuf)的观点,规则与规范具有限制性与构成性的特点,其作用在于定义实践。(47)由于国际社会的变迁伴随着国际规范的变更,这种变更一方面受到相对自主发展进程的影响,另一方面受到较为强大力量的规范偏好影响。所以欧盟在符合国际社会自主发展进程的范围内,通过积极开展其合法化策略,进而维护其利益诉求。

       感谢《世界经济与政治》杂志匿名审稿人提出的修改意见,文中错漏由笔者负责。

       注释:

       ①Giandomenico Majone,“Europe's Democratic Deficit:The Question of Standards,” European Law Journal,Vol.4,No.1,1998,pp.5-28.

       ②Janet Mather,Legitimating the European Union:Aspirations,Inputs and Performance,Basingstoke:Palgrave,2006.

       ③Christopher Lord,“Legitimacy,Democracy and the EU:When Abstract Questions Become Practical Policy Problems,” ESRC:“One Europe or Several?” Programme,Policy Paper 03/00,p.3,http://www.mcrit.com/scenarios/visionsofeurope/douments/one%20Europe%20or%20Several/C%20Lord.pdf,登录时间:2015年6月17日。

       ④Fritz W.Scharpf,Governing in Europe:Effective and Democratic? 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99.

       ⑤Fritz W.Scharpf,“Legitimacy in the Multilevel European Polity,” European Political Science Review,Vol.1,No.2,2009,pp.173-204.具体而言,输入合法性主要是从内部民主的角度衡量欧盟,即欧盟是否得到欧盟内部民众的认可,如是否普选与协商进程;输出合法性是从外部效应,即从功利角度看是否让欧盟民众收益,如果民众获得实际的经济效益,欧盟将会获得更多的合法性。

       ⑥Christopher Lord and Paul Magnette,“Pluribus Unum? Creative Disagreement About Legitimacy in the EU,” Journal of Common Market Studies,Vol.42,No.1,2004,pp.183-202.

       ⑦Richard Bellamy and Dario Castiglione,“Legitimizing the Euro-‘Polity’ and Its ‘Regime’:The Normative Turn in EU Studies,” European Journal of Political Theory,Vol.2,No.1,2003,pp.7-34.

       ⑧马克斯·韦伯著,阎克文译:《经济与社会》,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第120—130页。

       ⑨西摩·马丁·李普塞特著,张绍宗译:《政治人——政治的社会基础》,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55页。

       ⑩朱贵昌:《欧盟政体的特点与欧盟合法性问题之争》,载《当代世界社会主义问题》,2008年第2期,第81—91页;赵晶晶:《欧盟的政治合法性评析》,天津:南开大学2011年博士学位论文;Andrew Moravcsik,“In Defence of the ‘Democratic Deficit’:Reassessing Legitimacy in the European Union,” Journal of Common Market Studies,Vol.40,No.4,2002,pp.603-624; Vivien A.Schmidt,“Democracy and Legitimacy in the European Union Revisited:Input,Output and Throughput,” Political Studies,Vol.61,No.1,2013,pp.2-22; Beate Kohler-Koch and Berthold Rittberger,eds.,Debating the Democratic Legitimacy of the European Union,Rowman & Liittle-field,2007。

       (11)Alan Milward,The European Rescue of the Nation-State,London:Routledge,1994.

       (12)Andrew Moravcsik,“Reassessing Legitimacy in the European Union,” Journal of Common Market Studies,Vol.40,No.4,2002,pp.606-619.

       (13)Andreas Follesdal and Simon Hix,“Why There Is a Democratic Deficit in the EU:A Response to Majone and Moravcsik,” Journal of Common Market Studies,Vol.44,No.3,2006,pp.534-552.

       (14)Ian Hund,“Legitimacy and Authority in International Politics,”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Vol.53,No.2,1999,pp.379-408.

       (15)Ian Clark,Legitimacy in International Society,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5,p.4.

       (16)Christopher Gelpi,The Power of Legitimacy:Assessing the Role of Norms in Crisis Bargaining,Princeton: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2003,p.1.

       (17)Richard Falk,Predatory Globalization:A Critique,Cambridge:Polity Press,1999,p.87.

       (18)Michael N.Barnett,“Bringing in the New World Order:Liberalism,Legitimacy and the United Nations,” World Politics,Vol.49,No.4,1997,p.548; Christian Reus-Smit,Moral Purpose of the State:Culture,Social Identity,and Institutional Rationality in International Relations,Princeton: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1999,p.93.

       (19)Henry Kissinger,A World Restored:Metternich,Castlereagh and the Problems of Peace 1812-1822,Vermont:Echo Point Books & Media,2013,p.1.

       (20)Jean-Marc Coicaud and Veijo Heiskanen,eds.,The Legitimacy of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Tokyo:United Nations University Press,2001,p.538;周丕启:《国际关系中的政治合法性》,载《世界经济与政治》,2002年第3期,第10一14页;章前明:《从国际合法性视角看新兴大国崛起对国际秩序转型的影响》,载《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1期,第5—17页。

       (21)国际关系学者通常将合法性与权力分离,并认为前者是后者的产物,而不是后者的构成部分。罗伊—施密特认为合法性建构了权力,改变了权力的特征。这就强调了权力的不同类型,如基于强力的权力与基于认同的权力。我们不否认物质优势对合法性策略的影响。但从美国的例子可以看出,物质优势并非一定能转换为合法性策略之一。参见Christian Reus-Smit,“Power,Legitimacy and Order,” The Chinese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Politics,Vol.7,No.3,2014,pp.341-359; Ian Hund,“Legitimacy and Authority in International Politics,” pp.379-408。

       (22)杨原、孙学峰:《崛起国合法化策略与制衡规避》,载《国际政治科学》,2010年第3期,第12页。

       (23)Stacie E.Goddard,“When Right Makes Might,How Prussia Overturned the European Balance of Power,” International Security,Vol.33,No.3.2008,pp.110-142.具体而言,崛起国合法化策略规避制衡有赖于两个因素:首先,崛起国力图合法化的行为是否威胁目标国的核心安全利益。其次,崛起国合法化策略所依据的规范和规则能否得到潜在制衡国国内决策者所依托的政治力量的支持。

       (24)郭树勇:《大国成长的逻辑:西方大国崛起的国际政治社会学分析》,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25)张睿壮:《美国霸权的正当性危机》,载《国际问题论坛》,2004年夏季号,第55—67页。

       (26)王逸舟:《西方国际政治学:历史与理论》,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474页。

       (27)European Union,“Treaty on European Union (Consolidated Version),” Official Journal of the European Communities C325/4,February 1992,http://europa.eu/eu-law/decision-making/treaties/pdf/treaty_on_european_union/treaty_on_european_union_en.pdf,登录时间:2015年2月20日。

       (28)开放协调模式是为解决共同决策和政府问决策效率低下和合法性不足而采用的一种新治理模式,更强调分散性与多元性。参见Susana Borras and Kerstin Jacobsson,“The Open Method of Co-ordination and New Governance Patterns in The EU,” Journal of European Public Policy,Vol.11,No.2,2004,pp.185-208。

       (29)对于欧洲化,存在两种观点,一种是自上而下的单向化过程,一种是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的双向化过程。但对于欧洲化更多是强调前者,与一体化相区别。一体化是指欧洲国家让渡主权于欧盟层面,构建欧盟这一个治理空间。参见Maria Green Cowles,James Caporaso and Thomas Risse,eds.,Transforming Europe:Europeanization and Domestic Change,NY:Cornell University Press,2001。

       (30)Featherstone Keith and Claudio Radaelli,eds.,The Politics of Europeanization,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3; Klaus H.Goetz and Simon Hix,eds.,Europeanised Politics? European Integration and National Political Systems,London:Frank Cass,2000.

       (31)Ulirich Sedelmeier,“Europeanisation in New Member and Candidate States,” Living Review of European Governance,Vol.6,No.1,2011,pp.1-52; Spendzharova Aneta and Milada Anna Vachudovam,“Catching Up? Consolidating Liberal Democracy in Bulgaria and Romania,” West European Politics,Vol.35,No.1,2012,pp.39-58.

       (32)伊恩·克拉克著,林小芳译:《国际社会与中国:规范的权力和权力的规范》,载《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5期,第57—69页。

       (33)Vera Van Hüllen,“Europeanization Through Cooperation? EU Democracy Promotion in Morocco and Tunisia,” West European Politics,Vol.35,No.1,2012,pp.117-134.

       (34)Arolda Elbasani,European Integration and Transformation in the Western Balkkans:Europeanization or Business as Usual? London:Routledge,2012; Lavenex Sandra and Frank Schimmelfennig,eds.,EU External Governance,Projecting EU Rules Beyond Membership,London:Routledge,2010; Frank Schimmelfennig and Ulrich Sedelmeier,eds.,The Europeanization of Central and Eastern Europe,NY:Cornell University Press,2005.

       (35)Jean B.Grugel,“New Regionalism and Modes of Governance,Comparing US and EU Strategies in Latin America,” Europea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Relations,Vol.10,No.4,2004,pp.602-626.

       (36)Mary Farrell,“EU Policy Towards Other Regions:Policy Learning in the External Promotion of Regional Integration,” Journal of European Public Policy,Vol.16,No.8,2009,pp.1165-1184.

       (37)Karen J.Alter,“The Global Spread of European Style International Courts,” West European Politics,Vol.35,No.1,2012,pp.135-154.

       (38)Tnaja A.

and Thomas Risse,“When Europeanization Meets Diffusion:Exploring New Territory,” West European Politics,Vol.35,No.1,2012,p.195.

       (39)Anja Jetschke and Murray Philomena,“Diffusing Regional Integration:The EU and Southeast Asia,” West European Politics,Vol.3,No.1,2012,pp.174-191.

       (40)Henrik Larsen,“The EU as a Normative Power and the Research on External Perceptions:The Missing Link,” Journal of Common Market Studies,Vol.52,No.4,2014,pp.896-910.

       (41)Ian Manners,“The Normative Ethics of the European Union,” International Affairs,Vol.84,No.1,2008,pp.45-60.

       (42)身份与角色都是社会性概念,在高度社会化的国际体系中,建构主义学者认为角色身份需要依赖于他者的存在,并不是依赖于行为体自身的特征而存在。具体而言,角色取决于主体在社会结构中占据的位置并且遵循与他者的行为规范。

       (43)David M.McCourt,“Role-Playing and Identity Affirmation in International Politics:Britain's Reinvasion of the Falklands,1982,” Review of International Studies,Vol.37,No.4,2011,p.1599.

       (44)赵俊:《国际关系中的承认:合法性与观众成本》,载《世界经济与政治》,2011年第4期,第79—89页。

       (45)石之瑜、张登及:《中国崛起的认识论及其叙事衍生》,载《世界经济与政治》,2010年第1期,第37页。

       (46)Tnaja A.

and Thomas Risse,“From Europeanisation to Diffusion:Introduction,” West European Politics,Vol.35,No.1,2012,pp.1-19.

       (47)Emanuel Adler and Vincent Pouliot,“International Practices,” International Theory,Vol.3,No.1,2011,pp.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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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的合法性及其法制化战略_英国退出欧盟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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