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环境对审计处理与执行效率的影响_政府干预论文

法制环境对审计处理执行效率的影响,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效率论文,法制环境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引言

审计处理执行效率问题是审计发挥免疫功能的重要问题。审计机关的行政执法权当中较为重要的就有审计处理,如果没有审计处理,那么审计监督就大打折扣。但是在现实的审计工作中,普遍存在的三大难问题就是审计机关审计难、处理难、落实审计决定难,加之我国地方审计机关双重领导的行政型审计体制,导致了审计环境更为复杂。

我国政府审计主要开展两种类型的项目:一是项目审计,二是审计调查。本文主要研究项目审计的审计处理效率,表现为审计处理结果落实情况。包括上缴财政执行率,减少财政拨款执行率,归还原渠道资金执行率。很多学者对审计处理进行了多方面研究,但研究对象多是审计处理的方法运用、审计处理难的原因对策分析等,而对于审计处理执行的研究文献很少,仅有少数研究了影响审计处理执行的因素,如政府干预对审计处理执行效率有显著影响(郑石桥、许莉,2011),财政状况对审计处理执行效率有显著影响(郑石桥、和秀星,2011),但对于从法制环境入手,研究对审计处理执行效率的影响尚无研究结论。

本文以2003—2007年我国31个省级行政区划分为样本,根据审计署官方网站公布的地方审计机关审计处理执行情况统计数据,因为2006年数据处理方法不同,所以剔除该年数据并剔除其中异常数据,把政府干预与财政状况作为控制变量,同时控制年份的影响,分析了法制环境对审计处理执行效率的影响。经过分析发现,在政府干预和财政状况以及年份的控制后,法制环境对减少财政拨款执行率和归还原渠道资金归还执行率有显著影响,对上缴财政率无显著影响。

二、理论分析和研究假设

审计处理是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做出的具有强制性的纠正措施。审计处理的方式有以下几种,如上缴财政、减少财政拨款、归还原渠道资金和调账处理等方式。在实务工作中,处理处罚是审计工作中的重难点,落实审计决定并不容易,审计处理执行效率也不理想。对于影响审计处理执行效率的原因有很多,有主观因素和客观条件的影响,也有体制的制约。

同时我国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这种不平衡也影响到地方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各个方面。有相关研究表明,对政府审计发展有显著影响的因素有地区经济发展状况、法制环境、社会舆论环境等等(赵彩霞等,2010)。法制环境可以看做一个立体式的系统,是指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对法律实施的监督活动和过程。法制是影响审计质量的一个重要因素(Francis和Wang,2008),同时也有研究表明,良好的法制环境有力地保障了政府绩效审计的依法实施,政府绩效审计发展水平与法制环境指数在1%的显著性水平上呈正相关关系(赵彩霞,张立民,曹丽梅,2010),因此,可以看出良好的法制环境能推动和促进政府绩效审计的开展,而较差的法制环境会制约或阻碍审计的开展。而政府审计主要开展两方面工作,有项目审计和审计调查,考察政府审计的绩效可以看项目审计的审计处理执行效率。因此,我们可以研究法制环境对审计处理执行效率的影响,因为法制环境对政府绩效审计的开展有促进作用,所以我们可以假设法制环境对审计处理执行效率也有促进作用。

政府干预是影响审计处理执行效率的重要因素(郑石桥、许莉,2011)。根据全国地方审计机关2003—2007年的审计统计数据分析可以看出,政府干预对上缴财政执行率、减少财政拨款执行率、归还原渠道资金执行率有抑制作用,而对调账处理执行率无显著影响。地方政府干预是审计处理不能得到执行的显著影响因素,因此,要提高审计处理执行效率的重要途径是加快市场化进程,弱化政府在市场中的主体作用。因此,我们把政府干预作为控制变量,来研究法制环境对审计处理执行效率的影响。

财政收支状况是影响审计处理执行效率的重要因素(和秀星、郑石桥,2011)。当审计机关发现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需要依法做出审计处理时,应当分析被审计单位所在地区的财政收支状况,充分考虑被审计单位的实际经济承受能力,评估审计处理执行的可能性,以提高审计处理执行的实效性。通过审计处理手段,达到促进被审计单位整改的最终目的,实现审计工作的价值和意义。如果审计处理长期得不到执行,在一定程度上还会助长被审计单位无所谓、推诿、拖延等不良心态,出现屡审屡犯现象,最终失去审计处理应有的效果和目的。同时审计机关在做出审计处理决定时,作为经济纠错手段的审计处理方式,由于受到地区财政状况的影响,审计处理可能无法取得理想的效果。审计处理手段应当将经济处理与行政处理相结合,使审计处理方式更加灵活多样。因此,我们把财政状况作为控制变量,来研究法制环境对审计处理执行效率的影响。

审计机关地位和审计处理执行效率的悖论(郑石桥、尹平,2010)。解释悖论的原因是审计妥协,而审计妥协背后的制度性背景是行政模式加双重领导型审计体制。这个结果从一个新视角映射出我国行政型和双重领导审计体制的弊端,也反映出审计机关的处理权需要完善。针对审计署机关和特派员办事处的审计处理执行效率低这个问题,需要完善审计处理权,在可能的情形下,应该将建议处理权过渡为直接处理权,针对地方审计机关和派驻局的事前妥协,需要完善双重领导审计体制。

因此,根据以上理论分析,我们提出如下假设:

假设1:法制环境对上缴财政执行率有正面影响,即法制环境得分越高,上缴财政执行率越高。

假设2:法制环境对减少财政拨款执行率有正面影响,即法制环境得分越高,减少财政拨款执行率越高。

假设3:法制环境对归还原渠道资金执行率有正面影响,即法制环境得分越高,归还原渠道资金执行率越高。

因政府干预、财政状况对上缴财政执行率、减少财政拨款执行率和归还原渠道资金执行率都有显著影响,即政府干预越少,上缴财政执行率、减少财政拨款执行率和归还原渠道资金执行率越高,而对调账处理执行率无显著影响,因此下面研究一致,选取政府干预、财政状况为控制变量,取上缴财政执行率、减少财政拨款执行率和归还原渠道资金率表示审计处理执行率,对于法制环境,我们借鉴过去文献的做法,用樊纲、王小鲁(2010)的中介发育与法律环境指数来衡量各地的法制环境。

三、研究分析

(一)变量及模型。本文研究的话题为我国法制环境对审计处理执行效率的影响,研究样本为2003年到2007年31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相关数据(剔除异常数据)。根据前文理论分析,我们用下面的基本模型来检验本文的假设:

1.审计处理执行效率。本文主要关心项目审计的审计处理效率,表现为审计处理结果落实情况。包括上缴财政执行率,减少财政拨款执行率,归还原渠道资金执行率。

2.法制环境。借鉴过去文献的做法,用樊纲、王小鲁(2010)的中介发育与法律环境指数来衡量各地的法制环境,作为法制环境变量。得分越高,法制环境越好。

3.政府干预。对于政府干预变量有多种计量的方法,在以往的研究文献中,很多都是采用了政府财政支出占GDP的比例或者政府消费占GDP的比例来衡量政府对经济的干预强度的(尹希果、陈刚、潘杨,2006)。但另有研究根据市场化指数来推算政府干预指数,他们根据樊纲、王小鲁、朱恒鹏的市场化指数,用15减去各地区的市场化指数,得到政府干预指数(郑石桥、许莉,2011)。政府干预和市场化是相对应的两个变量,因此,本文沿用后一种方法,得到政府干预变量。

4.财政状况。以省市为单位计算人均财政收入代表各省市财政状况(郑石桥、和秀星,2011)。各指标计算方法如表1所示。

(二)样本及数据来源。本文研究的是法制环境对我国地方政府审计处理执行效率的影响,研究样本为2003年到2007年31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相关数据,并剔除其中个别异常数据,由于审计署对2006年的数据采用不同的统计方法,所以该年度数据未纳入统计分析。财政状况以省市为单位计算人均财政收入,数据来自中国统计年鉴,政府干预和法制环境数据来自樊纲、王小鲁(2010)市场化进程报告。

四、实证分析结果

(一)描述性统计分析。下表为各变量的描述性统计分析,结果显示:上缴财政执行率样本量为120个,剔除了数据异常的省份,均值为0.6558,最小值是0.0608,是2007年的甘肃省,最大值是1.1875,是2004年的广东省;减少财政拨款执行率样本量为115个,剔除了数据异常的省份,均值为0.6237,最小值是0.0081,是2003年的吉林省,最大值是1.1259,是2007年的广东省;归还原渠道资金执行率样本量为119个,剔除了数据异常的省份,均值为0.4429,最小值为0.0179,是2003年的天津省,最大值是1.6450,是2004年的重庆市;政府干预均值为8.4152,最小值是3.2900,最大值是12.4000;财政状况均值为0.1409,最小值是0.0322,最大值是1.1165;法制环境均值为5.2202,最小值是1.4900,最大值是16.610。

(二)相关分析

上表为各变量间的相关分析系数表,法制环境与上缴财政执行率,减少财政拨款执行率,归还原渠道资金执行率的相关系数分别为0.074、0.249**、0.159,对应的P值为0.424、0.007、0.084,因此认为法制环境与上缴财政执行率,归还原渠道资金执行率的相关性不明显,而与减少财政拨款执行率相关性显著。

(三)回归分析。一是以上缴财政执行率为因变量,法制环境为自变量,政府干预,财政状况为控制变量的多元回归分析。

上表结果显示:模型的为0.047,模型拟合优度检验结果表明,F值为0.928,其显著性概率值大于0.05,即接受总体回归系数均为0的原假设。因此,认为建立的回归方程方程拟合效果不好。表4为以上缴财政执行率为因变量,法制环境为自变量,政府干预、财政状况、年份为控制变量的多元回归分析,结果显示:法制环境的B值为0.014,t值为0.574,对应的P值为0.567,大于0.05,因此认为法制环境对上缴财政执行率的影响作用不显著,与本文假设1预期不一致。

二是以减少财政拨款执行率为因变量率,法制环境为自变量,政府干预,财政状况,年份为控制变量的多元回归分析。

上表结果显示:模型的R2为0.262,模型拟合优度检验结果表明,F值为7.454,其显著性概率值小于0.05,即拒绝总体回归系数均为0的原假设。因此,认为建立的回归方程方程拟合效果较好。表5为以减少财政拨款执行率为因变量,法制环境为自变量,政府干预、财政状况、年份为控制变量的多元回归分析,结果显示:法制环境的B值为0.028,t值为2.730,对应的P值为0.007,小于0.05,因此认为法制环境对减少财政拨款执行率的影响作用显著,与本文假设2预期一致。

三是以归还原渠道资金执行率为因变量,法制环境为自变量,政府干预、财政状况、年份为控制变量的多元回归分析。

下表结果显示:模型的R2为0.324,模型拟合优度检验结果表明,F值为2.186,其显著性概率值小于0.05,即拒绝总体回归系数均为0的原假设。因此,认为建立的回归方程方程拟合效果较好。表6为以归还原渠道资金执行率为因变量,法制环境为自变量,政府干预、财政状况、年份为控制变量的多元回归分析,结果显示:法制环境的B值为0.055,t值为2.058,对应的P值为0.042,小于0.05,因此认为法制环境对归还原渠道资金执行率产生显著影响,与本文假设3预期一致。

五、结论与分析

在政府审计中,审计机关的行政执法权当中重要的是审计处理,如果没有审计处理,那么审计监督就大打折扣。审计处理执行效率是衡量审计工作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发挥免疫系统功能大小的重要依据,审计处理执行率更是反映审计质量、审计效果和审计权威的综合性指标。但是在现实的审计工作中,普遍存在的三大难问题就是审计机关审计难、处理难、落实审计决定难。因此,为探究影响审计处理执行效率的问题,本文通过对项目审计的审计处理执行的三种类型,上缴财政执行率、减少财政拨款执行率、归还原渠道资金执行率来研究法制环境对审计处理执行效率的影响,把政府干预和财政状况作为控制变量,同时剔除年份影响,根据我国地方审计机关2003—2007年的审计统计数据分析发现:法制环境对减少财政拨款执行率、归还原渠道资金执行率有显著促进作用,而对上缴财政执行率无显著影响。

从法制环境与减少财政拨款执行率与归还原渠道资金执行率有显著正向关系来看,法制环境对审计处理执行率有一定促进作用,这意味着,加强法制建设、提高公众的法制观念和增进信息的透明度,从而提高法制环境的质量,可以达到强化审计处理执行效率的目的。

本文存在的不足之处,即仅用市场化进程中的中介组织和法律环境指数代表法制环境,而该指数只考虑了法律的执行效果,没考虑到影响法制环境等主观因素,如对立法条款的情况并没进行考察等,因为度量困难未能纳入检验,因此若能对法律等制度环境进行更为准确的衡量和评价,可能会使研究结果更具说服力,这也是未来研究可以改善的地方。

标签:;  ;  ;  ;  ;  ;  ;  ;  ;  ;  ;  

法律环境对审计处理与执行效率的影响_政府干预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