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政党与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党的协商视角_政治协商论文

参政党与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党的协商视角_政治协商论文

参政党与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政党协商的视角,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参政党论文,政党论文,视角论文,民主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D62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0911(2015)03-0027-07

      DOI:10.3969/J.ISSN.1672-0911.2015.03.027

      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是一个多层的制度体系,主要含括: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社会协商对话制度和基层群众自治协商制度。与之相对应,社会主义协商民主表现为政治协商、社会协商和基层协商三种形态。政治协商是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以及社会各界代表人士在重大决策之前进行的协商,其主体是政党或各界代表人士,具有精英协商的特质。社会协商是政权领导机关与人民群众之间的协商,其主体是公权力部门与公民或其代表,可视为公私之间的对话。基层协商是群众自治场域中的协商,其主体是公民个体,可称之为公民协商。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体系中,政党无疑是重要的协商主体。中国共产党是全国人民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是政治协商、社会协商和基层协商有效运行的主导力量。民主党派成员作为公民个体,自然也会广泛参与社会协商和基层协商的活动,但不具政党的名义,亦非政党的代表。民主党派作为参政党,只有在与中国共产党的政治协商中才能突显其协商主体地位。民主党派与中国共产党的政治协商,有直接协商和依托人民政协的间接协商两种基本形式,就协商主体意义而言,其实质就是政党协商。探讨参政党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中的地位和作用,以政党协商为研究视角较为适宜。

      一、参政党政党协商主体的历史缘起

      竞争抑或合作,乃政党政治的两种基本形态。无论是政党竞争还是政党合作,政党之间的对话、沟通都不可或缺。政党竞争可以是暴力革命,可以是合法反对,但谈判、妥协也是竞争的方式。政党合作可以是策略性的政治手段,可以是战略性的制度设计,但协商、共赢则是合作的常态。政党竞争信奉实力原则,政党谈判的输赢成败取决于政党各自实力的此消彼长;政党合作遵循互利原则,政党协商的共识达成基于共同利益的理性考量。在中国政党政治发展史上,国民党和共产党有过两次合作和两次战争,国共为共同对敌而合作,又为彼此对立而战争,其特定历史条件下的合作是通过谈判来维系的,究其实质是竞争关系。民主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与民主党派之间虽也有互斥或竞争,但在抗日反蒋、争取民主的政治目标上趋于一致,基于共同政治诉求的协商合作便成为共产党与民主党派关系的主流。

      中国共产党与民主党派的政党协商发端于抗战时期的民主宪政运动。为吸纳各党派及各界人士为抗战贡献才智,国民党设立了咨询性的国民参政会,集合了各抗日党派团体的精英力量,为中国共产党与中间党派的相互沟通合作提供了一个合法的平台。中国共产党领导人在《我们对于国民参政会的意见》中明确表示:“国民参政会之召开,显然表示着我国政治生活向着民主制度的一个进步,显然表示着我国各党派、各民族、各阶层、各地域的团结统一的一个进展。”并公开声明:共产党人“将以最积极、最热忱、最诚挚的态度去参加国民参政会的工作”,“诚恳地愿意在参政会内与国民党和其他各党派以及无党派关系国民参政员同志们亲密的携手和共同的努力,以期能友好和睦地商讨和决定一切有利于抗战必胜、建国必成的具体办法与实施方案”[1]。1939年9月,围绕“结束党治、实行宪政”的共同诉求,中国共产党和中间党派在国民参政会一届四次会议上提出六个提案,迫使国民党做出妥协,最后通过了《请政府定期召集国民大会实行宪政决议案》,成为中国共产党与中间党派团结合作并取得斗争胜利的良好开端。1944年9月,中共中央决定在三届三次国民参政会上提出“改组国民政府、成立联合政府”的主张,原拟采取以党中央名义致函参政会,并利用林伯渠在参政会报告机会提出这一主张的办法。在林伯渠等中共参政员就这一问题与民盟领导人进行磋商后,中共中央调整了斗争策略,采纳了民盟提出的以林伯渠个人名义在大会报告中顺便提出的意见。这表明,在宪政运动中,中国共产党与中间党派不仅开展了密切的合作,而且在重大行动之前进行了初步的沟通与协商。

      抗战胜利前后,在争取“和平统一、民主建国”的斗争中,中国共产党与民主党派在建国步骤和宪政纲领等重大国是问题上进行了卓有成效的政党协商,达成了有利于和平民主的政治共识,标志着中国共产党与民主党派的政党协商进入互信共赢、彼此倚重的发展阶段。1945年,中国共产党七大正式提出建立联合政府的主张后,民盟予以积极响应,国民党六大则拒绝了中国共产党与民盟的正当要求。中国共产党主张先召开各党派的政治会议商讨成立联合政府,而国民党希图通过直接召开国民大会来掌控战后的政治走向。是年7月,在国共对峙的情况下,黄炎培、左舜生、章伯钧、冷遹、褚辅成和傅斯年等六位参政员到访延安,与中国共产党领导人协商达成两点协议:一是停止国民大会进行;二是从速召开政治会议。六参政员访问延安,开启了中国共产党与民主党派就重大国是问题直接进行政党协商的先河,为双方在战后争取和平民主的共同斗争奠定了政治基础。1946年政治协商会议前,中国共产党与民盟达成“君子协定”:双方在重大政治问题上,事先交换意见,取得一致。如“关于宪法修改原则问题,共产党同民盟双方的代表每天的晚间总是聚在一起来共同讨论这些问题的。”[2]228中国共产党和民盟的密切协商和紧密合作,有力促成了旧政协五项协议案的通过,也充分显示出政党协商的民主力量。内战爆发后,在中国共产党的积极争取和耐心引导下,民盟领导人逐渐认清蒋介石假和平的真面目,进一步坚定了同中国共产党协商合作的信念。梁漱溟、黄炎培就曾表示:“民盟今后将加强同共产党的合作,第三方面今后有任何重要主张和行动,民盟必事先同共产党协商并征求同意,以防止蒋介石利用第三方面名义,孤立共方,欺骗人民。”[2]267

      从1948年中国共产党发布“五一口号”到1949年“协商建国”,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走上建制化,中国共产党与民主党派之间的政党协商也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一是“共产党领导、多党派合作”政党格局的形成,民主党派已不再是自居于国共两党之间的“第三方”,而成为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协商国是的参政党。中国共产党因自身的先进性取得革命的领导权,又因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伟大胜利而获取执政权;国民党则因自身的反动丧失人心,又因战争的失败而丢掉政权。民主党派对中国共产党领导地位的确认,实质上是对中国共产党政治纲领的认同,因而双方的政党协商已经建立在新的政治共识之上,从而决定了民主党派协商参政的政党角色。二是“共产党执政、多党派参政”联合政府的建立,民主党派已不再谋求协商建立议会制共和国,而是与中国共产党共同议定新民主主义的共同纲领。新民主主义即人民民主主义的共和国,实行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团结各民主阶级的人民民主专政,采取民主集中制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新民主主义政权建设过程中,不应该也不可能采取欧美旧式民主,一党在野,一党在朝。”[3]因此,中国共产党与民主党派的政党协商已置于新的政权框架内,民主党派不是与中国共产党分享执政权的执政党,也不是与中国共产党分庭抗礼的反对党,而是参加国家政权,与中国共产党长期团结合作、协商国是的参政党。三是“事前协商”新民主精神的倡导,共产党与民主党派的政党协商有了新的原则遵循。新政协的议案都是经过事前的协商和反复的讨论而后表决通过的,充分体现出新民主主义的议事精神。周恩来指出:“凡是重大的议案不只是在会场提出,事先就应提出来或在各单位讨论。新民主的特点就在此。因此不是只重形式,只重多数与少数。凡是重大的议案提出来总是事先有协商的,协商这两个字非常好,就包括这个新民主的精神。”[4]17自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正式确立始,中国共产党和民主党派的政党协商实质上已从革命时期的在野党派之间的协商,发展成为执政党与参政党之间的政党协商。

      二、执政党与参政党协商的建制特征

      政党协商的性质及特点根植于不同政党之间关系的历史发展,取决于一个国家政党关系的制度安排。基于合法反对原则的竞争型政党制度下,处于竞争关系的执政党和在野党之间在竞选和国会中相互攻讦、彼此倾轧,双方争权夺利的背后是统治阶级内部不同利益集团之间的利益冲突和博弈,但“它们谁也不代表广大劳动人民的利益”[5]。“由于没有执掌国家政权,在野党对政府推选的政策不承担任何责任,可以放任自由地指责、抨击政府的各项政策,在各种场合、通过各种手段牵制和监督执政党的活动,要求执政党采取符合他们利益的政策,甚至可以通过法定程序实行倒阁,使自己取而代之。”[6]当然,在涉及统治阶级共同利益的问题上,执政党与反对党之间也会通过沟通达成妥协或经过磋商采取一致行动,但相比彼此的对立和争斗,这种妥协显然是暂时的、次要的。在多党制条件下,处于执政党联盟或反对党联盟中的政党之间也存在着普遍的合作和协商,但它们同样是不同利益集团的代言人,沟通协商与讨价还价并存,政党合作与政党竞争相交替。在政党利益发生根本冲突时,政党联盟就会因彼此意见分歧难以协调而宣告解体,代之以新一轮的政党分化组合。在“共产党领导、多党派合作”的制度框架下,中国执政党和参政党之间的政党协商以人民利益为旨归,遵循民主集中制的根本原则,具有新的特质和功能,体现出人民民主价值和制度的内在统一。

      一是协商主体的开放性和向心性。从规范意义上看,政党协商的主体是政党,在我国特指中国共产党和八个民主党派。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是执政党;各民主党派是各自所联系的一部分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拥护社会主义爱国者的政治联盟,是参政党。中国共产党与民主党派之间的政党协商实质上就是执政党与参政党之间的政治协商,协商主体具有多元性。但从政党协商的实际运行来看,在执政党与参政党的各种会议协商中往往还有无党派和工商联参与其中,体现出制度安排的开放性。无党派与政党相伴而生,无党派代表人士参与政党协商也是政党政治的普遍现象。1949年6月19日,周恩来在新政协筹备会第一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无党派民主人士,“在形式上没有结成党派,但实质上是有党派性的”。换言之,是“没有党派组织的有党派性的民主人士”[7]。这就是无党派人士的实质,也是无党派人士同民主党派一起参与政党协商的重要理论依据。2005年《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建设的意见》对无党派人士的内涵作了界定:“无党派人士是指没有参加任何党派、对社会有积极贡献和一定影响的人士,其主体是知识分子。”[8]762可以看出,无党派人士和以中高级知识分子为主体的民主党派在社会基础上是相通和一致的。工商联是以非公有制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为主体的人民团体和商会组织,是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重要渠道。随着新的社会阶层人士的发展壮大,无党派人士和工商联日益成为政党协商联结党外知识精英和经济精英群体的桥梁和纽带,以执政党为核心,涵盖参政党、无党派和工商联的政治协商与政党协商的精英特质是一致的。

      二是协商客体的政治性和公共性。政党协商的客体,即政党协商的内容,其范围和议题的设置受制于政党协商主体的性质和地位。政党作为政党政治的主角,国是是其关注的永恒主题。毛泽东曾说:“国事是国家的公事,不是一党一派的私事。因此,共产党员只有对党外人士实行民主合作的义务,而无排斥别人、垄断一切的权利。”[9]共产党与民主党派开展政党协商的目的,就是为了把国家的公事办好,因而属于政治协商的范畴。政治协商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范围主要涉及执政党的重大决策和国计民生的重大问题,主要包括:中共全国代表大会、中共中央委员会的重要文件;宪法和重要法律的修改建议;国家领导人的建议人选;关于推进改革开放的重要决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关系国家全局的一些重大问题;通报重要文件和重要情况并听取意见,以及其他需要同民主党派协商的重要问题等[8]763。利益的分化是协商民主的经济基础,利益主体的多元是协商民主的社会条件,寻求公共利益最大化是协商民主的价值理想。政党是利益的代表,政党协商的本质是代表不同利益的政党主体运用公共理性实现利益整合的过程。共产党遵循“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宗旨,民主党派依循“立党为公、参政为民”的理念,以人民为本的共同价值取向为中国政党协商超越党派私利、实现国家和人民利益的最大化提供了根本保证。

      三是协商过程的有序性和规范性。作为一种民主决策形式,协商民主是协商主体采取一定的形式,遵照一定的程序,就所关涉的共同问题进行平等讨论、理性审议的决策过程。政党协商的有序展开,需要为政党主体提供平等的参与机会,并为其创造利益表达的诉求通道。中国执政党与参政党之间的政党协商有两种基本方式:一是党际的直接协商,主要采取民主协商会、小范围谈心会、座谈会等形式。除会议协商外,民主党派中央可向中共中央提出书面建议。二是依托人民政协的党际协商,主要采取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常务委员专题座谈会、各专门委员会会议等形式。十二届全国政协建立的双周协商座谈会制度,日益成为党际协商的另一个重要平台。政党协商的规范运行,离不开科学合理的程序设计,并体现平等性、公开性和责任性等原则。随着制度建设的加强,中国执政党与参政党之间的政党协商程序渐趋完善。从中央层面看,政党协商程序主要包括三个环节:一是准备环节。中共中央根据年度工作重点,研究提出全年政治协商规划;协商的议题提前通知各民主党派中央和有关无党派代表人士,并提供相关材料;各民主党派中央对协商议题集体研究后提出意见和建议。二是协商环节。在协商过程中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求同存异,求得共识。三是反馈环节。中共中央认真研究民主党派中央、无党派人士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对所提意见和建议的采纳情况及时反馈。协商过程的畅通渠道和规范程序,为执政党与参政党之间的政党协商提供了切实的体制机制保障。

      四是协商结果的共识性和实效性。平等协商和求同存异是协商民主应有之义。平等协商强调通过理性沟通、说服而达成共识,或通过倾听、认同而实现偏好转换。求同存异意味着主体间既就共同性问题寻求相互协调而实现一致性,又尊重少数、包容差异而保持多样性。衡量执政党与参政党之间政党协商的效能,主要有两个因素:一是看在重大问题上的协商能否取得共识;二是看协商所取得的一致性意见能否成为决策及其执行的根据。中国执政党与参政党之间在长期合作实践中形成了一些重要的政治准则,主要是: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和基本要求,坚持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基本方针,保持宽松稳定、团结和谐的政治环境。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8]760-761。这些政治准则既是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在长期政党协商合作中达成的重要政治共识,也是增进协商共识、增强协商实效的重要思想政治基础。政党协商是中国共产党实行科学民主决策的重要环节,是其提高执政能力的重要途径。“就重大问题在决策前和决策执行中进行协商”是政党协商的重要原则。对政党协商功能价值认识上的自觉和政党协商准则原则实践上的遵循,是提升政党协商实效性的关键所在。在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新的时代背景下,政党协商日益成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推进现代国家治理的重要方面。从2012年11月至2014年5月底,中共中央、国务院委托中央统战部召开党外人士民主协商会、座谈会、情况通报会共33次。内容广泛涉及中共中央委员会重要文件、国家领导人的建议人选、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决定、关系国家全局发展的重大问题等。各民主党派发挥各自特色优势,围绕涉及党和国家发展的重大问题,深入调查研究,建诤言、献良策、出实招,向中共中央、国务院报送意见建议162件,许多意见建议被采纳,有力地推动了我国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10]。在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中,政党协商必将显现出自身不可替代的价值和效能。

      三、政党协商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中的示范价值

      从不同政党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实际地位和作用来看,中国政党制度和西方竞争型政党制度有着根本区别:一是政党力量对比上,西方参与执政权角逐的主要政党之间实力相对均衡,两党制下的政党竞争对手更是势均力敌。中国执政党和参政党的组织规模因政党性质差异而悬殊较大,中国共产党是群众性的政党,党员人数超过8600万;各民主党派则是干部性的集团,成员不足100万。二是在政治地位上,西方参与竞争的主要政党之间通过选举可以互易其位,实现轮流执政。中国执政党和参政党的地位是在历史中形成的,共产党执政和民主党派参政反映了人民民主专政国体的根本要求,共产党是国家唯一的执政党,民主党派的参政以接受共产党的领导为前提。三是在政党关系上,“在西方政党制度中,政党与政党之间是平行、并列的关系,不存在着一个党领导另一个党。西方政党制度的运行方式是政党竞争,是你上我下的关系”[11]。中国执政党与参政党之间是团结合作的新型政党关系,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在国家重大问题上进行民主协商,是为了实现科学决策,集中力量办大事;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互相监督,是为了促进共产党领导的改善和参政党建设的加强。虞崇胜教授认为中国多党合作制度是非对称性政党制度,其要义就在于:中国各政党“并非是势均力敌,也不是轮流执政,而是各安其位,相互配合和相互合作,不同政党的地位和作用呈现出非对称性状态”[12]。不对等的政治主体在政党协商中如何实现平等协商?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的政党协商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也经历过历史的曲折。无论是成功的经验,还是遭受挫折的教训,问题的关键就在于,如何以人民民主为最高原则,处理好不同政治主体之间的平等协商关系。当前,深化政党协商,仍须深入总结实践经验,理清政党协商主体之间的关系,廓清政党协商理论上的模糊观点,推进政党协商持续健康发展,同时也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政治建设提供有益的示范及借鉴。

      坚持政治共同体中不同政治主体的平等协商是发展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本质要求。如上所及,中国多党合作制度下的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是非对称性的政治主体,但在政党协商过程中其协商主体地位是平等的。即政党协商中的执政党和参政党有着双重关系:一方面是政治上的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另一方面是协商中的平等关系。对共产党而言,既要善于寓领导于协商之中,在协商中又不能以领导者自居。如周恩来所言,参与协商的“个人都是平等的”,“只有领导机关和政策才是代表领导的”[4]284。从政党协商扩展到政协协商,从政治协商扩展到社会协商,从精英协商扩展到公民协商,是我国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发展的基本轨迹,也是人民民主不断扩大的重要体现。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人民内部各方面广泛参与相统一,是我国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鲜明特征,也是发展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根本要求。中国共产党是中国人民的领导核心,在国家政治生活中肩负着政治上、思想上和组织上的领导功能,在各类政治活动主体中发挥着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作用。同时,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必须坚持人民主体地位,保证人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中国共产党是我国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组织体系的主导力量,政治协商、社会协商和基层协商的有序运行,都离不开中国共产党的坚强领导。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人民内部各方面就协商主体地位而言又是平等的。平等性是协商民主的核心要素,发展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必须坚持不同政治主体平等协商的根本原则。

      增强协商主体意识与提升参政协商能力是不同政治主体实现平等协商的基本条件。在多党合作制度下,中国共产党以其先进的理论导向和深厚的群众基础始终是政党协商中的主导力量,民主党派以其自身的进步性和广泛性亦发挥了不可或缺的主体作用。考察新中国政党协商的历史,可以清楚地看出:民主党派的主体作用经历了一个从相对独立到衰减异化再到逐步发育的演进过程。建国初期,民主党派作为事实上的参政党表现出较强的主动性,为中国社会从新民主主义向社会主义的顺利过渡发挥了“参、代、监、改”的政党功能。“左”倾时期,由于中共在多党合作上的指导思想发生偏差和错误,民主党派一度变成事实上的“改造党”,民主党派作为政党协商主体的资格几近丧失。新时期民主党派作为参政党的自主性开始成长,其政党协商主体意识逐渐自觉,参政协商能力也成为参政党建设的重要课题。在推进执政党能力建设进程中,协商的价值及其方法论得到高度关注。李瑞环指出:“平时多协商,遇事先协商,有利于广开言路、集思广益,实现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并强调,“商量要平等待人、诚恳待人”;“待人诚诚恳恳,说话实实在在,才能听到真诚、坦率的肺腑之言”[13]。参与公共事务协商,通过协商影响公共决策,是各类协商主体的民主权利。人民内部各方面通过国家政权机关、政协组织、党派团体等渠道,就国是民生问题广泛协商,是实现人民民主的重要途径。发展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既需要政治主体的权利意识觉醒,也需要与之相匹配的平等参与能力。不同协商主体只有以公共利益为导向,善于准确表达自身的利益诉求,愿意倾听他人的不同观点,基于理性达至共识,才能有效地参与公共协商,实现公共决策的科学化。

      培育协商合作文化与健全协商民主制度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在反帝爱国、争取民主的共同斗争中,形成了团结合作、平等协商的友党关系。民主协商的优良传统,在多党合作嵌入国家制度后内化为一种政治文化,业已成为政党协商的价值准则。改革开放后,随着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多元、包容、平等、参与、公开、协商、理性、共识、合作、共赢等协商民主精神和原则在政党协商实践中得到尊重和发扬,多党合作制度的民主价值和政治功能因协商合作政党文化的发育日益彰显。协商合作政党文化的培育和多党合作制度建设互为表里、相互促进、相得益彰。党的十八大指出: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推进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制度建设[14]。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要求:完善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的政治协商,认真听取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意见。完善民主党派中央直接向中共中央提出建议制度[15]。新形势下,推进政党协商制度建设,需要进一步弘扬协商合作的优良政党文化。为此,习近平强调:“中国共产党各级组织特别是领导干部要以开阔的胸襟、平等的心态、民主的作风广纳群言、广集众智,丰富协商民主形式,增强民主协商实效,为民主党派、工商联和无党派人士发挥作用创造有利条件。”[16]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为在全社会树立和培育平等协商、理性包容的公民文化精神提供了制度基础;倡导和构建以公共利益为导向、以平等协商寻求共识的协商政治文化,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建设提供价值支撑和精神动力。总之,以协商政治文化培育为先导,以协商民主制度建设为牵引,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才能真正成为扩大和实现人民民主的重要形式。

标签:;  ;  ;  ;  ;  ;  ;  ;  ;  ;  ;  ;  

参政党与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党的协商视角_政治协商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