纠纷与法律需要--以北京市调查为例_法律论文

纠纷与法律需要--以北京市调查为例_法律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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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还没有人系统地对包括法院在内的各种纠纷解决机构的需求、使用,以及满意程度进行经验性评估。而关于权利意识、对法律设置的态度和对纠纷解决机构的优先选择的研究还依赖于官方和媒体的文献(注:Clarke,Donald C.1991."Dispute Resolution in China"Journal of Chinese Law 5:245-96.),或来自于小规模访谈或观察的定性数据(注:Cheng,Lucie and Arthur Rosett.1991."Contract With A Chinese Face:Socially Embedded Factors In The Transformation From Hierarchy To Market,1978-1989."Journal of Chinese Law 5(2):143-244.

Michelson,Ethan.2002b."Old Wine in a New Bottle:Lawyers,Clients,and Guanxi in the Chinese Legal System."manuscript submitted for publication.),因此在缺乏能够支持深层讨论的数据的情况下,关于正式的法律机构相对于比较传统的、本土的纠纷解决机构的价值和普及性这个重要的理论和政策问题,就出现了非常激烈的争论(注:比如朱苏力与贺卫方之间正在进行的辩论。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送法下乡:中国基层法制制度》,〔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为了弥补这些不足,我们首次在北京做了有关的调查。我们首先分析了2001年北京法律与社会(BLCS)问卷调查的数据,其内容涉及关于实际的不满(grievances)和纠纷(disputes)、实际的行为,以及在与各种纠纷解决机构实际打过交道后,对他们评价。我希望北京的调查数据最好能建立一些基本的经验类型,或者至少能建立一个坐标系,来分析在哪些情况下,人们会在多大程度上选择某一纠纷解决机构,以及他们是怎样评价与这些具体机构打交道的经历的。

清点纠纷的价值

BLCS调查主要是受七十年代末美国的“法律需求”和“纠纷”调查的影响(注:Curran,Barbara A.1977.The Legal Needs of the Public:The Final Report of a National Survey.Chicago:The American Bar Foundation.

Felstiner,William L.F.,Richard L.Abel,and Austin Sarat.1980-81."The Emergence and Tranformation of Disputes:Naming,Blaming,Claiming..."Law & Society Review 15(3-4):631-54.)。在西方对法律需求的研究受到批评是由于在潜移默化中扩大了正式法律的权限——批评者指责它是代表律师利益所做的不太张扬的市场调查。而我们调查的目的不是推动正式法律的前进,我也不想对某一具体的纠纷解决机构的相对优越性或希求发表意见。我所关注的是纠纷解决的供给与需求之间的不平衡。而北京调查的一个明确意图就是要测量包括正式法律在内的各种纠纷解决途径的相对“市场份额”;关注任何一种未满足的法律需求;关注纠纷解决的需求与纠纷处理的供给之间明显的不平衡,BLCS调查的动机是出自对实际情况的关心。

斯坦利·卢布曼指出,在中国改革的激发下纠纷的数量有所增长。但这只是因为人们有更多的东西要去争取。比如,房屋产权在离婚和遗产继承情况中变得非常抢手。增加财富就意味着对耐用商品的更多消费,相应的就带来了更多的消费纠纷、财产损坏纠纷、刑事纠纷等。在对纠纷处理服务的需求增长的同时,调解委员会、调解员和他们处理的案件数量正在缩小(注:Lubman,Stanley.1999.Bird in a Cage:Legal Reforms in China After Mao:224-38 Stanford,CA: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问题、不满和纠纷在增长,而调解的案件量却在减少。虽然法院处理的纠纷多了,但他们根本不可能处理所有的纠纷(注:Zhu Jingwen.1999."Formalization and Informalization of Law:On the Strategy of Legal Development in China."Pp.102-34 Archives for Legal Philosophy and Legal Sociology,Vol.2.Beijing:Zhongguo Zhengfa Daxue Chubanshe.)。这些情况暗示着在纠纷处理的市场中存在着供给和需求的不平衡。在这样一个不均衡的背景下,我相信对纠纷进行清点是有价值的。哪些纠纷比较集中?在什么样的情况下某一类型的人会寻求某一纠纷解决机构的帮助?

我们的研究关心的是需求、选择和行动,即人们选择什么,人们需要什么,当他们面对并且试图处理日常的问题和困难时,他们得到了什么。这样做是为了研究在不满得到补偿的经历中,北京居民是否区分了程序正义(注重程序)和分配正义(注重结果)(注:Tyler,Tom R.1990.Why People Obey the Law.New Haven,CT:Yale University Press.)。对程序满意的决定性因素是否与对结果满意的决定性因素一致?对不同的纠纷处理途径和第三方干预的满意度是怎样变化的?在中国法律多元的情况下(即多种法律或类似法律的体系同时发挥作用,包括习惯法,正式的社区调解体系,工作单位的调解,劳动仲裁,行政程序和正式的国家法律),研究这些问题是非常有价值的。

除了试图回答一些具体问题,比如纠纷的本质,大众对处理机构行为的评价和对纠纷处理的参与者的评价之外,这个研究还可以提供方法上的经验。我们感到北京调查的数据存在着不足和局限,所以这里呈现出的所有结论都是假设性的、非定论性的,或者有可能会被将来的研究认定为是无效的。

调查的数据和研究方法

2001年我们共在北京抽取了7个城区26个街道,调查了1124名年龄在20-75岁的人。我们给每个被访者一份有17类问题的表格(加上“其他纠纷”或潜在的纠纷,总计18类问题)。它包括(1)房屋所有权问题,(2)家庭房屋修缮中的问题,(3)房主想收回房屋,(4)其他与房主之间产生的问题,(5)消费问题,(6)离婚,(7)邻里纠纷,(8)从雇主处获得薪水时遇到的问题,(9)不被雇佣和升迁,(10)配偶从雇主处获得薪水时遇到的问题,(11)配偶不被雇佣或升迁,(12)与政府部门打交道时遇到的困难,(13)人身伤害(作为受害者),(14)财产受到破坏或损失,(15)对他人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被指控),(16)与交通有关的问题,(17)遗产纠纷。绝大部分的题目都设计了可以不回答的情况,以保证只有那些与某类问题和困难有关的被访者才回答。当然,有一些问题多少是在原则上与所有的被访者都有关。比如所有的人都应该有受到人身伤害,财产损坏或遇到窃贼的可能性;所有的人都可能与邻居之间产生难题,而这些只不过是程度不同罢了。问卷中“确定问题表”的类型主要是受到了芭芭拉·柯伦(注:Curran,Barbara A.1977.The Legal Needs of the Public:The Final Report of a National Survey.Chicago:The American Bar Foundation.)所做的“法律需求”研究的影响。这些问题是从泰勒的《人们为什么服从法律》一书中借用来的,每一个问题后面的选项中都要求被访者回答对程序(第三方处理纠纷的方式)和结果(从第三方那所获得的结果)的满意程度(注:问卷和关于这次调查更多的信息可以在以下的网址中得到:http://www.abfn.org/~emichelson/law-&-community-in-beijing.htm.)。尽管著名的民事诉讼研究课题包含了一个类似的设计(CLRP)(1980-1981年的《法律与社会评论》专门介绍了整个问题),遗憾的是,我们在设计问卷之前没有能充分地研究CLRP。这个疏忽的结果使问卷中出现了严重的,且应该很容易纠正的设计缺陷。最严重的过失可能就是没能确定纠纷金字塔的“要求(Claim)”水平——从确定有不满到要求索赔(注:Felstiner,William L.F.,Richard L.Abel,and Austin Sarat.1980-81."The Emergence and Tranformation of Disputes:Naming,Blaming,Claiming..."Law & Society Review 15(3-4):631-54.

Miller,Richard E.,and Austin Sarat.1980-81."Grievances,Claims,and Disputes:Assessing the Adversary Culture."Law & Society Review 15(3-4):525-66.Felstiner,William L.F.1974."Influences of Social Organization on Dispute Processing."Law & Society Review 9(1):63-94.)。在我们的设计中,在确定有不满之后,我们直接跳到询问第三方干预。我们没有办法推测“忍忍算了”的情况(注:Felstiner,William L.F.1974."Influences of Social Organization on Dispute Processing."Law & Society Review 9(1):63-94.),同时我们也没办法推测没有第三方干预的索赔的数量。

由于“纠纷”这个词在18类“问题/困难”中出现了四次:邻里、与政府部门打交道、遗产和其他问题。换句话说,在问卷的用词中“纠纷”和“问题”之间的交替使用,可能不会导致计算不足的问题。我们可能没有记录下那些直接私了,并因此缺了有第三方参与的邻里问题或纠纷。还有许多其他的设计问题,比如说问卷用词中“你”和“你或和你生活在一起的家人”的交替使用。这个错误导致我们很难准确推测是应用到个人还是家庭水平上;“在过去的五年中”和没有时间界限之间的交替使用更增大了我们推断估计的困难。另一个设计疏忽是我们始终没有测量有可能出现纠纷的人群,这决定了我们没办法对不满和纠纷进行准确的推测。因为在问题/纠纷的题目中始终没有使用跳答的方式,因此不可能决定在每一个案件中没说有不满,尽管反映了有困难但不认为是问题,还是根本没有问题。比如说,当我们问到消费纠纷的时候,我们不能识别出在一个具体的时间段内购买了大量商品的被访者;再如在离婚问题中(我们不能识别出在过去的五年中结过婚的被访者);与政府部门打交道时遇到的困难中(我们不能识别出与政府部门真正打过交道的被访者),和如遗产问题中(我们不能识别出在过去的五年中有过遗产继承情况的被访者)。

即使没有出现上述的设计失误,我们采用的方法上的框架——“确定表”方法——也会受到严厉的批评,批评者认为这种方法有一种偏见,它在试图评价问题/困难的普及程度,在试图评价关于解决的选择(注:Marks,Raymond F.1976."Some Research Perspectives for Looking at Legal Need and Legal Services Delivery System:Old Forms or New?"Law and Society Review11(2):191-205.

Kidder,Robert L.1980-81."The End of the Road?Problems in the Analysis of Disputes."Law & Society Review 15(3-4):717-25 Lubman,Stanley.1967."Mao and Mediation:Politics and Dispute Resolution in Communist China."California Law Review.55(5):1284-1359.)方面。表中总是过多地出现可以采取法律行动的问题,而过少地出现不被归为法律范畴的问题。有人还进一步指责这种方法只关心个人事务,却忽视了集体的不满,比如影响一栋楼或整个居民区所有居民的市政爆破和拆迁工程。(我们的“房屋产权问题可能记录到了一些拆迁问题,但肯定略过了很多。)我们不仅没有记录到这种的集体性的不满,甚至在个人问题的范围内我们也忽略了很明显的问题。最明显的遗漏就是债务问题。在当代中国社会,任何与普通中国人交谈过的人都会认同债务(在亲戚和朋友之间)问题的重要性。即使在法院工作的官方统计中也反映出了这个遗漏。

我们的列表中有两个问题——离婚和交通问题,可能会产生负面的影响,它们甚至可能也不是不满,但却会扩大我们的推测数据。一些被访者不把他们离婚看成不满或是困难,特别是当离婚没有争议和平解决的时候。无论怎样,只有5名被访者回答说在过去的五年中离过婚——一个如此低的数字会引起怀疑(注:根据问卷部分提供的信息,有16位被访者说他们离婚后再婚(没有人说在离婚后保持单身)。17名被访者说家庭其他成员有过离婚。根据日常经验,这数字似乎非常少,也许是离婚带来的耻辱感造成了这种结果。)。交通问题也被不恰当地视为不满。一些被访者完全有可能说他们违反了交通法规,感到他们就应该受到惩罚。同时一些被访者可能会感觉像个傻子,成了交警不公正对待的目标。一些认为自己是受害者的人可能会在第三方的帮助上得到赔偿。然而,我们没有给被访者机会,让他们说出在交通案件中有否第三方的帮助。

除了上面所说明的缺陷外,还要提到调查实施中的问题。变量之间存在的矛盾——即同样或相似的问题出现在问卷不同的地方,但是答案有矛盾,这个现象至少能证明数据有问题,而最坏的情况就是证明调查员不称职,造成不准确的数据。综合跟踪调查,通过笔迹分析和缺失值方式的信息,我们制定了定性的控制方案。在数据检查的基础上,我们认为有6位调查员数据真实,并把他们作所的270份问卷剔除。

尽管数据有问题,但我相信这个数据还是一个好的开始,因为它对各种解决方法的满意程度和普及性进行了推测。即使它不是个好的开始,至少也是第一次尝试,因为在这个领域内还是一个空白。

更具体地说,我认为对“确定表”方法的批评中所表现出的顾虑可能对中国不适用。一些怀疑论者可能怀疑被访者会选择他们认为是正确的答案,由此产生偏差,这种偏差可能限制了那些与“正确”模式不符合的行为和经历的报告。在西方,人们普遍把正式的法律系统理解为“正确”的方式。这可能会导致对法律以外的解决不满的方法报告不足(注:Marks,Raymond F.1976."Some Research Perspectives for Looking at Legal Need and Legal Services Delivery System:Old Forms or New?"Law and Society Review 11(2):191-205.)。然而,在中国解决不满的“正确”方式是非常模糊的。一方面,日常的困难和纠纷是通过在居委会和工作单位的大量法律以外的组织处理的(现在相当程度上还是这样处理的)。但另一方面,中国政府又正在积极地推进法制建设。官方的话语反映了国家对正式法律的推动,比如有非常重要的“普法”运动和3月15日的消费者权利日。街道办事处经常组织大规模的法律咨询活动,并为当地的居民提供免费的法律咨询。假设对正式法律的“抑制”和促进是交织在一起的,我就不会特别担心会有被访者根据“正确行为”的模式认真构思答案而产生的偏差。要提出的一点是当前“正确行为”的模式正在形成并处于争论之中。

对数据的另一个补救措施就是,在回答关于第三方和人们所寻求的纠纷解决途径的问题,时而设计的开放式的问题。当被访者说有不满时,他们会被问到是否会找第三方帮助,并要求他们具体描述第三方的性质,回答是作为文本逐字录入的。这种方法显然优于将回答限制在研究者设计的一系列封闭类型中。根据原始回答中出现的相同点和差异,我把174个单项回答合并为9类寻求帮助的途径:(1)单位(2)法院(3)律师(4)警察(5)政府部门(6)家人/朋友/邻居(7)商人/承包人(8)居委会(9)其他(注:其他类包括各种与被访者没有具体的明确关系的个人。这一类中有9种回答:“办事处工作人员;轻工业技术人员”,“出版社编辑”,“下岗工人”,“个体户;轻工业工人”,“工厂职工”,“公司办公室的工作人员”,“军人”“小型发动机厂的工人”,“油泵厂职工”。这些回答组成了一个单独的类型,这样做是因为不可能确定这些人是朋友、同事,以前的同学、邻居,还是与被访者有其他关系的人。)。

这份数据有一个优点就是具有代表性。由于调查记录了被访者家庭中每个成员的情况,我们拥有一个由许多家庭包括1124个成员的数据。家庭规模和性别、年龄比例与北京市统计局的官方数据非常一致,尽管分类的不同使直接比较很困难,但就业情况还是接近一致的:例如我们的样本中有77%的家庭成员在国有企业工作,北京市统计局所做的调查中,1000个家庭样本中有88%的人是在国有企业中工作的(注:北京统计局:《北京统计年鉴》,北京市统计局2001年版,表19-2,表2-1、表20-9。),唯一的显著差异就是收入和教育的情况,比北京市的平均水平低。

有多少不满

当然,用BLCS的数据不可能明确地回答这个问题。显然,由于我们采用的“确定表”方法的限制,以及我上面所讨论过的较多的具体设计失误,使我们不可能推断出数据中不满的大致状况。而这个数据只能提供一个讨论实际不满的基线和在中国可行的首选解决模式。

在分析不满的数据之前,第一个要提的问题就是如何处理对开放式题目的回答——“其他不满”。我们决定把它们放在一起作为其它类,而不是把它们分别归入已有的类型中或再另设一个新的类型。有13位被访者说有其他纠纷,在这13人中,有9人做了描述:(1)就赡养老人方面曾与子女发生过纠纷,(2)感情纠纷,(3)子女抚养费,(4)财务纠纷,(5)出租司机与出租公司发生纠纷,(6)工作纠纷(老师和学生家长的问题),(7)房屋所有权,(8)私人的房子租房者不给房租,(9)民事。只有一项与已有的“房屋所有权”重复。但是由于这位被访者在前面的“确定表”的第一个问题“房屋所有权问题”中也表示有,所以我不想排除他另有不满的可能性。

在1124位被访者中有397人回答有“问题”或“不满”,即调查中共出现了676个“问题”和“不满”(包括了所有的问题类型)。对整个样本而言,平均每个被访者有0.6个“问题”,在回答有“问题”或“不满”的被访者中平均每人有1.7个“问题”或“不满”。有101位被访者回答说有两个“问题”或“不满”,64位被访者回答超过了两个“问题”和“不满”。除了交通问题以外,有343位被访者(或者是30.5%)回答说有其他类型的问题(至少有一个),因此除去交通问题以后,在整个样本中平均每个被访者有0.5个“问题”或“不满”,在遇到“问题”的被访者中,平均每人有1.69个“问题”或“不满”。也就是说有54人(在整个样本中占4.8%)说只有交通问题。

交通问题的比例令人吃惊得高,即在调查中出现的676个“问题”中占13.3%。交通问题的数量仅次于财产损坏和盗窃(在所有问题中的比例是14.9%)。即表示在过去的五年中开过车的199位被访者中,差不多有一半的人回答说有交通问题,这个数字比较正常。这里有两点值得注意:第一,由于私家车市场的迅速扩大,交通问题正在成为普通人和正式法律的接触点,这使得越来越多的人开始与正式法律部门打交道。2001年北京私家车的数量超过了520,000辆,在历史上第一次超过了政府和企业。2001年,北京有12%的家庭拥有私车(注:谢辉:《北京私车数量超过公车》,〔北京〕《中国汽车报》2002年3月1日第1页。)在我们的调查中有18%(199/1124)的被访者说在过去的五年中拥有私家车,这与前面的数字是吻合的。第二,私家车比例的迅速增长,结果就是更多的不满和纠纷的产生。根据官方的统计,2000年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是137,800,000元(合17,000,000美元),人均约为100元(合12美元),这个数字是保守的,因为还有很多事故是私了的。同年中,交通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是12,024人,死亡1070人。也就是说,每1000辆私家车造成的死亡率是0.98,每1000人的死亡率是0.08。很明显,私家车数量的增长成为了产生纠纷的引擎。

此外对房子不满的比例也很高,这一点也是值得注意的。有超过10%的被访者说有房屋所有、房屋修缮和被逐出住地的问题。关于房子问题,在579位被访者中至少有100人说有一个问题(17%)。随着住房改革的深化,我们将会看到这些领域的纠纷数量还会有所增加(注:在估计有可能出现房屋所有权问题的人数时,我发现了一个由于调查不准确或被访者弄混了(或二者都有)造成的数据问题。在54人说在房屋所有方面有过困难,这个问题应该是限定为私人拥有的房屋,但其中只有15人住在自己拥有的住房内,其他的39人都是住单位的房子(N=17)、房管所的房子(N=12)、租的私房(N=9)或借的房子(N=5)(这些数字加起不是39,这是因为有多重的房屋单位)。也许是被访者是让问卷用词中加上“使用权”给搞乱了。)。

最后,工作问题也是很重要的。在20位被访者中(指过去的五年中受雇佣的人)有若干位人说在获取报酬时遇到困难。回答有不被录用和升迁问题的人数与上面的人数接近。在845位有效的被访者中有86人(超过10%)说至少有一项工作问题。把被访者和配偶的工作问题加在一起,那么就有超过13%的人说有某种工作问题。

有多少纠纷

遗憾的是BLCS的问卷不太适合测量纠纷。根据米勒和萨拉特的理解,“当基于不满而产生的要求被部分或全部拒绝时”就产生了纠纷。在BLCS问卷所限制的范围之内我们能够识别出一些要求(claim),但不是全部。当一个被访者说有不满,并且寻求第三方帮助的时候,我们就假设他提出过要求并且(或者)有纠纷。但是当一个被访者说有不满而没有寻求第三方帮助的时候,我们就没有办法知道这是意味着忍忍算了,还是没有第三方干预直接私了或用报复方式解决等。在586个非交通的“问题”和“不满”中,寻求过第三方帮助的有211个(36%),没有寻求第三方帮助的问题数目是254(43%)。因此,是否有第三方帮助的问题存在大量的缺失,当然在下一部分讨论纠纷金字塔的时候,这个问题还会出现。

由于数据的限制,我们不得不把有第三方帮助的问题都归在“纠纷”的范畴之内。这又是一个合并要求和纠纷的事。回答有第三方或所谓的“纠纷解决机构”来帮助解决问题,完全可以反映出被访者提出过要求,因此我们说的“纠纷”实际上应该被称为“要求/纠纷”。事实上,很多所谓的“第三方”是与“第二方”有关的。在211个有具体第三方帮助的问题中。有37个是直接找侵权者的:7个房屋修缮纠纷是找建筑队;4个房屋修缮纠纷是找“其他的公司或商店”(明确写出是房屋装修公司);7个消费纠纷是找“其他的公司或商店”;5个邻里纠纷是找“家人/朋友/邻居”;6个与政府部门的纠纷是找“房管所”,另外2个与政府部门的纠纷是找政府部门;3个获取薪水的纠纷是找被访者的工作单位;2个受到歧视不被录用的纠纷是找工作单位;4个配偶获取薪水的纠纷是找工作单位;1个配偶受到歧视不被录用的纠纷是找工作单位。这41个直接找侵权者的情况应该被认为是主张要求,而不是纠纷(注:所有41种情况的途径;在37个问题中有些对解决途径进行了详细地描述。你可以把下面的几种情况附加在直接找侵权者提出要求的表中:如果他现在的房子是属于单位,房屋所有/契约问题就找被访者的工作单位(N=1),如果他现在的房子是属于房管所,房屋所有/契约问题就找房管所(N=2),如果问题与警察有关,与政府部门打交道的问题就找警察(N=1)。遗憾的是,问卷中关于房屋所有/契约问题的用词中没有说明问题发生的时间范围。所以我们不能判断这个问题是与现在的房子有关,还是和以前的房子有关。而且和派出所的问题中缺失数据太多。因此我们不能把这四种情况加在要求的表中。)。

尽管有前面的问题,数据中还是能清晰地显现出一个找第三方帮助的模式(见表1),这说明有工作问题的被访者中找第三方帮助的比例(17%)要比平均水平(36%)少得多,而不寻求第三方帮助的比例则高得多(53%,平均水平为43%)。这可以证明,工作问题中忍忍算了比较多,这个发现支持了认为中国的工作单位继续使纠纷内在化,继续“抑制”正式法律运行的观点(注:Michelson,Ethan.2002a."When Organizations Subsume Formal Law:Work Units and the Structure of Disputing in Urban China."manuscript submitted for publication.

Rosenthal,Elizabeth.1998."A Day in Court,and Justice,Sometimes,for the Chinese."New York Times April 26,p.A1.)。

表1.找第三方帮助和没有找第三方帮助的百分比

寻求第三

没有寻求第 缺省N

方帮助 三方帮助

房子

50%44% 6%54

房屋修缮

55%27%18%33

房主收回房子

28%38%34%29

与房主的其他纠纷

71%14%14% 7

消费

20%45%35%49

离婚

20%80% 0% 5

邻里

51%39%10%51

获取报酬

17%58%25%52

受雇时的歧视

28%51%21%43

配偶获取报酬

14%52%34%44

配偶在受雇时的歧视 9%55%36%33

与政府部门打交道

46%38%15%39

人身伤害

59%36% 5%22

财产损坏或丢失 40%41%20%

101

对他人造成人身伤害 50% 0%50% 2

或财产损失

交通问题

- -- -- -90

遗产

67%33% 0% 9

其他

62%23%15%13

总计

36%43%21%

676

注:四类工作问题:“找第三方”的平均百分比是17%,“没有找”平均是54%(缺省=28%)。空白的单元格表示这是一个不涉及第三方干预的问题。由于四舍五入,有一些列加起来不是百分之百。

人们到哪里寻求帮助

这个问题事实上是关于法律多元主义的问题。BLCS的数据在多大程度上反映了多种法律或类似法律的体系在同时运行呢?中国的工作单位真的是一个单独的类似法律的体系吗(注:Michelson,Ethan.2002a."When Organizations Subsume Formal Law:Work Units and the Structure of Disputing in Urban China."manuscript submitted for publication.)?正式的法律是一个体系,还是一种不完整的、分裂的、分散的、不同形式的集合?法学家斯坦利·卢布曼和维克多·李告诉我们,改革开放前中国居委会和工作单位是法律以外的重要部门。社会学家盖尔·亨德森和安德鲁·沃尔德告诉我们在中国一直到80年代,城市生活的必需品,包括纠纷和矛盾的解决都是由工作单位控制的(注:Henderson,Gail E.,and Myron S.Cohen.1984.The Chinese Hospital:A Socialist Work Unit.New Haven,CT:Yale University Press.

Walder,Andrew G.1986.Communist Neo-Traditionalism:Work and Authority in Chinese Industry.Berkeley: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由于延续下来的缘故,所以在当代的中国城市中,这些部门的法律功能仍然是非常显著的。

因此,当遇到不满时,律师和法律是人们求助的最后选择之一。行政解决,即把问题交给办事处、局或办公室,这些机构会根据申诉监督有责任的个人或实体——一般比法律的解决更可取。寻求行政解决的例子包括:因为工作问题找领导、到教育局投诉老师,或者对当地的企业不满时找工业和商业局。结果是对纠纷处理的权限在纠纷解决机构之间有相当大的重合。同样的不满和纠纷可以被多种纠纷处理机构受理,包括既管控诉者又管权者的行政办公室(包括工作单位)、信访办公室(注:Chan,Yvonne YeeFoon.1989.The Letters And Visits System As A Means Of Redress Of Grievances In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Unpublished LL.M.Thesis,Harvard University Law School.)、居委会、调解委员会、妇联,当然还有法院和律师。

在大量的纠纷处理机构重合的情况下,在北京很少有人说去找律师的情况就很自然了。在至少回答有一个问题的397位被访者中只有19人(4.7%)说找律师帮助。在被调查的1124人中只占到1.7%。另外有31位被访者说因为生意和工作的原因找过律师。在样本中共有83人(7.4%)说找律师进行过法律咨询。这些数字与其他一些不完整的信息是一致的。根据1994年在北京市六个城区所做调查的615位被访者中,有19人(3.1%)聘请过律师,另外有20位被访者的家中有人聘请过律师(注:谢大伟:《北京市民对于律师服务的认知与利用状况:调查报告》,未出版1994。)。在1998年的312位被访者中有52人说,在过去的三年中他们自己或朋友、家人、单位聘请过律师。根据1993年底所做的调查,在大城市居民的子样本中(北京,广州,郑州N=724)有10.5%被访者说和律师打过交道(假定包括职业是律师的朋友、亲戚或同事)(注:夏勇:《走向权力的时代:中国国民权利发展研究》,〔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763页。)。

与律师打交道频率很低的原因有很多,比如,由于律师是新生事物;由于厌讼文化的影响;由于律师的数量少;由于人们可以不经过法律咨询直接找法院或其他纠纷处理机构。2000年,在北京这样一个有着1380万居民的大城市中只有345家律师事务所,5,495名注册律师(注:北京统计局:《北京统计年鉴》,北京市统计局2001年版,表19-2,表2-1、表20-9。)。根据政府的官方数据,这5,495名律师共办理了37,617件案子。这些案件的分布清楚地反映出律师在经济案件中的优势。在这37,617件案子中有40%是法院以外、非诉讼的案件。而且在所有的法院案件中占绝大多数的(73%)是民事案件,而民事案件在律师处理的案件中只占到24%。在所有法院受理的案件中只有9%是有法律代理的。这意味着有超过90%的人是自己到法院打民事官司,这是因为他们能通过其他渠道获得非法律专业的人的帮助。同时,在法院处理的经济案件中有36%是由律师代理。从这些数字中我得出两条结论:首先,和法院相比,律师集中在经济利益比较高的问题上;第二,中国的法院在很大程度上是在没有律师参与的情况下运行的。

法律部门是在一般性的低层次上被调动的,这种低层次可以在BLCS的数据所构造的纠纷金字塔中反映出来(注:对纠纷金字塔的讨论已经非常普遍了,参见Miller and Sarat 1980-81。),当然由于数据中要求和纠纷的合并,我的纠纷金字塔并不是很理想。另一个顾虑就是缺失数据的量。我没有假设缺失数据意味什么,而是为每一个纠纷金字塔确定了两条限制来说明推测范围;对每一个问题类型都使用两个纠纷金字塔来说明,随着缺失值处理方法的变化,推测它是怎样变化的。尽管有这些问题,但纠纷金字塔还是能表现出对于大多数问题的处理,正式的法律部门是极少被调动的。总的来说,只有15%的要求/纠纷进入正式的法律渠道,其中包括律师和法院,而且这种推测可能偏高。因为它包括了律师以外的其他法律专业人员(比如法律系学生、公证人),还因为它包括了那些送到法院但是没有被法院正式受理的案件。我没有像米勒和萨拉特那样把律师和法院分开,而是在纠纷金字塔中把他们放在一个类型里,因为正像我们所解释的,在中国有很多人到法院起诉是没有任何法律代理的。在BLCS的样本中有12个去过法院的案件,只有2个在纠纷处理的某个点上涉及到律师。即使聘用律师,也经常是在第一次向法院起诉之后(注:Michelson,Ethan.2002b."Old Wine in a New Bottle:Lawyers,Clients,and Guanxi in the Chinese Legal System."manuscript submitted for publication.)。

在通过正式法律途径处理的要求/纠纷中,房屋所有权问题占的比例很大。即在消费、盗窃、工作问题中只有3%-5%的问题被送到正式的法律部门中(10/220或4/125)。而房屋所有权的要求/纠纷进入正式的法律渠道的有52%-57%,这么高的比例有些让人吃惊(14/27或17/30)。在所有找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情况中,有54%是为了房子问题。在寻求正式的法律部门帮助的情况中,问题集中在房屋所有和财产盗窃的问题上。在所有求助于公安局的情况中,78%是因为财产盗窃/破坏问题。在所有找工作单位寻求帮助的情况中,有37%是因为上面提到的四类工作问题。在所有找商人/承包人的情况中,有86%是因为房屋修缮和消费问题。在所有找政府机关寻求帮助的情况中,有52%是因为与政府部门打交道出现了问题。

律师和房屋所有权之间的联系,以及警察和盗窃案件之间的联系,很少能显现出有关法律的问题,它们更多地展现出其他纠纷解决机构扩张的权限。同样,我没有把重点放在与工作有关的不满和找工作单位帮助的联系上,我认为在找工作单位帮助的情况中有63%的问题是与工作没有本质联系的,这个情况非常重要。调查中被访者说,即使自己的房子问题与单位无关,也会找单位帮助。有些被访者会因为邻里问题、与政府部门打交道中出现的困难、人身伤害等问题找工作单位帮助。同样,居委会处理问题的范围也很广,包括房屋、消费、工作、人身伤害和盗窃等问题。

这样,正式的法律就被迫与其他的纠纷解决机构竞争,这些纠纷解决机构不仅非常普及,而且能够以一种扩散的方式运作,并能扩展到社会的各个角落。反过来,法律倒不是以一个统一设置的形式运行的,它看起来是分离的。聘用了律师而不去法院,在法院起诉的时候没有聘用律师,包括人身伤害、财产损坏和盗窃问题几乎都在没有律师和法院的参与下处理的。公安局,法院和律师的重叠程度远远要大于人们基于他们的技术功能所作的假设。

那什么时候人们对期望的事情感到满意呢?我运用多元对应分析(MCA)的方法,对问题类型与第三方干预之间的联系做了比较直观的图形解释。在分析中我们发现程序正义和分配正义的数据点的高度重合(注:准确的用词是这样的:分配正义:“您或您的家人求助于第三方最终是否达到了您所期望的结果,或者结果比您的期望的要求还是要差?”程序正义:“您或您的家人所求助的第三方是以您期望的方式来解决您的问题的吗,或者说您所受到的对待比您期望的要好还是要差。”每一个问题都提供了三个答案,(1)和期望的一样,(2)比您期望的要好,(3)未达到您的期望值。这个技术设计以及这些问题的用词都是从泰勒的问卷中借用的(1990)。)。我们的被访者对过程的公平和结果的满意不作区分。所以把它们归为一个单独的有两个值的变量(因图形较多被略):(1)达到或超过期望值。(2)没有达到期望值。沿轴1的变量与关于期望值是否达到的变量有明显的共变关系。趋近图形左面的数据点和在结果与过程方面达到和超过期望的第三方干预有关;相反,趋近图形右面的数据点和在结果与过程方面没达到期望的第三方干预有关。数据点的分布清楚地表明期望值没达到和律师、政府部门、公安局的参与有关。行政解决方法和律师一样,是典型的人们不满意的第三方形式。同时,达到或超过期望值与个人关系的动员以及直接面对商人和承包人有关。被访者一般对关系网络和自己解决的方式比较满意。

虽然MCA可以显示出相关关系,但是它不能提供确切的检验。为了检验行政解决、律师与关系网、自己解决之间的差异是否在统计上是显著的,我们运用了概率模型分别对结果和过程的期望值是否达到还是超过预期进行了判断。有一点要指出的是个人背景特征,比如性别、年龄、教育程度、就业情况、收入、家庭结构没有任何解释力(没有一个背景变量是显著的)。在模型中,唯一可以解释因变量的是,关于不满的信息和第三方或纠纷解决机构的信息。

第一个值得注意的发现是分配正义的模型与程序正义的模型事实上是同样的,这进一步证明了北京的被访者是不区分程序和结果的。在关于程序和实体正义的204个观测值(没有缺失信息)中有187个答案是相同的(注:在10个观察值中,对于程序和实体正义都超过了期望值;在65个观测值中,达到了期望值;在112个观测值中,没有达到期望值。在剩余的17个观测值中,程序和实体正义有差异,其中有7个对程序的满意程度高于结果,而另外10个,对结果的满意程度高于程序。)。既然两个模型如此相似,就没有必要讨论两套发现。下面的讨论是关于程序正义的。

第二个值得提出的发现是关于问题的类型。和对照组相比,考虑获取报酬的问题,第三方将达到或超过期望值的可能性减少了37.9%,考虑财产盗窃问题就减少了48.1%。房屋所有权问题和人身伤害也会降低要求/纠纷经历中的满意程度,但在统计上是不显著的。

在模型中,我研究了第三方的影响。考虑找警察帮助,期望值达到或超过的可能性就减少了35.7%,考虑找政府部门就减少了31.6%,考虑找律师的干预就减少了28.7%。而当问题的性质不同时,找公安局的负面影响就消失了。因此对警察的满意程度低就不能归结为警察本身的行为有问题,而是应归为找警察的问题类型——财产丢失,盗窃。这些问题本身就很让人头疼,没有什么程序上的正义能够改变这种情况。与警察的情况相反的是,问题的类型不能改变寻求律师和政府帮助的负面影响。为什么对律师的期望很少能达到?为什么律师经常令人失望?一种观点认为这种失望的趋势可能由于律师们倾向于处理房屋所有权纠纷造成的。房屋所有权纠纷可能会让原告陷入与强有力的政府部门或政府投资的房地产开发商的对抗之中,或者是卷进棘手的家庭内部关于房屋问题的斗争。但即使我们控制了问题的性质,和律师打交道的经历仍然是有负面影响。换句话说,问题的性质没有差别,但在所有问题中,对律师的失望都是一样的。

表2的内容是根据概率模型预测的每一个问题类型和每一个第三方类型的概率得出的。由于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的结果非常一致,所以我们只讨论对程序正义的预测概率。被访者对财产丢失/盗窃问题反映出最低的满意度,对房屋修缮、消费和遗产问题反映出最高的满意度,这种现象是很自然的。但是,从总体上看,达到或超过期望值的预测概率平均值是41%,当选择了律师的时预测概率只有16%,是所有提供帮助的第三方中最低的。同时,在选择去法院的人中,预测概率是57%,明显高于平均水平。律师与法院之间41%(57-16=41)的差异不仅在统计上是显著的,而且在法律和社会中也是明显的,在此范围内它反映了在中国正式法律的分离性。

表2 对第三方帮助的期望达到或超过的预测概率

结果(分配正义) 过程(程序正义)

总平均 40%总平均 41%

要求/纠纷的类型

要求/纠纷的类型

财产损坏或丢失 10%财产损坏或丢失 11%

获取报酬12%获取报酬11%

受雇时的歧视38%受雇时的歧视42%

与政府部门打交道40%人身伤害(原告)43%

邻居41%邻居44%

房子43%与政府部门打交道45%

房主、离婚、对他

人造成人身伤害或

财产损失和其他纠

房子50%

纷 55%配偶获取报酬55%

人身伤害(原告)55%房屋修缮58%

配偶获取报酬62%消费64%

遗产63%房主、离婚、对他人造

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

房屋修缮  67%  和其他纠纷 67%

房主收回房子70%遗产69%

配偶受雇时的歧视71%配偶受雇时的歧视69%

消费71%房主收回房子74%

第三方 第三方

律师22%律师16%

政府部门22%政府部门20%

警察39%警察39%

缺失42%居委会 49%

居委会 47%单位52%

单位48%朋友/家庭成员/邻居

朋友/家庭成员/邻居

和其他的人 53%

和其他的人 49%缺失56%

商店/承包人51%法院57%

法院60%商店/承包人59%

注:在做以上计算的时候,除了我所关心的具体变量,其他变量都按照样本均值作为常数处理。比如“财产损坏或丢失”,我把这个变量赋值作为1,其他的要求/纠纷类型变量赋值作为0,所有的剩下变量都按照样本均值作为常数处理。还有“政府部门”,我把这个变量赋值作为1,其他的第三方变量赋值作为0,所有的剩下变量都按照样本均值作为常数处理。

级序相关:R=.87纠纷类型(p<.01);R=.88第三方(p<.01)

总结和结论

本文通过实际问题的数据和试图解决这些问题的实际经验,来评价正式法律对普通北京人生活的实用性,这个目标可能过于模糊。由于法院业务与法律服务的继续扩大,由于在WTO和全球化的压力下,中国在法律制度上与西方也越相似性。很多观察者、外国政府、国际金融组织和国际基金会都在努力地促进中国有更多的正式法律行为,而减少法律以外的行为。因此,当在中国观察纠纷行为的时候,很多西方的观察者都倾向于寻找(希望有)大众对正式法律行动的信心和支持。和奥尔福德(注:William P.Alford,2002."Of Lawyers Lost and Found:Searching for Legal Professionalism in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in Arthur Rosett,Lucie Cheng,and Margaret Woo,eds.,East Asian Law:Universal Norms and Local Cultures.London:Routledge Curzon.)、克拉克(注:Clarke,Donald C.2003."Empirical Research In Chinese Law."in Erik Jensen &Thomas Heller,eds.,Rule of Law,Governance and Judicial Reform:A Hard Look at the Record.Stanford,CA: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一样,我们对这种强大的美国法律意识形态的动机、功用和经验基础有怀疑。我们觉得没有理由认为正式的法律比其他已有的选择要好。

显然,正式的法律与普通北京人是有关系的。北京的6000名律师承担了一些工作,北京法院所受理的135,000个案件在全部的纠纷量中也占一些份量。但是来自BLCS数据的证据表明法律的实用性仍然非常有限。同时,传统的主要纠纷处理机构,比如工作单位和居委会水平上的调解委员会仍然以一种重要的、高度模糊的方式发挥着作用。即使当正式的法律部门被动员起来,动员的模式和对利用这些部门的经历的评价仍然反映出在中国法律的分离现象。律师、法院和公安局存在重叠。去法院的人没找律师,找律师的人不去法院。而且数据显示出人们在法院里(一般是独自的)要比有律师时做得好(一般是在法院外)。也许是因为当他们为法律咨询付了很高的费用时,会有很高的期望。无论怎样,这种由律师处理的要求/纠纷和法院处理的非常不同。同时,警察处理了绝大多数的刑事案件,而这些案件几乎与法院和律师是隔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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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纷与法律需要--以北京市调查为例_法律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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