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WTO金融产业中我国融资租赁及其重构的思考_承租人论文

关于我国融资租赁的反思及其在后WTO金融业中的重构,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金融业论文,重构论文,融资租赁论文,我国论文,WTO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我国融资租赁业的产生、组织结构与规模

(一)由融资租赁产生背景而决定的我国出租人的组织结构

加入WTO之前,我国出租人组织结构主要包括两种类型。

首先是以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为主的中外合资租赁公司。我国实施改革开放后,就利用外资而言,一直以鼓励外国直接投资为主。我国金融领域一直是对外开放程度较低的领域,同时,我国还一直存在着较为严格的资本项目管制。上述政策措施,限制了外国金融资本向我国的输出。但是,一些外国银行还是对中国的经济发展看好,从而希望通过向我国输出资本而获取利益。在这样的动机下,许多外国的著名银行,特别是日本的银行,如当时日本前四大银行,富士银行、东京银行、三和银行和兴业银行,西德的第二大银行,德累斯顿银行和法国巴黎巴银行等,以外国直接投资的方式,分别与我国国内投资人合资组建了由我国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批准设立的、作为外商直接投资企业的、以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为主的中外合资租赁公司。到2000年底,我国共批准成立了36家这类中外合资租赁公司①。这些中外合资租赁公司在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时,主要依托的是外方股东银行的力量来筹措资金。而这一做法也恰好符合外国投资人的愿望,因为,外国银行通过其设立在中国的租赁子公司向中国输出资本时,在我国的外汇管制项目中,属于中外合资租赁公司自身的对外负债,而不需要向外汇管理局申请外债额度。于是,外资银行利用融资租赁,规避了我国金融市场准入和外债管理的双重制约,曲线进入了我国金融市场。

其次是作为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以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为主的金融租赁公司。在这类租赁公司的投资人中,有相当部分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拥有获取按计划调配资源的权利的各级政府的不同管理部门或其他主体。他们当初投资的主要目的是通过手中的权利或便利,套取市场价格与计划价格的差价利益。事实上,这类投资人首先希望设立的是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是其退而求次的选择。到2000年底,我国共批准设立了属于非银行金融机构类的金融租赁公司16家,并且约有近4000家同属于非银行金融机构类的信托投资公司和财务公司兼营融资租赁业务。

(二)由两种类型出租人投资目的而决定的主要租赁形式

我国出租人对融资租赁形式的选择,事实上均是以服务于投资人投资目标的实现为宗旨。于是,由我国出租人两种类型所决定,所采用的形式也各具特征。

首先,中外合资租赁公司中的外国银行的目的就是向中国输出资本。于是,中外合资租赁公司采用最多的租赁形式是进口直接融资租赁或进口转租赁。其交易模式简示如下图所示。

图 租赁交易模式

外国银行在为中国的子公司提供资金时,既可以采用直接提供资金的方式,也可通过转租赁的方式来实现。此外,为了适合我国承租企业还汇短缺的需要,中外合资租赁公司通过将租赁与补偿贸易相结合,租赁与来料加工、来件装配相结合和租赁与包销相结合等三种方式,也做了一些业务变通。

其次,金融机构类租赁公司的业务也是与投资人的目的相一致。一些本来就是为了获取金融机构的壳资源的投资人,在成立了金融租赁公司之后,其主营业务根本就没有放在其被批准的经营范围,而是以房地产开发为主,从根本上就背离了其公司的性质。大部分租赁公司是以资金融通为主要目的,所采取的就是简单融资租赁形式。从金融机构类租赁公司的总体考察,几乎没有什么业务创新。但是,若从个别公司考察,其中的浙江金融租赁公司,在开展融资租赁的业务过程中,充分考虑到其所处的浙江省乡镇企业为主的经营环境,与地方财政、银行等管理部门相依托,创造出了一些符合当地经济实际情况的租赁形式,并取得了良好的发展效果。

(三)两种不同类型出租人的租赁交易额

在我国出租人的业务统计上,进一步体现着我国融资租赁产生的环境的烙印。由于两种类型出租人分属中国人民银行和对外经济贸易部管理,由于管理目标的差异,导致管理的不协调并形成了不同的统计惯例。

1.中外合资租赁公司租赁交易额

中外合资租赁公司的业务统计,是在外经贸部外资司的管理下,由行业协会具体承担,按发生额进行的统计。由于在2000年以前,中外合资租赁公司的主要业务都是利用的外国资金,所以,统计以外资的形态出现,这种统计基本上符合中外合资租赁公司的实际情况。

从表1的数字中可以看出,从我国利用外资的角度讲,中外合资租赁公司对我国引进外资确实发挥了作用,从1983~1992年10年间,我国外汇资源基本属于稀缺资源,而通过融资租赁引进的外资,最高时占到我国利用外资的20%,这一比率是相当可观的。

2.非银行金融机构类出租人

非银行金融机构出租人,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监管。在我国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业务统计中,包括三种类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同时,为适应金融宏观监管的要求,以控制资产存量为监控目标,所以,非银行金融机构类出租人只有余额统计公布,却无法获得发生额的数字。

表2反映了我国属于金融机构类出租人融资租赁资产余额的基本状况。根据余额与发生额之间的相互联系,一般而言,只要余额在增加,说明发生额也在增加。从趋势而言,金融租赁公司的租赁余额大致上属于增长趋势。但在我国金融资产总量中的比重是非常小的。

二、对我国融资租赁前20年发展的反思

(一)我国融资租赁20年留给社会的总体印象以负面为主

1.在世界范围产生恶劣影响的欠租问题

欠租问题,也就是严重困扰着我国租赁业发展的租金拖欠问题。作为一种信用工具,由于债务人自身经营或市场环境变化等方面的原因,而造成不能正常偿付债权人本息,本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一个正常现象。为什么我国的欠租问题会引起国际社会如此强烈的反响?为什么会成为一个问题了呢?

原因有三:一是由于我国承租人租金拖欠问题的范围之广,几乎波及整个租赁行业,无论是作为中外合资的租赁公司,还是作为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租赁公司,都深受影响。二是由于欠租的规模之大,已经发展到由于承租人的租金拖欠而制约全行业正常发展的地步。以中外合资租赁公司的数字为例,到1994年底,我国中外合资租赁公司累计被拖欠租金8亿美元,其中由政府和金融机构担保的租金为6亿美元②。由于这些被拖欠的租赁公司,都是较早进入我国的中外合资租赁公司,当时的注册资本仅为300——500万美元。按平均400万美元注册资本、36家租赁公司计算,中外合资租赁公司注册资本总额也就1.4亿美元的规模,而欠租规模已达到中外合资租赁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5.7倍。三是由于我国融资租赁经营的历史原因,早期进入的租赁公司由于不能用市场的手段对承租人的信用等级进行评估与控制,于是采取了要求承租人提供信用担保,以此来保障其租赁债权。而由于体制原因,许多承租人由所在地地方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提供了具有国家信用性质的担保。于是,当这部分承租人因种种原因不能还租,而作为担保人的政府因无力履行担保义务而不替被担保的承租人偿还拖欠租金时,引起了国外债权人的强烈不满。

2.出租人起诉承租人欠租违约时还遭败诉

租金拖欠问题,事实上在20世纪80年代末就开始出现。当出租人为此而将租人诉诸法律时,却遭受了大量败诉的判决。(张雅萍,2001)作为信用融资方式的基本原理是还本付息。而由于我国当时在法律上对融资租赁是否具有信用融资的性质没有明确规定,由此造成法院只能按有关传统租赁的法律来判决融资租赁交易纠纷,形成允许承租人以退还设备为条件而终止合同的判决。

3.许多租赁公司的破产、清算与业务停滞

截至2002年,在被批准的16家金融租赁公司中,已有4家宣布破产或被特别清算,36家中外合资租赁公司中也有3家分别进入了破产程序或进行清算。此外,在剩下租赁公司中,除了一些成立较晚、或已完成增资扩股的租赁公司外,大部分租赁公司由于历史经营的原因而处在业务停滞的状态。

(二)融资租赁20年对我国经济发展的贡献

面对我国融资租赁市场的这样一种现状,值得现在的人们反思,融资租赁到底对我国经济发展起过怎样的作用?

1.我国民航业是融资租赁的最大受益者

在利用飞机租赁融资之前,我国民航业最先进的机型是前苏联制造的图—154。而截至2000年底,中国民航通过融资租赁引进波音747-400、777、767、空中客车A300、A321、A320等喷气客机365架,利用外资总额达189亿美元,同时通过经营性租赁引进飞机117架。1980年至2000年底,中国民航购租约738架,其中,融资租赁飞机365架,占49.5%,经营租赁飞机117架,占15.8%,购买256架,占34.7%。③

从上述数字中看到,将融资租赁飞机的49.5%和经营租赁飞机的15.8%相加,我国民航的运力中,65.3%是依赖租赁融资方式取得的。所以,我国民航业的融资与国际接轨,推动了我国航空运输能力的迅速提升,使我国的民航业成为融资租赁的最典型的受益者。

2.短缺经济时代下,弥补了当时的外汇短缺

我国融资租赁市场的一个显著特点是租赁市场构成中,中外合资租赁公司所占比重最大。这些租赁公司在中国境内不属于金融机构,因而不能在中国的国内金融市场筹资。其进行业务的资金主要来源于国外,主要是股东银行及股东银行的关系行。于是,从表1中的数字可以看出,中外合资租赁公司20年累计业务83.8亿美元。特别是在改革开放的初期,从1983年到1990年间,融资租赁引进外资额占我国利用外国直接投资额的比重分别是4.15%、8.76%、20.69%、17.23%、19.04%、15.59%、10.23%和9.94%。成为我国引进外汇资源的重要补充渠道。

此外,再从中外合资租赁公司主要的业务对象分析,其中相当部分是属于中小企业类的乡镇企业。受当时计划经济的制约,中小企业外汇的需求几乎不可能纳入国家的外汇计划。通过融资租赁取得外汇资金,成为这些企业现实的来源。今天已经发展起来的云南红塔山集团、小天鹅集团和万象集团等许多企业,在当年起步的过程中,都充分利用了融资租赁来弥补投资资金的不足。

3.伴随租赁外汇资本流入的是进口国外先进设备

由融资租赁业务特征所决定,在承租人利用外汇租赁的同时,伴随着的是同等规模的国外先进设备进口,这些设备对增加我国有效供给、调整我国产业结构、实现产品升级换代等,起到根本性推动作用。

根据1995中外合资租赁业委员会年会的资料显示,截止到当时的15年间,中外合资租赁公司共为我国近4100家国有、中外合资及乡镇企业融通外汇资金近50亿美元。支持了几乎遍及全国各个省份、包括纺织、轻工、能源、通讯、运输、机械、电子和化工等行业的数千家企业的6000多个技术改造项目。1990年前,中外合资租赁公司的投资项目主要集中在轻工和纺织两行业,分别为27%和24%。④轻纺产品出口是我国传统外汇收入的主要来源之一。然而,我国很多轻纺企业都面临着建厂时间早、设备陈旧、产品品种单一、不能适应国内外市场需求的困境。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在获得设备的同时伴随着先进技术的引进,使这些老企业在短期内实现了产品的升级换代,提高了其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1990年以后,中外合资租赁公司的投资项目的行业分布又增加了能源和邮电两个主要行业。一些国有大中型企业,如吉林化工公司、辽河油田等利用融资租赁方式挖掘了生产潜力,增加了活力,为国家做出了新贡献(衣锡群,1993)。

4.少数非银行金融机构类出租人实现了租赁与地方经济的相互促进

尽管大部分金融租赁公司由于受特定历史环境的影响,而没能对我国融资租赁市场的发展起推动作用。但是,其中的少数公司,也有非常成功的租赁实践。浙江金融租赁公司就是其中之一。浙江金融租赁公司在产生之初,就比较充分地认识到了其所面对的地方经济环境和宏观经济环境。从而创造性地构建了“三三制”这种将浙江地方政府、作为浙江地区主要承租人的乡镇和浙江金融租赁公司有机组合的融资租赁形式,通过地方政府的少量出资、对承租人的信用保障,带动租赁公司租赁投资支持地方经济迅速发展。

(三)通过融资租赁的国际比较,分析我国融资租赁20年发展未获成功的原因

1.在完整、准确理解融资租赁内涵上存在着巨大认识差异

总结成熟租赁市场国家的经验,融资租赁具有提供融资、实现投资、促进资本货物销售和资产管理四项基本功能。即使就融资功能而言,与金融市场上已有的银行贷款等其他金融工具相比,租赁融资还可细分为本币融资、外汇融资、节税融资和表外融资四个特性。(史燕平,2000)可是,反观我国融资租赁20年的实践,无论是我国融资租赁的实业界、宏观管理部门,还是从事融资租赁理论研究的学者,在对融资租赁的认识上,仅仅认为,融资租赁仅具有本、外币融资的一般功能,除了在形式上存在着以融物代替融资这种与银行贷款的区别外,在本质上,与银行贷款是完全一样的。这种严重的以偏概全的认识误区,是导致我国融资租赁所面临许多问题的根源所在。

2.所处经营环境的差异

租赁市场较为成熟的国家,都是市场经济国家。作为种信用工具,融资租赁交易要按照市场经济的规则来进行。同时,当本国政府利用融资租赁作为实现国家某项宏观经济目标,如促进投资、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的调控手段时,也只是通过税收、租赁信用保险、利息贴补等经济杠杆的方式而引导租赁公司的投资。再从保障融资租赁市场正常运营的制度安排角度讲,融资租赁对所有的引入这一工具的国家而言,也都是存在着制度上的认识过程和制度的调整过程。但是,由于市场经济国家已经形成了关于交易环境的制度建设的一种迅速的反应机制,使其能在较短的时间内完成必要的制度建设。

然而,融资租赁在我国的发展,不得不带有非常强的时代的烙印。由于我国融资租赁产生于我国计划经济时代,发展于向市场经济转变的过程中,我国的融资租赁业务都带了两个时代的特征:一是计划性强。我国出租人所承做的租赁项目都必须是纳入国家或地方计划的,因为国内企业的一切投资受到各级主管部门的计划管理和控制。租赁公司和承租人在租赁业务中有自行选择的权力,但就项目本身而言,需要得到国家计划管理部门的批准,这是承做租赁项目不容忽视的条件。这与西方国家完全由市场机制左右租赁业务有着本质的差异。二是政策性强。由于我国融资租赁以进口直接融资租赁为主,这就要受到我国贸易、关税、保险、外汇管理、资金筹措环节等宏观经济政策的影响。一方面,我国融资租赁业务要受到这些方面政策的制约;另一方面,任何一个环节的政策的变动,都会给融资租赁业务带来不确定的风险,加大经营难度。

由这两个时代的特征所决定,我国租赁公司在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时,必然要摇摆于计划经济的要求和市场的约束之间。从而决定我国的融资租赁业务不可能是一种纯市场的交易行为。当市场运作与计划体制发生冲突时,租赁公司就成为直接的损失承担者。

与此相适应,我国关于融资租赁发展所需制度建设的认识也较缓慢,由此直接导致我国关于融资租赁发展的制度建设严重滞后于融资租赁市场发展的需要。尽管我国在法律和会计方面有了很大改善,但在税收和监管方面仍存在阻碍着融资租赁发展的制度因素,这也是导致我国融资租赁不能发展的重要原因之一。

3.出租人结构差异以及至今仍然存在的市场准入问题

从融资租赁市场发达国家的实践看,根据出租人交易目的的不同,出租人可分为以银行为主的金融机构类、资本货物制造厂商类、独立出租人类和新近出现的机构投资人类四种类型。不同类型的出租人,通过参与融资租赁而实现不同的目的,发挥其独有的优势,在丰富融资租赁内涵的同时,促进了融资租赁的全方位发展,从而成为一国宏观经济有机的组成部分。

我国出租人的类型与我国融资租赁产生背景相适应,包括由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批准设立的中外合资租赁公司和由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非银行金融机构金融租赁公司。如果根据我国两类租赁公司的实质,按照租赁市场发达国家的划分标准重新分类,二者事实上都属于金融机构类出租人。因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租赁公司,毫无疑问地属于非银行金融机构,而中外合资租赁公司,从形式上看,以中外合资的一般工商企业的资格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审批,不属于金融机构,但却作为中国实施改革开放政策的特殊产物,有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合法资格。再从本质上看,中外合资租赁公司的外方股东构成以银行为主。

我国融资租赁市场以金融机构类出租人为主的状况,决定了我国租赁公司开展业务的形式的选择,决定了其对宏观经济的贡献的具体实现。但是,我国融资租赁市场出租人结构单一的状况,也是造成我国融资租赁市场未能全面发展的又一原因。

导致我国出租人结构只有银行类出租人的制度原因是,我国对金融业监管的不恰当运用。根据我国现行金融监管体制,所有经国务院认定的金融业务都只能由经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开展。于是,这一规定隐含了双重内容:首先,任何金融业务,都只能由金融机构来经营;其次,金融机构必须经过中国人民银行的审批才能设立。这一规定的不恰当性主要体现在有关金融业务与金融机构的关系上。从市场经济国家的实践看,金融机构需要监管毋庸置疑,但是,并非所有的金融业务,都只能由金融机构来开展。融资租赁就是这样一种业务。

我国现行的监管制度,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我国设备制造商类出租人和独立出租人进入市场。加之我国现行的金融业分业经营的监管原则,我国商业银行也不能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其最终的结果是,我国现行融资租赁业的监管制度严重地阻碍了我国投资人的进入。

4.从总体上看,我国融资租赁游离于国民经济主流之外

考察融资租赁市场较为发达的国家,我们都可发现这样一种事实,那些将融资租赁直接或间接地作为本国宏观经济调控手段的国家,一方面,宏观经济政策通过对融资租赁的利用而实现了效用最大化;另一方面,该国的融资租赁也应与本国宏观经济有机结合而得到迅速发展壮大,从而使二者之间形成了相互促进的发展关系。

反观我国融资租赁20年的实践,即使是中外合资租赁公司开展的进口直接融资租赁,虽然对解决我国企业技术改造所缺外汇资金做出了重大贡献。但我国却没有制定过一条将企业技术改造与融资租赁相结合的政策。而所有飞机租赁的业务,全部由外国出租人承揽,我国政府关于飞机融资的相关优惠政策,却都给予了外国出租人。其实,并非我国在这方面没有成功实践。浙江金融租赁公司与浙江地方经济的有机组合,就是一个范例。只是由于我国在当时从全国的范围看,市场化程度还不高,浙江地方政府运用租赁投资促进本地经济发展的许多政策措施,没有在全国得到广泛的认可和应用。

三、后WTO时代融资租赁在我国金融业中的重构

在经济全球化、国际金融市场一体化程度不断深入的背景下,国际金融市场竞争加剧,金融业务向综合化趋势方向发展。而伴随着入世后我国对各国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准入的放松,国际金融的发展趋势必将随着外国金融机构的进入而传递到我国的金融市场,所以,我国金融业面临着自身不断完善和发展的紧迫课题。丰富金融工具的种类,增加金融机构的种类,通过各种金融工具的有效综合运用,而提升我国银行及各种金融机构的竞争力将成为必然。

尽管我国当前金融业仍然采取分业经营的模式,但从发达市场经济的国家看,即使是在美国实行分业经营模式期间,在融资租赁产生不久,也对其银行业开放了这一业务,允许美国的银行业从事融资租赁业务。而我国在1994年确立我国的金融市场框架时,将融资租赁作为一种完全独立于银行业务的一种金融工具,禁止我国的商业银行从事融资租赁业务。这种极端化的市场细分,对提高我国银行的竞争力极其不利。

所以,我国应尽快取消对银行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限制。从业务角度分析,融资租赁的简单形式与贷款没有本质区别,所以,即使是实行分业经营的监管模式,也不应该禁止银行开展简单融资租赁业务。

退一步分析,即使我国仍然禁止商业银行直接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发展银行以外的出租人机构体系,对于分散我国银行体系所面临的金融风险,也有积极意义。由于历史发展的原因,我国社会信用主要集中在以银行为主的间接融资方式上,加之我国企业普遍存在的信用观念差、信用等级低的问题,给银行的安全运营带来了极大的压力。于是,随着我国银行商业化改革的深化,银行为了管理信贷风险,出现了“惜贷”或“惧贷”倾向,导致银行与企业间的“恶性资金循环”。发展银行以外的出租人机构体系,使其成为银行与流通环节中的中介之一,为银行及社会资金流动创造了一个新流向。利用租赁公司对承租企业资信程度的判断和通过控制物权来对信用风险进行管理,以缓冲和减少银行体系的风险。同时,在资金安排上,使租赁公司成为银行与承租企业之间的一个批发环节,利用租金偿还分期回流的特征,有利于银行改善资金结构,增加短期贷款,减少长期限贷款,改善资金的安全性、流动性和收益性。银行还可以配合租赁公司开展代收、代扣、推荐、监管等中间业务,拓展客户网络,有利于银行商业化改革,最终有利于顺畅社会资金循环。

最后,无论是从我国产业结构调整,还是从深化金融市场的角度讲,我国都迫切需要发展投资银行。而融资租赁的资产管理功能,对投资银行不良资产的处置,也有积极意义。

融资租赁是一种具有独到特征的资本市场上的金融工具,提高我国各类金融机构对这一金融工具独到性的认识,增强运用这一工具的主动性和有效性,对于提高我国金融机构的竞争力,防范金融风险,都有积极作用。

注释:

①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租赁业委员会提供。

②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租赁业委员会提供。

③肖静:《借鉴国外经验,发展我国飞机租赁》,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硕士论文,2001年。

④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租赁业委员会1995年年会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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