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强制医疗与人权保障的冲突与平衡论文_马爱清

精神病强制医疗与人权保障的冲突与平衡论文_马爱清

马爱清

(江苏省张家港市第四人民医院精神科 江苏张家港 215600)

【摘要】就现阶段医疗纠纷来看,强制医疗与人权保障的冲突关系是最大的因素。对于精神病强制医疗与人权保障而言,其紧张而失衡的关系是不可避免的,维持平衡极为重要。为了进一步研究本选题内容,提高研究价值,本文概述了精神病强制医疗与人权保障的基本内容,分析了二者之间的冲突,介绍了西方国家的平衡方法,并对我国精神病强制医疗与人权保障失衡与矫正情况进行介绍,以期达到研究的实效性。

【关键词】精神病强制医疗;人权保障;冲突;平衡

【中图分类号】R74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8231(2015)11-0238-02

前言

精神病学的研究理论最早出现在西方国家,但是,在实际应用过程中,存在医生误用的现象。在英国著名学者格尔德的著作中就有这样的定论,其认为在精神科有医生滥用精神病学,并对持不同政见者实施了诊断及强制医疗。从某种意义上来说,精神病强制医疗与基本人权具有一定的关系,如果被不法之徒利用,实施强制治疗,容易造成严重伤害,侵犯精神病患者的基本人权。所以,缓解二者之间的冲突,以求平衡处理尤为重要,鉴于此,本文的研究工作势在必行。

1.精神病强制医疗与人权保障的基本内容概述

强制医疗主要指的是非自愿的治疗形式,由相关部门或人员强制实施的治疗方式,是国家政府职能机构为了避免公共健康危机实施的重要手段,通过对患者疾病予以治疗,以达到患者疾病的有效控制与预防,避免疾病传播,有效维护公众健康。强制治疗的特点在于强制性、非自愿以及具有一定的公益性。精神病强制治疗属于强制治疗中的一种,是较为常见的强制形式。比如,精神病患者违反社会治安管理条例,实施了敲诈勒索,被警方拘留以后经鉴定为刑事责任能力。在这种情况下,警方会将其送至相关医院予以临时的保护性约束处理。人权主要指的是在一定的社会以及历史条件下,每个公民按照其本质与尊严享有或应享有的基本权利[1]。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其本质特征及要求为自由与平等,其实质内容及目标在于人的生存与发展。人权保障是民主政治的基本要求,是社会进步的基础,是政治文明的主要标志,是维护公民基本权益的重要保障形式。人权经历了一定的发展阶段,主要包括三个阶段,分别是资产阶级革命阶段、伴随19世纪初开始的反对剥削与压迫的社会主义思潮、运动与革命等阶段以及二战后期反殖民、反压迫阶段。在2004年,人权被引入我国宪法当中,自此对人权保障有了新的认识。

2.精神病强制医疗与人权保障的冲突

精神病强制医疗与人权保障的冲突是多方面的,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精神病强制医疗与人身自由权之间的冲突。人身自由权是每个公民所具有的,不受国家任何权利的非法侵犯,对于古老宪法而言,其原则形式对人身自由权也是无法束缚的。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人身自由属于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利,也是行使其他权利的基础。精神病患者作为自然人,应享有同等的人身自由权,强制治疗与人身自由权冲突是必然的;其次,与健康权之间的冲突。与人身自由权不同,人们对健康权的内涵具有一定的质疑,主要是因为在理论研究方面,健康权内涵的认识存在一定的差异。在对精神病患者实施强制治疗的过程中,会对其产生一定的伤害,伤害不仅体现在生理方面,还包括心理方面,会加剧患者的病情。在这种因素影响下,精神病强制治疗与健康权之间的冲突显而易见;最后,与隐私权之间的冲突。对于每个公民的隐私,国际公约以及各个国家的立法当中都有涉及,主要是指公民的私生活、家庭、工作等不受干涉,不得随意侵犯等等。但是,精神病患者在强制治疗过程中,其隐私无法保障。主要包括身体隐私、通讯隐私以及个人信息隐私等等[2]。

3.西方国家在精神病强制医疗与人权保障的平衡之法

虽然在精神病强制医疗与人权保障之间存在紧张的冲突现象,并且这种冲突具有严重的负面影响,但是,为了缓解这种紧张冲突,避免负面影响的方式不仅仅是消除冲突,而是在于如何化解冲突,将强制医疗权限予以合理运用。西方国家在这方面运用的相对较好,比如,以美国与英国为代表的法系国家,在权限运用上效果较好。以美国为例,上世纪70及年代,美国的各个州基于民权运动的影响,通过了种种强制医疗立法,对强制医疗的适用标准予以明确规定,能够很好的展现出人权保障内容[3]。而在英国,其比较注重寻求个体权利与公众安全之间的平衡,使强制医疗更加人性化。与其不同的是,以法国与德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在平衡之法上有不同的运用方式。在法国,精神病强制医疗主要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是以行政首长或者警察局长予以决定;第二种是第三人请求强制医疗。不仅如此,法国还建立了由法官、医生等组成的精神病住院委员会,以期审查病人状况,对强制医疗予以制约,确保人权维护;而在德国,有着严格且规范的管理程序,以此来约束强制医疗现象。

4.我国在精神病强制医疗与人权保障的失衡与矫正

就我国精神病强制医疗相关立法来说,还存在一定的诟病,主要是因为,我国当前还没有统一的、完善的《精神卫生法》,无法对强制医疗予以规范。虽然在刑法中有一定的体现,但是执行力不足[4]。不仅如此,对精神病患者合法权益保障方面的认识相对不足。主要表现在对精神病患者人身自由权的误读、对精神病患者财产、通讯、健康以及隐私权等合法权益方面的关注相对薄弱。种种因素证实,我国在精神病强制医疗与人权保障方面存在一定的失衡现象。面对这种现象,采取必要的矫正方式予以矫正尤为重要,可以采取适合我国国情的立法模式,比如,分散性立法、一体化立法以及复合型立法模式等等。通过不同模式的立法,完善强制医疗与人权保障之间的失衡现象,维护精神病患者的合法权益。不仅如此,还可以明确精神病强制医疗的原则,在矫正过程中,能够依据具体原则予以处理,实现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力的平衡。还可以明晰适用标准,依据政策法规等相关要求予以确定,从而提高精神病患者的合法权益。

5.结束语

通过本文的研究可知,精神病强制医疗现象频发,对公民的基本人权保障具有严重的影响,在这种情况下,对二者之间采取平衡措施尤为重要,以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对于我国精神病强制医疗与人权保障冲突来说,最好的平衡方式是以法律制衡,对未经法定主体批准、暴力实施强制治疗的现象,应依法予以制裁。

【参考文献】

[1]唐忠民,陈绍辉.论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程序之完善——以人身自由保障为视角[J].河北法学,2014,04(10):22-29.

[2]邢克波,邱新.精神病患者强制送诊问题研究[J].广东社会科学,2012,02(03):240-246.

[3]董晓玲,代亚楠.我国精神病强制医疗之检察监督[J].河北法学,2015,05(07):189-200.

[4]郭华.程序转换与权利保障:刑事诉讼中精神病强制医疗程序的反思[J].浙江工商大学学报,2013,03(05):59-67.

论文作者:马爱清

论文发表刊物:《心理医生》2015年11期供稿

论文发表时间:2016/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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