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研究经济理论,解决经济问题,必须从生产方式入手_生产方式论文

要研究经济理论,解决经济问题,必须从生产方式入手_生产方式论文

研究经济理论和破解经济难题必须从生产方式入手,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经济论文,生产方式论文,难题论文,理论和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F0-0/F123.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0351(2012)05-0005-24

人类社会的现阶段是商品生产普遍化和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处于支配地位的阶段,属于马克思所说的第二阶段——“物的依赖关系”阶段。但在发展中出现了和并存着两条不同的发展道路——一般的资本主义道路和特殊的社会主义道路。走上社会主义道路的国家经历了曲折的变革过程,最终都以不同的形式放弃了传统的社会主义道路。其中,有的重新回归到资本主义道路(如苏联);有的则转向新型的社会主义道路(如中国)。其实,转向新型的社会主义道路也是另一种形式的“回归”,即从模仿马克思预言的社会主义(苏联式的传统社会主义),回归到“后发展国家社会主义”。在中国,新型的社会主义道路就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目前处在这条道路的初级阶段。

中国转向新型的社会主义道路是通过革命性的改革(第二次革命)实现的。起初,我国的改革是“摸着石头过河”的,主要是进行“试错式”的政策调整;后来,逐渐形成了一整套制度框架和基本关系。改革的路子是完全正确的,但理论认识和概括并未完全跟上实践的步伐。30多年过去了,理论认识上的不足逐渐暴露出来。现在,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都对经济理论提出了新的和更高的要求。在理论上,我国社会主义道路的初级阶段,是一个特殊的发展阶段和经济社会形态,和其他有关联的发展道路和社会形态(资本主义道路及其社会形态,新民主主义社会,传统社会主义道路及其社会形态,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相比,都有一定质的区别,但又有一定历史联系和某些共同点,需要在比较研究中对其作出新的理论概括和得出规律性的认识,进而给予一个科学的历史定位。在实践上,我国经过30多年的改革,经济关系已经发生了一系列重大变化,面临许多棘手的经济社会问题,哪些是必然要产生的,哪些是可以避免的,需要从理论上给出科学的和有充分说服力的回答。

根据马克思科学的经济理论及其方法,研究经济理论和破解经济难题,都必须从生产方式入手。生产方式作为经济范畴,是政治经济学的首要研究对象和核心范畴;生产方式作为经济关系,又是全部现实经济关系的关键环节。离开生产方式,就纯粹是“生产一般”,什么问题都说明不了,更解决不了。然而,无论是传统的“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还是改革中经济学的“理论创新”,几乎都撇开了生产方式。正因为如此,在一些经济学家那里,科学的马克思经济理论被误解乃至被歪曲了,既没有为改革提供真正科学的理论依据和指导,也没有对现实的经济关系作出科学的概括,以至于,他们提供的改革思路和倡导的发展方式都或多或少出现了偏离正确轨道的情况,出现了不少本来可以不出现(至少不那么严重和突出)的问题。为此,我们必须改变长期以来避开生产方式研究经济理论和解决经济问题的传统。

一、误解和回避生产方式是经济理论缺乏科学性的关键所在

在走上社会主义道路的后发展国家,经济学界对生产方式的误解和回避由来已久,只是原因和出发点不尽相同。现在我们必须加以澄清。

(一)对生产方式的误解和排斥始于传统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

经济理论中曲解和回避生产方式,并把生产关系作为政治经济学的唯一研究对象,始于以苏联为代表的传统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而理论依据则来自斯大林的观点。

1.斯大林关于生产方式及有关范畴的论述

1938年,斯大林在《论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一文中说:“生产力还只是生产的一个方面,生产方式的一个方面,……生产的另一个方面,生产方式的另一个方面,就是人们在生产过程中的相互关系,即人们的生产关系。”“生产、生产方式既包括社会生产力,也包括人们的生产关系,而体现着两者在物质资料生产过程中的统一。”其中,生产力是“用来生产物质资料的生产工具,以及有一定的生产经验和劳动技能来使用生产工具、实现物质资料生产的人”,“所表现的是人们同那些用来生产物质资料的自然对象和力量的关系。”生产关系是“人们在生产过程中的相互关系”,表明生产“是以一个人群为单位、以社会为单位共同进行的。”[1]442在这里,“生产方式”和“生产”是同义语,包括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两个方面。如果用公式来表示就是:生产方式=生产=生产力+生产关系。其中,生产力=生产工具+使用生产工具的人,即生产中人和自然的关系;生产关系是人在生产过程中的相互关系。即群体生产中人和人的关系。

1952年,斯大林在《苏联社会主义经济问题》一文中又说:“马克思主义是把社会生产看作一个整体,它具有两个不可分割的方面:社会生产力(社会对自然力的关系,社会在与自然力作斗争中来取得必要的物质资料)和生产关系(人们在生产过程中的相互关系)。这是社会生产的两个不同的方面”。[1]586和前文相比,提法基本一致,但又有明显的变化:斯大林把“生产”改为“社会生产”;生产方式不再作为生产的同义语使用,因而也不再使用生产方式这个范畴。斯大林公式的新版本是:社会生产=生产力+生产关系。

该文加进的新内容是:斯大林对“生产关系”作了独特的概括,并确定为政治经济学的研究对象。他说:“政治经济学的对象是人们的生产关系,即经济关系。这里包括:(一)生产资料的所有制形式;(二)由此产生的各种社会集团在生产中的地位以及他们的相互关系,或如马克思所说的,‘互相交换其活动’;(三)完全以它们为转移的产品分配形式。这一切共同构成政治经济学的对象。”[1]594-595简而言之,斯大林所说的生产关系包括三项内容: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社会生产者的地位和交换关系;产品分配形式。

以上的考证和分析表明,斯大林的两次有关论述,都包含着对马克思经济理论的误解,有诸多不确切之处。

2.斯大林的公式对马克思的论述有诸多误解

斯大林的两次论述都是以下述马克思的同一段话为依据的:“人们在生产中不仅仅影响自然界,而且也互相影响。他们只有以一定的方式共同活动和互相交换其活动,才能进行生产。为了进行生产,人们相互之间便发生一定的联系和关系;只有在这些社会联系和社会关系的范围内,才会有他们对自然界的影响,才会有生产。”这段话是马克思在阐述资本的本质时讲的,目的在于说明,资本是一种特定的生产关系;生产要素本身不是资本。他说:“纺纱机是纺棉花的机器。只有在一定的关系下,它才成为资本。”[2]344马克思这段话的要点是:第一,人们在生产中会产生双重影响——影响自然界,互相影响。第二,不能撇开生产关系谈论生产和人对自然界的影响。第三,生产和交换都只能在“一定的方式”中进行。显然,斯大林没有确切地理解马克思的有关论述,他的关于政治经济学研究对象以及生产方式和生产关系涵义的观点,和马克思的观点存在诸多的不一致,应当加以甄别和澄清。

第一,“生产方式”和“社会生产”两个概念是不能等同的。不管生产的社会形式如何,生产从来都是社会性质的生产,因此生产=社会生产。社会生产首先属于“生产一般”概念,涉及的只是抽象的生产要素和它们之间的一般关系,不表明生产的经济时代和社会形式。而生产方式是劳动者和生产条件结合的社会方式,总是历史的、特定的。只有当生产方式确定时,社会生产的内容和关系才是确定的、具体的,才可以从物质内容和社会形式两个方面去考察。这时候,社会生产是一个同生产有关的全部内容的总称。把“生产方式”和“社会生产”划等号,就会以抽象一般的社会生产取代历史性的生产方式。

第二,把生产力和生产关系视为社会生产的两个方面是不准确的。在马克思那里,生产力和生产关系既不是生产方式的两个方面,也不是“社会生产”的两个方面,而是“社会的个人发展的不同方面”。马克思认为,“生产力和社会关系——这二者是社会的个人发展的不同方面——对于资本来说仅仅表现为手段,仅仅是资本用来从它的有限的基础出发进行生产的手段。”[3]219“社会的个人发展”和“社会生产”虽有联系,但毕竟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社会的个人发展是目的,社会生产是手段。马克思在这里明明讲的是“生产力和社会关系二者是社会的个人发展的不同方面”,但在斯大林那里,却变成了“社会生产的两个方面”,进而又变成了“生产方式的两个方面”。在理论上,把社会生产归结为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两个方面是不确切的。在生产一般范围内,社会生产包含的是生产的抽象要素以及它们之间的一般关系;而在生产方式已定时,社会生产是生产的物质内容和社会形式的统一。生产的物质内容主要是受历史规定的生产要素和劳动过程;生产的社会形式就是所有制形式和生产方式,以及与之相适应的生产关系和交换关系。生产的物质内容不等于生产力,生产的社会形式也不等于生产关系。抽象地谈论社会生产,把社会生产归结为生产力加生产关系,必然把生产方式排除在外。而一旦把生产方式排除在外,生产和交换就不能进行了。

第三,把生产力和生产关系视为生产方式的两个方面是不能成立的。生产力不等于生产工具加上使用生产工具的人,这二者只是劳动过程的两种要素——物的要素和人的要素;生产力也不等于人和自然的关系,人本身属于自然界,人和自然的关系是自然界内部不同组成部分之间的关系;生产力更不等于人对自然界的影响,人只要活动就会对自然界发生影响,而且影响总是两方面:积极的和消极的,建设性的和破坏性的。生产力本质上是社会的人的劳动的生产力,是由多种因素决定的,不仅取决于要素本身的数量和质量,而且取决于环境的和各种动因的作用,其中最重要的是“劳动的一般社会力”——劳动的社会分工和协作形成的社会力;通过科学利用自然力产生的社会力。生产力本身只包含生产的物质内容,只是一定生产方式的物质前提,而不体现生产的社会形式(我们从机器大工业或智能生产体系中,从生产的社会化形式中,根本看不出生产的社会形式),因而不可能成为生产方式的一个方面。生产关系不能简单归结为群体生产中人和人的一般关系,许多一般关系——例如,技术分工,互助,协作,组织和指挥,等等——可以存在于各种社会形式之中。生产关系本质上是生产的社会关系,体现的是人们的经济地位(包括阶级关系)和利益关系。一定的生产关系是由一定的生产方式决定的,是生产方式的延伸和实现,但不是生产方式的“一个方面”。

第四,生产关系并不是一个包罗万象的经济范畴。在斯大林关于生产关系的三项内容中,除了把最核心的生产方式排除以外,其他无所不包。如果用平庸的资产阶级政治经济学来概括,包含了“四个环节”中的三个——生产,交换,分配。这个定义的不正确之处主要是:一是把生产关系凌驾于一切经济范畴之上,大大超出了它自身的内涵和外延,并模糊了自身的内涵;二是把所有制仅仅归结为“生产资料所有制”,并构成生产关系的一个子项目;三是把人们(社会集团)之间的关系仅仅归结为“交换关系”,排除了其他社会关系和超经济的关系;四是生产关系和生产方式完全失去了联系,好像生产关系不是由生产方式决定和产生的。在马克思的经济理论中,所有制是劳动和劳动的客观条件的关系,是生产关系的总和,而不仅仅是生产资料的归属;无论在何种意义上,所有制都不是生产关系的一个项目。一定的所有制形式作为劳动和劳动的客观条件关系,是一定的生产方式和生产关系的决定性经济前提;在“生产关系总和”的意义上,生产关系和所有制的涵义是相同的。交换关系可以有不同的历史形式(劳动的直接交换,商品交换),但本质上都是劳动的交换,交换关系是由生产方式决定的,并和生产关系处于平列的地位,而不是隶属关系。一定的分配形式(分配方式)和分配关系是一定的生产方式和生产关系的背面和表现,而不是生产关系的一项独立的内容。只要讲到了生产方式和生产关系,也就讲到了分配方式和分配关系。总之,社会生产一旦排除了生产方式(劳动者和生产资料结合的方式),斯大林定义中的生产关系的实质内容也就没有了——所有制形式变成了空壳,人与人的关系变成了非经济关系,分配形式也就失去了前提和依据。

第五,生产关系并不是政治经济学首要的研究对象,更不是唯一的研究对象。斯大林的第一个公式虽然讲到生产方式,但被生产关系架空了;第二个公式则根本不再讲生产方式,并宣布生产关系是政治经济学的唯一研究对象。这都是不正确的。在马克思看来,政治经济学的研究对象包括生产关系,但它不是具有决定意义的和首要的对象,更不是唯一的对象;具有决定意义的和首要的研究对象是生产方式。生产关系和交换关系之所以也成为研究对象,正是因为它们是生产方式的必然延伸、表现和实现。

由上可见,斯大林和当时苏联的经济理论界,并没有准确理解马克思的经济理论及其有关范畴,没有真正搞清楚政治经济学的研究对象。为什么会出现理论认识上的这种误解和偏差?我们不得而知。现在的问题是,这种误解和偏差已经在我国的经济理论界发生了长期的和深远的影响,甚至成为经济理论进一步庸俗化的理论基础。因此,必须加以澄清和纠正。

(二)我国改革中经济理论的“创新”进一步回避了生产方式

我国实行改革开放以后,撇开生产方式阐述经济理论和研究经济问题的传统做法不仅延续下来,而且,为了给改革提供理论依据,更是有意无意地回避了生产方式。理论研究上的偏差不仅来自对马克思经济理论的误解和断章取义,而且更多地来自主观上的辩护论和实用主义倾向。由此产生的负面结果,不仅表现在理论认识本身的混乱上,而且也明显地表现在对现实经济关系的扭曲和对改革初衷的背离上。

1.经济学家力图以所谓“理论创新”突破科学的经济学理论

为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提供基本的理论依据,是政治经济学和经济学家肩负的一种历史使命。多数经济学家和政治家都不约而同地从历史经验中得出了正确的结论:商品生产和市场经济是人类社会不可逾越的发展阶段,我国必须从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转向市场经济体制。这种转变带有根本的性质,不仅仅是资源配置方式的变革,而且必然涉及到所有制关系和生产方式的变革,因而是真正意义上的革命——即所谓“第二次革命”。但是,我们又把改革看做“是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完善”。也就是说,中国的经济体制改革不能根本改变社会主义经济制度,不能背离社会主义道路。这个认识成为经济学家“理论创新”的原则性前提。为此,必须把社会主义制度和市场经济形式结合起来。但是,不少经济学家不是像邓小平那样,一开始就把“社会主义制度”和“社会主义道路”中的“社会主义”理解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后发展国家社会主义,而是理解为抽象一般的社会主义(作为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意义的社会主义)。这样一来,“把社会主义制度和市场经济形式结合起来”,便成了一个在马克思经济理论和西方主流经济学中都找不到理论依据的史无前例的难题。在难题面前,一些经济学家力图通过“纠正马克思的经济理论”和“理论创新”,突破马克思科学的经济学理论。一方面,他们借助于“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这一命题,确认“社会主义社会本来就应当是商品生产(市场经济)”;另一方面,他们提出了一个“创新”的观点:市场经济也和计划经济一样,仅仅是不同的资源配置方式,和经济制度的性质无关;市场经济可以建立在不同的经济制度基础上。这就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的要义。在他们看来,这个理论包含了三个“重大突破和理论创新”:一是突破了马克思主义创始人关于社会主义社会将消除商品生产的论断,确认社会主义社会仍然是商品生产,而且只有通过商品生产才能实现按劳分配;二是突破了列宁关于社会主义经济是计划经济、资本主义经济是商品经济或市场经济的论断,确认社会主义经济仍然是市场经济;三是相应地创新了西方经济学的市场经济理论(认为市场经济只能建立在私有制基础上,自由市场经济或自由企业制度就是资本主义经济),确认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上也可以搞市场经济,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问题是,这一理论创新和重大突破能够成立吗?社会主义真的能够和市场经济结合起来吗?或者说,能够和市场经济结合的是什么样的“社会主义”?

2.经济学家误解了邓小平关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论述

一些经济学家声称,他们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是以邓小平的有关论述为依据的。然而,他们没有按照原意解读邓小平关于市场经济的论述。而是望文生义和为我所用。邓小平是最早提出“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这一概念的[4]236,并认为“社会主义和市场经济之间不存在根本矛盾。”[5]148-149但是,经济学家们既没有注意这里所说的“社会主义”的特殊涵义,也没有注意这里所说的“市场经济”的特殊涵义,而是一下子作为一般范畴抽象出来。一方面,经济学家们忽略了,邓小平所说的“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主要是“全民所有制之间的关系”,其初衷不过是想用国有企业之间的直接交换代替国家的指令性计划。与此相适应,邓小平认为,国有企业改革的一般原则也和农村改革一样,就是“责任制”(承包经营责任制),把所有权和经营权分开。很显然,这种交换不是不同所有者之间真正意义的商品交换,更不是以雇佣劳动为基础的资本商品的交换,而是全民所有制经济内部相对独立的经营单位之间的交换关系(类似于马克思所说的“同一个共同体的不同机构之间”的交换[6]37),充其量不过是“准商品交换”,和现代市场经济有质的区别。另一方面,邓小平所说的“社会主义”,始终是指“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初级阶段,是“不发达阶段”,是“不够格”的社会主义,是一种产生于后发展国家的特殊类型的社会主义,而不是马克思所说的科学社会主义(共产主义)。总之,就前一个方面来说,交换方式还不属于市场经济;就后一个方面来说,经济制度不属于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意义的社会主义制度。可见,这里根本不属于本来意义的“社会主义”和“市场经济”结合的问题。既然如此,所谓“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是一个不合理的抽象。实际上,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初级阶段,不够格的“社会主义”和“市场经济”不仅没有矛盾,而且它本身包含了市场经济的经济条件。从经过改革已经发生了一定质的变化的经济关系来看(后面将进一步考察),我们已经不能简单地认为是“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上发展市场经济”了。事实上,积极推动“市场化改革”的经济学家们也没有按照邓小平的设想去做。一方面,私营经济已经由补充形式发展到“重要组成部分”;另一方面,承包经营责任制只不过是改革进程中的短暂过渡而已。正因为如此,改革的结果和邓小平的起初的设想大不相同——“全民所有制之间的关系”变成了真正的市场经济关系——“你我之间的关系”;而企业内部则变成了资本和雇佣劳动的关系。

3.经济学家为给改革寻找理论依据而任意曲解马克思的经济理论

一些经济学家为了从理论上证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的正确性,煞费苦心地到马克思主义创始人的论著中寻找“理论根据”。其中,马克思关于商品生产、个人所有制、股份公司、托拉斯等的论述,被他们视为最有力的理论依据。这些经济学家们说:既然马克思说“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是极不相同的生产方式都具有的现象”,为什么社会主义社会不可以是商品生产和市场经济?既然马克思说“资本主义所有制再转化为社会所有制”就是“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那么,股份制形式不正是马克思所说的个人所有制吗?既然马克思说在股份公司那里私人资本和私人企业已经转变为“社会资本”和“社会企业”,为什么我们不能把股份公司视为公有制呢?既然恩格斯说资本主义国家的托拉斯“不仅没有了私人生产,而且也没有了无计划性”,为什么我们还把计划经济看做是社会主义经济的特征?但是,经济学家们的这些“理论依据”能够成立吗?只要我们重温一下马克思和恩格斯的有关论著,就会得出结论,他们不是没有看懂或者误解了原意,就是望文生义或者有意曲解。

关于商品生产。马克思的确说过,“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是极不相同的生产方式都具有的现象”[7]136,但是,即使按照形式逻辑推理,“极不相同”的生产方式也不等于“所有生产方式”,更不等于适合于社会主义社会。无论如何,所有共同体社会内部都不可能有真正的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马克思认为,社会分工是商品生产存在的条件,“只有独立的互不依赖的私人劳动的产品,才作为商品互相对立。”[7]55分工使生产者成为独立的私人生产者。在马克思看来,社会分工和私有制不过是同一事物的两种不同表达方式,由于社会分工,“人与人的互相独立为物与物的全面依赖的体系所补充。”[7]129但是,这样的社会分工在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意义的社会主义社会将不复存在。马克思从来没有说过社会主义社会还存在商品生产;恰恰相反,他认为,由于社会主义社会不存在奴隶般的社会分工和私人生产,因而将消除商品生产。如果社会主义社会真的不能消除商品生产,那么,消灭私有制、消灭人与人之间的竞争、消灭阶级和剥削等等都是不可能的。其实,这些经济学家并非不明白这一点,而是把此“社会主义”当成彼“社会主义”了,把我国现阶段的社会主义(后发展国家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和马克思所说的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意义的社会主义社会混为一谈了。必须明确,“社会主义”这个范畴不是从我国现阶段的经济关系中抽象出来的。我国现阶段之所以存在商品生产和价值形式(市场经济),并不是因为“社会主义社会也存在商品生产”,而是因为我国现阶段的社会主义还不够格,还不是“共同体”意义的社会主义社会。

关于个人所有制。马克思所说的“个人所有制”是“联合起来的社会个人的所有制”的简单说法(又简称社会所有制或社会直接占有),这是一种“非孤立的单个人的所有制”,[8]21是作为个体私有制的“个人所有制”否定之否定的结果,是共产主义社会的所有制形式或占有方式,因而不可能存在商品生产、价值形式和资本,也不会有股份公司。把个人所有制等同于私有制,纯属望文生义。

关于股份公司。马克思指出,在股份公司的场合,“那种本身建立在社会生产方式的基础上并以生产资料和劳动力的社会集中为前提的资本,在这里直接取得了社会资本(即那些直接联合起来的个人的资本)的形式,而与私人资本相对立,并且它的企业也表现为社会企业,而与私人企业相对立。这是作为私人财产的资本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本身范围内的扬弃。”[9]494-495在资本的人格化的形式上,也不再是“单个资本家”,而是“结合资本家”[7]388或“联合的资本家”[10]260;而生产资料则采取了“社会化形式”。[11]750-752在股份公司中,由于资本和企业都采取了社会化的形式,资本所有权和它在再生产过程中的职能也随之分离,因此,它有可能成为转向新的生产方式的过渡点。但是,“资本主义经营本质上就是私人经营,即使由联合的资本家代替单个资本家,也是如此。”[10]272这种股份公司同样是以资本所有权和雇佣劳动为基础的,既没有消灭私有制和生产资料的资本性质,也没有消灭雇佣劳动。把股份公司等同于公有制,把社会化等同于社会主义,是绝顶聪明的经济学家的创造。

关于托拉斯。恩格斯说:“资本主义生产是一种社会形式,是一个经济阶段,而资本主义私人生产则是在这个阶段内这样或那样表现出来的现象。但是究竟什么是资本主义私人生产呢?那是由单个企业家所经营的生产,可是这种生产已经越来越成为例外了。由股份公司经营的资本主义生产,已经不再是私人生产,而是由许多人联合负责的生产。如果我们从股份公司进而来看那支配着和垄断着整个工业部门的托拉斯,那么,那里不仅没有了私人生产,而且也没有了无计划性。”[12]408恩格斯注意到,在私有制和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基础上,企业形式不断发展,从单个企业家的生产(业主制企业),到股份公司,再到托拉斯,社会化程度越来越高,资本规模越来越大。但是不要误解,第一,“私人生产”不过是“单个资本家的生产”,是相对于“联合的资本家”(股份公司)而言的。没有了“私人生产”并不是没有了私有制、资本和雇佣劳动。第二,股份公司和托拉斯内部的计划性,仍然是个别企业的计划性,而不是整个社会的计划性。这种微观经济领域的计划性(一个家庭内部也有计划性)并没有改变社会生产的无计划性,并没有消除“个别工厂中的生产组织性和整个社会中生产的无政府状态之间的对立”。[11]624毫无疑问,生产越是集中,越有利于整个社会的计划性。但是,托拉斯中的计划性和整个社会的计划性(计划调节)完全是两回事。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到,一些经济学家是如何望文生义和移花接木的。

4.经济学家对我国变化了的经济关系没有作出科学的理论概括

我国经过30多年的改革开放,经济制度和经济关系已经发生了重大变化。变化主要表现在三个层次上:第一,所有制结构的变化。公有制经济的比重大大降低,私有制经济的比重大大提高。“民营经济”(不包括农村的家庭经营)在国内生产总值中的比重早已超过65%,在量的方面已经成为事实上的主体。在公有制经济中,现在的“集体经济”已经不再是过去的“集体所有制经济”,真正的集体所有制经济已经寥寥无几,即使是在号称“共产主义社区(村)”的集体经济组织中,外来的雇佣劳动早已经成为主要形式。所谓“公有资产占优势”不过是国有资产占优势。在非公有制经济(即私有制经济)中,雇佣劳动已经成为普遍形式,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已经成为第二、三产业的主体。第二,公有制经济生产方式和内部关系的变化。经过产权制度、劳动制度和企业制度的改革,原来的公有制经济(主要是作为全民所有制的国有经济)的生产方式和内部关系已经发生了重大的甚至是质的变化。首先是劳动和所有权的分离。在名义上属于全民所有制的国有经济中,农民作为所有者从来就是徒有虚名;而城镇劳动者的下岗和失业则充分表明,劳动和所有权也同样发生了分离。其次是国有资本(全民资产)的法律所有权和经济所有权的分离。经济所有权(集中体现在税后企业利润上)掌握在代理经营者手中,它们是经济所有权层次的企业主。再次是国有企业普遍采取了雇佣劳动(即所谓“合同劳动”)的方式,经营者以资本增殖为目的,无代价或低代价地借鸡生蛋,实际上已经成为人格化的资本,企业内部表现为劳资关系。最后,由于国家资本增殖(利润)的绝大部分留在企业,成为高管们获得高额收入的手段,全民所有制在经济上基本上得不到实现。这就说明,国有经济已经变成国家所有、资本集团独立经营的“国有民营企业”;全民所有制已经名不副实,即使在法律所有权层次上,也已经在很大程度上失去了全民所有制的性质。全民所有制已经发生了很大程度的异化。随着生产方式和生产关系的变化,分配方式也随之发生变化,按劳分配(至少在形式上)已经转变为按要素所有权及其对资本增殖的贡献分配。经济关系的重大变化,已经反映在贫富两极分化和越来越多、越来越大的亿万富翁的出现上。第三,政府和国有经济关系的变化。过去,政府既是全民资产(国有资产)所有者的代表,又是国有企业的总企业主。现在,政府仅仅是国有资产法律所有权层次的所有者代表(通过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行使),真正的经济上的企业主是一个个资本集团。虽然国有企业采取委托代理经营的方式,而且人事任免权掌握在各级党的组织部门和政府的人事部门手里,但经济所有权却掌握在资本集团手里。这实际上是国有经济的一种特殊形式的民营化或半民营化。上述种种变化并没有到此结束。

对我国经济关系发生的重大变化,应当加以区分:哪些是合乎规律的、必然的,是有利于生产力发展的;哪些是同社会主义道路的要求相背离的,是变革中的偏差和失误造成的。同时应当确认变化的主流和支流。总体而言,我国改革开放的大方向是正确的,变化的主要方面是合乎规律的,是和预期相一致的。但问题是,经济理论如何科学地认识和反映这些变化,从而得出规律性的认识。马克思认为,经济范畴和经济理论不过是对现实经济关系的抽象。然而,一些经济学家为改革开放提供的理论依据,并没有完全真实、客观、科学地反映经济关系的变化,没有真正揭示出我国现阶段经济运动的规律性。相反,他们力图让人们相信:“市场化的改革”并没有引起经济关系的质的变化;而他们自己的理论概括仍然坚持了“马克思主义经济理论”。其实,他们对马克思的经济理论本身已经作了“重新解读”和削足适履的修改。于是马克思的经济理论便成为“为我所用”的标签或包装盒了。例如:他们为了淡化乃至掩盖私有制和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以“非公有制”取代私有制和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以“私营经济”取代资本主义经济,把以股份制和租赁制形式改革国有企业说成是“改变公有制的实现形式”,把雇佣劳动称之为“合同劳动”,把雇佣劳动者的工资称为“市场型按劳分配”,把作为资本主义经济同义语的“市场经济”塞到“社会主义经济关系”中来,如此等等。他们的理论概括和论断主要是: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没有改变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产权制度和企业制度的改革没有改变公有制的性质和关系,改变的只是公有制的实现形式;劳动力成为商品和劳动者进入劳动力市场并未改变劳动者的主人翁地位,改变的只是劳动就业的方式;公有制为主体决定了按劳分配为主体,按要素分配不过是按劳分配的实现形式;市场经济体现的是商品等价交换关系,不包含剥削关系;劳动和资本不过是不同的生产要素,它们是合作的关系,并共同创造价值;等等。所有这些概括和论断不仅脱离实际,而且缺乏科学性。

一是没有真实反映所有制关系的巨大变化。以经济制度(基本标志是所有制形式及其结构)为例,“公有制为主体”是在“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的改革初期提出来的。然而,在由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以后,在国有经济“抓大放小”、进行产权制度和劳动就业制度改革以后,在集体所有制经济大量私有化、非公有制经济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以后,所有制关系在外延的方面和内涵的方面都发生了一定质的变化,我们仍然沿用“公有制为主体”的提法。可见,后来的“公有制为主体”不同于先前的“公有制为主体”。在前者那里,“主体”是相对于拾遗补缺的“补充”成分而言的,公有制无论在量的方面还是在质的方面都占有绝对优势;在后者那里,“主体”是相对于“重要组成部分”而言的,至少在量的方面公有制已经不占优势。然而,经济学家不是从变化了的现实的经济关系中抽象出经济理论,而是为了使“公有制为主体”仍然能够成立,对“公有制”和“主体”实行概念替换,或者作随心所欲的解释。例如:用“公有资产”、公有资产的法律所有权和“公有制的实现形式”代替“公有制”本身;用“公有资产占优势”、“国有资产质的优势和布局合理”、“国有经济发挥控制力”、“股份公司是公有制的实现形式”表明“公有制为主体”。但是,这种替换和解释丝毫改变不了两个重要事实:一是即使仅就公有资产的份额来看公有制经济的比重也大大降低了;二是体现所有制关系的核心内容——生产方式和经济关系——发生了质的变化。可以肯定:如果所有制关系的变革是正确的,那么,经济学家的理论概括并没有如实反映现实;如果“公有制为主体”是必须“毫不动摇”地坚持的(经济学家也是这么说的),那么,只能意味着改革出现了偏差。二者必居其一。

二是掩盖了普遍存在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现在,无论是私营企业、外资企业还是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劳动力都是通过劳动力市场配置的,工资都是由市场调节的,企业内部的生产方式都是资本和雇佣劳动的关系。但是,在经济学家主编的新版的政治经济学教科书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学”中,避而不谈“生产方式”(资本的组织形式和企业的经营方式都是生产方式的体现),从而回避了劳动者和生产资料结合的方式,掩盖了资本和雇佣劳动的关系。经济学家们把雇佣劳动说成是“合同劳动”,把劳资关系说成是“劳动关系”,回避剩余价值,或者把剩余价值说成是资本和劳动共同创造的。在经济学家们看来,只要生产资料是公有的,企业的内部关系一定是社会主义性质的;甚至认为,私营企业中是“资金和劳动合作”的关系。有的经济学家更认为,工人在劳动力市场出卖自己的劳动力商品,体现了“等价交换”,因而比计划经济时代更加体现了劳动者的“主人翁”地位。

三是歪曲了资本的本质。经济学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大都不使用“剩余价值”范畴,因为他们知道,剩余价值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特有范畴。但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剩余价值是客观存在,经济学家越是掩盖,越是充满了矛盾和混乱:一方面,他们从来不拒绝使用“利润”这个范畴,而利润本质上就是剩余价值——相对于全部资本价值(而不是可变资本价值)而言的剩余价值;另一方面,他们不再像过去那样用“资金”代替“资本”范畴,而资本的果实正是剩余价值。但是,在他们那里,“资本”不再是一种特定的经济关系,而是生产要素。他们把“国有资本”和“集体资本”说成是“社会主义的资本”,以区别于“资本主义的资本”。然后,他们从“资本主义的资本”和“社会主义的资本”中抽象出一个所谓“资本一般”。但是,他们又把人格化的资本(私营企业主)说成是“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

四是否认市场经济是一定所有制形式和经济关系的产物。经济学家们把市场经济和计划经济说成是和经济制度无关的“资源配置方式”,是毫无经济关系内容的方法和手段,似乎市场经济不过是实现商品等价交换和通过市场引导生产要素的分配,而与所有制形式和生产方式无关。但他们不能自圆其说的是,既然如此,由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为什么必须在所有制结构、产权制度、劳动方式等方面进行根本性和深层次的改革呢?

五是否认一定的分配方式不过是一定生产方式的表现。一些经济学家把生产要素(劳动,资本,土地,技术和管理)的所有者凭借其所有权和对资本增殖的贡献进行分配(分别获得工资、利润、利息、地租等等),说成是“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似乎价值和剩余价值是这些生产要素共同创造的;而参与分配的主体不是各种要素的所有者,而是要素本身。然后,在“生产要素”的名义下,把劳动和资本等同起来;在“按要素分配”的名义下,把按劳分配和“劳动收入”(劳动者报酬)混为一谈。显然,经济学家力图把分配关系说成和所有制形式、生产方式无关。

六是掩盖失业和经济危机的本质和根源。不少经济学家用所谓“结构性的原因”解释失业和经济危机,好像它们都是资源配置不当造成的。一些经济学家把失业归咎于自然的或技术性的原因。一是因为人口和劳动力过多,生产的人的要素和物的要素不成比例;二是因为劳动力没有按比例地分配于各个产业;三是因为劳动者的劳动能力和技术水平同社会生产的实际需要不相适应;等等。在许多经济学家看来,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会发生经济危机,我国目前遇到的困难是外部冲击造成的。对于我国严重的产能过剩,他们不是看做经济危机的表现,而是归结为产业结构不合理,他们从来不从生产方式本身寻找原因。在他们看来,国际金融危机不是经济危机的表现和后果,而仅仅是因为金融本身出了问题,主要归结为华尔街金融大鳄的贪婪和政府监管不力。经济学家提出的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良药,就是扩张性的货币政策和“投资拉动”,以巨额投资弥补出口的下降;他们解决产能过剩的办法,同样是以大量投资消化过剩的产品(首先是投资品)和产能,无非是“面多了加水,水多了加面”。于是,很快就出现了资产的价值泡沫——在货币形式上表现为严重的通货膨胀和货币贬值,在房地产形式上表现为超高房价,在虚拟资本(证券市场)形式上表现为井喷式的股价上涨。与此同时,已经扭曲的产业结构更加扭曲,已经失调的比例关系更加失调。

上述所有这些理论上的“发展”和“创新”,实际上都来源于现代西方经济学——现代版的庸俗经济学,其核心是都没有从生产方式本身认识和分析问题。其中,有些经济学家不是知识不够,而是有意识地和自觉地把生产方式排除在理论概括和研究对象之外,目的在于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提供理论依据。

我国不少经济学家的理论概括和表述,一方面,严重脱离现实经济关系的实际,掩盖了资本对雇佣劳动的剥削和阶级关系,未能有效保护工人阶级和劳动群众的合法权益,偏离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设定的方向和目标;另一方面,由于这种理论概括往往是以“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或“社会主义经济理论”的面目出现的,因而造成了理论本身的混乱。由于这种理论概括回避了生产方式,不仅缺乏科学性,失去了应有的说服力,而且会诱导出越来越多的和社会主义道路背道而驰的东西。最突出的:一是交易关系渗透到一切领域。在商品生产普遍化和交换价值充分发展的同时,只要放任自流,一切使用价值(包括产生公害的使用价值)都会有商品化、价值化、市场化、资本化的倾向,所有的关系都有可能变成交易关系。既然货币可以和一切相交换,那么人们就会一味“向钱看”。就连我们的公共传媒也为了增加广告收入而以低俗笑料哗众取宠了。二是资本本身走向自己的反面。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充分发展的同时,虚拟资本也极度膨胀,投机资本十分盛行;投机资本不仅大量进入股市,而且越来越多地进入民生领域。说明资本本身也出现畸变和异化了。这次世界性的大危机证明,这种畸变和异化的资本正在成为摧毁自身的力量。三是社会主义经济基础出现部分质的变化。在国有资产资本化的同时,国家资本和国有企业也发生了部分质变和异化倾向,好像越来越是在为他人做嫁衣裳,而且具有官商结合的性质,但它们却仍然以“社会主义”、“公有制”和“国家利益”的名义占有雇佣劳动者的剩余劳动,而且更加贪婪和肆无忌惮。

5.经济学家用抽象的所有制形式和生产力标准判断经济关系的性质

在经济理论研究中,一些经济学家用抽象的所有制形式和生产力标准判断经济关系的性质,而完全撇开了生产方式。

第一,用抽象的所有制形式和单纯的法律所有权说明经济制度的性质。马克思非常重视所有制、所有制形式或所有制关系。他所讲的所有制,是指劳动和劳动的客观条件的关系(统一或者分离,以及如何统一和分离),是以生产条件的占有为基础的生产关系的总和(全部经济关系)。一定的所有制形式是一定的生产方式的经济前提,而生产方式则是所有制的实现形式。所有制的性质就是经济制度的性质。然而,长期以来,在我国经济理论界,多半是按照斯大林关于生产关系的定义理解所有制的。所有制仅仅被理解为生产关系三项内容中的一个方面,而不是全部生产关系,而且仅仅是“生产资料所有制”,同生产方式和生产关系的实际内容完全失去了联系。基于这种不正确的理解,经济学家们对我国现实所有制关系的认识形成了如下固定观念:(1)关于所有制的涵义。所有制(从而所有制关系)被单纯理解为生产资料的归属;把所有制的内涵缩小为单纯的生产资料的法律所有权,甚至进一步缩小为在经济上不能实现的空洞无物的法律所有权,从而使所有制关系变成了一个没有实际内容的空壳。(2)关于公有制的涵义。公有制就是生产资料归国家或集体所有。即使公有资产的法律所有权和经济所有权、劳动和所有权已经分离,劳动采取了雇佣劳动的形式,法律所有权在经济上没有实现,也仍然是公有制,也不会改变公有制的性质。在公有制的名义下,混淆了公有制的不同历史形式和不同生产方式。(3)关于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涵义。占统治地位的看法是,公有制本身就具有社会主义性质,坚持公有制就等于坚持社会主义制度。即使公有制建立在落后的小生产方式的基础上,即使是“三条驴腿”的合作社,也被看做是“社会主义公有制”。(4)关于公有制为主体的涵义。既然公有制就是公有资产所有权,那么很自然,法律所有权形式上的“公有资产占优势”也就是公有制为主体了;而这种“优势”可以不必体现在一定的数量上(人们忽略了,单纯量的变化可以引起质的变化)。于是形成了下述逻辑关系:公有资产占优势=公有制为主体=社会主义经济关系为主体=劳动者是主人翁。(5)关于私有制的涵义。现在很多人不使用私有制这个概念了,更不使用“资本主义所有制”了,取而代之的是“非公有制”,其中包括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外资经济。至于“民营经济”这个概念就完全看不出经济的社会属性了。在“非公有制经济”、“民营经济”的名义下,混淆了不同性质、不同生产方式的私有制(个体所有制和资本主义私有制)和生产方式。(6)关于所谓“公有制的实现形式”。在体制改革中,不仅在外延的方面增加了大量的私有制经济,而且在内涵的方面(公有制经济内部)也不同程度地加入了私有制和雇佣劳动的因素。但是,一些经济学家却把国有企业改革中出现的各种形式的股份制企业和租赁经营企业等都说成是“公有制的实现形式”。在“公有制实现形式”的名义下,掩盖了企业内部所有制结构和生产方式的变化。事实上,经过改制的国有企业,已经发生了两大变化:一是内部关系的变化。生产方式和经济关系已经是资本和雇佣劳动的关系;企业的直接目的是资本增殖(利润)。而这两点恰恰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基本特征。二是企业和所有者(全民,国家)关系的变化。从2007年开始,国有企业除了上缴5%到15%的利润以外,利润统统留在企业,而上缴的部分又以各种名义和形式返回企业,委托经营者和高管们可以分享很大的一部分利润(每年可以拿到几百万、上千万的年薪)。总的结果是,在“公有制的实现形式”中,国家只是国家资本的名义上的所有者,全民所有制在经济上几乎没有实现,全民资产成了委托经营者集团获得越来越多高额利润的手段。可见,按照一些经济学家理解的所有制,已经不能正确判断经济关系和经济制度的性质了。

第二,用是否有利于生产力发展判断经济关系的性质。人类社会发展的一般规律是,生产的社会形式必须同生产力相适应。因此,凡是有利于生产力发展的生产方式和社会形式,都是一定阶段上先进的生产方式和社会形式。但是,生产力是历史的,劳动资料的性质是不同的,与之相适应的生产方式和社会形式也必然有质的区别。原始公社、奴隶制度、封建制度、资本主义制度都曾经和一定的生产力相适应,都曾经解放和发展了生产力,从而成为先进生产力的承担者。但是,有的经济学家却认为,现在凡是有利于我国生产力发展的生产方式和社会形式都具有社会主义性质;“凡是能够救中国和发展中国的形式就是社会主义”。这就是说,是否有利于生产力发展成了判断经济关系是否具有社会主义性质的标准。问题是,在我国现阶段,有利于生产力发展的所有制形式和生产方式,并不是单一的,并不都具有社会主义性质;而且实践证明,私有制和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仍然是现阶段先进生产力的承担者。改革在很大程度上是纠正“左”的“跨越论”的错误,主要着眼点是调动个人、集团和投资者的积极性,发挥经济自由和市场机制的作用,归根到底是默认两个特权——个人劳动能力的差别是一种天然特权;可以转化为资本增殖手段的积累起来的劳动(财富)的差别是一种社会特权。既然如此,按照上述经济学家的观点,私有制、资本和雇佣劳动的关系、市场经济岂不都具有社会主义性质了?这显然是荒谬的。

无论是用抽象的所有制说明经济关系的性质,还是用是否有利于生产力发展判断经济关系的性质,都有一个共同点,即撇开了生产方式及其经济关系。一旦撇开了生产方式,不仅什么问题都说明不了,而且一定会歪曲现实的经济关系,甚至颠倒黑白。

下面将分别阐明,研究重大经济理论问题必须以生产方式为核心,破解我国经济难题必须从现实的生产方式入手。

二、研究重大经济理论问题必须以生产方式为核心

当前,我国有许多重大的经济理论问题需要给予科学的回答。其中最主要的是:我国现阶段社会形态的性质和历史定位;我国现阶段经济制度和经济关系的性质;我国现阶段的经济形式及其性质。换一种方式说就是“三个如何认识”:如何认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如何认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和经济关系;如何认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但是,只有以马克思科学的经济理论为指导,以生产方式为核心,才能够得到科学的说明。我国改革开放的过程,从表象上看是从计划经济(实际上是统制经济或命令经济)转向市场经济的过程,而从根本上说,是对我国现阶段社会形态的重新定位,是对所有制关系的大幅度调整,是对生产方式的重大变革。不可避免的变化是:我国社会重新定位在人类社会的第二阶段;私有制经济和资本主义生产方式重新成为现阶段先进生产力的承担者。我国经济关系已经发生的重大变化,就其主要方面来说是合乎规律地发生的,是对过去“跨越论”和“超阶段”的一种革命性系统性矫正。但是,在改革发展中也存在着一定的偏差和失误,有的变化既不合乎客观规律,也不符合社会主义道路的要求。我们既不应当否定改革大方向的正确性,也不应当回避改革中出现的偏差和失误。

(一)关于我国现阶段社会形态的性质和历史定位问题

如何认识和判断我国现阶段社会形态的性质,是一个最基本的理论问题,是认识我国现阶段经济关系和经济形式的前提。十三大报告首次系统阐述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表明我们党的理论认识前进了一大步,但并没有完全解决我国现阶段社会形态的性质和科学定位问题。这里主要涉及以下几个问题。

1.对“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必须作出科学的解读

根据十三大报告和邓小平的有关论述,理论界已经形成了这样的共识:“我国社会已经是社会主义社会”,只是“还处在初级阶段”。“社会主义本身是共产主义的初级阶段,而我们中国又处在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即“不发达的阶段”。“我国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不是泛指任何国家进入社会主义都必须经历的起始阶段,而是特指我国在经济文化都比较落后的条件下建设社会主义,必然要经历的一个社会发展阶段。”因此,“这个阶段,既不同于社会主义经济基础尚未奠定的过渡时期,又不同于已经基本实现了现代化的阶段”。[13]87-93按照这种共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虽然是落后国家“建设社会主义”“特有”的“不发达阶段”,但已经属于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共产主义社会初级阶段的初级阶段);而一旦基本实现了现代化(即达到中等发达国家的水平),初级阶段就结束了。这种共识体现了我们党理论认识的一大进步,但显然包含了下述矛盾和疑问:第一,既然我国是落后国家,为何也能够直接建立起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意义的“社会主义社会”?难道经济条件不再起决定性作用了吗?难道唯物主义历史观需要修正了吗?第二,既然我国处在不发达阶段,为何又属于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难道可以有不发达的共产主义社会吗?第三,既然“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是“特指”的概念,为何还要和马克思的社会主义蓝图对号入座?第四,我国现阶段和解放初的“过渡时期”在经济制度方面有没有质的区别?如果有,又是什么呢?第五,如果我国“基本实现了现代化”,“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就结束了吗?“初级阶段”的经济特征又是什么呢?

邓小平曾经说过:“贫穷不是社会主义”,“生产力不发展也不是社会主义”。因此,如果确认我国原来是资本主义没有得到充分发展的落后国家,而且现在仍然处在“不发达阶段”,那就不能认为我国已经是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意义的“社会主义社会”;如果确认“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是一个“特指”的概念,仅仅同“经济文化都比较落后”的国家相联系,那就不能把“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中的“社会主义”理解为一般概念,而是应当如实地理解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或者“后发展国家社会主义”。马克思所说的“过渡时期”,只适合于由发达资本主义国家转变为共产主义社会的条件,对我国是不适用的。从实践来看,我国目前的经济制度和社会主义改造以前的经济制度确有一定区别,但看不出有什么质的区别。“基本实现现代化”,主要是以劳动生产力、产业结构和人均国内生产总值来衡量的;而“初级阶段”的结束,不仅取决于生产力和经济发展的程度,也取决于生产方式和经济关系的质的变化。

因此,所谓“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确切的提法应当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初级阶段”或“后发展国家社会主义道路初级阶段”。目前理论界认识上的主要问题是,把落后国家走上社会主义道路和发达国家由资本主义转变为社会主义混为一谈了,混淆了两种不同历史形态和不同类型的社会主义,也降低了共产主义社会的标准和门槛。

2.我国现阶段社会形态的定位必须以科学的理论为依据

能够把人类社会从质的方面区别开来的,只能是以一定生产力为基础的生产方式和与之相适应的经济关系。马克思从生产方式和人与人的社会关系上,把人类社会区分为三大形态或三大阶段:人的依赖关系阶段;物的依赖关系阶段;自由联合关系阶段。[14]104-111在第一阶段中,包含着三个具有一定质的区别的发展阶段,即原始共同体(例如亚细亚形式),奴隶社会(古典古代),封建社会(中世纪),但它们都具有共同体(包含国家形式的共同体)的性质,基本关系都是人的依赖关系,即统治和服从的关系。物的依赖关系的主要特征是,个人在形式上自由了,不再依赖于某个他人了,但他仍然依赖于物(商品,货币,资本),人与人之间以物为中介发生关系,因而人不能不受物支配和统治。按照这种划分,我国现阶段已经基本上摆脱了人的依赖关系,但还远不是自由联合关系,而是仍然处于物的依赖关系阶段。也就是说,我国和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同处于第二阶段,只是发展程度和发展道路不同。但如果把我国现阶段定位在“共产主义社会初级阶段的初级阶段”,那么,我国就进入第三阶段了,这显然与现实的生产方式和经济关系不符。

3.判断我国现阶段社会形态的性质必须遵循科学社会主义理论

马克思主义创始人的科学社会主义(共产主义)理论,是从“两个伟大发现”中得出的科学结论。虽然现在尚未成为现实,但符合一般规律和必然趋势。正因为如此,才成为我们共产党人为之不懈奋斗的目标。社会主义制度是从资本主义制度脱胎出来并作为它的直接对立物出现的,因而高于资本主义制度。社会主义的目标不是一般地消灭阶级、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在所有不存在对立关系的共同体社会,这些都可以实现,甚至在个体经济中也可以实现),也不仅仅是实现共同富裕(一些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已经消灭了绝对贫穷),而是人(首先是工人阶级)的全面解放和自由全面发展。社会主义制度的产生必须至少具备三个前提条件:一是物质生产力性质的条件。生产力高度发达,劳动的一般社会力(社会结合的力量和科学的力量)已经发挥到相当高的程度,为共产主义奠定了物质基础。二是经济内在矛盾不可调和的条件。一方面,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基本矛盾和内在限制所导致的反复发作的经济危机,已经到了难以起死回生的地步,表明它已经不再是先进生产力的承担者;另一方面,在直接劳动已经最大限度退出直接生产过程的情况下,用价值形式衡量社会财富既失去意义也没有可能。三是革命性变革的条件。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的对立已经处于不可调和的状态,无产阶级不仅已经足够强大而且已经觉醒,共产主义革命(这种革命是在民主的条件下和平地发生的)不仅不可避免,而且具有世界性质。只有具备上述条件,社会主义才不会流于空想,才不会搞成“穷社会主义”。在上述条件下,脱胎出来的社会主义社会将是高级形态的共同体——自由人联合体,必将具有如下经济特征:一是生产条件和生产力的社会直接占有,即社会所有制;二是共同生产和自由联合劳动,以及与此相适应的分配方式;三是生产的直接目的是使用价值(即直接满足社会需要)、自由时间的增加和人的自由全面发展。因此,商品生产和价值形式成为不必要的了,无政府状态和经济危机不会出现了,阶级消灭了,剥削不存在了,奴隶般的分工和各种形式的依赖关系消除了。显然,在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基础上不可能产生这样的社会主义;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仍然是先进生产力承担者的情况下,也不可能产生这样的社会主义。按照上述质的规定性认识社会主义,我国现在的社会主义仍远“不够格”。

4.不能以后发展国家社会主义的实践检验科学社会主义理论

毛主席说,社会实践是检验人们的认识是否具有真理性的客观标准。社会主义理论也是如此。但是,科学社会主义理论,只能由从发达资本主义脱胎出来的社会主义实践来检验,而不是由后发展国家社会主义现阶段的实践来检验。其一,我国对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不能证明落后国家可以直接建立社会主义制度。社会主义改造固然事出有因,而且不能全盘否定,但毕竟不是完全根据生产力的要求进行的,而是以主观愿望和超经济的方式进行的。经过社会主义改造建立起来的经济制度,虽然私有制、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剥削阶级、商品生产(市场经济)都统统消灭了,其外在形式和马克思所说的社会主义有一定的相似性,但就其内容来说,更像是原始类型的共同体社会,和作为资本主义对立物的社会主义相去甚远。其实,我国现阶段不过是通过一条特殊的发展道路,完成“四个化”(商品化,工业化,社会化,现代化)的历史任务。尽管社会主义道路要求适度节制资本和维护劳动者的权益,但在它的初级阶段不可能消灭私有制、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商品生产(市场经济)。其二,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成功,不能证明社会主义社会本来就应当是公私并存、社资兼有、采取市场经济形式的社会。恰恰相反,我国之所以必须采取这样的经济制度和市场经济形式,是因为我国现在没有条件建立作为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意义的社会主义——科学社会主义。

5.“跨越论”丝毫不能改变我国现阶段社会形态的性质和定位

有一种据说是来自马克思的流行观点认为,落后国家可以“跨越资本主义的卡夫丁峡谷”而直接建立社会主义制度。这是对马克思和恩格斯关于俄国公社前途和命运有关论述的误解和歪曲。马克思的确讲过,19世纪的俄国公社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有可能“不通过资本主义的卡夫丁峡谷”(不经受西欧所经受的资本主义苦难)而成为一个新的“出发点”;但必须具备两个前提条件:一是俄国公社的土地公有制和集体耕作制度能够保存下来;二是西欧率先实现共产主义革命,建立共产主义制度,为俄国公社提供示范和技术支持。[11]761-771实际上,这样的设想完全落空了,也许一开始就是不切实际的。问题还在于,马克思关于俄国公社的论述,对于早已经不存在土地公有制的中国来说是完全不适用的。“跨越论”是和唯物主义历史观背道而驰的。问题的关键是,人类社会能不能跨越资本主义发展阶段。马克思认为,在人类历史上,资本主义这种对立的形式是“必经之点”和“必须经过”的,[15]48-49是“必要过渡阶段”。[8]20-21之所以如此是因为,资本有巨大历史功绩和伟大的文明作用。马克思指出:“资本的伟大的文明作用;它创造了这样一个社会阶段,与这个社会阶段相比,以前的一切社会阶段都只表现为人类的地方性发展和对自然的崇拜。只有在资本主义制度下自然界才不过是人的对象,不过是有用物;它不再被认为是自为的力量;而对自然界的独立规律的理论认识本身不过表现为狡猾①,其目的是使自然界(不管是作为消费品,还是作为生产资料)服从于人的需要。资本按照自己的这种趋势,既要克服民族界限和民族偏见,又要克服把自然神化的现象,克服流传下来的、在一定界限内闭关自守地满足于现有需要和重复旧生活方式的状况。资本破坏这一切并使之不断革命化,摧毁一切阻碍发展生产力、扩大需要、使生产多样化、利用和交换自然力量和精神力量的限制。”[14]393马克思讲得何等深刻!“跨越论”源自俄国民粹派社会主义者,他们把土地公有制等同于社会主义,而完全撇开了生产方式的性质。在我国,“跨越论”者显然把我国走上社会主义道路和建立社会主义制度混为一谈了。其实,开始走上社会主义道路并不等于已经建立起了社会主义制度。“中国人民可以不经过资本主义充分发展阶段而走上社会主义道路”,但“不能超越”落后国家“特有”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16]9-12

所谓“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样的社会形态,仅仅产生于“生产力落后、商品经济不发达”的国家,仅仅和后发展国家社会主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它的典型形态)相联系,不能将其等同于“社会主义社会”。既然中国没有经过资本主义充分发展阶段而走上了社会主义道路,那么,也就注定不能直接脱胎出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那种意义的“社会主义社会”;既然我国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必须实现发达国家已经实现的“四个化”(核心是商品化和工业化),那么,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不过是完成人类社会第二阶段(以商品生产普遍化为标志的物的依赖关系阶段)历史任务的另一种形式,因而也必然是一个和资本主义社会同时并存的阶段。我们现在不过是开辟了一条力图以“直通车”方式过渡到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的特殊发展道路。我们必须从理论上把后发展国家社会主义和马克思所说的科学社会主义区别开来;把后发展国家走上社会主义道路和建立起社会主义制度区别开来;把我国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和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区别开来。我们可以继续使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个提法,但必须作出科学的解读,它只应当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初级阶段”(或“后发展国家社会主义道路的初级阶段”)的简称。

(二)关于我国现阶段经济制度和经济关系的性质问题

同把我国现阶段定位在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相一致,我国的经济学家和社会主义学家大都认为,我国现阶段的经济制度和经济关系,其基本属性是社会主义的。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在理论上,他们把公有制形式等同于社会主义制度;在实践上,他们认为我国现在已经是公有制为主体。如果这两个理由都成立,结论当然就是正确的。问题是,这两个理由能够站得住脚吗?

1.公有制和社会主义公有制是不同的概念

作为资本主义对立物的科学社会主义,只能建立在公有制基础上,必然消灭阶级、剥削和商品生产,必然达到共同富裕。但是,我们不能反过来说,公有制等于社会主义;不能说没有阶级、没有剥削、没有商品的社会就是社会主义社会。公有制是相对于私有制而言的,公有制和私有制一样,有不同的历史形式,可以有完全不同的生产力和生产方式,公有制形式本身不等于社会主义;没有阶级、剥削和商品生产的社会一定是共同体社会,但低级形态的共同体社会不具有社会主义性质。最早的公有制形式是原始共同体,后来被私有制否定了;现代国际社会也有一些残存的局部的公有制形式,但它们和社会主义毫无关系。未来否定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以后的公有制将是社会所有制。这是一个否定之否定的历史过程。公有制是否具有社会主义性质,关键不在于“公”或者“共”,而在于两点:一是公有制建立在现代高度发达的社会化的科学的生产力基础上,而不是建立在落后的生产力基础上;二是劳动者共同占有和共同生产的基础上,实现人的全面解放和自由全面发展,而不是所谓“公平的分配”。把公有制(首先是土地公有制)等同于社会主义,是恩格斯批评过的“民粹派社会主义”的观点。

2.国有经济(国家所有制)不等于社会主义公有制

国有经济自然不同于私有制经济,但也不等于社会主义的公有制经济。国家所有制具有社会所有制的外在形式,但国有经济本身并不具有社会主义性质。国有经济总是同国家的经济职能相联系,只要国家仍然是本来意义的国家,国有经济就不具有社会主义性质。当国有经济真的具有社会主义性质的时候,国家本身就不具有政治性质了。把国有经济等同于社会主义经济,是基于对马克思有关论述的误解。马克思曾经说过,在从资本主义转变为共产主义的“政治上的过渡时期”,即无产阶级刚刚夺取政权以后的阶段,生产资料将掌握在“国家”手里。但这时候的“国家”已经不是本来意义的国家了,而是社会共同体。在我国现阶段,国家仍然是本来意义的国家,只是走上了社会主义道路。正因为如此,我国现阶段的国有经济具有双重性质:一方面,它仍然是政治性国家执行一般国家职能的经济基础;另一方面,它有可能成为未来社会所有制的基础和雏形。只有在后一种意义上,才可以认为它包含一定的社会主义因素。把国家、国家所有、国有经济等同于社会主义,是恩格斯批评过的“国家社会主义”的观点。中国“穷社会主义”的理论家,一方面把公有制等同于社会主义公有制,一方面又把国有经济等同于社会主义。所有这些都是对科学社会主义的误解。

3.“公有资产占优势”不等于社会主义经济关系处于支配地位

回顾历史上的各个经济时期及其社会形态,所有制形式多半不是单一的,而是多种所有制形式同时并存,但是,总有一种形式处于支配地位。马克思说:“在一切社会形式中都有一种一定的生产决定其他一切生产的地位和影响,因而它的关系也决定其他一切关系的地位和影响。这是一种普照的光,它掩盖了一切其他色彩,改变着它们的特点。这是一种特殊的以太,它决定着它里面显露出来的一切存在的比重。”[17]24最典型的是,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处于支配地位的情况下,其他留传下来残存的生产方式都被资本湮没了;不仅土地所有制从属于资本,而且小生产者也用资本主义的范畴和经济关系来衡量和表现自己。马克思的“普照之光”理论本身是正确的,而且同样适合于个体经济大量存在的后发展国家社会主义。把所谓“公有制为主体”作为社会主义性质集中体现的人们,就是以马克思的这一论述作为理论依据的。的确,假如真正够格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社会直接占有和联合劳动)已经成为“主体”,非社会主义的形式处于从属地位,那么,这样的社会当然具有社会主义性质。问题是,这里存在概念和内涵的不一致。第一,我国现阶段的公有制是否属于“够格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经过50年代中期的社会主义改造,私有制基本上被消灭了,形成了两种所谓“社会主义公有制”——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但这是在落后生产力基础上国家代表和政府控制的公有制,或者说是国家所有制和政府所有制,虽然在形式上很像社会主义,但其内容更像是古代的共同体。第二,我国经过改革的公有制是否仍然处于主体地位。改革开放以前,“两种公有制”几乎是唯一形式;改革开放之初,公有制仍然保持主体地位。但在党的十五大以后,虽然“公有制为主体”的提法仍旧保持不变,但所有制形式及其结构都发生了重大变化。不仅公有制的比重大大降低,而且公有制企业内部都或多或少加入了私有制和雇佣劳动的因素。实际上,无论在形式上还是在内容上,“公有制为主体”都已经名不副实。在形式上,所谓的“公有资产”主要是国有资产,而二、三产业中的集体资产已经所剩无几,量的优势早已经失去了;而所谓质的优势,在很大程度上是虚幻的,因为主要不是靠自主创新而是靠政策支持和垄断地位保持的。在内容上,无论是国家和企业的关系还是企业和劳动者的关系,都发生了一定质的变化。至于所谓“公有制的实现形式”,无非是把各种形式的股份公司统统视为公有制经济。既然我国现阶段的公有制并不是够格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只是包含或多或少的社会主义因素),而“主体地位”又名不副实,那么,马克思的“普照之光”的理论就帮不上经济学家的忙了。

4.在公有资产基础上同样可以存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

在许多经济学家看来,只要仍然保持公有资产的法律所有权,名义上仍然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那么企业就仍然是“公有制企业”,企业内部关系就仍然具有社会主义性质。这是不能成立的。且不说原来公有制企业的绝大部分已经改制(实行股份制或者出售),即便在没有改制的独资企业那里,也是不能成立的。以国有企业为例,改革以后的重大变化有两个方面:一方面,国有资本的法律所有权和经济所有权已经发生分离,而法律所有权在经济上几乎没有实现,经济所有权掌握在委托经营者(主要是董事长、总经理、总裁)手中,实际上转化为资本集团所有制;国有资产已经执行国家资本的职能,经营者事实上已经成为人格化的资本,生产和经营的直接目的是资本增殖(剩余价值),国有资产在很大程度上成为各个资本集团获得越来越多剩余价值的手段。另一方面,劳动方式已经完全改变为所谓合同劳动,实际上就是雇佣劳动,这标志着劳动和所有权也已经分离。总之,国有资产的法律所有权在相当程度上已经大权旁落,全民所有制已经趋向虚化;企业内部已经是资本和雇佣劳动的关系(就这种关系本身来说和私营企业没有质的区别)。当然,既然国家仍然是国有资本的法律上的所有者,那么,这种企业和私人企业相比还是有一定区别的。但是,这种区别并不妨碍经济关系已经发生了部分质的变化。

5.我国的私营企业并没有改变固有的资本主义性质

本来,我国私人企业的生产方式和经济关系与资本主义国家的同类企业没有质的区别。但有些经济学家却认为,资本和劳动共同创造价值,私营企业也具有一定的社会主义性质;私营企业主(资本家)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他们的出发点也许是好的,但在理论上是不准确、不科学的。问题的核心和实质是离开了生产方式。私营企业的生产方式就是资本和雇佣劳动的结合,资本得到的是剩余价值,雇佣工人得到的是作为劳动力价格的工资。二者在社会关系上可以是和谐的,但在企业内部的经济关系、经济利益上是矛盾的、对立的。十三大报告曾经说过:“私营经济是存在雇佣劳动关系的经济成分。”“私营企业雇用一定数量劳动力,会给企业主带来部分非劳动收入。”[16]32这里所说的“雇佣劳动关系”就是资本和雇佣劳动的关系,“非劳动收入”就是凭借资本所有权占有的雇佣劳动者提供的剩余价值。

由上可见,我国现阶段的经济制度,既不是资本主义制度,也不是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那种意义的社会主义制度,而是一种特殊的、具有过渡性质和包含多种经济成分的复合经济制度,是公私并存、社资兼有、劳资两利、为够格的社会主义创造条件的经济制度,是仍然具有一定民主主义性质的经济制度。与此相联系,我国现阶段的经济关系,并不完全是社会主义的经济关系,并不都是劳动者之间的关系,并不是已经消灭了剥削和阶级的关系。

(三)关于我国现阶段的经济形式及其性质问题

这里所说的经济形式,指的是交换方式或交易方式,即西方经济学所说的“资源配置方式”。如何认识我国现阶段的经济形式,是另一个关系全局的重大的经济理论问题。对于迄今为止的认识需要重新认识和澄清。

1.我国经济学界始终没有说清楚现阶段的经济形式

对于我国现阶段经济形式的认识,经历了一个曲折的过程。传统政治经济学认为,资本主义社会是市场经济,社会主义社会是计划经济。既然社会主义改造以后的中国已经是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意义的社会主义社会,其经济形式自然应当是计划经济。改革后“创新”的政治经济学正确地认为,我国现阶段的经济形式应当是市场经济,而不是计划经济。然而又认为,市场经济和计划经济都是资源配置方式,与经济制度的性质无关。如果市场经济和资本主义制度结合就是资本主义的市场经济,而和社会主义制度结合就是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我国的市场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实际上,改革开放前后两种认识都包含着正确和错误两个方面。传统政治经济学在理论逻辑上是正确的,对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本身性质的看法也是正确的(尽管“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这两个概念并不完全科学);问题在于,前提是不符合实际的,我国现阶段并不是马克思所说的社会主义社会。“创新”的政治经济学对我国现阶段的经济形式作出了正确的判断;问题在于,没有把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看做是一定所有制关系的产物,没有看做是一定生产方式和经济关系的表现。其实,我国现阶段之所以采取市场经济形式,不是因为市场经济和经济制度无关,不是因为社会主义和市场经济没有矛盾并可以结合,而是因为我国现阶段并不是资本主义的直接对立物,仍然存在市场经济的条件——社会分工,产权独立以及私有制,劳动和所有权的分离(雇佣劳动)。

2.“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概念是一个不合理的抽象

经济学家们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有大同小异的解读,或者是“社会主义条件下的市场经济”,或者是“社会主义社会的市场经济”,或者是“社会主义性质的市场经济”。问题的关键是,这里所说的“社会主义”是什么涵义。在马克思的经济理论中,科学社会主义就是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意义的社会主义社会。在这样的社会主义社会,没有商品生产和价值形式的条件,因而根本不可能采取市场经济形式。代替资本主义社会的社会主义社会,本身是一个社会共同体,人们的劳动都成为直接的社会劳动,而不是通过商品形式间接交换劳动,更不是通过商品形式剥削劳动力。然而,市场经济则是以社会分裂为一个个独立的经济体为前提,不仅产品采取了商品的形式,劳动采取了价值的形式,而且价值采取了资本的形式。市场经济本身不包含任何社会主义的经济关系,因而不具有任何社会主义性质;相反,却一定包含资本和雇佣劳动的关系,从而具有资本主义性质。因此,作为资本主义直接对立物的社会主义社会不可能采取市场经济形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一个不合理的抽象,是不能成立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来是对我国现阶段经济形式的概括,但一旦作为一般概念抽象出来,就同样适合于作为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意义的社会主义社会。这就混淆了两种不同历史形态的社会主义。其实,我国现阶段的市场经济,不应当概括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管作何种解释——是“社会主义条件下的市场经济”,“社会主义社会的市场经济”,还是“社会主义性质的市场经济”),而应当概括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初级阶段的市场经济”,或者说,是“后发展国家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市场经济”。

决定我国现阶段市场经济性质的,是处于支配地位的生产方式。生产方式既表明了企业内部经济关系的性质,也表明了生产的直接目的。我国市场经济的主体主要有三类,相应地采取三种不同的生产方式:个体的生产方式(个人或家庭劳动);共同体的生产方式(联合劳动关系);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资本和雇佣劳动的关系)。其中,个体的生产方式只是补充形式;共同体的生产方式只存在于真正的集体所有制企业中,这样的企业已经屈指可数,而且都包含两种性质不同的劳动方式。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既存在于私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中,也存在于以雇佣劳动为基础、以赢利为目的的国有企业中。可见,我国市场经济主体中最大量的和具有决定意义的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

三、认识和解决我国经济社会难题必须从现实的生产方式入手

30多年的改革开放使我国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巨大成就,但并未达到预期的科学发展和共享发展成果的要求,还存在许多迫切需要解决而没有解决的经济社会问题。有关部门和理论界已经作过不少分析研究,但对问题的根源(为什么)缺乏科学和有说服力的解释,其对策(怎么办)没有完全做到对症下药。以至于,尽管各级政府为解决这些问题已经付出很大努力,也取得一定成效,但并未显著改观,有的方面还在恶化。有鉴于此,我们需要重新认识和思考这些问题的成因,提出新的破解之道。根据马克思主义的基本观点,任何社会问题都可以从经济上找到原因,而最核心的经济根源应当到现实的生产方式和经济关系中去寻找。只要找到了问题的根源,破解之道也就寓于其中了。

(一)深刻认识我国当前面临的主要经济社会问题

破解我国经济社会难题,不仅应当提高重视的程度,不能麻木不仁和视而不见,而且,还必须搞清楚问题本身是什么,问题的实质是什么。

1.我国当前面临一系列涉及全局的经济社会问题

过去,我们多把我国面临的问题看做是“发展中”的问题,而且主要看做是经济运行本身的问题,因而仅仅归结为“不平衡、不协调、不稳定、不可持续”。应当说,仅仅认识到这种程度还是很不够的,既不够全面,也不够深刻。实际上,我们面临的是一系列涉及全局的经济社会问题,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1)贫富悬殊。居民贫富差距过大,两极分化现象明显。(2)民生难题。就业、教育、医疗、住房是基本民生问题,求职难、上学难、看病难、买房难(即所谓“四难”)是城乡普通民众最大的难题。(3)经济失衡。经济失衡是我国长期以来存在的突出问题。一方面是重大比例关系——投资需求和消费需求,生产能力和需求能力,资本利润和劳动报酬,政府收入和居民收入,城市居民收入和乡村居民收入——失调;另一方面是基本产业结构——一、二、三次产业之间,重工业和轻工业之间,等等——扭曲。(4)蕴含危机。潜在的、暗含的、蕴藏的危机是多方面的:经济运行在反复的“膨胀—收缩”中非良性循环:严重的通货膨胀周期发作;现实和潜在的财政金融风险很大;资源滥用浪费,稀缺资源高度紧缺,生态环境恶化,对可持续发展构成威胁;质量和安全问题频发,直接危害人民群众的健康和生命;意识形态和文化传统方面也存在不可忽视的危机。

2.对经济社会问题的认识需要进一步深化

对于面临的问题,我们不能只是就事论事,而应当深入到问题的实质。要从这些问题中看到,社会不平等、经济危机和社会风险并非都是市场经济形式必然带来的。

贫富悬殊不是单纯的收入和生活水平的差别,也不是一般地体现了社会阶级和阶层之间的对立关系,而是表明这种对立关系超出了市场经济本身,处于贫困的一极已经到了难以忍受的地步。我们一定要从理论上把一定的贫富差距(以及富裕程度的差别)和贫富差距过大(从而贫富悬殊、两极分化)区别开来。一般的贫富差距是阶级社会普遍存在的现象,消灭贫富差距意味着消灭阶级。即使在马克思所说的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也不可能消除劳动报酬和生活水平的差别。在我国社会主义道路的初级阶段,在多种所有制形式并存、采取市场经济形式的条件下,从历史上继承下来的城乡差别和地区差别仍然存在的条件下,出现一定的(甚至是较大的)贫富差距是不可避免的。我们现在的问题不是存在一定程度的贫富差距,而是贫富差距过大或贫富悬殊、两极分化。如果说基尼系数从0到1都包含一定的收入差距,那么,贫富悬殊则是大大超过了公认的0.4的警戒线。

诸多民生难题当然和政府作为的程度有直接关系,和政府提供公共产品、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的状况有关。但这些难题不是单纯的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收入分配问题,更不是技术性问题。从根本上说,所有民生难题都是由贫困产生的,是绝对贫困和相对贫困的集中表现。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货币(钱)是抽象一般财富,只要有了足够的货币,许多民生问题都可以迎刃而解。因此,在一定程度上,“四难”是贫富悬殊在民生问题上的反映。在高收入者和富裕家庭那里,“四难”都不存在;但在贫困居民和弱势群体那里,求职、上学、看病、买房乃至娶媳妇等等,都可以成为天大的难题。但是,民生难题并不完全取决于财富的绝对数量,还取决于财富的分配。可见,民生难题折射出社会的不平等(这里所谓“平等”当然还主要是市场经济的平等)。

经济失衡主要是经济机体及其运动过程中的比例失调和结构扭曲,就像人体发生畸形或者患了疾病一样。长期以来,我国的经济增长,不仅建立在不合理的生产结构、需求结构、技术结构、城乡结构基础上,而且往往背离了增长和发展的本来目的,甚至颠倒了目的和手段的关系,把本来属于“目的”的居民消费需求,看做是和投资、出口一样的拉动经济增长的“手段”(即所谓“三驾马车”)。因此,不能把经济失衡仅仅看做是产业结构问题,一些产业的产能过剩并不是经济失衡的全部问题。问题还在于,我国经济失衡这种畸形和疾病,几乎成了难以矫正和治愈的顽症。

所谓蕴含危机是指经济运行和社会生活包含着不稳定和不可持续的风险因素。危机首先是政治经济学意义上的经济危机,即由生产的相对过剩导致的社会(乃至整个世界)的周期性经济痉挛和震荡(包括金融危机和财政危机)。但我们的危机不止于此,还包括可持续发展的危机,人的生存环境的危机,社会生活的危机。除此之外,我们还存在着由金钱至上和崇洋媚外导致的民族文化危机、传统道德危机和中华文明危机。我国蕴含的危机如果长期不能消除,不仅有可能使经济增长和发展停滞不前,而且,有可能使中华民族失去借以立足于世界之林的根本和灵魂。

上述四个方面的问题虽然各不相同,而且都有具体的和直接的原因,但它们并不是各自孤立的,它们都是整个经济社会问题的不同表现。

(二)寻找经济社会问题的根源必须有科学的思路

我们不仅要认识到经济社会问题的存在及其实质,而且必须进一步搞清楚问题产生的根源,特别是经济根源。但是,寻找问题产生的根源,必须有科学的思路。

1.不能把所有的问题都归咎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

我国将长期处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初级阶段,这是我国的基本国情。由于受到这个阶段生产力和经济关系的制约,一些经济社会问题的存在是不可避免的。我国现在面临的所有经济社会问题,都同这个阶段的生产力和经济基础有关。就这个意义来说,这些问题也可以看做是“阶段性特征”。但是,我们决不能把我国当前面临的所有问题(特别是超出一定界限和正常水平的问题)都归咎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比如:“收入分配差距拉大”(和计划经济相比)是阶段性特征,但并不必然导致贫富悬殊;一系列民生难题都和现阶段的发展程度和不平衡性有关,但不少问题在过去最困难的时期都没有出现过;经济失衡固然和大力推进工业化和转向市场经济有关,但工业化本身并不必然付出经济失衡的代价(市场经济所带来的失衡,有可能在经济的自然规律的调节下恢复平衡);改革开放的实质是发展道路的转变,具有“第二次革命”的性质,的确包含着诸多难以预料的风险,但并不是所有危机和风险都是这种转变必然带来的。因此,寻找问题的根源,固然不能离开我们所处的发展阶段,但又不能以此解释和说明一切,更不能把它当做掩盖问题和推卸责任的挡箭牌。

2.不能单纯用市场经济形式说明问题的根源

现代市场经济的基础是普遍化的商品生产和价值形式,主体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以雇佣劳动为基础,以资本增殖为目的),因此,必然会带来失业、贫困、经济危机一类问题。我国面临的在传统社会主义经济制度下没有发生的诸多问题,差不多都和市场经济形式有关。一些人反对搞市场经济也与此有关。但是,我们确认难题的产生和市场经济“有关”,并不等于市场经济一定会产生这些问题,更不等于问题都会达到社会难以承受的严重地步。例如:传统的经济制度导致了共同贫穷,但没有出现贫富悬殊和两极分化;传统的经济制度崇尚平均主义“大锅饭”,未能从物质利益上充分调动人们的积极性和创造力,但不存在失业问题,也不会产生现在这种形式的上学难、看病难、买不起房子之类的问题;传统的计划经济也存在由追求高积累、高指标、急躁冒进而导致的比例失调和物资匮乏,但不会出现目前这类同资本和市场相联系的经济失衡问题;在改革开放以前20年左右的时间里,我国经济几乎处于停滞状态,但不会产生现在这样的风险和危机因素。

其实,正如商品货币形式只是发生经济危机的一般基础一样,市场经济同样只是我国诸多问题产生的一般基础。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既有可能产生传统计划经济不可能产生的问题,也会在市场经济规律的作用下把问题控制在一定的限度内。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仍然是先进生产力承担者的条件下,只要资本本身不发生严重的扭曲和变异,只要政府不做那些力所不及而又有害的事情,那么,所有问题都有可能被控制在一定限度。西方发达国家正反两方面的实践经验已经证明了这一点。例如,大多数发达国家的贫富差距都小于新兴工业化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除了就业以外,许多由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产生的社会问题都有所缓解;经济失衡的程度也远没有不少发展中国家那么大。目前这种百年一遇的国际金融危机和政府债务危机,固然是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和市场经济形式基础上产生的,但是,如果美国不放任资本本身发生严重的扭曲和变异,如果一些欧美国家的政府不打肿脸充胖子和寅吃卯粮,事情就不会是今天这个样子。因此,单纯用市场经济形式来说明我国面临的经济社会问题是缺乏说服力的。

3.不能单纯在分配关系上做文章

一般认为,贫富悬殊以及与贫困相关的问题,是不合理的分配关系造成的,而且主要是再分配不合理、不到位造成的。因而,总是仅仅在调整分配关系上做文章。不合理的分配关系固然应当调整,但必须明确,分配方式和分配关系不过是生产方式和生产关系的背面和表现,分配方式和分配关系是由生产方式和生产关系决定的。如果说分配关系不合理,那不过是因为已经存在不合理的生产方式和经济关系。我国的两极分化之所以如此之快,贫富悬殊之所以如此突出,肯定是因为存在不合理的生产方式和经济关系。如果只是调整分配关系而不变革生产方式和生产关系,那么,初次分配是无能为力的,而再分配的余地又是十分有限的。生产方式所涉及的是:劳动者和生产条件的关系,劳动者在整个社会经济关系中的地位,政府实施的法律、制度、战略、政策对劳动者权益的影响。我们必须从这些方面反省和检讨现存的生产方式,从中发现存在的不合理因素。

(三)问题源自我国特殊的生产方式和经济关系

1.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特殊性

市场经济有共同的关系和特征:以商品生产和价值形式作为前提和基础,作为主体的生产方式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市场经济有共同的基本架构(三个基本要素):企业——市场主体;市场——市场主体的活动舞台,商品流通过程的总表现;政府——市场的培育者、管理者、监督者、调节者。但是,各国市场经济的构成要素毕竟有差别,从而表现为不同的形式和类型。我国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初级阶段的市场经济,有明显的特殊性和较大的差别。一是市场主体的差别。我国的企业制度不是西方国家那种“自由企业制度”。国有企业是我国处于支配地位的市场主体,它和其他市场主体(个体、私营、集体等民营企业,外资企业)的主要区别是,资本的所有者是国家及其各级政府;在国有独资企业和国家控股企业那里,国家和政府至少是名义上的企业主;国有企业的经营者是由党的组织部门和国家的人事部门任免的。因此,国有企业一开始就是和行政权力相结合的,所谓“政企分开”只是就一定意义而言。由此导致:企业的资本规模并不主要取决于自身的资本积累;企业的经营业绩不完全取决于自身的努力;企业的生死不决定于市场竞争;企业的目标加入了各级政府的意图和取向;企业会受到政府的支持和保护;企业有可能产生行政性垄断;等等。二是市场本身的特殊性。我国的市场不是西方国家那种“自由市场”。在产业进入、市场准入、价格决定、市场竞争性等方面,都有或多或少的行政性干预和控制,经济自由和充分竞争必然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如果同时存在国有企业的行政性垄断,情况就更加是这样。三是政府职能和行为的特殊性。我国的政府并不限于解决企业和市场解决不了和解决不好的问题,而是和企业、市场保持一种特殊的关系。我国政府虽然不是名义上的企业经营者,但国有企业的兴建、布局和基本生产要素(人的要素和物的要素)的配置都取决于政府;政府财政收入的相当一部分来自国有经济的赋税和利润;政府的经济政策往往把国有经济的利益摆在突出地位。这些特殊性不仅影响市场经济关系本身,也必然影响国有经济和非国有经济的利益关系。这诸多差别也成为西方发达国家至今不承认我国市场经济地位的理由。保持我国市场经济特殊性的出发点是无可非议的,主要是为了使国有经济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经济基础,使政府成为社会主义道路的维护者和保障。但在市场经济环境中实际上会是如何,就不一定以人们的主观意志为转移了。

2.从特殊的市场经济产生出特殊的生产方式和经济关系

我国市场经济的特殊性本身并不一定产生前述各种经济社会问题。但是,这些特殊性有可能产生超越于市场经济关系的生产方式和经济关系,从而产生和初衷相异化的结果。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

第一,全民所有制的异化倾向和国有企业的部分质变。全民所有制是未来社会所有制的基础和雏形,是社会共同利益的基本保障。但为了同市场经济相适应,不能不变革国家所有制和国有企业。主要是:国家资本的法律所有权和经济所有权相分离(即所谓“两权分离”),资本所有权和资本在再生产过程中的职能相分离,劳动和所有权相分离。这些分离既是不可避免的,也是必要的。但问题是:一方面,全国人民作为全民所有制的共同所有者,其法律所有权虚化了,国有企业只向国家上交很少的利润,全民所有制在经济上已经很少得到实现,全民所有变得名不副实。这就说明,全民所有制在创造出市场主体的同时,也出现了异化的倾向。另一方面,国有企业已经成为经济独立和追求自身利益的资本集团。国有资产管理机构要求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但不断增加的资产价值对所有者并没有多少实际意义。企业利润的相当一部分转化为经营者和高管们的年薪、工资和股权,使他们很快成为富豪(其中的一般职工也可以以工资和福利的形式从中分一杯羹)。利润的另一部分转化为新的投资并形成新的固定资产,但账面上不断增加的“国有资产”则成了企业(首先是那些经营者)获得越来越多自身特殊利益的手段。此外,这些国有企业凭借国家给予的经济实力和政企不分的特权,一方面挤压非国有企业的发展空间;另一方面伸手向国家争夺自己的特殊利益,并影响政府的经济政策。全民所有制的异化倾向和国有企业的部分质变,使利益关系越来越向由自身孵化出来的资本集团倾斜。贫富差距的扩大、对民生问题的懈怠、非科学发展等等都与此密切相关。但这并不符合改革的宗旨,也不是改革的必然结果,而是生产方式和经济关系扭曲和变异的表现。

第二,大型国有企业处于行政性垄断地位。现在的大型国有企业均由原来大而全的国有企业或产业部门转变而来,形成一个个强势的资本集团,它们在一些具有决定性意义的产业部门取得了绝对的垄断地位。这种垄断并不仅仅基于“自然垄断”,也并非由市场竞争本身产生,而是更多地由行政权力、国家银行、政府财政的支持产生。不仅理所当然地垄断了那些关乎国家命脉和国家安全的产业,而且垄断了许多根本没有必要垄断的相关产业和产品。对产业和产品的垄断导致对市场和价格的垄断,从而轻而易举地获得高额垄断利润。这种以国家资本为基础的行政性垄断,同样是国有经济异化的表现。这就意味着,社会财富正在向以国有经济面目出现的资本集团的当事人(人格化)倾斜;他们在超额垄断利润形式上额外得到的东西,就是其他企业、雇佣劳动者、全国人民在利润、收入、劳动者报酬和社会保障形式上失去的东西。

第三,越来越多的社会资本转化为投机资本。资本天生具有投机性,这是市场机制的题中应有之义。但是,一旦大量资本离开再生产过程而专事投机生意,资本本身就发生变异了,经济机体就要发生质变了。现在的问题正是这样。一个时期以来,一方面,投机资本在股市翻云覆雨,股市成了名副其实的大赌场,而监管机构则多半是听之任之;另一方面,我们又把以居民住房为主的房地产业作为拉动经济增长的支柱产业,放任投机资本在房地产市场兴风作浪,把房价抬高到了令普通百姓望房兴叹的程度。一些私人资本也纷纷从制造业转向房地产投机,甚至转向对一些农产品的囤积居奇。不少国有企业忘记了自己的基本职能和社会责任,它们不再满足于从主业中获得利润,而是越来越多地进入虚拟资本市场和其他可以投机的商品市场,力图以短平快的炒买炒卖方式以钱生钱,在再生产过程之外获得更多的再分配收入。于是,掌握在国有企业经营者手中的巨额国家资本和银行贷款,越来越多地转化为投机资本。投机资本的盛行不仅导致社会财富的不公平分配和两极分化,而且和科学发展的要求背道而驰;不仅背离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宗旨,也有悖于市场经济承担的历史任务。

第四,政府机构普遍存在职能错位的问题。从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在很大程度上是国有经济定位和政府职能的转变。然而,相当多的政府机构特别是地方政府,没有随着经济体制的变革实现职能的根本性转变,它们的职能既存在越位的问题,也存在不到位的问题;既违背了市场经济规律,也不符合社会主义道路的要求。应当肯定,各级政府在解决民生问题上付出了努力,而且有所进步。但问题在于,它们的职能定位不准确:它们不是努力解决企业、市场、民间解决不了和解决不好的问题,而是把更多的财力和精力放在上大项目、招商引资、“跑部钱进”、门面工程上面。它们不满足于依法通过赋税取得财政收入,而是把自己变成自我创收的实体,甚至变成隐形的市场主体。曾几何时,它们在“市场化改革”的指引下,一方面竭力把公共产品和准公共产品产业化、市场化、资本化,以转嫁政府的财政负担;另一方面,力图在赋税规费之外,通过买卖地皮、“经营城市”、政府服务有偿化等等方式为自己“创造”更多的收入。地方政府职能定位不合理和行为扭曲,既是民生“四难”普遍存在的主要原因,也是我国非科学发展的主要因素。

第五,官商结合和互相利用扭曲了市场经济关系。如果说“政企不分”(国有企业和行政权力的结合)是国有企业难以避免的特性,那么,它在市场经济中,在不合理的职能定位中,则进一步转化为官商结合和官商互相利用。这种情况固然与每个官员和商人自身的素质有关,但他们都不过是不合理的经济关系的人格化。官商结合和官商互相利用不仅存在于国有企业和政府机构之间(这实际上是内部关系),也同时存在于民营企业和政府机构之间。他们通过权钱交易各得其所。官商结合和互相利用,使正常市场经济关系被扭曲了,必将产生许多问题:首先,导致分配关系不合理和腐败问题丛生。在正常市场经济关系中,收入差距一般不会达到过分悬殊的程度,而这种被扭曲的市场经济关系,便成为产生越来越多亿万富翁的经济基础,也是滋生腐败的温床。其次,导致经济失衡和经济秩序的混乱。在正常市场经济关系中,经济结构和经济秩序受到市场经济规律的调节,而在被扭曲的市场经济关系中,所形成的是另外一种秩序。再次,导致利益上的冲突和社会矛盾。资本和雇佣劳动、利润和劳动者报酬的对立是市场经济的题中应有之义;但在被扭曲的市场经济关系中,不仅会加剧这种对立,还会产生国企和民企、“官府”和民众利益上的矛盾和冲突。最后,导致资源配置的不合理和低效率。在正常的市场经济关系中,资源配置有可能更加合理和高效;但在扭曲的市场经济关系中,资源配置很难做到合理和高效。

第六,科学发展的阻力主要来自地方政府和国有企业。非科学发展的核心是以GDP的增长速度为中心。片面追求GDP的高速增长,必然是见物不见人,甚至颠倒人和物的关系;必然把比例协调、结构合理、质量安全、可持续发展等等摆在次要地位。非科学发展固然与思想认识有关,但从根本上讲是一定经济关系的产物。以速度为中心的发展方式之所以难以转变,同政府机构和国有企业的特殊利益关系极大;它们的特殊利益——领导干部政绩、财政收入、企业利润、企业规模扩张等等——更多地是在非科学发展中实现的。反过来,这种以速度为中心的非科学发展方式,又进一步要求,国家的经济政策、国民收入分配、资源配置尽可能向工业、城市、资本、国企、政府倾斜,要求为它们获得更多的利益开辟道路和提供帮助。这样一来,我们面临的那些经济社会问题不仅难以解决,而且有可能进一步恶化。一些宏观经济的数据表明,我们通过努力所取得的进展,不断地被新的恶化所抵消。

(四)探索变革生产方式和经济关系的基本思路

现在人们对改革有两种极端的看法:一种认为改革存在方向性问题,所有问题都是改革带来的;另一种认为,改革停滞不前,所有问题都是改革不到位造成的。应当说,改革的大方向是正确的,但改革过程中的确有失误和偏差。解决我国面临的诸多难题,不是靠所谓“彻底的市场化改革”,而是通过纠正改革中的失误和偏差,消除我国生产方式和经济关系中存在的不合理因素。如果说过去所进行的改革主要是为市场经济创造条件,那么,今后所进行的改革主要是纠正“市场化改革”中出现的经济关系的扭曲和变异。归结起来,主要是做到两个合理定位,处理好四个关系。

1.国有经济必须进一步合理定位

所谓国有经济的“合理定位”,就是在质的方面进入适当的产业领域,执行必要和适当的职能;在量的方面保持国家资本的合理比重。其目的在于明确国有经济的性质和应当完成的历史任务。国有经济的定位是所有制结构调整的核心问题,也是生产方式和经济关系能否合理的决定性因素。

把国有经济的合理定位归结为“国退民进”是片面的。中国和其他市场经济国家相比,国有经济既有共同点又有区别。共同点在于,主要解决市场解决不了和解决不好的问题。区别在于,中国的国有经济是体现社会主义道路的所有制形式和经济成分,本质上是全民所有制经济。因此,第一,国有经济必须坚守全民所有制的本性,在法律所有权和经济所有权、劳动和所有权不能不分离的情况下,必须把它的法律所有权掌握在“全民”手中,并在经济上得到实现。为此,有必要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设立全民资产所有权管理机构,并在省和地级市两级人代会设立代理机构。各级政府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它不应当是非政府机构)必须像发改委和财政部那样向各级人大会议报告工作,并接受人大全民资产所有权管理机构的质询。第二,国有经济必须掌握国家经济命脉,必须真正发挥利国利民的控制力作用。国家资本必须进入的产业领域,既要同市场经济形式相适应,符合比较利益原则,又要符合社会主义道路要求。在这个前提下和范围内,处于垄断地位是必要的和合理的。但是,国有经济发挥控制力,不能解释为通过股份公司形式发挥“四两拨千斤”的作用。第三,国家资本和国有企业不能唯利是图。国家资本可以在国际市场上同外国资本进行竞争,但是,在国内市场上,一般不应当进入与民争利且利少弊多的一般盈利性、竞争性领域,为非国有经济留下充分的发展空间。国有企业的分支机构以及子公司、孙公司不应当变成实际上的私营公司。国家资本绝不能成为唯利是图、危害社会的投机资本。

2.政府的经济职能必须进一步合理定位

政府经济职能的定位在于明确政府应当和适合做什么,不应当和不适合做什么。我国政府在市场经济中的职能,同样既有一般性,又有特殊性。我国政府的经济职能定位同样有两个原则:一是体现社会主义道路的要求;二是适应市场经济规律的要求。政府的主要经济职能应当是:在人民代表大会的授权下监督管理国有资产和国有企业;预测、规划和引导产业发展方向;制定经济活动和市场交易规则,监管市场主体和市场体系;适当调节和矫正市场调节带来的负效应;提供同制度和能力相适应的公共产品、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提供无偿的或不以赢利为目的的社会服务;顺应经济运行规律进行宏观调节;重点保护和帮助雇佣劳动者和弱势群体;限制虚拟资本和投机资本。应当强调的是,第一,政府的根本性、战略性的目标是消除贫困(广义的贫困),让全体人民共享发展成果。政府一定要以解决好基本的民生问题为己任。第二,政府的宏观经济目标是货币稳定、经济适度增长、充分就业、国际收支平衡。各项目标必须统筹兼顾,而货币稳定则始终是基础。政府不应当把GDP的增长作为自己的硬指标和核心目标,更不应当不顾代价、不计后果地追求GDP的高增长。第三,政府必须确定合理的财政收入来源、水平和结构,必须确定合理的财政支出水平和结构。政府不应当在法定财源之外凭借行政权力自我创收。政府必须放弃“以地生财”的违法错误做法,政府必要和可能的公共服务决不能市场化和有偿化。第四,根据我国和国际社会正反两方面的历史经验,政府不要力图解决那些不属于政府应当解决的问题,不要做那些得不偿失和力所不及的事情。例如:不能通过信用扩张和滥发纸币扩大需求;不能以财政资源挽救本应破产和淘汰的国有企业;不能超越财政能力、以举债的方式扩大社会福利,等等。政府必须转变应对经济危机的思路。政府不应当充当解救危机的救世主,不应当以强力扩张性政策和保护落后的方式应对危机,不应当以制造新的危机的方式应对当前的危机;政府应当顺应市场经济的规律,因势利导,主要由市场经济主体自身消化危机和承担危机的后果。从根本上来说,政府必须通过提高劳动者报酬的比重和居民消费能力,降低“生产相对过剩”的程度。

3.必须着重处理好四个基本关系

在两个合理定位的基础上,一定要处理好四个基本关系:劳资关系;政民官民关系;人和物(目的和手段)的关系;劳动者收入、企业收入、政府收入三者的比例关系。要做到以劳为重、以民为本。

关于劳资关系。在我国的市场经济中,由于主体的生产方式是资本和雇佣劳动的结合方式,因此,劳资关系必然成为基本关系。但是,劳资关系必须放在社会主义道路初级阶段的框架内处理,力争做到公私兼顾、劳资两利、劳资和谐。政府对劳资双方的合法权益都应当保护,但重点应当是处于弱势的劳方。政府有责任控制和调节资本利润率,使劳动者报酬的比重保持在合理水平。工会应当真正成为工人阶级权益的直接代表,并奋力为之争取。只要工会有必要存在,它就必然是雇佣工人的代言人和资方的对立物。

关于政民关系(官民关系)。这是最具社会主义特点的关系。我们的党和政府及其公务员具有双重身份:一方面是形式上“超阶级”的社会管理者、服务者;另一方面是在共产党的领导下,为工人阶级、人民大众利益奋斗的主导者、组织者。政府不能追求自己独立的利益,不能成为老百姓的“父母官”,更不能成为侵害他们权益的对立面。政府收入应当保持在合理水平,和企业利润、劳动者报酬保持恰当的比例。政府官员不应当谋求过高的收入。

关于人和物的关系。在我国现阶段,人和物的关系是一种复杂的关系。人和物的关系涉及自然关系和社会关系两个方面,这里考察的主要是社会关系。一方面,在商品生产和价值形式中,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中,人们总是以物为中介发生关系,而且总是物支配人(表现为货币、资本、生产资料对人的支配)。但是,在社会层面,我们的人民政府不能颠倒人和物的关系,不能颠倒目的和手段的关系;而应当做到物为人的需要和发展服务,手段为目的服务。目的就是人的需要和自由全面发展,手段就是能够提高劳动生产力的各种因素。

关于三者收入的比例关系。这里所说的“三者”指的是劳动者、企业和政府。这三者收入的比例关系是最重要和基础性的比例关系。在国民经济统计中,就是初次分配中劳动者报酬、固定资产折旧、营业盈余、生产税净额的比例关系。这个比例关系决定居民收入的比重和居民消费的比重,进而决定增长方式和发展方式。这个比例关系直接或者间接地体现了劳资关系、政民关系、目的和手段的关系。合理的比例关系不是设计出来的,而是社会实践的结果。现在的主要问题是劳动者报酬比重偏低,增加值乃至国内生产总值的分配过分向政府和企业倾斜。改变这种不合理的比例关系,关键是提高劳动者在生产关系中的经济地位,保护劳动者的权益,而不是单纯在分配关系本身做文章。

注释:

①“狡猾”一词来自黑格尔《哲学全书》第1部《逻辑》。其中有这样的话:“理性何等强大,就何等狡猾。理性的狡猾总是在于它的间接活动”。

标签:;  ;  ;  ;  ;  ;  ;  ;  ;  ;  ;  ;  ;  ;  

要研究经济理论,解决经济问题,必须从生产方式入手_生产方式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