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市场经济条件下律师职业道德建设

论市场经济条件下律师职业道德建设

罗财喜[1]2002年在《论市场经济条件下律师职业道德建设》文中研究表明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我国律师业得到迅猛发展。80年代初,我国律师人数只有3000人,到1999年,增加到12万人。律师在维护法律的尊严和统一,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做出了积极贡献;在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深化经济体制改革方面也有重大作用。但同时,我们也应看到,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律师职业道德也还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首先,责任心淡漠,损害当事人利益。作为一名律师,应当对当事人负责,如今,我们律师队伍中有为数不少的律师缺乏责任心。其次,弄虚作假,一味贪图经济利益。律师进行业务活动,必须忠于宪法和法律,律师不得提供虚假证据,隐瞒事实。然而,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律师,为了获得更多利益,便就弄虚作假,比如向法院提供虚假证据,隐瞒重要事实便是。第叁,行贿受贿,利用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比较常见的情形有:一是向法官赠送钱财;二是贬损或诋毁其他律师或律师事务所;叁是给委托人或介绍人以各种名义的财物和利益许诺。第四,荒于业务,办案效率低下,作为一名律师,应该谙熟法律,精通业务,博闻强记,能言善辩。但很多律师欠缺这一点,把大部分时间、精力用在与法官及一些政界要员的交往关系上。执业律师存在以上问题,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具体分析起来,不外乎以下几种:首先,拜金主义思潮的影响。在发展市场化商品经济条件下,有些律师开始崇拜货币,向往金钱,唯“钱”是图,甚至还有些律师为了赚钱,不惜以身试法。其次,社会不良风气的作用。由于种种原因,我们的党风和社会风气曾一度恶化,虽然党和国家采取了种种措施努力纠正,然不正之风在各地区各部门盛行。我国有些司法工作人员在这种不正之风的熏染下,产生一种从众心里,要求当事人“请客送礼”,甚至勒索财物。这种风气对于律师执业有极强的负面影响。第叁,对违法办案的律师惩罚不严。第四,律师执业规范体系不完备,不健全。 在我国市场经济条件下加强律师职业道德建设具有以下重大意义:它是“依法\SWWjs) yThW、slCH \、。、、。.-/x八引ER‘了*i:二 治国”、“以德治国”和“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它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国家 根本利益的重要手段;它是维护社会正义与公平的有效途径。加强律师职业道德建 设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首先,完善律师职业道德规范体系。我国律师业的道德 规范体系,存在诸多问题。如果不加以完善,则会影响律师道德素质的提高。其次, 工 改革律师管理体制,强化律师内部监督管理作用。我国对律师的管理监督模式仍是 计划体制下的那一套。对律师基本上是行政管理。我国法律并未赋予律师协会在律 师管理方面实质性权力。因而我国对律师的管理模式进行改革,要进一步转变观念, 充分认识加强律师行业管理的必要性。要给子律师协会更多的实质性权力,保障律 师协会对律师执业行为的管理、监督。第叁,建立完备的外部监督体系。对律师执 业行为要进行强有力的外部监督,给律师以外在的力量,让律师在执业中更好的约 束自己。外部监督体系指的是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依法对律师的各种执业活 动进行监督所构成的多层次的系统或网络。该体系包括国家监督、社会舆论监督、 人民群众监督、当事人监督四大系绞。第四,建立律师过错责任赔偿制度。所谓律 师赔偿责任,是指律师在其执业过程中,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而产生的赔偿责 任。第五,建立和完善律师宣誓制度。律师宣誓制度是指律师在执业前必须向司法 机关宣誓的制度。该制度对促进律师职业道德素质的提高有着重大意义。建立律师 宣誓制度,是增加律师责任感的有效途径;它是培养律师职业道德、规范律师行为 的重要方法。构成我国律师宣誓制度必须从我国实际出发,借鉴其他国家一些好的 作法,提高我国律师执业素质的水准。第六,加强对律师知法犯法、执法犯法行为 的制裁力度。第七,强化律师职业道德建设的自律机制。职业道德的自律机制有诸 多方面,主要强调两个方面:一方面要注重强化律师的道德良心,“良心是道德的卫 士”,另一方面,应注重强化律师的自我道德修养的能力。道德主体的内在自律机制, 离不开主体的自我道德修养,离不开主体人格的不断完善。

李洁[2]2015年在《我国律师行业的不正当竞争及其预防》文中认为近年来,我国律师业得到了长足发展,但亦有不和谐因素的存在。其中,律师行业的不正当竞争已是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全面发展,法律服务市场的竞争已很普遍。迫于竞争压力的增大,律师行业的不正当竞争也愈演愈烈,这给我国律师行业的发展带来了负面影响。我国律师行业不正当竞争的加剧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而如何行之有效地对这一问题进行预防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目前我国对律师行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预防还存在诸多问题。本文拟对我国律师行业的不正当竞争进行深入的分析,在探析我国律师行业不正当竞争特性的基础上,提出针对我国律师行业不正当竞争行为特点的预防措施,以实现促进我国律师行业良性发展的最终目的。本文从预防的角度出发,按照我国律师行业不正当竞争的概念和特点、具体行为表现、危害性、对其预防的必要性、产生原因及针对我国律师行业不正当竞争应采取的预防措施这一思路来进行研究。第一部分对我国律师行业不正当竞争的概念和特点进行分析。本部分论述了不正当竞争作为法律概念的由来和我国关于不正当竞争的规定,并结合我国律师行业的具体情况,对我国律师行业不正当竞争的概念进行概述。除此之外,笔者结合具体案例对我国律师行业不正当竞争的特点进行总结。第二部分具体描述现实生活中我国律师行业存在的几种主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此部分在结合法律法规、律师行业规定和案例基础上,对我国律师执业实践中的几种主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总结概述。第叁部分阐述我国律师行业不正当竞争的危害性及对其加以预防的必要性。危害性主要从律师形象、律师事务所管理、社会风气、市场秩序和律师业的发展五个方面来论述;预防的必要性主要从规范律师行业秩序、参与国际竞争和我国法治目标的实现叁个方面进行论证。第四部分对律师业不正当竞争的成因进行深入分析。从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性质变化、法律规定模糊和相关的制度缺陷、社会环境、律师行业内部管理和外部监督五个方面进行论述。第五部分探讨应对我国律师行业不正当竞争行为所应采取的预防措施。这部分主要是在以上四部分的基础上,针对我国律师行业不正当竞争问题的成因,内外结合,从四个方面提出针对我国律师行业不正当竞争的具体预防建议。笔者希望本论文的研究能为抑制我国律师行业不正当竞争提供一些建议,以促进我国律师行业的秩序更加规范,法律服务市场更加有序,我国律师行业更加繁荣。

胡建华[3]2014年在《农村民主管理制度:法理分析与法治保障》文中提出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建设中国特色民主政治制度,是中国共产党坚定不移的奋斗目标。我国现代化建设的主要目标之一在于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与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建设是个系统工程,其中心内容是要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从各层次、各领域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这就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及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以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为根本,以全面增强党和国家的活力,着力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为目标,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全面发展社会主义政治文明。这就要求必须重视各层次民主制度的建立健全,确保人民群众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及民主监督“四个民主”的依法实现,充分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及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切实保证人民群众广泛权利和自由的依法实现和享有。于此背景下,农村民主管理制度不仅是我国广大农民政治参与的重要制度形式,也是我国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发展所面临的的重要理论与实践问题,更是法治中国建设进程里中国社会主义现代法治国家在农村基层的实践发展所面临的重要理论与实践问题。论文以马克思主义政治学及马克思主义法学基本原理为指导,从当代中国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发展的社会现实出发,运用规范分析法、历史分析法、文献分析法、比较分析法及多学科交叉法等多种研究方法,从整体上将农村民主管理制度放置在中国社会主义现代法治国家建设视野下围绕其法理分析与法治保障等问题进行了较为全面、系统性的研究。中国社会主义现代法治国家的建设,其路径主要有自上而下的政府推进型和自下而上的社会演进型。政府推进型的主要特点是政府在法治国家建设中居于领导者和主要的推动者地位,法治主要凭借政府所控制的本土政治资源根据政府的目标进行指导设计和建构。社会演进型的主要特点是指法治国家的建设是在与政府相对应的民间社会生活中自然孕育和发展演变而形成的,是社会法治自然生发形成的结果。①两种路径各有特点,政府推进型认为法治国家秩序建设是一种理性的秩序建构,由于中国法治传统的缺乏,主张通过理想制度的借鉴和政府的强制力推动法治国家秩序的建构,排斥社会传统资源的积极作用。而社会演进型则认为法治国家秩序的构建不是理性建构的秩序而是一种自然生发发展的秩序,其实现的基础须从社会传统中去为法治的制度性变迁和理性建构寻求基础,而不是理想制度的借鉴和政府的强力推动。对此本文认为,上述两种法治国家建设路径各有优劣,应辩证的分析与看待,政府推进型路径强调法治建设是国家必须凭借国家权力进行建设的职责,不重视民间传统社会的作用和中国法治建设的社会传统文化基础,选择这样的路径,难免导致国家法治建设与民间社会自治的冲突和摩擦,增加法治建设的难度和效度。社会演进型则单纯地强调国家法治建设的自发性和自然性,轻视国家和制度在法治建设中的作用,仅依据这条路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进程必将艰难而漫长。对此,怎么办?本文认为结合中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面临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应高度重视法治国家建设路径选择的多元化,不宜走单一化的路径。结合中国法治建设的现实基础,应充分考虑到中国的民问传统社会发育和中国国家权力在法治国家建设进程中的优势的发挥,走自上而下的政府推进型和自下而上的社会演进型互相结合、共同协调发展的符合中国国情的法治建设路径。通过国家法治建设的路径多元化,充分发挥国家和社会民众两方面的积极性,上下联动,在合力形成中共同促进法治国家的建设进程。由此,在自下而上的社会演进型路径中对农村民主管理制度进行法理分析具有非常重要的理论研究价值与深刻的现实意义。基于马克思主义法学基本原理,从法理分析的视角对农村民主管理制度概念、价值理念、生发基础及其法治运行的困境等基本理论与实践问题进行了比较系统的分析,这不仅是回应目前学术理论界与实务界对此问题持续关注和不断深入研究的一种努力尝试,也是本文得以展开研究的逻辑起点与前提条件。论文对农村民主管理制度的概念进行了探析,并将其与相关概念进行了比较辨析。在全面解构概念的基础上对农村民主管理制度的价值理念进行深度的剖析,论文认为农村民主管理制度的价值理念主要表现在基层民主自治性、基层制度性、基层治理模式性及农民活动方式性等方面,这是对农村民主管理相关理论与实践问题展开研究的制度价值基础。同时,农村民主管理制度在社会演进型路径中的长期发展过程中有其经济、政治、文化及伦理等方面的生发基础。由于国家现有乡村关系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语义的模糊性导致了农村民主管理制度法治化轨道上的运行与发展面临外部、内部困境的制约与束缚。导致农村民主管理制度法治运行困境的原因也是多方面的,通过其与来自自上而下的政府主导型的法治国家建设路径的理性安排制度的矛盾与冲突,从法理学的角度分析,主要体现为;社会对国家的抵制与融合;自治权对行政权的消解与平衡;权利对权力的制约与平衡。通过对自下而上社会演进型路路径中农村民主管理制度的法理分析,从自上而下的政府主导型路径中加强对农村民主管理制度的法治保障就显得非常必要,这也是农村民主管理制度在现代法治国家建设视域下基于社会演进型路径与政府主导型路径协同发展基础上实现其对法治国家建设推动功能与作用发挥的题中应有之义。在国家政府的主导下,农村民主管理制度的法治保障是个系统工程,须从宏观进路与微观的具体路径两个方面进行建构。从宏观进路层面看,我们认为农村民主管理制度法治保障首先必须建构起由经济、政治、文化、制度及环境等动力机制要素所构成的一个全面系统的动力机制系统,其次需要明确由以人为本原则、权利保障原则、法治均衡原则、民主参与原则及服务社会原则等因素共同组成农村民主管理制度法治保障的基本原则。在此基础上,着力完善与农村民主管理法律制度创设有机衔接、融合与高效运行的动态的农村民主管理制度法治保障机制。在农村民主管理制度法治保障的微观方略中,我们认为应遵循对制度实施法治保障的一般规律,重点应从立法、执法及司法保障等方面着手,切实解决农村民主管理制度法治化建设进程中所面临的难点与难题,从而构建起比较全面、系统的农村民主管理制度法治保障的完整框架。本文立足于学界有关农村民主管理已有研究的基础上,在现代法治国家建设视野下,尝试对农村民主管理制度在社会演进型路径中的法理分析与政府主导型路径中的法治保障等问题进行比较系统性、全面性的分析研究,这不仅是政治学科研究的重要领域,而且还是法学、历史学及社会学等相关学科领域研究的重要内容。本文研究关注的着力点是如何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进程中实现农村民主管理制度在国家与农村社会之间和谐互动关系的构建,笔者力图通过该研究能够为建设中国特色的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一定的智识基础。在理论上具有一定的探索性与创新性,本论文进一步完善与深化了农村民主管理制度基本理论的研究,拓展了对农村民主管理制度实施保障的范围研究领域,在重点突出、综合系统、全面协调的中国特色基层民主政治法治化建设道路进程中,为我国各地推进农村民主管理改革提供了普适性的可资借鉴参考的法治对策的基本思路。诚然,囿于作者专业知识和学术水平的限制,论文中的有些论点与分析论述尚存在不足,个别地方也没有充分展开,这有待在今后的研究中进一步深入探讨。

双琰[4]2002年在《论市场经济运行的伦理基础——“信”》文中研究指明在以平等的交互主体性为主要特征的市场经济中,相互尊重、信守契约是其最基本的伦理规则。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经济人”只有同时也是一个“道德人”才能通过“利他”达到“利己”、通过“互信”达到“互利”。因此,“信”,包括信誉、信任等,可以说是一种巨大的无形的社会经济资本。它可以节约交易费用、改善市场经济秩序,从而给经济参与者和整个社会带来精神和物质的丰厚回报。 当今出现了严重的“信用危机”或者说是“信任危机”,主要表现为经济信用的匮乏和伦理信用的缺位。这一方面是由于各项制度(经济、法律等)还不够健全完善,更深层的问题则在于现代信用文化供给的缺乏和人们信用观念的淡薄,而这些已经给我们的经济生活及社会政治生活带来了非常不好的影响。因此,在信用重建中,不仅应该从经济伦理信用入手,注重制度的优化设计,企业伦理文化的建设;还要从更微观和更宏观的角度,加强个体美德修养和社会伦理体系的构建,从而形成全方位的重建信用的立体结构体系。

侯鹏[5]2008年在《中国律师执业责任保险制度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所谓律师执业责任保险,是指以律师或律师机构在执业时,因过失行为给委托人或第叁人造成的实际损失为保险标的责任保险。律师执业责任保险制度是律师执业责任保险相关制度的总称。本文的研究主题是中国律师执业责任保险制度。事实上,该制度虽然在国际上已经发展得十分充分,律师执业责任保险与医师、注册会计师、保险中介等行业的执业责任保险几乎成为自觉和一种必需。但在中国,其发展却并非尽如人意,原因是多方面的。本文试图通过对中国律师职业责任保险制度多维度的研究,探索其发展的轨迹及存在的问题,更重要的是,基于这种探索寻找更适合其成长的方案。必须要说明的是,由于笔者并非实务界人士,不可能以十分实证的角度对本主题进行分析,这是不现实的,亦非笔者能力所及。但对此的理论研究并非不必要。笔者在阅读中发现,正是基于对律师执业责任保险许多基础理论的忽视,操作层面上的自相矛盾时有发生。另外,笔者并未放弃服务实践的努力,在本文中将以经典案例为出发点对主题进行更深入的论述。在本文的最后一章,笔者将结合律师执业环境、立法完善和建立律师执业责任保险相关制度保障作出完善中国律师执业责任保险制度的尝试。

刘志峰[6]2004年在《论商业竞争道德》文中研究表明缺德是恶性商业竞争之源,道德是有效商业竞争之本。企业遵从商业竞争道德,是其内在社会属性之“应然”、客观竞争环境之“使然”和德得相通之“欣然”。那种以打击乃至消灭对手为目的以及单纯注重所有者利益最大化的竞争时代渐行渐远,以诚信树形象、以合作求双赢等现代竞争理念渐入人心,商业竞争的观念和方式正在发生道德性转变。 如果片面理解和单一运用道德标准,往往会使人感到道德选择的无所适从。找出道德的商业竞争手段与不道德商业竞争手段之间的分野,有利于道德标准为商业竞争主体所掌握从而发挥其道德评价和引导功能。 道德的商业竞争手段可以分为叁个层次,说明企业遵从道德的同时,竞争的自由空间仍然广阔。企业可以根据对竞争形势的判断,在合乎道德的前提下灵活而安全地开展竞争,这是一种道德关怀。当然,为追求卓越,企业应超越“守法战略”而奉行“信誉战略”。 有意识才有自觉,高素养决定强能力,公共规范需要公众维系。因此,本文认为,培养商业竞争主体的道德意识,提高商业竞争主体的道德选择能力,优化商业竞争的道德环境,是商业竞争道德发生和发展规律的客观要求。

许烨[7]2014年在《当代高校教师职业伦理及其建构研究》文中认为高校教师职业伦理作为处理高校教师的各种社会关系的道理,体现的是社会对高校教师的要求,具有社会占主导地位的价值取向。它充分地肯定并积极地参与到社会发展的历史进程之中,承认社会发展对社会存在的“善”的价值。它与一般伦理的相区别体现在多向性、群体性、道义性、导向性、担当性、去魅性等特点,是一种指导高校教师人际交往的“统一思维”。研究高校教师职业伦理,对加强高校教师的职业道德修养,解决目前部分教师道德失范问题,模范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均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体现了科学性要求、示范性要求和时代性要求。通过对中西方教师职业伦理历史演进的梳理,可以发现我国传统教师职业道德是“教师德性”,强调仁义、兼爱,教学交往以教师为中心,强调教师自身人格的修养;而西方教师职业道德是“教学道德”,强调的是美德、理性与信仰,教学交往以学生为中心,从如何培养学生的角度出发制定和规范教师的职业道德。二者互有长短。作为道德实践者,在专业实践中高校教师的伦理定位应该是什么?是践行德性。高校教师德性作为高校教师职业伦理的最核心原则,具有个体性、多向性、内化性、公共性和自觉性等特征。高校教师德性伦理作为道德原则居于主导地位,统帅和支配着教师职业伦理规范和交往实践,具有广泛的指导性和约束力,是整个高校教师职业伦理的核心和精髓。目前围墙内外存在的道德困境、压力和挑战给部分教师带来了损害和干扰,使其道德意识、伦理功效和道德实践无法同步,导致少数教师最终放弃了自己的专业精神,走向追求名利之路。我国高等教育的现实,客观上要求教师回归传统德性生活,教师通往“至善”之路显得尤为必要。本章将焦点放在教师是围墙内道德教育者这一必然的角色上,以培养学生品质需要具备的具体美德,如公平,尊重而带着关怀之心对待他人,具有道德责任感和义务感,能够利用专业领域的权威来感召学生,具备道德理性能力用以德行实践。高校教师职业伦理规范是德性伦理的展开和具体化,教师德性通过其职业伦理规范来加以指导和调节。高校教师职业伦理规范体现于对教师普遍行为的制约,对教师个体行为的约束,对教师专业实践提供伦理支撑。高校教师交往中的道德责任和专业精神需要倚靠高校教师职业伦理规范和标准来建构,虽然高校的教育、教学、科研注定“教师”必须是一个在道德上负责的职业,但强加于教师的形式化规范并不利于教师建立较强意识的专业伦理。基于差异形成的现代社会的多样性伦理规则为高校教师德行提供道德支柱,不仅有道德规范,有学术规范,也有生活规范。高校教师作为自主的人而自由存在,应该鼓励教师作为一个伦理专业人员来主动构建自我,而不是被动服从伦理规范和标准。高校教师职业伦理规范应该为教师提供知识基础,以及让他们主动获得道德力量来克服自身在师生交往、同事交往、社会交往情境中所面临的挑战。高校教师交往伦理则是教师道德实践的表现形式,是教师德性与职业伦理规范发挥作用的必要条件。高校教师在伦理实践过程,即师生交往过程中通常会遇到一些伦理困境和紧张状态,主要涉及教学交往中的一些伦理问题。一方面,高校教师作为学生成长中的“重要他人”需要在道德和伦理上有责任的保护学生成长的健康,另一方面作为教学中的理性主体需要认清教学交往中学生的他者地位。因此,高校教学在本质上也是一种道德努力。其次高校教师在面对同事交往的过程中遇到的一些伦理困境,需要保持对同事、对群体的忠诚和团结,但当一些“道德迷惑”现象发生时,教师间接表达出的懦弱意识,以及他们在克服同事处于道德问题中时遇到的压力和困难,清晰地表明教师在处理这种紧张状态时伦理知识的欠缺。现代社会中正统的管理被一种不言自明的论断——“好的组织将产生好的人”所引导,伦理问题的解决与合理的制度设计密切相关。以良心与正义、人格与自我、平等与自由为价值取向的理想高校教师职业伦理秩序,在他律社会表现为依靠爱国守法的和谐政治秩序,公平自由的教师宪政秩序,德行公益的教师行为秩序,宽容信任的教师生活秩序,从“世俗”走向“神圣”的教师道德秩序。基于高校教师“在伦理道德意义上应该如何成长为教师”和视其为“德育共同体”,依靠社会对高校教师“有所为”的价值期待,培养有德之师的目标,本研究提出构建高校职业伦理共同体。以情感的德性生活、差异的规范伦理、交往的学术共同体、和谐的伦理秩序为基础,构建广博求真的专业知识共同体,人本理性的伦理精神共同体,关怀向善的德行规范共同体,自律严谨的科研学术同体,良心忠诚的社会服务共同体。

王双云[8]2011年在《会计伦理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随着世界金融危机的席卷,以及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某些失控现象的频繁发生,经济世界错综复杂的财务关系中所暴露出来的会计信息失真和会计基本道德原则丧失等问题使得会计伦理日益成为学界和全社会关注的焦点。本文以“经济人”、“道德人”的人性论为逻辑起点,结合伦理学、经济学、管理学等多学科的理论,采用理论与实践相联系的方法,使用分析与描述的手段,站在本土和全球的视角对我国社会主义会计伦理问题进行了系统的梳理和研究。本文对我国会计领域伦理问题的表征及其成因进行了全面的分析,在吸收国内外会计伦理治理经验的基础上,从宏观上建构了会计伦理问题治理的理论框架,并进一步从会计道德风险控制、会计道德行为选择、会计道德教育创新和会计制度伦理建设等几个微观维度探讨了会计伦理问题的治理,以期对我国会计伦理问题的解决提供决策参考和理论依据,具有一定的理论创新和实践指导意义。全文分为七章:第一章为绪论,论述了会计伦理问题提出的背景和研究的意义。第二章论述了会计伦理的理论基础,认为:会计人是“经济人”和“道德人”的统一,会计人的塑造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一项基础工程。会计的本质是人的活动,反映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从伦理学看,会计是一种伦理活动,本质上是一种特殊的道德现象、道德规范和道德活动的集合。所有的人类活动都涉及伦理,会计作为一种人类活动,也有其伦理层面。会计和伦理道德密不可分。从经济学上看,会计伦理是一种产权制度,会计伦理这种产权制度的建立、实施、修订是要花费成本的。会计伦理是一种经济制度,我们制定会计伦理时,一定要认真地考量制定或修订会计伦理是否推动或阻碍了经济的增长,其意义是积极的还是消极的。会计伦理也是一种有效的信息机制,信息的不对称性导致了逆向选择(Adverse Selection)问题和道德风险(Moral Hazard)问题的出现。会计伦理规范是利益相关者之间重复博弈的结果,从博弈论来看,只有经过多次博弈才能真正做到公平、公正、公开,从而达到一个理想的“纳什均衡”状态。第叁章梳理了我国会计领域的伦理问题及成因。现实中我国会计领域的失信败德现象愈演愈烈:在观念层面上,极端个人主义已危险地渗入中国社会,而会计领域也不可避免,享乐主义、拜金主义和本位主义甚嚣尘上;在规范层面,职业道德缺失,“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被打破,会计职业道德被突破、僭越的现象十分突出;在行为层面上,道德行为失范,会计不当行为、会计较恶行为、会计极恶行为不断上演,一部分会计人员失去理性,从行为失范直到触犯刑律。人性扭曲与利益诱惑、制度缺失与监督无力、成本低廉与执行乏力、教育薄弱与历史影响四者相互作用共同造成了会计伦理问题沉重的不道德状况。种种会计领域道德问题的产生,究其表面原因,是社会经济环境不佳,法律不全,执法不严,惩处不力,无法约束人们的各种不良行为;根本原因则是人们的道德标准下滑,真假、善恶、美丑、好坏、是非、忠奸等界限模糊,无法约束人们的不良心灵,进而导致会计不道德现象和行为。第四章总结了会计伦理问题治理的历史选择并提出了新的会计伦理问题治理理论框架。这是全文的重点。会计官吏犯罪的立法与惩治、会计伦理思想的重视与弘扬、会计道德规范的践行与信守是我国古代会计道德建设的突出特点,也是我国会计道德建设的可资借鉴的宝贵经验。综观西方对会计道德问题的治理,就是会计法制不断完善、会计制度不断创新、会计道德不断进步的过程。在经历会计道德危机带来惨痛教训的同时,西方一直在探索治理会计道德危机之路。从会计准则的颁布到会计法制的推行,从加强监管到重视道德教育,我们看到了西方各国为治理会计危机,重建投资者的信心所作的种种努力。其实,会计伦理问题不能依靠单一的治理方法,必须多管齐下综合治理;必须依赖理性法制的力量,但不能过分迷信法制;不要过分崇拜市场的力量,民间自律不见得是最佳选择;不能只重视制度安排,而忽视全方位的道德教育。我国会计领域伦理问题产生原因的复杂性,存在形式的多样性,决定了会计伦理问题的治理是一个系统工程,必须注重治本,注重预防,注重制度建设,多措并举,综合治理,着力完善治本之策。从社会伦理的宏观视野看,会计伦理问题治理的基本框架需要强化源头治理,加强教育,完善制度,深化改革,有步骤推进。具体而言,必须从会计伦理规范的层次化、会计伦理规范的法规化、会计伦理活动的制度化、会计伦理教育的专门化和会计伦理监督的社会化等方面进行构建。第五章探讨了会计制度伦理的建设。会计伦理的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迫切需要会计制度伦理建设。会计制度伦理的创新,包括会计制度的伦理化和会计伦理的制度化两个方面。制度设计伦理是在设计和建立制度时对伦理的考虑,既包含制度建立的伦理观基础,又包含其是否具有道德合理性;制度运行伦理则是在制度运行或者实现时所应该遵循的道德规范。会计伦理制度化是一种以强制力为后盾的权威机构与将道德良心明文化、外部化、制度化相结合而构成的“制度化规范力量”。会计伦理制度化、规范化、明文化、法律化是社会发展的要求。会计伦理制度化是当今特殊经济体制下的必然选择。第六章深入分析了会计道德风险控制和会计道德选择。从会计危机治理的角度看,会计道德风险的控制也是一种高层次的会计行业自律和内部控制策略。会计道德风险的管理包括道德风险识别、道德风险动因分析、道德风险管理对策等。作为社会的成员,每个会计从业人员都负有选择的使命和责任,放弃这种使命和责任,就是放弃作为人的资格,把自己降低到一般动物的水平。影响会计行为选择的因素有社会道德体系、会计道德体系和会计职业道德教育。会计道德选择的心理机制,是会计道德选择得以进行并发挥作用的意识结构和心理基础。它是一种自觉、自主、自控的联结方式或运行方式。会计道德选择的实现是一个在一定自由的基础上,依据正确的选择尺度,选择正确的手段,达到选择的目的并承担相应的道德责任的过程。选择的前提、选择尺度和选择目的与手段,是会计道德选择具体实现中叁个重要的环节。第七章探索了会计道德教育问题。从会计伦理问题治理的角度看,会计道德教育是会计治理理论框架中最为基础而目前又最为薄弱和被人忽视的环节和方面。充分发挥会计道德教育的作用,必须更新观念,在会计道德教育制度、会计道德教育环节、会计道德教育内容、会计道德教育方法等方面实现创新。同时,加强会计道德建设,防范和治理会计失信败德问题,必须“以人为本”,立足于会计从业人员这一主体,通过唤醒和培育会计人员的道德良心。企业的会计良心和会计师的职业良心构成了会计良心的双重性结构。会计良心具有二重性结构模式,与此相适应,可以从两个方面入手培养和建设会计良心。从会计道德教育的目的看,他律式的组织道德教育和自律式的自我道德教育的效果实现,是会计高尚道德人格的形成重要途径。自律与他律相补充,才能珠联璧合,相得益彰。会计道德境界大致可分为叁个层次:“雇佣型”境界、“尽职型”境界、“献身型”境界。用教育凝聚人心,用文化激励人心,只有通过开展形式多样的有效的会计道德教育,才能使“诚信为本,操守为重,坚持准则,不作假账”这一思想深入人心。

刘恒科[9]2006年在《论市场中介组织的经济法调整》文中研究表明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市场中介组织作为一种新兴的社会主体,在经济生活中起到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各类市场中介组织的法律问题,成为学界研究的又一理论热点。 由于受我国长期处于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许多与市场相关的组织结构及运作理念亟待提高,对于市场中介组织这一具有全新理论和实践功能及运作形式的组织形态,理论界的前瞻性研究尚处于较为落后的状态,缺乏对市场中介组织的统一定性。究竟什么是市场中介组织?理论界对此意见不一。至于对市场中介组织的法律定性,理论界也有许多不完全的认识,有待进一步考证。 本文从市场中介组织的概念及特征入手,通过阐释市场中介组织的作用和功能,结合社会学、经济学的方法,从感性认识逐步到理性认识来分析市场中介组织的法律定位,将市场中介组织定位为经济法主体。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分析市场中介组织在我国发展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试图找出对市场中介组织进行经济法调整的对策和完善法律的建议。文章主要立足中国国情,以经济法为中心,整合民商法、行政法,及社会学、政治学,经济学等学科原理、研究方法和最新研究成果,对经济法学的特殊主体——市场中介组织加以研究,以期引起共鸣,完善我国的经济法基本理论。 首先,笔者提出,市场中介组织是按照一定的法律、法规,规章(或根据政府委托),遵循独立、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在市场

张珉[10]2005年在《协同主义诉讼模式的法理分析》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对民事诉讼模式的研究能够丰富民事诉讼理论、指导民事司法实践并对探寻我国民事诉讼法制现代化的实现路径有积极意义。我国理论界的相关研究局限于当事人主义及职权主义诉讼模式,而对协同主义诉讼模式这一各国民事诉讼的共同发展趋势重视不够。本文梳理了我国民事诉讼模式研究的现状,追溯了协同主义诉讼模式发展的历史背景,对该诉讼模式重在进行法理分析,探讨其理论基础、法理内容及该诉讼模式下当事人与法官的作用机理;同时着重论证了协同主义诉讼模式是法制现代化话语中我国民事诉讼模式的新选择,并将之运用于对我国民事审前准备程序的重构。最后,分析了协同主义诉讼模式在我国的现状,并探讨了如何调整阻碍该诉讼模式在我国生成的环境。 协同主义诉讼模式中,充分发挥法官与当事人的积极作用,使法官与当事人之间以及当事人相互之间协作推进诉讼。当事人的裁判请求权在民事诉讼法上的实现需要对当事人的诉权和民事诉讼权利加以平等保护及审判权与诉权之间的冲突与协调是构筑该诉讼模式的理论基础。协同主义是在对辩论主义进行批判与否定的基础上构建的,是对辩论主义的修正,修正手段有阐明权与诚实信用原则。该诉讼模式下在当事人之间对抗的同时强调他们之间的合作与协同,在法官与当事人之间相互制约的同时强调他们各自发挥积极作用协同促进诉讼。 当前我国民事诉讼法制没有实现现代化而是有一定的距离,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没有形成现代化的民事诉讼程序,而这又是我国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的结果。基于克服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的弊端、为我国民事司法改革提供理论指导等方面原因而有必要重构我国民事诉讼模式。协同主义诉讼模式有利于实现诉讼公正与诉讼效率,与现代市场经济发展要求及民事诉讼内在规律相适应,并已经成为各国民事诉讼的共同发展趋势,其应当成为我国民事诉讼模式的新选择。按照该模式对当事人与法院的权限重新配置有利于解决我国目前民事诉讼中审前准备程序存在的问题,从而构筑一个独立的能够有效发挥其功能的审前准备程序。确立这一恰当的民事诉讼模式是在我国实现民事诉讼法制现代化的一种可供选择的路径。

参考文献:

[1]. 论市场经济条件下律师职业道德建设[D]. 罗财喜. 华中师范大学. 2002

[2]. 我国律师行业的不正当竞争及其预防[D]. 李洁. 西南政法大学. 2015

[3]. 农村民主管理制度:法理分析与法治保障[D]. 胡建华. 华中师范大学. 2014

[4]. 论市场经济运行的伦理基础——“信”[D]. 双琰. 南京师范大学. 2002

[5]. 中国律师执业责任保险制度研究[D]. 侯鹏. 华中科技大学. 2008

[6]. 论商业竞争道德[D]. 刘志峰. 中南大学. 2004

[7]. 当代高校教师职业伦理及其建构研究[D]. 许烨. 湖南大学. 2014

[8]. 会计伦理问题研究[D]. 王双云. 湖南师范大学. 2011

[9]. 论市场中介组织的经济法调整[D]. 刘恒科. 山西大学. 2006

[10]. 协同主义诉讼模式的法理分析[D]. 张珉. 南京师范大学. 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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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市场经济条件下律师职业道德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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