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率变动对我国寿险业务发展的影响_银行利率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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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2年我国恢复寿险业务,1996年底,寿险保费收入达311 亿元人民币,虽然只占总保费756亿元的41.14%,但其发展势头却十分强劲。与1985年相比,十多年来寿险保费收入年均增长48.15%, 远高于保费总额年均32.85%的增长速度。但是, 寿险业在这十多年的发展过程中也历经起伏,最直接的表现就是保费增长速度不稳定,时高时低,个别年份甚至为负增长,其中一个重要因素就是利率的变动。利率,作为资金价格,它的变动调节着金融资产存量、流量在各经济部门中的分布,作为金融业新兴的组成部分—人寿保险业,由于其业务长期性、储蓄性的特点,利率调整不可避免地会对其产生影响。本文侧重于对寿险公司的负债业务(保险业务)作一分析研究,希望有助于我国寿险业提高利率风险的防范能力。

一、寿险费率和利率

预定死亡率、预定利率及预定费用率是计算各种寿险保单保险费的三个基本要素。其中,以预定死亡率和预定利率为基础计算的保险费称为纯保费,是保险金给付的资金来源,而以预定费用率计算而得的称为附加费,这部分费用的多少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保险公司管理水平的高低。纯保费和附加费构成了人寿保险的营业保费。

虽然不同寿险险种、不同缴费方式、不同给付方式使费率无法用统一形式表达,但费率厘定的根本原则是相同的,这就是等价交换、收支相等。纯保费是寿险保费的核心,其总额应与保险金给付总额达到平衡,也就是说从总体上看,纯保费收入的现值应等于未来支付保险金的现值,即保险人将在未来支付的保险金以一定的贴现率折算成现值就是要向投保人收取的纯保费,这个贴现率就是预定利率。从贴现概念可知,预定利率越高,折成现值的纯保费就越低;而预定利率越低,则纯保费越高。

正如利率是资金的价格,费率也是保险这种特殊商品的价格。既然寿险纯费率是以预定利率为贴现率计算而得的现值,这意味着寿险经营一开始就引进了利率因素,而且这一因素一直贯穿于寿险经营的全过程,并充分体现在预定利率与市场利率及投资收益率三者关系中。

由于预定利率是事先确定的,而市场利率是不断变动的,因此,确定一个合理的预定利率对保险人的经营十分重要。如果该利率定的过低,会加重投保人的保费负担,进而影响寿险业务的发展;如果预定利率定得过高,又会加大保险人的投资风险,因为预定利率构成了寿险资金运用的下限,这是一个硬约束。为维护被保险人的利益及寿险经营的稳定性,这个利率一旦确定,往往会在一个较长时期内保持不变,保险人将以此利率水平并以复利方式进行保险金的给付,这就要求保险人资金运用所取得的收益率不能低于预定利率。如果投资收益率低于预定利率,则发生亏损,长期持续下去就会导致偿付能力的不足,甚至引起保险公司破产。由此可见,预定利率和市场利率在比较中同时反向影响着保险人的经营,随国民经济的波动而波动,很难准确判断远期利率水平,这就使得预定利率的厘定成为一个难题。

二、利率变动对寿险保费收入的影响

作为储蓄性机构之一的人寿保险公司,始终面临利率风险。事实上,随着中央银行启用利率杠杆调节经济运行,我国寿险公司一直面对相当大的利率风险;1985年到1995年11年间,一年期银行存款年利率均值为8.77%,标准差为±2.45%,利率最高水平与最低水平之间的极值达6.30个百分点;三年期存款年利率均值为10.04%,标准差为±2.52%,极值达6.66个百分点。我国目前寿险预定利率水平为年复利8.8%, 这是个相当高的利率〔1〕,无疑增强了寿险的储蓄功能, 加强了寿险的吸引力,但即便如此,也很难抵御银行利率调整带来的影响,具体体现在对保费收入存量和流量的影响上。

(一)利率变动对寿险资金存量的影响

人寿保险的特点之一是长期性,有的保单的保险期限长达几十年。但这种长期性并不能屏蔽利率调整对保费存量的影响,因为寿险保单的有关条款为资金的流出设计了很好的机制,主要有二条途径:一是退保。由于寿险的储蓄性质,寿险合同都规定了不可没收现金价值条款,根据这一条款,投保人因各种原因可以要求退保,并取得一定的退保金,即不可没收的现金价值。退保的原因很多,可能是投保人经济状况发生变化而不能续保,也可能是其它原因,其中一个重要因素就是利率的调整。目前,我国投保人在决定是否购买保单时常常将之与银行利率相比,因此,利率上调无疑会使投保人感到“划不来”而要求退保,1985年至1995年间的退保率(退保金额/寿险保费金额)与一年期银行利率之间的相关系数高达0.75,充分说明了这一点。

二是保单质押贷款,保单所有人有权以保单中的现金价值作为抵押向保险公司申请贷款。这一条款主观上是为了帮助投保人克服暂时困难减少退保,从而维护保险公司经营稳定性,但是,客观上资金总是往收益率高的去处流动,保单贷款导致资金从寿险公司流出。美国高通胀高利率的七、八十年代就曾经出现过这种现象,迫使寿险公司不断进行保险新品种的开发创新。

(二)利率变动对保费收入增量的影响

1.银行利率与寿险保费的相关分析

Cov(x,y)

通过两个变量的相关系数ρ=─────────

σxσy

正负值,不仅在方向上而且在大小上反映出这两个变量之间的相互关联程度。分析数值见下表。

表一 1985—1995年寿险保费收入年增长率银行利率间的相关系数表

寿险保费 人身意外伤养老金保险 简易人身险

增长速度 害险增长速度

增长速度增长速度

一年期存款利率 -0.79 -0.68

-0.86

-0.55

三年期存款利率 -0.74 -0.65

-0.81

-0.51

八年期存款利率 -0.69 -0.61

-0.77

-0.44

通货膨胀率 0.40 -0.34

-0.53

-0.05

一年期实际利率 -0.15

0.120.27

-0.28

三年期实际利率 -0.19

0.130.28

-0.27

八年期实际利率 -0.21 -0.010.10

-0.35

注:(1)寿险保费收入为人身意外伤害险、 养老金险与简易人身险保费之和,是广义概念上的寿险,即人身保险。(2 )实际利率=银行存款名义利率-通货膨胀率。

通过表中相关系数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

(1)寿险保费与银行名义存款利率呈较强的负相关性, 且利率期限结构不同对寿险保费的相关程度不同,表现在寿险保费增长率与一年期名义利率的相关系数明显地大于它和长期利率的相关系数,说明投保人对一年期利率更敏感。由于寿险的利率水平是事先确定的,当银行利率提高,特别是高于该预定值时,就会形成对寿险的较大冲击,尤其是对养老金保险,银行存款对其有很强的替代效应,两者的相关系数高达-0.86。

(2)通货膨胀对于各国寿险业的发展都是致命因素, 但从通货膨胀与寿险保费的相关系数来看,两者不是特别密切,说明通货膨胀对寿险的影响是间接而复杂的,一方面降低了保险金的实际保障程度,减少了对投保人的吸引力;另一方面,对付高通胀的措施之一就是采取提高利率的货币紧缩政策,从而使通货膨胀对寿险业的影响通过利率变动表现出来。

(3)投保人对扣除通货膨胀因素之后的实际利率并不敏感, 表现在各险种的保费收入与实际存款利率相关程度均较低。

2.利率变动对寿险险种结构的影响。

与年份利率相对应的构成广义寿险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简易人身保险及养老金保险的比重见下表二:

表二 广义寿险中各险种比重

年份 一年期利率 人身意外险 简易人身险

养老金保险

(%)比重(%) 比重(%) 比重(%)

1985 4.3235.921.2 42.8

1986 5.0427.833.2 39.0

1987 5.0420.245.9 33.9

1988 8.1817.945.1 37.1

198911.3420.741.2 37.7

199010.0819.533.1 47.4

1991 7.5618.828.7 52.5

1992 7.5618.724.7 56.6

199310.9829.330.0 41.1

199410.9818.658.1 23.2

199510.9820.158.8 21.1

年份 养老金保险

比例变动额 年增长速度%

1985 —

1986 -3.8150.2

1987 -5.1 79.9

1988 3.2 59.9

1989 0.6 18.7

1990 9.7 54.4

1991 5.1 42.5

1992 4.1 60.2

1993-15.5-33.4

1994-17.9 -5.9

1995 -2.1 2.2

注:表中数据根据《中国统计年鉴》(1990—1996)计算而得。

从表中可以看出,人身意外伤害险是一种短期损害性险种,所以它在广义寿险中的比重比较稳定,除少数年份外一直在20%左右,可见利率调整对这种险种的影响不大。而养老金保险和简易人身险均含程度不同的储蓄因素,对利率变动就比较敏感,表中数据反应出两者呈此涨彼消的关系。事实上,据1985年至1995年间养老金保险和简易人身险的保费计算,两者的相关系数高达-0.89,因此,分析养老金保险无疑具有典型意义,养老金保险年增长速度曲线与一年期利率曲线见下图。

结合图表分析,1985年—1995 年利率可分为三个阶段:1985 年到1989年为上升阶段,1990年到1992年为下降阶段,1993年到1995年又呈上升趋势。与利率变动方向相反,养老金险的保费收入年增长速度相应经历下降、上升、下降三个阶段。而且,由于养老金险保费增长率和利率相关系数高达-0.86,远高于简身险与利率的相关关系-0.55(见表一),增长速度的动态变化势必造成这两险种比例上的变化,从表中可以看出,养老金保险在广义寿险中的比重也相应出现下降、上升和下降三个阶段。

在银行提高利率的情况下,为增强养老金保险对保户的吸引力,减少保费流失,寿险公司可以采取两种办法:一是相应地提高预定利率,在保险金额不变的条件下降低纯保费,从而减轻投保人的保费负担,这是一种直接的方式;另一种则是维持原定利率不变,即不降低保险费,而是采取利差返还的方式将资金运用取得的收益拿出一部分回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这是一种间接方式,具一定时滞性。这两种方法效果如何呢?

为减轻利率上调对业务的冲击,我国寿险给付标准也进行了多次调整。1985年到1995年的11年间,银行利率调整了7次,其中上调5次,而1988、1989、1993年调幅均超过3个百分点。相应地,寿险给付调整了6次,其中5次是为利率上升而作的调整,分别采用了上述的两种方法,效果分析如下:前两次调整发生在1986年6月和1988年9月,由于银行利率分别上调0.70、3.14个百分点,寿险相应地提高了预定利率,降低了保险费,取得了良好的效果。第一次调整使养老金保险以150 %的速度增长,有效缓解了该险种比重下降的状况,而1988年的那次调整使养老金保险的增长速度高于其他险种,保证了其比重稳中有升。后三次分别发生在1989年2月、1993年5月和7月,银行利率分别提高3.16、2.62和0.8个百分点,寿险则采取了利差返还的方式,结果89 年的调整使养老金保险取得了类似于1988年的良好效果,但1993年的两次调整均未取得理想效果,保费仍出现了负增长,比重也大幅下跌,1994年持续了这种状况,1995年亦未得到根本性好转。由此可见,寿险在对付利率上调的措施上,直接降低保费的方法更为有效,但从长远来看,从寿险发达国家的经验来看,降费是有限的,而采用利差返还、保单分红等间接方式将更具竞争力,这对保险人的资金运用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与国外寿险公司的资金运用条件和能力相比,我国人寿保险公司还有很长的路要走。由于1995年才开始实施产、寿险分业经营,目前只有中保集团正式完成机构分设,单独的寿险资金运用状况尚不清楚,无法对此作深入分析。但从中保集团、平安、太平洋保险公司这三大全国性的保险公司资产分配结构中可以看出,现金及银行存款所占比重最高,达40—50%,说明我国保险资金运用十分重视安全性和流动性,但收益性不够,这是与其他国家寿险资金运用状况相比存在的一个显著差异。

形成这种资金运用状况有两方面的原因:一方面是由我国整个金融资产结构所决定的,1995年我国金融资产中存款占42.43%、贷款占40.07%、股票市值占3.5%、各种债券金额5.14%,反映出我国资本市场的发育仍然很不充分,金融工具仍不够丰富,比如我国债券市场以国债为主,金融债券和公司债券数量极少,这样客观上就造成了可供寿险资金选择的投资工具相对较少;另一方面,我国《保险法》有关条款进一步限制了寿险资金的投向,《保险法》明确规定了三种可以运用的形式,即银行存款、政府债券和金融债券,其他形式均需国务院批准。金融债券为数不多,而国债利率又基本与银行存款利率持平,这就使得寿险资金的投资收益过度依赖于银行存款利率。所以,银行利率的变动不仅直接影响着寿险保单的竞争力,而且也深刻地影响着寿险资金运用的收益性。

三、有关结论与启示

综上所述,本文可以得到如下几个结论:

(1)由于人民银行采用利率手段调控宏观经济运行, 银行利率会不时调整,而我国寿险经营过于依赖银行利率,更使利率风险成为影响寿险业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必须予以重视。

(2)银行利率的变动反向作用于寿险展业和投资两环节, 在既定的费率与资金运用条件下,利率下调能提高寿险险种的竞争力,有助于扩大业务的同时,却不利于以银行存款、国债为主要投向的寿险资金取得较高的投资收益,从而削弱保单责任准备金的积累水平。如上调银行利率,就必须采用措施缓解其对寿险的冲击,从目前情况看,直接提高预定利率方式对吸收保费增量部分效果较显著,但无法阻止存量保费的流失,从长远来看,寿险公司必须提高资金运用能力,从而为利差返还、分红保单的开发奠定基础。

寿险公司作为金融机构的一员,它所经营的寿险保单是众多金融工具中的一种,无疑要面临其他金融机构、金融工具的竞争,何况我国保险市场,尤其是寿险市场还要承受市场开放的巨大压力。因此,在任何情况下,提高竞争力、提高抗风险能力是我国寿险业稳健快速发展的要求,寿险业的发展需要内部和外部的努力。

就外部条件而言,首先,应采取较为宽松的政策,扶植寿险业的发展。广义的寿险不仅包含了以被保险人的生死为给付条件的狭义人寿保险,而且还包括了年金保险和健康保险,每一大类都险种繁多,这样广义寿险就涵盖了被保险人的生老病死,是社会保障制度的一个重要补充部分,显然政府应该予以重视。其次,大力发展资本市场。从寿险资金运用形式来看,只有完善健全的资本市场,才能使寿险投资找到比较恰当的收益与风险均衡点。我国资本市场虽然发展较快,但仍存在着市场品种较少、结构不合理的问题,目前在我国资本市场中,国债占60%,股票占25%,而企业债和基金所占比例仅为5%, 客观上限制了寿险资金的运用形式。第三,适当放宽寿险资金的投资范围,允许一定比例的资金投向公司债券、股票、抵押贷款、房地产等传统的寿险资金运用渠道,以扩大投资组合,分散投资风险,取得较高投资收益。

寿险公司是寿险市场的主体,内部加强管理始终是公司发展的根本。

首先,在目前资金运用条件下,应该正确对待寿险保单的投资功能。大多数险种都含有一定的储蓄因素,具有一定的投资功能,但在推销保单时过分强调这一功能是不恰当的,容易使寿险陷入与其他投资工具比较收益高低的不利境地。目前我国开展的多为传统的寿险业务,这些险种的竞争优势是其他投资工具所不具备的风险保障功能,应该充分发挥这个独特功能拓展业务。

其次,增强寿险竞争力。任何一个投资者在作投资决策时,都会充分考虑成本——收益,对寿险保单也不例外。因此,提高寿险竞争力,不外乎降低保费和提高保险金额或扩大保险范围这两条途径,后者必须以较高的资金运用能力为基础,在目前资金运用能力普遍不高的情况下,操作空间较小,在一定时期内降费仍是有效措施。值得一提的是,降费也有个结构问题。我们知道,寿险费率是由预定利率、预定死亡率和附加费率构成的,前者和费率反向变化,后两项与费率正向变化。由于预定利率已达相当高的水平,进一步上调的可能性不大,采用新生命表后死亡率就成为一个比较稳定的因素,下降的可能也不大,因此,要降低费率加强竞争力,只有加强管理、控制经营成本以降低附加费率达到目的。事实上,这也是保险业发达国家的经营主体不懈努力所追求的目标。

第三,加强对国外变额寿险、万能寿险等创新险种的研究,以期在适当的条件下顺利推出,满足投保人对收益性的较高要求。这些险种的特点在于预定利率较低,注重投资收益性,投保人享受超额投资收益的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从这些创新险种的发展过程来看,它们有效地缓解了高通胀高利率对传统寿险的冲击,但需要有多样化的资金运用形式,其中健全完善的资本市场是必不可少的前提条件。因此,就当前外部金融条件而言,我国寿险尚不宜大规模开发此类险种,但随着金融改革的深化,资本市场的发展,寿险公司应有能力适时进行险种的创新。

注释:

〔1 〕楚军红, “通货膨胀与中国寿险的开发”, 《上海保险》1997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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