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制度的多样性选择_均衡生产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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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30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8306(2006)01—0093—06

一、引言

正如诺斯所言,有效制度对经济增长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土地制度的有效选择对于农业经济增长同样是至关重要的,关键在于如何有效选择土地制度。农村土地制度选择的一种方式是出现土地市场,或者是被出租,或者是土地所有者将土地出售给劳动力比较丰富或拥有较多其他生产投入的人;另一种方式是出现劳动力市场,土地所有者会雇用劳动力在其土地上工作。这样就会出现许多制度选择模式:自给自足制、完全分工制、雇工自营制、租佃制。[1] 其中租佃制又根据缴纳租金方式的不同分为定租制和分成制。这些土地制度的选择依土地市场和劳动力市场的交易效率的不同情况而定。

对土地制度选择的研究文献主要集中在对分成制效率的讨论上。斯密认为,分成制会阻碍佃农改良土地和投入更多的劳动,因为佃农的努力成果一部分会为土地所有者无偿占有。马歇尔第一次明确指出了为什么在分成制下,佃农的劳动投入和资本投入会比定租制少,论证了分成制的低效率,史称“马歇尔低效率”。[2] 然而,张五常抨击了对分成制的负面效率影响,指出马歇尔低效率的理论假设错误,即交易成本为零的假定。在交易成本不为零的假设下,分成制、定租制都有被选择为有效率的制度安排的可能。[3] 然而,张五常没有找到一个描述分成制在交易成本不为零的条件下成为有效制度安排的数学模型。斯蒂格利兹利用不完全信息理论的道德风险模型进一步解释了分成制被选择的原因,一般化了张五常的理论观点。[4] 它是从内生交易费用的角度去解释分成制存在的理由,但仍没有找到产生内生交易成本的根本原因。杨小凯和黄有光(1993)在新兴古典框架下发展了间接定价理论,充分揭示了企业制度之于经济增长的含义,即分工和专业化是经济增长的内因。该模型被称为“斯密—科斯”模型。[5] 对于土地制度多样性存在的问题,交易费用理论解释了现象,而引起交易费用增加的根源在哪里呢?我们从新兴古典分析框架中得到启示,专业化与分工产生了分工与专业化经济,同时也产生交易费用增加,专业化经济与交易费用的权衡决定分工的演进及制度的选择。本文将利用“斯密—科斯”模型来解释土地制度的选择问题,由此揭示专业化和分工及分工网络效应所产生交易费用增加是土地制度选择的主要影响因素。

二、基础模型

设每个消费者—生产者有如下涉及迂回生产经济的生产体系:

其中l[,i]是个人的专业化水平,即他分配用于生产产品i的劳动时间。x代表自给的土地数量,y代表自给的粮食数量,x[s]代表出售的土地数量,x[d]是代表购买的土地数量,t是土地买卖的交易效率系数,a和b则是生产条件系数。x+tx[d]是用于生产粮食的土地投入量。为了简便起见,我们假定a=c,这样当a>0.5时,全要素生产率(TFP)将随着土地使用数量以及生产粮食y的专业化水平的提高而提高。

假定粮食市场的交易效率系数为k, 且每个事前相同的消费者——生产者有如下效用函数。[6]

μ=y+ky[d]

三、制度形态与市场结构

现在我们假定社会中有两类人,生产两种商品,其中一种是中间商品,如土地,另一种是最终消费品,如粮食。生产最终消费品粮食必须用到中间商品土地。那么,总共就会有四种要素,即(1)中间产品x;(2)生产中间产品的劳动l[,x];(3)最终商品y;(4)生产最终商品的劳动l[,y];如果两人之间有分工出现,则上述各种要素的相互交易就可以组织分工。引用文定理和考虑到建立租佃制的可能性,将有4种土地制度模式A,D,E,F。

模式A:此模式代表自给自足,每人先自己开发土地,然而用x生产粮食供自己消费。此时,x[s]=y[s]=x[d]=0。每人的决策问题是maxμ=y=x[d]l[a][,y]=l[ab] [,x](1-l[,x])[a]

上面分别给出了A、D、E、F结构模式的效用函数和约束条件,可以首先求出每种结构模式中每种决策的最优解,然后根据效用均等和供求均等的均衡条件,得到每种结构的角点均衡解,如表1所示。

四、一般均衡和比较静态分析

比较结构模式D、E和F中的人均真实收入,会产生表2中的一般均衡及其超边际比较静态分析结果。

对表2的直观解释如下:

1.如果土地租赁市场的交易效率(s)比土地买卖的交易效率(t)低,则租佃制不会出现。因为:(1)在这种情形下, 如果粮食市场交易效率和土地买卖市场的交易效率(k和t)较之于劳动力市场的交易效率(r)高,则雇工自营制也不会出现,此时,若粮食市场和土地买卖市场的交易效率高,完全分工模式是均衡结果,否则,自给自足模式是均衡结果;(2)如果土地买卖市场的交易效率(t)低于劳动力市场的交易效率(r),则完全分工模式不会出现,只有模式A和模式F 才有可能是均衡的市场结构。如果粮食市场和劳动力市场的交易效率高,则雇工自营制是均衡结果,否则,自给自足模式是均衡结果。

2.如果土地买卖市场的交易效率低于土地租赁市场的交易效率,则完全分工模式D不可能是均衡结果。因为:(1)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粮食市场和土地租赁市场交易效率较劳动力市场交易效率而言足够高,则模式F不会是均衡, 只有自给自足模式和租佃制模式才是可能出现的均衡。如果粮食市场和土地租赁市场交易效率足够高,则租佃制是均衡结果,否则,自给自足制是均衡结果;(2)如果土地租赁市场效率小于劳动力市场交易效率,则租佃制不可能是均衡结果,只有模式F和模式A是可能出现的均衡。如果粮食市场和劳动力市场交易效率足够大,则雇工自营制是均衡结果,否则,自给自足模式是均衡结果。

由一般均衡的超边际比较静态分析可以归纳为如下命题:如果交易效率很低,则自给自足是一般均衡;如果交易效率很高,则完全分工是一般均衡。如果土地租赁市场交易效率较高时,租佃制是一般均衡;如果劳动市场交易效率较高时,雇工自营制是一般均衡。

五、进一步的讨论

1.当交易成本为零时,即,。说明当交易成本为零时,各种制度选择下的人均真实收入相等,即各种制度选择下的经济效率是一致的,这说明张五常的佃农理论和科斯定理是成立的。

2.分成制是介于雇工自营制和定租制之间的一种制度选择,分成制可能存在的条件是在雇工自营制和定租制下的人均真实收入相等,否则,分成制不是一般均衡。于是有:

μ[,E]=(s[b]ka)[a](1-a)[1-a]=(ar)[a][k(1-a)][1-a]=μ[,F]

k=(r/s[b]),此为选择分成制的市场交易效率条件。这时μ[,E]=μ[,F]=μ[,EF](分成制),说明在市场交易效率条件k=(r/s[b])被满足时,雇工自营制,定租制和分成制都有被选择的可能,这与现实是相符合的。

六、结论

农地制度的多样化在现今中国表现得尤为突出。地权的多面性为农村土地制度的多样化创造了条件,自然、社会和经济条件的地区差异则是这种多样化的诱因,而专业化与分工则是农村土地制度多样化的内因。目前农村土地制度安排类型可概括为以下六种类型:农户经营加“大稳定、小调整”;山东平度发起的“两田制”;“苏南模式”;贵州湄潭县的“生不增,死不减”制度;“温州模式”;广东南海的“土地股份制”。[7] 这些农村土地制度的出现应该说是理性选择的结果。其农村土地制度安排的自然演化结果是由专业化与市场交易效率的两难冲突的决策而来。

我国农村土地承包制经过一个阶段的强制性制度变迁所带来的农业经济高增长之后,目前处于徘徊期,政策制定者正积极探索土地制度创新。[8] 城市化进程加快和农民进城务工,土地租赁市场日趋活跃,使分割的城乡劳动力市场有所突破,劳动力市场的交易效率提高。同时,农产品市场因中国加WTO后正步入统一的国际市场,交易效率也有所提高。相应的农业专业化合作组织也在不同地方、不同程度地组建,专业化和分工程度不断提高。在这种情况下,农村土地制度的变迁要求就成为必然。由于中国幅员辽阔,各地资源禀赋不同,各种要素市场交易效率不同,专业化和分工演化路径不同,自然会出现不同的农村土地制度变迁模式,我们认为这是符合农民需求的。因此,政策制定者应充分考虑多样化的制度安排及制度变迁的路径依赖。

通过对土地制度选择问题的讨论,使我们认识到了影响土地制度选择的根本原因在于分工和专业化,而专业化和分工的网络效应必然产生与产品市场、土地买卖市场、土地租赁市场、劳动力市场交易成本增加的两难冲突。因此,土地制度的选择必然与分工和专业化以及市场交易效率联系在一起。我们用分工和专业化及交易费用来研究土地制度的选择,一般化了张五常佃农理论的观点,并扩展了张五常佃农理论的研究视野,为农地制度研究提供了一个分析思路和框架。

收稿日期:2005.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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