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析私有财产民商法保护存在的问题与对策论文_桑吉,益西曲珍,格桑卓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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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东湖学院 湖北省武汉市 430000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完善,人民生活水平显著提升,私有财产也不断增加。但是,当前针对私有财产的管理和立法并不完善,在实践当中存在很大问题。本文主要就民商法保护私有财产这一问题进行了探析,主要分析了民商法作为立法手段,在保护私有财产时所面临的问题以及相关的解决对策。

关键词:私有财产;民商法;存在问题;解决对策

前言:民商法是民法和商法的总称,包括民商合一和民商分立两种体例。当前,民商法是保护我国公民私有财产的重要立法手段,以其具有权威性、强制性的法律条文,为私有财产提供最直接有效的保护。虽然在立法和执法阶段都存在不足,但是在不断完善当中,民商法还是发挥了巨大的作用。

一、加强宣传,提高私有财产主体的法律意识

私有财产的民商法保护具有被动性特征,这一特性在实践当中主要表现在,只有私有财产主体的相关利益受到侵害,并且提出法律保护请求时,民商法才会给予保护;且在这一过程中,私有财产主体在是否寻求立法保护问题上,拥有决定权和自主权;而我国私有财产主体大多存在法律意识薄弱问题,这就加大了法律执行的难度。目前,大多数的私有财产主体对民商法并没有明确的认知和具体的了解,法律意识非常浅薄,在遇到问题时也不能及时的寻求法律保护,也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民商法对私有财产的保护。为解决这一问题,政府相关部门一定要加强对法律观念和维权观念的宣导,要让社会大众真正意识到民商法的作用,学会维护自身的权益不受损害。当前,可以依托于互联网平台实现快速、高效的宣传,借助现代化技术做好民商法的宣传推广工作。

此外,还需要通过必要的行政手段将民商法宣传推广工作落实于实际,明确各级宣传责任主体,做好规划和监督,保证宣传到位。一定要加强宣传,让群众意识到民商法在私有财产保护中发挥的重要作用,帮助公民找到保护自身利益的方法和途径,最终让民商法成为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的有力武器[1]。

二、完善私有财产保护相关制度法规

我国的民商法虽然已经成为了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的重要手段,但是在立法方面仍然存在漏洞,私有财产保护相关的制度法规仍然需要完善。通过实践,我们发现民商法对私有财产保护的相关立法体系并不规范,实践当中由于原则性条款的缺失,导致执法无据可依,法律法规的执行能力大打折扣;且私有财产的民商法保护内容并不完善,并不能实现全面涵盖。比如,近年来发展火爆、已经成为社会公众私有财产一部分的虚拟货币,就不被包含在民商法的保护范围内。法律条文都是在不断的实践中完善的,私有财产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也是如此。

为了真正实现私有财产全面保护,必须要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民商法的内容不能一成不变,要根据当前的经济市场发展,不断扩充法律保护范围,将新生事物也涵盖其中,无论社会公众的利益因何受损,都应该要保证有法可依。比如,当前发展迅速的虚拟货币,这些虚拟货币已经成为了人们私有财产的重要组成,但是关于虚拟货币财产安全的保护政策还十分稀少。因此,相关部门应该要根据虚拟货币的特点,建立专门的保护法律,完善私有财产保护法律法规内容,实现民商法对私有财产保护的全面覆盖。通过扩大管理范围,完善管理内容,以立法来实现民商法对私有财产的全面保护。

三、加强监管,提高执法能力

立法和执法都是发挥法律保护作用的重要环节,其中执法环节涉及到的因素更为复杂,对法律保护成效的影响也更大。目前,私有财产民商法保护过程中缺乏强有力的法律监督管理手段,在实践当中违规、违法操作时有发生,这也导致了私有财产主体即使借助法律手段也往往无法有效保护自身利益,造成了极为严重的不良影响。这种情况如果得不到遏制,私有财产主体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保障,一定会阻碍社会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为此,必须要加强对私有财产民商法保护的管理,提高相关部门的执法能力,切实发挥法律对私有财产主体合法权益的保护作用。为了保护社会公众的核心利益,一定要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监管体系,加强法律监督和管理的力度,对一切违反民商法的行为要予以打击和严惩,保证执法的有效性[2]。同时,必须明确民商法在私有财产保护中的主体地位,以完善的法律法规和高效的执法能力为私有财产主体提供全方位的保护。通过不断的完善立法和执法,拓展法律保护的范围,提高法律保护的能力。在实践当中给社会大众打造良好的社会环境,积极建设法制社会;通过加强管理确保当私有财产主体的合法利益受损时,可以及时的寻求到法律的援助,并确保执法的公平公正。

结论

综上所述,民商法在私有财产保护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当前,我国私有财产的民商法保护问题主要体现在私有主体法律意识薄弱、立法体系有待完善、法律监督执行能力有待提高等问题上。在实践当中,应该要通过加强宣传领导、完善立法执法体系来解决这些问题,切实实现民商法对私有财产的保护在公民权利中,生命权、自由权和财产权一起被称为公民的三大权利。这三大权利是相互联系、密切相关的。财产权是实现生命权、自由权的物质基础。没有财产权作为基础的生存权和自由权是不可想象的。

民法上的财产权是以物为中介的人与人的关系的表现,有明确、具体的权利客体,对于一个没有财产的人来说,民法上的财产权是不存在的。民法上的财产权源于物权,是私权的一种,产生于商品交易过程中自愿的契约安排,其客体是某种具体的物品或服务,具有可转让性、可分割性和可依法剥夺性等特点。在宪法上,财产权作为一项“天赋人权”,是一项公权利,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我们可以说,没有财产就谈不上民法财产权,而在宪法上,无论你有没有财产,都可以享有宪法财产权。

参考文献

[1]黄丛蓉.私有财产民商法保护存在的问题与解决对策[J].法制博览,2017(31):219.

[2]赵文婧.私有财产民商法保护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产业与科技论坛,2017,16(14):32-33.

论文作者:桑吉,益西曲珍,格桑卓嘎

论文发表刊物:《基层建设》2019年第28期

论文发表时间:202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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