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贷款门槛是民间借贷发展的土壤论文_郭晶

金融机构贷款门槛是民间借贷发展的土壤论文_郭晶

南开大学

2008年我国实行从紧货币政策以来,民间借贷在我国经济发展过程中起着越来越大的作用,特别是对于农村经济的支持尤为明显。为进一步了解掌握北海市民间借贷的发展情况,中国人民银行北海市中心支行相关人员以问卷调查的形式对北海市区及其下属乡镇的20户居民个人和6家企业进行了抽样调查,参与民间借贷的调查对象普遍反映银行贷款门槛高,民间借贷方便快捷。

一、基本情况

1. 民间借贷对象主要为无法迎合银行贷款要求的群体。本次问卷调查所涉及的居民户多分布于中等收入阶层,因而有35%的居民认为在向银行申请个人贷款时不能很好的提供贷款所需要抵押担保。同时在调查时发现,调查对象借款的用途多是用于家庭小额应急开支和简易劳动工具的购置。再者有40%的居民认为各种金融机构对居民个人贷款资格审核过程过长,手续繁杂,无法在短期内筹措资金应对紧急情况,因此在很大程度上推动了居民个人选择民间贷款。而在企业方面,此次调查更是侧重于加工制造业和种植养殖业,6家企业都认为阻碍他们向正规金融机构贷款而选择民间贷款的因素是无法提供银行贷款所需的抵押或担保,同时近七成的企业民间贷款也都是用于短期资金融通。

2.民间借贷以短期借款为主,借款利息高但便捷。从调查中发现,无论是居民个人还是企业85%以上的民间借款都属于短期借款,企业更达到了100%的比率;同时90%以上的居民和企业在过去发生的民间借贷月息都在1分到5分之间,折算成年利率相当于12%-60%。另一方面,从申请到获得资金只需花费少于1个星期的居民个人占90%,企业占100%,可见民间借贷的灵活便捷、极易操作性是吸引资金使用者的又一大重要因素。

3.民间借贷抵押要求不高。民间借贷由于多产生于亲戚朋友之间或企业内部,因而有50%的贷款以借条的形式证明,对利率和期限等要素没有太严格的文字约定。与此同时,70%居民个人的借款不需要任何抵押担保,20%需要财产抵押;而在企业方面,近七成不需要抵押,剩下的则是通过他人担保实现。这使得民间借贷中存在着交易隐蔽、监管缺位、法律地位不确定、风险不易监控,以及容易滋生非法融资、洗钱犯罪等问题。

二、存在问题

1.不规范的民间贷款存在着较大风险。民间借贷是一种自发的、盲目的、分散的信用活动,没有组织领导,缺乏制约和保障机制,是一种较为落后的、原始的信用方式;民间借贷具有为追求高盈利而冒险或投机的一面,缺乏必要的法律约束,多属私人交易行为,无跟踪监控机制。因此,一旦遇有不测,便常常双方处于“尴尬境地”。这其中的风险巨大,尤以信用风险最为突出,如果发生借贷一方的信用缺失,将会对借贷资金的安全造成极大的影响。同时,民间融资行为多为口头约定或打借条,一旦产生违约行为,法律的约束和责任的界定就很难实现,若牵涉到第三方,情况会更加复杂。特别是由高利贷引起的民事纠纷和刑事案件,更是增加了社会不稳定因素,导致恶性循环。

2.民间贷款对正规金融机构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由于民间借贷利率高于银行贷款利率,高额利率的诱惑,容易引发某些行为风险,促使某些投机人士冒险挪用金融机构贷款来偿还或参与民间高息融资,借贷人收入的一部分流入食利阶层,导致潜在的金融风险扩大。而且,由于民间融资的无序性和趋利性,对农村信用社的信贷资金来源和运用影响较大。同时,由于民间借款的资金来源和去向具有一定隐蔽性,正规金融机构难以标准化地评估人们实际的生活水平和人们基本的经济状况,对做出正确的有利于农村金融稳健快速发展的政策与决策也产生一定的阻碍作用。

3.民间贷款对债务人的经济行为有一定的恶性驱动作用。目前我国实行从紧的货币政策,银行贷款利率较高。然而依照民间借贷一般为银行贷款利率3倍-5倍来看,对于那些缺少资金应急的债务人来说无疑是雪上加霜,特别是迫于生计的借款者,承受着巨大的高利贷利息,甚至愈陷愈深,无法摆脱贫困,最后常以逃债远走他乡、走投无路自尽或心生歪念走上犯罪的不归路而告终,增加了社会的不稳定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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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策及建议

由于受传统观念和社会环境的影响,大多数民间借贷具有较强的隐蔽性,这给相关部门的监测增添了工作难度。目前对普遍的民间借贷行为,金融监管部门尚缺乏具体明确的监管法律、法规,民间借贷尚处于地方政府不管、金融监管部门难管的尴尬局面。为改变这种状况,可采取以下对策:

1.引导和堵疏结合,规范借贷行为。政府部门对待经济发展中的民间借贷要改变放任自流的做法,做到正确引导、堵疏结合。对于互助性的民间借贷应承认其合理性;对于从事高利贷活动的,一经发现,应进行严惩。国家有关部门应尽快制定《民间借贷管理条例》,将其纳入金融监管范围,重新明确高利贷的概念、性质和范围,正确引导、规范民间借贷。同时可在民间借贷活跃的地区设立相应管理机构,为借贷双方当事人提供咨询和指导,并对因借贷引起的纠纷进行调整。

2.正规金融机构加快金融创新,通过竞争来引导民间借贷规范发展。金融机构要加大金融工具的创新力度,简化信贷操作程序,缩短贷款审批时间。尤其是贴近农村的农信社和邮政储蓄银行要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储蓄信贷服务,大力吸收农村剩余资金,创新信贷保全方式,与民间借贷展开竞争。正规金融机构投入的增加不但将直接压缩民间借贷的存在空间,而且,两者间市场份额的此消彼长可以形成示范效应,引导民间借贷自觉将其行为置于制度约束之下。

3.发挥银行信用中介的功能,为民间借贷搭建平台。金融机构应积极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充分发挥银行信用中介的职能,创新金融业务,提高金融服务水平。积极探索开展个人委托贷款业务,为民间借贷的双方牵线搭桥,银行可根据委托人确定的对象、用途、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贷款,银行只履行委托业务,收取一定的手续费,不承担贷款风险。通过个人委托贷款业务,资金出借者不但风险更小,同时也可作为个人理财的渠道之一,银行为委托人提供更多的投资理财机会,最终使民间借贷由地下操作变为公开、合法。

4.发挥经济实体的优势,增加民间资金投资渠道。对于中小企业占绝对量的区域,完全可以发挥优势,鼓励中小企业以入股方式吸收民间闲散资金,拓宽民间融资渠道,减少民间资金流向的盲目性。

5.加强对广大民众科学理财的宣传教育。相关政府部门、金融监管部门、金融机构要加强对辖内居民个人、企业科学理财和融资的宣传和教育,形成良好的消费意识和习惯,发扬诚实守信的传统美德,理性地管理好个人或集体财产。资金缺口的弥补要量力而行,避免盲目借款带来的不良后果。

综上分析可见, 借贷的发展,在数量和规模上对正规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产生了一定的威胁,并给我国货币政策的实施和金融系统的安全与稳定带来了一定的负面影响。但是,农村民间借贷在很大程度上缓解了农村社会经济发展金融供需不匹配的矛盾,也对我国正规金融机构业务的改进与管理机制创新产生了积极效应。只要政府对民间借贷进行合理的干预,将其纳入我国金融监管的范围,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就可以使之弥补正规金融机构信贷工作的缺陷,填补金融支持的空白,促进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

参考文献 [1]周吉川.正确看待民间借贷的合法性[N],经济日报,2011-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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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作者:郭晶

论文发表刊物:《基层建设》2015年14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5/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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