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的现状与发展_基金论文

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的现状与发展_基金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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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的现状

1991年10月,我国第一批投资基金“武汉证券投资基金”和“深圳南山风险投资基金”分别成立,规模分别为1000万元和8000万元。截止1996年底,我国共建立75家较规范的基金,募集资金75亿元,基金全部为封闭式。除淄博基金、天骥基金和蓝天基金为公司型基金以外,其余均为契约型,规模最大的是天骥基金5.81亿元,其次是蓝天基金3.79亿元,最小的是武汉基金1000万元,规模在1亿元以上的有10家, 平均规模约8000万元。而到1996年底,美国的各类基金多达6200多只,总资产高达3.5亿美元,占股市资金结构的50%以上。因此, 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较,我国目前的基金显得种类单一,总体规模和单个基金规模很小,与沪深两地5000亿元的股票市场规模极不相称,另一方面,这也说明我国投资基金的发展前景极为广阔。

从总体上看,我国投资基金发展滞后的原因有以下几条:

1.证券市场有效性较弱。

当前我国证券市场基本上属于弱效性质,大多数市场投资者只能得到各种历史的或过时的与证券价格有关的信息,很难得到各种与证券价格有关的即时信息,包括上市公司的股权变动、经营困难、政府扶持政策等信息。因此,投资就无法理性地制定其投资策略,而往往通过“跟庄”、“持消息”等方式进行市场投机,从而使证券市场投机气氛浓重,股价大起大落,个股价格扭曲,阻碍了证券市场优化配置资本功能发挥。缺乏有效性的市场往往蕴含着巨大的市场风险。而基金营运所必须的理性的中长期投资理念难以得到市场的充分认同,基金的发展也就必然受到不成熟市场的牵制。

2.市场法律监管体系不健全。

我国现已颁布的有关证券市场监管的法律、法规主要有:《股票发行交易暂行条例》、《证券交易所管理暂行办法》、《国债期货交易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这些法律法规对证券市场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由于法律体系的不完善和法律条文可操作性低,已不能够充分满足证券市场发展的需要。证券市场法律体系建设的滞后,特别是《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的迟迟未能出台,使基金的发展缺乏坚实的法律基础。

3.基金市场不完善。

投资基金作为一种金融信托商品,需要有类似股票发行和交易的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从而有效地集中社会闲散资金,发挥规模优势,帮助社会大众进行投资理财活动。当前中国投资基金的一级市场几乎不存在,同时也不存在全国性的基金业协会。基金行业管理条例、从业人员资格认证也无法可依;基金的二级市场呈现分割和零散的状况,沪深证券交易所上市25只,各地证券交易中心上市38只,基金的上市场所、规模、性质、特征也没有明显的区别,各上市场所的功能、定位、发展目标尚不清晰,对上市基金的信息披露,分配方案的管理也不尽如人意。

4.基金经营管理制度不健全。

规范基金的经理人应自主决策,独立经营基金资产,作为投资者代表的托管人应代理保管基金资产,并严格监督经理人的行为,经理人与托管人应相互独立、相互制约。而国内基金却存在经理人、托管人合二为一的情况,这导致基金的日常动作、投资决策机制不合理。而且,基金经理人管理不规范。例如,基金经理人不能自主经营,投资决策由母公司决定;基金经理人未建立研究发展、操盘、决策三权分立的相互制约的管理机制。

5.投资者对基金的认识有误区。

我国投资者对基金的认识还非常肤浅,将基金与股票、债券混为一谈,或以投机来炒作已上市的基金,更谈不上长期投资某种基金而获取长期回报。同时,由于传统文化心理的影响,我国的私人投资者往往对基金的经营业绩不信任,而不愿托付专家投资理财,但是,随着沪深股市的扩容,金融工具的日益精致复杂,非专业的投资者将越来越力不从心,在这种情况下,投资基金的优势和功能才会逐渐为人们所认同。

二、发展证券投资基金的对策

1.加快市场法律体系建设,提高市场的有效性。证券市场的发展要坚持法律先行。首先,要制定证券市场的基本法律《证券法》及有关配套法律,如《投资银行法》、《信托法》、《投资咨询法》等;其次,制定规范证券监管部门及中介服务机构行为的法规,如《证券委、证券监会行为法规》、《会计师事务所行为法规》等;第三,制定规范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法规,如《上市公司行为法规》;第四,根据《公司收购兼并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外合作投资管理办法》、《证券期货、期权管理办法》等。通过法律来规范市场人员的行为,加强监管力度,才能从根本上提高证券市场的有效性,为基金营运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2.建立基金管理机构,规范基金运作。在中国证监会下设立基金管理专门机构,全权担负基金市场建设的职责,如制定有关行业管理标准,审批基金发行上市交易申请;监督规范基金经营行为,对违规机构进行处罚等。充分利用现有的全国性和地方性交易网络,逐步建立基金的一级和二级市场,并且确认一批具备基金管理资格的证券商或非银行金融信托机构,再按照每年基金发行计划,批准设立各项基金,尽快将机构和个人投资者的资产转化为基金资产,实现证券市场投资者结构的优化。

3.建立全国性的基金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在法律监管的同时,在基金行业内形成一个自我协调、自我监督、自我发展的良性机制,其主要职责是:制定基金行业的行为准则;监督基金的日常营运,如基金管理人在经营、决策、信息披露、红利分配各方面的行为;培训基金管理人才,对从业人员进行资格认证;加强行业内发展战略及现实问题研讨,并与政府部门、国际同行加强沟通联系等。

4.规范重组已上市的基金,解决历史遗留问题。首先,对于业绩较差的基金,应积极进行兼并、转让或清盘,避免“绩差基金”的进一步恶化;其次,对于规模小而业绩尚可的基金,让其扩募至一定规模(至少1万元),也可以推进大基金对小基金的兼并;第三, 对于规模优势明显,经营业绩较好的基金,应进一步依照有关法规,规范其经营行为,并鼓励绩优基金的增资扩股,逐步培育中国的“蓝筹基金”,增强投资者对基金的信心。

5.继续发展封闭型基金,同时积极进行开放型基金试点。从基金发展历史来看,绝大多数发达国家和所有东南亚国家都是以发展封闭型基金为主,逐渐过渡到封闭型与开放型基金并存,最终实现开放型基金占主要地位。封闭型基金由于不存在投资者的赎卖压力,能保证形成固定数量的基金单位和基金规模,从而在市场动荡时期能避免投资者的挤兑风潮,及时化解市场风险,这对于稳定证券市场,培育发展基金品种提供了制定保障。在当前中国证券市场上,发展封闭型基金有利于倡导长期投资的理念,为基金业提供稳定的基金来源,同时也应选择若干家实力较强、业绩较好、具备全国性网络的证券商开放型基金试点,逐步提高基金业的发展水平。

6.积极发展中外合资基金及各种专业基金。建立中外合资基金既可以较安全地引进外国资金进入中国资本市场,又可以学习借鉴西方的基金管理经验,促进中国证券市场的成熟和对外开放。合资基金要坚持中方的控股地位,才有利于证券市场和基金业的稳定,避免国际游资的冲击。合资基金的建立可首先与香港基金合作,这在文化、观念方面的差距较小,并可充分利用香港基金业的成功经验。另一方面,中国应积极探索建立各类专业基金,如国债基金、货币基金、产业投资基金、资源开发基金、创业基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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