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实施情况评价_贫困线论文

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执行情况的评价,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城市居民论文,执行情况论文,最低生活保障论文,评价论文,政策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引言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中国特色的城市社会救助制度。目前,全国所有城市和1700个县城关镇建立了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建立对于保障城市低收入群体基本生活需求,缩小收入差距,维护社会公平,保持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中央及地方政府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十分重视,每年列入财政预算的经费不断提升,接受低保救助人数明显增多。1999年中央及地方财政用于最低生活保障的资金总投入为19.7亿元,其中,中央财政占20%,全国保障人数266万。到2004年,中央及地方财政总投入为173亿元,其中,中央财政占59%,全国保障人数2205万。5年来, 低保资金总投入增长7.8倍,其中,中央财政投入增长24.5倍, 中央财政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5年来,全国保障人数增加7.3倍,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取得了明显突破。但是,我们也发现,5 年中低保对象人均得到的救济金并未平稳上升,而是呈“U”型分布,出现了一些波动。1999~2000年人均救济金700余元,2001~2002年下降到500元左右,2004年后又恢复到700元以上。分析原因,主要是2001~2002年低保人数扩大较快,低保资金没有同步提高所致。这意味着低保救助标准受经济、政策因素影响较大,缺乏稳定性和客观性。那么,目前到底有多少人需要救助?救济资金缺口有多大?已经救助了多少人群?花了多少费用?对贫困人口瞄准程度是多少?保障资金使用效率如何?保障标准的制定是否合适?救济对家庭自主脱贫的积极性有无影响?对这些问题很有必要进行全面的评价,以便为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提高保障工作效率,统筹安排救助资金,制定长期救助计划,发挥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安全网作用提供决策依据。

二、评价理论方法

(一)评价理论基础

政策评价是政策分析的重要方面,是一种具有特定标准、方法和程序的专门研究活动。按照德国学者韦唐的概括,政策评价模式可以分为8类①:(1)目标达成模式;(2)附带效果模式;(3)无目标模式;(4)综合模式;(5)顾客导向模式;(6)利益相关者模式;(7)经济模式;(8)职业化模式。

不同的评价模式有不同的侧重点和适用范围,本文侧重使用目标达成模式。目标达成模式就是把政策执行结果与政策目标进行对比来评价政策执行效果的方法。在韦唐看来,目标达成模式有三大优点:一是体现了民主。二是提供客观的评价标准。三是具有简单性。这个模式只包含两个主要问题,即结果与目标是否一致?结果是否由政策所引起?目标达成模式也存在几方面的缺陷:一是忽视了成本;二是忽视了实施过程;三是不考虑意料以外的结果。笔者采用目标达成模式的主要理由是,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有着比较明确的目标,便于进行评价;二是2004年国家统计局在全国开展了29万户城镇居民家庭基本情况专项调查,搜集了居民家庭人口、就业、收入以及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情况资料,我们能够获得第一手资料; 三是国内一些学者已经使用了其他模式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做了评价,而使用目标达成模式来评价政策的文章为数很少。本研究可以弥补这方面的不足。

(二)应保对象识别方法

按照《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规定,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市非农业人员都是应保对象。但是,民政部门在实际操作时,并未凭单一的收入指标进行判定,通常还附加了许多家庭特征和生活状况等指标。主要考虑是家庭收入具有波动性,有时会产生误判。虽然用收入指标和家庭特征以及生活状况等指标联合识别应保对象更加准确,但是,这种做法缺乏政策依据,各地在使用辅助指标识别应保对象时差异很大,没有统一口径,可比性差,不便进行评价。本文将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规定保持一致,主要用收入指标进行识别。同时,探讨分析若加入非收入指标将会对识别结果产生何种影响。

另一个具有争议的问题是把最低保障线作为标准还是把贫困线作为标准?反对用最低保障线作为标准的理由是,地方政府在制定最低保障线时,过多的考虑了地方的财政支付能力,没有充分考虑居民基本生活需求,特别是经济欠发达地区往往压低保障标准;其次,最低保障线缺乏全国统一的计算口径,地区可比性差,各地政府的扶贫效果不能真正体现,扶贫热情降低。反对把理论贫困线作为判断标准的理由是,政府有限的扶贫资金应当给予那些急需照顾的人群,如果采用撒胡椒面的方式,就会降低救济款的使用效率。另一个理由是政府公布力所不及的救助标准,最终不能兑现,就会失去民众信任,降低政府威信。

为了与现行低保政策保持同样口径,本文把最低保障线作为判断标准,同时也测算理论贫困线,分析最低保障线与贫困线间差异。

三、低保政策执行情况评价

(一)按保障线估算的应保率和贫困程度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目的就是对那些生活水平达不到社会公认的维持正常人基本需求标准的人员给予适当的补助,使之达到标准。2003年35个大中城市综合保障线为2715元。保障线最高是深圳和广州达到3600元, 最低的是西宁只有1860元。利用2004年大样本调查资料,把每一调查户的人均收入与当地最低保障线进行比较,筛选收入小于当地最低保障线的人口,这些人属于保障对象,称为应保人口。应保人口占调查总人口比例,称为应保率。经测算,35个大中城市应保率为8.13%。分地区看,东北、西南地区应保率较高,而华北、华东、西北、华南地区应保率则较低。

把应保率对数作为因变量,把收入水平作为自变量,利用回归模型分析表明,应保率与人均收入水平呈负相关。经济越发达地区,应保率越低,贫困人口就越少;经济欠发达地区,应保率越高,贫困人口就越多。应保率相对收入的弹性系数为-1.77,这说明,平均收入水平提高1%,贫困发生率将降低1.77%。根据国际经验,从总体上看经济增长是摆脱贫困的前提条件,但仅靠经济增长无法自动消除贫困现象,相反,有时在经济高速增长时还会加剧贫困问题。另外,经济增长有助于解决绝对贫困,但它对解决相对贫困问题却无能为力。上述结果说明,至少在目前情况下,我国城市经济快速发展是有助于解决减缓城市贫困发生率。

贫困深度指数是测量贫困的一个重要指标。它反映了应保人员平均收入距离保障线的缺口比例在全社会范围的平均水平。贫困深度指数除以应保率就是应保者平均收入与保障线的缺口比例。它直接体现了应保人员的贫困严重程度。调查结果表明,2004年35个大中城市应保人员的贫困深度指数为-0.0276。 应保者平均收入与保障线的缺口比例为-34%。应保者平均收入与保障线的实际缺口为-892.8元。

(二)低保制度实际救助率和救助程度

2004年大样本调查结果表明,35个大中城市中有3.91%的居民在2003年得到了政府生活救济。每一个被救济者平均有10.5个月得到救济,人均得到救济金为743.6元。将应保率与实际救济率,将应保人口收入缺口与应保人口人均救济金进行比较,不难发现,实际救济率3.91%明显低于应保率8.13%。被救济者人均得到救济金743.6元(这是10.5个月的救济额,若按1年救济时间计算为850元),与应保人口的年收入缺口892.9基本接近。由此可以得出这样的两个结论:

1.目前至少还有一半多收入小于最低保障线的人口未纳入到救济范围;

2.被确定为救济对象的人所得到的补助基本能够弥补贫困缺口。

为什么目前还会有如此多贫困人群被遗漏?笔者分析有以下几方面原因:

一是收入统计口径差异。国家统计局开展的住户调查一般由调查户自行填报家庭人口和家庭收入,这里存在调查户漏填或故意瞒报收入的现象。民政部门测算家庭收入的方法是,先由申报户填报家庭收入,再由工作人员根据家庭成员的年龄、就业情况、以及获得社会救助的可能性,以虚拟收入方法予以调整,可能会高估家庭收入。

二是民政部门判断一个家庭是否应接受救济时,除了看其家庭人均收入外,还要参考该家庭特征以及生活状况等辅助指标。

三是一些地方民政部门一方面根据政策要求制定了高的最低保障线,另一方面迫于资金压力,规定了严格的识别标准。只对少数极端困难者给予补助。

我们已经意识到调查收入与民政部门的核算收入之间存在一定差别,仅用调查收入评价低保政策效果会出现偏差。但是,调查收入是能够全面反映政策覆盖对象生活状况的最主要指标(核实收入只对申请救济者使用,遗漏了许多人群,缺乏全面性),也是《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规定的识别指标。对低保政策按照目标达成方法进行评价时,除此以外暂时还没有其他更有效的手段。本文仍将使用调查收入评价低保政策执行情况,同时考虑统计口径差异,进行修正评估。

(三)低保对象识别瞄准率和低保金发放瞄准率

得到救济的人员是否属于真正的应保对象?他们在接受救济前的收入是否小于当地最低保障线?这里,把调查户是否得到低保救济和调查户接受救济前收入是否低于保障线做交叉分组,结果见表1。

表1 2004年35个大中城市调查收入估计的低保对象瞄准率 (%)

资料来源:2004年国家统计局大样本调查汇总资料。

按照调查收入指标衡量,2003年35个大中城市中,有8.13%的人收入小于最低保障线,其中,得到了救济的人有2.65%,另外5.48%未得到救济。这说明,2004年最低保障政策覆盖面仅占应保人群的约1/3,而其余2/3被遗漏。这一结论未考虑调查收入偏差以及保障线偏低所造成的影响。

实际得到低保救济的人员比例为3.91%,其中,有2.65 %人员收入小于保障线,属于救济范围,是有效的瞄准对象;而另外1.26%的人员收入高于保障线,不应予以保障,属于无效的瞄准对象。由此估计,低保对象识别瞄准率为67.6%。

同样,政府发放的低保金有多少给予了应保对象?又有多少给予了非应保对象?经测算,在35个大中城市已发放的低保金中,有76.22%给了收入小于保障线的人员,其余23.78%则发给了收入高于保障线的人员。由此看出,低保资金发放瞄准率为76.22%。资金瞄准率高于人口瞄准率。

从理论上讲,一个好的社会保障措施就应当是把更多的救济金发放给更加贫困的人群,家庭收入越高,得到的救济金份额就应越少。为了检验这个结论,这里把所有调查户按照家庭人均收入(扣除获得的保障金)由低到高排队,等分成10组,其中,第一组再等分成2小组。然后,观察获得救济的家庭、人口、 以及保障金在不同组别的分布。从表2看出,在最低5%的收入阶层中,它集中了55.25%的低保家庭和53.17%的低保人口,同时也获得了60.13%的低保金。在最低10%(前2个5%组)收入层中,则集中了74.55%的低保家庭和73.20%的低保人口,同时获得了77.46%的低保金。很明显,家庭收入越高,得到的救济金就越少。说明低保工作很有成效。但是,我们也注意到,现在的高瞄准率是建立在较低的覆盖面基础之上,随着覆盖面逐渐提高,低保对象的瞄准难度会随之加大。

表2 2004年35个大中城市中低保获得者在不同收入阶层的分布

资料来源:2004年国家统计局大样本调查汇总资料。

(四)低保救助缺口

2004年,在35个大中城市中,应保人员人均收入比最低保障线少892.8元。当年应保人员平均得到的低保金为272.8元,还有620.4元的贫困缺口。如果能够将目前有限的低保金全部发放给应保对象(即资金发放瞄准率提升到100%,注意不一定是足额发放),不发生误发现象,那么应保人员就可以得到357.9 元的救济金,贫困缺口就减少到534.9元。

(五)容易获得低保救助人员的特征

本文把所有调查户分为低保对象和非低保对象两个总体,对主要特征进行假设检验,观察两个总体之间的均值是否存在显著的不一致性。结果表面,除了户主年龄在两个总体之间无显著差异外,其他指标都有显著差异。低保户的主要特征是,家庭规模比一般家庭略大(孩子略多一些),房屋陈旧、居住面积较小,家庭成员中更容易有长期患病或残疾,不大可能有退休人员,更可能有无业人员或要负担一个学生。低保户的户主没受过什么教育,更可能是女性。低保户的平均收入比非低保户收入明显偏低,而且工资性收入所占比重小(即个体收入居多)。低保户家中几乎没有电脑。

低保家庭与非低保家庭之间有着明显的特征区别。那么这些特征在决定一个家庭是否得到低保救助时,会发挥什么样的作用呢?为了更好地理解家庭获得低保的决定因素,本文用概率回归模型做进一步分析。

从回归结果看到,家庭获得低保的概率与家庭人均收入呈左偏奇的倒“U ”分布。就是说,家庭人均收入过小,其获得低保的概率并不高;当家庭人均收入超过一定界限值后,家庭人均收入越高,其获得低保救助的概率就越低。为什么家庭人均收入过小反而得到低保的概率会低?主要原因是,过小收入的家庭往往是收入周期比较长的个体户或私营企业家庭,他们在调查期内没有收入,这些家庭一般也不会得到低保救助。

在控制了收入变量后,发现低保对象更可能是大家庭,居住面积较小,或没有他们自己的房子,有一个“老式”卫生间,做饭仍旧用煤,没有暖气,没有电脑,户主是女性,有一个残疾或患病的家庭成员,或者有一个受教育较少或者有一个退休、做家务工作,被解雇或未就业的户主,该住户经济状况较差。与北京相比,获得低保概率较高的城市是上海和重庆,在其他城市获得低保的概率显著低于北京。

低保家庭拥有这么多的“非收入”特征,似乎表明,在识别救济对象时,更看重非收入指标而不是收入指标。例如居住条件差和家庭成员有严重的疾病等。

控制了住户特征后对获得低保影响程度较大的因素是城市差异。主要原因是保障线由各地政府制定,城市之间在经济实力和生活成本上存在着差异。具有近似生活特征的贫困家庭在经济发展状况好的城市就容易得到低保救助,而在经济发展状况一般的城市就不易得到救助。这就是控制了住户特征因素后为什么在北京和上海有较高可能性获得低保的原因。

把医药费是否超过收入1/3作为一个变量,它的回归系数是正的,显示低保制度的确提供了部分保障以帮助人们应对某些的疾病打击。

(六)低保政策对自主脱贫的影响

低保政策除了能够保障贫困人群的基本生活需求外,它对激发贫困人群自主脱贫的积极性会带来什么样的影响?这也是人们关注的重点问题之一。根据低保制度设计,当低保家庭收入上升时,该家庭从低保制度中得到的收益便相应减少。如果低保补助能够填补低保家庭实际收入与保障线之间的缺口,那么该家庭对寻找低收入工作(该工作带来的收入未明显高于低保补助金)的积极性就打折扣。这样,制度设计将创造出一个贫困陷阱,就是低保户对寻找小幅度提高自身收入的工作积极性减小。因为,收入的小幅度提升,将意味着同等数量的救济金的丧失。实际上,低保户享受的低保待遇一般不会很快收回,各地政府允许找到工作的低保家庭继续领取一段时间的救济金。另外,各地对低保对象的选择除了收入以外还参考了其他因素,比如残疾多病、家庭有需要负担的老人和孩子等。

由于没有对照样本数据,本文无法准确测算发放救济金会对家庭自主脱贫产生什么样的影响。现在只能通过人均低保收入与人均净收入(扣除了救济金)数据做回归来评价救济金扣除率变化情况。

本文对每个城市分别计算了救济金扣除率,取值范围在-0.0102到-0.0001之间。表明家庭获得的低保金会随着家庭人均净收入的上升而减少。救济金扣除率绝对值很小,说明家庭人均收入大幅度上升只会减少小量的低保金。即就是低保家庭收入上升所带来的收益要比救济金减少所产生的损失大出许多。这样就不大可能在政策执行中出现任何真正导致人们产生依靠低保补助而不自主脱贫的想法。然而,如此低的救济金扣除率是否也暗含了低保标准太低,它能够在多大程度上满足居民基本生活需要的疑问。

四、最低保障线与贫困线的差异分析

(一)最低生活保障线

最低保障线应由各市县政府的有关部门,按照当地维持城市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费用,并适当考虑水电燃煤(燃气)费用以及未成年人的义务教育费用确定。从2003年35个大中城市最低保障线分布情况看,标准最高的是深圳、广州,达300元/人月以上,最低的是贵阳、西宁和乌鲁木齐,只有150~160 元/人月。各地保障线与人均收入水平呈正相关性,保障线相对收入的弹性系数为0.5。

各地保障线的差异一方面是由于价格和生活成本不同所造成。另一方面,由于我国地区经济发展极不平衡,经济不发达地区无力承受过大的保障支出,从而降低了保障标准。目前,在我国社会救济工作存在明显的马太效应,即经济不发达地区,财政状况差,需要救济的人员反而多;经济发达地区,财政状况好,需要救济的人员却很少。对于经济不发达地区,能够用于最低保障工作的资金十分有限,他们很自然地选择一个偏低的保障线标准,目标瞄准极端贫困人群给予救济。现在许多地区的最低保障线,在一定意义上讲,仍是反映财政支付能力的保障线,而不完全是按照一个正常人满足最基本生存需求所要达到的贫困线。目前,各地实施的最低生活保障线与真正的贫困线有什么样的差异呢?要回答这个问题,就要确认客观、公正的,不受财政约束的贫困线。

常规住户调查中,35个大中城市样本量多数分布在100~300户之间, 样本量偏小。利用小样本量测算各城市的贫困线误差很大,结果很不稳定。本文利用全国总体样本分省测算贫困线,旨在判断总体走势,并依此大致推断35个大中城市情况。

(二)贫困线

本文采用马丁法测算2004年全国城镇居民贫困线为2985元, 其中食品贫困线为1614元。由于食品贫困线是按照人体每日所需的2100大卡热量标准来测算的,所以对于食物消费结构相近的地区,其食品贫困线的差异基本上反映了两个地区间的食物购买力平价。2004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城镇居民贫困线测算结果见表3。

表3 2004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城镇居民贫困线

从表3可以看出,各地贫困线的高低与经济发展水平呈正相关, 经济发达地区贫困线高,经济欠发达地区贫困线低,地区间贫困线差距明显。因此,在全国不宜采用同一条贫困线,否则,就会高估中西部地区的贫困规模,同时低估东部地区的贫困规模。

(三)贫困线与最低生活保障线的比较

贫困线是衡量居民生活是否处于贫困状态的诊断线。贫困线有时并不能完全被政府用到救助贫困的实际工作中去。一个主要的限制就是财政状况能否负担起救助贫困所需要的全部资金。目前,我国很多城市采用当地的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来识别贫困人口并给予救助。而最低生活保障线与测算贫困线存在着较大的差异。从表4可以看出,全国各地的最低生活保障线几乎都低于贫困线,大约低32%。东部地区大约低29%。经济欠发达的中西部地区差距更大,超过35%。这说明地方财政状况对最低保障线的制定有着较大的影响。

35个大中城市经济发展情况一般要好于东、中、西各地区,因此由上面结论可以推断,35大中城市最低保障线与贫困线之间的差距会小些,估计平均偏差不会超过东部地区29%的水平。后面我们就按照29%差距水平修正保障线。

表4 2004年全国城镇居民贫困线和最低生活保障线的比较

资料来源:王有捐,“2004年我国城镇居民的贫困规模与特征”。

(四)保障线与总体平均收支水平比较

2004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9422元,人均消费支出为7182元。其中,中间收入为7803元,中间消费支出为5818元。保障线占人均可支配收入21%,占人均消费支出28%。这比国际上常把1/2或1/3平均收入作为贫困线标准明显偏低。把一定比例的平均收入作为保障线或贫困线常常会受到质疑,主要原因是,当社会收入分配不均衡时,少数高收入户会把平均收入拉高许多,使得大多数人的收入都落在平均收入以下,从而使平均水平对一般家庭缺乏代表性。为了排除收入差距的影响,本文通过常规调查样本专门计算了2004年城镇居民中位收入为7803元。将2004年全国城镇保障线与其相比,比值为25.8%。仍然低于国际通用比例值。这说明,目前多数城市执行着较严格的保障线标准。

(五)对最低保障线的敏感性分析

在低保政策执行过程中,无论工作如何精细,各地所测算的最低保障线和所获得的低保对象收入资料都会存在误差。因此,在评价工作中使用点估计比使用区间估计有更大的风险性。笔者认为,一个有效的做法是,给最低保障线一个变动范围,观察应保人群规模变化情况,从而准确地判断应保人口规模和分布。

表5结果表明,保障线较小的变动会引发应保率较大的回应。保障线增加15%,应保率便增加35%,即从原来的8.13%增至11.0%。保障线增加10%,应保率便增加24%,即从原来的8.13%增至10.1%。保障线下降15%,应保率减少22%,即从原来的8.13%减少到6%。

表5 不同保障线下的贫困人口比例

前文已经讨论,由于统计口径差异,可能造成调查收入比民政部门使用的核实收入偏低18%(其中15%是漏报的现金收入,3%是漏报的实物收入)。 如果把保障线降低18%,这样,就可以使其与调查收入具有同向近似的偏差,从而达到相互抵消目的;同时,前文也提到,目前35 个大中城市执行的保障线比理论贫困线大约偏低29%。为了与理论贫困保持一致,保障线就要提高29%。这样,前后对抵,比较合理的保障线标准应当是在目前执行的保障线基础上提高11%(1-18%+29%=1+11%)左右,它接近于上表中1.1倍*保障线(即保障线提高10%)的结论。由此计算,2003年35个大中城市合理的保障线应为2987元,应保人数比例为10.1%。

五、建议

(一)以科学合理的贫困线为目标,争取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逐步与贫困线并轨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虽然给出了测算低保标准的基本原则,但是各地对基本生活需求的内涵理解却相差甚远,往往以财力承受力来确定保障幅度和范围,一旦经济状况好转或中央有要求,又突击提高标准,这样,在确定低保标准时缺乏科学性与规范性。建议国家有关部门组织人员根据满足人体基本需求标准,确定一个科学的、合理的测算方法。选定某个地区作为参照系测算低保标准,然后考虑其他地区的消费结构、物价水平等进行调整修正,作为各地的目标标准,最后结合当地的经济状况给出一个分阶段执行标准。这样,全国既有统一的标准,同时也照顾了不同地区的实际情况,它也便于监测各地救济标准的实现程度。在测算低保标准时,要坚持保障线、失业保险线、最低工资标准的协调合理性。

(二)制定可行的识别标准,真正做到应保尽保

有了低保标准,但要实际去衡量一个家庭是否符合要求却相当困难。因为,低保标准是一个收入尺度,在日常生活中,家庭的贫困与否有时与收入联系并不密切,例如,个体经营者其投资回报周期一般较长,收入波动很大,单凭一年的收入来反映生活水平显然不准。确定家庭成员人数,了解每个人员的收入也常面临许多实际困难。实际操作中,工作人员常常凭借个人经验,利用一些非收入指标进行判断,而这一做法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并无政策依据,会受到社会质疑,另外,经验判断法缺乏规范性,容易造成松紧不一,产生不公平现象,引起矛盾纠纷。建议在政策文件中对利用非收入指标进行低保对象识别的方法予以肯定和规范,做到有法可依,有据可查。在低保政策落实上,保证人人平等,要把符合条件的人员全部纳入保障范围。也使低保政策目标评价更具有可行性。

(三)实行差别救助

最低生活保障线通常是根据一个正常人维持基本生存需要所必须的开支。其实,在日常的生活中,家庭的许多用品是家庭成员共同消费的,比如,住房、家庭耐用消费品,这样在相同的收入水平下,不同家庭规模,其消费效果显然不同。

导致贫困的原因具有多样性,主要是负担系数大、文化程度低(工作能力差)、身体弱有疾病等。救助工作应区别对待。

(四)关注贫困的边缘人群

为了使陷入贫困的社会成员全部得到最低生活保障救助,民政部门设定一个刚性待遇标准是必须的。但这在客观上可能造成一些社会不公平现象,特别会使一些收入刚刚超过低保标准而生活仍然脆弱的人失去低保制度的保护。另外,由于应保人口数量对保障线变动有很高的敏感性,这充分说明,单一的保障线标准会存在着将一些应当享受低保救济的对象排除在外的可能性。因此,对保障线上边缘人群的关注是十分必要的。这些边缘人群目前不是提供现金救助,而是提供必要的社会保险,以增强他们抗风险的能力。

注释:

① 陈振明主编:《公共政策分析》,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P2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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