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为何要修改--访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工作委员会副主任胡康生_刑事诉讼法论文

“刑事诉讼法”为何要修改--访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工作委员会副主任胡康生_刑事诉讼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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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是我国于1979年颁布的一部基本法律。它的完善与否,实施程度如何,与我们每个公民都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将这部法律的补充修改工作列入了五年立法规划,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组织落实。经过近3年的深入调查研究、反复征求意见, 这部法律的修正案草案终于在1995年底拟出,并经过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的初步审议。这部重要的法律为何要修改,将要怎样修改?这是广大读者普遍关心的一个话题。为此,本刊记者在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即将提交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之际,采访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胡康生同志。

记者:现行刑事诉讼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国的执法环境和刑事犯罪都发生了一些新的变化。请您结合司法实践中的具体情况,谈一谈为什么要修改补充刑事诉讼法?

胡康生: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自1979年7月颁布,1980年1月1 日施行以来,已有16年了。在这期间,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对惩治犯罪,维护社会治安,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实践证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指导思想、任务和基本原则都是正确的。

另一方面,目前的社会环境已与16年前有了很大的不同,在执行刑事诉讼法过程中,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新的问题,突出表现在四个方面:一是刑事犯罪出现了一些新的变化,如经济犯罪特别是贪污贿赂犯罪大量增加;集团犯罪甚至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有所上升;跨省市的流窜作案、境内境外人员相互勾结的犯罪不断增多等等。二是由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政府职能正在转变,基层政权建设有待适应等原因,使得我国的执法环境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例如,现在流动人口大量增加,如何预防和打击流动人口中的犯罪,就成了司法机关面临的一个新的课题。三是立法工作有了很大的进展。这些年来我国在打击犯罪,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方面,制定了一系列的实体法,拿刑法来讲,就制定了一系列的补充规定和决定。这些实体法都需要通过相应的程序法来保证实施。四是在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积累了许多宝贵的经验需要立法来确认;另一方面在立案、侦查、审判、执行中,也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需要通过修改补充法律来解决。

总之,全面总结刑事诉讼法16年来的司法实践,借鉴国外现代法制的一些有益经验,适时修改完善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是非常必要的。

记者:从重从快惩处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分子,从重从严查处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活动,将是司法战线今后一个长时期的重要任务,请问在修改补充刑事诉讼法过程中,对此有何基本考虑?

胡康生:严厉惩处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和经济秩序的犯罪分子,是这次修改刑事诉讼法的一个指导思想。在这次修改当中着重从完善刑事强制措施方面加强力度,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修改逮捕、拘留条件,解决收容审查问题。刑事诉讼法第40条规定:“对主要犯罪事实已经查清,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人犯,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依法逮捕。”这一规定中的“主要犯罪事实已经查清”,是逮捕的基本条件。而在刑事诉讼法第48条中,又规定了公安机关对罪该逮捕的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执行拘留的最长时间只有7天。 在司法实践中,不少刑事案件要在短短的7 天中查清主要犯罪事实后报请逮捕,确实有许多困难。针对这一情况,这次修改刑事诉讼法考虑对逮捕条件进行修改,以便更加适应打击犯罪的需要。

刑事诉讼法第41条对采取刑事拘留的条件和可以先行拘留的7 种情形,作出了明确规定。近几年来,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犯罪不断增加。在这次修改刑事拘留的规定中,需要考虑上述二种情形可否先行拘留。

通过修改、完善逮捕和拘留的条件,拟将目前由公安机关所采取的收容审查这项带有刑事侦查性的行政强制措施,纳入到刑事诉讼法当中,这样,既有利于打击犯罪,也有利于进一步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二是完善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这两项刑事强制措施。刑事诉讼法第38条规定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但对执行这两项强制措施的具体条件和期限等未作规定。一方面,随着社会情况的变化,执法部门在执行这两项措施时难度很大,难以发挥它应有的作用。另一方面,个别地方将监视居住搞成变相羁押。鉴于这些实际情况,此次修改时,打算将这两项措施规定得更加具体。如进一步明确对哪些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明确取保候审的保证人的条件;定出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应当遵守的有关规定;以及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期限等等。这两项刑事强制措施得到完善,既可减少不必要的羁押,又能更有效侦查犯罪,打击犯罪。

记者: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政治、经济领域中的各项改革措施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党和各级国家机关为保障公民享受宪法赋予的各项基本权利,做出了不懈的努力。请问,此次修改补充刑事诉讼法在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方面将有何新的发展?

胡康生: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是这次修改刑事诉讼法始终贯彻的一项重要原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在保护被害人合法权益方面。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害人只是诉讼参与人,在诉讼中与证人的地位基本相同。考虑到被害人是犯罪行为的直接受害者,为进一步保护其权利,本次修改刑事诉讼法需要扩大被害人的诉讼权利。如要考虑被害人申请回避的权利、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刑事诉讼的权利、以及扩大自诉案件的范围等。

二是在保护被告人诉讼权利方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10条规定, 只有进入审判阶段才允许被告人聘请辩护人,参加刑事诉讼。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因律师参加诉讼的时间过迟,没有充足的时间做好准备,难以有效地进行辩护。为解决这一问题,这次修改刑事诉讼法,考虑将律师参加诉讼的时间提前。同时,为防止案件久拖不决,避免超期羁押,这次修改刑事诉讼法,还需根据司法实践将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各阶段的办案期限进一步明确、完善。

记者: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和公民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亟需尽快解决在立案、侦查、审判、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提高各级司法机关的办案质量,请问,此次修改补充刑事诉讼法对各级司法机关将提出什么新的要求?

胡康生:从立法的角度看,主要是从刑事诉讼制度上充分发挥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在诉讼中各自的职能作用,更好地体现出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这项法制原则。本次修改刑事诉讼法,着重考虑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修改补充。

一是进一步明确检察机关自侦案件的管辖范围,切实加强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所担负的法律监督职能。

二是对免予起诉进行修改。

三是完善庭审方式。庭审是审判当中最重要、最关键的环节。目前,存在先定后审,开庭审判流于形式等问题。此次修改刑事诉讼法拟加强控辩双方在庭审中的作用,以利于法官更好地公正裁判。

四是加强检察机关进行法律监督的力度。例如,为解决一些群众告状无门的问题,这次修改刑事诉讼法拟对该立案不立案的问题作出规定。

适应形势发展,及时修改补充法律,是完善法律体系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一个法治国家的重要标志。可以相信,刑事诉讼法经过修改完善并通过实施以后,必将对严厉打击犯罪,保护公民权利,维护国家稳定和社会安宁,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起到更有力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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