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实现高度信息化社会的战略与政策措施_日本银行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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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日本信息化社会的发展

20世纪90年代,日本经济虽然处于长期停滞之中,但在世界性信息化革命的大潮中,由于举国上下的重视,日本也出现了信息化迅速发展局面。其中,20世纪90年代前期被称为多媒体技术的时代,即随着多媒体技术的迅速发展,不仅是计算机、信息服务和信息通信领域,而且连广播、出版等与信息传播相关的所有产业也都成了信息化关联产业,其共同特征,就是这些信息化关联产业都以计算机为核心技术。20世纪90年代后期,日本又进入了网络时代或数码化时代。以广域信息检索系统和三维计算机制图商业化为标志,由于互联网的广泛覆盖和多用型、超小型计算机的迅速发展,以网络或数码技术为核心的处理多媒体信息的大众化服务的时代宣告到来了。在网络或数码化时代,以电子商务为首,信息化不仅在企业经营中广泛应用,而且还全面普及到了政府以及家庭和个人生活的各个领域。

从总体情况看,根据附表的统计,从信息化基础设施的普及情况看,目前日本信息化社会的发展程度与美国相比虽然还有很大的差距,但与西欧各国的差距并不大。1999年,计算机的安装使用台数日本为3630万台,仅次于美国的14100万台;计算机的人均台数日本为0.29台,低于美国的0.51台和加拿大的0.36台,与英国的0.31台和德国的0.32台大体持平;网络人口数日本为1830万人,仅次于美国的11000万人;网络人口占总人口的比率,日本为13.5%,低于美国的34.3%、加拿大的28.3%、英国的18.0%和德国的14.6%,高于法国的7.3%和意大利的5.2%。

二、实现高度信息化社会的基本方针和国家战略

(一)高度信息化社会的基本方针。1970-1980年代,日本不仅迅速发展和巩固了世界第二经济大国的地位,而且其产业的国际竞争力还明显地超过了欧美各国。当时,日本的汽车和半导体产品席卷欧美市场,曾一度使欧美各国节节败退。然而,进入1990年代以后,在美国经济重现昔日辉煌、西欧经济也有所发展的情况下,日本反而出现了长期的经济停滞。1990年代,日美经济发展的不同表现,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两国信息化的差距所致。

为改变信息化的落后局面,日本政府于1995年2月制定了《推进高度信息通信社会的基本方针》,其主要内容是加快互联网建设,普及移动电话等移动信息的末端设备,充分发挥电子信箱和个人网页的作用。其后,由于信息化社会的发展大大超过了当初的预料,日本政府又于1998年11月修改了上述“基本方针”,进一步提出了建设高度信息通信社会的三项行动原则:第一,以民间为主导的原则;第二,政府建设和改善信息化社会环境的原则;第三,开展国际合作的原则。关于高度信息通信社会的概念,日本政府的解释是:实现人类智能生产活动中信息和知识的自由创造、自由流通和共有化,建立一个生活、文化、产业、经济、自然和环境全面发展、相互协调的新的社会经济系统。为了在2001年前实现世界最先进水平的信息通信社会,日本政府还在普及电子商务、以社会公共部门信息化为中心建立电子政府、人才培养和建设信息化社会的基础设施等四个方面提出了具体目标。

附表 1999年主要国家信息化的发展情况

资料来源:〔日〕日本情报处理开发协会编:《情报化白书》,2001年版,第398页。

为了推动信息化的发展,日本政府在财政资金紧张的情况下,不断增加了信息化基础设施方面的公共投资。1996-1998年度,在一般会计预算中,信息网络设施建设费由12966亿日元增加到16040亿日元,增加了23.7%,大大超过了一般会计预算增加的9.4%。

(二)IT国家基本战略。2000年7月,西方七国和俄罗斯参加的8国首脑会议在冲绳举行,会议的中心议题是讨论IT产业的发展问题,发表了《实现全球信息化社会的冲绳宪章》,这就是所谓的《IT宪章》,以此为契机,日本政府于同年7月迅即把内阁的《高度情报通信社会推进本部》改组为《IT战略本部》,并成立了官民结合的咨询机构——《IT战略会议》;10月,又任命了统一协调各省厅IT政策的IT大臣。IT战略本部和IT战略会议围绕IT立国,于同年11月提出了《IT国家基本战略》。根据该基本战略,日本将在5年内建成世界上最先进的IT国家。届时,所有国民都能充分利用IT,充分发挥其聪明才智,从而实现知识创造性的社会。为此,日本政府还将采取一系列的政策措施。政策的重点目标是:在网络设施方面,5年内建立起30-100Mbps级超高速网络系统,至少实现3000万用户加入高速互联网,1000万用户加入超高速互联网;在人才培养方面,到2005年,拥有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的高层次IT专门人才数要超过美国,并从国外招聘3万名IT技术人才。

(三)国家产业技术战略。为了进一步提高日本产业的国际竞争力,政府和企业以及学术界都非常重视IT产业的发展和技术进步。2000年春,由产学官各界联合,共同提出了《国家产业技术战略》,按IT、生物技术、医疗技术等16个高新技术领域,具体制订了各方面的发展战略和政策措施。其中,2010年前IT技术战略的主要目标是:建设高速信息网,单根光纤电缆的传输能力要达到40Tbps(能在1秒钟内传送大约80天电视画面的信息量);开发1太拉(1000亿)字节的能收录10万册图书的大容量记忆装置;开发能同时进行同声翻译和记录的语言文字处理技术;开发1个月不需要充电的移动电话技术,为实现国家产业技术战略,从2001年开始的5年《科学技术基本计划》也制订了具体的政策目标和实施计划。

(四)IT基本法。2001年1月,日本政府又公布实施了《IT基本法》,正式提出了“IT立国”的国家战略。依据《IT基本法》,IT战略本部和IT战略会议统一合并为内阁的《高度情报通信网络社会推进战略本部》。高度情报通信网络社会推进战略本部成立后,立即把IT国家基本战略正式确定为《e-japans战略》,即《日本IT战略》;同年3月,又进一步制订了具体实施该战略的重点计划。

三、实现高度信息化社会的政策措施

(一)公共投资。为刺激景气,日本政府于2000年10月通过补充预算,出台了题为《为实现日本新生的新发展政策》的经济对策,总事业规模为11万亿日元,其政策重点是推进IT革命、环境保护、高龄化对策事业、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等四个方面。其中,推进IT革命的战略重点是硬件建设、软件开发和IT技术开发,预算为16555亿日元。2001年度,在重建财政的口号下,尽管财政预算总规模比上年度压缩了2.7%,但推进IT革命方面的预算额却比上年度增加了20.6%。为19661亿日元。根据2001年度财政预算,推进IT革命的公共投资主要是用于行政信息化(10170亿日元)、公共部门信息化(3133亿日元)、建设世界一流的信息通信网络(2188亿日元)、IT人才培养(1394亿日元)和IT技术开发(1311亿日元),分别占预算额的51.7%、15.9%、11.1%、7.1%和6.7。

(二)税制优惠。为了从税制方面支持企业的IT投资,日本政府1999年实施了“特定情报通信设备即时折旧制度”,2000年,又进一步修改了早已不合时宜的折旧制度,大大缩短了情报通信设备的法定折旧年限。其中,电子计算机的法定折旧年限缩短为6年,微型计算机(包括打印机等附属设备)的法定折旧年限缩短为4年。这样一来,日本计算机的折旧年限就和美国的5年、英国和德国的4年基本上一样了。由此,1年的减税效果就达到了500亿日元左右。

(三)放宽规制。为了推进经济社会的结构改革,日本政府分别实施了《规制缓和推进计划》(1995-1997年度)和《规制缓和推进3年计划》(1998-2000年度)。通过上述两个计划的实施,IT领域的国家规制虽然已大为放宽了,但仍然还有一些不利于IT产业和信息化社会发展的规制,一些规制放宽的也不彻底。为此,从2001年4月起,日本政府又开始实施了新的《规制改革推进3年计划》(2001-2004年度),决定在下述方面进一步放宽规制:

1.放宽网上交易的规制。按现行的法规,各种交易都必须有书面合同,对于电子商务交易来说,这无疑是一个很大的障碍。所以,在2000年秋季的第150次临时国会上,就已通过了一揽子废除各种交易中必须有书面合同的法案。与此同时,还修改了《访问销售法》、《分期付款销售法》和《旅行业法》等50多个相关的法规。取书面合同而代之的,是可以利用电子邮件、Web以及传真、软盘等通知手段,不过,这些通知手段都必须以消费者的同意为前提。

目前,还没有放宽的规制,是必须当面销售和设立事务所。例如,根据《保险业法》和《药事法》的规定,必须在对消费者当面说明保险商品和药品的有关内容、有关性能的基础上才允许销售;根据《职业安定法》的规定,在开展收费职业介绍事业时,必须建立职业介绍事务所。所以,目前保险商品和药品就都不能进行网上销售,职业介绍业务也不能在网上开展。由于上述规制不利于网上交易的发展,所以,日本政府正在着手修改有关的法规。

2.放宽网上金融服务的规制。由于IT技术革新的发展,金融业不断出现了一些新的事业领域。例如,在事业公司开始参入金融业的同时,无店铺的网上银行迅速增加,自选商场也安装了自动存款取款机,专门提供结算服务的金融服务机构也开始出现了。为适应这种新局面,2000年8月,金融再生委员会和金融厅就其他行业参与金融业发放许可证问题提出了如下的指导方针:第一,子银行必须确保对事业公司的独立性;第二,不准把事业公司的经营风险转嫁给子银行;第三,保护客户的秘密;第四,确保结算专业银行的收益性;第五,保护网上银行客户的利益。其中,针对某些事业公司以筹措资金为目的建立子银行即所谓“机构银行化”的现象,在确保子银行独立性方面特别规定了严格的审查和监督标准。其次,对于只从事结算业务而不开展融资业务的结算专业银行等特殊银行,由于其资产构成偏重于国债等有价证券,所以,除传统的自有资本比例规制外,还检查和监督与其利率风险、事业风险相适应的自有资本;如果有收入来源,则还要检查和监督其长期受益的稳定性。另外,对于利用网上交易或自动存款取款机而没有有人店铺的网上银行等,要求其必须拥有接受顾客投诉、能与顾客进行接触和商谈的渠道。这实际上等于放宽了金融服务业的规制,为事业公司等其他行业参入银行业并开展网上交易创造了条件。

2000年12月,围绕其他行业参入银行业的规则,对于金融审议会的审议,金融厅提出的基本方针是:首先,对于向银行出资比例为5%-20%的企业,只有在金融当局认为是不恰当的场合,才进行事前审批制和彻底的检查;对于向银行出资比例20%以上的企业,则只规定事前审批和彻底检查的义务。其次对银行陷入经营困境时,对于出资比例为20%-50%的企业,金融当局可以要求其对银行采取救援措施;对于出资比例50%以上的企业,金融当局可以向其下达救援银行的命令。

3.放宽通信领域规制。由于NTT电话线的接续使用费高,日美间国际电话费居高不下,所以,降低NTT电话线的接续使用费,一直是“日美规制缓和协议”的最大焦点。一开始,美国方面要求日本从2000年末起,2年内要下降22.5%,最后要下降41.1%,对此,日本方面强调NTT东西地域公司经营方面的困难,坚持4年内才能下降22.5%,经过双方讨价还价的交涉,2000年7月,在冲绳首脑会议前夕,日美两国政府终于达成了协议,日本政府同意在2002年4月前降低20%,2003年以后再继续降低。

然而,根据现行的《NTT法》和《电气通信事业法》,东西地域公司的业务范围受到了严格的限制,不能向移动电话和互联网业务的方向发展。不仅如此,经营亏损地区的基础设施建设和全国统一的话费制度也是限制NTT经营改善的绊脚石。所以,在电话线接续使用费大幅度下降的情况下,NTT就强烈要求扩大东西地域公司的业务范围和经营自由化;与此同时,进一步改组NTT,也成了日本政府的重要政策课题。为此,总务省就不得不从根本上修改NTT法和电气通信事业法,并决定采取美国1996年实施的“支配性事业者规制”的做法。所谓支配性事业者规制,就是只强化对支配性事业者的规制,而对于非支配性事业者则放宽规制,以促进其间的竞争。另外,总务省还决定开放光纤通信和强化接续规则,并在营造公平竞争的环境同时,彻底改革NTT股份公司的资本所有关系。

四、实现高度信息化社会的制度改革

(一)电子商务交易合同规则和其他规则。迄今为止,民法和商法所规定的各种交易的合同规则,都不利于开展电子商务交易。为确保网上交易的可靠性,制订电子商务交易的合同规则,就成了当务之急。所以,在前述IT战略会议和IT战略本部所提出的“IT基本战略”中,已要求日本政府尽快修改有关法规,早日制订电子商务交易合同规则、软件和数码信息等信息化商品的交易规则和互联网服务等信息服务部门的责任规则。

关于远距离间电子商务交易的契约规则,在原来的民法和商法中是依据“发信主义”的原则,规定合同在合同书发信时点生效。而在新的民法和商法中,对于电子商务交易,则将依据“到达主义”的原则,把交易合同生效时间修改为合同书到达的时点。如果是这样,那么由于合同是在厂商承诺订货的电子邮件到达的时点生效,所以在对方接受订货的电子邮件尚未到达之前,用户不仅可以撤回订单,而且因通信线路故障等原因,在无法确认对方是否接受订货的情况下,还可以避免供货方单方面生效合同这种对消费者不利的事态。

关于信息化商品交易合同规则,在原来的民法和商法中,电子情报并没有被规定为“财产”,只能根据软件的种类依据著作权法来实施产权保护。所以,一旦发生侵权的现象,就很难寻求法律上的充分保护。为此,就必须修改有关法律,明确规定网上买卖的软件和数码信息等都是法律意义上的“财产”,只有这样,才能予以有效的保护。

(二)关税和消费税。随着国际间网上交易的扩大,就产生了数码信息商品国际课税的问题。然而,与商品交易不同,由于国外数码信息商品提供者在国内并没有支店等“永久性设施”,所以按现行税法就不能课税;对于在国内有代理人的国外数码信息商品提供者,虽然有人认为可以把其代理人视为“永久性设施”来课税,但目前税法还没有这方面的明文规定。鉴于OECD租税委员会正在研究和制订国际间网上交易统一征税规则,并准备采取由消费国要求国外数码信息商品事业者登记的方法征税,所以日本政府也在考虑网上交易的关税。

另外,关于数码信息商品的消费税,由于网上交易难以把握,世界各国也没有纳税的统一规定,所以目前尚无法征税。在美国,由于各州的税法不同,所以,不仅国际间数码信息商品无法征收消费税,而且各州间数码信息商品也无法征收消费税。欧盟各国的做法是:区域内交易由数码信息商品事业者按消费国的税率向消费国税务部门缴纳附加价值税;至于区域外交易,则是按欧盟的统一规定,向区域内的某一国纳税。在日本,对于是否应该征收消费税和如何征收消费税,目前虽然还没有统一的意见,但面临电子商务交易和数码信息商品消费迅速扩大的形势,日本政府基本上采取了征收消费税的态度,目前正在研究有关具体问题并着手修改有关的法规。

(三)保护消费者。在网上交易中,消费者虽然可以方便地选择商品和服务,但也经常发生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的现象。为此,经济产业省在2000年10月修改《访问销售法》时,已增加了保护网上交易消费者的条款,具体包括:第一,在网上交易中,销售商必须提供简单易懂的画面说明;第二,禁止不发行信用卡、只向消费者交付ID号码和口令,让消费者按号码和口令进行网上结算的分期付款销售;第三,加强传销广告的规制。

为了保护网上交易的消费者,电子商务交易推进协会和日本通信贩卖协会已制订和公布了详细的电子商务指导标准。为确保网上销售商的可靠性,从2000年6月起,日本商工会议所和日本通信贩卖协会又实施了联网信用标识制度。另外,为了处理网上交易的纠纷,针对网上小笔交易多、裁判时间长、所需费用高的实际情况,日本政府现在着手制订方便消费者的非裁判纠纷处理制度。

(四)保护个人秘密。随着网上信息交流和网上交易的扩大,个人情报泄漏和个人隐私侵权的事件越来越多了。所以,如何保护个人秘密,乃是社会和个人普遍关心的问题。关于计算机处理个人情报的保护问题,日本已于1989年制订了《保护行政机关所保有的个人秘密的法律》。然而,对于民间机构所保有的个人秘密泄漏事件频繁发生,所以,要求制订有关法规的呼声就越来越高了。为此,日本政府在《高度情报通信网络社会推进战略本部》中设立了《个人情报保护法制化专门委员会》,专门讨论和制订保护个人秘密的法规。2000年10月,该委员会已向政府提出了《个人情报保护基本法》的“大纲”,对掌握可计算机检索的个人情报的民间企业规定了5项基本原则和9条义务。对于泄漏个人秘密的企业,政府主管大臣可以下达改善保密制度和停滞泄密的命令,并可对不听劝阻的企业予以罚款。另外,个人根据需要,也可以要求确认企业所保有个人资料的内容并要求企业做适当的修改。目前,有关省厅根据大纲所建议的内容,正在着手制订《个人情报保护基本法》。

另外,在网上的国际信息交流和电子商务中,保护个人秘密也是一个重要的课题。1998年10月,欧盟率先公布了保护个人情报的指令,对于尚未采取保护个人秘密措施的区域外国家,禁止向其转移个人情报。为此,美国和日本都与欧盟进行了谈判。2000年11月,美国与欧盟的谈判已经达成了协议,日本与欧盟的谈判现还没有结果。鉴于日本和欧盟达成协议是迟早的事,所以,国际间保护个人秘密也将有很大的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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