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监理工作中监理履职的界定和责任的边界浅析论文_刘盛春

安全监理工作中监理履职的界定和责任的边界浅析论文_刘盛春

深圳市中侨物业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广东 深圳 516211

摘要:安全监理是工程建设监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建筑施工过程中安全生产状况所实施的监理管理。本文对建设监理在施工中的安全监理工作的现状及安全监理的实施等问题进行了分析研究。并对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监理安全责任,增强可探作性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安全监理工作;界定;责任

安全监理工作是受建设单位或其他单位等的委托,按照合同规定的要求,完成授权范围内的监管工作。安全监理的任务主要是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督促施工单位按照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法规和标准组织施工,消除施工中的冒险性、盲目性和随意性,落实各项安全技术措施,有效地杜绝各类事故隐患,杜绝、控制或减少各类伤亡事故,实现安全生产。

一、安全监理工作的现状

1.监理安全责任的扩大化。监理单位要不要对安全生产承担责任、承担多大的责任,一直存在着争议。现在很多地方制定的“监理安全细则”和“监理安全方案”都从不同程度上将监理的责任任意扩大化。只要是监理审核过的方案出了问题,一律对监理企业实行很重的行政处罚。这将必然导致监理工程师在审核安全方案时,无限制的要求承包商提高安全系数而无视安全成本,不利于整个工程项目的正常顺利实施。目前关于监理安全责任的问题仍存在一定的弊端。

2.我国对监理安全责任的界定。我国的《安全生产法》和《建筑法》中都没有规定监理工程师承担施工中的安全管理职责,但《安全条例》中的第14条、第26条与第57条分别对监理工程师在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中承担的责任做出了一些规定。但其对监理在施工过程中具体承担的安全管理工作及承担的具体责任不明确,比如在安全生产监理方面,对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的审查,是实质性的技术审查还是程序性审查,如果是技术性审查,应该审查到什么程度等,都没有做出明确规定。这就迫切需要相关实施细则的出台,以《条例》为依据,对监理的安全管理工作内容、工作深度进行细化,并对监理应承担的责任进行明确界定,力争做到客观、科学、合理、易操作,避免将监理的安全责任扩大化,以正确指导监理行业的健康发展。

二、工程监理承担安全监理责任的意义

按照国际惯例。现场安全应完全纳入监理范围。在我国建筑市场机制不够完善的情况下,现场安全工作同样必须纳入监理范围,且委托的深度越彻底,对工程建设越有利。

1.有利于工程项目顺利建成。无论是参建人员的生命受到伤害,还是工程实物受损、灭失,都必须停工整顿,这就使部分甚至整个项目的工期受到影响,并导致责任单位的成本增加、参建人员的积极性受挫。工期越紧、施工难度越大,出现安全事故的可能性也就越大。如果现场安全不充分纳入监理范围,就难以保证工程按计划建成。

2.有利于工程项目安全顺利投用。一般来讲,项目业主特别是非民用项目业主都相对地缺乏基本建设管理经验。将现场安全纳入监理范围后,监理机构就有义务为业主提供从工程开工到出合格产品全过程的安全监理服务,使业主的操作人员能及时掌握工艺操作技术和岗位安全技能,为安全投用打好基础。

三、目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1.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理作用发挥不到位。目前我国在建设工程项目建设施工的安全监理方面,普遍存在着监理不到位的问题。建设工程现场安全监理对于项目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施工安全保障技术措施等监管审核不到位。在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监理中,一些安全监理人员由于安全专业技术知识水平不高,以致于无法全面准确的识别施工现场的安全危险源,安全监理检查不够细致,作用发挥不明显,对于消除建设工程现场安全隐患不能及时进行识别与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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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设工程安全监理机构设置不健全。在对建设工程项目建设施工安全监理方面,由于一些监理机构人员精力不足,经常出现一个现场安全监理人员担任多个工程安全监理的问题,或者是由质量、造价等监理人员兼职安全监理工作,因此造成了安全监理工作效果不佳。

3.建设工程安全监理工作未能置于重要地位。当前在建设工程安全监理工作方面,一些监理单位将主要的精力置于质量、进度以及造价的监理上,安全监理工作在现场的监理中处于从属地位,在施工现场过程中对于容易出现安全事故的模板施工、脚手架作业、大型机械设备拆卸安装、起重吊装等未能进行现场的安全指导检查,一些作业中存在的安全隐患问题也未能及时排除。

四、落实监理安全责任的几点建议

1.尽快出台明确安全监理深度,量化责任的规定。《安全条例》、《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对监理在建设工程安全管理中的职责作了规定。《若干意见》将安全监理的工作内容具体化,明确了相应的工作程序和内容,将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承担的安全生产监理责任进行了清楚的界定,对监理单位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落实好安全生产监理责任.起到了指导作用。但是,法规对监理安全责任缺少工作深度和量化责任方面的规定,致使在监理工作中仍觉得操作性较差。如规定“监理应该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方案应由总监签字”。但是仍存在较多同题:(1)监理对施工技术措施的审核应到什么深度;2)是只进行程序性审核,还是要有技术性审核监理能否做到技术性审核;(3)如果监理作了审核,基于监理工程师的能力及水平所限,没有审出问题,出了安全事故,责任如何承担,(4)对于资质有效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施工企业,它所报审的有完整计算书、内部审核签字完善的安全技术方案,监理还有没有必要履行计算程序审核;尤其是《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中规定需要组织专家论证工程的方案,还要不要监理进行技术审核;(5)《安全条例》规定监理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应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暂停施工。但如果存在安全隐患,监理没有发现,出了安全事故监理要不要承担责任,承担什么样的责任,(6)施工单位出现怎样的情况时才要向主管部门报告。所以,建议有关部门应尽快出台易操作的安全监理深度规范文件。否则,对监理安全责任判定的自由裁量就会缺乏刚性约束,造成处理安全事故自由裁量的扩大化,加大监理的风险,不利于保护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的合法权益。

2.抓紧修订规范文件,使之与《安全条例》相协调。监理所以能够对建设工程行使管理权,原因是业主的授权和依据法律对监理工作的有关规定。业主方的授权是核心和前提。但现行《工程建设监理委托合同示范文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等规范性文件,制定时间比较早,没有安全监理方面的内容。这与法律要求不协调,容易造成对监理安全责任的不同认识.不利于监理更好地履行安全监理职责。

3.监理对方案应侧重于程序性和符合性的审查。由于监理安全责任与权利、利益之间的严重不对称,监理很难承担过多、过细的安全责任。国外建筑工程安全管理的职能主要由政府部门履行,施工安全的责任由施工企业负责。我国的《建筑法》也是这样规定的。所以应强化政府的安全管理职能。合理区分施工、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避免将监理人员变为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人员。应充分发挥施工单位作为安全生产主体的作用,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安全技术措施的审查应侧重于程序性与符合性审查。有关部门追究安全生产责任时,要以事实为依据,以《安全条例》为准绳,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避免将监理安全责任无限扩大,使监理工作回归本位,更好地为工程建设服务。

安全是建设工程项目建设施工管理的重要内容,安全无小事,防范建设工程施工安全事故,确保施工作业的安全开展也是建设工程安全监理工程师的重要职责。

参考文献:

[1]李瑞.正确理解安全监理工作科学界定监理的安全责任[J]山西建筑2017(30)

[2]刘建.浅析安全监理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J].长江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理工卷2017.

论文作者:刘盛春

论文发表刊物:《工程管理前沿》2019年第09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9/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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