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指导意见”:搞好学习,充分利用高层设计深化国有企业改革_国有企业改革论文

学习“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指导意见”:搞好学习,充分利用高层设计深化国有企业改革_国有企业改革论文

学习《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学好用好深化国企改革的顶层设计,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国企改革论文,用好论文,指导意见论文,国有企业改革论文,关于深化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2015年8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了《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按照“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要求,对继续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坚定不移做强做优做大国有企业提出了新要求、作出了新部署。《指导意见》是推进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的纲领性文件,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理论的重要成果,对全面深化经济体制改革、推动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大意义。为了认真学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这一重大战略决策,特邀相关专家就学习《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的体会发表见解,刊发如下,以供读者们学习参考。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是中央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顶层设计。要把《指导意见》与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结合起来理解其新的精神。

      三中全会的决定中,关于国有企业的改革只是其中的一方面内容,其重点是从广度和深度上推进市场化改革,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凸显地提出“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公有企业改革,鼓励发展非公有资本控股的混合所有制经济”。由于对国有企业的改革还没有顶层设计和细则,被有些人做了新自由主义的解读和宣传,即私有化、自由化、全面市场化,主张“国退民进”,大幅降低国有股比重。有些人妖魔化国有企业,宣传国有企业拖累民营经济和整个国家经济的发展;有的宣传市场化改革与国有企业不相容。有些地方部门没有领会中央关于实行混合所有制的精神,搞混改刮风,定时间、下任务,完成多少指标,让出多少控股权。这样搞下去,会产生新一轮的国有资产流失。

      在《指导意见》中,提出了国企改革包括混改的顶层设计和细则。首先明确提出国有企业在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国有企业“是推进国家现代化、保障人民共同利益的重要力量,是我们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和政治基础”,而且已经起了很大的作用,“运行质量和效益明显提升”,在多方面“做出了重大贡献”。当然,进行深化国企改革,是针对国企中还存在许多需要改进解决的问题深化国企改革,不仅是因为国企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矛盾和问题”,而且是因为只有搞好搞活国有企业,才能更好地担当其重任。“在推动我国经济保持中高速增长和迈向中高端水平、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进程中,国有企业肩负着重大历史使命和责任”。为此,就要求“坚定不移做强做优做大国有企业”。

      要不要通过深化改革,更好地发展和完善国有企业,进一步提高其质量和效益,着力于将其做大做优做强,对于理论工作者和政府工作者来说,这是是否认同马克思主义指导思想、是否认同科学社会主义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分水岭。凡是认同和坚持马克思主义和社会主义的同志,都会赞同按照宪法发展和完善国有企业。深化国企改革要服从于两大根本目的:一是“以解放和发展社会主义生产力为标准,以提高国有资本效率、增强国有企业活力为中心”。这是生产力标准。二是“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这是社会主义价值标准,也就是一贯所讲的,改革是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发展与完善。《指导意见》强调指出:“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这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必须把握的根本要求。”必须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发挥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也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决定提出,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可是有些人在讨论中只强调和着眼于私人资本参股国企的混改方式,不讲或很少讲国有资本参股私企的混改方式。这是由于没有准确理解和把握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的有关指导思想的结果。从文字表面上看,三中全会决定没有明确讲,搞混合所有制经济是双向混合,即私资参股国企,国资也参股私企;但从论述内容上看,实际上包含了双向混合之意。其原文是:“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等交叉持股相互融合的混合所有制经济,是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有利于国有资本放大功能、保值增值、提高竞争力,有利于各种所有制资本取长补短、互相促进、共同发展。允许更多国有经济和其他所有制经济发展成混合所有制经济。”这里所讲混合所有制经济,“是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是指混合所有制经济既是公有制的也是非公有制的重要实现形式。还有,“允许……其他所有制经济发展成混合所有制经济”,“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交叉持股”,这些论述已含有公有资本参股私资企业之意。其实,从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思路来考虑,在理论和实践上应是双向混合,国有资本和集体资本也可进入私企持股,这才是真正的交叉持股。既然讲“交叉持股”,就应是国资和私资你中有我,我中有你。这方面《指导意见》做了明确的说明。其中第十八条专门明确提出,“鼓励国有资本以多种方式入股非国有企业。”有人疑虑这是不是又搞三大改造时的公私合营,用国资销蚀私资。完全不是。这是既有利于国有资本发展、更有利于私资发展的混改方式。不是经常埋怨私企贷款难、资源分配不公么!国资参股可缓解这方面的问题。再者,国资参股私资,当然由私资绝对控股或相对控股。与“三大改造”时的公私合营完全不是一回事。三大改造时期的公私合营,是国家资本主义的一种形式,是以公有制改造私有的一种过渡形式。而目前的私企搞混合所有制经济,让国资参股,由私资控股,是发展私企的一种经营方式。如果国资参股占比小,由私资绝对控股;如果国资参股占比大,但分散在多家国企,私资占比相对大,由私资相对控股,这类企业的性质仍是私营企业。其实,这种混资企业在我国已经存在。这种企业可以放大私人资本的控制力影响力。一般认为私营企业是资本私有私营。其实,公私混合资本由私资经营,依然是私营企业。

      控股权问题,是混合所有制经济改革中一个关键问题。国企搞混改怎样处置控股权?要根据国有企业的不同类别分别实施。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商业类国有企业,要保证国有资本的控股地位,私资可以参股。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商业类国有企业,“国有资本可以绝对控股、相对控股,也可以参股”。应该肯定,国有资本控股是主要的,国有资本参股、让私资控股应是特殊情况下的少数事例。国有企业在市场经济中公平竞争、优胜劣汰,落后企业会倒闭、破产。需要处置低效无效资产,淘汰落后产能。这类企业中的一部分可转由私资兼并,由私资控股,国资参股。

      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具体目标,是促进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放大国有资本功能,增强国有经济的活力、控制力、影响力和抗风险能力,提高国有资本配置和运行效率,实现各种所有制资本取长补短、相互促进、共同发展;但是也要防范借混改之机销蚀国有资本,化公为私。这次中央提出的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注意到防范国有资产流失问题,专设一节“强化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并提出了防止的办法:要强化和完善企业内部监督体系,诸如明确监事会、审计、纪检监督、巡视以及法律、财务等部门的监督;更重要的是,要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加强企业职工民主监督。我国作为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的国有企业,职工是国家和企业的主人,应具有知情权、话语权、监督权、表决权等。国企的改革和发展,都要重视发挥企业职工的凝聚力、向心力、创造力。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要实施信息公开,加强社会监督。建设阳光企业,消除暗箱操作,充分发挥媒体和社会成员的舆论监督和政府的巡视监督作用。另外,要严格责任追究。国企高管要权责统一,要对自己的职责担当,对重大决策失误和失职、渎职责任要有追究倒查机制,受到纪律、行政和刑事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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