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劳动力转移与农村经济公平与效率_劳动生产率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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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在有关收入不平等与经济增长关系的各种论述中,库兹涅茨假说占有主导地位。库兹涅茨通过对14个国家经济增长过程中收入分配的分析发现,假定收入分配在经济增长之前是平等的,那么,在经济增长的初级阶段,收入分配出现不平等;但随着经济继续增长,收入分配不均的状况逐渐缓解,当经济增长达到一定水平、收入水平达到一定高度、各部门劳动生产率和收益率差别缩小后,收入分配将变得较为平等。库兹涅茨假说可以用一条表达人均国内生产总值和基尼系数关系的倒U型曲线来表示,被称为库兹涅茨曲线。

根据库兹涅茨假说,在经济发展的前期阶段,收入分配不平等程度是上升的。那么,能否将这一经验性规律用于中国农村内部经济发展的分析中,即将农村经济看作一个整体,将劳动力转移看作引起这个经济整体发生变动的一个经济力量?能否认为随着农村经济增长水平不断提高,农村内部收入分配不平等程度不断加深,当农村经济增长水平达到一定高度后,农村内部收入分配不平等程度逐渐减轻?这就是本文研究的目的所在,即以农村劳动力转移行为作为分析的起点,以农村经济和农民利益作为分析主体,考察在其他引起农村经济和农民收入变化的条件基本不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农村劳动力转移行为对中国农村经济的劳动生产率和农民收入产生了何种影响。也就是说,考察农村劳动力转移行为是否可以使农村经济达到公平和效率的统一,还是只能兼顾其中一方。

二、农村劳动力转移行为与农村经济的公平和效率

库兹涅茨假说的有效性在20世纪70年代后受到了挑战。以美国为例,20世纪70年代以前的情况与库兹涅茨曲线相符,但70年代以后却出现了相反的情况——工资收入不平等呈急剧上升趋势。类似的反例还可以从我国台湾地区和韩国的发展经验中获得。据此,很多人对库兹涅茨曲线本身描述的关系及不平等与经济增长关系的问题提出了异议。根据李实(1999)等人的研究,就中国农村劳动力转移行为来讲,它一方面提高了农村的劳动生产率,另一方面又扩大了农村内部收入分配的不平等程度。即,从目前的研究结果来看,中国农村劳动力转移行为似乎没有使农村经济形成公平与效率的统一。具体分析如下:

(一)农村劳动力转移行为有利于提高农村经济的生产效率

本文研究的农村劳动力转移是1980年代末以来的、以经济目标为导向的劳动力转移,它不同于80年代之前曾出现的以行政命令为导向的转移行为。因此,下面就对1980年代以来的劳动力转移行为与其追求的经济目标——农民经济收入增长之间的发展变化关系作一分析。总体来看,部分劳动力从农业转移到非农业领域后,农民的收入结构由单一的农业收入变为农业收入和非农业收入各占一定的比例,作为收入结构改变的结果,农民收入总量也发生了相应的变化。与劳动力转移行为没有发生或发生较少的情况相比,1980年代以来的较大规模的劳动力转移行为的确提高了农民的总收入水平,因为转移行为既提高了转移出去的劳动力的生产率,同时也提高了未转移出去的继续务农的劳动力的生产率。

1.外出劳动力的边际劳动报酬率高于非外出劳动力。从现有的文献和研究成果来看,中国农村被普遍认定为一个剩余劳动力经济。从理论上讲,在一个存在剩余劳动力的经济中,部分劳动力的移出无疑会有助于移出地劳动者收入的增长。同时还应该注意到,由于中国农村内部存在着生产资源特别是土地自由流动的障碍,在理论上所预期的劳动力转移产生的收入增长效应在实际经济中可能难以充分显现出来。这就需要利用抽样调查数据对此收入增长效应进行经验分析。

赵耀辉(1997)利用农业部农业研究中心与统计局于1996年初在四川省所做调查的调查数据,使用一个家庭收入模型,来估计不同类型的劳动力对家庭收入贡献的大小,结果见表1。表1的结果显示,在本地农村劳动力、本地非农村劳动力和外出就业劳动力中,外出劳动力对家庭收入的边际贡献是最大的。每增加一个外出劳动力可以使家庭纯劳动收入增加55%,每增加一个在本地非农产业就业的劳动力可以使家庭纯劳动收入增加19%,而每增加一个本地农业劳动力只能使家庭纯劳动收入增加5%。这种边际收入贡献的差异表明外出劳动力的边际生产率是最高的。外出劳动力的数量越多,家庭总收入就会越高。黄平和克莱尔(1998)进行的类似调查和研究也得出了同样的结果:调查范围内的所有对象都显示出外出劳动力的家庭边际收入贡献率最大。

表1 家庭收入模型解释变量

说明:1.带*的表示系数不等于0在1%的显著度下成立(转引自赵耀辉,1997)。

2.被解释变量:log(家庭净劳动收入)。

2.一部分劳动力转移出去以后,其余劳动力的边际生产率就会相应提高。为了验证这个假说,李实(1999)借助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1995年居民收入抽样调查农户数据,采取收入函数的估计方法分别对外出劳动力户和非外出劳动力户的收入函数进行了估计。在外出劳动力户的收入函数中,外出劳动力人数和非外出劳动力人数被引入作为劳动变量;而在非外出劳动力户的收入函数中,劳动变量也就是非外出劳动力人数。在对两个收入函数进行估算的基础上,对非外出劳动力人数这一变量的系数估计值进行比较将是非常有意义的。因为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两组收入函数中非外出劳动力变量的系数估计值的差异反映了两组农户内部非外出劳动力对家庭总收入的边际贡献率的差异,也反映了他们的劳动报酬率的差异,或者他们的边际劳动生产率的差异。根据李实的研究结果,同样是非外出劳动力,他们在外出劳动力户的边际劳动生产率要高于他们在非外出劳动力户的边际劳动生产率,这一发现说明,外出劳动力不仅能够获得更高的劳动报酬率,而且他们的转移还会对家庭中其他劳动力劳动报酬率的提高产生积极的影响。

根据以上两个方面的论述,农村劳动力转移行为的确可以提高农村劳动力的生产效率,从而有利于农民整体收入水平的提高(相对于没有转移行为发生的情况而言)。但是,在农村劳动力生产率提高的同时,劳动力转移行为对农村内部收入分配情况又造成了什么样的影响呢?由于劳动力转移行为而增加的收入是否在农村内部得到了较为平等的分配呢?接下来的分析将对此做出说明。

(二)农村劳动力转移行为加剧了农村内部收入分配不平等程度

中国农民收入分配的变化趋势以及变化的原因,引起了国内外各方面人士的关注。为了探讨劳动力转移所引起的非农产业收入对农户收入分配格局所产生的影响,朱玲(1992)对农户可支配收入的不均等程度进行了分解,探讨每一种收入来源对不均等程度的贡献。分解计算的结果显示,三种非农产业收入(单个成员的工资+非工资收入+家庭非农产业收入)虽然合计还不足全部可支配收入的1/4,可是对总基尼系数的贡献却达36%,这无疑起着加大了全部收入总额的不均等程度的作用。其中,工资在三种非农收入中的基尼系数最高,对人均可支配收入不均等程度影响最大(贡献率=20.2%)。这意味着有工资的劳动者家庭,相应地就处于较高的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张晓辉(2001)为了检验1980年代中期以来影响农民收入不平等的因素,使用了全国农村固定观察点跟踪调查的数据(注:这些数据的时间跨度是1986—1999年,是包括29个省市、自治区(不含重庆、西藏和台湾)加上全国、东部、中部、西部地区共33个组,381个观察样本的连续数据。这些观测值是由2万个农户观测值分组汇总得来的。)进行分析。分析结果表明非农产业净收入对基尼系数有正向影响。

可见,大量研究表明,农村劳动力转移行为在提高农村劳动力生产率进而提高了农民总收入水平的同时,也扩大了农村内部收入分配的不平等程度。

根据以上关于农村劳动力转移对农村经济所产生的效率和分配方面影响的分析可以看出,就中国农村经济而言,以农村劳动力转移行为作为经济的影响变量,农村内部经济效率和收入分配的变化趋势基本上对库兹涅茨假说形成了支持。即从1980年代以来,一方面随着部分农村劳动力转移出农业生产领域,农村经济的劳动效率逐渐提高,进而农民总收入水平逐渐提高;另一方面,农村劳动力转移引起的非农产业收入又加剧了农村内部收入分配不平等的程度。

二、农村内部公平与效率变化关系的原因分析

(一)农村劳动力转移有利于城乡二元经济的转换(注:这里的经济结构转换指的是由二元经济结构向一元经济结构的转换。),因而有利于提高农村劳动生产效率

作为一个术语,“二元经济”最初是由伯克(注:参见《帕尔格雷夫经济学大辞典》,经济科学出版社1996年版。)提出的。他在对印度尼西亚社会经济的研究中,把该国经济和社会划分为传统部门和现代化的由荷兰殖民主义者所经营的资本主义部门。伯克的研究是开创性的,但同时又仅仅是描述性的。关于发展中国家经济二元性明确的、系统的理论则出自于美国著名经济学家阿瑟·刘易斯(中译本1989)。刘易斯指出,在发展中国家一般存在着性质完全不同的两种经济部门,一种称为资本主义部门或现代部门;一种称为自给农业部门或传统部门。传统部门落后,但比重庞大;现代部门先进,但比重较小。现代部门像一座孤岛被传统部门的汪洋大海所包围。这就是所谓的二元经济结构。

正如利特尔所评述的那样:“二元性可以从多方面下定义。但是一个在分析上有用的、有关制度的定义看来应该是:一种经济是二元的,即它的一个重要部分是在那种传统制度下运行,而另一个重要的部分则是在雇佣工资制度下运行——这里可以是资本主义的也可以是社会主义的。在这种情况下,剩余劳动是存在的。”(注:转引自蔡昉:《中国的二元经济与劳动力转移》,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利特尔对二元性的评述强调了生产率和剩余劳动是两部门经济的根本区别所在,这正是发展经济学主流思想所说的二元性的意义。按照刘易斯的二元经济结构理论,传统农业部门改变落后状态、提高劳动生产率的唯一方法就是将该部门中的大量的剩余劳动力转移到现代部门中去。而劳动力由农业向非农业部门转移也是为发达国家所证明了的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

从总体来看,中国二元经济是传统经济发展战略和城乡分离体制的产物。在传统工业化发展战略和城乡分离经济体制的作用下,中国二元经济得以形成,而且二元反差程度逐渐加深。二元经济结构在短时期内有效地建立起了必需的工业体系,但是从长期来看却造成了严重的不良后果:一方面是城市自身功能发展不足,基础设施落后,技术停滞,工业生产在低级层次上徘徊;另一方面是农村局限于以粮食种植为主的低效而单一的土地经营,甚至连口粮生产都不足,农村和城市的差距进一步拉大,城市、农村经济的发展都受到了制约。缩小中国经济的二元性,加快城乡经济一体化进程成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

由于长期实行向城市倾斜的工业化发展战略,以及对于农村劳动力转移采取的限制政策,农业中劳动力过剩问题变得越来越严峻。虽然已经有大量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出种植业,但相对于有限的耕地而言,农村劳动力的增长率仍然很高。1978—1993年,可耕地减少了4.3%,同时农村劳动力数量却增加了16.9%。中国的学术界尝试了各种方法估计农业中剩余劳动力的数量,根据蔡昉(2000)等人的计算,1990年中国农村剩余劳动力为1.7亿人,占全部农村劳动力人口的31.5%。

大量文献表明,劳动力转移是解决剩余劳动力、提高农村劳动生产率的重要途径。中国大规模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出现于1980年代末,1992年至今,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农村劳动力转移更为普遍。中国农村劳动力转移主要有两条途径:一是发展农村非农产业,实现农村劳动力就地转移。到目前为止,中国的农村非农产业主要就是乡镇企业。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80年代以来,乡镇企业累计吸纳了1亿左右的农村劳动力就业,年均吸纳近600万人。它作为转移农村劳动力的主渠道,为推动二元经济的转移、提高农村劳动生产率做出了巨大贡献;二是促进城市化,实现农村劳动力的跨区域转移。1990年代以来,农村劳动力开始大规模跨地区流动,每年外出农村劳动力在7000万人左右,其中4000多万人进入大中城市和小城镇务工经商。通过农村非农产业和城市化的发展而实现的农村劳动力转移行为直接作用于农村劳动力比重降低的结果,大大推动了中国二元经济转换的进程,进而农村劳动生产率亦不断提高。

(二)农村劳动力转移是一个“选择”的过程,因而拉大了农村内部收入分配差距

在转移行为所带来的非农产业收入成为农民的一项重要收入来源的时候,如果转移劳动力多发生在较富裕的地区和家庭,那么,转移行为无疑会加大农村内部的收入差距。反之,则会缩小这一差距。关于这个问题的专门研究得出的结论是,中国劳动力转移最多的并不是最贫困的地区,也不是最贫困的农户。

为了动员农业剩余资金为工业化积累服务,中国经历了几十年的城乡分割,不仅在农村积淀下大规模的剩余劳动力,而且形成了巨大的城乡收入差距,因此,受城市更高的收入水平和更多的就业机会的引导,农村劳动力获得转移的动力。按照托达罗的城市预期收入的逻辑,越是贫困的地区和农户应该具有越强的转移动机,因而有更多的劳动力转移出来。但是,这方面的研究结果却与此逻辑相矛盾,转移最多的地区和群体都不属于最贫困的层次。这也就是说,除了托达罗提出的预期收入因素以外,还存在其他的影响劳动力转移的因素。只有具备了这些影响转移的因素所要求的条件,实际的转移行为才能发生。这方面的研究把不同因素影响下的劳动力转移过程称为“选择”的过程。只有“适合”的人才能进入这个追求预期收入最大化的转移过程。换言之,对于“不适合”的人来讲,即使存在很大的预期收入差距,实际的转移行为都不会发生。劳动力转移具有选择的性质也正是托达罗模型容易受到攻击的一个方面。在托达罗模型那里,只要存在城乡预期收入差距,任何人都可以发生转移,转移机会对每个人来讲是均等的。事实上,在不同的经济、政治以及社会文化环境下,劳动力转移行为就会受到不同因素的影响,而各种各样的因素在劳动力转移中是不可能均匀分布的,由此使劳动力转移过程具有了选择的性质。

那么,究竟是什么因素使中国的农村劳动力转移过程具有了选择的性质呢?寻求解释的指针就指向了将转移成本作为中国劳动力转移的影响因素之一的研究。这种研究认为最贫困的地区和最贫困的农户没有起码的转移资源以支付必要的转移成本。在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外出劳动力多出自于收入较低的家庭,因为他们具有更高的相对失落感,因而具有更强的转移动机;同时他们外出打工的预期收入与其外出打工的机会成本之间的差额更大,通过外出打工可以提高其家庭收入,其结果会缩小他们与高收入家庭之间的收入差距。而在经济较为落后的地区,外出劳动力则大多出自于中等以上收入水平的家庭,而不是低收入家庭。这并不是因为低收入家庭中劳动力不愿意外出打工,而是因为他们没有经济上的能力来支付转移成本和承受转移风险。在经济落后的地区只有中等收入水平以上的家庭才能够负担日益增加的转移成本和承受各种可能的转移风险,这些家庭中的劳动力通过外出打工使得家庭收入水平更高,从而会进一步拉大当地的收入差距。

应该说,关于转移成本因素的解释在逻辑上可以成立。同时,中国劳动力转移在个别经济较为发达省份和地区缩小了当地农民收入差距与在个别经济较为落后省份和地区扩大了当地农民收入差距的事实也对这种解释提供了经验支持。例如,李实(1999)在得出劳动力转移有利于农村整体收入差距缩小的结论的同时,又发现这一结论在全国不同省份和地区之间具有很大的差异性。在广东这一经济较为发达的省份,劳动力转移起到了缩小农民收入差距的作用。而在四川经济相对较为落后的地区,劳动力转移扩大了当地农民的收入差距。但是,这些个别省份的结论能否推广于全国还未得到验证。

尽管是什么因素最先使中国农村劳动力转移行为具有排斥最贫困地区和农户的研究并没有得出一致的结论,但是,这样一种转移格局的确说明了中国农村劳动力转移过程具有选择的性质,它选择了相对较为富裕的地区和农户,而淘汰了较为贫困的那一部分。不论是什么因素使劳动力转移群体具有了这种选择的性质,只要转移行为一发生,那么,转移行为本身就会强化这一性质。尤其是社会关系网络因素,它一定起着加强转移过程的选择性的作用。

综上分析表明,在农村剩余劳动力基本上没有转移出去之前,劳动力转移行为就必定是农村经济效率与公平的一个最大的影响因素。而作为被这一因素影响的结果,农村经济内部效率和公平的关系呈现为一种反向的关系。随着农村剩余劳动力从农业中逐渐转移出去,农村经济的劳动效率会逐渐提高,经济收入总量会逐渐增大,但同时由于转移收入多属于较为富裕的地区和农户,农村内部收入分配差距会有所拉大;但是当转移数量和转移规模达到一定程度时,由于总收入水平的不断提升,可以从转移行为中享受到收入增长好处的农民就会越来越多,那时,收入不平等状况就会逐渐得到缓解,效率和公平最终会呈现为一种正向的发展关系。即,就中国农村经济而言,以农村劳动力转移行为作为经济的影响变量,农村内部经济效率和收入分配的变化趋势基本上对库兹涅茨假说形成了支持。

目前除了保证农村剩余劳动力顺利实现转移以外,应主要做好对较贫困地区和农户进行扶持的工作。如果较贫困农户和地区正是由于负担不起必需的转移成本而无法实现最初的转移的话,那么,通过优惠措施补贴早期转移行为,从而降低初期转移成本就应是一个值得研究的、有意义的政策取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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