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西伦理价值观之比较_炎黄文化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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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人为我,我为人人”和“人人为自己,上帝为大家”是中西方两种不同的人生信条,可分别概括为人情主义和个人主义。

为什么中西方的人生信条会有这种不同?它们在各自的社会中有什么功能?本文试就它们的形成原因、社会功能作一粗浅比较,挖掘出其中具有普遍性、全人类性的合理因素,以利于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伦理价值体系。

一、概念的界定

(一)人情主义

中国传统文化的实质和基本特征究竟是什么?理论界有人文主义、人本主义、人道主义等几种概括,其实这些说法都不准确。

要准确地表述中国伦理精神的实质和特征,应从中国文化所具有的特殊逻辑和机制中去寻找。中国伦理精神“既不是人文主义、人本主义的,也不是人道主义的,而是人情主义的。”①

所谓人情主义,简言之,就是以人伦为基础,以情感、情理为法则,处理人际关系的思想和观点。人情主义的内涵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以情感为主体,血缘为基础的人伦本位。个体只有在与他人的相互关系中才能确立自我,离开这些关系,人就成了无本之木,无源之水,个体就不会有存在的价值和意义。(2)以德性修养,心意感通为人情法则。就是通过涵养德性、修己正心、以心换心、将心比心来建立为人、待人、治人的伦理关系,使人格得以形成和发展,达到个体道德和社会伦理的统一。(3)以情的施予--接受--回报为机制的治人方式。它与中国血缘宗法关系相结合,形成一种伦理政治,即儒家的推己及人的忠恕之道。

(二)个人主义

个人主义,是适应资本主义生产关系而产生的一种以个人为中心,一切从个人出发并服务于个人目的的一种思想体系。个人主义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1)在价值目标上,一切均以个人为中心。人体本身就是目的,具有最高价值,社会和他人是达到个人目的的手段,一切个体在道义上是平等的。(2)高度重视个人的民主和自由,广泛强调自我支配、自我控制,反对国家、社会对个人行为的干预和约束。这种思想往往导致无政府主义。(3)作为财产制度,主张维护私有财产的不可侵犯性。

二、人情主义和个人主义的成因

(一)不同的文化背景

任何一种思想体系的形成,都有其特定的历史文化背景,有其赖以生成和繁衍的客观基础。人情主义和个人主义形成的文化背景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地理环境上的大陆型和海洋型

从文化生成的地理环境上说,中国文化是大陆型文化,西方文化则是海洋型文化。

中国的先民自古生活在东亚大陆上。其地理特征是一面临海三面连陆,内陆地域广阔,山川交横,交通极为不便,对外交流较少。这就造成与外界文化的阻隔,同时也保持了自身文化的连续性,形成了独特的大陆民族文化心态和意识。这种地理环境造就了中华民族极为浓烈的民族观念,以及重土轻迁,眷念家园国土的情怀,形成了一种以家族情感为基础的爱国主义。“游子之心”“赤子之心”,就是其鲜明的写照。

作为西方文化发源地的古希腊、罗马则是典型的海洋型民族,近现代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大都与海洋有着密切的联系。其地理环境是多面临海,海上交通方便。这便于与外界文化的交往,很容易吸取外来文化。G·F赫德森说:“希腊文化诞生和成长于欧亚两大洲中间那狭长的大海的岛屿和半岛。”居住着“一些相当先进的种族,可以成为聪明的学生,但他们又是相当原始的,容易接受其他的文化”,②使自身文化具有间断性。古希腊就是吸收了古埃及和两河流域的文化成果,并加以消融,形成自己的文化的。由此,海洋成了他们的生活之源,造就了其独特的民族精神和民族性格。灵活性、进取性是其特点。

2、经济上的农业社会与工商社会

不同的生产方式,产生不同的文化。中国基本上是传统的农业社会,而西方则主要是工商社会。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中国传统文化是农业文化,西方文化是工商文化。

中国的农业社会与大陆型的地理环境有着密切的联系。由于中国三面连接陆地,陆地面积大、土地资源丰富。先民们要生存,只有依靠土地。大约早在六千年前后,就逐步由采集进入以种植经济为基本方式的农业社会。而作为国民主体的农民,大都束缚在土地上,“日出而作,日落而息,凿井而饮”,很少流动,过着自给自足的安逸生活,年复一年地从事着简单再生产。由于农业与自然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在战胜自然的过程中,单个的个人力量显得十分弱小,只有群体的合力才能发挥人力的作用。在此基础上形成的文化,就比较注重群体。

西方的情形与此不同。由于地理环境和气候条件的影响,单靠小面积的农业种植,远远不能维持人们的生存需要。所以,古希腊人一开始就航海经商,为了能换取更多的生活必须品,兴办了手工业。后逐步得到了发展,从而就创造了一种工商业文化。

3、社会结构的家国一体和家国分离

人类社会文明的真正开端是原始社会向奴隶社会的过渡时期。这一时期,中西方走了两条不同的路线。中国是家庭--家族--村落--国,而西方则是家族--私产--国家。从方式上看,前者走了一条“人惟求旧”,“器惟求新”的道路;从内容上看,前者形成了以家代国,以家涵盖国,由家及国的社会结构,后者形成家国分离的格局。在中国,由家庭形成家族,在此基础上形成村落,再在村落的基础上形成国。在从原始社会跨入阶级社会的过程中,是以氏族血缘为纽带直接过渡的,氏族首领直接转化为贵族,家庭奴隶制发展成为家族奴隶制,而后又由家族奴隶制转化为国家奴隶制。这种“家天下”的结构和格局在漫长的封建社会中得到了完善和发展。在中国,家成了国的缩影,国成了一个扩大的家。家的原理和国的原理在逻辑和事实上具有贯通性和一致性。

而西方,由原始社会向奴隶社会的过渡是通过奴隶主民主派推翻贵族统治的“革命”,经过一系列的改革来完成的。古希腊、罗马国家制度的形成就经过了象奥斯提尼斯的改革,梭伦改革等一系列改革,由家庭奴隶制转化为劳动奴隶制,形成以国代家、家国分离的格局。这种格局在以后的资本主义社会中得到了进一步的强化。

(二)不同的文化要素

1、血缘和地缘

中国社会跨入阶级社会,其统治阶级奴隶主贵族是由氏族首领直接转化来的。以后又由家族奴隶制发展成为宗族隶制,并建立起“家邦”式的国家,以血缘纽带维系奴隶制度。于是血缘关系成为社会的基本关系。在这种家国一体的社会结构中,国家首先是君主之天下,按照以嫡长子继承为中心的宗法关系实行分封,形成大大小小的诸侯国。诸侯又按同样的方式建立自己的政治体系。在这种社会关系中,血缘具有绝对意义,它是区分关系远近,地位高低的重要标准。那么作为个体,在社会中的定位,首先是在家族血缘关系中确立自身。个体的基本社会角色是家族成员,而不是社会公民。不仅如此,血缘还是人际关系的基型,是一切关系的基础。中国的人际关系是人伦关系,其基本范式是所谓的“君臣、父子、兄弟、朋友、夫妻五伦”。五伦中,父子兄弟是天伦,君臣朋友是人伦,夫妻则介于人伦和天伦之间。五伦的基本原理是人伦本于天伦而立,君臣关系是父子关系的延伸,朋友关系是兄弟关系的延伸,夫妻则概括一切男女关系。同时在直系的血缘之外有许多准血缘关系,上下比父子,朋友比兄弟,于是一切伦理关系都是血缘关系的扩充。可以说如果抽掉了血缘,中国人的理智和情感就会失重,就会失去安身立命的基地。这种情况即使在现代还留有较深的痕迹。

而西方却截然不同,遵循的是另外一个逻辑。他们的传统社会主要是以地缘关系构成的。西方民族是以工商航海为主要生产方式的海洋性民族,这种生产方式不可能长期保持聚族而居的生活方式,相对说来,血缘纽带比较松散。由原始社会向奴隶社会的过渡是通过一系列的变革打破了旧的氏族统治的体系,用地域性的国家代替了血缘性的氏族,用个人本位的社会代替了家族本位的社会,从而用政治性的国家统治代替了家族式的血缘统治。古希腊、罗马进入文明社会的方式是以国代家,由家庭奴隶制转化为劳动奴隶制,建立起“城邦”式的国家。这种方式的特点是打破了氏族血缘关系的限制。以地区划分社会单元。因而地域成为主要的概念。个体的基本社会角色是公民而不是家庭成员。人与人之间不是以血缘为基础的人伦关系,而主要是国家政治制度规定的法的关系。这种法的关系是一切关系的基础。

2、情理和法理

中国文化是以血缘为根基,血缘本位导致了人们对情感的重视。血缘机制的核心便是“情”。在血缘关系中情是判断一切的标准。而情感的渲泄、投射、作用要遵循一定的“理”,这就是所谓的情理。五伦关系中,对父母之情为孝,对兄弟之情为悌,对国君之情为忠,对朋友之情为义,对夫妻之情为节。这种情不仅对亲人、今人,而且对一般人,对古人,甚至对没有情感的事物也是如此,“民胞物与”的情怀就是这种泛情感主义的表现。在人际关系中,中国人强调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合情合理”成为最基本的也是最朴实的价值判断标准。在中国文化中,“感动”、“感通”、“感化”,就说明情的作用。由感而动,由感而通,由感而化,是通过情感的投资使对象发生变化,这种变化,不仅仅是表层的,而往往是内心深处的变化。因而情感往往成为征服他人的手段。一旦情感被征服,个体社会在“身不由己”中奉献自己的一切。在“由家及国”的社会运作上,组成社会的单元是家或家庭成员,因而理性、个体权力、个体利益以及与此相联系的政治生活中的法律便居于次要地位。

西方比较注重人的理性,而轻视情。亚里士多德给人下的定义就是“理性的动物”。中世纪虽然看重信仰的地位,但他们却建立了所谓的“理性的哲学”,主张用逻辑和思辩来论证神的存在。西方的这种理性,往往是排斥情感的冷冰冰的抽象思维。在社会运作的现实原理上,社会的单元是独立的个体,于是个体、个体利益、个体权力,与此相联系的主体的理性与政治法律便处于重要的地位。理性运作的现实结果是对个体权力和利益的维护,个体权力和利益成了理性最为重要的标准,这种理性在现实的人际关系中,在社会关系中的运行只能是法律。法律是理性的现实化和具体化。

3、入世与出世

血缘与情理陶冶了中国文化的入世意向,在此基础上突出情的地位和作用,使得人们在现实或虚幻的社会关系中,可以得到人伦的实现和人格的完成,同时,也可以使人的情感得到现实的渲泄和安顿,找到安身立命的基地。

在中国文化的童年,也曾产生过宗教意识,而这种宗教是与中国血缘文化相适应的以祖先崇拜即伦理关系为特征的宗教。当然,在中国文化中也有普遍信奉的“天”、“天命”之类的迷信观念,但是这种“天”是伦理道德的天,其天命观念最后也归结为伦理学说,道德观念是人伦、人格的神圣化和永恒化。在中国文化史上也曾有儒教、道教、佛教,但懦教是就儒家伦理被神圣化的意义而说的;道教也正是人们在入世中遇到挫折时的避难与退却和修身养性的方法;佛教作为一种改造过的,中国化了的外来宗教,也更多地具有伦理道德的内涵。在中国,人的宗教情感主要不是从这些宗教中完成,而是在伦理中完成的,是通过社会舆论调节个体行为的一种文化。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有人把它称之为“耻感文化”。

中国文化精神是人本的,最终也归结为人。与此相联系,这种文化精神又是现世的,它把价值目标、人伦关系都奠定在现世的基础上,“近取诸身,远取诸物”,追求的是一种现实的人生境界。

而西方的文化,往往与宗教密不可分。西方文化是建立在国家关系基础上的“城邦”文化,理性、个体权力、民主法律是这种文化的主格调,而情感的寄托,心灵的安顿只有在来世的天国中寻找基地。因此,宗教便成为西方文化中一个不可分离的组成部分。古希腊人确信,现世之上有一个以奥林匹斯山为中心的神的世界,神间冲突,神人冲突构成希腊神话传说和悲剧的基本内容。当希腊文化和罗马文化走向衰败时,基督教风靡欧洲,成为欧洲文化的主干。上帝成为人的行为的调节者。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有人把西方出世文化称之为“罪感文化”。

西方的文化精神倾向是以个体为本位,最后的归宿是“天国”,认为人原本是有罪的,因有了罪上帝才让人在人间受苦受难。要想解脱这种苦难,在现世中多行善事赎回原罪,才能回到上帝的怀抱,因此在现实中的出世是为了来世的人世。

中国的大陆型、农业型的文化和家国一体的社会结构的文化背景,血缘、情理、入世的文化要素。造就了其民族精神的基本形态是人情主义的,其人生信条是“人人为我,我为人人”。西方的海洋型、工商型的文化和家国分离的社会结构的文化背景,地缘、法理、出世的文化要素,造就了其民族精神形态是个人主义的,其人生信条是“人人为自己,上帝为大家”。

三、人情主义和个人主义的社会功能及评价

一定社会的精神形态和价值观,深深地扎根于本社会、本民族的土壤中,在社会生活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不同的精神形态和价值观在不同的社会中,功能是不同的。

1、整体至上和个体至上的价值取向

中国文化是血缘文化,基本精神形态是人情主义,在价值取向上以人伦为本位,整体至上。人的确立方式是以“二人”设计为特征的,对人的定义也是将“自我”疆界剔除,放在“二人”对应关系中规定,这种对应关系包括:君臣、父子、夫妻、兄弟、朋友,现代被扩充为个体和整体(群体)的关系。这种设计认为,“人”只有在社会中才能体现--他是所有社会角色的总和。个人的价值只有在他人和社会中才能得到体现和完成。如果离开了与他人和社会的关系,个人或个人价值就不复存在。在人际交往中,他人和社会对自己的反映和评价往往比自我评价或自我看法更为重要。这就造成了重视他人和社会的利益比自己利益更为重要的价值取向。个体价值的实现,以实现他人和社会的价值为基本前提,因而必须是“我为人人”;同时,他人也遵循“我”的逻辑,因而又是“人人为我”。这种价值取向,重整体,整体利益至上;重和谐,关心他人,助人为乐;责任感、义务感强烈。正如有的西方学者指出的那样:儒家培养的人具有献身精神,责任感强且有教养,有强烈的义务感、组织的一致性和对各种体制的忠诚。

但是,由于一人是由“二人”定义的,一人之“心”由他人之“心”制约,强大的“自我”基地很难出现,个体考虑的是如何在“二人”关系中“安心”,“安身”,自我人格受到了压缩。人们的教养就是不要在别人面前表现自己,“不敢为天下先”。因而在人际关系中一般将自己“价格”降到真正的“价值”之下,产生了具有依赖感的弱化个人,使得人们缺乏积极的进取意识和开拓精神,忽视或轻视个人利益等。

西方是地缘文化,基本精神形态是个人主义,在价值取向上是以个人为本位的个体至上。人的确立方式是在人与自然的关系中确立的。其设计特征是人是自然的一部分,对人的定义必须明确“自我”疆界,放在人和自然的对立关系中去规定,个体是理性的主体。这种理性的个体,是一个个孤立的,个人价值的实现只有依靠个体自身的奋斗。所以西方强调的是“自我奋斗”,“自我实现”。个体是最高的价值标准,个体利益,个体权力是人生追求的最高目标。而社会和他人只是“自我价值”实现的条件和手段,因而在人际关系中,是“人人为自己”。他人的利益,他人的权力,他人的价值,由“上帝”设计,因而是“上帝为大家”。这种价值取向,造成了重视个体的“自由”,进取意识、竞争意识强烈,具有开拓精神。

但是这种价值取向同时也造成了轻视他人和社会的利益;缺乏社会责任感和义务感;不关心公众利益,不关心他人。正如卡恩指出的那样:西方社会缺乏爱国心,特别是不愿为了公众利益做出牺牲。最终导致损人利己的利己4主义。

2、情与法的调节机制

“人人为我,我为人人”在人际关系中运行,以人情为调节机制。人情主义的法则,是以德性修养为基础。“修己正心”、“以心换心”、“将心比心”来建立为人、待人、治人之道。通过情的施予--接受--回报,达到治人的目的。“投之木瓜,报之桃李”,在“身不由己”的情况下,把自己的一切包括“身”都交出来。在这种人际互动的交往中,形成很强的人情磁力场。个体只有在这个磁力场中才能“安心”、“安身”;这种磁力场也往往给人一种温暖的感觉。表现出一种很深的人情味。一旦这种磁力场建立后便趋于持久稳定。而它在家庭中,表现为“父慈子孝”,在国家关系中,表现为“君惠臣忠”,在朋友关系中,表现为“言而有信”。这种人情磁力场,小则及家,大则兼容天下。

这种人情关系的设计具有明确的“他人”内涵,他人成为自身实现的手段,同时也是目的。这就消除了以法权确立的人我疆界,形成一种“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人际关系;在双向的“以心换心”的情感关系中,使人的情感得以再生、渲泄和满足,并且有深厚的源泉,形成人情关系的强制性结构。在相互需要的基础上,具有较强的生命力,这种人情原理在某种范围内把人们连成一体,具有很强的凝聚力,使社会生活具有弹性和情趣。

但是,它极容易形成泛人情主义,在人情关系中,自己对事情的判断不是根据自己的观点和对象自身的性质,而是考虑别人会怎么想,怕对不起对方而放弃原则。这样的逻辑运作往往造成人们的法律观念淡薄,民主意识匮乏,情感侵蚀法律。中国社会长期以来,有法制而无法治,拉关系,走后门,“讲人情”,“求情”等社会弊端,不能不说与此有关。

西方社会是以个体为本位,人与人是互不相关的孤立的单个的人,人与人处于隔绝与对立之中,他们追求的价值目标是个人利益和权力。在精神道德领域,个人的利益和权力是神圣的,不可侵犯的,是上帝赋予的。为了实现个人的价值,为了获得自己的利益和权力,可能不择手段,对自己的行为结果可以不负任何道德责任。如若追究道德责任的话,就到上帝那里去寻找。在人际关系中,解决人与人之间的矛盾或利害冲突,不是以情感为调解机制,而是依靠社会契约,在订立契约时,个人有选择的自由。契约缔结后,受到法律的保护。要使利益冲突,互不相关的个体组成一个有机的整体社会,非有法律的强制不可,因而,我们在西方见到了日益繁复的法律条文。这种设定,使社会具有较强的民主意识。法律和民主是一对孪生兄弟,二者相辅相成,在社会生活中,起着同等重要作用。由于个体在法律面前是“人人平等”,就使得“讲人情”无隙可乘。

但是,个人主义在地缘文化,理性文化的背景下走向了泛法制主义。其特征是用法权关系限定并取代了一切社会关系,在使社会获得普遍理性与普遍意识的同时,也使社会失去弹性和张力,使社会生活失去了情趣。人与人之间的关系除了法律关系以外,只剩下一种赤裸裸的充满铜臭味的金钱关系。因而道德堕落、吸毒、卖淫、赌博等成了西方社会的不治之症。正如卡恩所说:“自我宽容颓废和腐化堕落,正在腐蚀着西方社会。”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不难看出,人情主义和个人主义,是中西方两种不同的伦理精神形态,代表着两个不同的价值系统方向,既有积极的一面,也有消极的一面。其积极的一面仍具有现代价值,其消极因素也仍在影响着当今社会。对这些,我们都应客观地、实事求是地全面地分析。立足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分化出有利于现代化的因素,积极地吸收传统文化和外来文化的优秀成果,从而建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价值体系。

注释:

①樊浩,《中国特色的道德文明》第143页

②《欧洲与中国--关于两种文化比较的思考》

收稿日期:1994-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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