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有资产市场化经营的主体_国企论文

论国有资产市场化经营的主体_国企论文

浅论国有资产市场化营运的主体,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国有资产论文,主体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国有资产市场化营运的特征

市场经济体制下,社会资产是按市场化方式营运的。社会资产市场化营运呈现出一定的特征。(1)分散化。市场经济社会中, 社会资产分布在众多的企业中。每个企业有明晰的资产边界,是社会资产营运的基本单位,其内部存在自动促使资产保值、增值的机制。(2)竞争性。在各个企业以自身资产保值与增值为目标的资产营运中,呈现出互相激烈竞争的现象。从局部来看,一些企业能在竞争中很好地实现资产保值与增值目标,而另一些企业在竞争中失利,未能很好地实现资产保值与增值目标,严重的,则会资不抵债,宣告破产或被收购、兼并。而从整体上看,“竞争”全面地、不同程度地提高了各个企业的资产营运效率,这有利于社会资产整体上保值与增值。(3)流动性。 各个企业的资产边界虽然是清晰的,但并不凝固。例如,公司扩股时,新的资产流入了企业;企业兼并时,一个企业的资产流入另一企业;企业分立时,一个企业的资产分为两个企业资产等。市场经济社会中,资产的流动与企业的重组都是自由进行的,这能提高企业这个资产营运系统的效率。

以上述社会资产市场化营运的特征为标准,可以衡量出目前我国国有资产向市场化营运转换的程度。(1)从分散性来看,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国有企业逐渐成为有一定的利益与权利边界的经济实体,但这种有关企业资产的利益与权利边界仍较模糊。例如,政企仍难以分开,自主权得不到很好落实,国家承担国有企业的亏损风险,企业常是负盈不负亏;企业国有资产权益缺乏监护,国有资产大量流失等。(2 )从竞争性来看,相对于乡镇企业、“三资”企业及私营企业来说,国有企业在市场中的竞争力不强,活力不足,经济效益不好。(3 )从流动性来看,我国国有企业资产存量凝固化,企业扩股、改造、分流、分立、破产、兼并等企业重组现象远没有西方市场经济国家那么普遍。已发生的企业优化重组现象也常常带有“行政”色彩。以上这些都说明目前我国国有资产营运方式市场化的程度还较低。

二、国有资产市场化营运的主体

社会资产的营运离不开资产营运主体这个条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对社会资产营运主体有下述要求:(1 )营运主体拥有独立的资产支配权。只有法律赋予资产营运主体能不受外界干扰,独立地支配其所属的社会资产的权利,它才有组织资产营运活动的能力。(2 )营运主体拥有资产收益权。只有法律赋予营运主体享有一定部分的资产收益的权利,它才有组织资产营运活动,努力实现资产保值与增值目标的主观动力。(3)营运主体是分散化的。市场经济体制下, 社会资产营运是分散进行的,企业是资产营运的基本单位。这要求营运主体也需分散化,即一个企业有一个营运主体,不同企业的营运主体不同。(4 )营运主体的组合应平等、自由。现代市场经济社会中,资产营运主体一般是由若干、甚至众多的个体、团体单位组成的“群体”,这种“群体”的组合应遵守自愿、平等的原则。

以上述对资产市场化营运主体的要求对比我国国有资产营运主体的特点,可以看出目前我国国有资产市场化营运主体尚未形成,这正是目前国有资产不能真正实现市场化营运的内在原因。

三、形成国有资产市场化营运主体的难点

在社会主义公有制条件下构建国有资产市场化营运主体模式有一定的理论难关。这个难关至今仍未攻克。

我们的改革目标是在保证国有资产公有性质不变的情况下,形成适合市场经济环境要求的国有资产营运主体。这样的改革实践在世界上是没有先例的。

在西方私有制社会中,私有财产的所有者很自然地成为其所属资产的营运主体;在股份制企业中,资产所有者(股民)与资产经营者(经理)共同成为资产营运主体。而在我国,国有资产由全民所有,但由国家代理。国家作为国有资产所有权代表,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几乎是一个把各政府部门行政人员都包括在内的“大集合”概念;在由国有资产专职部门对国有资产实行专职管理情况下,则是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人员组成的群体。这样形成的国有资产所有者代表“群体”是一个整体概念,不可分割;所代表的资产也是国有资产整体,而不是具体某国有企业的资产。因此,我国不存在每一国有企业资产有对应的一个独立的资产所有者(或所有权代表)这样一种所有者(或所有权代表)分散化现象。换句话说,国有资产所有者(或所有权代表)不具有分散性特征,不能成为符合市场化营运要求的资产营运主体。

因为国有资产所有者代表——国家显然不能成为国有资产市场化营运的主体,80年代理论界提出“两权分离”理论,该理论实际是试图通过落实企业经营权,使经营者成为资产营运主体,从而解决国有资产营运主体“缺位”问题。实践中则先后推出放权让利、利改税、承包制、税利分流等改革方案。因各种原因,这些改革措施的效果均不理想。

到了90年代,股份制成了我国的改革热点,希望通过股份制改革,让国有企业经营者拥有企业法人财产权,从而成为符合市场化要求的资产营运主体。但按西方股份制模式进行改革,我国国有企业的法人所有权也必然具有依附性特征,即国有企业的经营者必然要受到所有权代表——国家的控制。不能把这种“控制”简单地看成不正常的行政干预。因为若按西方产权理论,所有者的终极产权是法律赋予的,是有权威性的。但无论国家对经营者的控制是强化,还是弱化,国有资产的经营者都会偏离自身资产保值与增值目标,从而不能很好地充当市场化的资产营运主体这一角色:当国家对经营者的控制很强时,由于国家(或国有资产所有者代表)追求目标偏向于整体国有资产保值与增值及构成所有者代表的行政人员与具体企业国有资产保值与增值目标没有相关的利害关系,这会连带地导致经营者偏离所经营的资产保值与增值这一目标;当国家对经营者的控制弱化时,经营者行为不受约束,同样也导致经营者偏离正常的经营目标。

四、形成国有资产市场化营运主体的途径

从上述分析中可以看出,在社会主义公有制条件下,按西方股份制模式,难以形成国有资产市场化营运主体。因此,在社会主义公有制条件下构建我国国有资产的营运主体,不能照搬西方模式,必须结合国情,在理论上有所突破。笔者下面提出国有资产双层次代理的新设想:第一层次是国家(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全部国有资产的代理,第二层次是企业层次的代理者对各个企业国有资产的代理。在该设想中,国有资产“第二层次的代理者”将充当国有资产市场化营运主体的角色。

第一层代理者与第二层代理者的关系好象类似于西方股份制企业中所有者与经营者的关系,但实际上存在下述差别:在西方股份制模式中,经营者拥有的法人财产权具有依附性;而在双层次代理模式中,第二层代理者拥有法律赋予的独立的资产支配权与资产收益权,这种权利不具有依附性。

在双层次代理模式中,第一层代理者与第二层代理者的责、权、利的界限应明确,这是既保证国有资产的公有性质,又能形成国有资产市场化营运主体的关键。

首先,应按资产市场化营运主体的要求,赋予第二层代理者独立的资产收益权与资产支配权。这一点,势在必行,否则,市场化营运主体形成不了。在第二层代理者由厂长(或经理)构成的情况下,应改变目前我国国有企业厂长、经理收入普遍偏低,收入与经营绩效未挂钩等状况,大幅度提高其收入。这样做,并不影响国有企业资产的公有性质,因为他们的收入只占国有资产收益的较小部分。同时,应割断各种传统的政府对企业厂长、经理权力控制的纽带,赋予厂长、经理一定的独立、完整的资产营运权。此外,第二层代理层的构成模式应不囿于传统思路,应积极探索各种既有内在动力,又有内在约束机制的代理模式。

其次,应加强第一层代理者对整体国有资产的宏观管理与对第二层代理者行为的监督。这里应着重强调的是:为防止独立性强的第二层代理者通过不正当手段谋私利,第一层的代理者对第二层代理者的监督是很必要的,但监督方式应与传统的“控制”、“操纵”、“干预”不同。新的模式中,监督必须严格按法律规定的方式、程序进行。只有当有充分证据说明第二层代理者故意偏离正常的经营目标或存在重大决策失误,前者才有该企业国有资产的支配权,并以此控制第二层代理者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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