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三方协调机制与党组织地位_集体合同论文

企业三方协调机制与党组织地位_集体合同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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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企业平等协商机制中,党组织应占据重要地位并发挥其主导作用,进而形成以党委、行政、工会为主体的三方协调机制,这是有中国特色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的重要特征。本文试就企业三方协调机制建立的必然性,以及党组织在三方协调机制中的地位和作用等问题作些浅显的分析,希图对企业平等协商机制的建立与推行有所启示。

一、企业三方协调机制建立的必要性

平等协商作为调节劳动关系的重要法律制度,是劳动关系主体的双边性行为,也是构成三方协调机制的基础。但按照国际惯例,企业一级的平等协商并不作为三方协调机制的直接构成级别,而只作为国家、地方和产业一级协商的基础和内容。就我国现阶段平等协商机制的基本状况而言,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活动主要体现在企业层面,产业、区域、国家级的平等协商机制尚未全面建立或处于起步阶段。根据当代西方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作法和经验,劳资双方的集体谈判须有第三方居中调解,以促成双方的合作。但我国目前企业内部的平等协商活动往往因为缺乏第三方的协调而阻力重重,以致严重地削弱了平等协商与集体合同的法律作用。为此,在企业内部应建立由党、行政和工会组织为主体的劳动关系协调委员会(私营、外商投资企业可称为劳资协商委员会),作为企业调节劳动关系的三方协调机构。

首先,企业建立三方协调机制,是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推行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的基本制度保证。平等协商是企业与工会就劳动问题进行谈判,并最终达成书面协议即形成集体合同的法律行为。协商的双方虽然在法律规定上都享有平等的地位,即主体独立、权利对等,但事实上,由于各种主观因素的影响,劳动关系双方在平等协商过程中并不充分体现出主体独立、权利对等的原则。在国有、集体企业中,劳动关系虽然与计划经济时期相比,已明显带有利益化的性质,但政府及主管部门对企业的制约作用并未完全消失,有关劳动问题并不完全由经营者确定。另一方面,经营者作为国家、集体产权利益的代表,在诸如职工的聘用与辞退、工资分配、劳动保险、休息休假、安全卫生等劳动问题上仍起主导作用,从而在平等协商过程中处于强者的地位,而作为劳方代表者的工会则往往处于弱者的被动地位。从实践中看,行政的意志起决定性作用,而工会的正确主张往往因行政的反对或阻挠而不被接受,这是造成目前普遍存在的协商难、签约难、履约难的重要原因。在私营、外商投资企业,由于劳动关系双方力量对比相差悬殊,加之这些企业工会组建率低下,平等协商活动的进行及合同的履行与否,完全取决于经营者个人的意志。

平等协商的前提是劳动关系双方利益矛盾的客观存在,因而双方在协商过程中矛盾不可避免。在这种情况下,双方都需要有一个彼此都能够认可和接受的第三方居中调解,以化解或缓和矛盾,以便达成协议。但目前企业内部尚无三方协调机构,因而当协商双方出现意见分歧甚至是矛盾冲突时,往往因意见不一致而出现僵局,政府主管部门或劳动行政部门虽然可以出面协调,但这种协调往往因不及时而失去应有的作用,况且面对数量如此之多的企业,政府主管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直接参与企业内部劳动关系的调节,其精力、时间、财力都是不允许的。因此,在企业内部建立由党、行政和工会组织构成的三方协调机构,是协调资方与劳方关系的客观需要。党组织可作为三方协调机构的主体之一,以工人阶级总体利益代表者的身份,协调劳资双方的矛盾,保证平等协商活动的顺利进行。

其次,企业建立三方协调机制,是建立健全自上而下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体系的客观需要。从国际社会的一般作法看,劳动关系协调机制是一个结构完整、层次分明、联系紧密的组织及运行机制体系。我国目前虽然尚无全国一级的三方协调机制的组织机构,但体现三方性原则的协调活动已经存在了。地方、产业一级的三方性协调机制已初步建立并逐步健全,唯有企业层面的三方协调机制尚未形成,这不利于全国、地方、产业、企业四位一体的三方协调机制体系的建立与运行。就我国目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劳动关系状况以及劳动关系调节的特点分析,企业一级的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制度依然是贯彻《劳动法》,调节劳动关系的基本落脚点,推行平等协商制度的重点、难点也主要表现在企业层面。所以,重视与加强企业内部的三方协调机制的建立,对于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提高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工作的质量,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再次,企业建立三方协调机制,是形成有中国特色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的重要体现。我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其政治、经济制度及体制,不仅决定经济建设与民主建设的性质和特点,也决定劳动关系及其协调机制的特点,其中,党的领导是一个极其重要的政治原则。党的领导及其作用不仅体现在经济、政治、文化及社会事务方面,也体现在劳动关系调节领域。党领导人民制定了宪法及其他各种法律,包括劳动法律、法规,为依法治国,依法代表和维护劳动群众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保障。党通过政治路线、方针、政策以及法律、法规来代表和维护工人阶级的切身利益,也应该通过具体的方式和渠道来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具体利益。目前,企业内部党组织不具体参与劳动关系的调节活动以及三方协调机制的领导工作,这与新的历史条件下党的地位、作用不相适应。因此,党和政府应通过相应的政策,确定党组织包括企业党组织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中的地位与作用,使党的领导作用在劳动关系协调领域得以充分的体现和发挥。

二、企业党组织在三方协调机制中的核心地位

在企业三方协调机制中,党组织作为工人阶级总体利益的代表,应占据核心地位。其主要依据是:

首先,企业党组织在三方协调机制中的核心地位,是由党的性质和宗旨所决定的。党作为工人阶级的先锋队组织,是工人阶级利益的忠实代表者。党代表工人阶级的根本利益,从内容上看,既包括经济利益,又包括政治和文化利益;从方式上看,既有宏观上的代表,如制定正确的路线、方针和政策,从整体上体现工人阶级的总体利益和长远利益,也有微观上的代表,如通过政府颁布各种经济法律特别是劳动法律、法规,运用职代会、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等具体法律形式,维护劳动者的具体利益。江泽民同志关于党的“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科学而精辟地阐述了党与工人阶级的利益关系,以及贯彻这一重要思想对于加强党的建设、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指导方针,全面推进现代化建设的重大政治意义。在企业贯彻“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其具体表现之一就是使党的领导渗透于劳动关系领域,直接介入三方协调机制,领导、组织、协调企业的平等协商活动,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以及劳动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其次,企业党组织在三方协调机制中的核心地位,是由党组织在企业的政治地位所决定的。按照我国的政治体制和企业的领导体制,党组织在企业中处于政治核心地位。这种核心地位,主要体现在企业的党组织,负有保证监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企业全面贯彻执行的职责;保证并监督企业以法经营,领导企业的政治思想工作,领导职代会和工会工作;保证监督国家法律法规的正确贯彻执行等等。这种政治核心地位不是虚的,而是具体体现在上述各种职责当中。概括起来,党的政治核心地位的主要作用或目的是通过具体而有效的工作,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指导方针,充分调动经营者与劳动者两个方面的积极性,以谋求企业与劳动者的共同发展。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具有规范劳动关系、维护劳权的法律作用,党组织参与三方协调机制,保证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的顺利推行,既是党组织政治核心地位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中的具体体现,也是党的“三个代表”思想的客观要求,其必然性是不言而喻的。

再次,企业党组织在三方协调机制中的核心地位,是由党组织在现代企业制度建设中的作用所决定的。在现代企业制度下,产权、经营权与劳权相对独立、相互作用和相互制约,进而构成了企业内部的基本权力关系。特别是在公司制企业,这种权力关系的构成及特点更为鲜明。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法人治理结构外部的党委会、职代会和工会,分别代表着产权与功权的利益,并各自遵循一定的运行规则开展活动。一般说来,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主要围绕产权所有者的利益进行经营管理活动;而职代会、工会工作的基本出发点,则主要是围绕劳权的利益进行活动的。党组织依据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按照法定程序,可派代表进入董事会,或列席董事会有关会议,行使党的政治保证监督作用。与此同时,党组织在政治思想上对职代会、工会实行领导。从现行企业领导体制看,党组织在现代企业制度中仍具有代表国家、企业及工人阶级总体利益的作用,以及协调三者利益特别是企业与劳动者利益关系的职能。从这个意义上说,企业党组织参与三方协调机制,既有利于产权与劳权关系的和谐与稳定,也有利于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及运行,以促进企业管理的现代化、科学化和民主化。

三、企业党组织在三方协调机制中的基本作用

三方协调机制作为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调整劳动关系的基本法律机制,是经济民主的产物。企业党组织参与三方协调机制,其基本出发点和目的就在于通过自己的特殊作用,使其更加有效地发挥协调劳动关系的作用,推进企业公正、和谐的劳动关系的建立。企业党组织在三方协调机制中的基本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是领导作用。企业内部的三方协调机制,主要由组织机制和运行机制所构成。党组织的领导作用应体现在组织机制与运行机制中。就组织机制而言,党组织应成为三方协调机构的领导者,因为企业与工会是两个利益主体的代表者,唯有党组织才是企业及劳动者总体利益的代表和维护者,所以由党组织的代表作为三方协调机构的领导者是合乎情理的,与党组织在企业的政治地位也是相称的。就运行机制而言,党组织的领导作用贯穿于整个平等协商的过程中。党组织的领导作用主要表现在:正确贯彻《劳动法》就平等协商问题提出原则性意见和要求;听取平等协商双方有关协商的内容、程序、时间、争议处理等问题的汇报并提出建议;审查集体合同草案,听取职工及行政的意见;参与因集体合同的签订、履行而发生的劳动争议调处;对企业违约的行为提出纠正的意见,或提请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调处等等。党组织的领导应坚持介入而不干涉的原则,尊重协商双方主体的独立性和自主性,引导双方在合作的基础上民主协商,以实现各自的利益目标。

二是协调作用。协调作用是党组织在三方协调机制中核心地位的重要体现。平等协商的主体是企业与工会,双方作为两个不同的利益主体的代表,在协商过程中必然以各自的利益为追求目标和基本出发点。由于双方所处的地位、立场不同,因而在协商过程中双方的矛盾是不可避免的。党组织的重要职责之一,就是以“总裁判”的身份,依据法律规定,采取正确的方式和灵活的策略,促成这种矛盾的化解或缓解。党组织的协调对象重点是资方与劳方,但也包括企业与上级主管部门之间的关系。这种调解的作用可以使许多具体的问题在企业内部解决,从而避免了矛盾出现后,行政找主管部门裁决、工会找上级工会或劳动行政部门支持的现象,减轻了政府主管部门及劳动行政部门的工作压力。党组织在协调过程中应遵循合法的原则、公平的原则、劳资两利的原则,最大限度地促成双方的合作,使平等协调机制的民主性、合作性特点得以充分的体现。

三是监督作用。完善的、强有力的监督机制,是保证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顺利推行的重要措施。在行政监督、社会监督及舆论监督的体系中,企业党组织的监督相对于法律监督、民主监督,具有政治监督的性质和意义。这种监督比起企业内部职工与工会的群众监督更具有全面性和权威性,比企业主管部门和政府劳动行政部门的监督更为直接性和具体性。由于企业党组织始终参与平等协商的全过程,因而这种监督也始终伴随着平等协商活动的全部程序。就其监督的内容而言,包括协商双方的主体、内部和程序是否合法等等。合同生效后,还须监督其履行情况。党组织的监督,既可是自行监督,又可以组织工会代表、职工代表及行政代表联合监督检查。监督的对象包括行政和工会双方,发现问题,党组织可以向任何一方提出改正的意见和建议。对于严重违约而又不能及时纠正的问题,党组织可依据法律规定,支持或帮助被侵权一方按法定程序向劳动行政部门提请仲裁或向法院提请法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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