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是全面贯彻党的国策的重要组成部分_新疆历史论文

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是全面贯彻党的国策的重要组成部分_新疆历史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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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是一个以维吾尔族为主体的多民族地区,长期以来主要居住着维吾尔、汉、哈萨克、回、柯尔克孜、蒙古、锡伯、塔吉克、乌孜别克、达斡尔、满、塔塔尔、俄罗斯等十多个民族,少数民族人口占全自治区人口的一半以上。在长期的历史发展中,由于各民族所处的社会历史条件和自然环境不同,各民族都形成了自己各具特色的风俗习惯。这些风俗是长期相沿积久而成,祖祖辈辈流传下来的。各民族都很珍视自己的习俗,往往把自己的风俗习惯被理解。被尊重看成是对自己整个民族的理解和尊重。在新疆这样一个多民族地区,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工作就显得十分重要。新中国成立40多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自治区各级党委和政府十分重视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把它作为自治区民族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来抓,切实执行《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有关规定,全面贯彻执行党对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各项政策、规定,使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得到了充分的照顾,保障了新疆各民族保持或改革风俗习惯的权利。

(一)尊重少数民族饮食习惯

新疆面积广大,各地自然情况差异很大。在不同的自然地理条件下,各族人民饮食习惯也不尽相同。由于伊斯兰教对教徒的饮食有严格的规定,维吾尔、哈萨克、回、柯尔克孜、塔吉克等信仰伊斯兰教的民族在饮食上有禁食习惯。在新疆信仰伊斯兰教的民族群众严格遵守禁忌食物的规定,不吃猪肉,并忌讳养猪,不吃猛兽猛禽,自死动物肉及动物血液等,而食用清真食品,食品及餐馆都被区分为“清真”与非“清真”两类。不吃猪肉,主要源于宗教。本来不吃猪肉是居住在阿拉伯半岛上的一些游牧民族古老的生活习惯,后来伊斯兰教的创始人把它列入伊斯兰教经典《古兰经》中作为教规。因此,凡信仰伊斯兰教的人都忌讳养猪吃猪肉。对于我国广大信仰伊斯兰教的民族来说,穆斯林的禁食规定,年深日久,世代沿袭,已演变成为这些民族的生活习惯。新中国成立后,对食用清真食品的少数民族,党和政府指出要正确理解和对待他们的饮食习惯,同时,为保证少数民族特需食品的生产和供应,尤其对食用清真食品的民族的饮食习惯,给予了专门的照顾和尊重,深受这些民族的欢迎。

1.妥善解决信仰伊斯兰教职工的伙食问题,广泛设置清真网点。新疆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有关政策,要求信仰伊斯兰教公职人员较多的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设立清真食堂或清真伙食,人数较少的可以几个单位联合举办或备专门灶具,对不能回家吃饭的信仰伊斯兰教的职工,按规定发放适当的伙食补助费。对正在受监禁的人犯,同样也照顾到他们的饮食习惯。在新疆、维吾尔、哈萨克、回等信仰伊斯兰教民族的禁食习惯,得到汉族和其他民族的充分尊重。为了给不吃猪肉的少数民族提供饮食上的方便,凡是有信仰伊斯兰教群众居住的地区,交通要道以及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宾馆等都专门设置了清真餐馆,所用的炊具、餐具都和汉族食堂的炊具、餐具严格分开。由于吃“非清真餐”的可以吃“清真餐”,因此,在新疆清真餐已成为一种大众型饮食,清真餐的普及面大大超过了非清真餐。在一些不具备民、汉分餐条件的小单位和小型会议,往往只设清真餐。在新疆尽管汉族等其他民族并不信仰伊斯兰教,但由于自觉执行党的民族政策,尊重少数民族的饮食习惯,而乐于到清真餐馆就餐,民汉同吃一桌饭,共饮一壶茶,增进了各民族之间的团结。为了更好地尊重食用清真饮食的民族的饮食习惯、不仅在少数民族人口集中的城镇广设清真食堂,而且在部队、监狱、交通要道、饭店、旅馆、医院及列车、飞机等交通设施上,设清真食堂或清真伙食点,大大方便了食用清真饮食的各民族群众。

2.在经营、销售食品工作中,尊重和照顾少数民族的饮食习惯。清真食品在加工、储存、运输和出售等环节上,严格与非清真食品分开。凡是供应给信仰伊斯兰教民族的食品,都按照这些民族的饮食习惯、生活习惯进行加工、制作。对清真食品或经营清真食品的商店、餐馆,要求注明“清真”字样,以便信仰伊斯兰教的群众识别。在城镇以及交通要道,设立有专门生产清真食品的清真门市部或摊点。凡供应给信仰伊斯兰教民族的牛羊肉,均应按信仰伊斯兰教民族的饮食习惯屠宰、剥皮、剔骨等。由信仰伊斯兰教的职工负责牛羊肉等食品的出入库检查、销售,严禁与猪肉一起存放、运输和买卖。做到单储、单运、单售。在有信仰伊斯兰教民族生活的城镇,有关部门设立专门屠宰、销售牛羊肉的批发市场和零售网点。在饮食业的清真食堂中保留了这些民族的饮食特色。清真食堂的管理人员、炊事人员一般也由这些民族职工担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局颁布的有关工商法规中,考虑到广大穆斯林群众的习俗和要求,还专门设立了一些条款,对生产和经营清真食品的厂家、饭店的民族职工比例,关键岗位操作人员的民族成分,主要器具的保管等都有具体规定。对违反规定的都要实行罚款、没收、停业整顿以至查封等。政府每年都要对清真食品生产行业进行检查、整顿。近年来,乌鲁木齐、昌吉、伊犁、克拉玛依等不少地区还制定了清真饮食业管理的一些规定,确定由民族工作部门、工商管理部门对清真饮食业统一审批,合格者方可发给清真饮食许可证。近几年来,由于考虑到集市羊肉价的变化,增涨幅度快,少数民族干部职工的肉食补贴也高于汉族。

3.保证少数民族特需副食的供应。新疆各少数民族酷爱喝茶,砖茶是我区维吾尔、哈萨克、柯尔克孜、蒙古等少数民族喜欢的生活必需品。我区为照顾少数民族的饮茶习惯,长期做好砖茶的调拨和供应工作。

(二)尊重少数民族的婚姻习俗

每个民族都有自己的婚姻习惯,婚姻习惯是民族风俗习惯的重要组成部分。新中国成立以后,对于少数民族的婚姻习惯,依法予以了尊重和保护。我国《婚姻法》第36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委会可以依据本法的原则,结合当地民族婚姻家庭的具体情况,制定变通的或补充的规定。”为了照顾民族特点和地区特点,照顾并尊重新疆各少数民族的婚姻家庭关系的特点及其风俗习惯,新疆在1952年制定了《新疆省人民政府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暂行补充规定》,1980年又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补充规定》。《补充规定》既坚持了《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又照顾尊重了新疆各少数民族的婚姻家庭关系的特点及其风俗习惯。我国《婚姻法》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晚婚、晚育应予以鼓励。”但是,鉴于新疆各少数民族中长期流行早婚习惯,至今仍较为普遍,要改变这种习惯需要较长的时间,因此,新疆在制定婚姻变通补充规定时将结婚年龄分别降低了两岁,即把《婚姻法》中规定的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的规定,变通为“男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女不得早于十八周岁”。这些都是从实际出发,一方面为了照顾少数民族的早婚习惯,另一方面也是为了更有效地逐步消除早婚的措施。

我们国家一贯提倡婚事新办,嫁娶从简,但传统的婚嫁仪式是民族风俗习惯的组成部分,对于少数民族传统的婚嫁仪式,只要不违背《婚姻法》的根本原则,就应予以尊重。1952年制定的《新疆省人民政府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暂行补充规定》中规定,不同民族的结婚仪式尊从民族习惯。新疆信仰伊斯兰教的民族结婚时有请阿訇念“尼卡”(证婚)的习俗,但是这种习俗只有在进行了结婚的必要手续依法登记后,方可进行,这既贯彻执行了《婚姻法》,同时也照顾到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

1951年,最高人民法院就地方法院关于汉族和少数民族通婚问题的请示,作出了要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复示。其主要精神是:一些少数民族婚龄可适当降低;对一些少数民族与外族通婚等其它婚姻习俗要给予尊重,并慎重对待;对某个民族同其他民族男女自愿结婚的,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进行干涉;不同民族所生子女的民族从属,子女未成年时,由父母商定,成年后,由子女自定。

(三)尊重少数民族生育习俗

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在我国不仅汉族要实行计划生育,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新疆的少数民族由于受传统生育观的影响,有着多生多育的传统。党和国家一方面为了促进少数民族人口的发展,另一方面也考虑到少数民族的传统生育习俗,对少数民族的计划生育采取了放宽和照顾政策。在少数民族中实行计划生育不仅比汉族晚了十几年,而且在制定计划生育政策时照顾了少数民族,适当放宽了要求。

新疆少数民族计划生育起步晚,政策较宽,采取了少数民族与汉族区别对待,对少数民族适当放宽的政策。1988年自治区人民政府颁布实施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少数民族计划生育暂行规定》,制定了少数民族计划生育的具体政策。1992年7月1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又颁布实施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划生育办法》,对少数民族的晚婚年龄作了适当的降低,分别比汉族降低了两岁,规定少数民族公民男23周岁,女21周岁结婚为晚婚,对少数民族生育的子女数也采取了照顾政策,规定:城镇汉族居民一对夫妻只准生育一个子女,少数民族居民一对夫妻允许生育两个子女;汉族农牧民一对夫妻可生育两个子女,少数民族农牧民一对夫妻可生育三个子女;符合条件的还可生育一胎(为了照顾少数民族家庭的劳动力,有女无男的少数民族农牧民,还可生育第四胎)。这些规定既尊重了少数民族的传统生育习惯,也使少数民族人口纳入了有计划增长的轨道。

(四)尊重少数民族丧葬习俗

丧葬是风俗习惯的一部分,各民族的丧葬方式多种多样,有土葬、火葬、天葬、水葬、野葬、树葬等,这些丧葬习俗除与各个民族的经济生活、地理环境等有关外,在过去又都与宗教信仰和迷信思想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我们国家十分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除对汉族推行火葬外,其他民族的丧葬习俗得到了充分尊重。在新疆信仰伊斯兰教的维吾尔、哈萨克、回、柯尔克孜等民族因受伊斯兰教的影响,丧葬习俗基本上是按伊斯兰教的礼仪进行的,实行土葬,不用棺材,反对火葬。伊斯兰教认为火刑是安拉(真主)使用的,只归安拉执掌,一般人不能用。伊斯兰教宣扬的地狱是火狱,是罪人死后受刑的地方,所以穆斯林死后不火化。尊重少数民族丧葬习俗,是党和国家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政策的一项重要内容。国家有关部门多次制定政策规定,强调要尊重信仰伊斯兰教各民族的丧葬习俗。民政部和国家民委在1979年2月10 日联发的《关于不要强迫回族实行火葬的通知》中指出:少数民族实行土葬或火葬是一个风俗习惯问题。对这种风俗的保持或改革,应尊重本民族人民群众的意愿,绝不能强迫。有些地区信仰伊斯兰教民族死后土葬深埋,不显著留坟头的做法,群众比较容易接受,可以推广;对不尊重少数民族丧葬习惯的干部,应进行批评教育, 情节严重的要给予处分。 1983年12月9日, 中共中央办公厅转发民政部党组《关于共产党员应简办丧事,带头实行火葬的报告》的通知中规定:“少数民族共产党员逝世后是否实行火葬,可尊重其民族习惯。”1985年2月, 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第九条规定:“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实行土葬的,应在指定地点埋葬。对自愿实行丧葬改革的,他人不得干涉。”1993年国务院颁布的《城市民族工作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对具有特殊丧葬习俗的少数民族妥善安排墓地,并采取措施加强少数民族的殡葬服务,对少数民族自愿实行丧葬改革的应当给予支持。新疆是一个以维吾尔族为主体的多民族地区,信仰伊斯兰教的民族人口占全区总人口的60%以上,尊重这些民族的丧葬习惯,是关系到贯彻民族平等政策和加强民族团结的重大问题。新中国成立以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认真执行党和政府的有关政策规定,各地殡葬部门十分重视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划拨专用土地,建立公墓,将少数民族墓地与汉族墓地分开。1991年乌鲁木齐市还成立了专为穆斯林服务的民族殡仪馆,1993年改为乌鲁木齐市穆斯林殡仪馆,近年来各地还设置了民族殡车,为少数民族送葬提供了方便,很受穆斯林群众的欢迎。鉴于新疆独特的社会环境,火葬只限制在汉族集中的地区实行。现全疆凡有维吾尔族等信仰伊斯兰教民族居住的大、中、小城市乃至乡村都有专用墓地。为照顾尊重信仰伊斯兰教民族的丧葬习俗,新疆曾执行过一些不成文的措施,如在棉布还凭票供应,清油、大米、羊肉定量供应时期,对信仰伊斯兰教民族丧事中用的白布、清油、大米、羊肉等只要单位出具证明,商业部门就保证供应,曾得到了少数民族广大群众的欢迎。近些年来,许多单位为方便少数民族职工举行婚嫁、丧葬活动,还专门设立了活动室,受到少数民族职工的欢迎。

(五)尊重和照顾少数民族年节习惯

由于历史、文化传统及宗教信仰不同,新疆各民族都有自己的传统节日。这些民族节日丰富多彩、精彩纷呈。

党和国家十分重视、尊重和照顾少数民族的节日习惯,各民族都可以自由地按本民族的传统欢度节日。少数民族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全国性节假日休假外,少数民族的一些主要节日都可休假。有的少数民族为纪念本民族历史上的重大事件,以此为据所定的民族节日,以及旧社会不为统治阶级承认的民族节日,都得到党和人民政府的承认,并享受休假。国家规定:各地人民政府应按照少数民族的节日习惯,制定放假办法,节日特殊食品供应等优待办法。新疆的少数民族除全国性节假日休假外,自治区还规定信仰伊斯兰教的民族古尔邦节可休假三天,汉族同志却只能休一天,肉孜节休假一天,对其他民族的节日,锡伯族的西迁节、塔塔尔族的撒班节、俄罗斯族的复活节等节日规定都可休假。

信仰伊斯兰教的民族,在古尔邦节有宰牲的习俗,为了照顾这些民族的节日习惯,1950年12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发出专门文件,规定:对信仰伊斯兰教的各民族在其三大节日(开斋节、古尔邦节、圣纪)时,屠宰自己食用的牛羊免征屠宰税并放宽检验的标准;对有限制宰牛规定的地区,应由各省(市)税务机关报呈省(市)人民政府定出放宽检验标准的具体办法。1951年贸易部发出了《关于少数民族年节优待的决定》,1952年又发出了《关于对少数民族年节的优待的决定》,对少数民族的节日进行了一系列的照顾。1979年国家再次规定:少数民族节日,应受到尊重;民族节日放假办法,按国务院规定执行;对有的民族节日油、面供应,可继续执行。1993年由国务院颁布实施的《民族工作条例》也规定:少数民族职工参加本民族重大节日活动,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放假,并照发工资。我区不仅认真执行这一规定,还在古尔邦节、肉孜节期间为少数民族提供丰富的节日食品,并组织供应活羊。

为继承和发扬少数民族的传统文化、传统体育活动,政府大力扶持建立各种艺术团体,政府鼓励开展各种形式的少数民族体育活动,举办全国少数民族文艺汇演和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每届全国少数民族运动会上,一些运动项目虽然只是某些民族特有的,虽不能比赛,也列为表演项目等等。这些做法充分表明了党和政府对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保护和尊重。

(六)重视少数民族特需用品的生产和供应

各民族在不同的社会历史发展及不同的自然环境中,形成了各自的民族特点和风俗习惯。任何一个民族风俗都与一些特定的物质生产资料相联系,没有这些物质资料,这些风俗也就难以存在。这种能满足各民族生产和生活上特殊需要和爱好的商品,就是民族特需商品。每个民族对特需商品的需要和爱好,反映了本民族不同的历史痕迹和社会生产、生活方式,反映了本民族共同的经济、文化生活特点和风俗习惯。重视少数民族特需用品生活和供应,也是党和国家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政策的具体体现。少数民族特需用品具有鲜明的民族和地方特色,多产自民间,多以传统方式生产,往往生产工艺落后,品种多、规模小、批量小、成本大、价格高。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政府非常重视少数民族特需用品的生产和供应,从民族地区和各民族群众的客观需要出发,制定了很多优惠政策,如《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企业给予低息贷款》,国家民委、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部、轻工部关于少数民族特需金银饰品生产和供应若干问题的通知等,为了加强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供应工作,国务院委托国家民委牵头,由商业部、轻工部、纺织部、国家计委、财政部、物资部、人民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税务局、物价局、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管理局等14个部门组成了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联席会议。检查有关政策的落实情况等。

新疆是个多民族地区,各民族所需的特需用品品种各异,多达近30种。新中国成立40多年来,新疆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政策,一直很重视民族特需用品的生产和供应工作。1975年起专门成立了自治区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供应工作领导小组,全区有10个地、州、市成立了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1988年成立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贸友谊公司,统一管理全疆民族用品供应工作,协调产销关系,贯彻民族贸易政策。在很多地区设有民族用品商场、商店或柜台。除在自治区成立民贸友谊公司外,还在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犁地区、阿勒泰地区、和田地区成立了民贸公司,供应民族特需商品,1981年起商业厅和各地先后投资在喀什、伊宁、乌鲁木齐、阿克苏、哈密、莎车等地建立了民族用品商场或民族贸易商场,其他地区也都建立了民贸商店或民贸专柜。各大商场内设有“民族用品专柜”。为了使民族特需用品得以迅速发展,政府在财力、物力和技术上给予大力扶植,政策上给予优惠,并尽可能在工艺上进行革新。不仅使民族特需品的产量增加,而且花色品种也增加,有些产品不仅满足新疆各族群众,有的还远销海外。

(七)尊重少数民族保持和改革自己风俗习惯的自由

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中,有很大部分是每个民族文化的优秀传统。它们含有该民族发展和斗争的历史、迁徒定居的地区、语言文字的变化、歌舞的内容和形式、丰富的民间传说,等等。这些优秀文化,反映了少数民族人民的智慧,构成了一个民族共同文化上的素质特点,对民族经济、政治、文化的发展起着促进作用。但另一方面,由于风俗习惯的变化,往往落后于社会经济生活的发展变化,这就使得一些风俗习惯打上了旧时代的烙印,不利于民族的发展和进步。这就有一个保持发扬民族风俗习惯优良传统和改革那些落后的风俗习惯的问题。所谓保持和发扬,就意味着要有所继承,有所创新,有所发展。例如,蒙古族的那达慕大会、维吾尔族的麦西来甫、哈萨克族的阿肯弹唱会,分别有唱歌、跳舞、赛马、摔跤、射箭等活动,这些活动不仅得到继承,而且政府帮助他们在传统的民族歌舞的基础上加以提高、创新,许多具有社会主义内容的民族形式的歌舞节目受到群众的欢迎。赛马、摔跤、射箭等纳入了体育运动比赛项目之中,达瓦孜等被列入民运会的表演项目,不仅受到政府的资助,而且优胜者得到荣誉和奖励,使这些活动比过去更加广泛,更为提高,更为普及。对于那些落后的,不利于民族团结、民族进步的风俗习惯,毫无疑问要进行改革。新中国成立以后,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政治、经济、文化事业的发展,各民族社会经济条件的不断变化,对阻碍民族进步的风俗习惯,如早婚、买卖婚姻、一夫多妻等习俗,进行了不同程度的改革和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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