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冻胚胎的相关法律问题研究论文

冷冻胚胎的相关法律问题研究论文

冷冻胚胎的相关法律问题研究

赵靖文 陈伟华

杭州电子科技大学法学院,浙江 杭州 310018

摘 要: 冷冻胚胎是通过人工技术取得父体精子与母体卵子,在体外完成受精形成受精卵;冷冻胚胎在受精成功后,需要在特定的极冷环境中加以保存;冷冻胚胎可以同时保存多个受精胚胎,可以从中挑选质量较好的冷冻胚胎进行后续发育。本文结合冷冻胚胎存在的法律争议和国外的相关解决经验,提出了解决我国冷冻胚胎法律问题的建议。

关键词: 冷冻胚胎;法律问题;建议

一、冷冻胚胎存在的法律争议问题

首先是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争议。在目前的法律体系中,除了人之外的都是客体。作为冷冻胚胎相关法律问题中的最核心最基础的是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问题,目前处于极大的争议之中。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是冷冻胚胎后续一系列问题进行研究的基础与核心,具有十分重要的、不可替代的意义。如果不能明确确定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那么后续的一系列研究便无法继续得以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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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对董事会特征和内部控制质量的关系进行研究,基于理论分析和变量选择,构建董事会特征和内部控制质量之间的实证模型如下所示:

其次是冷冻胚胎的继承权问题。冷冻胚胎是否可以作为物来定义,是决定冷冻胚胎是否可以加以继承的核心要素。如果把冷冻胚胎视为独立的人,其就不可以被继承;当将冷冻胚胎视为民法上的物的时候,自然可以按照物权法的一般规定即作为财产被继承。当把冷冻胚胎看作是物的时候,首先要按照合意处分,如果夫妻双方有对于冷冻胚胎合法处置的协议,在不损害公序良俗的情况下,应当按照该协议进行合理的处理。如果双方没有达成一致协议或者双方没有条件达成一致意见(如夫妻双方或者其中一方离世)的情况下,无法得到协议继承,就产生了法定继承的问题。我国首例冷冻胚胎继承权纠纷就是这种情况的典型案例。这一案件促使法学理论界对冷冻胚胎的继承问题进行了较为深入的探讨。

第三,冷冻胚胎的非原母体发育问题。冷冻胚胎能否完成后续的发育,主要有两个方式:一是在卵子供体的母体内完成后续发育;二是在非卵子供体的母体内完成后续发育,也就是所谓的“代孕”。随着人工生殖技术的迅速发展,许多不育夫妇尝试使用代孕来延续下一代。尽管一些国家代孕已经合法化,我国对代孕领域仍有着严格的法律监督控制,现实生活中存在着许多代孕现象,代孕的管理是一个世界性的难题。

二、域外冷冻胚胎法律问题解决的经验

由表3可以看出,亚太地区已生效实施的46个RTA在传统WTO+领域的协议覆盖范围及法律承诺率明显高于新一代WTO-X领域。WTO+条款覆盖率达到了76%,同时具有较强的法律约束力(法定承诺率超过了70%),而在WTO-X领域,46个RTA的覆盖率和承诺率均不高,总体条款覆盖率仅为31.9%,法定承诺率不超过15%。

1992年11月30日以部长令的形式正式发布了1949以来我国第1号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并决定自1993年7月1日起在全国正式实施,自此实现了我国会计核算模式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换。

英国在2008年颁布了《人类受精和胚胎法》,这部法律全面解释了冷冻胚胎技术。条例明确界定了冷冻胚胎的含义;明确禁止与冷冻胚胎和胚胎有关的研究;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冷冻胚胎可以在法律上定义为人类。同时,英国还建立了专门的机构来规范与冷冻胚胎技术有关的行为。为了进一步规范与冷冻胚胎有关的各种活动英国修订和完善了《1990年人类受精和胚胎法》。在英国代孕行为是合法的。但是英国明确禁止了商业性的代孕行为,因此英国存在的代孕行为并不是很多。

第一,明确冷冻胚胎属性的法律界定。目前,学术界对冷冻胚胎法律属性的研究主要以主体论和客体论为主,笔者认为如果采取主体说与客体说之间的折中部分,即认为胚胎是介于人与物之间的过渡特殊的存在,同时具有主体性和客体性的双重特点,既不属于人也不属于物,地位特殊,则相对更加合理。冷冻胚胎不能独立存在,需要依附于其他才能得以生存,故不属于我国法律上的人;但是,冷冻胚胎具有未来可能发育成人的特点。它们具有生命的属性,但尚未发展成为真正的人类。因此,应该更多地关注它们,给予保护,而不是简单地把它们当成普通物。在立法还未完善时,实际生活中出现的纠纷可以用进行冷冻胚胎技术的目的来做出具体分类加以解决。

可以看出世界各国对于冷冻胚胎的法律问题存在不同的理解和规定,但一定程度上仍然值得我国借鉴:如建立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出台司法判例等。如何解决冷冻胚胎的相关法律问题不能简单的做出判断,更多的是需要结合我国的实际国情,按照我国的社会现状来做出相应的适合我国的关于冷冻胚胎的法律问题解决方法。

法国对冷冻胚胎有着不同的看法。《民法典》中规定,胚胎没有人格属性,只有胚胎出生且出生时为活体,才可以拥有人格属性,成为法律上的主体。因此,冷冻胚胎在法国被看作是物,并不能将其作为人来加以保护。法国在1994年通过了《生命伦理法》,这部法律也明确地禁止了代孕行为。

三、解决我国冷冻胚胎法律问题的建议

大陆法系国家。德国的《民法典》并没有直接规定对于胚胎的属性界定,在1991年1月1日颁布了《人类胚胎保护法》,在法律上保护了人类的受精卵和胚胎,充分体现了德国法律对于生命及潜在生命的尊重与保护。同时在代孕方面,德国是不允许代孕存在的。

英美法系国家。美国作为一个联邦国家,各个州对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界定十分多元化。其中路易斯安那州和新墨西哥州都讲冷冻胚胎作为人来进行保护,采取主体说。而新墨西哥州则没有做出这样的规定,新墨西哥州将已经受精的胚胎确定为人,但前提是该胚胎已经被移植入待孕母体的子宫内开始发育。各个州根据不同的情况来处理代孕行为。合法的代孕存在于加利福尼亚州、宾夕法尼亚州、俄亥俄州;而在纽约、新泽西、新罕布什尔、密歇根、华盛顿及哥伦比亚特区等州,代孕是违法的。

第二,完善冷冻胚胎继承的相关立法。从继承的角度来看,冷冻胚胎更应当作为物来加以继承。我国《宪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国家遵循现有的法律法规的基础上来保护公民的私有权利。虽然我国的《继承法》在对遗产范围的列举式规定中,并没有明确的包括冷冻保存下的受精胚胎,即没有将冷冻胚胎明确标明属于遗产范围,但根据我国法无禁止即自由的法律原则,冷冻胚胎不应当不可继承。并且从伦理道德方面来说,冷冻胚胎的继承是符合伦理道德的要求的。

第三,加强非商业代孕适度开放的法律保障。法律在制定的时候,应该兼顾法理与道德,兼顾规则与人情。笔者认为,国家应当适当开放代孕行为,允许部分非商业化代孕的存在。这样才能更加兼顾了法理与情理,让我们的法律不仅仅是规则,更是有血有肉的规则。即使是非商业性代孕,也要严格监管,避免商业代孕的出现,避免人身商品化的出现。而为了使冷冻胚胎技术对人类的益处最大化,法律应当在一定的程度下有限的开放非商业性代孕的存在,与此同时严格地进行管制,出台相关的配套法律和实施规则。

第四,强化冷冻胚胎使用的法律监管。冷冻胚胎作为物与人之间的过渡存在体,它不能直接作为人加以保护,但又具有潜在的生命属性,这就决定了对于冷冻胚胎的保护要比对于普通物的保护要更加严格,不能完全按照对于物的一般规定进行使用与处分。对于冷冻胚胎的使用限制,不仅要进行严格的法律规制,更要从道德底线加以限制。应当严令禁止冷冻胚胎的任何形式的买卖,如果出现冷冻胚胎的商品化,就会产生十分严重的社会危害。只有严格监管冷冻胚胎的使用,才能最大程度地改善冷冻胚胎不当使用所带来的社会危害,使冷冻胚胎在合法范围内发挥其最大的社会和人类价值。

总之,冷冻胚胎作为新兴产物,已经引起了各种法律纠纷。为了保护参与实施人工辅助生殖医疗技术的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人工辅助生殖技术应用的健康发展,必须将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实施所引发的各种社会关系纳入法律规范轨道,使冷冻胚胎技术为人类发挥最大程度的作用。

[ 参 考 文 献 ]

[1]侯学宾.冷冻胚胎的处置难题[N].检察日报,2019-05-29.

[2]郑吉喆.冷冻胚胎处置权争议浅析[J].中国卫生人才,2019(03).

[3]柴浩瑜.人类冷冻胚胎法律地位及保护的制度研究[J].法制博览,2018(26).

中图分类号: D922.16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5-4379- (2019 )24-0113-02

作者简介: 赵靖文(1998- ),女,汉族,四川资阳人,杭州电子科技大学法学院,2015 级法学专业本科,研究方向:综合法学;陈伟华(1966- ),女,汉族,黑龙江哈尔滨人,硕士,杭州电子科技大学法学院,教授,研究方向:经济法学、竞争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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