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全国治理和整顿采矿秩序会议上的讲话_矿产资源补偿费论文

在全国治理和整顿采矿秩序会议上的讲话_矿产资源补偿费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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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九六年三月二十二日)同志们:

今天召开电视电话会议,主要是贯彻国发〔1995〕33号文件,切实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益,推动全国矿业秩序治理整顿。

矿产资源是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重要的物质基础,矿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基础产业。在刚刚闭幕的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李鹏总理在《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的建议》报告中,多次论述资源问题。指出:我国人均资源相对不足,要注意节约资源,防止和减少环境污染。在论述关于可持续发展战略中指出,我国不少矿产资源都低于世界人均水平,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相当严重,要保护并合理开发利用资源,实现经济社会相互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尽快完善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价格体系,建立资源更新的经济补偿机制,加强资源的综合利用和再利用。因此,如何保证国民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所需要的资源,是一个重大战略问题。资源相对不足和人口、环境问题一样,已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江泽民总书记早在十四届五中全会上就提出,要“使经济建设与资源、环境相协调,实现良性循环”。矿产资源是自然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建国以来,大量矿产地的勘探和开发,有效地支持和保证了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顺利进行。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矿产资源法及有关法律、法规颁布以来,在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及各省(区、市)人民政府的共同努力下,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维护矿业秩序等方面取得了很大的成效。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工作已步入正轨,依法探矿的新秩序基本建立。采矿登记工作经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主管部门的共同努力,基本理顺了矿业关系, 矿业秩序较十年前有了明显好转。 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已于1994年在全国正式开展,并取得了初步成效。矿产资源法确定的几项主要监督管理工作已经形成制度。矿业开发总体是正常、健康的。

在肯定矿业发展取得成绩的同时,必须看到存在的问题。尤其是近几年来,随着矿业开发的不断发展,局部地区矿业秩序混乱,矿业纠纷此起彼伏,有的已发展到比较严重的程度。应该说,矿业秩序混乱的局面还没有得到根本扭转,治理整顿矿业秩序任务还很艰巨。正因如此,国务院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一次检查整顿,颁布了《国务院关于整顿矿业秩序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所有权的通知》。为了推动国务院文件的深入学习贯彻,促进矿业秩序治理整顿工作抓落实,抓出成效,我讲几点意见。

一、牢固树立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的观念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是宪法和矿产资源法明确规定的。“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目前局部地区矿业秩序混乱的原因很多,但最根本的原因是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的观念淡簿。对于这样一个十分明确的法律原则,还存在种种模糊和错误的认识。一些地方认为,矿产资源在哪发现就归哪所有;一些人认为,谁发现了矿产资源就归谁所有;一些部门认为,谁占住一块矿产资源就归谁所有;如此等等。那么,在我们国家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涵义是什么?又由谁代表国家呢?答案是非常明确的。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只有中央政府才能代表国家,虽然从中央到地方,到省到市到县到乡镇,各级政府都是我们国家政权机构的组成部分,但直接代表国家利益的行政机构只有中央政府,就是国务院,这一点要非常明确。全国矿产资源的所有者是国家,不是哪一个部门或地方,更不是企业或个人。绝不能认为在什么地方或哪个部门、单位、集体、个人发现了资源,资源就归哪个地方或部门、单位、集体、个人所有,就可以随意地处置。这是一个错误的认识,这个认识要从根本上得到纠正。所有的矿产资源必须由国家统一管理。国家可以委托省(区、市)这一级来管理,但这种分级管理,必须服从国家的统一安排。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属于全民,这个观念必须非常明确、非常坚定,这是我们处理矿产资源所有问题的一个最基本的出发点,认识上必须十分清晰。最近,地矿部正在筹备各省(区、市)人民政府秘书长矿业管理高级研讨班,我希望分管领导要予以重视,要克服困难积极参加培训。

要贯彻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的观念,首先,要对矿产资源实行统筹规划、有效保护、合理开采、综合利用。全国矿产资源规划首先要兼顾好当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关系,也要处理好全局与局部的利益关系。全国矿产资源规划应当对全国矿产资源的分配做出统筹安排,合理划定中央与省(区、市)人民政府审批开发矿产资源的范围,不允许只顾眼前和局部利益各自为政、各取所需而损害国家总体的、长远的利益。第二,必须抓好矿权管理,严格实行探矿、采矿许可证与区块登记制度。各类探矿、采矿权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法律,申请探矿权、采矿权,探矿成果要按有关规定汇交,采矿权的申请必须符合矿产资源开发规划的要求,只有依法申请、审批的探矿权、采矿权才得到法律的保护。各种非法探矿、采矿都必须依法取缔和受到处罚。第三,必须实行矿产资源有偿占有,矿权有偿使用制度。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主动交纳各种税费。第四,强化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的监督管理。各矿山企业都必须主动接受矿产资源管理部门的依法监督,要十分珍惜、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矿产资源。

维护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益,是国发〔1995〕33号文的中心内容,是这次治理整顿矿业秩序的关键所在。务请各省(区、市)政府和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认真加以贯彻。要在治理整顿中处理好各方面的关系,特别是中央与地方、局部与全局、当前和长远的关系。要把矿产资源开发能为可持续的经济发展提供更多的矿物原料作为主要方针,贯彻在今后矿业开发管理之中。

二、加快建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区块管理制度

实施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区块管理制度,是国际上通行的国家管理属于国家所有的矿产资源的有效办法。经过两年多的准备,我国实施区块管理制度的条件已经成熟,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即将发布实施,这是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的必要步骤。按照国际分幅和经纬度,把我国的全部国土和管辖的及其海域划成基本区块。要勘查矿产资源就必须按区块向国家提出申请,经批准并缴纳体现国家所有权的探矿权使用费,领取勘查许可证,成为探矿权人才能进行勘查活动。探矿权人要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保证有必要的勘查投资。勘查过程要接受国家主管部门的监督,勘查成果必须向国家主管部门报告。找到矿产资源必须向国家申请,经批准才能开采。国家保护探矿权人的合法权益,保护探矿权人的优先采矿权,国家把一个区块的探矿权给予探矿权人以后,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进入他人的区块内勘查和开采矿产资源。

按照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探矿权的管理由地矿部统一负责,地矿部可以根据各地的情况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地矿主管部门负责管辖地区部分矿种的勘查申请登记及审批管理工作。地矿部要认真负起责任,作好工作。各级政府在矿权的管理上,都不得越权行政,要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统一管理的权威。实施区块制度后,所有的勘查、开采活动都要进入区块。如直接申请开采的区块则必须对国家权益提出许诺和对前期的勘查给予补偿。实施区块制度,充分反映国家对矿产资源的依法管理,将有力地促进我国的矿业活动步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轨道。

三、运用市场机制,实行有偿取得矿权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采矿权是国家无偿授予的。国家花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找到的资源形成无形资产,随着采矿权的无偿授予转移到其他国有企业以及整个社会国民经济的效益之中。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来,由于投入采矿主体多元化,也由于都可以无偿取得矿权,造成中央国有与地方国有,国有与集体、个体矿山企业的资源之争,形成复杂的矿业纠纷,随之出现无证采矿、乱采滥挖,大量的国有资产及国家前期投入成为矿山企业甚至个人的资产,矿产资源国家所有并没有在经济上得到体现。实践证明,这种办法已不适应当前经济发展、矿业发展的要求。在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过程中,必须扭转这种局面。1994年国务院发布150号令, 即《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在全国开征了矿产资源补偿费,使得我国矿产资源的开发从无偿向有偿迈出了具有十分重要意义的一步。但由于费率很低,还不足以补偿消耗的矿产资源本身的价值,需要进一步完善。开发矿产资源交纳矿产资源补偿费还不能体现矿产资源国家所有。因为,这是对不可再生的矿产资源消耗后,需要异地寻找的补充,而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拥有权,除了必须国家审批,还需拥有权益的体现,例如缴纳使用费或权利金。维护国家经济权益及矿业权管理方面还要做大量的工作。

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是不能转让的,而作为矿产资源使用权即矿业权作为一项他物权是可以让渡的。我们要在矿业权管理方面做深入调研,要争取尽快通过立法形成相应的制度。在过去的一段时间里,一些地方政府违反规定,进行所谓的矿权制度改革,而转让费成了地方财政的收入,矿产资源国家所有就成为地方所有,这是错误的,必须纠正。

几十年来国家投入了大量的地勘费,发现了大量的矿床,并且今后一个时期内还要花大量投入支持找矿工作。我国与其他国家相比,更有充分的理由实行矿业权的有偿制度。除国家作为所有者应当得到的那份矿权使用费外,还应得到前期投入的经济补偿。由于我国当前正处于经济体制转变过程中,矿业经济的一些政策也在不断调整之中,矿业企业的税赋相对较重,虽然国家采取各种政策予以调整,企业仍有很多困难。如何设计既符合国际惯例,更符合我国国情的矿业经济管理制度,是一项重要任务。只有这项制度建立了,矿产资源国家所有的经济权益才能充分体现出来,也有利于减少矿业纠纷和矿业纠纷调处的难度,还会增强珍惜资源的意识,从而有利于矿产资源的保护。地矿部门要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税务部门和矿业主管部门共同调查研究,并借鉴国外一些好的作法,提出可行方案,争取尽快实施。

经国务院批准,在小秦岭金矿区的治理整顿中,实行有偿取得矿权的试点,目的就是探索一个好的办法以指导全国。希望地矿部、冶金部和河南、陕西两省及有关部门配合,共同搞好试点工作,务求取得成效。

四、加强法制建设,把矿业勘查开发活动纳入法制轨道

整顿矿业秩序,最根本的还是要依靠加强法制建设。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地矿法制建设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地矿法制不完善、不健全、不适应的矛盾越来越突出了。应该说目前局部地区矿业秩序比较混乱与此有一定关系。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当前,要把加强地矿法制建设作为矿业秩序的“治本”下大力气抓好。在立法工作方面,今年要争取在上半年完成矿产资源法修正案,同时完成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的修改工作。年内国务院还要审议《外商投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管理条例》,争取尽早出台。同时,还要出台《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探矿权、采矿权有偿使用管理办法》和《关于惩治非法采矿、破坏矿产资源犯罪活动的规定》。围绕这些立法,地矿部要作好审议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在加强立法的同时,要加大执法力度。要对矿业开发中的违法违纪问题,按照现行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认真纠正和处理;对构成刑事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特别是要按照中央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坚决清理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和形式参与办矿,以维护党纪、国法的严肃性。各级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有关规定,做出表率。实践证明,有些地方矿业秩序的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或者治理整顿的成果难以巩固,容易回潮,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那里的干部态度暖昧,甚至设置障碍,顶着不办。这种情况是很不正常的,在治理整顿中一经发现,要严肃处理,决不姑息。

在执法机构建设方面,地矿部和各省(区、市)要加强合作,尤其是市、县两级政府的地矿管理机构要尽快建立健全。各级地矿管理机构的职工,都应该从维护国家整体利益出发,大公无私,秉公执法,认真维护国家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益,依法搞好矿业秩序,这是当前执法中最重要的工作。

地矿部在“二五”普法工作中做出了成绩,今年要结合矿产资源法颁布十周年,进一步开展好“三五”普法的宣传工作。通过深入、广泛的宣传工作,使全社会特别是矿山职工、矿区周边农民、各类采矿权人、探矿权人及与矿业开发的有关人员都能受到法制教育,增加法制意识,提高法制观念,明确合法与非法的界限。要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的宣传教育和监督作用,要宣传那些坚持依法管矿、依法办好矿山企业的典型,对于问题严重的尤其是一些破坏矿产资源的大要案也要予以曝光,促进问题的解决。

五、建立治理整顿矿业秩序的领导责任制

国务院关于整顿矿业秩序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所有权益的通知(国发〔1995〕33号文),强调依法检查整顿矿业秩序的重点内容,并且提出通过治理整顿,健全规章制度,切实加强对矿业的管理。这是一项既涉及当前又涉及长远、既涉及经济工作又涉及社会发展的十分重要的、难度又较大的工作。要保证这项任务的完成,建立依法有序、持续健康的矿业开发秩序,不仅需要建立健全法制,还需要建立与之相适应的各省(区、市)、国务院地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的责任制来保证。

首先,要建立各级政府的责任制,实行行政首长负责。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规规定了省(区、市)、市(地)、县(市)各级政府的法律责任。十年执法实践证明,哪些地方政府依法行政的职责到位,那里的矿业秩序就好。在那里的合法采矿权受到保护,违法的采矿活动都能及时得到查处。

因此,国发〔1995〕33号文强调必须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统筹安排,组织地质矿产、工商行政管理、司法及其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通力协作,共同抓好落实。自国发〔1995〕33号文下发以来,已有很多省组成以主管省长为组长,有关部门参加的治理整顿领导小组,协调整顿中的问题。省以下也都本着层层负责的精神,建立相应的整顿机构,负责整顿的责任,这是很好的。希望进一步加强对这项工作的力度,不仅在整顿中发挥作用,同时在经常性的管理中,也要建立各级政府的责任制,明确目标,明确责任,一级向一级负责,逐级签订领导责任制书,使各级领导对所管辖的行政辖区内的矿业秩序负全面责任,确保一方平安,确保一方发展。从而保证全国矿业秩序全面好转,保证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根本观念在实际的矿业活动中起基础作用。在这次整顿中,省(区、市)要明确本行政区内治理整顿的重点矿区,同时要完成30%的抽查面。

第二,国务院地矿主管部门的责任。地质矿产部作为国务院矿产资源管理的职能部门,其主要任务就是找矿、管矿、护矿、地质环境的监督管理和管理国家授权的矿产资源资产。地质矿产部有权力也有责任担负起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的工作。地质矿产部要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共同努力,在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的前提下,动员各级地矿行政管理力量和有关方面,加强矿产资源管理。在这次治理整顿中,地质矿产部要发挥好组织协调作用,特别是要协调好跨省级行政区界线的重点矿区的治理整顿工作,如像小秦岭金矿区那样的矿区。在治理整顿告一段落后,组织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抽查。同时,可以适时邀请全国人大代表和全国政协委员与他们共同商议,对矿业执法和治理整顿成果进行视察。

第三,国务院各有关部门的责任。因为矿业秩序治理整顿涉及多方面的工作,有矿产资源管理、也有产业部门的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环境保护管理、司法、执法等方面的问题,因此,矿业秩序的治理整顿工作是一个综合治理的过程,又是一个标本兼治的过程。国务院各有关部门都要介入其中,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责。去年12月18日,在北京召开的小秦岭金矿区矿业秩序治理整顿工作会议上,有关主管部门领导都有很好的发言,讲了很重要的意见,大家都从维护国家利益的全局出发,十分重视这项工作,提出本部门应该办好的事和加强行业建设的意见。希望在全国矿业秩序治理整顿中,要继续协同努力,与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各级政府共同做好工作,确保治理整顿任务的完成。

第四,国有矿山企业和地质勘查单位也要认识到在治理整顿中所承担的责任,必须加强内部管理,不能以签订劳务合同的形式向非法采矿者出包坑口,更不能把国家划给本单位的资源非法转给别人开采。更要加强对内部职工的管理,防止里勾外联,造成国有矿区矿业秩序的混乱。

同志们,矿业秩序整顿的任务是长期的,十分繁重的。对此,各地方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都要有清醒的认识,树立信心,密切配合,切实工作,抓好成效。相信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通过广大干部职工的努力工作,矿业秩序是一定能整顿好的,矿业是一定能够得到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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