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教育人才培养标准体系研究_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论文

职业教育人才培养标准体系研究_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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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G71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7401(2008)12-0005-07

一、培养标准体系的内涵与特征

(一)培养标准体系内涵

按国际通用定义,标准体系是指在“一定范围内的标准按其内在联系形成的科学的有机整体”,也就是在一定范围内所需要的一整套标准。培养标准体系就是指在职业教育及其相关领域的标准按其内在联系而形成的科学的有机整体。培养标准体系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它是以职业教育的各个环节及相关要素为研究对象,对其具有共性特征的事物和活动,制定和实施整套标准的全过程。培养标准体系框架和内部结构与工业标准体系具有相似之处,但又具有其自身特殊性。一般可以划分为专业、级别和种类三维结构。

专业维是指按职业教育人才培养领域内的专业划分,这是由人才工作领域的多样性所确定的,它的源头应当是职业标准。

级别维是人才培养标准适用的层次范围,反映制定和发布人才培养标准的机构级别。按国家标准体系的级别划分,职业教育人才培养标准可划分为国家级、行业级、地方级、企业级和学校级五个级别。五种级别标准之间的关系是:对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要求的,应当制定国家标准;对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内统一要求的,可以制定行业标准;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标准要求的,可以制定地方标准;企业需要的人才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可以制定企业标准;学校可根据社会经济发展趋势及其自身专业和课程特色制定学校人才培养标准。一般来说,企业标准指标要求高于省和国家标准,学校标准指标要求高于并适度超前于企业标准。

种类维是职业教育人才培养标准的内容表现,主要包含三类标准体系。第一类是职业教育人才培养技术标准体系,它是针对职业教育关键环节制定的技术准则、规程、规范、质量要求等而提出的完整的质量控制技术标准体系,包括基础技术标准、基础能力标准、教学质量标准等方面。核心是教学质量标准,它由毕业生质量标准和教学环节质量标准两部分组成。毕业生质量标准是对学生在校期间学习所要达到效果的总体性规定;教学环节质量标准是整个教学过程的各个具体环节所要达到要求的过程性规定。前者是后者的结果,后者是前者的基础和保障,两者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互融合共同构成完整的教学质量标准体系。职业教育毕业生质量标准,目前普遍实行的是“双证书”标准,即要求毕业生能同时获得所学专业的毕业证书和相应的技能等级证书。教学环节质量标准主要包括科目课程标准和教学实施的规范(教学、考试、教学管理等)。[1] 第二类是管理标准体系,它是为了加强职业教育教学管理和质量控制、指导技术标准修订实施等工作而形成的标准,如职业教育发展环境管理、教学过程、招生就业、质量控制等方面的标准要求。第三类是工作标准体系,它是为保证各项技术标准和管理标准实施到位,而制定的各项工作规章、作业规范等。

(二)培养标准体系特征

1.目标上的复合性和可测性。培养标准体系调整范围是整个职业教育及其相关领域,其目的是要使这些有关方面都达到最佳有序化,实现教育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三者最大化,因而其目标比工业标准体系内涵更丰富,具有很强的复合性。同时,培养标准体系建立又必须是十分明确的、具体的和可测量的,即为职业教育及其相关领域提供全面系统的作业依据和技术基础,从而在实践中可以真实地评价和有效控制其是否达到预期的目的。

2.应用上的灵活性和适应性。人才特别是杰出人才一般都具备鲜明的个性,因而在应用培养标准时,千万不能只强调一般标准而忽略人才的特殊禀赋,必须坚持灵活性和机动性原则,因人而异、因势利导地创建特殊杰出人才成长的良好环境。同时培养标准体系应当是开放的体系,它与经济、社会各领域紧密相连,既受环境的重大影响,又反作用于环境;既不能过分超前,又不能落后,要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等相适应。

3.内容上的集成性和综合性。随着生产和服务提供的社会化、规模化程度的不断提高,培养标准体系将逐步以标准内容上的综合性和集成性相互管理、相互作用作为特征标志,培养标准体系的系统目标优化程度及其实现的可能性往往直接决定于标准集成的程度及其集成作用的水平,任何一个只有单一内容的标准是难以独立发挥其效用的,只有若干个在内容上相互关联、相互作用的标准综合集成为有机标准体系,才能大大提高标准的总体效能。

4.结构上的层次性和逻辑性。培养标准体系结构特征由各标准之间作用方式及关系决定,纵向来看,一般是高层次对低一级的结构层次有制约作用,而低层次又是高层次的基础,也可以是低层次的诸单项标准中共同的要求上升为高层次中的单项标准。横向来看,同层次标准之间可能会存在因果关系。如产品和服务标准往往会决定职业标准,职业标准往往决定专业和课程标准等。

5.功能上的整体性和互补性。培养标准体系功能上的整体性和互补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培养标准体系的建设和完善过程是职业教育及其相关领域全面、系统推进规范与创新的过程,其宗旨是促进职业教育及其相关事业获得最佳整合秩序和整体效益;二是培养标准体系内各个具体标准系统相互协调、相互衔接、相互补充,形成合力、共同推进职业教育及相关领域事业的健康持续发展。

6.效应上的规范性和引领性。培养标准体系是职业教育及其相关领域为更好地适应社会经济发展需要,以约定俗成或协商一致的公平方式形成的透明而统一的规制体系。在一定条件和时期内,这些规制具有管理与技术上的适度超前性和先进性,它在对事业的发展和人们的行为起到规范性作用的同时,能引领产业和职教专业内涵发展,促进产业与职教相融合,有效提高人力资源配置和使用效率。

7.发展上的动态性和阶段性。培养标准体系在适应内外部环境变化的同时,一直处于持续不断的动态性的改进完善变化之中。这种动态性变化,推动着培养标准体系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和生产经验的积累而呈现阶段性升级换代的特征,这种由稳态—非稳态再到高一级的稳态进步过程,正是培养标准体系阶段性发展的特征。

8.形态上的复杂性和多样性。这是由职业教育及其相关领域的特殊性所决定的。从培养标准体系横向角度看,职业教育及其相关领域范围宽广,培养标准体系调整对象多种多样,可以划分为若干标准形态,比如企业质量标准、企业管理标准、企业人才标准、职业标准、工人技术等级标准、职业技能标准等;从培养标准体系纵向层次角度看,可以划分为国家级、行业级、地方级、企业级和学校级标准形态;从培养标准体系专业内涵角度,还可以划分出各种专业形态。

二、培养标准体系的必要性与重要性

(一)培养标准体系是国家实行宏观调控、不断提升综合竞争力的重要支撑

随着经济全球化、贸易自由化和教育国际化进程的加快以及国际标准在国际贸易中地位的加强,技术标准的竞争正逐渐成为国际经济和科技竞争的焦点,而与技术标准紧密相关的人才培养标准体系已成为产业技术和专利技术在全球范围内应用的重要内容和关键载体。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高度重视实施标准化战略,逐步将构建完善的国家标准体系作为宏观统筹规划与调控的重要内容,竭力将与本国产业相关的人才培养要求转化为“国际标准”,并以此为重要技术支撑,不断提升社会经济发展的综合竞争力。

(二)培养标准体系是国家推动科技进步、促进教育经济协调发展的重要纽带

培养标准体系集现代科学技术、现代管理技术、现代教育和现代科研于一体,具有科技推广、科学管理和教育科研等方面的多重性。它的纽带作用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标准体系是促进科技成果迅速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桥梁和催化剂;二是培养标准体系是学校、企业和科研院所之间实现产学研结合、经科教联动、校企所共赢的不可替代性桥梁和纽带;三是培养标准体系的发展对科技和经济发展具有很好的带动作用,它可以提高市场准入标准,引导相关方集中力量突破技术难关,加快生产技术的更新速度,缩短新产品试制周期和生产准备周期,加速产品的更新换代,从而推动科技进步并促进经济发展。

(三)培养标准体系是国家推进改革创新、实现教育经济结构调整的重要保障

对于经济领域,先进的培养标准体系具有很好的技术导向作用,它可以通过标准指标来调节市场门槛,正确引导资本流向和市场取向,促进经济领域深化改革、开拓创新,及时淘汰落后的产品、设备、技术和工艺,不断推进科学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实现经济结构的优化调整。对于职业教育领域,科学合理的培养标准体系具有很好的价值导向作用,它可以通过标准体系指标内在关联,正确引导资源流向和行为取向,引领职业教育领域深化课程改革,推进校企合作、产教结合和工学交替,促进职业教育实验实训基地和“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实现职业教育专业和课程结构的优化调整。

(四)培养标准体系是开展国际交流合作、有效推进外向经济发展的重要媒介

在现代国际贸易和国际技术合作与交流中,标准体系具有推动、协调、保护和仲裁等方面的重要媒介作用。构建培养标准体系,一方面可以让WTO成员国在国际性联合研究、联合开发、合作生产、合作贸易以及科学技术交流中发挥积极作用,跨越“绿色壁垒”,促进本国出口贸易的发展;另一方面可以让WTO成员国主动适应进口贸易的需要,在充分利用有关协定的例外条款、为本国消费者的利益和比较优势的产业提供保障的同时,积极引进本国所需要的人才和管理,有效促进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与应用创新,降低进口项目整体成本费用,推动外向型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五)培养标准体系是国家加强质量监督、规范市场经济行为秩序的重要基础

培养标准体系是国家建立和完善市场规则体系、法律法规体系和市场管理体系的基础,是国家有关行政部门实施质量监督与管理、规范市场行为秩序的重要依据和支撑。一方面培养标准体系中的技术标准规定体现产品与服务质量的基本要求,它是产品与服务合格与否的重要判断依据,是产品能否获得市场准入的关键,是整顿和规范市场行为、保证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利益的重要执法依据;另一方面培养标准体系本身建立和实施的过程,就是对相关人群进行培训教育、宣传提醒的一系列活动过程,它对提升人们理念,增强人们法治意识、营造良好市场环境具有重要作用。

(六)培养标准体系是国家推进循环经济、实施可持续性发展战略的重要内容

循环经济是在资源节约、环境保护的基础上推进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创新形式,它以资源的高效利用和循环利用为核心,以资源消耗的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和废弃物排放无害化为原则,以低消耗、低排放、高效率为主要特征;标准化是为了节约资源、降低成本、保证质量、提高社会经济与环境综合效益,通过对重复性事物和概念制定、发布并实施标准,实现系统工作的统一、简化、协调和选优的过程。实行标准化是推进循环经济加快发展的重要措施和基础内涵,作为标准化战略基础之一的培养标准体系是发展循环经济、实施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内容和基本途径。[2]

三、我国培养标准体系的问题及成因

(一)观念陈旧,认识落后,重视不够

由于受陈旧、落后意识形态的影响,目前对培养标准体系构建工作认识上存在四大误区:一是一些人认为构建标准体系不是职业教育及其相关领域的主要业务性内容范围,属于无关紧要、可有可无的面上工作,对标准体系构建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缺乏系统认识;二是部分人认为只有产品、生产、工程建设、环境保护等领域需要标准,管理、服务及社会事业领域已有法律法规进行约束,不需要再用标准体系进行规范,对标准体系功能作用缺乏全面的认识;三是有些专业人士认为人都具备鲜明的个性,强调人的一般标准而忽略人的特殊禀赋,就会埋没人的特别智能,人才培养不能走标准化路子,对人才培养及其标准体系的内涵理解存在偏差;四是有些人对“标准”概念缺乏客观而实际的认识,认为标准就是理想状态下的目标,致使标准成为空中楼阁,又“虚”又“高”,人们对标准实际效用信心不足。由于以上认识中的误区,导致人们标准化意识不强,对培养标准体系构建工作重视不够。

(二)法规缺位,地位弱势,保障不力

从宏观上看,国家标准体系构建的法律依据是《标准化法》,但该法发布于1988年,立法宗旨是“为了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促进技术进步,改进产品质量,提高社会经济效益,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使标准化工作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发展对外经济关系的需要”,由于当时我国还没有提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概念,该法也就不可能完全体现市场经济的内在规则,更不可能满足WTO技术性贸易措施的要求。从中观上看,国家对培养标准体系构建还没有在职业教育及相关领域的专业法规文件中具体提出明确规定要求。因此,培养标准体系构建工作在法律法规上存在着相对滞后和缺位现象,这就不可避免地导致培养标准体系构建工作,一直还处于弱势被动地位,造成标准运行机制不灵、执行乏力,以至于我国目前标准制修订主要环节,包括立项、征求意见、审查、发布、维护等都不能保证标准制修订工作的公平、公正、透明和协商一致。

(三)管理僵化,经费短缺,效益不高

从管理和投入角度来分析,我国培养标准体系总体说,统筹和协调不够,效率和效益较低。具体表现:一是标准化多头管理,责任不清。由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若干行业标准化主管部门批准发布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都是在全国范围内适用的,都是国家意志的体现,而这种多头管理的局面往往造成权力重叠、职责不清。二是管理职责交叉,各方坚持本位利益。行业与行业、行业与地方、地方与地方的管理范围往往重叠、交叉,这种局面造成针对同一项标准化对象,行业标准与行业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地方标准与地方标准的具体内容经常产生矛盾和重复,使标准成为部门和地方利益保护的一种形式。三是管理理念和手段不够先进,标准实施中经济效益意识不强,标准研制及服务的信息化水平低。四是经费投入渠道不畅,政府投入较少,会费一般都由各标委会收取作为活动经费,资助费很少,而标准发行费用也基本上没有用于标准的再生产,研制标准的经费严重不足。

(四)队伍老化,人才缺乏,研究不够

培养标准体系构建过程中,标准化人才严重短缺主要反映在以下三方面:一是表现在与职业教育相关的企业和行业领域,由于社会转型期间原有一些标准化工作人员知识老化、年龄偏大且外语水平普遍偏低,以及有经验资深人员的退休、转岗、分流,导致标准化人才“青黄不接”的现象相当普遍并日趋显现,标准化人才无论是素质还是数量,都不能满足入世后全球化的需要,许多企业因为人才的匮乏被挡在国际标准之外。二是表现在职业教育自身领域,由于我国培养标准体系尚处于起步阶段,对于许多地区和学校可能还是一个崭新的概念,真正熟悉了解标准化特别是人才培养标准工作的专业人才可以说是寥寥无几。三是在全社会领域,由于教育与社会经济需求脱节(人才培养标准体系运行机制不灵),不仅普遍的基础性标准化知识素养教育十分缺乏,就连正规高等教育对于标准化专业及其相关课程开设也不多见,导致标准化人才和知识的教育培训与储备严重不足。

(五)内容滞后,结构松散,体系不全

由于我国人才培养标准产生的动因不完全来自市场和企业,不能及时而充分地反映市场的需求,因而造成了标准市场适用性差、体系不健全。具体表现在:一是标准的制修订严重滞后于科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标准制修订周期过长,平均标龄已超过7年,修制订标准采用国际标准的程度不高,造成标准老化和落后现象严重,难以适应经济发展和社会需求。二是仍以生产型的产品标准作为主要源头标准,标准内容数字化程度较低,导致培养标准体系建设的总体水平偏低,不能满足WTO需要的贸易型产品标准,一定程度上给世界贸易造成不必要的障碍。三是标准之间的配套性不强,存在标准之间不协调,甚至互相矛盾、约束乏力的现象,一边是标准林立,一边是“孤岛”丛生。四是广泛存在应用标准建设“盲区”,应用标准的缺失,导致相关层次的标准不能有效发挥功能作用,使得国家“统筹规划”和“统一标准”要求基本落空,形成大规模的重复建设。

四、完善培养标准体系的对策与建议

(一)健全法规体系,加强法律保障,促进健康发展

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是标准体系建立和运行的必要条件。首先要重新修订国家标准化工作的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确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和经济全球化背景下,我国标准化工作的方针、政策、任务、体制、法律责任及违法的处罚办法。第二要尽快建立起以《人才促进法》为核心的人才法律法规体系,以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和体制改革的要求,优化人才培养使用、平等竞争和合理流动机制,从根本上消除我国人力资源开发与配置的弊端,顺应经济全球化与人才国际化的趋势。第三要在标准化基本法基础上系统制修订多层次的行业性法规,如工业、农业、安全、卫生、健康、环保等行业的技术法规,具体规范行业标准体系的活动过程。第四要系统制订标准实施的配套性规章,如检验检测规范、合格评定程序等,从技术手段上保障标准体系的公平有效实施。第五要建立健全标准化工作激励政策,以促进标准化活动的积极开展。如采用和参与制定国际标准的具体管理办法、支持市场准入机制和技术性贸易措施标准的制定、支持企业参与影响其出口贸易的国际标准制定、对拥有自主技术性国际标准的企业给予市场准入和税收优惠等方面政策。

(二)改革管理体制,加强统筹协调,提高运行效力

理顺管理体制是国家人才培养标准体系有效运行的关键。首先要深化人才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实质性整合人力资源行政管理方面的职能,真正建立起精简、统一、高效的人力资源管理体制。二是要深化人才市场管理体制改革,在归并分别由原人事、劳动保障等部门主办的人才市场、毕业生就业市场和劳动力市场的同时,合理配置职能,推进政事、事企分开,健全经营竞争类人才中介和公益服务类人才服务两类机构的运行机制,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功能完善的人力资源市场体系及其管理服务体制。三是要深化工资分配管理体制改革,打破原来的“工资”概念,从“劳动工资”体系转向全方位的“现代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体系,加强对收入分配的宏观指导体系建设,充分发挥人才培养标准、劳动力市场价位及行业人工成本信息对收入分配的引导调节作用,促进人力资源的有序流动与合理配置。四是深化标准制定管理体制改革,逐步建立健全政府授权、民间机构主导的标准管理体制,强化标准制定过程的公开透明和程序优化,最大限度满足各方面利益和需求,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五是深化应用服务管理体制改革,加强有形商品市场与人力资源市场之间的信息沟通,形成科技研发与技术标准研制的协调发展机制,建立标准体系动态评估制度,通过人才标准、人才需求预测和评价监控的有机结合,促进人才培养标准体系的充分应用。

(三)改革投入机制,加强基础建设,增强发展活力

改进人才培养标准工作投资结构和方式,完善相关的投资政策,建立灵活多样的投入机制,在放大投入资金乘数效应的同时,提高标准化工作投入产出率和社会回报率,是促进人才培养标准工作健康发展的基本途径。一是增加财政支持,确保基本投入。二是调整利益机制,鼓励多方投资。按照“谁受益、谁出资”的原则,运用市场力量吸引社会团体、学校、科研机构、企业、个人以及国外投资者的资金投入,在拓展经费渠道的同时,提高人才培养标准工作的社会参与度。三是改进投入方式,提高资金效益。对于一般性标准项目,适当减少直接性财政投资,有效引入市场评价机制,增加与效益指标挂钩的奖励性投入,以充分放大政府财政性资金的乘数效应;对于基础性标准项目,可实行公共财政购买制度,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最大限度地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3] 四是突出投资重点,强化公共服务。对国际型标准化人才的培养、标准化法律法规体系建设、标准化基础理论研究、人才培养标准信息平台等标准化公共服务性建设项目应作为国家重点投资领域,特别是国家人才培养标准信息服务平台建设,它是一项将标准信息资源、信息加工、信息服务与网络技术进行总体整合的系统工程,应当纳入国家公共基础服务平台体系,统筹规划、重点建设。

(四)打造标准队伍,加强战略研究,满足发展需要

打造一支高水平的标准化工作队伍,进一步加强标准化发展战略的研究,是提升我国培养标准体系建设水平和质量的根本保证。一是要加强标准化的教育和培训工作。科学制定并实施技术标准人才的培养规划,建立标准化人才培训基地网络,努力做到标准化教育“小学进课本,中学搞实践,大学开课程,标准研究机构设博士后工作站”,不断提升工程技术人员、教育和科研人员的标准化工作能力与水平。二是要建立技术标准人才使用与激励机制。建立健全有利于标准化事业发展的人才评价方法,吸引和稳定一支技术标准的研发队伍,充分调动其积极性、主动性与创造性。三是要加大国际型标准人才培养力度。设立国际型标准化人才培训中心,统一负责标准化国际人才的培养以及相关教材、师资建设等。近期要加快培养的国际型标准化人才,应当包括国际型标准化高级管理专家、国际型标准化技术专家、国际型标准化技术管理专家等。四是要加强标准化发展战略研究。围绕社会经济发展重点来确定标准化战略的重点领域,将节能降耗、清洁生产、环境保护、健康和安全纳入到重点领域;积极开展国际标准的分析研究工作,对国际标准转化为我国标准的可行性、适应性和有效性进行分析,并建立相应的评价指标体系,提高采用国际标准的有效性;跟踪国际标准化发展动态,研究我国标准国际化实施战略。

(五)坚持市场导向,加强多方互动,优化结构内容

在制定人才培养法规时,充分利用人才培养标准资源,在建设人才培养标准体系过程中,充分考虑人才培养法规的要求,将人才培养标准、人才培养法规和合格评定程序作为规范技能型人才市场相互联系的手段,使三者在规范市场这个共同目标下,实现人才培养标准为人才培养法规、合格评定提供支撑,人才培养法规、人才培养合格评定以人才培养标准为基础,形成以人才培养标准为教育教学依据、以人才培养法规为法律约束、以人才培养合格评定程序为人才质量保证的技能型人才准入机制,真正形成职业教育人才培养法规、人才培养标准和人才合格评定程序有机结合的市场导向机制。充分发挥市场调节与行政驱动综合作用,大力推进教育行政、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劳动人事、行业协会、国际标准化组织、产业技术研究开发机构、教育科研机构、行业性龙头企业和教育培训机构等部门之间的合作,促进人才培养标准体系与国内外的管理标准、技术标准、产品与服务标准、质量标准、行政法规、人才标准、职业标准(含职业资格、技术等级和职业技能标准)等方面的互动与融通。以校企合作为切入口,以课程改革为核心,以教学质量标准为重点,通过质量标准制订、课程体系重组、教学模式改进、评价方式转变、实训基地建设、师资队伍提升六个工作环节,促进职业院校人才培养模式创新,从内涵上不断优化人才培养体系的结构与内容。[4]

收稿日期:2008-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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