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劳动力市场化进程的测度_自由度论文

中国劳动力市场化进程的测度_自由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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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十几年的改革开放,我国劳动力市场已经基本形成并有了长足的发展。具体可以表述为以下四个方面的特征:(1 )我国劳动力供求主体已经确立,供求双方择业和用工的自由度正在加强;(2 )劳动力流动日趋活跃,流动规模逐渐扩大;(3 )劳动工资的市场化程度越来越高,并正在成为调节劳动力供求的有效手段;(4 )各种市场制度也已建立,社会保障体系逐步建立,为劳动力市场的发育提供了有力的保证。

根据以上的判断,对我国劳动力市场发育程度进行量化分析,为此需要建立一套能够评估和测度我国劳动力市场的指标体系。

在对我国劳动力市场的现状进行详细研究和取得数据基础上,经筛选,确定对以下几个指标进行测算:劳动力择业自由度,用人单位用工自由度,劳动力流动自由度,劳动工资决定自由度。

测度劳动力市场发育的程度,需要有参照系。我国的劳动力市场是在改革传统的计划就业体制的过程中逐步形成的。因此我们把计划体制考虑为市场化的零度进程,以此作为考察劳动力市场发育的起点。

劳动力市场发育到何种程度为完善或成熟?这当然没有一个准确的标准。不过,我们可以世界上劳动力市场发育较早、较成熟的国家美国做为参照系,并假定美国的劳动力市场化程度为100%。在0—100 %之间,考察我国的劳动力市场发育到什么程度。

我国劳动力市场的发展,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发展,大致可以分为四个阶段。由这四个阶段,我们确定了劳动力市场化进程研究的四个关键年份,即1979、1985、1990和1995年。

下面就按四个指标分别进行分析。

一、劳动力择业自由度

劳动力是构成劳动力市场的基本主体,因此,劳动力是否能够自由地进入劳动力市场,自由和自主地寻找就业机会是劳动力市场是否形成并发育的主要指标。

劳动力的择业,我们仅考虑新增劳动力的初次择业,再次择业放在劳动力流动中考虑。考虑到我国户籍制度的限制作用,我国新增劳动力的择业还要区分为城镇新增劳动力和农村新增劳动力两个方面来分别考虑。

1、城镇新增劳动力择业自由度

我国每年城镇新增劳动力按照其来源分大致可以归纳为以下四种情况:①新增城镇劳动力;②农转非劳动力;③大中专毕业生;④其他。

由于经济体制改革逐渐深入,尤其是劳动合同制实施以来,新增城镇劳动力、农转非劳动力和其他劳动力的择业已经基本进入市场,而大中专毕业生的择业还需具体分析。

(1)对于除大中专毕业生外的城镇新增劳动力, 其择业自由度的测算方法如下:①1979年,由于尚未实行劳动合同制,我们以新增劳动力中到个体单位从业的人数占全体新增劳动力的比重来代替劳动力择业自由度,计算结果为3.13%。②1985、1990年,按照每年新增劳动力的合同签约率计算。 根据《中国统计年鉴》历年统计资料的计算结果, 1985年为23.3%,1990年为22.35%。③1995年, 由于推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劳动力择业自由度理论上应为100%。

(2)对于城镇大中专毕业生,根据对天津市人才市场、 天津市教委和不同类型大专院校毕业生分配办公室的调查情况,我国毕业生分配大致经历了一个从计划到部分计划,又到以自由择业为主、国家计划性分配为辅的演变过程:①1979年完全由国家教委下达分配计划,毕业生择业自由度为0。②1985年,大部分毕业生由国家教委下达分配计划, 一少部分由学校根据市场需求做分配计划。我们将1985年毕业生择业自由度假设为5%。③1990年,70 %左右的毕业生由国家教委下达分配计划,30%左右由学校做分配计划,但并未达到供需见面,双向选择。考虑到这一情况,可将1990年毕业生择业自由度设定为20%。④1995年,以自由择业为主,国家计划性分配为辅。由国家计划性分配的主要有:a.为保证国家重点部门、重点单位的需要,这部分大约占5%左右。b.为了保证我国中小学师资,农、林、医疗单位对人才的需要,国家对师范、农林医院校毕业生分配施加了不同程度的约束条件。经测算,师范院校毕业生择业自由度为55%,医疗卫生院校为95%,农林院校为55%。

根据1996年《中国统计年鉴》不同专业大中专毕业生分配人数,利用加权平均法计算可得1995年我国大中专毕业生择业自由度为82.69 %。

由以上分析,综合(1)、(2),以各部分的人数做权数进行加权平均,得出我国城镇新增劳动力择业自由度四个关键年份的测度值分别为3.01%、21.31%、21.85%和95.78%。

2.农村劳动力择业自由度

衡量我国农村劳动力择业自由度,可以每年转移到城市和乡镇企业、乡村个体、私营等单位的劳动力占全部农村劳动力的比重,作为考察劳动力自由择业的一个方面。对于仍在农村专门从事农业劳动的劳动力来说,其中大部分应该说是一种自愿的就业行为,但由于农民中传统的就业意识、消息的闭塞以及我国传统户籍制度对农民的种种限制,在分析中假定农村劳动力中有50%为自愿选择,即农村劳动力择业自由度为50%。由此得出我国农村劳动力择业自由度四个关键年份的测度值分别为0.99%、34.33%、39.18%和46.68%。

由以上分析,得到全国劳动力择业自由度(见表1)。

表1全国劳动力择业自由度(%)

19791985

1990

1995

全国劳动力择业自由度 1.06

34.04 38.83 47.40

二、劳动力流动自由度

考察劳动力市场化程度的另一个重要指标是劳动力流动自由度。劳动力流动是单位自主招聘,劳动力自由择业—即双向选择的必然结果。

1.城镇劳动力流动自由度

按照契约或合同形式确定劳动关系。打破人的身份界线,平等竞争的企业用人制度是现代西方市场经济国家普遍采用的形式。目前,我国实行的劳动合同制,就是要在全社会范围内打破职业身份限制,为劳动力流动提供了制度上的保障。因此,我们选择了劳动合同签约率,作为衡量我国目前劳动力流动自由度的指标。

由此,我国城镇劳动力自由流动度四个关键年份的测度值分别为0.40%、7.02%、16.90%和49.07%。

2.农村劳动力流动自由度

由于对农村劳动力影响其自由择业和自由流动的因素基本相同,我们仍采用劳动力择业自由度数值,此处略。

由以上对城镇劳动力和农村劳动力流动自由度的测算结果,由加权平均法计算,得出全国劳动力流动自由度(见表2)。

表2全国劳动力流动自由度(%)

19791985

1990

1995

全国劳动力流动自由度 0.85

27.32 33.40 45.31

三、劳动力使用单位的用工自由度

我们从三个方面加以考察劳动力使用单位用工自由度,①非国有经济单位的用工制度,②国有经济单位的用工制度,③城镇各级政府和事业单位的用工制度。

1.非国有经济单位在劳动力的使用上完全从利润最大化出发,也即完全的市场行为。 因此, 我们认为非国有经济单位的用工的自由度是100%。

2.国有经济单位的用工自由度问题较为复杂。在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国有企业完全是按照国家计划,以全员就业为目标来吸纳劳动力。在向市场经济转变和产业结构的调整过程中,企业从效益目标出发,必然要甩掉冗员这个包袱。但是政府出于社会稳定的考虑,却又要求在企业内部或行业内部消化吸收这部分冗员。国有企业还没有真正形成依照合同解除与劳动者关系的机制,劳动合同的推行仍然带有形式主义的特点。

由于没有辞工自主权,国有企业在不堪冗员的情况下,不得不采取下岗待业的方式来变通地解决冗员问题,这种变通的方式,事实上使企业取得了一定的用工自主权。

根据以上分析,我们认为在目前阶段考察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应主要考虑其辞工自主权的大小。据分析调查并参照以上两个自由度的测算,我们假设1995年企业用工自由度为50%,其它年份,根据天津市各年辞工数与1995年的比推算而来,分别为0.70%、1.10%和1.50%。

由于无法获得全国范围内历年国有企业辞工人数,故用天津市国有企业用工自由度来推测全国的国有企业用工自由度,应该说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3.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的用工自由度

1993年8月《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正式颁布, 标志着我国人事管理制度跨入了法制化的新阶段。公务员的录用考试采取笔试和面试方式,但由于刚刚开始实行,公务员考试制度不够完善,因此,1995年我国机关、事业单位选择干部的自由度也假设为50%。

通过以上分析,我国劳动力使用单位用工自由度(见表3)。

表3 劳动力用人单位用工自由度(%)

19791985

1990

1995

劳动力使用单位用工自由度(%)

1.094.91

7.08 58.47

四、劳动工资决定自由度

我们仍从城镇和农村两个方面加以考虑。

1.城镇劳动工资决定自由度

工资率的形成方式是现代劳动力市场化成熟的标志之一。

实行市场经济以来,工资分配制度进行了一系列改革。制定工资的依据主要是企业的效率和效益,同行业各企业的平均工资及市场上劳动力供求的状况。目前,我国城镇劳动工资收入形式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国有经济单位

国有经济单位包括国有企业、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九十年代以前,国有经济单位在工资分配上有很强的一致性。九十年代后,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劳动合同制、公务员制度等相继出台,国有经济单位的工资分配制度有了很大的差异。故分析中我们将根据已有的统计资料,以国有经济单位职工工资构成中奖金部分占工资总额的比重来测算国有经济单位劳动工资决定自由度。经测算,1979、1985、1990年劳动工资决定自由度分别为5%、25.40%、27.50%。1995 年劳动工资决定自由度测算如下:①国有企业:从企业工资总额的内部结构来看,大致可以分为标准工资、计件工资、奖金、补贴等几部分。其中标准工资和补贴属于较稳定的收入,奖金等与企业效益挂钩。我们将计件工资和奖金占工资总额的比重作为职工工资的市场化收入,经测算,1995年国有企业劳动工资决定自由度为70%。②国家机关:1993年《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出台,规定实行以职务和等级为主的职级工资制,按照机关公务员的职称、级别及其任职年限和工作年限确定工资标准。虽然我国现行的公务员制度在形式上已经与西方市场经济的国家基本接轨,但仍有许多不完善之处。我国国家机关公务员劳动工资决定自由度规定为70%。③事业单位:事业单位职工工资也可以划分为基础工资、各种津贴和资金。分析时,我们只将资金部分作为市场化收入,根据调查的结果,事业单位劳动工资决定自由度为40%。

由以上分析,我国城镇国有经济单位劳动工资决定自由度四个关键年份的测度值分别为5%、25.40%、27.50%和62.98%。

(2)城镇集体经济单位

在工资制度改革以前,城镇集体经济单位工资收入与国有经济单位相同。1995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后,工资收入与“三资”、个体等非国有经济单位相同,即劳动工资决定自由度为100%。

(3)非国有经济单位

一般来讲“三资”等非国有经济单位本身是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目的的,其经济行为属于市场化决策,即劳动者的工资由劳动力市场供求状况来决定。由此,我们可以认为非国有经济单位劳动工资决定自由度为100%。

对1、2、3进行加权平均, 我国城镇劳动工资决定自由度四个关键年份的测度值分别为5.44%、28.98%、32.63%和78.80%。

2.农村劳动工资决定自由度

改革以后,我国农村劳动力收入的来源呈现出多元化渠道的特点,一方面,城镇和乡镇企业吸纳了大量剩余劳动力;另一方面,国家对农民行动管制的放松,大量农村劳动力从农业耕作解放出来,开始从事多种产业,如牧副业、建筑业、三产服务业等,这使得农民收入中,非农业收入越来越多。在农业收入中,由于粮食是农业收入的主要来源,所以政府粮食价格管制放开的程度应作为衡量农村劳动工资决定自由度的指标。由此推算出农村劳动工资决定自由度四个关键年份的测度值分别为11.40%、31.05%、68.90%和92.60%。

由以上分析,得出全国劳动工资决定自由度(见表4)。

表4全国劳动工资决定自由度(%)

19791985

1990

1995

全国劳动工资决定自由度 9.95

30.52 59.48 88.76

将以上四个指标的算术平均值作为综合衡量我国劳动力市场化程度的测度值,计算结果见表5。

表5中国劳动力市场化进程测度值(%)

19791985

1990

1995

劳动力市场化进程综合测度

3.24

24.20 34.70 60.00

由此,我们可以作出如下判断:我国劳动力市场起步较晚,但发展较快,劳动力市场的作用范围和作用程度都在逐步增强,劳动力市场机制已在劳动力资源的配置中发挥了基础性作用,它已成为社会主义市场体制建设中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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