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输变电工程材料价格波动风险控制论文_姚治,庞晓峰,丁波,朱凯,王世斌

论输变电工程材料价格波动风险控制论文_姚治,庞晓峰,丁波,朱凯,王世斌

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滁州供电公司 239000

摘要:当前,电网建设输变电工程施工合同关于材料波动价差调整条款存有界定麻糊的情况,市场材料价格波动幅度越大,产生结算争议纠纷的概率也增加,本文就如何依法、合规、合理,做好材料波动价差控制来做一些探讨。

关键词:施工合同;材料波动;风险控制

引言:2016年、2017年建材市场部分材料价格波动巨大,(特别是钢材波动2800元/吨~4800元/吨),造成价差调整金额特别大。滁州地区2018年竣工投产并进入结算阶段的输变电工程项目,材料价格调整金额均超过50%以上,对建设投资、过程管理、结算管理带来了很大的风险。做好材料波动价差风险控制在此阶段显得尤为重要,这直接影响到发、承包双方切身利益及施工合同履行的公允。

1 关于材料价格招投标及合同条款的缺陷

(一)法规政策落实不到位致条款缺失

工程施工发、承包双方在招投标和施工合同签订过程中,应增强风险防范意识,签订合理的材料波动风险控制条款,明确各方承担风险影响的原则,切实保障建设工程的顺利实施。

发、承包双方由于法规政策执行落实不到位,还存有施工合同未设置“材料波动风险控制”条款情况,此类情况近年输变电工程中已基本没有,如发生个别零星工程施工合同中无相关条款时,发,承包双方可签订材料波动风险控制补充协议结算。

(二)“材料波动风险控制” 条款定性定量界定麻糊

当前,输变电工程关于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条款,仅约定材料调整范围、材料波动价格风控的幅度、材料价格调整办法,时间段表述界定麻糊。

如某输变电工程施工合同,关于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条款为:“钢材(含预埋件)、水泥、砂石、砖及商品砼,以工程所在地投标截止日前一个月的信息价为基准价,按施工期内平均信息价与基准价之差超过±5%的部分予以调整”。

从利已立场出发,承包人在建筑市场材料跌价时主张按主体施工期为准调整(符合实际);涨价时主张按整个施工期调整(符合合同)。由于合同条款“按施工期内平均信息价”调整时间段定量麻糊,容易产生“不同”口径。确实同一合同条款出现二种解读会导致管理风险。

遇到此类争议情况,发承包双方应按合同会谈之初的本意,协商并完善补充文件结算。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

(三)材料信息价与市场价倒挂情况

如某输变电工程施工合同,以工程所在地投标截止日前一个月的信息价为基准价(钢材3660元/吨),由于所在地惯例为季度末公布前三个月材料信息(由于行业信息价公布滞后致控制价钢材只能按3380元/吨月份),显然,按施工合同结算材料波动价差,施工单位明显吃亏。如反之,就会损害对发包人利益造成“不公”。

从合同管理维护其严肃性出发,本案例按合同约定条款调整材料波动价差,合法。但事后研究,基于各种不可预见状况,控制价编制有时会发布当月信息价有时则会延期一个月(或数月),有时有些地区发布信息价则会与市场滞后等,如市场发生剧烈波动的情况下,或对发包人、或对承包人利益会造成较大损害,统一按投标截止日前一个月的信息价为基准价却于理不合。

合同条款材料波动价差调整的基准价,还是以控制价编制采用的所在地信息价月份为依据比较能体现风险共担精神。

2 加强施工合同“材料波动风险控制”的建议

关于材料波动价差的结算,除上述争议版本外,还会出现其它情况,如果不从合同订立源头把关,当市场波动越大,引起的结算误差就越大,这违背了合同风险共担的原则。

在招投标和施工合同签订过程中,签订材料波动风险控制条款,应本着合理分担,定性定量,简明可操作的原则,能有效减少材料波动价差结算争议,切实保障发、承包双方权益。

应将拟签订合同文本作为招标文件组成部分,签订合同时应以招标文件中合同文本作为拟定合同范本(结算督察及国审经常关注的事项),不得更改范本中的主要条款,避免合同签订时出现不利于甲方或乙方的条款,改变招投标文件的初衷。可以在不改变主要条款合约精神的前提下,增加、完善、补充专用条款,以减少合同执行产生的异议、争议及纠纷等,便于竣工结算的顺利开展。

以上做法一可以使合同执行更加公平公正,维护甲乙双方权利和义务;二可以使合同执行更加顺利通畅。

3 结论和展望

通过本文的论述,建议在合同签订中,“施工期内平均信息价”建议量化时间段并且“按主体施工期平均信息价”,如需考虑材料实际使用情况,可约定向前压缩一定比例。同时,“基准价”以控制价编制采用的所在地信息价月份为依据比较合理。

同时,我们还应当对结算管理提出更高的要求。作为业主造价管理,对输变电工程的结算管控依法规范管理由“事后检查督导”向“事前过程控制”转变,从建设开工即开展工程造价管控。以工程建设进度为主线,以施工工艺工序为节点,对土方、隐蔽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设施等过程工程量进行监督与确认,做到“工完量清”。以土方为例,应要求施工单位提供地勘报告、石方开挖签证工程量确认、外运运距、换土来源(就地取土、外购土方、是否需要要做三七灰土,影像资料等作为结算的材料依据。熟悉现场施工情况,以合同控制签证变更的产生,督促各参建单位及时上报设计变更、及时办理签证,减少后期费用申请无过程管理依据,防范“先干活后补材料”等不规范现象发生,切实履行审批程序,确保做到“先审批后实施”,规避审计风险。

竣工投产后召开结算预备会,未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的,其后期增加的费用不得纳入工程结算,进一步提高结算工作的时效性。根据过程结算管控的工程实际建设情况初审上报费用,提高结算质量,确保工程结算按要求完成。

参考文献:

[1]国家电网公司.Q/GDW 11337—2014,输变电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S].2015

[2]国家电网公司.Q/GDW 11338—2014,变电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S].2015

[3]国家电网公司.国网(基建/3)185-2017,输变电工程设计变更与现场签证管理办法[Z].2017

[4]国家电网公司.国网(基建/3)114-2017,输变电工程结算管理办法[Z].2017

[5]国家电网公司.统一合同文本(2015年版)[Z].2016

论文作者:姚治,庞晓峰,丁波,朱凯,王世斌

论文发表刊物:《防护工程》2018年第35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9/3/4

标签:;  ;  ;  ;  ;  ;  ;  ;  

论输变电工程材料价格波动风险控制论文_姚治,庞晓峰,丁波,朱凯,王世斌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