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值哲学概论--以自然本体的名义阐释价值哲学_哲学论文

一般价值哲学论纲——以自然本体的名义所阐释的价值哲学,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哲学论文,价值论文,本体论文,名义论文,自然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价值哲学,如果它试图要以某种真正的一般哲学的面目呈现出来的话,那么,它就必须首先具有三个方面的特点:其一,在价值本质的规定上,这一哲学应该揭示出价值范畴所具的最为一般性和普遍性的品格;其二,这一哲学的整个体系的阐释应该具有统而贯一的内在逻辑,并且,这一逻辑乃是价值范畴所具有的最为一般性和普遍性品格的自我展开;其三,阐释这一哲学的方法应该是以自然本体的名义进行的,而不应该仅仅把价值问题局限在人的世界之中。因为在一般哲学的层次上讨论的价值哲学并不仅仅是关于人的哲学,而且首先应该是关于自然本体的存在和演化的哲学。

然而,迄今为止,学者们所建构的种种价值哲学都很难在上述三个方面达到令人满意的程度。

一、价值现象存在的范围

在现有的种种价值哲学或价值学理论中,一种占主导地位的倾向是,各种理论大都把价值存在的范围限定在主客体关系的领域。不同理论间的差别仅仅在于或者更著强调价值的客体性的意义方面,或者更著强调价值的主体性的意义方面,或者是对主体外延的理解上存有差异。把价值存在的范围限定在主客体关系的领域,就是只承认在作为主体的人的世界里才存在价值问题。这样的一种理论的成立,最起码也要依赖于三个假定的前提:其一,从宇宙演化的纵向关系来看,在人类、人类社会产生之前,在人、人的社会消亡之后,宇宙中不存在任何价值现象(外星人及其社会另当别论);其二,从宇宙存在的横向关系来看,在现存人类、人类社会之外不存在任何价值现象;其三,人的认识和实践活动未曾把握和能动作用的事物不构成与人的主体相对的客体,所以,这部分事物与人之间不可能发生价值关系。

由上述三个假定的前提又可以得出如下一些推论:人类产生之前的宇宙的演化,银河系、太阳系、地球的形成和演化,地球生物的产生和进化,类人猿的活动等等,无论相对于任何事物,也无论是相对于任何人、人的集团、社会(当时还都未出现)的起源、存在和发展,也无论是在怎样的意义上都不具有价值;未进入人的社会领域的现存宇宙的演化、银河系、太阳系,乃至地球某些领域、范围和层次上的演化,无论相对于任何事物,也无论是相对于任何人、人的集团、社会,也无论是在怎样的意义上都不具有价值;当某种未被我们人类认识所把握,未被我们所发现的无名病毒使我们致病、致残、致死的时候,这一无名病毒对我们来说也只能是毫无价值,因为它还未能成为我们认识和实践活动的客体;那些处于婴幼儿时期的,还未产生独立意识和实践活动能力的人的个体,他们与外界的一切相互作用,他们自身的任何活动,对他们自身来说都不具有价值意义,因为他们还不能被称为是一个主体,与此相对应,那些与他们发生对象性关系的事物也不可能成为他们活动的客体;……

从上述的三个假定的前提和相关的一些推论来看,那种把价值存在的范围仅仅限定在主客体关系的领域的理论所面临的困难是十分明显的;首先,这一理论无法解释人类主体产生之前的世界对人类产生所起的价值作用;其次,这一理论无法解释人类个人主体生成之前的外部环境和条件对个人主体生成所起的价值作用;第三,这一理论无法解释现存人类社会、个人主体之外的尚未客体化的事物对人类社会、个人主体的存在和发展所起的直接或间接的价值作用;第四,这一理论还完全否定了在一般自然事物领域中存在价值问题的可能性。

本来,种种把价值现象限定在主客体关系领域的理论,亦即把价值观象限定在作为主体的人的世界之中的理论,其深层的理论根据是源出于某种关于人的至上性的观念,似乎只有把价值现象专门归属于人的世界才能体现出人的神圣和尊严。然而,种种关于人的至上性的观念则是十分偏狭的。因为宇宙中真正具有至上性的不是人而是宇宙的自然本体,正是宇宙自然本体在其自发演化的特定阶段上创生出了人、人的类、人的社会、人的世界,并且,宇宙自然本体又必将会在其后续自发演化的过程中将它所创生出来的人、人的类、人的社会、人的世界统统重新湮灭。这就是为什么仅仅从人的主体出发,仅仅在人的世界里无法找寻到解决全部人的问题、人的社会的问题的答案的原因。

要克服现有的主流价值理论所面临的困难,就必须把对价值存在范围的理解从主客体关系的束缚中拓展出来。胡义成先生就曾对仅仅把价值关系限定在主客体关系范围的理论提出过批评,他写道:“这种方法实际上是以主体出现作为价值存在之始点的。问题在于,这种设定未能顾及:主客体间价值关系之存在,是客观事物间彼此作用的某种形态在人类社会层面上的表现;价值关系不可能仅仅是精神现象出现以后主体莫名其妙地猛然拥有的东西”[①a]。

从逻辑推论的情况来看,价值关系的范围也理应超越主客体关系的范围。我们完全可以这样思考:在人类还未产生之前,地球生物的演化对人类的产生是具有价值作用的,而地球的早期演化对地球生物的产生和进化同样是具有价值作用的;太阳系的演化对地球的形成和演化是具有价值作用的;……这样的一个逻辑线索完全可以一直追溯到宇宙从其“原始奇点”爆发之后的一系列相继演化的步骤和阶段上。这样,就宇宙事物的演化来说,其前一阶段的演化对其后一阶段的演化具有直接的价值关系,而对再次后一些的阶段则具有间接的价值关系。这样,在事物演化的系列关系上同时就呈现着系列的价值关系。

另外,我们还应该注意到,宇宙、事物演化的系列关系总是通过事物相互作用的横向关系来实现的。一般而论,事物的演化就是其旧有结构的改变和新的结构的创生,这一结构变迁的过程是通过相对于某一事物的内部和外部的相互作用来实现的。正是横向的事物间和事物内部的相互作用导致了纵向的事物的演化。据此,我们完全有理由认为,在事物之间和事物内部的相互作用中存在着最基本的价值关系。

从现代科学的理论来看,事物间的相互作用是通过质量、能量和信息的交换来实现的,而这种交换的直接结果便是暂时的或长久的改变了参与相互作用诸方的质能分布结构和信息模式结构。就相互作用必然引起参与相互作用之事物的物质和信息结构的改变这一情景来看,凡是相互作用过程都必然会伴有价值关系之发生。由于相互作用是事物存在的方式,具有普遍性,所以,价值关系存在的范围也便必然会具有普遍性。简而言之,价值关系存在的范围与相互作用存在的范围,与事物(包括物质的和信息的)存在的范围具有同样的普遍性和广泛性。

二、价值的本质

在现有价值理论中,对价值的本质的讨论是最为热烈的。王玉一先生在其《价值哲学新探》一书中,将现有的价值界定归纳为6种类型,并对其一一作出了评价[②a]。我们注意到,这6种类型都全然是在主客体关系的范围里来界定价值的本质的:“需要”论——“所谓价值,就是客体能够满足主体的一定需要”;“意义”论——“价值是客体对主体的意义”;“属性”论——“价值就是指客体能够满足主体需要的那些功能和属性”;“劳动”论——“哲学的价值凝结着主体改造客体的一切赋出”;“关系”论——“所谓价值,就是客体与主体需要之间的一种特定(肯定或否定)关系”;“效应”论——价值“是客体属性与功能满足主体需要的效应”,“是客体对主体的功效”。

综观上述6种类型的价值界定,其对价值本质进行规定的视野是十分狭隘的,这显然与界定者对价值存在范围理解的狭隘性相一致。此外,上述6种界定还存在着一些其他方面的局限。

“需要论”更著强调了主体主动意向的方面,而事实上,主客体间的价值关系并非都是主体主动需要的,有些价值关系往往是主体不需要,或想尽量避免的。但是在现实的主客体关系中,不需要不等于不发生,想避免不等于能避免。如,客观条件对个人或人类发展的限制,自然灾害对个人或人类行为的惩罚等等,这也全然是一种价值关系。看来,就是严格限定在客体对主体作用的这样一个层面和角度上,价值问题也决不仅仅是只存在于主体主动意向的追求和选择之中,而且还必然存在于主体无奈的被动接受或承受之中。

“意义论”更加强调了主体的理解和评价的方面。然而,主客体间发生的价值关系是一回事,主体对这一关系的理解和评价又是一回事,二者根本不是在同一个层面上成立的,不能用后者去代替或解释前者。显然,用意义去规定价值的本质在逻辑上是很难说通的。

“属性论”的着眼点在于把价值看成是作用于主体的客体的某种属性。诚然,价值确实是通过物在相互作用中所呈现出的属性来实现的,但是,却不能因此就把这一属性与价值相等同。价值不是作用物的属性本身,而是通过作用物的属性对被作用物的特性的改变所产生的效应。属性是就作用物本身的特性而言的,而价值则是就被作用物的特性改变的状态而言的。正因为是这样,才会发生同样的物的属性的作用对于不同的被作用物则可能带来十分不同的价值。

“劳动论”的局限在于,它以劳动产品的价值代替了哲学的“普遍价值”。王玉一先生的批评是十分精当的:“哲学价值范畴不同于劳动价值论,这是不言而喻的,因为劳动价值论是经济理论,而不是哲学理论,哲学价值范畴不等于商品价值范畴。这是不难理解的。相反,把政治经济学中的劳动价值论,作为哲学价值理论,是一种简单照搬的做法,实际上取消了哲学价值范畴,是很有害的。”[①b]其实,就是在经济学领域里讨论问题,对人有价值的东西也并非全是劳动产品。我们知道,当有人把“劳动是一切财富和一切文化的源泉”这样的一般性信条写进了德国工人党纲领草案的时候,马克思曾经给予了多么严厉的批判。马克思尖锐地指出:这是“给劳动加上了一种超自然的创造力”,这是“把自然界当做隶属于他的东西来处置”,“劳动不是一切财富的源泉。自然界和劳动一样也是使用价值(而物质财富本来就是由使用价值构成的!)的源泉”[②b]。马克思的这些论述将可能引导我们从自然界本体运动的尺度上去理解价值问题。

“关系论”把价值确定为“客体与主体需要之间的一种特定(肯定或否定)关系”。这一规定有两点是成功的:一是这一规定看到了价值不是由主体或客体中的任一方单独具有的,而是由二者的相互关系决定的;二是这一规定隐含承认了价值对主体和客体的相互性意义,因为即是关系就是双方的,而不可能仅仅是单方的,如习见理论所强调的仅仅是客体对主体的价值,而无视主体对客体的价值。然而,关系论的缺陷也是明显的:一是,这一规定强调的是“客体与主体需要之间的特定关系”,这就难免陷入前所述及的“需要论”所具有的局限之中;二是,仅仅用“肯定或否定的关系”、“一种特定关系”来界定价值的本质,还是模糊而不明确的,因为主客体之间的关系是十分复杂和多重的。

“效应论”把价值界定为“客体对主体的功效”或“效应”。应该说,用“效应”来界定价值是十分正确的,这比起那些用“功能”、“属性”、“相互作用”、“关系”、“意义”等范畴来简单说明或替代价值范畴的作法来显然高明了许多。现有的一些用“效应”来界定价值的说法的缺陷往往并不存在于“效应”这一概念本身,而是存在于对“效应”范围的理解之中。如,已有的界定往往仅把“效应”限定在主客体关系的范围里;更有狭隘的观点则仅仅强调了客体对主体的效应,而不承认主体对客体的效应;有的规定还强调了“满足主体需要的效应”,而这个“主体需要”则正是“需要论”的影子。

为了恰切地对一般价值哲学中的“价值”范畴作出本质性的规定,基于对上述已有的6种价值规定的分析,我们有必要吸取“效应论”的合理内核,扬弃现有价值规定的局限,并在我们对价值现象存在范围理解的基础上对价值范畴作出相应的定义。这一定义可以表述如下:

从哲学层次来看,价值乃是事物(物质、信息,包括信息的主观形态——精神)通过内部或外部相互作用所实现的效应。

这一定义起码包含如下一些思想要点:

①价值现象不仅仅存在于主客体关系中,它乃是一切事物内部或外部相互作用中普遍存在的一种现象。

②这里的事物指的是广义的存在,它是宇宙间一切现象的指谓,包括所有的物质现象、信息现象,以及作为信息活动高级形态的精神现象。这样,无论是在物质体系、信息体系、精神体系内部的相互作用中所实现的效应或是在物质和物质、信息和信息、精神和精神之间的相互作用中所实现的效应,还是在物质和信息、物质和精神、信息和精神的相互作用中所实现的效应都全然是价值。

③价值作用决不仅仅是单向的,因为事物间的作用是相互的,所以在此相互作用中所实现的价值也必然是双向或多向的。

④仅仅相互作用还不是价值,只有通过相互作用所引起的体系自身或作用双方或诸方的改变的效应才是价值。

⑤对于某事物的存在和发展来说,相互作用引出的效应可能是有利的,也可能是有害的,可能是正向推动的,也可能是负向促退的。但无论是哪类性质或哪类作用方向上的效应都是价值关系。这样便可能区分出正价值、负价值、中性价值等等,而并不像某些学者所认为的那样,只有有利的效应,或对事物存在和发展起推动作用的效应才是价值,否则便不构成价值。

三、一个价值过程的完整描述

从我们对价值本质的规定中可以看到,相互作用应该是阐释一般价值哲学的逻辑开端。现代科学揭示,事物的相互作用是通过物质流(包括质量流、能量流、时空流)或信息流的交换来实现的[①c]。

事物通过相互作用普遍建立起对象性关系,并在这种关系中将自身的特性与品格映现出来,这就是对象化。事物通过内部相互作用在自身内部的各组份之间,在自身与自身的历史形态之间普遍建立起对象性(或对象化)关系,在内部相互作用中,事物以自身为对象;事物通过外部相互作用在事物之间普遍建立起对象性(或对象化)关系,在外部相互作用中,事物以它事物为对象。正是这种对象性(或对象化)关系的建立,使任何一种事物都必将在自身内部和在与之发生过或正在发生相互作用的它事物之中普遍映现自身。这种映现是通过在自身内部或在它事物之中建立相应的物质和信息的特定结构来实现的。

事物的对象性是通过相互作用所建立的特定结构(物质的、信息的)来实现的,而这种特定结构的建构同时就意味着对事物的旧有结构的改变。这种结构的改变就是通过相互作用所实现的效应,也就是价值。这样,对于一个价值过程的完整描述应该采取这样的一个三段式:相互作用—→对象性(对象化)—→效应(价值)。

四、价值哲学的范畴体系

上面我们讨论了完整描述价值过程的一个三段式,这一三段式仅仅是在一般事物的价值关系的层次上给出的。

当我们的研究视野扩展到有感知能力的动物世界,尤其是扩展到有思维和实践活动能力的人的世界中的时候,仅仅上面谈到的那个三段式便远远不能解决问题了。在这里,我们关心的问题不仅仅在于一个自在的价值过程是怎样发生的,而且更在于一个自为的价值认识过程,以及一个创造性的价值模式设计与价值实现的过程是怎样完成的。相应于这样一些活动的方面,我们便有必要再来讨论另外三个相关的三段式。

在人的活动的层面上,不仅存在着与一般事物相一致的自在的价值发生过程,而且还有能力对价值现象进行主观把握和认识。这一过程是通过价值反映和价值评价来完成的。价值反映所解决的是对一般价值现象的直观把握。从一般价值现象到价值反映必须通过价值现象所显示出来的价值信息的中介,反映是对信息的反映。价值评价则是对一般价值过程给承受这一价值效应的事物所带来的利害关系的认识,其中最重要的当然要属对价值过程给人、给人的社会能够带来怎样的影响这一关系的认识。这样,要完整描述一个价值认识的过程就需要这样一个三段式:价值信息—→价值反映—→价值评价。

人们认识价值现象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趋利避害,更好地利用价值现象来为个人、人类、人类社会的发展服务。这就必然会涉及到在多种价值关系中的选择问题,以及理想的价值关系模式的创造问题。与这两类问题相关的范畴表述便是价值取向和价值设计,而价值取向和价值设计又是以主体的价謺需求来趋动的。这样,我们便又有了一个描述理想价值关系模式的创生过程的三段式逻辑:价值需求—→价值取向—→价值设计。

人们所创造的种种理想化的价值关系模式,最初还仅仅是以某种主观信息形态的方式呈现出来的。然而,只要这一模式是符合事物自然发展之本性的,并且又是具备了实现之现实条件的,那么,人们便可以通过特定实践活动的过程来使这种理想的价值关系模式转化为现实的价值关系,这就是主体创造的价值模式的客观实现。从主体创造的新的价值模式到为实现这一价值模式而展开的实践活动是以主体创造的相应的实现所创造价值的计划,以及此计划的实施为中介的。如此,描述这一通过特定实践活动来实现所创造的价值模式的三段式的逻辑结构便是:

实践计划(价值实现计划)—→实践过程(价值实现过程)—→实践结果(价值实现结果)。

通过价值实现,人们一方面可以对自己创造的社会价值模式的合理性予以检验,另一方面又可以深化对种种价值关系的认识。这样,上述的价值认识、价值创造、价值实现的三个三段式便又是一种首尾相接的大的三段式结构,并且,这个在人的活动的层面上所展开的大的三段式结构又是以我们已论述过的存在于一般事物中的价值过程的三段式为其展开之深层基础的。如果考虑到所有过程在现实中的复杂交织的相互关联和互为前提的性质,我们还有必要在描述各类过程的三段式内部和三段式之间建立起普遍的相互作用的反馈环式的联系。

可以将我们已阐释过的诸多三段式的结构统一为一个相互作用的范畴网络体系(如图)。

注释:

[①a] 胡义成:《“价值即时间”论纲》,《中日价值哲学新论》,陕西人民教育出版社1994年版,第65页。

[②a] 参见王玉一著:《价值哲学新探》,陕西人民教育出版社1993年版,第127~141页。

[①b] 王玉一著:《价值哲学新探》,陕西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138~139页。

[②b]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5页。

[①c] 参见拙著:《信息世界的进化》,西北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99~10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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