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法治和廉正_法律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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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腐倡廉是政权建设中的一个生死攸关的大问题。只有进一步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才能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为此,必须健全法律制度和转变思想观念。

一、民主是实现法治和廉政的前提

自从有了国家以来,治国之道就有两种:一是搞人治,二是搞法治。人治是专制制度的体现,法治则是民主制度的产物。

在数千年的奴隶制和封建制的人治社会里,腐败成为一种普遍现象,就像瘟疫一样始终伴随着国家的肌体。千百年来,百姓无不盼望廉政,而腐败却始终困绕着历代王朝。人人皆知国家兴于俭、亡于奢,却又无可奈何地眼看着一代又一代王朝因奢侈腐败而重踏覆辙。纵然间或有明君贤臣励精图治、严惩贪贿,亦难以有效遏制腐败现象的滋长蔓延和保持其王朝长治之安,总是人存政举、人亡政息。这是因为在人治社会里,君臣上下是一种人身依附关系,臣子和下属只对君主和上司负责,谁也不对人民负责;只要能讨好君主和上司,就可以为所欲为、步步升迁,又何在乎其清廉与否?由此看来,靠人治是不行的,只有法治才是可靠的。

现代意义上的法治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它是建立在民主政治和市场经济的基础之上的,是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的表现形式。民主是法治的前提,法治是民主的保障。没有民主就不可能有真正的法治,没有法治,民主也只能是一句空话。而如果没有民主和法治,权力就会无限膨胀,不受制约,因而必然导致腐败。在资本主义社会,由于民主只能供富人享有,带有一定的虚伪性和局限性,这就决定了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原则只是形式上的,是不彻底的,因而其腐败现象的存在也是不能完全避免的。

社会主义是人类社会发展的一个崭新阶段。社会主义经济是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市场经济,走的是共同富裕道路。社会主义民主是比资产阶级民主更广泛、更真实的民主。社会主义法治亦应是比资产阶级法治更健全的法治。同样,社会主义的政府则理应是比资本主义的政府更廉洁的政府。对于在改革过程中产生的一些腐败现象,社会主义国家完全可以依靠民主和法治的力量来加以消除,从而摆脱历史上各专制王朝兴衰更替的循环周期。这就要求我们进一步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治,并把反腐倡廉工作纳入民主化、法治化的轨道,实现四个转变:从主要是靠上边推动向调动上下两个积极性转变,从依靠政策向依靠法治转变,从事后查处向事先预防转变,从应急性查处向经常化的依法查处转变,使反腐倡廉工作民主化、法治化、常规化、持久化。

二、完备法律规范是法治与廉政的迫切要求

由于我国正处在一个体制转型时期,相应的法律规范还处于不完备、不统一、不稳定状态,而政府的权力和行为也要有一个改革、调整、重新定位和逐步适应的过程,加之各种利益分配失衡所造成的心理失调和剥削阶级思想影响,导致了种种失范现象的存在,从而使腐败现象得以滋长蔓延。为此,除要继续深化改革、加强思想教育和倡导廉洁自律外,还要堵塞种种规范漏洞,完备有关法律规范。

(一)造成权力运行失范的规范漏洞

1.由于规范的真空而导致权力运行的失控。在体制转型时期,相应的规范也要有个破和立的过程,往往是旧的破除了,新的尚未确立,或者还很不完善、不稳定,从而导致某些权力的运行因无法可依而失控,甚至有人钻法规的漏洞,以权谋私,搞权钱交易。

2.由于规范冲突而导致权力运行无序。在变革过程中,又往往存在着新旧规范和不同条块的规范并存的情况,这就极易导致各地区、各部门对有关规范各取所需、自行其是。对—件事你也插手他也管,你也卡他也罚,从而造成权力运行的混乱。一方面是社会成员的权利得不到保障,另一方面则是一些人乘机混水摸鱼、祸国殃民。

3.由于规范的不清而导致权力的交叉。由于一些规范对有关部门的机构设置、职能权限、法律责任等划分不清,结果是有利可图的事争着干,无利可图的事相推诿。对企业,谁都可以检查、指导、集资、摊派;对农民、谁都可以乱派、乱罚,搭车收费。在市场管理、交通管理、文教卫生等方面也是如此。

4.由于规范的不确定而导致执法的不公。一些规范由于过于原则和留有过大的自由裁量权,从而为一些滥用权力者执法不公、徇私枉法留下了可乘之机。同是一种行为,罚与不罚、轻罚重罚,全在执法者的意愿。而执法者的意愿又往往取决于利益关系、人情关系。而且由于规范的不确定,宽一点、严一点都不算是违法,这就使法治监督也无可奈何。

5.由于规范的失误而导致权力的错位。由于某些规范不符合实际,特别是一些土政策性的规范,承认某些特权的存在,规定了一些人的法外特权,从而为一些人搞特权、谋私利开了方便之门,导致了权力的错位。

6.由于规范缺乏操作性而流于形式。有的规范性文件仅仅罗列某些禁条,却又不能穷尽社会现象,这就很容易使规范失去事实上的约束力。有的规范只有行为限定而没有相应的法律责任和查处措施,致使规范成为一纸空文。

(二)完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规范

1.完备国家机关的权力运行规范。要做到一切依法办事,就必须对各个国家机关的机构设置、组织结构、职能权限、管理体制、人员选任、活动原则、办事程序、法律责任、监督措施等,有一个明确无误的、统一的、稳定的法律规定,以解决机构设置不合理、权限不清、权力运行无序、乱设临时机构,以及滥用权力、任人唯亲、有权无责和缺乏监督等问题。

2.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和待遇法定化。当前滋生腐败的一大漏洞,是对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的行为和待遇缺乏一个明确的法律界定,致使其权力不受约束,可以为所欲为,自定法外特权。在决定和处理单位重大事务上,在住房、用车、配置通讯设备、吃喝送礼、旅游观光、出国考察等方面,皆因无法可依而各自滥用权力,肆意挥霍公款、中饱私囊。为此,必须把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和待遇法治化。取缔一切法外特权,并且只允许在法定范围内行事。各地区、各部门亦不得自定土政策。

三、完善监督机制是法治和廉政建设的重要保证

有了一套完备的法律制度并不等于有了法治和廉政,还必须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对权力进行有效的制约。

(一)完善监督法规使监督有法可依

当前法律监督操作困难、软弱无力,这一方面是因法规的漏洞而不便监督,另一方面也是监督行为本身缺乏必要的规范。这就要求在完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为规范的同时,还要健全法律监督方面的规范,除了已经制定的行政监察法等法规之外,还要进一步完善法律监督机构的组织法规、法律监督程序法规,以及公务员财产申报、审查法规等等。也只有把法律监督本身纳入法治轨道,才有可能进行合法有效的法律监督。

(二)理顺监督体制实行双轨监督制

建设起一套强有力的有权威的法律监督机构,是实行有效法律监督的迫切需要。在我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权力机关,行政首脑是由人大产生并对人大负责和报告工作。在行政机关内部,则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这就决定了在国家监督中,既要充分发挥行政机关的自我监督作用,更要有国家权力机关强有力的法律监督。由行政首长领导的法律监督机构,直接对行政首长负责。而另外设立的由各级人大直接领导的法律监督机构,则对各个国家机关进行全面监督,并且独立行使监督权,只对人大负责。凡行政监督机构自行查纠的问题,行政首长可以不承担连带责任。否则,就要对其政府成员和下属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只有实行双轨监督制,才能使法律监督更加科学和有效。

(三)提高监督机构权力实行监督责任制

以往法律监督力度不够,一个重要原因是监督机构缺乏权威和责任。法律应当授予法律监督机构以应有的权力,使之除了一般地具有监察、督促、检查、纠举的权力之外,还应当具有公开或秘密地进行调查、侦察、立案、行政处置和移送司法部门处理的权力。同时在法律监督机构内部,则实行严格的责任制,即领导负责与分工负责相结合。法律监督机构的成员如果是出于故意和过失造成失察、渎职,或者有以权谋私、徇私枉法、收受贿赂等行为的,除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外,还要追究其主要领导人的连带责任,以防止法律监督机构自身的腐败和失职、渎职。

(四)加强行政透明度提前介入监督

我们现在的法律监督多属事后监督,只是起着补漏洞的作用。最好是能提前介入,防止漏洞的发生。而提前介入的前提则是政务公开化。这主要是指:

1.人事公开。凡国家工作人员的选任和招聘,都要贯彻公开、公平、竞争和择优录用原则,并始终应由法律监督部门派员参加。

2.办事公开。凡重大行政举措,必须公开所办事项、公开法律依据、公开办事程序、公开办事结果,并应有法律监督部门的监督。

3.财务公开。各机关单位预算内外的一切财务收支项目及数额,要定期公布详情,以便审查监督。

4.领导人的活动及财产状况公开。各机关单位领导人参加的各种社会活动及各种费用的使用情况,都要如实公布,领导人个人及家庭的财产状况也要定期公布。

(五)专门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充分发挥群众监督作用。

法律监督除了国家监督外,还有党的监督、社会监督等。特别是充分发挥群众监督作用,对于法治和廉政建设至关重要,只有这样,才能使监督具有牢固的社会基础。为此,除了发动群众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批评、检举、控告、申诉和提起诉讼之外,还可以实行聘请群众法律监督员和在一定范围内成立群众法律监督小组的制度,使之成为群众和法律监督机构之间的桥梁,从而对权力实行更普遍、更有效的制约。

四、更新观念是法治和廉政的思想保证

古语云:“徒法不足以自行”。有了完备的法制,还要靠人去实施和遵守。没有全体社会成员,特别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法律文化素质的提高,法治和廉政就会成为一句空话。法律文化索质的提高需要各种条件的配合,也需要有一个过程,当前应着重抓住几个观念的转变。

(一)由义务本位到权利本位价值观的转变

在漫长的奴隶制和封建制社会里,普通老百姓只有义务而没有权利,法律也是围绕着义务本位而设定的。这种义务本位观念,至今影响甚深,一些人手中一旦握有一定的权力,就往往会把自己看成是权利主体,把普通老百姓看成是义务主体,高踞于群众之上作威作福、为所欲为。而一些社会成员由于不明白自己是权利主体,因而不知道用法律武器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更不可能去主动监督公仆。

为此,必须努力实现法律价值观的转变,真正明确广大社会成员的法律主体地位,明确在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里,法律应当是建立在尊重人的人格、尊严、自由、合理愿望、进取精神和财产权利的基础之上的。在这里,权利是法律制度的核心,其他因素都是由权利派生出来,并由权利决定和影响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一切活动,都只能是为了满足作为权利主体的社会成员的正当要求和合法权益,而决不允许以任何借口侵犯他们的合法权益。

正因为社会成员是权利主体,国家是义务主体,所以在权利义务的行使上有着不同的要求。对于社会成员来说,只要是法律没有明确禁止或者强制,都有权利作为或者不作为,完全有选择的自由。反之,国家权力则是严格法定,既不得超越和滥用权力,也不得失职渎职。当然,国家在社会管理中对社会成员的行为也有法定限制。这种限制的目的在于保证其他社会成员的权利得到应有的同样的承认、尊重和保护。归根结底,还是为了维护广大社会成员的合法权益。

(二)由特权思想到法律平等观的转变

由于传统的特权观念的影响,有的人热衷于搞封建特权,在物质待遇上搞法外特权享受,在处理问题上以官划线,在权利义务关系上不能一视同仁。而法律一旦失去了对全体社会成员的平等对待,也就失去了其应有的权威。

为此,在普法宣传教育中,必须着重树立法律平等观,消除特权思想。所谓平等,就是指每一个社会成员都意识到自己与他人一样在法律面前享有平等的权利,负有平等的义务,自己不搞特权,也不容许他人搞特权,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凌驾于法律之上和超越于法律之外。

(三)克服人治思想,树立法治观念

几千年人治社会的特点是高度集权、权大于法。这种人治观念是有法不依的主要思想根源。有的领导干部习惯于以言代法,以权压法,以行政手段代替法律,借口执行政策而违背法律,滥用权力而不受监督制约,这也是滋生腐败的一个重要原因。

为此,必须着重克服人治思想,树立法治观念。

一是要克服官本位思想,树立公仆观念,从思想上端正主人和公仆的位置。

二是要克服凭长官意志办事的思想,树立处处依法办事的观念,并自觉将权力置于法律支配和监督之下。

三是要克服家长式的集权思想,树立契约观念,尊重社会成员在法定范围内的自由选择权利。

综上所述,民主、法治与廉政密不可分,只有建设起完备的民主和法治,才会有廉政建设的成功。当然,人治下也有清官,法治下也有污吏,但那毕竟不是一种普遍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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