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行政法研究的回顾与展望_法律论文

1995年行政法研究的回顾与展望_法律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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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1995年行政法学研究概况

1995年行政法学界的理论研究在原有的基础上又向前稳固地迈进。在研究角度上,逐渐摆脱了单纯的对策研究,而是注重对行政法基本理论的澄清与理顺,并在此基础上,对行政法律制度与措施进行重新构建。在方法论上,继续尝试采用法律经济分析与实证分析对行政法进行探讨;在研讨内容上,突出了对行政处罚法与立法法以及国家赔偿法实施的专题讨论,并对当前政府法制中的重点——行政执法问题作了较为深入的剖析与研究。

在学术活动方面,北京大学法律系于1995年9月26日至27 日组织召开了纪念行政诉讼法实施五周年研讨会,来自高等院校、研究机构、法院、检察院、行政机关的代表围绕着我国行政诉讼法实施中所取得的成就、存在的问题及相应的对策展开了热烈的讨论。10月1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最高人民法院、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在人民大会堂联合召开了纪念行政诉讼法实施五周年大会,应邀到会的有部分行政立法组成员、高校行政法教员、法院行政庭干部及中央有关机关负责人,就行政诉讼法颁布的意义、前景、存在的问题及其解决的对策进行了讨论,王汉斌副委员长作了重要讲话,新闻媒介作了报导。

在本年度出版的行政法学著作中,最具有学术价值的是王名扬教授所著的《美国行政法》,由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全书约80多万字,是王先生继法国行政法、英国行政法之后又一本佳作。本年度获得学位的行政法专业博士共2名,中国人民大学与北京大学各1名,其学位论文在行政程序与规章等方面作了有益的探讨,在有些方面填补了国内研究的空白。

二、行政法学研究热点及争议的问题

(一)国家赔偿

在我国行政法制建设中具有划时代意义的国家赔偿法于1995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学界围绕着国家赔偿问题也展开了热烈的讨论。

曾负责及参加国家赔偿法立法工作的领导与学者从立法原意角度对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作了阐释,这对于了解当时的立法背景与立法意图,以便准确地理解与运用国家赔偿法无疑是极具有价值的。这方面除了几本专著外,论文主要有顾昂然的《国家赔偿法制定情况和主要内容》、肖峋的《刑事诉讼中侵害自由权的国家赔偿与人权保护》。

有的学者从国家赔偿法的实际运用角度,对国家赔偿法运用于具体个案中可能遇到的问题的解决办法提出了有价值的意见。如李永泰、孙林生、王言斌的《关于实施国家赔偿法的几个问题的探讨》一文,对企业保卫组织能否作为赔偿义务机关,受害人能否一并提起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非具体行政行为所引起的行政赔偿问题以及国家赔偿法的适用效力问题提出了有见地的见解。于宁杰、李明蓉在《浅议国家赔偿请求人的代理》一文中对律师代理赔偿请求人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作了探讨。

有的学者从完善国家赔偿制度角度出发,对国家赔偿法中的某些不足提出了中肯的意见。例如,张志勇在《关于<国家赔偿法>的几个问题》中指出,在国家赔偿范围上,国家赔偿法未明确规定精神损害赔偿、间接损害赔偿,也没有将轻罪重判以及其他司法侵权纳入国家赔偿范围;在国家赔偿程序上,国家赔偿法对司法赔偿程序和行政赔偿程序分别作了不同的规定,这将会对当事人产生不利影响,而且国家赔偿法对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的性质及适用程序亦未作明确规定;在国家赔偿义务机关的诉讼地位上,国家赔偿法未规定司法赔偿的诉讼问题,且国家赔偿法第8条与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2款规定存在着不协调。

(二)行政处罚

当前行政处罚法正在草拟之中,学界对行政处罚的研究也在不断深化之中。

目前争议较大的问题是规章应否享有行政处罚设定权,综合执法问题以及所证制度。

来自政府部门的意见力主规章应享有行政处罚设定权,而且这种权限不宜过低,否则将导致行政管理效能和权威降低。而学者的意见一般都倾向于限制规章享有行政处罚设定权,但在具体限定程度上略有分歧。例如,陈有西在《关于行政处罚立法的十点思考》一文中认为规章要设定处罚权,必须有法规制定主体以上的特别授权。应松年、刘莘在《行政处罚立法探讨》中认为规章不应有太多的处罚设定权,但在法律法规或同级人大或其常委会明确授权的情况下,规章可以按授权的范围设定处罚。而且地方规章在处罚的设定权方面将比部门规章有更多的活动余地。杨惠基在《论规章的行政处罚设定权》中认为政府可以依据职权或授权设定行政罚款。

对于行政执法实践中出现的为消除重复处罚,实现综合治理而实施的综合执法问题,意见也颇分歧,反对意见主要是认为综合执法会导致行政处罚权行使主体的歧议,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主体不清,以及与组织法分工不衔接等问题。

关于行政处罚法中应否设立所证制度问题,存在两种意见,一是认为目前行政机关执法人员编制较少,经费紧张,且国家已颁布了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复议条例,这些已足以有效地防止和纠正行政执法中的违法现象。同时听证制度也不是中国的制度,因此,在行政处罚法中宜暂不规定听证制度。二是认为听证制度是民主制度的表征,是保护被处罚者的合法权益,控制行政权力不被滥用的有力设置,且考虑与即将着手草拟的行政程序法相衔接,在行政处罚法中应当规定适用听证制度。但为了保障行政效能,目前可以先将听证适用限制在按普通程序处罚的一些直接涉及行政管理相对方重大基本权益的案件上。

(三)行政立法

为立法法的草拟所作的理论探讨也显得异常活跃,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在1994年11月29日至12月1 日在广州召开了立法法试拟稿讨论的专题年会,对立法法的构架以及有关问题作了全方位的理论探讨,详见杨解君撰写的《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1994年年会综述》。

本年度论文的焦点在中央与地方,权力机关与行政机关在立法权限的划分上。

关于中央与地方立法权限的划分,学术界提出了两种方案:一种是只对中央专属立法权作出具体列举,对地方的立法权限维持现行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的原则规定,不作进一步的具体列举;另一种是对中央和地方的立法权限都作出具体的列举。陈斯喜在《论我国立法权限的划分》一文中对第一种方案表示赞许,并陈明理由,同时对中央专属立法权限作了详细界定。任进在《地方立法的具体界限和关系问题》一文中,对处理地方立法和中央立法关系的主要原则作了较为精辟的论述。田建华在《国家与地方民事立法权限划分初探》一文中,从民事立法的视角对中央与地方的立法权限进行划分,见解独到。

关于权力机关与行政机关立法权限的划分,朱维究在《论中央行政立法的权限——对宪法第89条规定的理性思考》一文中,从现代法治国家的立法与理论模式比较研究角度,提出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国务院依据宪法规定有执行性立法,除专属中央国家立法权外,国务院在法律未有规定时,对宪法第89条(二)项至第(十七)项管理权限内的事项有不必经过授权而制定行政法规的立法权。梁国尚在《地方人大和政府的立法职权究应如何界定》一文中,在对地方人大和政府在立法职权、范围、效力进行比较的基础上,对两者的立法权限的划分作了界定。

11月27日至12月1日, 对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李步云领衔草拟的立法法试拟二稿进行国际立法理论讨论会,该试拟稿分总则、立法权限、立法准备、法律和地方性法规的制定程序、行政法规和规章的制定程序、法的修改、废止、编纂、清理、法的体例、法的效力、立法监督、法的解释、附则等十一章。会上对立法法的指导思想,权限划分,授权立法,要不要立法准备,要不要专家论证签字,规章是否纳入法的范畴,要不要法的技术,要不要立法监督机构,自治条例与单行条例和地方性法规有何异同等问题,展开了热烈而充分地讨论。对立法法的制定有重要参考价值。

(四)行政执法

以“二五”普法为契机,政府法制工作的重点已转向行政执法。许多省、市的权力机关、政府和学者都对本地区的行政执法状况进行了调查研究,对行政执法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成因和对策作了探讨。北京市1995年11月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加强行政执法工作的决定:一、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执法部门必须依法行政,各行政执法部门都要实行执法责任制;二、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执法部门必须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素质;三、市人民政府要采取措施,加快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步伐;四、要严格实行行政执法经费由财政部门核拨,罚没收入和行政性收费全部上交财政,纳入预算管理的制度;五、各级领导干部要增强法制观念,带头学法,模范守法,领导应支持行政执法机构严格执法,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干预行政执法工作;六、市和区、县人大常委会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要定期所取和审议同级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法律、法规工作情况的报告、进行执法检查、开展对政府组成人员的述职评议和对执法部门的执法工作评议,充分发挥监督作用。见诸报刊的论文有莫于川的《市场经济改革与经济行政执法——经济行政执法问题之调研》。

(五)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在具体运作中存在不少问题,究其原因,有体制与制度、行政诉讼法与行政复议条例在规定上不甚衔接以及不完善等因素。学术界也从操作角度对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作了微观探讨。

邓宏英在《行政诉讼活动中执行合议制存在的问题》一文中对我国法院目前在执行行政诉讼法第46条关于合议制的规定中存在的问题以及纠正的途径进行了有益的探索。

谢定存在《侵犯企业经营自主权案件探析》一文中,指出了当前侵犯企业经营自主权案件的类型、特点及其原因,就如何审理侵犯企业经营自主权案件以及保护有关厂长(经理)诉权问题提供了有价值的意见。

崔巍的《规章授权的组织与行政诉讼被告主体资格确立》和贾怀远、郑永强的《试论行政诉讼适格被告的确认》对行政诉讼中被告的确认问题进行了探讨,对当前行政审判工作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陈建全在《关于复议管辖权的转移》一文中论证了在行政复议中复议管辖权可以向上转移,这为行政复议法的制定提供了参考意见。

行政诉讼法在审判实践中,暴露出许多问题,几年前最高人民法院所作的115条司法解释(试行)稿,已显得不适用,有待进一步明确,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正在重新作出司法解释,在广泛征求意见后,将予公布,有助于行政诉讼制度进一步完善。

(六)行政程序

行政程序作为控制行政权恣意行使的有效设置,日益受到学术界的重视。钢剑的《适应市场经济需要加快行政程序改革——市场经济与行政程序课题调查报告》,这是对中国人民大学宪法行政法教研室十多位师生94年分赴全国调查的总结。调查报告对我国目前在行政立法程序、行政许可程序、行政计划程序、行政合同程序、行政处罚程序、行政强制执行程序、行政复议程序中存在的诸多问题予以揭示,同时提出了相应的改革思路。这是一份极有理论与实践价值的调研报告。这个研究成果在12月16日学术讨论会上得到了与会的四十多位学者的充分肯定。王锡锋在《行政程序立法思路探析》一文中对我国行政程序立法提供了许多有益的建议。

(七)行政监察

行政监察是行政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今年围绕行政监察法的草拟与第七届国际反贪污大会在北京的召开,对行政监察讨论引起了人们的重视。

行政监察法草稿已经送国务院审定,在草拟过程中对如何完善行政监察制度,与纪检机关是否合并等问题展开了探讨,结论是要充分发挥行政监察的作用,这是其他任何机构不可取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与最高人民检察院于10月6日至10 日共同主办第七届国际反贪污大会,环绕发挥行政监察作用,中方代表提供了一批名目不同的文章。曹庆泽的《中国行政监察机关在反贪污中的地位和作用》、杨慎的《中国行政监察举报制度及其在反贪污中的作用》、北京市监察学会的《北京市反贪污斗争中公众参与》、《论行政公开与反腐倡廉》、《中国反腐败机制中的行政监察》等六篇论文提出了加强行政监察的有益建议。接着10月3日至12 日北京市监察学会进行了一次为期三天的学术讨论会,对行政监察在反腐败中的地位与作用进行了热烈讨论,会上收到32 篇论文, 北京市监察学会会员与外省市列席代表共128人进行了交流,对完善行政监察机制,健全行政监察法制, 发挥行政监察机关在反腐败中的职能提出了许多有参考价值的见解。

(八)其他理论问题

关于行政法的定义,一般认为只包括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所产生的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人民大学在行政法课开设中提出了还应包括监督行政行为所产生的关系的法律规范。罗豪才在确立“行政法的基本精神与理论基础为‘平衡论’”这一论点的基础上又继续对行政法性质与概念进行了深刻的反思与重构,提出行政法概念应表述为“调整行政关系及基于此而产生的监督关系的原则和法律规则的体系”。这种从理论层面对现代行政法的思考与重构,极具学术价值。

关于行政行为的内涵和外延及分类,一直存在分歧,杨建顺在《关于行政行为理论与问题的研究》一文中提出,鉴于行政行为概念是基于行政诉讼制度得以确立和发展起来的,因此对行政行为的研究也必须回归原点,据此将行政行为的概念界定为“是指行政主体依法行使国家行政权,针对具体事项或事实,对外部采取的能产生直接法律效果使具体事实规则化的行为。”该文是近年来对行政行为探讨论文中颇具学术价值的论文。

姜明安、胡锦光在《海峡两岸行政法比较》一文中对两岸行政法的联系与区别作了系统的阐述。

此外,学术界还对行政授权、自由裁量权等问题作了探讨。

三、行政法学研究的展望

我国行政法学研究起步较晚,至今在如何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行政法理论基础与学科体系方面尚未定型,而政府法制工作的推进又异常迅猛,致使理论研究在适应实践要求上显得步履零乱,在政府法制建设中陷于对策研究,使得行政立法中出现了许多理论悖论。鉴此,我们认为,在今后的行政法理论研究中,我们应着重解决两个最基本的理论问题:一是行政法的理论基础与学科体系的合理构筑;二是行政规制与不规制,行政权在纵向与横向上的划分以及各种行政权能的合理配置,从而奠定我国行政法的基本走向,对政府法制建设发挥积极的理论导引作用。

为配合明年的行政处罚法、立法法的出台,解决其实施中与实际的“磨合”问题,以及为即将着手的行政程序法与行政复议法的草拟工作作理论铺垫,我们要加强对上述行政法领域的理论研究。在研究中我们要努力从对策研究走向理论研究,在行政法基础理论的导引下,注意各个行政法律制度与环节在整个行政法系统中的合理角色与作用的充分实现。

为了贯彻中央关于反腐败要坚持“标本兼治”的方针,应当结合行政监察法的出台,从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角度探讨行政监察制度在反腐败中进一步完善与发挥作用。结合国家公务员法的出台,深入探讨建立公务员依法管理、激励竞争、奖优罚劣、优胜劣汰、职业保障以及监督制约等机制。

在行政法研究中,一些较为科学的研究方法,例如,法律经济分析方法、实证研究方法、比较研究方法、调查研究方法,将日益为学术界所关注与采纳。只有使用科学的方法论,才能使行政法学的研究走向成熟。

注释: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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