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果是测试实践的唯一标准_新感觉论文

效果是测试实践的唯一标准_新感觉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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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总是和它所产生的客观效果联系在一起的。任何实践都会产生一定的客观效果,都是有效果的实践。没有效果的实践是不存在的。

一、效果是实践的必然产物

人们在实践中总是要对外界客观实在施加种种作用和影响,使它发生这样或那样的改变,这种被改变了的客观实在就是实践的效果。

实践和它所造成的效果具有直接的、必然的联系。实践是产生效果的直接原因,例如,医生的精心治疗是病人康复的直接原因,工作人员的违章操作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等等。只要人们从事实践活动,不管这种实践活动以什么形式出现,都必然会产生效果。实践的效果可能是明显的,也可能是不明显的;可能是预期的,也可能是非预期的;可能是良好的,也可能是恶劣的,但无论如何都不会有也不可能有不产生效果的实践。

尽管实践和效果不可分割地联系在一起,但它们有着本质的区别:第一,实践虽然是人们的物质活动,离不开一定的物质条件,但同时又是人们有意识的活动,不能不受人们头脑中意识的支配,不能不对意识有所依赖;效果则是不依赖于人们头脑中的意识而存在的物质性的东西,不受任何意识的支配;第二,实践虽然具有一定的客观性,但并没有脱离主观性,因而不是纯客观的东西,而是“主观见之于客观的东西”〔1〕,具有主观客观二重性;效果则完全脱离了主观性, 不再是主观见之于客观的东西,而是纯客观的东西,只具有客观性不具有主观性。第三,实践是联接主观和客观的“桥梁”和“纽带”,是由主观转变为客观的中间过渡;效果作为实践的最终结果,是由主观转变为客观的中间过渡的最终完成。正因为实践和效果具有上述本质区别,所以它们不具有隶属关系,而是认识过程中各自独立的基本环节。

二、实践的正确与否只能由效果来检验

众所周知,实践是检验认识正确与否的唯一标准。但实践也有正确与错误之分,正确的实践就是平常所说的“做对了”,反之就是“做错了”。那么实践的正确与否用什么来检验呢?

首先,实践不能作为检验自身正确与否的标准。因为如果把实践作为检验自身正确与否的标准,或者说,把实践作为标准来检验实践标准自身,那无异于用标准来检验标准,没有任何意义。显然,把实践作为检验自身正确与否的标准,并不能检验实践的正确与否。

其次,认识不能作为检验实践正确与否的标准。这是因为,认识是人们头脑中的一种主观的东西,而主观的东西是不能用来作为检验实践的标准的,否则对实践的检验就会蜕变为一种主观上的认定:我认为某种实践是正确的,它就是正确的,我认为某种实践是错误的,它就是错误的;今天我认为一种实践是正确的,它就是正确的,明天我不认为它正确了,它就成了错误的了,结果对实践的检验变为随心所欲的指鹿为马,哪里还有什么“检验”可言呢?

再次,感觉不能作为检验实践正确与否的标准。因为人们的感觉具有一定的主观局限性,这种主观局限性使得感觉对外部世界的直接反映不可避免地带有孤立、片面、扭曲、甚至虚幻的性质,因而把感觉作为检验实践正确与否的标准是不那么可靠的。

最后,未经实践改造过的客观实在也不能作为检验实践正确与否的标准。因为未经实践改造过的客观实在不是实践的直接产物,和实践之间没有直接的、必然的联系,所以也就不可能成为检验实践正确与否的标准。

只有效果才是检验实践正确与否的标准。原因在于:(1 )效果是不依赖于人们的意识而存在的被改造了的客观实在,只有效果才能为实践的检验提供一个完全客观的标准,只有把效果作为检验实践的客观标准,才不至于把对实践的客观上的检验变成主观上的臆断。(2 )效果是实践所造成的总体效应,是产生于实践的客观事物各方面的总和,是一种彻底摆脱了人的主观局限性桎梏的真实的本原的客观存在,把效果作为标准来检验实践,是完全可靠的。(3 )效果是由实践直接造成的,在效果和造成它的实践之间有着直接的必然的联系,实践的性质如何直接关系到效果的状况,良好的效果是和正确的实践分不开的,而恶劣的效果则是错误实践的产物,因此我们可以根据效果的良好与否来判定造成它的实践的正确与否,从而效果就成为检验实践正确与否的标准。(4)效果是唯一可以用来检验实践的东西,除了效果, 没有也不可能有任何其他东西能够检验实践的正确与否。没有效果,对实践正确与否的检验就成了一句空话。

三、效果检验实践是一个过程

效果的出现,仅仅为实践的检验提供了一个完全客观的标准,并没有最终完成检验实践的过程。要完成这一过程,还必须借助于人们对效果的感觉。

效果,作为被改造了的客观实在,是不依赖于人们的认识而存在的物质的东西,当它作用于人们的肉体感官时就使人们产生了对它的感觉;有了对效果的感觉,人们就能在自己的头脑中形成对效果的认识,从而对效果的状况做出恰当的判断——效果是良好的呢,还是恶劣的,并根据效果和造成它的实践之间直接的必然的联系,进一步对实践的正确与否做出判断——造成良好效果的实践无疑是正确的,造成恶劣效果的实践无疑是错误的,这样,效果检验实践的过程也就完成了。剩下的问题是要修正错误的实践,改进正确的实践,以便使恶劣的效果得以消除,良好的效果更加完善。如果说,效果为实践的检验提供了客观标准,那么对效果的感觉则为实践的检验提供了必要途径,只有经过这一途径才能使效果检验实践的过程得以完成。

效果检验实践的过程以实践为起点,实践必产生效果,这种效果是经实践改造过的新的客观实在;效果引起人的感觉,这种感觉是和效果产生前的感觉不同的新感觉;感觉在人脑中被抽象为对实践正确与否的认识,这种认识是和效果产生前的认识不同的新认识,它是效果检验实践过程的终点。可以把这一过程概括为:实践→效果(新客观实在)→新感觉→新认识。

四、人类认识全过程

客观实在,是人类一切认识的最初发源地。人类的认识过程,是从客观实在出发,经过一系列必然的发展阶段而复归于新的客观实在的周期性过程。客观实在是这一过程的起点,当客观实在作用于人的肉体感官时就使人产生感觉;感觉在人脑中被抽象为认识;认识支配人的行为,指导人去实践;实践的效果是被改造了的新的客观实在,在新旧客观实在之间形成认识过程的一个周期。效果(新客观实在)既是上一周期的终点又是下一周期的起点,当它以改变了的形式再次作用于人的肉体感官时就使人产生新的感觉;新感觉促成人们认识的更新;而新认识又使人们以往的实践方式发生改变;改变了的新实践必造成新的效果,从而使已被以往的实践改造过的客观实在再次得到改造,这样,便在新旧效果之间形成了认识过程的又一个周期。作为该周期终点的新效果同时又是下一周期的起点。于是,一个周期接着一个周期不断地发展下去。人类认识过程,就是这样一种周而复始、不断更新、永无止境的运动过程。可以把它概括为:客观实在→感觉→认识→实践→效果(新客观实在)→新感觉→新认识→新实践→新效果→……以至无穷。

如果按周期来划分,从客观实在经感觉、认识、实践到效果的过程,属于第一周期;从效果经新感觉、新认识、新实践到新效果的过程,属于第二周期;从新效果往后,属于第三周期,等等。

在认识过程的一个周期中,感觉和实践是两个方向相反的中间过渡。感觉既和客观实在相联系,具有客观性,又和人脑中的认识相联系,具有主观性,是由客观实在向主观认识转变的中间过渡;实践即和主体头脑中的认识相联系,具有主观性,又和它所造成的客观效果相联系,具有客观性,是由主观认识转变为客观效果的中间过渡。

效果在人类认识过程中具有特别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只有效果,才能使认识过程的周期得以完成,从而使认识过程具有完整性;只有效果,才能使人们的实践产生一定的实际结果,从而证明它们实践的有效性;只有效果,才能为实践的检验提供真实可靠的标准,从而使实践正确与否的判定成为可能;只有效果,才能给人们带来全新的感受,从而促使他们更新观念、发展认识;只有效果,才能为检验认识的正确与否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从而为真理的发现开辟道路。

五、效果检验实践是认识过程的特殊阶段

可以把人类认识过程划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从客观实在经感觉到认识,这是认识的产生阶段。人类的认识归根结底产生于客观实在,但又不能直接从客观实在中产生出来,在客观实在和认识之间隔着感觉,首先客观实在作用于人的肉体感官使人产生感觉,然后人才能在感觉的基础上形成自己头脑中的认识。感觉是产生认识的根本途径。

第二阶段从认识到实践,这是实践检验认识的阶段。当认识刚刚从感觉中产生出来时,人们并不知道它的正确与否。要知道它的正确与否,必须将它付诸实践,使其经受实践的检验。但实践也有正确与错误之分,当人们在尚未确定其正确与否的认识的指导下从事实践活动时,同样不能事先确定这种实践活动的正确与否。然而,一旦他们通过自己的实践使客观实在发生了改变,他们原先那种对实践正确与否的无知状态很快也就随之改变了。

第三阶段从实践经效果和新感觉到新认识,这是效果检验实践的阶段。当人们通过实践使客观实在发生改变,从而造成了某种效果时,这种效果就会反过来作用于人们的肉体感官,使人们产生和过去未经实践改造的客观实在所引起的感觉不同的新感觉,正是从这种新感觉中,人们才产生了和来自过去感觉的旧认识不同的新认识,特别是关于效果优劣的认识,从而对造成效果的实践的正确与否能够作出明确的判断:造成良好效果的实践是正确的,造成恶劣效果的实践是错误的。这样一来,效果检验实践的阶段就结束了。在这一阶段中,从实践到效果是效果的产生阶段,从效果经新感觉到新认识则是新认识的产生阶段。

可见,效果检验实践,是认识过程的一个特殊的阶段,即人们通过实践造成客观效果以后,又进一步通过对客观效果的感觉而产生新认识的阶段。它跨越了认识过程的前后相继的两个周期,从前一周期末(实践→效果)到后一周期的前半段(效果→新感觉→新认识)。它的进一步延伸,将使新认识及其所导致的新实践再次经受检验。只要人类还在认识,这一过程就永远也不会止息。

六、坚持效果标准的重大理论和现实意义

坚持把效果作为检验实践的唯一客观标准,具有特别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第一,只有坚持效果标准,才能坚持实践唯物主义。马克思指出:“对实践的唯物主义者即共产主义者来说,全部问题都在于使现存世界革命化,实际地反对并改变现存的事物。”〔2〕唯物主义认为, 认识来自现存世界、现存事物即客观实在,后者是第一性的,前者是第二性的;但人们对客观实在的再认识是通过对客观实在的改变来实现的,因此实践唯物主义进一步认为,人们对客观实在的再认识来自经实践改造过的客观实在,即来自实践所造成的客观效果,效果是第一性的,再认识是第二性的。马克思把这种经实践改造过的客观实在即效果称为“人化的自然界”,指出:“不仅五官感觉,而且所谓精神感觉、实践感觉(意志、爱等等),一句话,人的感觉、感觉的人性,都只是由于它的对象的存在,由于人化的自然界,才产生出来的。”〔3〕如果说, 只有承认客观实在第一性,主观认识第二性的观点才能坚持唯物主义,那么,由于人们对客观实在的再认识是通过他们对效果的感觉而产生的,所以只有坚持效果标准,承认效果第一性,再认识第二性的观点才能坚持实践唯物主义。费尔巴哈“没有看到,他周围的感性世界决不是某种开天辟地以来就直接存在的、始终如一的东西,而是工业和社会状况的产物,是历史的产物,是世世代代的活动结果”〔4〕, 是被改造了的客观实在,是人们实践的客观效果,因而看不到效果是他的感性、感觉和对客观实在再认识的真正发源地,不能坚持效果第一性,再认识第二性的实践唯物主义观点,所以马克思说:“正是在共产主义的唯物主义者看到改造工业和社会结构的必要性和条件的地方,他却重新陷入唯心主义。”〔5〕

第二,只有坚持效果标准,才能做到事实求是。毛泽东同志指出:“‘事实’就是客观存在着的一切事物,‘是’就是客观事物的内部联系,即规律性,‘求’就是我们去研究。”〔6 〕客观存在着的一切事物可分为两类,一类是未经人类实践改造的自然界固有的客观事物;还有一类是经过人类实践改造的社会领域的客观事物,即实践所造成的客观效果。人们在实际工作中所遇到的客观事物主要是后一类而不是前一类,因此只有坚持效果标准,注重研究由实践改造过的客观事物的内部联系即规律性,才能做到事实求是。

第三,只有坚持效果标准,才能解放思想。只有把效果作为检验实践正确与否的标准,才能对实践的正确与否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从而才能进一步确定实践的指导思想的正确与否;如果实践是正确的,那么其指导思想必定是正确的;实践是错误的,其指导思想必定是错误的。这样才能在思想上分清是非,做到坚持真理,修正错误,使思想真正从错误的枷锁下解放出来。

第四,只有坚持效果标准,才能对改革开放实践做出正确判断。邓小平同志在视察南方讲话中提出,判断改革开放实践的标准,“应该主要看是否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是否有利于增强社会主义国家的综合国力,是否有利于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7 〕这把“三个有利于”作为判断改革开放实践的标准,实质上就是把改革开放实践的效果作为判断标准,只有坚持这一标准,才能对改革开放实践做出正确判断。

第五,只有坚持效果标准,才能营造出良好的社会氛围。人们所生活、工作于其中的社会氛围,实际上是他们本身实践活动的产物,如果他们在从事实践活动时不顾及效果,随心所欲地盲目实践,就必然会使社会氛围遭到破坏而不断恶化,在这种恶化了的社会氛围中生活、工作无疑是痛苦的、不堪忍受的;人们只有坚持效果标准,时时处处注重自己实践的效果,以效果为依据去不断地自觉调整他们的实践行为,才能营造出能给他们带来无比幸福、欢乐的良好社会氛围。

注释:

〔1〕〔6〕《毛泽东选集》第2卷,第445页;第3卷,第759页。

〔2〕〔4〕〔5〕《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版,第1卷,第75、 76、78页。

〔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第126页。

〔7〕《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37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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