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模拟法庭课程教师的完善对策论文_莫燕子

浅析模拟法庭课程教师的完善对策论文_莫燕子

淮南联合大学 安徽 淮南 232000

内容摘要:模拟法庭课程是法学专业的一门实践课,本课程涉及面广,内容繁杂,需要大量的实体法理论知识做基础,实际操作性也非常强,因此这门课的指导教师应满足更多的要求。为了达到这些要求,指导教师应该从以下几方面完善自己:对学生的指导应要由单一走向全面;要深入法律实务工作中,积累法律实践操作能力;要学习相邻学科的知识,完善法律知识体系结构;还要加强实体法和程序法方面的知识学习。

关键词:模拟法庭课程 教师 完善

模拟法庭课程作为法学专业的一门实践课,开设这门课的目的是使学生能够熟练地掌握法庭审理的各个环节以及相应的审理技巧,从而最终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法律专业学生今后从事的职业主要是检察官、法官、律师、法律顾问等,而要想胜任这些工作需要他们全面的灵活自如的运用法律的综合知识,目前通用的传统教学法很难达到这种目标。而一场法庭审判就是一次法律知识综合运用的演练,所以通过模拟法庭课程的开设,使同学们在还没有毕业时就有了临场的经验,那么将来这样的毕业生才更容易受到用人单位的青睐,这也符合国家培养高等职业综合人才的目标。与一般课程相比,模拟法庭具有以下显著特点:首先本课程涉及面广,内容繁杂,因而教材内容也涉及极广,几乎覆盖了所有法庭审理工作的全部业务范围。其次本课程既需要大量的实体法理论知识做基础,同时也需要掌握诉讼法的各种审理程序以及诉讼文书的各种书写。再次模拟法庭课程实际操作性也很强,这门课程是使学生们能更全面的运用法律综合知识,掌握法庭审理的程序,从而最终提高法律运用的实践操作能力。

一、模拟法庭课程的指导教师应满足的要求

正是因为模拟法庭课程具有以上这些特点,所以这门课的指导教师应满足以下三个方面的要求。

(一)指导教师本身要对实体法和程序法有全面的掌握,理论功底要深厚。

模拟法庭教学既涉及程序法知识,也涉及实体法知识。既要培养学生运用程序法的操作能力,也要培养学生运用实体法分析和解决案件能力。因此,模拟法庭课程指导教师必须全面掌握实体法和程序法知识,这在日益强调学科分工的今天无疑对教师提出了更高要求。

(二)指导教师还要用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所以一般双师型教师更能胜任此教学要求。

指导教师还要用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所以一般双师型教师更能胜任此教学要求。模拟法庭课程实际操作性很强。每一次模拟法庭课程相当于一次真实的庭审活动。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庭审的操作过程及注意事项,各种相关的法律文书的写作,各种角色的职责、语言规范及技巧等,都需要指导教师细心的事前指导和事后纠正。所以指导教师要想胜任这门课程的教学必须具备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我们还可以聘请一些兼职指导教师,比如在一线的法官、检察官和在职律师,他们对学生的指导更具有实践性和针对性。

(三)指导教师的数量要充足,提高模拟法庭实验教学的师生比,降低班级教学规模。

因教学班级规模太大,教师在分配诉讼角色时无法兼顾到所有的同学,由此形成的局面是学生扮演的角色相对固定,而且锻炼的机会比较少,在一场模拟法庭训练中,只有少数几个人的能力的训练效果比较明显,比如审判长、辩护人、公诉人等,而其他人员能力的提升却十分有限,比如证人、书记员、法警,他们大多只是做少量的工作。为了保证学生们都能充分地得到锻炼,应该增加指导教师的数量提高该课程的师生比。

二、模拟法庭课程教师的完善对策

模拟法庭课程教学要求指导教师必须有深厚的理论功底、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和实践操作能力。因而学校在师资配置上,首先应安排“双师”型教师从事此门课程的教学工作。除了学校尽可能的安排“双师”型教师之外,教师自己也应该要不断地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自己。

(一)指导教师对学生的指导应由单一走向全面。

从当前我国模拟法庭实验教学现状来看,教师对学生参与模拟法庭实验的指导还比较欠缺,在模拟法庭实践教学过程中,指导教师可能把绝大部分的注意力都放在开庭审理这一环节上,对模拟法庭的庭前准备不加以指导或指导很少,对庭后的总结形式单一,范围狭窄。另外指导教师往往只针对学生在庭审前的准备阶段和庭审过程的表现进行总结和点评,而忽视学生们对案件难点问题的理解与把握的情况,以及对实体法和程序法的了解和运用情况的总结,学生们也同样缺少自评自检的意识。总之,教师对参与模拟法庭实验的学生之指导,仅限于在某一阶段或是某一方面的内容之情形,可视为是一种单一的指导方式。指导教师从事模拟法庭实验教学时,尽力将对学生的指导由单一走向全面,这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首先,在指导手段上,除采用传统的面对面地与学生交流外,学生还可以通过电话、电子邮件等技术手段随时向教师请教;将学生提出的一些有代表性的问题及答案公布在电子教学辅助平台或者班级公共电子信箱上,以便其他学生参考。其次,在时间安排上,对参与模拟法庭实验的学生之指导贯穿于模拟法庭实验课程学习的始终,无论是在实验课上还是实验课外,无论是在实验之前还是实验之后,学生均可以与老师联系请教。再次,在指导方式上,坚持主动指导与被动解答相结合。在每一次模拟法庭实验开始准备之前,都要对该案涉及的主要问题向学生做一些提示;在每一次模拟法庭实验结束时,都要对所有参与本实验的学生在法庭上的表现之得失进行全面的总结与点评,既肯定其成绩,也指出其不足。最后,在指导内容上,不限于诉讼程序本身,实验案例涉及的所有法律问题都在指导内容之列,既包括实体法的适用,也包括证据的取舍和庭审操作步骤,甚至连学生在诉讼费用计算、司法文书中引用法律条文等细节方面存在的问题也都会一一指出。鼓励学生在模拟法庭实验课程学习过程中,只要碰到了自己不能解决的疑难问题,随时向老师请教。总之,模拟法庭实验教学中的全面指导方式意味着要求所有参与模拟法庭实验的学生都严格按照现实诉讼中办理案件的要求进行实验;只要学生在模拟办理案件过程中存在问题,教师都应予以及时的指导。

(二)教师应该深入法律实务工作中,积累法律实践操作能力。

法律职业对实践动手能力有很高的要求,从事案例与实践教学的教师更应当具备过硬的实践能力,才能满足应用型法律专门人才培养目标的需要。法学教师应该深入实践第一线,利用课余时间或学校安排进入律所、法院、检察院等实务部门兼职锻炼。在遵循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教师用自己接触到的案件和同学们交流,共同探讨,分析问题,这样的互动会极大的调动学生学习法律的热情,使他们对司法部门如何处理案件形成直观、真实的印象,有利于培养学生们的法理思维能力和树立法律信仰。在这过程中教师会接触到第一手的案件资料,真实的案件操作经验,无论对教师还是对学生都有弥足珍贵的价值。

(三)教师应该尽可能地学习相邻学科的知识,完善法律知识体系结构。

在现代社会,法律渗透到社会和方方面面,有关法律现象的许多问题不单是法学的问题,而是属于法学与其他学科的双边问题或多边问题。同样在模拟法庭教学中,案件情况不限于法律问题,必定会涉及到政治、风俗习惯、道德、经济、文化等各个方面。每个案件都是这些方面的综合体,学生由于生活和社会经验的不足,往往对案件涉及的某些方面的知识储备不够,这个时候就需要老师加以点拨和说明。如果教师对这些相关知识也不清楚,就不可能指导学生。

(四)教师应加强实体法和程序法方面的知识学习。

模拟法庭教学中除了实体法教授之外,更重要的是程序法的应用。学生在平时学习的主体是实体法,对程序法虽有学习,但是缺乏实践经验。模拟法庭教学的一个重要任务就是让学生熟悉各种程序法,培养程序意识,树立程序正义价值观。因此,指导老师必须具备相关的程序法知识,才能够适应培养新型人才的需要。

参考文献:

[1]杨成.论地方高校模拟法庭实践教学的改革[J].前沿, 2010,(2)

[2]孟丽君,于巍巍.完善模拟教学法的思考[J].教法研究, 2012,(30).

[3]杨正华,邓峰,曲妍.模拟法庭实训课程设置研究[J].法制与社会,2011(4)

[4]罗时贵,缪宁.高校模拟法庭建设与法学实践教学的配置要求[J].中国成人教育,2008(9)

作者简介莫燕子(1974-),女,安徽省淮南市人,淮南联合大学副教授。基金项目:本文为安徽省教育厅质量工程项目:“项目导向,任务驱动”教学模式在《模拟法庭》课程教学中的研究与实践(课题编号:2013jyxm312)的研究成果。

论文作者:莫燕子

论文发表刊物:《文化研究》2015年11月

论文发表时间:2016/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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