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个人信用制度的经验及其对我国的启示_个人信用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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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81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675(2001)06-060-04

信用一词,作为一个经济学概念,是指二元主体或多元主体之间,以某种经济生活需要为目的,建立在诚实守信基础上的心理承诺与约期实践相结合的意志和能力。近代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早期最主要的信用形式是商业信用(信用销售),1830年英国在伦敦建立征信公司来规范信用销售,通常将此作为近代信用制度的开端。随着西方资本主义国家金融市场的逐步形成和不断发展,银行信用逐渐取代了商业信用,个人信用(银行信用的一种形式)成为重要的信用形式,个人信用制度也日趋完善。所谓个人信用制度,是指由国家建立,用于监督、管理和保障个人信用活动的健康规范发展的一系列具有法律效力的规章制度和行为规范,其基本内涵包括个人信用登记、个人信用评估、个人信用风险预警、个人信用风险管理及个人信用风险转化等制度。

个人信用制度是市场经济的基础。没有个人信用制度,市场经济便失去了坚实基础。在西方发达国家,个人信用制度比较完善,人们已经普遍养成了自觉遵守信用的习惯,信用成为参与市场经济的第一需要。在中国,尽管诚实守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几千年中华传统文化的主流,但在当今社会转型时期,信誉失范现象却很严重:借贷不还,合同违约,假冒伪劣产品大量出现,欺骗消费者的事件层出不穷,诈骗犯罪不断增加。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除了社会转型时期难以避免的社会暂时失衡之外,最关键的原因是我国没有健全和完善的个人信用制度,个人信用制度建设的严重滞后已成为制约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瓶颈”。因此,借鉴国外个人信用制度的成熟经验,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及时建立和完善个人信用制度,有利于提高个人的信用意识,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净化经营环境,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完善奠定坚实的基础。

一、西方发达国家信用管理体系模式

信用管理的基本含义是对于消费者个人的信用和企业的资信状况进行管理,管理的内容包括征信数据的收集和处理,使之变成征信产品,然后以征信产品为工具,从技术上保证信用交易的成功实现。所谓征信,意指征求他人或自身的信用或验证信用,是海外华人对资信调查的习惯性称呼。征信服务最基本的功能是了解、调查、验证他人的信用,使赊销和信贷活动中的授信方能够比较充分地了解信用申请方的真实资信状况和如期偿还能力,使授信方的风险降至最低点。

国家信用管理体系是一种社会机制,具体作用于一国市场经济行为的规范,它保证一国的市场经济从以原始支付手段为主流的市场交易方式向以信用交易为主流的市场交易方式的健康转变。也就是说,这种机制创造了一种适用并规范信用交易发展的市场环境,最直接地保证一国的市场经济走向成熟和国际化,扩大一国的市场规模。就功能而言,国家信用管理体系必须包括4个主要的组成部分,它们分别是:

l、征信数据的开放和信用管理行业的发展。征信数据开放,是指在一国范围内,信用管理专业公司能够快速、真实、完整、连续、合法、公开地取得用于制作企业资信调查报告和消费者个人信用调查报告的数据,并允许合法地传播或经营经过处理的数据。在经济发达的征信国家,广义的信用管理行业包括如下10个行业分支,它们分别是:企业资信调查(工商征信)、消费者个人信用调查、资产调查和评估、市场调查、资信评级、商账追收、信用保险、国际保理、信用管理顾问、通过电话查证票据服务等。前5个分支属于征信范畴,在此范围的专业企业多是征信产品的制造商。后5个分支则属于信用管理服务类,属于此范围的企业不生产征信产品,但依赖征信产品提供管理咨询服务,也可能开发信用管理软件。

2、信用管理系列立法的建立和执法,即使用信用的规范和失信惩罚机制的建立和完善。任何制度的建立和完善,都离不开立法的支持。以美国为例,尽管美国的信用管理行业诞生于19世纪40年代,到20世纪30年代才有了长足发展,但其现代信用管理则蓬勃发展于50年代,而完善立法的形成则始于60年代。在20世纪60~80年代20多年期间,美国的信用管理相关立法纷纷出台,逐步形成一个完整的信用管理立法框架体系。目前在美国仍然有效的信用相关立法共有16项,最重要的是《公平信用报告法》、《公平债务催收法》、《平等信用机会法》、《公平信用结账法》、《诚实租借法》、《信用卡发行法》和《电子资金转账法》等法案。同时,在征信国家的实践中,依法设置了惩罚机制以杜绝商业欺诈和不良动机的投机行为。信用管理立法和惩罚机制的设立,使遵守以法律形式确立的市场规则的企业能够得到保护和发展,而将有“坑蒙拐骗”等不讲信用行为的不法商户从市场中铲除出去,并在一定时期内,阻止它们再度进入市场。

3、政府对信用交易和信用管理待业的监督和管理,包括信用管理民间机构的建立。在以欧美发达国家为代表的征信国家,主要的信用管理公司绝大部分是私有的,这些国家的政府在国家信用管理体系的运转中所起的作用有限,政府是征信数据开放政策的保证者,信用管理企业认为政府是它们获取征信数据权利和其他利益的保护者。另外,政府一些部门又是一些信用管理相关法案的提案人,以及法案的权威解释者和法律执行的监督者之一。信用管理民间机构指的是信用管理协会、行业沙龙、专业基金等组织,它们由信用管理从业者组成,辅助政府对行业的规范和扶持,帮助从业者进行政府公关,提供业务交流机会,推动对市场的教育,保护从业者的利益。

4、信用管理正规教育和研究的发展。在信用管理发达的国家,业内外都很重视信用管理的教育。在美国,有少数大学设置信用管理专业课,但更多的是信用管理经理人员的在职培训。在职培训一般采用聘请专家到企业给信用管理部门的人员提供短期面授式培训,或者进行函授式培训。另外,各大型信用管理公司和专业协会也提供专业培训,有些还颁发具有权威性的结业证书。在西方征信国家,从事信用管理专业课题研究的主体是各专业基金支持的研究项目、专业协会和大型信用管理类公司研究发展部门。例如在美国国家信用管理协会下设立有信用管理研究基金会,它每年都在资助信用管理课题的研究和研究成果的出版。各大信用管理或征信专业公司都设立自己的研究发展部门,主要研究与新产品和新服务项目有关的应用型课题。

二、国外个人信用制度的运作机制

在经济普遍发达的征信国家,信用管理更侧重对消费者个人信用的管理,因此个人信用制度是这些国家信用管理体系的主要内容。在这些国家,个人信用制度的运作已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具体内容包括个人资信档案登记制度、个人资信评估制度、个人信用风险预警机制、个人信用风险管理制度和个人信用风险转嫁机制。其具体内容如下:

l、个人资信档案登记制度。在国外,金融机构在向消费者或私营业主发放个人贷款之前,都需要向有关机构查询该贷款者的资信情况,而提供这类服务的机构往往是专门的资信档案登记机关,如美国的“信用署和信用报告署”。它们的信息十分完备,可以向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提供关于消费者利用信用的种类及余额、偿还历史等方面的信用。通过涵盖全国每个企业、每个成人资信情况的电子信息系统,可以随时为金融机构提供即时的和历史的资料。个人资信档案登记机制由两部分组成:一是取得与借款有关的信用资料。个人资信档案中的资料来自两方面:一方面是借款人在贷款申请表上反映的关于其就业、收入、居住和婚姻状况、资产拥有及未偿还债务等方面的信息;另一方面是一些信用管理专门公司提供的借款人信用历史资料,包括未偿还债务的清单、按时付款的记录等。二是在获得资信材料后应对其进行调查核实,并通过借款人的雇主了解其收入情况;对借款人提交的抵押资产进行法律调查,落实资产所有权,或对不动产、个人财产进行估价等。

2、个人资信评估制度。这一制度通过建立针对不同客户类别的信用评级模式,运用科学合理的评估方法,在建立个人资信档案系统的基础上,对每一位客户的授信内容进行科学、准确的信用风险评级,为各金融机构提供信用业务进行决策辅助,为银行等金融机构的信用风险管理打下坚实的基础。国外金融机构在给消费者提供贷款时,通常要对其个人资信进行评估,评估的方法主要有两种:一是判断分析法。这一方法主要是依赖银行信贷员的工作经验和判断事物的能力对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和意愿进行评估。分析的关键是具体确定偿还贷款的资金渠道。借款人的工资收入通常是其主要收入来源,这就要求银行对借款人目前工作的稳定性、债务负担以及基本的生活费用有一个大致的评估。一般银行规定借款人的债务与其收入的比率不能超过40%。如果涉及大笔金额的信用额度贷款,借款人的毛收入必须相当于银行向其提供信用额度的两倍或以上。二是信用统计评分法。这种方法是把贷款申请人在每一信用特征上获得的点数全部加总,然后同银行事先设定的分数线进行比较,凡总分低于分数线的申请人将不能获得贷款。在实际操作中,美国许多商业银行在开展消费信贷业务时往往是将判断分析法、统计评分法结合起来加以运用,取长补短,从而得出准确的评估结果,以决定是否提供贷款。

3、个人信用风险预警机制。银行在发放个人信用贷款之后,预警机制将成为控制风险的关键。如果预防得当,就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降低银行后续的风险管理的难度。风险预警措施具体为:严格实施货后风险监测,跟踪信贷资金流向。一旦发现客户出现问题或其他可能影响银行贷款资金安全的迹象,银行要加强与该客户的联系,并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如降低客户的资信等级,以防患于未然。

4、个人信用风险管理制度。对个人信用风险的管理,各大金融机构所采取的措施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制定相关法规和契约,依法约束信用借款人的行为。政府为了配合银行开展业务,建立良好的社会信用秩序,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银行与借款人订立严密的借款契约,金融机构凭该契约对借款人的各类消费、经营活动进行监督,一旦风险发生,银行可以及时停止并冻结其相关资产或收入银行账户,收回贷款,必要时还可诉诸法律。二是加强银行自身风险管理措施。各银行对各类贷款的审批标准、审批过程以及各级部门的审批权限都有明确规定。并通过各信贷委员会对贷款组合的科学动态管理,来化解风险,保证信贷资金的安全。银行对防范自身信用风险遵循的基本方针是“系统管理”,比如维萨国际集团就经常作“不正当使用实况的调查”。具体的对策是加强信用卡本身防范功能,加强对特约商户的管理,建立与警察当局合作的体制等。三是运用尖端技术防范风险。这一点在信用卡的防伪与冒用方面尤为突出。例如英国银行在最保险的信用卡上采用的尖端技术有:伪造者无法消除的水印,照相机无法分色伪造的彩虹颜色,用渗有稀土元素的油墨所印的签字板,在紫外线照射下会完全消失的荧光印刷和密封的薄膜全息图像等技术。

5、个人信用风险转嫁机制。为加强风险防范,各大银行采取了一些风险转嫁措施。具体措施如下:一是抵押。抵押一般针对期限较长、金额较大的贷款。往往借款人都以购置的资产作为抵押。通常银行要严格审查贷款数量与抵押品之间的比率,一旦贷款无法收回,银行就可以变卖抵押资产作为补偿。这种贷款风险防范方式在住宅抵押贷款业务领域得到了广泛运用。二是保险。与消费贷款一同推出的保险有人寿保险、意外险、健康险、财产保险、个人信用保险、贷款保险等。人寿险可以抵补贷款人在借款人死后遭受的损失;意外险、健康险则可以抵补贷款人在借款人患病残疾后所遭受的损失;财产保险则可以抵押财产发生意外给贷款人造成的抵押失效的经济损失;在企业经济交往中,个人信用险可以预防在经营中难以预料的信用风险损失,也加大了不守信用者的经营成本。三是担保,高新技术中小企业最关键、最危险的时期就是企业创办后的一年半到二年的产业化时期,以常规方式从银行获得信贷很困难,为了扶持高新技术的发展,同时又降低银行放贷的风险,西方国家都对私营企业主提供各种形式信贷担保。

三、国外个人信用制度发展对中国的启示

西方国家经过170多年发展起来的现代个人信用制度,无论是其法律基础、调控监督体系,还是其管理有效的金融市场、风险管理体系,特别是征信数据的开放和政府对信用交易及信用管理行业的监督和管理,都有值得我们借鉴之处。

l、个人信用制度是国家信用管理体系和整个信用制度的重要内容,在市场经济逐步发展的今天,必须高度重视建立和完善个人信用制度。没有个人信用制度,市场经济便失去了发展基石,消费信贷也无从发展。作为一项基本的经济制度,个人信用制度对整个社会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个人信用制度可被比作市场经济的神经,是经济交往主体之间的联系纽带。这一制度的不断完善,使市场经济的每个参与者,为了获得更多的交往机会和更大的利益,注重规范自己的言行,不断提高自己的信誉,提高信用质量。实际上是市场的价值规律在左右着信用,信用以其价值规律的本质约束了市场参与主体的行为,从而也就规范了市场经济秩序。二是预防违法犯罪。在个人信用制度很完善的社会,人们一般不会去做失信的事或违法犯罪。即使有人为了巨大的利益而冒着受到惩罚的危险或甘愿受到制裁而去失信、犯罪,也会受到被害者及其他旁观者的及时举报,信用惩罚机制就会发挥作用,司法机关通过日常的犯罪情报分析工作就可迅速及时地发现、侦破犯罪。三是扩大市场规模。在市场发展的一定阶段,发达国家无一例外地靠扩大该国的信用交易总额度来扩大市场规模。个人信用制度是保证信用交易成长的条件,在良好的市场信用环境下,一国的市场规模会因信用交易而扩大百分之几十到数倍。扩大信用交易会扩大市场规模,由此带来生产规模的扩大,间接扩大就业水平。交易周转加速,会引起资金周转加速,不仅提高了资金的工作效率,还带来了政府税收的增加。另外,信用交易增加减少了现金流通,帮助政府堵截偷漏税,打击腐败和洗钱犯罪,从而增加政府税收。四是可提高政府的工作效率。现代国家个人信用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政府各部门管理社会的成本,提高工作效率。美国等发达国家的政府管理部门,特别是执法部门,就大量购买信用服务机构的征信产品来进行社会管理工作,从而节省了许多政府开支,大大提高了工作效率。总之,个人信用制度是建立完善的市场经济体系的基础,必须予以高度重视,才能保证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顺利发展。

2、尽快制订适合中国国情的信用管理相关立法方案。在欧美经济发达的征信国家,信用管理立法相当严密,这些法规是个人信用制度正常运转的法律环境。目前,在中国进入WTO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走向成熟之际,中国也应该建立一套信用管理相关的法规,为中国市场上的信用交易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参照其他非征信国家的经验,在中国的信用管理相关立法的初始阶段,应该分成两个阶段来着手进行。首先,修改现行的相关法律和法规,为征信数据的开放和实施对不提供真实数据者进行惩罚做准备。其次,尽快出台关于征信数据使用规范的新法案。中国有自己的国情,制订法规时应考虑我国的具体情况。但中国即将加入WTO,不能不考虑WTO对信息公开化的要求以及国际对等原则和国际惯例,以使中国的企业适应国际竞争环境。

3、开放数据源,加快发展征信市场。目前,中国的征信市场尚处于发展初期,以中国的企业资信调查类产品市场为例,截至1999年底,行业年总产值不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约为美国同行业年产总值的几百分之一,这同中国现有经济规模很不相称。因此,中国亟需扩大征信市场交易规模,在市场规则方面与国际接轨,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强制征信数据源的控制者开放数据并使征信数据合乎市场规律地商业化。同时,在征信市场的发展初期,采取欢迎外国大型跨国信用管理公司进入中国市场的政策,尽快学习外国同行大公司的技术和经营方法,培养本国的人力资源,使征信市场规模扩大有比较高的起点和速度。在本国征信市场逐步发展的基础上,逐步基本控制本国的征信市场,并将本国征信产品打入国际市场,使中国的征信市场逐步完善,快速发展。

4、发展个人信用,要健全个人信用组织机构,建立各项配套制度。西方国家大多建立了专门从事信用调查的事务机构,如美国非官方的全国性个人信用调查中心和日本的民间机构,在对个人信用的咨询调查中具有很高的客观公正性和权威性,便于贷款人和企业准确地获得所需要的个人信用资料。个人信用制度的良好运行离不开社会保障制度、住房制度、抵押贷款担保制度、保险制度等相关制度的建立与完善。这一点已在西方信用制度的演变过程中得到了证明。我国要发展个人信用,也应完善和发展这些相关制度。

5、要加强信贷风险管理体系的建立。银行发放个人信用贷款要建立在对个人资信的评估以及对其未来偿付计划、能力的科学预测基础上,而不能简单地以资产抵押为条件。同时,要适当开发个人信用品种,简化消费信贷手续,建立成功的消费信贷经营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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