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课税制度国际比较及其对我国的借鉴

人身保险课税制度国际比较及其对我国的借鉴

庞利华[1]2001年在《人身保险课税制度国际比较及其对我国的借鉴》文中认为近年来,我国人身保险市场获得了快速发展,保险深度和保险密度指标连年上升,居民的保险意识也大大增强。但是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相比,我国的人身保险业仍远远落后。人身保险包含人寿保险、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它能给予身体和生命各方面的保障。此外,寿险产品还具有投资与储蓄功能,是一种风险低而收益不错的理财方式。基于人身保险产品的特点,各国普遍对购买人身保险给予课税方面的优惠,尤其是在人身保险发展的初级阶段,用税收政策刺激人身保险市场的发展这一重要手段就越明显。我国人身保险课税制度的滞后是影响我国人身保险市场发展的一个重要原因。人身保险课税制度的建立不仅有利于刺激人身保险需求,使潜在需求转化为现实购买力,切实防范人身风险,还有利于我国人身保险市场与国际惯例接轨,兼顾效率与公平,促进社会和人民生活稳定。本文将立足于个人角度,从人身保险和税制的相关内容出发,对国际上一些具有代表性的国家的人身保险课税制度进行比较研究,并结合中国当前人身保险课税政策的实际情况,提出了构建我国人身保险课税制度的具体思路及应注意的一些问题。全文共分为四章十四节。第一章:人身保险与税收政策本章分别叙述了人身保险、税收政策,以及与人身保险相关的课税制度及作用,从而引出对人身保险课税制度的国际比较研究。人身保险是根据大数法则,集合多数人的共同风险金,在人的生命或身体遭受人身风险时,由保险人给付约定保险金的保险。因此,人身保险对个人、企业和经济都起着重要作用。本文将主要从个人角度出发对论题展开论述。人身保险产品种类繁多,为了方便分析,本文将人身保险产品分为四类:普通寿险、年金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税收制度具有财政收入、社会政策、经济调控叁大职能,它是国家各种税收法律和征收办法的总称。按课税对<WP=3>象为标准分类,税收可分为商品税、所得税、财产税,后两者将是研究人身保险课税制度时会主要涉及的。人身保险课税制度作为一国税制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在促进金融保险业的发展中起着重大作用。理想的人身保险课税制度应具备公平性、中立性、简明性叁大特点。当投保人购买人身保险产品时,将涉及个人所得税,当受益人或继承人领取保险给付金或年金时,则将视具体情况,分别涉及个人所得税和遗产赠与税。所以良好的人身保险课税制度将使保险市场上的利益相关者得益。第二章:人身保险课税制度国际比较本章根据人身保险课税制度的特点,对世界各国人身保险的课税制度进行国际比较,从而发现这些国家在相关课税制度方面的优劣,引出对我国的借鉴。笔者将当前世界各国和地区的人身保险课税模式分为叁类,简称为北美模式、欧洲模式和东亚模式。需要说明的是,这叁种模式并非指该区域内所有国家的模式完全一致,而是指由于地域关系,某一特定地区因经济发展水平、文化传统等原因,其所辖国家和地区的模式有很多相似之处,所以归为一类。通过对保费课税的国际比较,本文总结出了以下一些特征:一般经合组织国家成员,对于合格的寿险保单(qualifying life)都会提供税收优惠;购买年金的保费可以递延缴纳所得税;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的保费一般都允许在限额内从税前列支;除了投保人本人的保费之外,其配偶甚至子女都有可能享受税收优惠;雇主承担的团体定期人身保险保费,在一定数额内免税,作为雇主的营业费用。通过对保险给付金的国际比较,本文也总结出了一些特征: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的保险金给付,一般不征收遗产赠与税,但要征收所得税;寿险给付一般都要征税,尽管税种不尽相同;死亡保险给付一般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保单红利和现金价值一般不征税,因为难以确认且数额不大;年金领取人超过一定年龄,则可享受更多的税收优惠。<WP=4>各国人身保险课税制度的比较分析,对构建我国人身保险课税制度具有重大启示。我国地处东亚地区,在思想文化、经济环境等方面都接近东亚模式,因此构建时应更多地借鉴东亚模式。第叁章:应改革我国的人身保险课税政策我国人身保险课税制度尚未建立,故本章只对存在的一些政策现状加以分析。个人所得税法改革的滞后,遗产税及赠与税的立法滞后,都给人身保险课税制度的建立带来了一定的困难。这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人们对人身保险的购买力。一方面,我国人身保险课税政策缺乏公平、效率、灵活性,而且管理混乱、透明度差;另一方面,人身保险税制的作用完全没有发挥出来,人身保险税收并未成为刺激人身保险购买力的有效手段,也未成为国家调节国民收入分配的政策工具和筹集财政资金的一个手段,所以改革现行的人身保险课税政策十分必要。我国人身保险市场近年来稳步发展,业务量已初具规模,而我国保险监管体系的初步形成,为我国保险市场的改革也提供了有利保障。此外,利息税的开征和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的施行,为个人所得税的健全和遗产赠与税的开征提供了先例和条件,这也为人身保险相关课税问题的解决创造了条件。人身保险业的发展,除了需要保险企业制定微观的应对策略外,还需要国家从宏观政策层面做出相应调

郭盛楠[2]2016年在《我国遗产税开征的税制要素研究》文中认为中国近年来收入和财富差距不断扩大,社会普遍希望通过税收促进公平分配,政府也曾经明确提出开征遗产税,但是在实践上并没有得以突破。从构建和谐社会和完善税制体系的宏观角度看,中国开征遗产税应是当务之急。本文运用系统思维中的动态、协调观点,并结合国际实践和中国的社会现实,对我国遗产税开征需要具备的税制要素进行分析,具体论述包括叁大部分。第一部分为理论部分,首先对遗产税的概念、制度类型、一般要素及其遵行的上位原则等基础性理论进行了阐述,在此基础上运用社会系统思维对遗产税系统的内外结构、遗产税系统的税制要素作了说明,指出遗产税制不同要素之间存在动态的协调关系,同时,也对传统方法分析遗产税要素的不足作了简要分析。第二部分为现实考察,通过回顾我国遗产税收制度的历史发展状况、税制要素现状和日韩英叁国的遗产税制,对遗产税要素在我国和其他国家的实际应用经验予以总结,从实践角度进一步探讨遗产税系统税制各要素的构成与彼此关系。第叁部分为建议部分,在前文基础上对我国开征遗产税的税制要素构建和完善提出建议。本文创新点有二,一是研究角度方面,首次运用系统思维对遗产税开征的税制要素予以分析,虽然本人水平有限,分析过程和结果未必尽如人意,但毕竟是一种新的尝试。二是对我国税制要素的构建提出系统性的建议,既包括整体原则性的要求,也包括具体的要素设计。整体性的基本原则包括公平合理的征税依据,不可或缺的配套税制,渐进完善的实施过程,对少数富人的激励机制;具体的要素设计包括实行起征点较高的总遗产税制模式、明确课税对象与征税范围、合理规定减免事项、实行弹性超额累进税率、强化征收监管等。这些建议都强调了政策制定与现实条件的协调。

陈红兰[3]2007年在《我国保险税收法律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表明现代保险在风险防范、经济补偿、资金融通、社会管理方面有突出的功效,税收法律制度则是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的一个重要保障。正是由于保险行业既涉及到金融稳定,又关乎社会公共利益,加上由于保险产品的独特性和建立在精算基础上的保险会计制度造成的税款征纳难度,使得保险税收法律的制定一直困扰着税收政策的制定者。所谓保险税收法律制度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制定的用来规范保险活动的各种税收法律制度的总称,它一般以税收法律规范为基本形式。保险业发展受税收政策的影响和制约较大,西方国家多通过完善税制来刺激国内保险需求,提高社会福利,壮大保险业,并促使其向国际化方向发展。我国保险市场有着巨大的潜力,但国内保险业尚处于快速发展的起步阶段,税收负担比较重,自身竞争力不强,特别是加入WTO后,保险业全面对外开放,大量外国保险公司进入我国保险市场。可以说,我国保险业既面临着机遇又迎接着挑战。在这种情况下,为促进保险业发展,研究如何构建和完善保险税收法律制度,就显得尤为重要。本文主要分为以下叁个部分:第一部分“我国保险税收法律制度的现状、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分析”。该部分从我国保险税收法律制度的变革和现状入手,在总结我国保险税收法律制度存在问题的基础上,就其产生的原因进行了剖析,以期明确我国保险税收立法和制度设计上需要重点解决的问题。第二部分“国外保险税收法律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启示”。鉴于保险经济发展的国际化趋势越来越明显,与之配套的各国宏观调控政策和保险监管措施也在不断趋同,故我国保险税收法律的制定完善不可能与其他国家孤立,相互吸收借鉴很有必要。该部分从保险业较发达的英美两国和与我国保险业发展历程相似的澳大利亚以及日本的保险税收规定中选取几个主要税种进行比较,分析了纳税人、课税对象、税率等税制要素的异同,阐明了这些国家保险税收法律制度的特点和发展趋势对我国构建保险税收法律制度的启示。第叁部分“我国保险税收法律制度构建的对策建议”。该部分首先提出了构建我国保险税收法律制度应遵循的税收法定原则、税收公平原则、税收效率原则。针对我国现行税制下保险课税中的问题,以税法调控的目标和原则为基础,借鉴国外相关经验,对与保险税收有关的立法完善问题提出了具体设想:一是合理选择保险税收立法体例,并进行相应的立法完善;二是完善现行有关税收法律规范;叁是完善我国保险税收执法,优化保险业税收行政效益。

张晶[4]2011年在《中国个人养老年金税收优惠政策研究》文中指出人口出生率的下降和预期寿命的延长,使得各国人口老龄化趋势日益严峻,人口老龄化的直接后果是工作人口负担的老年人口数量提高,这就对各国传统的养老保险制度带来了挑战,也对政府的公共养老年金支出带来了压力。为了缓解人口老龄化带来的政府支出压力,世界各国纷纷采取对策对现有的养老保险制度进行全方位的改革。其中最突出的一点就是在政府与市场之问重新划分养老保险责任,将原来主要由政府负担的养老保险责任更多地转移给市场主体,即更多地实现养老保险的市场化供给。我国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进行适应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经过仅20年的努力,社会养老保险体系的基本框架已经形成。但不管从社会养老保险的覆盖面,还是资金的供求情况看,都远远满足不了居民养老的需求。随着老年人口的不断增长,公共养老保险所面临的压力将会越来越大,因此逐步降低过高的公共养老年金替代率,提高个人养老年金在养老保险体系中的比例,发挥个人养老年金的补充作用就成为一种现实的选择。目前,关于中国个人养老年金的探讨已经越来越多,这对于完善中国的养老保险体系大有裨益。在探讨中人们越来越认识到个人养老年金作为缓解社会养老保险财务危机的有效措施已构成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中不可缺少的重要支柱。同时,也清晰地意识到我国个人养老年金之所以发展缓慢很大部分原因在于税收优惠政策不到位,不能调动个人参与养老年金的积极性。但对于如何构建我国的个人养老年金税收政策的探讨更多是浅尝辄止,缺少系统而深入的研究。本文写作的目的是期望就这一问题进行较为系统的分析,能为中国个人养老年金税收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提供一些借鉴。整篇论文围绕个人养老年金税收优惠这一问题的阐述与在我国实践中的运用展开论述。首先对个人养老年金及税收优惠的相关理论做了分析和界定,然后总结分析了世界各国个人养老年金税收优惠的运行实践及其对我国的借鉴意义。其次,对当前我国个人养老年金及其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条件进行了比较深入细致的分析。在此基础上,结合我国较为特殊的政治、经济、文化背景,对个人养老年金实行税收优惠政策的可行性进行了分析,并运用CGE模型仿真模拟了个人养老年金税收优惠政策对社会福利、收入分配、政府收入等产生的经济影响,并在仿真模拟的基础上提出了税收优惠政策整体框架设计。论文的主要内容可以分为五部分:第二章,个人养老年金税收优惠政策的理论研究。本文在收集和整理国内外相关问题已有研究的基础上,将个人养老年金税收优惠政策与劳动、生产、消费、政府等联系起来形成一个整体分析框架,从宏观的角度探讨该种税收存在的必要性及其对社会、经济带来的影响,为后面的研究提供理论支撑。第叁章,个人养老年金税收优惠政策的国际比较。本文选择美国、瑞典、智利、澳大利亚等有代表性的国家,从历史沿革、影响因素、发展现状等方面比较个人养老年金的税收政策异同,并建立相应的国际比较体系;在此基础上,总结归纳不同税收政策(TTT、TTE、ETT、EET等)的优缺点及其对我国的借鉴意义。第四章,中国个人养老年金税收优惠的现状分析。本部分首先就目前国内的人口老龄化趋势作出分析,由人口老龄化所引发的养老保障问题日益突出,考虑到公共年金的有限性,需要个人养老年金发挥补充作用。其次,从经济发展和寿险业的预期来看,我国个人养老年金仍有进一步发展的空间,而其进一步的发展需要政府税收优惠政策的支持。最后,分析了中国个人养老年金税收优惠政策的模式及存在的问题,为最后一部分的政策设计做出铺垫。第五章,中国个人养老年金税收优惠政策的CGE模型研究。本部分通过研究中国不同年龄段人口的储蓄和消费行为构建合理的CGE模型,并设计出CGE模型的结构、方程、数据、标定过程,对不同税收政策及相应税率对中国个人养老年金影响进行动态的一般均衡定量分析。第六章,中国个人养老年金税收优惠政策设计。根据CGE模型仿真的数值解,综合比较不同税收政策及相应税率条件下中国个人养老年金的发展变化情况,结合定性分析结论,给出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选择,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搭建出可量化的中国个人养老年金税收政策的设计框架。

董旸[5]2009年在《个人所得税收入能力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个人所得税是一种针对个人收入的直接税收。自1799年英国首创现代意义上的个人所得税以来,历经两个多世纪的发展和完善,个人所得税已经成为现代政府组织财政收入、调节社会收入分配、稳定经济运行的基本手段之一,并成为大多数发达国家的主体税种,在发展中国家的地位也日益重要。关于个人所得税的研究角度有很多,其中个人所得税收入问题是受到政府与民众广泛关注的重点问题之一,因为税收收入既是税收发挥职能的结果,也是税种发挥职能的前提,所以收入问题是个人所得税职能是否到位的重要标志。但是对于个人所得税能够有多少收入,应当有多少收入,始终是一个众说纷纭的问题。从我国的情况看,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居民收入逐步提升的同时,贫富差距也在逐步拉开,为个人所得税的开征奠定了税源基础。我国于1980年9月首次开征了个人所得税,直到1994年,正式确立了现代意义上的个人所得税税收制度。个人所得税虽然是一个年轻的税种,但是其发展之快,争议之大,位列各税种之首。从发展速度上看,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目前全国个人所得税收入已成为第四大税种。个人所得税规模增长之快,超过了其它任何税种。1981年个人所得税总额0.5亿元,占总税收总收入比重不足0.01%,占GDP比重不足0.001%,到2007年个人所得税收入已经达到3184.98亿元,占税收总收入6.98%,占GDP比重1.276%,平均每年增幅高达50.64%。从争议程度上看,民众、政府和税务机关各有利益点和诉求点。因为与每个公民的利益直接相关,个人所得税成为群众关注度最高的税种,因为增收能力较强,个人所得税成为政府期望最高的税种,因为征纳双方信息不对称,个人所得税成为征管难度最大的税种。各方面都亟待有一个公论:个人所得税收入能力能有多大?对我国而言,多大的个人所得税的收入是最合适的?所以,研究个人所得税收入能力,对预测分税种收入总量,规范个人所得税的收入规模和结构,合理界定个人所得税职能范围都有着重大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按照规范与实证相结合的思路,本文共分8章。第3-8章是本文的主体部分。其中,第3-4章是基本理论分析,第5-8章则是中国的个人所得税收入能力的实证分析。第1章“导论”,主要介绍本文的选题意义、主要概念界定、文章的结构框架以及创新点与不足之处。第2章“文献综述”,主要是对目前国内外有关个人所得税收入能力的概念和影响因素进行了归纳,对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能力测算和最优度判断及个人所得税制和征管模式改革的相关研究文献进行了梳理、总结和评价。第3章“个人所得税收入能力的决定因素及作用机理”,为了探讨个人所得税收入能力是由哪些因素决定的,笔者将个人所得税收入能力分为两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潜在的收入能力,即在一定的社会格局下,可能蕴含多大的个人所得税收入能力。宏观经济和收入分配决定了税源,与税收制度叁大因素共同决定了个人所得税的潜在收入能力。第二个层次是现实的收入能力,即在潜在收入能力一定的前提下最终形成的个人所得税实际收入。决定潜在收入能力转化为现实收入能力的关键点是纳税人行为。决定纳税人行为的因素包含征管模式、纳税人特征和社会环境叁个大的方面。在税收环境内部,征管模式和纳税人特征条件决定了纳税人行为。在税收环境外部,种种社会环境也从成本收益角度影响纳税人行为。征管模式、纳税人特征和外部社会环境叁个因素共同决定了潜在收入能力转化为实际收入的转化率,在潜在收入能力既定的前提下,形成了最终的现实收入能力。第4章“个人所得税最优收入能力”,在个人所得税现实收入能力形成的过程中,政府并非被动的接受个人所得税收入的量,而是将效率与公平的追求贯彻到内生变量——税收制度的设置上,来调节个人所得税收入能力的大小,以获得社会最优的个人所得税收入能力。那么什么是最优的个人所得税收入能力呢?笔者首先构建了个人所得税的总社会效用函数,以个人所得税的经济效率损失作为个人所得税的经济成本,以政府的征税公务成本作为个人所得税的行政成本,二者构成了个人所得税的成本函数,以个人所得税的核心收益——社会公平改进程度作为收益函数,收益函数减去成本函数就是个人所得税的总效用函数。然后笔者将个人所得税最优收入能力定义为个人所得税总效用达到极大值时的那个点,通过个人所得税总效用函数的数理推导,得到了最优收入能力点的数理特征。最后笔者又分析了现实约束条件,如信息不完全、政府收入最大化倾向等现实因素如何影响最优点的移动。至此,本文的理论部分完成。第5章“我国现行税制的个人所得税收入能力”,开始进入实证部分。在3-4章的理论基础上,对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能力进行了分析。由于潜在收入能力是现实中不可观测的量,笔者首先利用山东省个人收入典型调查为样本,构建了一个有税目细分的测算模型,测算了我国2000-2007年的个人所得税潜在收入能力。结果显示,我国潜在收入能力与现实收入能力存在不小的差距。但是,现实收入能力小于潜在收入能力是各国普遍存在的正常现象,即使现实收入能力大幅小于潜在收入能力,依然不能仓促的下结论,认为我国现实收入能力偏低。判断个人所得税收入能力高低的标准是与最优收入能力的比较。本章第二节引用第4章所推导的最优收入能力存在的充分条件,将我国的实际情况与规范分析中的条件一一对照,最终得到现实收入能力偏低的基本结论。第6章“我国个人所得税现实收入能力不足的诸因素缺陷分析”,基于第5章的结论,笔者查找了现实收入能力偏低的原因。首先用协整回归模型验证了现实收入能力与第3章中论及的决定因素的关联度在我国是否成立,结果证实了四个可量化的决定因素,即宏观经济、收入初次分配、税收制度、征管模式对个人所得税现实收入能力均有增函数的关系。在此基础上,分析了个人所得税的决定因素所存在的重大缺陷及其对个人所得税现实收入能力的不良影响。第7章“增强个人所得税收入能力的政策建议”,针对第6章提出的制度缺陷,就如何提高居民可税收入水平、规范收入分配秩序、改革个人所得税制、扩展社会综合治税网络、优化征管制度和改善外部环境等方面,提出了增强个人所得税收入能力的政策建议。本文的创新之处在于:1.在研究对象上,提出“可税GDP-可税个人收入-应税个人收入”的研究脉络。“可税个人收入”是个人收入在税法上的延伸,是对“可税GDP”的引申,用以说明可以被税务机关掌握的个人收入所得才是能够实现税收收入的所得,同时又是应税个人收入的起点,这一研究脉络进一步明晰了个人所得税税源形成的关键点。2.提出了潜在收入能力与现实收入能力的区分。这一区分有助于分解剖析收入能力的影响因素。潜在收入能力是指在一定的社会格局下,可能蕴含多大的个人所得税收入能力。决定潜在收入能力的主要因素有叁个,即宏观经济、收入分配和税收制度。现实的收入能力是指在潜在收入能力一定的前提下最终形成的个人所得税实际收入。笔者提出了“由于个人所得信息的不对称,个人所得税与其他税种不同,征纳矛盾的主导方面是纳税人而非税务机关”的观点,将纳税人行为作为影响潜在收入能力向现实收入能力转化的主要动因,从而揭示出在潜在收入能力既定的基础上,征管模式、纳税人特征和外部社会环境叁个方面的因素对纳税人行为选择的影响从而对个人所得税现实收入能力的影响。对于可量化的决定因素,笔者还通过协整回归模型验证了其因果关系。3.构建了个人所得税的总效用函数,通过极值问题求解个人所得税收入能力的最优点。通过收益函数与成本函数,建立了个人所得税的社会总效用函数,将个人所得税收入能力的最优问题转化为求解总效用函数的极值问题,从而确定个人所得税最优收入能力点的数理条件。4.对个人所得税潜在收入能力的测算方法进行了创新和修正。对地上经济部分,与以往方法不同的是,创新性的采取了税目分解法,按照个人所得税的税目将统计数据细分为工薪收入、经营性收入和财产性收入,对其分类估算,方法更为细致全面,结论更为科学准确。对地下经济部分,与现行方法不同的是,采用了修正后的现金比率法,使之更加符合我国的金融现状,结果更为真实可信。5.结合工作实践,提出了一系列有的放矢的政策建议。一是对征纳双方的信息不对称,提出了引入第叁方信息源的方案,对国内研究较多的“综合治税”提出了进一步的细化方案。二是对个人所得税的税源,分别从地上地下经济的关系和地上经济的可税比例角度提出了宏观经济调整设想,从分配的透明化、法治化提出了收入分配秩序规范的设想。叁是提出了针对潜在收入能力和现实收入能力不同的政策建议。对个人所得税的潜在收入能力并不低的局面,提出了个人所得税制向混合所得税制转化的方案。对现实收入能力偏低的局面,则更多的着力于征管措施如何优化和社会环境如何改善,以促进纳税人遵从。

贾清显[6]2010年在《中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构建研究》文中研究表明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医疗卫生条件的持续改善,人类的平均预期寿命在延长,从1950年延长了20年,达到66岁,预计到2050年将再延长10年。而人口政策的实施和生育观念的转变,导致婴儿出生率下降,使得老年人口在整个人口中的比例不断提高,人口结构趋向老龄化、高龄化。到2050年全球60岁以上人口将从6亿增至近20亿,所占总人口比例预计增加一倍,从10%增至21%。联合国对人口老龄化和老年人有关的问题非常关注,1991年联合国大会通过了《联合国老年人原则》,明确规定了照顾原则,即老年人的健康要在既合乎人道又安全可靠的环境中得到保护和康复,指出老年人享有照顾和社会支助的权利;2002年在马德里举行的第二次老龄问题世界大会上,决定通过了《2002年老龄问题国际行动计划》,要求世界各国必须将老龄问题和老年人的关切纳入国家发展框架和消除贫困战略的主流,积极应对21世纪人口老龄化所带来的机会和挑战,将创新方案、募集资金和发展必要的人力资源同时进行,建立起正规和非正规的社会支助制度,加强家庭成员在家庭内照顾老年人的能力,不断提高老龄健康和福祉以及确保有利和支助性的环境。2006年我国老龄办发布《中国人口老龄化发展趋势预测研究报告》,指出21世纪的中国将是一个不可逆转的老龄社会,到2050年,我国老年人口总量将超过4亿,老龄化水平推进到30%以上,同时我国人口老龄化还表现出两个显着特征:一是老年人口抚养比提高。2000年我国劳动年龄人口对老人赡养比为15.6%,预计到2050年上升为48.49%。如果再加上对幼年子女的抚养,劳动年龄人口的总抚养比上升得更为迅速,2050年达到76.8%,人口老龄化将使劳动年龄人口的经济负担日益沉重;二是高龄化趋势明显。到2050年,8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将达到9448万,占老年人口的21.78%。中国高龄老年人口增长速度很快,重度老龄化和高龄化问题显得越来越突出,赡养老年人所面临的困难越来越来严重。为应对老龄化给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带来的不利影响,2006年国家先后出台了《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和《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两个纲要性文件,对加速构建和完善中国特色养老服务体系,破解我国日趋严峻的人口老龄化难题提出重要规划设计。当前,我国家庭结构因社会工业化、都市化和生育率的下降而产生变化,由传统大家庭转变为以经济为主的核心家庭,家庭结构朝向垂直发展,平均子女数量减少,将无法像过去那样集合多数子女的力量,承担起老年人口经济及照顾上的问题。未来老年人口的生活照料问题已无法完全由家庭来承担,且传统以家庭为中心的社会安全网络,已经失去了保障老人的功能。据此,老年人口的护理需求性风险已无法完全由家庭来负担,也非市场所能适当提供,老年人口的长期护理需求正在由个体风险演化为整体性社会风险,亟需政府调配国家资源,凝聚整体社会共识,实施长期护理保障的制度化发展,以此协助传统家庭护理功能的发挥,乃至扩展长期护理服务的供给主体。按照联合国的标准,美国、德国、日本等发达国家较早进入了老龄化社会。为解决老年人口的护理需求问题,帮助老年人筹集足额的护理购买资金,避免家庭及个人因支付护理费用而背上沉重的经济精神负担,切实保障老年人能够幸福地安度晚年,并在很大程度上力求缓解国民对公共福利需求的压力,降低政府对长期护理成本的财政支出,这些国家纷纷采取措施加以应对。到20世纪中期,长期护理保险(Long-term Care Insurance,简称LTCI)制度作为解决老年人口护理问题的有效措施应运而生,该制度利用保险原理筹集护理资金,加快了护理产业的专业化发展,化解了老年人口长期护理难题。德国、日本采用社会保险运作模式,由保险费作为长期护理的资金来源。其中,德国强制全民进行保险,保费由保险对象和雇主共同分摊;日本保障四十岁以上的民众,保费由政府、雇主及保险对象共同分摊。美国的长期护理服务由Medicare、Medicaid、美国老年人法方案及商业性长期护理保险等多个体系加以供给,而Medicare、Medicaid、美国老年人法方案属于公共福利政策,政府负担全部费用,但其保障未能涵盖全体国民;因而于19世纪80年代商业性长期护理保险兴起,目的在于保护个人免于庞大的长期护理支出而产生的生活危机以及满足民众多样化的护理需求,其费用完全按照保险原理运作。比较而言,我国老年人口规模巨大,老龄化速度快于发达国家,而经济发展水平较低,其老龄化的显着特点是未富先老,人均收入刚过1000美元,而农村老年人在经济上可谓两手空空,同时我国农村老年人口的比重又大,因此此种经济、人口形势与日益加重的护理费用形成强烈反差,极易构成个人及其家庭的沉重经济和精神负担,对整体社会、经济、政治结构产生重大而长远的影响。因而我国必须对老年人口长期护理服务所引发的财务问题,及早因应和规划,构建起适合我国国情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体系,在保障老年人生活质量的同时,确保我国经济持续发展和国家的和谐稳定。本文首先介绍长期护理的概念、长期护理保险的基本理论及保障内容,分析了长期护理保险与健康保险、养老保险及残疾收入保险的区别和联系,阐明长期护理保险是专为分摊老年人口护理风险而设置的保险计划;其次,本文根据经济学基本原理,从效用最大化的视角出发,借鉴保险需求的理论模型,通过对影响长期护理保险需求的多因素分析,构建出长期护理保险需求理论模型—叁世代模型;第叁,分析美国、德国和日本等发达国家发展长期护理保险的实践经验,对其实施背景、运营模式、保障内容、监管政策、税收优惠以及发展前景进行了比较分析,寻找各国策略的优点和不足,从而为我国长期护理保险的发展提供有益的借鉴;第四,利用人口统计学、卫生经济学、精算学等理论,从宏观角度分析了我国老年长期护理服务的需求趋势,并按照2004年我国国家统计局专门针对老年人的生活自理能力进行的抽样调查数据和美国、德国、日本的老年长期护理体系标准,通过建立人口模型、数理模型来预测我国老年长期护理服务的需求趋势及总体费用支出,指出我国应基于老年人口多、经济实力相对薄弱的基本国情,探索出适合我国国情的老年长期护理发展模式;最后,本文在国际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经济欠发达,地区之间发展不平衡的现实,并考虑我国不同发展阶段的政府财政实力,主张国家应积极借助保险的方式来筹集护理资金,采用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并行的模式,有社会保险提供最基本的、必要的长期护理服务或其费用支出,并对这种长期护理进行全民强制保险,而商业性护理保险用于满足民众对护理的多样化和多层次需求。

傅晓[7]2011年在《附加福利课税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关于附加福利课税的法律问题,国外已有一定的研究,但我国学术界对此缺乏系统、全面的探讨,立法中的规定也不够完善和体系化。因此,笔者选择这个主题,主要关注附加福利的立法以及理论问题,以期待为实践提供某些新的思路。在立法方面,本文旨在以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模式为基础,建立附加福利课税的立法体系;在理论方面,本文旨在对附加福利的性质、类型、课税依据、课税模式以及具体制度进行完整的研究,总结其理论体系。本文综合采用了类型化方法、多学科结合分析方法和比较研究方法对附加福利课税的法律问题进行研究。第一章对附加福利的理论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首先借鉴国际上流行的附加福利定义,并结合我国税法及其他法律中对福利的有关规定以及我国的国情,笔者对附加福利进行了界定并在此基础上分析其特征;其次分析了附加福利产生的缘由,包括单位和员工两方面的原因;最后,本文运用类型化方法从理论和实践上对附加福利进行了分类,即分为工作需要型和非工作需要型附加福利,这也为后文附加福利课税法律制度的具体设计奠定了基础。第二章运用多学科结合分析方法对附加福利的课税依据进行综合剖析。首先是经济学上的H-S准则,此原则为附加福利是否要课税、为什么应当课税提供了经济学上的理论支撑;其次,本文将社会法学中保护弱者与倾斜立法的基本理论运用在附加福利课税的问题上,并进一步结合劳动法中的分层保护原则,对附加福利是否该分层次、分类别课税这个问题进行了理论上的思考;最后,本文认为税法学上的可税性理论与税收公平原则提供了更为直接和切合的理论依据。第叁章运用比较研究方法总结了主要国家对附加福利课税的立法,并类型化的区分出独立附加福利税模式、并入个人所得税模式两大课税模式,分析这两大模式下的立法理念,并从课税要素角度对有代表性国家附加福利课税的法律制度进行全方位呈现,总结出值得我国借鉴的地方。第四章对我国附加福利的课税模式、立法体系、以及各课税要素进行分析,并提出在当前分类所得税制下我国附加福利课税法律制度的完善方向,其一,在立法体系上应当完善个人所得税法中有关附加福利课税的法律规定,明确提出税法中应当界定附加福利的概念,并区分附加福利的两种类型,并将其他税收规范性文件中附加福利的有关规定与个人所得税法中相关内容进行整合;其二,在附加福利课税的具体法律制度方面应充分体现税收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并结合保护弱势群体的理念,在区分不同类型附加福利的基础上针对收入水平不同的员工制定不同的附加福利免税、扣除制度。最后,本文提出随着我国个人所得税制逐步向混合所得税制甚至综合所得税制转变,附加福利课税的法律制度需要进一步的完善。本文创新之处在于:其一,提出“附加福利”的概念以及将附加福利按照作用进行分类的理论,并将其区分为工作需要型附加福利和非工作需要型附加福利;其二,提出对附加福利课税应当综合考虑经济学、社会法学、税法学原理,应当将税收调节收入分配与劳动法保护员工的价值目标结合起来;其叁,提出应当按照“高、中、低”收入区分员工的不同层次,并按照不同层次设计不同的附加福利课税制度。

苏丹[8]2011年在《税收优惠与金融业发展的理论分析与实证研究》文中提出当前正值“十二五”的开局之年,总结上一个五年周期中,中国金融宏观调控体系不断完善,金融改革迈出重大步伐,金融市场功能进一步发挥,金融领域对外开放稳步扩大,金融服务水平显着提升,金融业整体实力持续增长,抗风险能力不断增强,产业发展实现了历史性飞跃,有力地支持和促进了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周小川,2010)。尽管2008年全球性金融危机过后能有此成绩,但对比经济更为发达国家的金融业发展水平,比较显示,目前我国的金融市场体制还不够健全,金融机构的投资和经营行为还有待引导,相当一部分金融资源对减免税信号的反应不够灵敏。细化分析,我们的税收优惠政策并没有在金融业缺位,但优惠政策的全面、有效性却不尽人意。在这个作用链的环节相扣中,其中一个焦点问题就是税收优惠政策的激励作用还未发挥完全。为了应对全球性金融危机的影响,我国在危机后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的救市措施,通过金融业中占比最大的银行业作为货币政策执行主渠道,承担起保增长主力军的重任。由此,金融业既要保证自身在市场化经营中的盈利增长和资产质量稳定,又要以资金中介作用于经济并引导流动性顺畅。金融业税收优惠政策要想真正起到更大作用,不仅应该着力于金融业发展本身、还应当有助于金融在经济发展中资金媒介角色的承担,才能最终达到促进整个金融产业链条集合发展的目标。按照Goldsmith (1969)所提出量化一国金融深化程度的金融相关率指标FIR (financial interrelation ratio)来对我国进行实证检验,我国积极的财政政策使得国债的大量发行导致M2的增速超过了GDP的增速,使FIR在我国的定量测试结果显着偏高(宋洪鑫,2007)。考虑到此因素的影响,从FIR在我国从1996年的70%到2003年的162%这一发展区间来看,将增长的92%作个合理减计,我国金融业的发展速度仍旧为全球最快(惠媛媛,2006)。无疑,金融业的发展对我国经济的转型成长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在经济增长的方向和速度上能够产生重大影响。那么,如何定义金融业的发展?作为积极财政政策重要组成部分的金融业税收优惠政策和金融业发展之间存在一个怎样的作用机理?其激励效应的作用点在哪里?是否在推进金融业良性发展的路径中行之有效?当完善金融业税收优惠政策体系至税式支出制度时,金融业的发展机制如何?以及在金融衍生工具层出、农村金融创新加快的形势下,有哪些金融业税收优惠政策可以创新出台支持行业发展?本文共分8章,除第1章绪论外,其余7章为本文的主体部分,各章的主要研究思路是:在梳理和评述国内外税收优惠政策作用于金融业发展的相关文献基础上,首先从政府税收优惠政策的经济职能角度,界定了金融业发展涵义及其内生性变量;结合公共产品理论,对税收优惠政策作用于金融业发展进行了理论分析,提出了促进金融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基本制定原则及激励;采用计量经济学模型工具,对税收优惠政策影响金融业发展做实证分析;进而结合我国金融业税收优惠政策体系现状,揭示了现行税收优惠政策作用于金融业发展的局限性,从税制改革及新兴金融业税收优惠政策支持体系建设的角度提出了政策建议。第一,应当确定科学合理的税负水平。目前,我国金融市场尚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对税收承受能力仍十分脆弱,为保证我国金融市场持续健康发展。在当前乃至今后较长的一段时期,实行轻税政策是明智的选择。具体可以在出台各种征税规定时,通过设计过渡性质的低税率或一些减免优惠规定。一方面利用好当前国际金融危机带来的机遇.引导国际和社会闲置资金流向我国金融现货和衍生工具市场,扶持市场健康发展;另一方面,鼓励多元化的市场参与者参与市场交易,推进我国金融现货和衍生市场由不成熟向成熟、不规范向规范的发展进程。对未在我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而取得来源于我国境内的金融衍生工具交易所得的外国机构、企业,应征收预提所得税。为避免重复征税,可以不对非本国居民从金融衍生工具交易中取得的收益征收预提所得税,但是,已转化为利息或股息的实际收益部分应征收预提所得税。根据我国金融业共同面临着税负过高的情况,可适当调低金融业的税率或者实施金融业税收优惠政策,增加金融业的竞争实力,同时,也为国民经济各工业企业拓宽融资渠道,进一步促进金融业经济倍增效应的发挥。第二,建立覆盖签发、交易、收益叁个环节的复合税制体系。1994年以来实施的税收制度尽管存在较多的不完善之处,但其总体构架被证实是比较科学合理的。为维护税收政策的连续性,当前研究构建金融现货和衍生工具税制,应在尽量不突破现行税制框架,不对整体税制结构作大幅调整,不开征或少开征新税种的基础上,结合整个金融税制的修改,对有关金融衍生工具的税制规定进行增补和完善。与发达国家不征间接税,而以直接税为主的税制体系不同,我国金融衍生工具税制建设的目标模式应该是建立覆盖金融衍生工具的签发、交易、收益叁个环节的复合税制体系。即对标准金融衍生工具的签发环节征收印花税,对交易环节征收流转税,在收益环节征收所得税。第叁,明确纳税主体。对涉及或参与金融衍生工具交易的各种主体,包括交易所、结算单位、经纪商、交易者等,应区分其在交易中充任的角色,或根据所交易的衍生工具的性质,分别确立为相应税种的纳税主体,并根据不同交易目的使用不同所得税率。衍生品交易由保值和投机交易两种构成,这两种交易对课税的弹性或敏感度是不同,建议借鉴美、英、法等成熟市场经验对交易进行区分,从而使税收收入和市场发展能够和谐统一。第四,简化税收行政管理审批手续。当前的税收行政管理审批手续仍显繁琐。特别是缴税方式和有关准予摊销费用的审批程序尤为复杂,影响了金融体系的效率。应改变传统的计划和行政指令性管理模式,实现纳税人信息采集和管理自动化。加强政府各部门间的信息资源共享。银行、保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主要经济管理部门的经济信息应当与税务部门共享。信息共享是提高税收管理效率的关键一步,既可降低管理成本,又可提高管理效果。第五,在法律上明确征税环节及税种。签发金融衍生工具的行为大致有叁类:一类是交易所提供标准化衍生工具合约的行为;一类是场外市场提供非标准化衍生工具合约的行为;一类是企业为激励员工向其提供股票期权的行为。这叁种行为应区分不同类型和特征,按比例或定额缴纳印花税。在交易环节,金融市场和所提供金融衍生工具交易中介服务,结算单位从事日常清算和监管实物交割等业务,按服务收费或业务收入全额缴纳营业税;市场参与者进行的衍生工具交易,缴纳增值税。考虑到现行增值税率档次少、税负高,应对金融衍生工具增值税税率作专门规定。在收益环节,对交易所提供金融中介服务或自营金融衍生工具交易的所得以及结算单位办理各种业务的所得计入损益,征收企业所得税。为抑制投机行为,可根据交易完成后至到期期间合约空方是否拥有相应的实物和现货资产,以及合约多方是否有未履行的出售相应实物和现货资产的合约,区分正常所得(投资所得)和非正常所得(投机所得),设定差别税率和减免税措施,对过高的金融衍生工具交易所得进行调节。对带预期性质的远期协议、金融期货、金融期权等合约,在其交易后至交割前所持资产已发生但未实现的损益,是否确定为收益并征税,可区别个人和法人实体两类纳税人,采用不同的方法。对个人纳税人采用实现法,不对未实现损益征税,只是当资产被售卖、交换或处置后,才确认收益并征收个人所得税;对法人实体的纳税人采取盯市法,在每一纳税年度末,计算其未实现的损益征收企业所得税。如果到期卖掉期权并采取与签发者清算等方式终止期权,在实现时,以售卖收入或清算收入与期权费之差作为持有者收益。对互换合约,不分定期支付和非定期支付,一经支付,便应确认为损益并征税。

刘雅楠[9]2016年在《进一步推进营改增对策研究》文中提出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是我国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重头戏,也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举措。营改增于2012年1月1日启动,经过叁年多的推进,前期试点取得了积极成效,并于2016年5月1日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本文是在营改增全面实施的背景下,以更好地推动营改增改革为研究方向,分析改革推进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并探讨合理的对策建议。首先,结合当前国内外研究成果,对比了营业税与增值税的含义与特点,通过回顾我国两税并存模式发展历程,分析产生原因及存在问题,从而得出实行营改增的必要性;其次,运用天津市营改增试点数据分析前期营改增试点成效,并紧密结合最新营改增政策文件,以金融业为切入点分析营改增改革内容;最后,尝试提出进一步完善营改增改革的措施及建议。

参考文献:

[1]. 人身保险课税制度国际比较及其对我国的借鉴[D]. 庞利华. 西南财经大学. 2001

[2]. 我国遗产税开征的税制要素研究[D]. 郭盛楠. 山西财经大学. 2016

[3]. 我国保险税收法律制度研究[D]. 陈红兰. 安徽大学. 2007

[4]. 中国个人养老年金税收优惠政策研究[D]. 张晶. 武汉大学. 2011

[5]. 个人所得税收入能力研究[D]. 董旸. 山东大学. 2009

[6]. 中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构建研究[D]. 贾清显. 南开大学. 2010

[7]. 附加福利课税法律问题研究[D]. 傅晓. 华东政法大学. 2011

[8]. 税收优惠与金融业发展的理论分析与实证研究[D]. 苏丹. 西南财经大学. 2011

[9]. 进一步推进营改增对策研究[D]. 刘雅楠. 天津大学.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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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课税制度国际比较及其对我国的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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